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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 105-06-17 10:46

當初朋友創業不是很有錢,找了我去當員工,當時不太懂薪資如何申報,同意讓雇主高薪低報,做了2年沒投訴沒反應,是否等同默認? 而現在被資遣了~我還可以申訴失業補助薪資高薪低報的差額由雇主支付嗎?小公司高薪低報是否是潮流?朋友都說很多小公司都這樣申報的,就算檢舉效果並不大,還要我自己先做壞打算,投訴是否沒人理會?

小賴 105-06-17 09:49

請問各位律師:

本人之前因工作腰椎長期疼痛都有去醫院就醫,但於104年12月公司以公司虧損為由開除資遣我,有匯款資遣費,可是之前以經有跟老闆口頭說我腰椎有受傷,於105年4月動手術,病名為:椎間盤突出,經勞保局認定為職業病,也已收到勞保局的公文,被開除後都看病,也沒工作,手術完彎腰會痛,現在也沒辦法辦重物,像我這種情形算非法解雇嗎?法律訴訟的話能爭取什麼權益?爭取什麼賠償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7 10: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否為非法解雇,必須檢視該虧損是否真實,並且是否有給予資遣費等來判斷。

2、倘若遭認定職災,倘若縱使事後遭到解雇,仍然可以請領職災相關賠償。

3、建議可以可以要求公司提出虧損證明及給付職災賠償,倘若公司拒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日後並可以提起訴訟救濟。

Jim 105-06-16 11:18

各位律師好:

高薪低報的問題:

1.如果實領31000,而公司報22800,2年期間,雇主罰款是否為(2862-2052)*24*4=77760?

2.若員工一開始知情且答應讓雇主高薪低報(但沒有錄音錄影證據),後來兩人若撕破臉,員工會有罰則嗎?(要繳短少的健保費嗎?)

3.被資遣後,高薪低保有哪些權利需要調解呢?(ex:失業給付差額、退休金差額.....etc...)?

公司高薪低報,嗣後公司資遣員工。公司應補償員工高薪低報期間的退休金提撥差額、勞保提撥差額造成的損失、及因為主管機關認定薪資較低,致使失業補助減少的金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得就您損失部分向僱主來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妙妙 105-06-13 08:06

我在水果店工作三天 第三天工作結束前老闆問我 有沒有要排休 我當下回答  不用沒關係
凌晨時 我養的小狗突然開始狂吐水 我一早騎車尋求24H動物醫院順便到水果店確認
今天晚班是沒人休息的 所以我請早班員工代我轉告晚班主管  我今天要休假  員工還問一次是[請假]還是[休假 ]  我說 我還有三天假當然是[休假 ] .................
休了一天  其實也沒什麼睡到  誰知起床時已經下午五點  我連忙致電店裡說我睡過頭了 梳洗一下過去 主管也允諾說好  但出門時又出現突發狀況  我打電話告知六點準時到  老板就叫我不用來了  在晚班下班前我到店裡詢問薪水何時領  老板確說  你哪有錢可以領  叫我看牆上公告  曠職一天扣兩千  我雖上三天班  但因為離職就以曠職算  我很不甘心  每天搬貨搬的全身腰酸背痛 竟一分錢都沒有  我該怎麼辦替自己討公道   呢?就因為知道我書讀不高沒什麼法律知識就如此待我  我真的很不甘心  這八小時每分每秒都付出我的勞力  連吃晚餐也都吃吃停停以店內工作為優先 請大家幫幫我  告訴我該怎麼做才能替自己討公道  對了這樣算是資遣我嗎?!。謝謝各位撥空看完我想伸訴的事情始末  感恩!  

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3 11: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請求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無結果,再提起訴訟請求給付薪資。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ngel 105-06-12 18:06
請問:我想要檢舉某公司員工, 偽造喜帖向該公司請婚假騙取8天婚嫁, 礙於她已被該公司在2月時被資遣了~ 請問我還能檢舉員工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2 18: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擬刑事告發狀,至地檢署告發對方之犯罪行為,亦可向公司檢舉,公司再決定是否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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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仍會構成偽造文書,雖然其已離職,但仍以其行為時來認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2 22:55

您好,

 

1、該名員工是否離職,您都仍可向公司檢舉之,只是公司會否追究而已。

 

2、如您直接向地檢署進行告發,公司未必想追究此事,最終也無法成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tzuchuan 105-06-10 14:43

以前與公司其他主管(非直屬主管)有過爭吵,這個主管惡意要逼迫自動離職(規避資遣費),常常用職位優勢對我排擠、孤立、誹謗並利用職位優勢對非其業務範圍進行刁難、挑剔等種種霸淩,造成長期精神壓力,請問可以對此主管提告嗎?如何提告?

doris 105-06-08 23:16

大家好,

我在公司的勞動契約(約聘),將於今年的8月1日到期,

總任職期間為9年又8個月.

上星期公司人事通知我,契約到期不再續聘,

並告知我有二方案讓我選擇:

1方案:按照勞基法 , 做滿一年發給0.5個月資遣費 , 也會拿到非自願離職文件 , 可向相關單位申請失業給付 , 薪的60% x6個月.

2方案:做滿一年發給0.5個月資遣費,失業給付 薪的60% x6個月--->公司給你 , 但不給你非自願離職文件.

請問公司為何要給我二個方案選擇??我不太懂...

我應該怎麼辦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9 00:12

您好,

 

若公司願意給付失業補助,應可選擇這個方案,因政府給予之失業補助只能請領兩次。但須注意雇主是否有其他額外之條件。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6-09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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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失業給付應有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註明離職事由,離職證明應先向公司索取,如雇主不願意開立職證明,可向工作所在地之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主管機關將依規定針對離職事由查證後予以核發。 如需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SNOW 105-06-08 15:00
今年1月份的時候我被公司資遣,但因為我同時具有股東身分,當時與我接觸的是公司的人事主管兼財務主管同時也是一位大股東,他告訴我可以把股份留下或是退出,但退出的話只能退一半,但是因為既然沒有在這間公司上班我也沒有想要留下股份,於是我選擇退股.人事兼財務主管跟我他要用他的名義把我的股份買下來這樣可以立即退我錢,但如果要等公司退的話要開半年後的票,於是我選擇了把股份讓給他,拿到了一半的錢但是過了2個月後有其他股東也被資遣,但她卻告訴我公司退她全部的錢,她說她當初因為不甘心只能退一半,所以她選擇把股份留下來,可是人事兼財務主管後來卻告訴她因為董事長不想讓她留股份所以要把她所有的錢退她,而後來陸陸續續又有幾位股東離職也想把股份留著,也因為董事長不想讓他們留所以把錢都退他們.我覺得這樣不太對阿.為什麼我只有退一半可是其他人只因為董事長不想讓他們留就可以退全部,另外當初人事主管有給我簽一張股權讓渡書(他自己打的)請問這樣有法律效益嗎?

