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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as 105-07-09 22:54

今年一月因辦貸款導致名下3個銀行帳戶被騙,變成警示帳戶。這周收到地方法院簡易判決 幫助詐欺取財 有期徒刑4個月 可易科罰金

目前在考慮是否上訴,但有幾個問題希望熱心的律師能幫我分析?

1.  若提上訴,一審還是判有罪的話,刑期有可能比簡易判決重嗎?

2. 無論簡易判決或一審,我會不會還要跟被告民事和解? 收害者有10人

您好:

原則上,若僅有您上訴上訴後刑期應該不會增加,且若您未與受詐騙之人和解,他們可對您提起民事訴訟求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9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您判決有罪,受害者可能對您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目前若對一審判決不服,應盡速委任律師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9 2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目前您判決有罪,受害者可能對您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目前若對一審判決不服,應盡速委任律師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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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9 23:33

 1.你可以看一下你當初被起訴收到的是否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果是,表示檢察官認為你情節輕微,所以用處刑書代替普通的起訴書。那麼法院的判決,檢察官可能也不會上訴,你單獨上訴的話,二審也不會加重你的刑期。

2.通常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會在檢察官起訴後,法院判決前。。。法院判決後除非你上訴,告訴人才能在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別被誤導了。你可以詢問書記官告訴人是否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可以作為你考慮要不要上訴的因素之一。

沈恆 (沈律師) 105-07-10 04:02

如果檢察官沒提出上訴,只有被告上訴的情形,依規定上訴審不能判決更重,但這是以原判決適用法律無誤為前提,如果上訴審發現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上訴審改用正確的法律後,就可以依法諭知較原判決更重的刑期。除了刑事判決外,被告仍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10 10:20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 決之刑。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因此若檢察官並未提上訴而僅由您這一方提上訴的情況下,法院即便認為仍屬有罪,在原則上是不會判更重的。 與被害人和解,對您的刑事案件而言,是直接涉及到是否會再予輕判甚至是給予緩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外來者 105-07-07 10:50

先感謝願意進來觀看的各位大律師!

幾年前因偽藥案被判刑9月,但有緩刑
今年6/29線上申請良民證,領取後下方註記著「民國102年6月27日因販賣偽藥案,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緩刑三年」,算了算時間今年滿第三年了,法條中有註明緩刑未經撤銷的話不予註記,那之後也沒有再犯法,為何良民證上還是有紀錄呢?懇請解答!

105-07-05 13:37

本人因為持有毒品被抓,在警察局做筆錄時警察從手機發現有簽牌…當天就依持有毒品賭博罪二案被送辦

事後賭博罪先開檢察庭,檢察官當下說罰3000緩起訴

持有毒品被判2個月,繳了61000後過一個禮拜收到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書

內容說因賭博罪被判緩起訴期效未滿時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要處有期徒刑2個月

請教各位大律師,這有辦法提出不服嗎?

ANY 105-07-03 12:28
各位大律師您好, 因ㄧ時貪念前後加入A和B詐騙集團(兩案) 兩案都是在離開之後被查獲 前A加入的目前還在審理中未結案 後B加入的法官已判決但未收到判決書 初步網路查詢判決主文只寫道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我是初犯已遭受到良心譴責也有改過的決心, 所有不法所得皆已繳回國庫且現已有正當工作 想詢問這樣是否還有拼上訴緩刑的機會?
就閣下所述問題,刑法第339 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為保障您的權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提出上訴,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上訴,以免案件被確定,上訴後可針對被害人來和解,以爭取緩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3 2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爭取緩刑之機會,應與被害人和解之,目前應盡速委任律師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避免逾期確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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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3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對判決不服,應盡速委任律師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避免逾期判決確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等風的旗 105-06-29 15:25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請問一下 小弟 民國84年!曾犯過嘛要判4個月.民國103年1月 犯酒駕初犯易服勞動執行完畢  哪若去警察局申請刑事紀錄~~~  都在註明些甚麼  他好像有分全部期間 跟部分期間  我實在不懂 我知道公司有叫我簽署 刑事委託書 會去查

小陳 105-06-24 13:18

您好,請問我先前有被法院判刑普通詐欺拘役100天或易科罰金,判決書上沒提到緩刑有期徒刑
我現在因為要辦理新車車貸,若申請良民證下的來嗎? 上面會記載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4 13:28

您好,

 

該判決結果會留下紀錄,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6條,五年內無法申請良民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陳 105-06-24 13:45

律師您好,那意思指五年後良民證上就不會記載嗎?

jeter 105-06-23 16:58

6/22接到衛生局來函,

主旨:是網路刊登販售「日本 合力他命 ex plus 270錠【空盒/模型】」產品,疑涉違反藥事法之規定,請在5日內郵寄陳述意見書至衛生局。

說明:

一、 於拍賣網站查獲刊登販售違反藥事法之規定,該產品說明為空盒,但運送費用高達1740元,為釐清相關疑點,請一併說明該況狀。

二、倘後續經查證非販售空盒,依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規定送辦。

三、藥物之販售,應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申請為藥商,並於登記地點販售。依現行法規未開放個人於網路及郵購等非實體店面之通路販售藥品。

