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人於今年9月凌晨酒駕自撞後當場陷昏迷,
經民眾報警送醫,隔天早上在醫院醒來不記得酒駕過程,員警簡單敘述發生經過後,即被帶去警局進行筆錄、帶去簡易法庭開庭。
12月2號收到判決通知
本人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三個月,如易科罰金,以一千元折算一日。
節錄部分判決內容: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前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1份在卷為憑,本案為其初犯;兼衡其自述高職肄業之知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我說我沒有錢,檢察官改口說那減半
事件過後幾經反省,也準備為自己的過失行為負責
近期收到判決書判決易科罰金9萬元
因自己經濟能力不足夠負擔最後判決的金額
所以提出上訴
希望能降低罰鍰至經濟能力能負擔起的範圍
或是能以易服社會勞動抵罰金嗎?
這些是我這幾天在網路上或是到法律諮詢查到的辦法,第一次觸法不曉得該怎麼辦。
我目前自己一人在外租屋,因高中肄業找的工作薪水大多落在兩萬二。房租五千、生活費約一萬。我可以每個月繳五千的罰款,只是九萬元如果分期的期數不夠多,我可能沒辦法生活。
想請問上訴內容提及這些部分合適嗎?
即使搜尋很多文章,也未提及相關部分,有些地方我有些疑惑。
撞車後我就陷昏迷,並且騎車過程都沒有記憶,可能是因為腦部受撞擊的影響
在急診室醒來後,沒有醫生過來告知我受了哪些傷
警察向櫃台拿了診斷證明沒有讓我看,也沒告訴我受了那些傷
後來經過幾次回診,加上我自己回急診室申請診斷證明
撕裂傷共縫合17針
雖然沒有明寫腦震盪或是撞擊後的影響,但當時都是剛從昏迷醒來頭暈狀態去做筆錄去開庭
因只有自己隻身一人,醫師和員警都並無告知我的身體狀況是如何
請問這樣的執行程序是合理的嗎?
因事件已過兩三個月,九月十月公司正處繁忙每日加班的狀況,我撞車後也不多花時間休養,事後朋友載我去醫院回診途中,遇到一點小窟窿頭就會很痛,請假休息一天,便正常上班,工作中爬梯子時頭還會暈,幸好傷勢也復原得快。直至收到判決書,因已從公司辭職,計畫搬去外地生活,剛好在這段空檔提起上訴,把這段事情回想完整,除了深刻的警惕自己別再陷入借酒澆愁的迷霧裡,也開始嘗試踏入教會穩定心靈,希望這次上訴能製造一次機會。
節錄部分判決內容:
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且前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1份在卷為憑,本案為其初犯;兼衡其自述高職肄業之知識程度、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雖然現場沒有監視器錄下畫面,我也不知道報警的民眾有沒有目擊過程,現場大概是有昏迷血泊中的我和一台撞歪一邊的車,我只記得當晚自己在酒吧喝酒,怎麼走出門的就忘了。在法院上即使頭暈嗜睡,被問問題依然能作回答,我認罪。只是我的經濟狀況並不如判決所寫的小康,或是當庭頭暈所說出的小康。
以前一度因為家庭因素陷入憂鬱很久,之前也曾在此網站詢問過關於家事的法律問題,但是還沒有得到解答。直到搬出家裡才剛開始正職工作並無積蓄。
這次事故車子毀損、就醫回診,我因為薪水不夠給付,當月和朋友借了些錢才渡過,我的經濟狀況並不好。
請各位律師幫幫我,還可以提出哪些單據證明我的經濟情況並不好,或是案情有轉圜的餘地,希望有機會能請法官重新審視。
謝謝你們看完冗長的發言。



一、易科罰金的部分,可以跟檢察官聲請分期給付;也可以試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二、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並不是一件很複雜的東西,你可以試試看。
三、跟檢察官聲請後如果檢察官不准分期繳納罰金或是不准易服社會勞動的話你可以針對檢察官的決定向法院聲明異議。
四、如果你需要律師協助卻沒有資力委任律師的話可以考慮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
五、小孩的部分不用過於擔心,你至少要先跟檢察官寫狀紙陳報你家的狀況,如果一定要入監,小孩的部分檢察官會也先安排社會局協助安頓。