你好:

就標的物及買賣價金意思表示相互合致,買賣契約就會成立,雙方都要受到拘束。 股權讓渡書上會記載你同意以二分之一或約定之價格轉讓股份予公司主管,除非你能夠提出證據說明主管施用詐術使你相信買回股份都是以二分之一之價格辦理,否則要提告詐欺會有難度。若能證明,民事上可以主張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撤銷意思表示,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可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股份。
Maggie 105-06-07 11:10
律師您好! 我目前在一家藥品公司上班9年多,在前年向之前的負責人買了5%的股份,之後公司換了新的負責人,結果他想在5月15日將公司從彰化縣的埤頭搬至嘉義朴子,新的負責人有問我們裡面員工,是否有願意過去嘉義,但由於大家都有家庭及路程考量,都不跟進,那負責人也沒表示我們的資遣問題,那我是小股東,他也沒徵求我們所有股東同意,沒開股東會議,那只是口頭上答應我,說要開票來向我買5%的股份,想請問律師,我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因為朋友有人建議我要寫存證信函,但是對於這方面的知識我真的很少,不知該如何解決,謝謝您!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存證信函不是什麼有用的信函

就是單純的信而已

所以建議你

如果對方要跟妳買

就白紙黑字寫清楚

並支付現金或現金支票

擔保你的權益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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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m 105-06-06 13:49

各位律師午安,

    想請問雇主已經20日前口頭宣告離職日,但得知需要付資遣費,故意減薪8000來逼員工自願離職而逃避資遣費,請問是否違法?

    如果雇主因為資遣費太貴而以原本的薪資續留,但是態度福利皆大打折扣百般刁難,想請問利用口頭與Line形式預告是否已經包含法律效益?

雇主曾經已經表示要終止僱傭契約,僱傭契約就已發生終止效力,終止的理由也沒有勞基法第12條的事由時,雇主就必須給付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line對話是可以作為證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6 14:11

您好,

 

1、雇主須依照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薪資,其無權利片面決定減薪,是您可依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支付資遣費。

 

2、雇主先前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您未予承認,現雇主已等同撤回當時之意思表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6-06 15:18

如果雇主片面減薪,未依原定薪資給足勞工,勞工就可主張雇主違反勞基法,不需預告即可終止勞動契約,且可依法請求資遣費。

Jim 105-06-06 15:40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雇主須依照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薪資,其 ... (恕刪)

2、雇主先前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您未予承認,現雇主已等同撤回當時之意思表示。

-->雇主已經口頭與Line明確指示離職日,且公司的私人物品已經整理好,但雇主發現可能會被告,就以還未給予離職書為由,然後要求減薪讓員工自動離職規避資遣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先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shlyn 105-06-04 14:12

 

不知道為什麼,PO了兩次文都被吃掉~~~

大家好:

我在一間私人未立案的安親班上班,6/2時老闆告訴我們安親班因學生人數不見起色,所以營運到6/30止。我和同事找老闆談資遺費,老闆卻又突然改口說她要和另一位同事繼續撐,並要另兩名同事留職停薪,等到學生人數有上升再請她們回來上班,擺明了就是不想發資遣費。我想請問,老闆可以自行決定要員工留職停薪嗎?我們都不是自願離職的,是老闆先說要歇業,我們怕領不到資遺費才去找她問。除了找勞工局申訴以外,有沒有什麼辦法解決?如果老闆硬不給資遣費,就只剩向勞工局申訴了嗎?因為安親班未立案,如果向勞工局申訴,會對安親班開罰嗎?謝謝

你好:

雇主要遵守勞基法及當初訂定之勞動契約規定,無權擅自變更勞動條件及工資之給付方式,就算是無新假也要經過你同意才可以實施,若雇主片面變更勞動條件,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Ashlyn 105-06-05 00:43

徐律師您好:

謝謝您的回覆
倘若雇主堅持不付資遣費,是不是就只能到勞工局投訴,沒有其他辦法?

fun 105-06-03 16:09

1.5月老闆覺得員工月休8天太多所以說只能修4天另外那4天不準休,薪水照舊!(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2.5/31去勞工局薪資申訴調解,公司收到馬上出一個公告本員工不適任原本工作調離轉為助理工作!原本上班時間7點到17點,現在更改為8點到17點!
(老闆可以不經過員工同意調離我該本職工作嗎?)
3. 去年5月10號到職目前還在職,公司不但不給國訂假日的假也不給特休(要如何追討我應得的休假薪資)
4.老闆之前一直說若員工要找那麼好福利的公司請離開去找別的符合你福利的公司!(這樣可以跟老闆追討資遣費嗎?) 

5.薪水也月薪25000確只有加保勞保21,000這樣是否不符合?

你好: 

休假制度要符合勞基法之規定,工作7日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目前看不出來有違反規定,但依你所述,若原本勞動契約約定可休假8日,雇主未經你同意,不得擅自變更休假制度,否則會違反勞動契約,可以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調動職務要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規定之調動五原則,否則不合法。 特別休假要依勞基法第38條規定辦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本法第三十八條之特別休假,依左列規定:…三、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台勞動二字第四四○六四號函「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尚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如係勞工應休能休而不休者,則非屬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雇主可不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 若因可歸責於雇主致未給予特別休假,可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要求發給工資。 若係經常性給與,就是工資。高薪低報會造成你勞保給付及勞工退休金提撥之損害,可請求損害賠償,並向主管機關檢舉,會依法處罰鍰。另高薪低報會構成業務登載不實,可依法提出刑事告訴。 可向勞工局檢舉,進行勞動檢查及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fun 105-06-03 15:29

1.5月老闆覺得員工月休8天太多所以說只能修4天另外那4天不準休,薪水照舊!(這樣是否違反勞基法)
2.5/31去勞工局薪資申訴調解,公司收到馬上出一個公告本員工不適任原本工作調離轉為助理工作!原本上班時間7點到17點,現在更改為8點到17點!
(老闆可以不經過員工同意調離我該本職工作嗎?)
3. 去年5月10號到職目前還在職,公司不但不給國訂假日的假也不給特休(要如何追討我應得的休假薪資)
4.老闆之前一直說若員工要找那麼好福利的公司請離開去找別的符合你福利的公司!(這樣可以跟老闆追討資遣費嗎?) 

