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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雪紛飛 105-07-07 10:47

您好:我的勞動契約議定薪資為20008元,上面沒寫有全勤獎金,但實際上每月發薪資單皆有全勤獎金667元,因此每月都有20675元
我被資遣的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是20675元(薪資20008元+全勤獎金667元)我有7日特休假因被資遣而無法休,因此公司折算成7日工資發放給我,想請教下這樣的計算方式有無問題?
公司這樣算:(20008/30)*7=4669(四捨五入)
我認為應該加全勤獎金算?因為全勤獎金算工資的範疇內,所以應該這樣算?(20675/30)*7=4824(四捨五入)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8 09:02

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勞委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令參照)。

JM 105-07-06 14:45

您好:

關於弊公司的做法有幾個問題如下:

1.公司將員工底薪撥出部分當加班費,並規定每月加班須達一定時數才會將撥出的部分還給員工,未達到就直接扣除,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2.部門(非全公司)即將從中和搬遷到桃園八德上班,主管無視員工意願且不溝通,直接將搬遷名單送出,我們無計可施只能到桃園上班,聽主管說,勞基法規定搬遷距離在25公里以內,員工不願意過去上班也不會給資遣費,真的有這條文嗎?(我查不到這條文)

3.部門搬遷沒有完整的配套措施,僅提供交通車,沒有其他津貼,請問這是合法的嗎?

落雪紛飛 105-07-06 09:23

您好,我是被資遣的派遣勞工 
想請教一下 
我被資遣的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是20675元 
(包含自付額勞健保,薪資結構是本薪17608+免稅伙食費2400+全勤獎金667) 
勞保投保薪資是21900元 
那資願離職證明書上的離職當月工資寫21900元有問題嗎?

POA 105-07-05 14:47

您好

請教.

有同事105/4在與本公司勞動契約未終止前,隱瞞已於105/03同意進入A公司任職且已加入A公司之勞健保,並且在離職後繼續隱瞞,同時要求本公司給付資遣費.此舉是否涉及法律責任?

不吝告知,感謝.

POA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5 16: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能否主張資遣費,必須檢視對方請求的事由,不能一概而論,請詳述,以利分析。

2、對方未離職之前就先去別的公司上班,除非有其他背信行為,否則必須回歸勞動契約有無競業禁止條款。

3、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Wilkins 105-07-01 23:03
因資方欠薪,導致員工申請解除勞資關係。已於勞工局與資方開過協調會。資方已於協調會議中已同意依法付資遣費與相關之前欠薪部份。但於目前為止並未履行義務。 在協調會時,協調人表示若資方未於期限內履行,即可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 但若公司負責人已於協調會前有脫產行為,如何強制讓資方強制屢行義務?
沈恆 (沈律師) 105-07-01 23:38

欠薪的債務人應該是公司,而不是負責人個人。如果發現公司有脫產的跡象,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2 00:27

您好,

 

1、公司積欠薪資,則您請求之對象應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除非公司負責人於和解筆錄中表明願代為清償,否則無法對負責人強制執行。

 

2、可持具有執行名義之和解筆錄至國稅局查察公司名下有何財產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2 12:28

 1.首先,公司法人為獨立人格,與負責人主體不同。開協調會時,雖然是負責人來,但是該負責人是代表公司來(除非你所謂的公司只是獨資商號)。

2.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成立的內容可以作為執行名義,但依第一點說明,您要強制執行的對象應該是公司,而不是該負責人。

doris 105-06-24 21:58

首先, 先謝謝律師能回覆我的問題

公司是承攬某XXXX的維保案 , 而我也是因為公司這項維保案於96年3月1日任職至今 , 但我的約聘勞動合約將於8月底到期 , 公司已通知我 , 不再續聘 , 也會以非自願離職 , 給付資遣費 .