六、賺錢的話要花點心思,用勞力賺也是一個辦法,用資力賺的話比較危險,你可以多培養一眼力,這樣賺錢的速度會快一些,也會比較安全些。我最近在看雪球巴菲特,心得是他是一個很用功的人,因為他的興趣是賺錢,所以他花很多時間在研究怎麼賺錢。台灣的學校是沒有教人怎麼賺錢的,這個部分可能得自學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待收到地檢署執行通知後,依指定期日到地檢署報到,當日再繳納罰金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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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在今年2月,高雄監獄囚犯持搶挾持典獄長案,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今天偵結,認定典獄長「陳世志」及副典獄長「賴政榮」雖曾指示派車給嫌犯,但因為6嫌犯脫逃失敗,又《刑法》縱放人犯罪不處罰「未遂犯」,因此2人獲不起訴處分。此外,由於6嫌犯已經死亡,也不起訴。
新聞出處:
https://tw.news.yahoo.com/%E9%AB%98%E9%9B%84%E7%9B%A3%E7%8D%84%E6%8C%BE%E6%8C%81%E6%A1%88-6%E5%9B%9A%E8%B6%8A%E7%8D%84%E5%A4%B1%E6%95%97%E5%85%B8%E7%8D%84%E9%95%B7%E4%B8%8D%E8%B5%B7%E8%A8%B4-022409509.html
(一)刑法第163條定有:「公務員縱放職務上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一年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過失致前項之人脫逃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復定有:「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二)首應敘明並強調者係,本件『並非如』報載所謂「刑法縱放人犯罪不處罰未遂犯」,就故意縱放人犯罪刑法係定有處罰未遂之明文,報載所述顯與法律規定不符。
(三)本件實係因檢方調閱高雄監獄監視器畫面、傳訊在場目擊證人,並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勘查戒護科所在建築物外走道遮雨棚上之彈著點、現場遺留手槍彈殼得知,典獄長及副典獄長是因遭涉嫌人挾持下,始作出派車安排,進而認為難認其等有縱放職務上依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之犯意。且經調閱相關人員通聯紀錄及調取相關人員金融帳戶分析比對後,未發現監所人員與受刑人有聯繫或其等帳戶內資金有異常流通之情形,亦無證據可資證明其二人有事前謀議或在過程中參與,所以本案確無從認定陳世志、賴政榮有縱放或便利脫逃之犯行,而認其二人相關行為並非刑法所處罰者,始為不起訴處分。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您好~小妹我在網路上偶然發現這個網站,且提供法律免費諮詢...
煩請各位律師們不吝於幫小妹我回答,謝謝!(文章有點冗長,請多包含)
車禍發生至今已經快一年半,我方為綠燈右轉,對方為直行車,雖說他有路權,但在看不到對方的狀態下(確認無車才轉彎,僅2~3秒即發生擦撞),我方汽車被撞到副駕使座靠近車燈的地方並凹陷,對方的機車則為左側擦撞,人被撞倒地在斑馬線中間處,機車則飛到對向...交通隊來現場勘驗,完全沒發現剎車痕(我方停紅燈綠燈剛起步,車速僅20~30,撞到即剎車,無痕跡應為正常),但對方也應要有剎車痕才對,除非對方根本沒煞車?然而對方當警察的爸爸??又恰巧為該事故地點分局,至分局調閱路口監視器,都剛好那天壞掉,實在很難不懷疑他有想掩飾之嫌...鑑定出來的結果,更是令人錯愕!我方竟然全責。
車禍應為兩方責任,那我方是否也可提出質疑對方並無注意前方車輛狀況且無保持安全距離?先是開了兩次調解,都因金額過大而作罷(180幾萬,光精神賠償就120萬,我方還有兩名子女&父母要養,實在無法負擔),於是對方提告我方過失傷害罪(對方脊椎有受傷開刀),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我方,刑事庭原本已一審判決,處3個月有期徒刑,但我方不服決定上訴,上訴後已陸續開了兩次庭,我方有提供行車紀錄器和路口監視器,證明對方有超速之嫌,和擷取對方FB上車禍後僅1個多月即能出去遊玩及陸續坐飛機出國&坐船等等,證明並無對方口中傷勢如此嚴重!