5.薪水也月薪25000確只有加保勞保21,000這樣是否不符合?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3 16:02

您好,

 

1、公司可在勞動契約範圍內調整員工之工作內容,但如已不符合契約所約定之內容,可向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2、公司若有不給假日或其他違反勞基法之情事,您亦可向公司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3 22:56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3 23:06

您好,勞資間之糾紛可以先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聲請調處。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小米 105-06-02 21:53

您好,

我的職稱是行政助理 , 從2008年和公司簽訂勞動契約 (約聘) ,每二年或一年會再續簽勞動契約 , 主要是工程的維運案 , 今年6月30日工程會完工 , 我的勞動契約在今年的7月31日到期 , 所以已在這家公司任職8年多

我想請問

1.公司說我沒有資遣費是這樣嗎??

2.工程6月30日完工 ,可是勞動契約7月31日到期 ,可以要求提前終止勞動契約嗎?

謝謝


你好: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877號民事判決:「依勞動基準法第 9  條第 1  項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6  條之規定,勞動契約除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且非繼續性工作者,得為定期契約外,其餘均為不定期契約;僱傭契約究屬定期契約或不定期契約,應以契約之內容及性質是否具有繼續性為準,不受勞動契約簽訂之書面形式拘束。」 勞動基準法第9條規定:「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本法第九條第一項所稱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依左列規定認定之:一、臨時性工作:係指無法預期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六個月以內者。二、短期性工作:係指可預期於六個月內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三、季節性工作:係指受季節性原料、材料來源或市場銷售影響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在九個月以內者。四、特定性工作:係指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其工作期間超過一年者,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勞動契約以不定期契約為原則,只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依你所述,勞動契約2年重新締約一次,故非臨時性、短期性工作,已持續8年亦非季節性工作,此應討論是否為特定性工作,可向所在地勞工局詢問雇主是否有報請核備,或當初僱用時有說明係為特定工程所僱用,工程完工時可能會被解讀為可在特定期間完成之非繼續性工作。否則,勞動契約通常會被解釋成不定期契約,雇主要有勞基法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契約,若需要給付資遣費應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規定,給付資遣費。 依你所述,行政助理理論上不符合特定性工作之要件,建議可相當地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沈恆 (沈律師) 105-06-02 23:19

您好!

並不是因為雙方簽有定期勞動契約,僱主就一定可於契約到期日不繼續僱用勞工,如果工作內容及性質有繼續性,雙方間勞動契約仍應認定為不定期契約,僱主不能任意解雇勞工,即使契約已到期勞工也可不受拘束。因此,若您想要資遣費,應主張雙方間係不定期勞動契約,若僱主不支付資遣費應繼續維持僱傭關係,但若您自願提前離職,恐無法再主張資遣費等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只要是受雇人員就會有資遣費的問題

所以這說法是站不住腳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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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a 105-06-01 19:54

您好,請問公司要定員工工作規則,其中

1.離職的預告期間延長(滿三年延長為預告期間2-3月)

2.調任其他地方與異動工作,員工不得拒絕.

3.薪資更改分為本薪.伙食津貼.其他工作津貼.主管津貼.績效獎金.  主管級覺不適用,可降職,薪資裏的職務加級也減少

如公司有心要將員工減薪或讓員工待不下去,自動離職無法得到資遣費.之前公司就曾有將員工減薪過,和要找別人替代其他員工,我可以不簽嗎?不簽就是公司資遣我?謝謝~

linda 105-06-01 19:15

您好,

請問公司要定員工工作規則,其中

1.離職的預告期間延長,(三年以上要預告2-3個月)

2.調任與異動,員工不得拒絕.

3.薪資更改分為本薪.伙食津貼.其他工作津貼.主管津貼.績效獎金.主管級覺不適用,可降職,薪資裏的職務加級也減少

如公司有心要將員工減薪或調任讓員工待不下去,無法得到資遣費?那員工可以不簽工作規則?之前公司就曾有將員工減薪過,有些困感,煩請解答,謝謝~

燕語 105-05-27 11:38

本人於104/03/10到某行善團體工作.於105/03/15因公司上層內鬥而被資遣.而本人申請失業給付時被告知,因投保單位104/03/19才投保,故而投保年資不足一年,無法申請失業給付.想請教因公司晚投保而尚失請領失業給付資格時,可有方法能申訴並恢復失業給付資格嗎?麻煩專業的您幫忙指點,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7 17: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應該是向公司請求因為投保不實而無法請求的失業給付。

2、倘若公司拒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並可以向勞工局申請法扶律師協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arolyn 105-05-25 16:43

您好,我想請問有關勞資爭議的法律相關問題
員工出生於民國51年, 在民國78年10月,到公司就職, 有投保勞保舊制,期間於民國94年有投保新制,一直到今年五月, 公司因生意成本考量問題, 要進行裁員。想請問:自78年到103年,在同公司年資已滿25年,使用舊制已經可以申請自行退休,領取退休金。其餘103年到106年可不可以向公司要求按新制計算的資遣費?

或是有其他的方法?
謝謝您的寶貴意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5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退休了,則退休後仍任職,性質屬於新的勞動契約,又95年之後,必須全部適用新制,所以只需要依據新制給予資遣費即可。

2、不過要注意退休之後,是否有依法提撥新制勞退金,倘若沒有的話,員工仍然可以依法請求雇主補足。

3、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

Alex 105-05-25 11:04

律師您好

我於上個月初被公司無預警資遣,由於離職時間匆促,我因為擔任企劃一職,所以帶走了我上班時的企劃檔案,想要當作作品,但之後被公司知道,請我帶回公司,由主管將帶走的資料刪除,刪除後,主管請我簽切結書,表示我未經同意所帶走的資料已由公司刪除,若日後有資料由我這邊流出造成公司損害,可對我求償。

這個月中,理應發放上個月薪資,但公司扣住,並發了一封律師函(今天更收到存證信函),內容大概是,他們懷疑我有違背該切結書之事實,限我三日內回公司說明,並領取薪水,否則要提告我侵占、偷竊等等。

我任職期間所寫的企劃案,多是關於公司一些營運狀況介紹,或是公司每個月例行的活動案推廣,然後全部都是我自己撰寫出來的,也從未有加密或是特別囑咐機密文件,然所有資料也已全數被公司所刪除,我並無留下,也無從有洩漏資料的情況,想請問,我是否有可能涉及任何法律問題,例如竊盜、侵占、營業秘密罪等?我是否該於三天內回公司報告?或者我又該如何自保?謝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5 13: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回去了解,不過就扣留薪資部分,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2、公司要追究我方洩密,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是我方流出的,否則無須理會,倘若公司任意提告,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以保障權益。