但其中有關 "任職期間 , 到底如何算 "  , 我不太明白 , 公司和我的看法完全不同 , 想請教各位律師

因為公司承攬維保案 , 工程合約有規定必須納入任職公司的勞保 , 所以一開始公司有納入勞保 , 但承攬合約經業主審查完後 , 公司便隨即把我退保 , 改納了一間我不認識的公司 , 有點像一般人所說的外包人員 .

大約過了一年 , 我的勞保又被變更為現在任職的公司......一直到現在...

所以我想請問 , 公司在支付資遣費時 , 所算的任職期間 , 有含蓋那被莫名奇妙退保的一年嗎??

謝謝

mone 105-06-21 23:23

最近身邊有一個案例令敝人心生疑惑

A公司與甲簽訂留才合約兩年

條約內指出,簽約金分兩年發放,發放時間於第一年與第二年年初。若甲自行離職或遭解職等因素導致合約項目無法完成,則甲得退還所有簽約金。

 

若甲自行離職則為主動違反合約,所以簽約金需返還還算合情合理,但小弟好奇的是若A公司不論以任何因素將甲解職(是否為資遣),主動違約方為A公司,為什麼還是甲得退還所有簽約金呢?

小弟知道若有簽約則以合約內容為主,只是單純想討論這是一個公平的合約條文嗎?

落雪紛飛 105-06-21 15:26

您好,我是派遣勞工,年資有一年半,本身是不定期契約,2016/6/20接獲資遣通知,本身同意資遣,於2016/6/30為離職日且退保,有問題想請教:

1.派遣公司於2016/6/20拿派遣員工資遣確認單派遣員工資遣確認單網址:http://i.imgur.com/Vr9mudg.jpg給我簽名,我已簽名,一式三份,一份我保管,一份派遣公司,一份要派公司,這樣合法嗎?若合法有何法律作用?2.我年資滿一年,照理說預告天數是20天,派遣公司10天前才預告,但是有多發前10天的預告天數薪資做補償,這樣合法嗎?

吳小姐 105-06-18 13:49

各位律師好,事件如下,員工因不滿負責人糾正他把玩手機行為,於當日105/4/30口頭請辭,公司在五月初幫他辦勞健保轉出。而他在105/6/4向勞工局申訴說他因遭雇主言語諷刺.精神凌虐.不堪其勞被迫退職,問題如下。
1.對方口頭請辭,公司沒證明,只能於收到勞工局來函6/17才寄出存證信函,說他口頭請辭,並無故曠職3日,終止勞動契約。在勞資爭議調解會上如果無法舉證他是自動辭職,會因為他片面說法就要給他資遣費嗎?
2.他在申訴書上說因遭受精神凌虐被迫退職,請問可在勞資調解會上從他的自述反駁說他是自願退職嗎?至於他說的精神凌虐ㄧ事他需要舉證嗎?         

3.公司成員也就三位,家父.家母以及對方(家父弟弟),父母也是有做工才有收入,家人間ㄧ起工作就混口飯吃,所以沒太多規定,都口頭溝通,這家工廠原本是爺爺當負責人,但借錢之類的事也幾乎都是以父親名義,後來父親說要當負責人,曾匯50萬給對方,可以拿來在協調會上說對他很好沒凌虐此事嗎?                  

                 
以上,麻煩律師們解答!

你好:

不會,只要你們堅持立場,勞工要請求資遣費,就要提起訴訟,並舉證證明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事由,才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依第4項規定請求資遣費。依你所述,若只有雇主糾正勞工上班時間滑手機,不會構成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事由。但是否要進行訴訟,自行斟酌。 可以否認,調解不成立,勞工就要提起訴訟請求,勞工需要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規定覆舉證責任證明所指之事實存在,若無法舉證就會敗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主張自願離職的部分,可能需蒐集一下相關事證,否則日後易生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首先要釐清的問題

對方主張遭資遣

那他必須要證明是遭資遣

舉證責任在於對方

所以你們要反客為主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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