綜合以上,小妹我想請問的是,?刑事訴訟算判決了嗎?還是要等上訴判決下來才算結束?民事庭將於本月底開庭,在這之中如果和解,還須繳納刑事判決-有期徒刑的易科罰金嗎?目前對方有委託律師打官司並擬訂民事準備狀,扣除已理賠金額90000元,金額減縮為142萬(含醫療費10萬、就醫交通費16000元、看護費21萬→由女友照料、工作損失43萬、車輛維修費為16萬、精神賠償費減為60萬)...試問律師們,該金額合理嗎?
還有準備狀上有寫到訴訟費用由我方負擔及原告願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請問律師們,這是什麼意思呢?其實,我方真的很有誠意想跟對方和解,但對方拿出的證明僅有休養3個月,我方保險最多可以理賠5~60萬左右,最讓人無法接受的是,對方還是覺得我方無誠意,並獅子大開口!
再麻煩律師們幫忙解答,如有疑問再告知小妹,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再依序附上證物,並一份正本給法院,一份繕本給對方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因登入前女友臉書發現劈腿後被前女友告 妨害電腦使用 (只有看訊息,沒有動其他東西或更改)
也在筆錄和偵查庭承認了 現在收到 簡易判決處刑 上面有說我是 以 集合犯 論處 沒有特別說要請法官判什麼
只有附錄 刑法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 這個法條是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想請問我這樣是不是會被判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很害怕判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或有期徒刑的緩刑 (良民證會有紀錄)
或者有可能直接宣判緩刑而已 或者只有罰金嗎?
因為我看到 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我看只有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簡易判決能不能判 拘役之有期徒刑或緩刑呢? 那如果真的判到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或者 有期徒刑的緩刑 我可以上訴嗎...... 上訴不是要讓自己變無罪 而是看看能不能變成 單純的罰金 或者是 拘役之易科罰金 之類的 (讓良民證不要有紀錄)

(中央社記者廖壬楷台中6日電)去年7月台鐵列車在台中龍井站撞死2名道班工,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的蕭姓司機員今天被判無罪,全案可上訴。
台鐵龍井道班技術領班黃閔星與道班工何諸聰,去年7月7日在龍井車站南側上軌道進行道岔巡查、螺栓整修,遭一列從高雄開往基隆112車次的自強號迎面撞上,2人當場身亡。
檢方認為,蕭姓司機員欲進入龍井站時,應注意注視進路上標誌,並於火車接近車站時,以行車調度無線電話與值班站長進行呼喚應答;遇有緊急事故時應鳴放汽笛,但蕭男竟疏未注意,未依規定貿然進站,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蕭姓司機員起訴。
法官審理時認為,司機駕駛列車,並非瞭望路線上障礙,而是必須注視號誌運轉列車,即使蕭姓司機員未即時依規定鳴笛,也難認應對被害人死亡結果負業務過失致死罪責,因此判處蕭姓司機員無罪。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10060227-1.aspx
(一)刑法第276條定有:「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4條則就過失有定義:「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二)本件檢察官與法官對蕭姓司機員有無過失見解不同,造成檢察官起訴蕭姓司機員,法官卻判蕭姓司機員無罪。事實上,起訴不代表有罪,法官判決一向比檢察官起訴嚴謹,檢察官起訴的門檻僅需有犯罪嫌疑,法官判決有罪卻需有被告犯罪之確信,然有些法官往往對檢察官起訴照單全收,令人失望。律師提醒被列為刑事被告實不容小覷,因刑事被告於程序上有諸多不便,需透過律師主張辯護,尤其是協助提出適當的證據調查方法,由實務經驗豐富且法學程度優良的律師幫忙辯護,往往才是沉冤得雪的關鍵,千萬別對法官抱著包青天式的美麗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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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我於103年四月被判緩起訴戒癮治療,在104年10月30日被警察釣魚後因身上有一組吸食工具但身上並無任何毒品,連吸食用的玻璃球都沒有,只有一組稱為"水車"的工具(但警方判定為吸食毒品的工具)因此被帶回派出所驗尿,但驗尿結果我肯定一定會有,但因在派出所做筆錄時因為緊張慌張我只敢說沒有吸食,現在有點後悔少了自白的機會,到了地檢被問話我才稱當時因為緊張慌張現場發生的經過真的記不清,隨後承認有吸食毒品,並補充說明因在台北工作不順搬回台中剛找到工作家上家庭環境因素不佳希望能重輕量刑,不知道這樣是否會有用?我緩起訴的部分目前也只要在去關護人那邊兩次舊圓滿結束,途中不管是醫院或者關護人那邊都未曾請假沒去驗尿,這樣的表現是否會有讓檢察官有感覺加分的作用?