3、竊盜侵佔的部份,要釐清當時候的交接程序,請詳述,以利分析。

落雪紛飛 105-05-20 10:15

您好: 
我是半年一簽的派遣勞工,已連續簽一年半,分別是2015/1/1至2015/6/30、2015/7/1至2015/12/31、2016/1/1至2016/6/30,我知道派遣公司不能與派遣勞工簽定期契約,加上我工作性質是繼續性工作,應簽不定期契約,而我年資也超過一年,雇主若不需要員工應於20天內通知員工。 
問題來了 
那如果我2016/6/30派遣契約到期,要派公司沒有要我繼續工作,派遣公司也沒幫我找別間要派公司供我工作,就說因為契約到期沒續約,我就沒有工作了,這樣屬於非自願離職吧 
1.那這樣我是不是直接先寄存證信函,表明函到三天內不處理則聲請調解或勞動檢查?我沒辦法訴訟,因為家人不願意將財產證明提供給法扶會申請免費律師… 
2.還是先跟派遣公司反應,反映未果後再寄存證信函? 
3.另外,派遣勞工是否能在2016/6/10主動問派遣公司是否有要續約? 
4.同上,如果可問,若得到的答案是不續約,我是否享有每星期二天的謀職假?以及要求派遣公司做資遣通報的動作? 
5.同上,若得到的答案是不確定是否續約,我該怎麼辦?

暖羊 105-05-19 13:32

您好:

公司在2015年7月強迫我簽屬自願離職書,當時離職書上僅有簽名,日期欄位是空白的,現在公司說我不適任要我自請離職不發給資遣費,若我不肯自請離職,就要用一年前所簽屬的自願離職書當證據說我是自願離職,請問這張自願離職書目前仍有效力嗎?公司可以依此不發給資遣費嗎?

如果雇主自己填上要我離職的日期,這樣算偽造文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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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協助,我再說明清楚點

當初是被雇主以工作不力為由要求簽屬自願離職書,當時很多人被要求簽屬,如果有簽屬者就可以留下來繼續工作,此書為制式格式都是用電腦打字僅留當事人簽名欄位,印象中內容記載本人XXX因個人因素願自請離職....,簽署日期被要求不得填寫需空白。

簽屬後仍照常在公司工作服務至今,但卻會不時被告知你有簽屬自願離職書,我隨時都可以要你走人不給你資遣費

你好:

你簽署該自願離職書後仍然繼續上班,顯見你與雇主並無任何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勞動契約仍然繼續有效。 雇主無勞基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之事由無法片面終止契約,雇主若變造你簽署之自願離職書,會構成變造私文書罪或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雇主若無勞基法規定之事由擅自終止勞動契約,可以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資,或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起訴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 可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進行訴訟。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9 13: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釐清當初?何簽立該自願離職書。

2、另外,倘若您不願自願離職,必須拒絕再行簽立。

3、倘若公司要資遣您,您可以拒絕,或是要求資遣費,倘若公司有違法情事,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1. 如能證明被強迫簽寫,證據力就很薄弱,這時候能否請求資遣費就必須看當初離職原因為何,雙方並應舉證相關事證。如果證明當初離職原因很困難,也可考慮主張僱傭契約仍存在。

2.沒有偽造文書,但可能涉及變造文書,但一樣要證據。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暖羊 105-05-19 14:34

您好:

公司在2015年7月強迫我簽屬自願離職書,當時離職書上僅有簽名,日期欄位是空白的,現在公司說我不適任要我自請離職不發給資遣費,若我不肯自請離職,就要用一年前所簽屬的自願離職書當證據說我是自願離職,請問這張自願離職書目前仍有效力嗎?公司可以依此不發給資遣費嗎?

如果雇主自己填上要我離職的日期,這樣算偽造文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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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大家協助,我再說明清楚點

當初是被雇主以工作不力為由要求簽屬自願離職書,當時很多人被要求簽屬,如果有簽屬者就可以留下來繼續工作,此書為制式格式都是用電腦打字僅留當事人簽名欄位,印象中內容記載本人XXX因個人因素願自請離職....,簽署日期被要求不得填寫需空白。

簽屬後仍照常在公司工作服務至今,但卻會不時被告知你有簽屬自願離職書,我隨時都可以要你走人不給你資遣費

偶然 105-05-18 01:27

您好

以下是我父親因勞保局職災判定可恢復工作,但與實際不符在次重新送出資料審核,再期間遭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及本公司工作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予解雇。

想請問下列陳述,公司事合理的嗎,能有保障職災勞工做法?

我父親於103年10月4日判定為職業災害,但勞保局給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傷病給付於103年10月4日至104月9月30日,父親還有繼續申請往後之職業災害職業傷害傷病給付,由於父親主要受損地方為「頭椎第三至四及第四至五節椎間盤突出併發急脊髓壓迫」主屬於神經外科、次要物理治療科,且一次開出診斷證明為3個月,直到105年4月27日(發文字號:保職簡第105021006907號),續請104年10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期間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時,經勞保局洽調臺端就診之相關病歷資料,送請專科醫師審查,據醫理見解,臺端所患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休養期間後已可恢復工作,另外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候群為退化性疾病核屬普通傷病,續請職業災害給付不予給付。

父親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申請,當時未準備身經外科資料,只準備物理治療科資料,造成勞保在專科醫師審查有此判斷,但也在六十內提出補件且申訴文件遲到,「經臺大神經外科醫生判斷頸椎活動喪施,雙上肢及雙下肢仍遺有顯著運動障礙害且無明顯進步空間,研判已無進步可能,建議宜再休養一個月」。

公司同時收到此函,向要父親補足休假之程序,須補104年10月1日至105年5月11日,104年10月1日至104年12月31日,須補3個月部分仍然有法可以補足,但105年1月1日至105月5月11日,需補5個月根本無法補足,也向公司提出補假之問題,公司無任何回應與協助,也告知公司已向勞保局提出補件,最快也需105年6月初,才能有答復的,,上述公司在存證信函中尚未提出,公司依曠職為由,予以解雇終止勞動契約。