要附

1.身份證影本 2.產品進出買賣憑證(如交易記錄)3.陳述意見書1份4.產品完整包裝或影本1份

上述是衛生局公文內容。

你好~~

文中之藥品合利他命是於日本購回,因在拍賣網站上看到許多類似拍賣文章,將商品以空盒/模型來販售,故用同樣方法來刊登販售,請問一下我現在要如何陳述?說明我有販售藥品事實,但說明二-->刑法第210條說非販售空盒,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上述案件成立我是要被藥事法罰錢又要被判處刑法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3 17:01

您好,

 

1、本案因您所陳列之商品為空盒而有詐欺偽造文書之嫌疑,此部分只須具實陳述即可,應不至於被起訴。

 

2、但違反藥事法部分本身就有刑事責任及行政裁罰,是應於期限內以陳述意見狀向主管機關承辦人員說明販賣之藥品種類、細節、數量,並保證不會有再犯之情形,希望能爭取從輕處置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3 17: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與衛生局說明,並協調對您有利之處理方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3 17: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與衛生局說明,並協調對您有利之處理方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看是否屬於同一行為,可能會有一事不二罰之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va 105-06-21 16:43
我老公北抓到持有安非他命22.722g,被抓當時我們都很配合,然後還沒開庭前我們透過法扶有送了答辯意旨函裡面有我長期患有憂鬱症的證明,還有我老公因肝指數過高醫生建議必須馬上做甘擾素治療為期半年一週一次還有我們有一個兩歲小孩,結果法官還判他有期徒刑一年,我很想了解如何上訴,還有正常這樣應該判多久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販賣而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請家屬應特別注意目前法院對持有毒品的認定:按持有係將毒品據為己有,一般販賣前均有持有行為,故持有後另行販賣,則販賣行為可吸收先前之持有行為,不另論持有之罪,據此,閣下有可能會被認定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行人如已羈押禁見,請家屬儘速委託律師辦理「律見」瞭解案情俾能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的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個上訴要想辦法緩刑

建議你要自己去請律師

瞭解整體狀況之後再重新擬定策略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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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1 23:45

您好,要盡速在收受判決後十日內聲明上訴,建議爭取緩刑之機會。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1 23:58

您好,要盡速在收受判決後十日內聲明上訴,建議爭取緩刑之機會。

歐米 105-06-20 07:52

首先 本人之前有被告 但由於對方證據不足 所以本案以不起訴處分 (和誘)

全案於6月3日 以不起訴處分 跟對方小孩是情侶

再來..關於民法 184 195之問題

對方提出民事求償 內容為下(與正本無異)

為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提起訴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整,並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理由

一.原告之子XXX(下同)XX年X月X日出生(目前滿17歲)(證一),係未成年人,現就讀XXX高中二年級,自小均與原告同住;被告(我)不知為何原因,而與原告之子XXX認識;詎105年X月X日,被告竟將原告之子XXX和誘脫離家庭,與被告同居,直至XXX年X月X日原告之子XXX始返家,此7日期間,被告應與原告之子XXX有發生不正常之關係。

(所謂不正常之關係 是否為性交? 若是 那我則不用擔心此問題)

二.按「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兩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40條第1,3項定有明文;關於被告所涉和誘罪犯行,原告已提出告訴,由XX地方法院檢察署X股檢察官XXX承辦中。

(此案已由 不起訴處分 終結)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一項、第195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XXX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被告竟將XXX和誘脫離家庭,進而同居,對原告精神上所受之谷痛難以言喻;被告年滿2X歲之成年人,明知法律之規定,竟為自己一時快意,不惜以身觸法,侵害原告之親權,情節確屬重大,實應予以嚴厲譴責。

四.受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等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原告50萬之精神慰撫金,以資補償於萬一。

五.敬請 鈞庭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以維護權益,至感得遍!

證物: 一.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日期為 一零五年五月(日期沒寫)日

想請問

一.目前案子已經為不起訴處分 這樣本人是否還是需要賠償原告50萬元?

二.此案原告所說,被搞和誘原告之子,但是事實上確實都是由原告之子在家庭與他監督權之下出自於自己之意思發動,執意要去做這些行為,而被告因受原告之子以感情威脅而又因為情感之牽絆而同意,再者原告之子與原告之家庭關係並不佳。

三、而此案的不起訴原因為,被害人係出於自己意思決定與被告同居,而非受被告引誘所致,且被害人於上訴時間與被告同居時,尚能自由返家與侵權人會面,亦能使用LINE與親權人聯絡,勘信被告確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致被害人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綜上,本件既無證據可以佐證確係被告引誘被害人脫離家庭與其同居,且被告亦未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自難僅因被告曾於上述時地與被害人同居,即遽以刑法和誘罪嫌相繩。此外,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和誘犯行,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認為其犯罪嫌疑不足。日期為六月初。

你好:

可以提出答辯狀,並將不起訴處分書作為證據,向民事庭法官說明你並未引誘原告之女脫離家庭,係原告之女自行離家,故並未侵害原告基於父母之身分法益,就算有,情節亦非重大。原告之女已滿16歲,具有性自主權定權,你並未違反其意願,就算有性行為,亦不會侵害原告基於父母之身分法益,故原告請求並無理由。 詳細情形需要依照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0 11:10

您好,

 

1、刑事上雖不成立犯罪,但民事上仍可能構成損害賠償,所以並非有不起訴處分就代表民事訴訟也一定沒事。

 

2、民事訴訟在要件上與刑事並不相同,認定標準也較寬鬆,是您仍需盡快撰擬民事答辯狀回應對方之主張,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0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擬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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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0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擬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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