上網查了資料,知道撤緩是機率非常高的,但不知道有沒有不撤緩的案例,我應該怎麼做才好?還是一定會被判處有期徒刑留下前科紀錄?因為是昨天才剛結束的事情,我應該要寫狀告之檢察官我的難處以及悔過心?或者該做些什麼,這次吸食也真的後悔莫及,希望律師先生能幫忙想想辦法。 騎帶您的答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緩起訴將被撤銷,與這次施用毒品之犯罪一併起訴之,您可嘗試請求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想請問各位律師,根據通保法11-1: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是不是只限定檢察官不能查(如果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為
11-1又寫了: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是不是表示只要警察想調ip紀錄,報請檢察官許可就可以了??
說我大頭貼用詞什麼很像我,那按照這樣情況他可以去找警察,
之後就可以了。如果不能調ip那他還可以告的成功嗎?

想請問徐律師,根據通保法11-1: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是不是只限定檢察官不能查(如果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為
11-1又寫了: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是不是表示只要警察想調ip紀錄,報請檢察官許可就可以了??
說我大頭貼用詞什麼很像我,那按照這樣情況他可以去找警察,
之後就可以了。如果不能調ip那他還可以告的成功嗎?

你好: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 :「(第1項)本法所稱通信紀錄者,謂電信使用人使用電信服務後,電信系統所產生之發送方、接收方之電信號碼、通信時間、使用長度、位址、服務型態、信箱或位置資訊等紀錄。(第2項)本法所稱之通訊使用者資料,謂電信使用者姓名或名稱、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地址、電信號碼及申請各項電信服務所填列之資料。」IP屬於通信紀錄。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1條之1:「(第1項)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一項之規定。(第2項)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通訊保障及監查法在103年1月29日修正,並於103年6月29日施行後,增定第11條之1已經限縮檢察官、司法警察官調閱通信紀錄及通信使用者資料之權限,限於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加重誹謗罪最重本刑是2年,依第1項規定無法調閱,第二項規定是依前項規定,當然亦無法調閱。 檢察官無法調閱IP位置會增加檢察管偵辦難度,但檢察官還是會依其他方式偵查,若無確切證據認你你有誹謗犯行,當然無法起訴你。
想請問曹律師,根據通保法11-1: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是不是只限定檢察官不能查(如果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為
11-1又寫了: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
是不是表示只要警察想調ip紀錄,報請檢察官許可就可以了??
說我大頭貼用詞什麼很像我,那按照這樣情況他可以去找警察,
之後就可以了。如果不能調ip那他還可以告的成功嗎?