以下是公司對父親的終止勞動契約關係存證信函

臺端於103年9月29日進行松毛蟲防治噴藥工作,因樹枝碰撞到頭部,身體項前頂到噴藥桿,反彈力到造成彭員脖子受傷,至「頭椎第三至四及第四至五節椎間盤突出併發急脊髓壓迫」經本公司103年41次幹部業務會議以職災處理,並以獲取勞保局103年10月4日至104月9月30日期間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在案。 本公司於105年4月27日收到勞保局來函(發文字號:保職簡第105021006907號)內文表示:臺端嗣以同一事故續請104年10月1日至105年3月31日期間職業災害傷病給付時,經勞保局洽調臺端就診之相關病歷資料,送請專科醫師審查,據醫理見解,臺端所患於103年10月至104年9月30日休養期間後已可恢復工作,另外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候群為退化性疾病核屬普通傷病,續請職業災害給付不予給付;即自104年10月1日起臺端就不得申請公傷病假,本公司人事管理員並於收文之後,多次電話通知臺端,105年4月27日起若不向廠務部提出請假,則應立即停止休假前來上班,也向臺端多次解釋本公司工作規則中有關請假之條文,並請臺端盡速依工作規則將請假程序補足,然至105年5月5日止本公司廠務部未接到臺端之請假申請,故邀請臺端於105年5月10日至本公司二樓會議室協商,當天本公司人事管理員當場也再次重申工作規則內第六十一條第五項: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職(工)達六日者,或一年內曠職(工)達十二日者,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且不發給資遣費;臺端也表示確有接獲通知,但因所患雙側腕隧道癥尚需復健治療,所以無法上班,會盡快向廠務部提出請假申請。 臺端請假應規定辦理,不應任連續多日不出勤,無故不出勤即應視同為曠職,臺端自民國105年4月27日至105年5月11日間共計15日未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六項及本公司工作規則第六十一條第五項規定,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本公司得不經預告,予以解雇;本公司特函知臺端終止雙方勞動契約並予解雇,臺端日後行為均無任關係。 並於民國105年5月11日已將臺端之療健保、勞工退休金停止提繳,以杜爭議。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8 09: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盡速向公司提出存證信函反駁。

2、日後勞工局改認定,可以要求復職,倘若公司拒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並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

落雪紛飛 105-05-17 10:24

您好:
由於此留言板不能上傳圖片,故我提供派遣契約的圖片連結,http://i.imgur.com/dJOeWuk.jpg

目前我仍為派遣勞工
情況描述:
第十九條契約終止與第二十條身分轉進
第二十條寫如果要派公司想聘僱我當正職的要派公司員工,我需要依照此合約第十九條及勞基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填寫離職申請單通知派遣與要派公司,經派遣公司簽收同意辦妥離職與交接手續才可結束派遣契約
問題來了
1.沒說離職申請單是自願離職還非自願離職?若叫我勾選自願離職有違法嗎?
2.由於從派遣公司員工轉為要派公司員工,投勞健保單位不同,年資要重新計算,那我有權利領派遣公司的資遣費嗎?
3.我原本在派遣公司的未休特休,可以採取哪個方式處理?
(1)預告天數內都放完
(2)換現金
(3)保留,即使轉為要派公司員工也能使用
4.勞基法第16條是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的法條,既然此派遣契約寫我需依照[勞基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填寫離職申請單通知派遣與要派公司,那我有權利請一星期二天的謀職價嗎?派遣公司或要派公司有權利拒絕我放謀職假嗎?
最後感謝您的回答

翔 105-05-11 05:12

之前因公事上有得罪到某位主管,
從那次之後那位主管一直記恨在心裡
有次因公事上跟不同位主管意見分歧有些爭吵
雙方講話都比較大聲(我方也沒罵對方髒話或罵他,對方也說我沒有罵他)
可是那位之前有得罪的主管得知這件事,故公司發公告記我 小過
公文內容:工作執行中因意見分歧而對直管直接言語攻擊
經公司糾正勸導後卻再次對該主管以不雅言語攻擊......

這張公告出來後 雙方當事者都有當面談,那位對我有意見主管也在場
這件事起因主管也有表明說 我沒有罵他或以不雅言語攻擊他

後來公司又發一張公告內容
"因部分內容略失真實",故取消小過
改記我申誡
記我申誡理由 工作執行中與主管意見分歧
並明白表現出不願意配合的不當態度,已確實影響公司作業正常運作

事後我有找主管問這張申誡公告內容
我表現初不願意配合的不當態度,是指哪件事
主管也沒辦法正式回答我的疑問 (給我感覺主管就是再逃避)
詢問主管這件事後沒幾天公司突然說要資遣我......
資遣理由說業務縮減,可是那時候剛徵兩位新人進來
我沒有犯什麼過錯,我看網站人銀行還有繼續再徵人....

我想請問這樣子我是否可以提告公司 加重毀謗罪及民事賠償呢?
還我清白呢? 及可以懷疑公司是惡意資遣我嗎?
謝謝各位先進解答




資遣的部分,如果是以不適任為資遣的理由,必須要確實有不適任的事實存在且應支付你資遣費。如果沒有確實不適任的事實,即使支付資遣費也會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你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公司讓你回去工作,並請求在回去之前的薪資。

如果公司是以業務緊縮為理由,由於公司又找了新人進來,顯然不具有業務緊縮的事實。因此公司以此為理由與你終止勞動契約也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的,同樣的你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公司讓你回去工作,並請求在回去之前的薪資。

至於公司的懲處公告,其似乎沒有故意傳述不實的內容的意思,且其係基於勞雇關係而在合法的範圍內行使指揮監督權,應該是不致於構成誹謗。但是,你的主管傳述的內容與事實不符,這部分如果他有散播於眾的意思,是有可能構成誹謗的。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Angelina 105-05-09 12:45

公司於4月底易主,上網查5/6公司負責人已改..但公司名稱沒改,請問可以要求資遣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9 13:17

您好,

 

1、依您所述之情形,尚無要求公司資遣之法定理由,公司有轉讓之情形,係公司得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2、若公司轉讓後致您權益受損、違反勞動契約或其他不利情事,則可據以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5-09 13:44

如果公司換負責人後未得勞工同意改變為對勞工不利的勞動條件,勞工可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但若單純更換負責人未影響勞工權益,勞工並沒有單方請求資遣的權利。

軒軒 105-05-05 14:37

您好,公司2月底叫員工簽一份勞僱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實施期間105/2/26~105/5/25)一個月要休2天無薪休,契約第二條,實施期間乙方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此時, 甲方仍依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給付遣散費,但公司之後公告暫緩,實際上公司卻變項作業,變成公告停班實施,說是鼓勵員工休假,實際上卻強制員工休無薪休或特休,並沒有經過員工同意就實施,不知道公司要實施多久,之後會不會再延長,因為生活過不去,有詢問人資是否可申請.資遣,另去找工作,人資竟回答,現在沒有資遣,簽的那張契約是無效的,欺騙員工,我要如何才能離職拿遣散費呢?

你好:

雇主徵求勞工同意後可以放無薪假,但每月給付之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雇主未徵得勞工同意擅自無薪休假,係雇主逕自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然要給付薪水,可向勞工局申訴,會限期命雇主給付工資,並依法處罰鍰。 雇主若違反勞動契約,不給付工資,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雇主要有勞基法第11條、地12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並無任意終止權存在,該約定無效。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請勞工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協助選任律師進行訴訟。
沈恆 (沈律師) 105-05-05 17:00

如果公司未經過勞工同意而減少工作時間,則公司仍應給足原有工資,若有少付情形勞工有權要求補足,勞工也可因此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若公司仍不給足工資及資遣費,可向勞工局申訴。

Maggie 105-05-04 11:22

律師您好!

問題一:本人目前在一家藥品公司上班,年資9年多,於去年向之前的負責人買了5%的股份,之後公司更換了新的負責人,那新的負責人於5/15要將公司由彰化縣埤頭鄉搬至嘉義縣朴子市,負責人有口頭上問過員工意見,是否要到嘉義上班,基於家庭及路程考量,沒有員工有意願跟進,那負責人也沒表示我們的資遣問題,想請教律師,我們有何權利可言嗎?只因他一句遷移,結果我們全部的人將面臨失業問題?

問題二:就在去年,我向股東買了5%股份,那新的負責人他將要遷移至嘉義,我就有表示要退股,因為我無法跟進,那他也是口頭上答應說要開支票給我,買下股份,但是至今也事隔一個月了,公司都已搬了一部份的貨品至嘉義了,他還尚未出面買股份的事,也沒開股東會議說要搬移公司的事情,都只是私下告知,想請問我有何權益,或是該如何保證我的權益呢?因為我真的很擔心,一旦搬去嘉義了,我什麼都沒有了,工作沒了,股份也沒了,想請問律師,我該如何是好,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司搬遷的部分,員工應提出資遣費之申請,而股票的部分,若當時確實有如此約定,則可以請求對方方履行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aggie 105-05-04 11:49

 謝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可再請教您,我們該如何提出員工資遣費之申請?及該如何請對方履行契約,因為只有口頭上說要買回5%股份?朋友有建議我寫存證信函,但是我不了解這方面資訊,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5-05-04 12:11

如果公司遷移過遠,而對員工前往新廠上班沒有提供必要的協助,則可請求公司給予資遣,可正式發函催告公司處理,無效果再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股權轉讓的口頭約定最好再多蒐證,以防對方反悔。

珮瑄 105-05-03 16:36

你好,我是一個單親媽媽,因為兩月底公司準備實施無薪,叫勞工簽下無薪契約,之後公司並沒有通報勞工局,變換成停班實施,意思是說用自已特休或是其他假別還是無薪休,但是並沒有經過勞工同意,三月有問人事是否有資遣方式,人事騙我說根本沒有這回事,自已衝動寫了離職單放置同事那裏,周休兩日過後我去問勞工局,答案卻是可以用第14條去做資遣,當時要拿回離職單,同事卻幫我交給主管,我有去要回主管卻自知不理,憤而去勞工局調解,已經三次調解,卻沒有結果??請問我該怎麼辦去爭取??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3 16: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司並無返還之義務。

2、倘若調解不成,應該提起訴訟,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不過前提是您要能夠提出證據證明當初有遭到詐欺、脅迫等,才能撤銷自願離職之意思表示,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阿牛 105-05-03 03:43

 

事情是這樣.本人在5月1號下班時.突然被餐廳老闆.告知明天起不用來了. 本人在這餐廳工作8.9年以上了.突然被告知不用來上班.覺得不符合勞基法. 寄存證箱涵.但又不知道內容這樣寫.能不能成立.想請律師看看.哪些地方需要修改.如需修改.能不能修改之後範本回復

 貴公司予民國一零五年五月一日無故向本人預告終止僱傭契約,本人並非自願離職,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雇主終止僱傭契約應發給資遣費,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八條應發給預告工資;貴公司依前揭法規,自應給付本人資遣費及預告工資,為此特函告貴公司於文到七日內迅為給付,若仍逾期不為回函,否則除依法報請主管機關外,並依法訴究,絕不寬貸。敬啟者 以下內容是存證信函的內容寄存證箱涵.但又不知道內容這樣寫.能不能成立.想請律師看看.哪些地方需要修改.如需修改.能不能修改之後範本回復本人在這餐廳工作8.9年以上了.突然被告知不用來上班.覺得不符合勞基法.

 

寄發存證信函並無任何效用,應向勞工局聲請調處,或是向法院起訴請求給付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書,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黃國政 (Sam) 105-05-05 03:51

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jeremy 105-05-02 11:20

事情是這樣,小弟在公司服務兩年未滿三年,一進去便開始協助一個開發案,開發至今也兩年左右,與組員各司其職,從開發到現在,從無到有,也已經進入大量測試階段,但本部門長官近日卻以工作不積極、上班散漫、不配合為由,打算將本人資遣,但我認為,資遣的理由遷強,但他身為部門主管,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本人主要希望能將一個開發案有始有終的結束, 想請問目前我有什麼方法可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你好:

雇主若無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2條規定之事由,無權終止勞動契約。 依你所述,雇主可能要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或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 你若無上開情形,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不合法,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資。 建議先向勞工局申訴,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無效果再請勞工局或法律扶助基金會幫忙委請律師。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2 11:40

您好,

 

1、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但程序上進行緩不濟急,若公司仍予以資遣,

可先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2、可向勞工局申訴,並先經調解程序,透過協商方式以期有效快速解決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2 16:3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資方要資遣勞方的法定理由為:「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 依您所述情形,應無前述理由可將您資遣,因此可主張僱傭關係仍然存在,並要求公司仍應每月給付原定薪資,在處理上應先經由勞工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進一步透過法院訴訟程序解決。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sharon 105-04-28 14:01

[案件摘要] 我在A公司服務期間因資方事業體調整,因此被動從A公司轉入至另一新成立的B公司(工作內容及職務都不變,僅勞健保轉保)。轉換前資方曾告知本人原年資(2年多)可累計延續至B公司,因此A公司轉出前並未進行原年資結清。 但我及多名舊同仁在B公司服務10個月後,卻被B公司惡性集體資遣,且資遣費計算時完全否認先前所許諾的原年資累計,僅承認轉入到B公司之後的這10個月年資,造成資遣費大幅縮水。

[問題]1. 基於職涯倫理與信任公司的想法,當初並未強硬要求資方立下契約書來保障自身權利,請問現在我該如何追討損失?