想請問各位律師,根據通保法11-1:
檢察官偵查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通信紀錄及通信 使用者資料於本案之偵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時,除有急迫情形不及事先聲 請者外,應以書面聲請該管法院核發調取票。聲請書之應記載事項,準用 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是不是只限定檢察官不能查(如果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因為
11-1又寫了: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之 必要時,得依前項規定,報請檢察官許可後,向該管法院聲請核發調取票。是不是表示只要警察想調ip紀錄,報請檢察官許可就可以了??最近在臉書上有網友說我公然侮辱,但沒有直接證據,也就是說我本身在使用的帳號沒有罵過他,但他說有別的帳號公然罵他,說大頭貼用詞什麼很像我,那按照這樣情況他可以去找警察,叫警察查ip看那個罵人帳號是不是跟我本身用的帳號同ip嗎?因為根據通保法警察好像只要報請檢察官,檢察官許可之後就可以了。如果不能調ip那他還可以告的成功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收到判決書翌日十日內聲明上訴,再於十日內撰擬上訴理由,亦可考慮委任律師閱卷,撰擬上訴理由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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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於收到判決書起十日內提起上訴,而本件應針對一審判決理由擬上訴理由,才有機會翻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簡易判決處刑刑度基本上不重,但若接獲判決,仍可以提起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偽造文書案,為被告曾姓婦人辯護的黃姓律師在庭上大罵審判長「審判長很好當喔,都不看卷的」、「在筆錄上下其手」,曾婦也幫腔「與證人串通」;公訴檢察官當庭分案偵辦,今天依妨害公務、妨害法庭秩序等罪將2人起訴。
起訴書指出,59歲黃姓律師受64歲曾姓婦人委託,任辯護律師,2月間在新北地院開庭時;黃認為合議庭裁定有重大違誤,竟當庭咆哮:「請審判長不要打斷我講話」、「你刑事訴訟法怎麼修的啊」、「你審判長要認真,我剛講完你就忘了,你才幾歲啊」。
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多次制止黃姓律師發言,黃卻不理會,曾婦也在旁幫腔,嗆審判長「設陷阱什麼指揮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因此分案追究犯行。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2/1162601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一)刑法第140條定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法院組織法第95條亦定有:「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則定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二)本件曾婦及其辯護人因於法院審判長執行職務時,當庭侮辱審判長,且經制止後仍不予理會,即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及法院組織法所定之罪;又於開庭現場之公務員,亦須就此犯罪事實告發,再由檢察官另行分案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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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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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各位律師大人你們好~
本人收到法院執行通知書因偷竊案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並得以易科罰金,於本月20號執行,且書記官給分期付款分三個月,最終結果定讞。
我想要諮詢律師的是當初我因服用身心科藥物(使蒂若斯)這種安眠藥,所導致沒入睡狀態下,到7-11隨手拿了一件物品,等警察來加通知有這件事情我根本忘了我有做了,重點是在地檢署開庭時,地檢署檢察官詢問我現在對我求處不起訴處分,請問你是否同意? 我回答: 同意 。且我在當庭也遞交當初去7-11偷竊物品時,日後有去向人道歉,並結清當初所偷竊物品的金額且在當日開庭一併把這張發票遞交給檢察官, 檢察官問:但是如果7-11的店長他對此事要追究,且不同意與你和解的情況下,那上述檢察官所說對你求處不起訴處分就會撤回,並交由法院審理判決。問我是否明白,我回:明白。
後續我接到判決書背叛了三個月的原因.是法院的判決書上提到我103年12月1號剛從監獄服刑完出來,不到三四個月就犯下如此罪刑,可想而知本案之關係人不知悔改,判處有期徒刑三個月並得以易科罰金,我心想我前面去觀的又不是偷竊案件,為什麼地檢署的檢察官當時問我的時候我也都也清楚交代,為何還會送到法院去簡易判決。
針對這點因工作關係已經錯過可以抗告上訴的時間,所以本人很清楚曉得這案子是板子盯上的事情了,前幾日我循數過書記官這事情為何跟當初開庭時檢察官跟我說我的都不一樣,書記官說這件案子就是已經判定了,如果你說ㄉ這部分是事實那妳可以等這案子結束後,這次案子在另外提起上訴,而且7-11店長那方面我也有去詢問,人家也說並無對我說要提起告訴之類的話, 想請假律師,像這樣的情況我20號會先去繳交罰金3萬1新台幣,之後我該怎麼去處理呢? 謝謝律師!!

各位版友晚安,小弟我朋友近日遇到一件我覺得很驚悚的性騷擾事件, 事情是這樣的:
我朋友(男生),在八月底到某間店應徵,應徵過程都相當的正常,沒有不妥之處, 原先講好的工作內容為助理,大致上有幫店內補貨以及結帳,還有到各校教學, 其餘內容跟一般PT基本相同(開店作業、打烊作業、店內餐點等等),
以下重點,
除了上述內容之外,因老闆(男性,後來經證實為同志)平時很喜歡看比賽, 當台灣各地有比賽時都會前往觀賽,而當去看比賽時就需要一名助理陪同前往, 這位老闆在一開始並沒有提到這件事情(出差觀賽), 除了當褓母之外還要幫忙記下一些店內資訊, 通常一去就是兩三天,想當然耳,晚上就是大被同床,噩夢從此展開,
老闆在首次出行(九月初)第一天提到了他有一個「習慣」, 就是晚上睡覺需要抱著「有溫度的東西」(人體、小狗之類的), 言下之意就是要我朋友當他抱枕,同時提到自己不是同志,不要誤會,(隱瞞同志身分) 以及店內幾位助理以及前助理也都是這樣的(晚上當抱枕,但事實上沒有),
起先我朋友非常不能接受這件事情,也有跟老闆討論過, 討論到最後的結論是, 這位老闆用高薪來聘請我朋友,且我朋友需要完全配合他的生活習慣, 包含騎車載著老闆時可以扶著我朋友的腰 (順帶一提,老闆在騎車剎車時會刻意將整個人往我朋友身上貼),以及晚上充當抱枕等,
此時有提到三不,不觸碰到敏感部位(包含鼠蹊部、大腿內側、臀部、胸部、脖子等), 不把人推下床,以及不完全(整個人)壓在他身上,老闆表示同意,
這間店沒有照正當規則走,員工沒有勞健保,也沒有聘用合約書, 所以所謂的高薪其實有點懸念,事情就這樣經過了一個多月, 其中也「出差觀賽」了幾次,
但在最近一次時這位老闆做了非常出格的事情, 在前幾次其實就有感覺到不舒服了,但我朋友認為只是壞習慣遂不以為意, 而且還有高薪領。
然而在這次的旅程中, 一日清晨,我朋友幾乎整夜未眠(幾乎每次出差都這樣), 這時老闆又開始他的抱枕大業,手上來了,腳也上來了, 但這次很誇張的是不曉得是刻意的還是無意的,(這次有偷偷錄影,看得出整個人壓著) 這位老闆將他整個身體正面朝我朋友正面壓下去, 並且將他勃起的生殖器,頂在我朋友身上,
而在前幾次晚上睡覺時, 同樣也不知道是刻意的還是無心的,這位老闆會將手擺在我朋友的生殖器及臀部, 撥開下一秒又放回來,相當令我朋友感到不舒服,
另外除了上述之事以外, 老闆還經常以輕浮的口吻問說:「我如果睡到一半射了,你會怎樣嗎?」 等等之類的話語
這次回來後在與其他資深員工學習及討論時聊到了這件事, 得知這位老闆曾有過大量向其他員工性騷擾的案例,不同手法但大同小異, 利用言語欺騙以及各式各樣方法來欺騙員工,其實是要滿足一己私慾,
知道這些事情之後我朋友發現自己其實是被欺騙了,而且變成他的性騷擾對象, 遂決定報案及提出訴訟,但因法律常識相當不足,還請各位版友能夠多多指教!
期間老闆提到,如果朋友不能配合他的要求,那就要扣薪水, 請問這是否違反了性騷擾防治法第二章第二條第一點: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 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在出差時我朋友幾乎無法睡眠,因此在觀賽時打盹,因此受到老闆斥責, 這是否違反了性騷擾防治法第二章第二條第二點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 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 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在性騷擾防治法第二章第九條中提到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 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我朋友因這件事情沒有辦法正常工作,也成為被大家所恥笑的對象,請問能否讓老闆以上述他所提到的高薪做出賠償呢?
性騷擾防治法第五章第二十一條提到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 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請問上述老闆是否正是以這種方式為性騷擾呢?
性騷擾防治法第五章第二十五條提到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文字說明為告訴乃論,但我朋友家境不太好,如果需要提出訴訟會是一筆相當大的負擔, 請問有什麼方法能幫助我朋友呢?
我朋友在與老闆首次討論時有錄下部分聲音片段,錄影可以看出老闆手部及身體的位置, 這位老闆還橋姿勢頂,相當之令人作嘔及感到不舒服, 希望各位版友能幫小弟我朋友一點小忙,大恩不言謝!
另外,近幾天又有幾場比賽,目前我朋友尚未與這位老闆攤牌,請問我朋友該怎麼辦呢 選擇去?或不去? 去的話可以繼續蒐證,但是否會有訴訟上的漏洞出現呢? 不去的話又不曉得如何面對此位老闆






我表哥為外國人, 於年初在家裡被查獲搖頭丸(淨重10.22公克) , 甲基安非他命 (淨重0.59公克 ) , 愷他命 (毛重6.94公克) , 當天在地檢處以三萬交保, 但禁止出境 , 一直收到於6/30 地檢處開庭通知 , 當天檢察官只用了不到10分鐘就開完 , 主要問是否自己持有及施用 , 並問最後一次用搖頭丸時間 , 與驗尿結果呈陽性吻合 , 因是初犯將會被安排勒戒 !(控告勒戒已被駁回 , 不得要求緩起訴戒癮治療) , 表哥在庭要求取消禁止出境令 !