2. 我在A公司的累積未休年假10天(3年年資),被B公司所承認且准假(有假單為證),是否能以此點佐證當初資方所提年資延續的承諾?是否夠力?

3. 若有其他舊同仁充當人證(證明公司曾允諾過年資續任)的話,是否有助於案情?

4. 如果我敗訴的話,會有什麼樣的風險? (eg, 被反告、必須賠償律師費...等)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8 14: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倘若申訴未果,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向公司求償。

2、進入訴訟程序之後,法院會綜合相關事證,判斷B公司是否有承接A公司之年資之意思。

3、律師費,除了第三審級之外,均屬於個人權益保障之費用,無法像他方請求,至於被反告的部份,要看您在任職期間有無違法、違約之情事不能一概而論。(因為我方提起的是民事爭訟,所以不會有刑事誣告問題)

阿酷 105-04-26 20:29

律師 你好

我因103年10月檢查出下顎骨惡性腫瘤.公司(103年10月21日)以資遣方式讓我治病.
我103年11月6日動手術切除右下顎骨.隔一星期再動一次手術(住了21天).然後接受化療.
104年7月復發又做了一次門診手術沒住院.104年11月又動一次手術.因不知失能給付需最後一次手術完的六個月後才能申請.
而我卻在(104年)8月21日聲請失能給付.而勞保局給我的回覆是說因最後手術未滿6個月不以給付.但這次我要聲請失能給付還可以申請嗎?
因我去問高雄勞保局專員.說已超過一年無法申請.所以相當困擾.
因這4次手術都未達6個月就復發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先申請看看,若勞保局拒?給付,會再以函文通知,再針對該函文提起行政救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失能給付原則上要症狀確定後才能申請,101年12月21日前保險金請求權時效為2年,目前是5年,起算點是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之日,所以你的狀況我目前無法確定,建議來電或治本所詢問。電話:07-7133110   地址: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120號4樓之6

kent 105-04-25 20:04

您好

教師法第15條:「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時,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仍願繼續任教且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之合格教師,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此部分「應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的單位為「學校」或是「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然兩造之間的權責似未明確,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否據此將「優先輔導遷調或介聘」之責歸於學校?

感謝。

Shiuan 105-04-25 17:27

面臨公司的資遣,我查到資方得以資遣勞方需符合以下原因之一,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1條) 

想問律師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四 勞工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以上三點可否具體說明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得以符合這些原則,得以認定是這些理由?

比方虧損或業務緊縮時雇主是否需準備大量公司營運資料及業績報表或一次資遣大量員工?若部門只有我一人這又該如何認定?

另外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是否需提出實質書面證據(比方e-mail往來內容確實有寫到交辦勞方工作事項、約談紀錄、懲處紀錄等,以茲證明雇主對勞工認定不能勝任工作且確實有進行輔導,若只是雇主口頭上對勞工說呢?這樣的輔導是否就不能成立?)

麻煩各位律師幫忙了,感謝!!

 

 

你好: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0號民事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雇主有虧損時,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係慮及雇主於虧損時,有裁員之必要,以進行企業組織調整,謀求企業之存續,俾免因持續虧損而倒閉,造成更多員工失業而致社會更大不安。故為保障雇主營業權,勞動契約之存續保障即應作適當之讓步。是以,雇主因虧損而進行組織調整時,仍有符合原有員工專長之人力需求,甚至仍需新聘勞工,即不得任依該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以兼顧勞工權益之保障。非謂雇主遇有虧損情事時,即得任意解僱勞工。準此,原審既認雇主遇有虧損而解僱勞工時,仍應斟酌解僱之必要性及最後手段性,且原有員工之專長符合新聘人員之需求,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合法,如未予詳查審認,並記明其認定事實及取捨證據之理由於判決,自有違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4  款所謂業務性質變更,概指雇主所經營之營業項目、產品種類、生產技術、組織結構等項,出於經營決策與生存所需,考量工商發展與勞動市場之條件與變化,在必要與合理程度內所為之變更者而言,此須綜合一切客觀情狀加以觀察。必以雇主確有營業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必要之事實,而無從繼續僱用勞工之情形,始足當之,雇主倘關於同性質之他部門,依然正常運作,甚或業務增加,仍需用勞工時,或原來受僱之勞工均能勝任新工作,或經過再訓練亦能勝任,則應無解僱勞工之必要。」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29號民事判決:「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所稱『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且雇主於其使用勞動基準法所賦予保護之各種手段後,仍無法改善情況下,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以符『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雇主要有上開情形才可依勞基法第11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否則終止勞動契約不合法,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給付薪資。
kaso 105-04-22 21:32

前天錄取一家公司的職務,該公司要求須簽定人事契約保證書(需有2名保證人)和勞動契約書,我詳閱人事契約保證書後,發現有一項有疑慮,內容為「乙方保證被保證人遭受 貴公司經合法程序解僱或辭退時,無條件自行請辭,絕不要求任何賠償,如有任何請求或糾葛,乙方同意負責理清。」(乙方是我的保證人,被保證人是我)從字面上來看,我感覺就是指當公司將我辭退時,我方必須無條件以自願性離職方式請辭,且不得要求資遣費和預告薪資,感覺極不合理。

今日有去電該公司,其負責人員無法給我合理解釋,只告知此項內容不可刪除,請我屆時報到時再和他們主管討論這問題,該公司人員亦告知我勞動契約的部分是因試用期三個月所需簽定的,且在試用期間若公司將你辭退,可不預告便將你辭退也不會支付資遣費等,這也令我感到無法接受。

請問如上所述,該公司是否已違法了?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2 22:28

您好,

 

1、該條款有載明當公司經"合法程序"辭退時,您才無權利主張權利,是以如係非法解雇,您仍可主張相關權利。

 

2、類此有疑似違反勞基法之條款,未來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但基於保障自身權益之角度,不應簽署這種不平等條款,可另尋高就。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徐小姐 105-04-18 21:46

律師你好……我想請問我的總公司在台北今日4/18公司發文告知要將宜蘭單位裁撤4/25起將我從宜蘭調至台北上班,會補助我車資,但我請求公司資遣我但公司不肯,因接送小孩上學補習的關係我無法同意至台北上班,勞基法調職五原則內…考量員工之家庭生活利益是否可請求公司資遣我,那4/25我可以不去上班嗎?勞工的立場可以在跟公司要求那些應有的權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主張資遣,並應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an 105-04-18 17:29

不好意思,由於不知道分類算是甚麼的,所以選擇了"公司勞資這塊"....
想詢問,我朋友在103.5.29那天的上班途中發生事故,他們老闆娘雖然在開幕前跟他拿了資料,但在車禍後卻發現資料拿了還是沒幫他保勞保(因為他們公司5人以下,所以去問勞工局說是沒有強制要替員工保勞保),也沒有其他保險,因傷勢嚴重,常回診以及跑官司,這一年多以來沒有收入,而他們的老闆娘也把以前的店給關了,再另外去別的地方開店,只叫他好好休息也沒有再叫他回去工作.....請問這算非自願離職嗎?他能申請資遣費嗎?