到7 月中收到地檢處簡易判決書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 其中有寫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很多人說 , 表哥是初犯 , 在香港台灣都沒前科 , 在庭上又認持有自用 , 加上是外國人, 這種案例通常都是罰金 , 對嗎 ? 可有查到條例施用二級毒品 ,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另8 月底收到通知取消禁止出境令 , 表哥於8月底回去香港 , 直至上星期又收到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10月底開庭 , 請問7 月己既然有簡易判決書 , 下一步不該就是判決書嗎 , 為何還要再開庭 ?
如果真的案條例罰三萬元以下罰錢 ,算是有期徒刑嗎 , 會留案底嗎 ? 這種案例有否判過罰錢 , 被送勒戒 , 但不留案底/媛吉起訴 ! 問過移民暑說判決書只要有寫有期徒刑 , 就會被遞解出境及5 年內不得入境 !
他現在不知道該會台灣與否 , 很怕回去會判有期徒刑要坐牢 ! 如果不回去開庭會怎樣 ? 會引渡回去嗎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回台灣出庭,並求情請求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均有機會可易科罰金,不會有入監服刑之問題,若未出庭,可能有通緝之問題,更加麻煩,故應遵期回台灣開庭,較為妥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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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8 月底收到通知取消禁止出境令 , 表哥於8月底回去香港 , 直至上星期又收到地方法院刑事庭傳票10月底開庭 , 請問7 月己既然有簡易判決書 , 下一步不該就是判決書嗎 , 為何還要再開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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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現在不知道該會台灣與否 , 很怕回去會判有期徒刑要坐牢 ! 如果不回去開庭會怎樣 ? 會引渡回去嗎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應返回台灣開庭,避免遭通緝,又關於持有毒品之犯罪,均有機會可求情請求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故不至於入監服刑,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答如下:
一、建議在可能範圍內,盡量與告訴人和解為宜。
二、刑法第 310 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至於法官宣告之刑度輕重則由法官依個案具體狀況斟酌定之。
三、依「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六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因此,僅易科罰金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以上敬供參考,如尚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對方詐欺,
我目前19歲是算準詐欺罪嗎?(第一個問題)
當初對方也沒有提供買賣契約
「經營第二十二條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寵物繁殖或買賣業者,應備有登載寵物相關資料之文件,並提供予購買者。無提供買賣契約,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對方要求和解,我能和對方要求多少和解金呢?(第二個問題)
我和對方買博美狗1歲多,對方卻是賣我長毛吉娃娃,年紀是3~5歲!
損失金額:4000元買狗,狗帶回來第5天骨折第一次診療費用6538元,後續還有3次回診!
假如與對方和解,對方就不用罰緩1萬5到7萬5的罰緩嗎?(無提供買賣契約)
假如是準詐欺罪,對方也不用5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罰金10萬元以下罰金嗎?
判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易科罰金16萬就不用坐牢嗎?
我有去爬很多文,可是還是很多不確定,感謝律師回答!

我表哥為香港人 , 於去年三月份按移民法 , 定存500萬新台幣於台灣銀行 , 按計劃今年三月便可辦理居留證 , 但他於今年一月被控持有及施用二級毒品冰 1公克 , 第三毒品 K 0.6 公克 , 搖頭丸13 公克 ! 並於6/30 於地檢處開庭 , 檢察官提及驗尿呈陽性反應 , 必需被送勒戒 ,其後收到地檢處簡易判決書寫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 條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 , 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 , 或新臺幣3 萬以下罰金 !本人查詢移民暑說如被判勒戒等同有服刑 , 算是有期徒刑 , 5年之內不得入台灣境 , 請問勒戒會定為有期徒刑嗎 ? 如果最終判決書只罰錢/緩起訴 加 勒戒 , 這樣是否有算有期徒刑 , 還可能申請辦理移民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