你好:

雖然未投保勞保,但仍可依職災勞工保護法第9條規定申請補助,若符合條件,會核給津貼。 雇主不能任意終止勞動契約,在職災之情形,要有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並應給付資遣費。 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請求雇主補償醫療費用、原領工資、殘廢補助等。 強制險部分可以先去請領。
Pan 105-04-18 18:4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徐律師解答,我這就去跟朋友講

Jack 105-04-16 00:53

你好:

我去年6月在一間小公司遭解雇,我在那工作了將近一年半的時間,但不給我遣散費跟預告工資於是最後勞工局協調不成後改去法院提告追討,他有給予我非自願離職單第11條第五項,但到了桃園法院後不承認說開錯應該開第12條才對,並再最後一次開庭時把過去一年多來客戶客訴部分怪在我部份的通通撤除,只說還是承認開錯(我為此公司的產品經理,產品出貨前還有品保檢驗,但出去後有瑕疵卻說是我的過失),在最後一次開庭撤除那些客戶客訴的產品後,改去我所住宅的對應法院告我破壞公司產品造成公司的損失,要我賠償100多萬再加名譽賠償300萬,桃園這邊的已經一審宣判結束我贏了,且上訴時間也過了,只差寄給我確認定讞單,請問我這邊的宣判結果可以直接拿去被告的地方當作證據嗎?因為我可以拿到資遣費代表是第11條給予的,但前公司再告我破壞產品等於是第12條的法令,他們最後撤銷給予資遣費的案件是何用意呢?我的下一步該怎麼做呢?

既然法院都判了,不如繼續依法利用勞工爭議處理途徑,待確定後,由勞工扶助律師處理,除非你不符合法扶資格...

你好:

前訴訟關於給付資遣費部分如果有把關於破壞公司產品及名譽之事時作為爭點,詳細審理,並判決確定,會有爭點效,可以拿到後訴訟使用。反之,若前訴訟指審理資遣費,則後訴訟請求之法律關係未經審理,後訴訟法院還是自己調查證據認定。 你是原告,公司沒有辦法撤銷給付資遣費事件之訴訟,公司若未提出反訴,只是單存另外提出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你要就後訴訟之事實詳附理由進行答辯。
小羊 105-04-14 13:13

本人最近收到公司的資遣通知,我同意資遣,但後來公司開始拖延辦理資遣的事情,並用調職來取代資遣,但我們認為公司是故意不當調職,打算再跟公司做最後一次談判,但有人建議先丟存證信函。

想請教丟存證信函的時間點是等談判破裂後再丟還是談判前就可以丟? 另外資遣通知的時效性還沒又到但也只剩下兩個禮拜了

 

 您好

許多公司為了節省資遣費,會利用調職或其他方式,強迫當事人自願離開公司。

一、留下當初資遣的證據。

二、所有主管面談都錄音。

三、調職若不合理,加上資遣單,屆時可以向勞工局申訴。若調解不成立,則可向法院訴訟。

四、以上未盡事宜,若有需要歡迎來電。

小蒼 105-04-14 13:04

老闆A:美甲美睫合夥人,老闆B:婚顧公司負責人,美甲師:女友

去年10月女朋友至一家婚顧公司應徵美甲師,由老闆A面試並告知該公司是A所負責並說明上班等內容後與女友簽約(簽約公司為婚顧公司),進入公司後由老闆A安排一切上班、美甲課、客人預約等各項事務,後才知道該公司實際是老闆B所設立,美甲美睫部份是老闆A找老闆B合夥另行設立,期間老闆A總是在購置物品後才告知老闆B且購入金額與行情有差距,故老闆B一直要求老闆A將帳冊公布後才要注資,直至過年老闆B因老闆A資金短缺先給予老闆A10萬元,但老闆A仍不願意讓老闆B看帳冊,故老闆B告知老闆A要拆夥不再繼續合作,今年3月1日女友無預警被老闆A告知因理念不合而資遣,並告知該月薪水找老闆B領取,3月3日凌晨老闆A將公司內所有美甲美睫部份之器具搬空(有監視器有拍到)並避不見面且房租、水電費等(房租契約名字為老闆B的)各項費用老闆A皆不願意繳納,皆要老闆B自行繳納。

請問

1.老闆B該如何向老闆A求償???是否能告老闆A侵占或竊盜??

2.女友的薪水及資遣費該如何向老闆A求償???(因老闆A和老闆B當初是說好7:3分,故老闆B只給予3成薪資並表是剩餘7成要向老闆A領取,因老闆B人較好且也是受害者,故女友想像老闆A索取老闆A該給支薪水)

你好:

要依照合夥契約約定求償,若A將公司內所有美甲美睫部份之器具搬空有不法所有意圖,會構成業務侵占罪或竊盜罪,反之,則為民事糾紛。 直接請求合夥團體清償,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人A、B要連帶負責。A、B內部出資比例與勞工無關。 如上述,若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人要連帶負責,可向A或B請求全額。
小蒼 105-04-14 14:4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依照合夥契約約定求償,若A將公司內所有美甲美睫部份之器 ... (恕刪)

可是A、B2位老闆當初只有口頭約定合夥,並未有書面契約。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薪水應該要跟公司要

而非個人要

至於如果合夥人侵占公司資產

是應該要提告侵占的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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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4 21:0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按照您的說法,婚顧公司才算是雇傭契約的雇主,並不是A也不是B,因此向美甲師其實是向婚顧公司請求給薪水,只是因為A不在了,所以只能跟B聯絡。 所謂合夥,依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是「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並不需要簽立契約,即使口頭約定也能成立合夥關係,但要依有關出資狀況、經營狀況等間接證據來證明合夥關係的存在,而合夥財產就是要來拿支付美甲師的薪水,所以前1.才會說明是向婚顧公司請求薪水才對。 如果A、B二人沒有共同決定要讓A退夥的話(注意只有A自己要求退夥的話,仍不會合法產生退夥的效力,財產仍是屬於合夥財產),A將公司內財產私自拿走會成立刑法第335條侵占罪。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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