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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白 105-07-02 13:06

我妹妹【未滿18歲】不久前出車禍和解一直談不攏

1.我妹是行走在斑馬線上,但是是在斑馬線邊緣,警方認為邊緣不算是行走在斑馬線上,所以開了一張罰單。

【已看過監視器畫面,是行走在邊緣,但是沒有踩出斑馬線外】

罰單寄來違規事實是:行人不依規定行走行人穿越道,

網路上查詢:行人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

請問如果違規事由寫的不一樣,這樣是正確的嗎?

 

2.對方沒有被開單,反告我們過失傷害

對方沒有被警方開單,所以對方以「我們被開違規罰單」,是我們違規,告我們過失傷害

第一時間警方沒有進行酒測,也沒有測是否有超速,也沒有車禍的線,

警方到場就做筆錄而已。

 

請問行走在斑馬線邊緣,警方開我們罰單,這樣是對的嗎?

另外,我們要如何反告對方?

沈恆 (沈律師) 105-07-02 18:55

不管有沒有行走在斑馬線上,如果對方有過失造成您妹妹受傷,可於六個月內對其提出過失傷害罪告訴,並於二年內請求侵權賠償。罰單部分如果不服,也可依法提出申訴。

小余 105-06-29 06:31

我在去年發生車禍 當下直接昏迷在路上

對方在做筆錄前 曾說過他知道有擦撞到東西 不以為意直接離開

 (有家人可以作證) 筆錄中卻完全沒紀錄這關鍵說詞

開偵查庭時對方又說是我撞他 因為路面伸縮縫 所以沒聽到擦撞

交通鑑定確認對方紅燈超速明確 有肇事逃逸嫌疑

在法院對方又提出醫院證明 證明他重聽所以當下沒聽到

現在收到判決書 肇事逃逸無罪 過失傷害有罪

想請問律師們,我現在應如何處理?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29 08:12

既然已經判決,如果還是不服,應盡速請檢察官提起上訴,否則就沒機會再爭執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9 08: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判決不服,應盡速上訴,並盡速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9 08: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判決不服,應盡速上訴,並盡速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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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 yan 105-06-26 20:03
各位律師好 我想請問你們一個問題. 我在105/04/07下午的時候 我在一個十字路口發生車禍 對方是一個82歲的阿公,我是未成年無照駕駛 車子的名字是我媽媽的 但是我是幹道 那個阿公是從支道衝出來 然後我看到的時候 來不及煞車就撞上了 我的車頭撞到他的左後側車身 我沒有逆向 那個十字路口沒有交通號誌跟監視器 那條路線速40 我超速5公里 事後那個阿公送醫院 他兒子的口氣也都很好 說等阿公出院了再來講和解 那幾個禮拜我也都有去醫院看那個阿公 誰知道突然併發症 轉加護病房 還插管 然後那個阿公的兒子就都不接我電話了 甚至還直接掛我電話 那個阿公的兒子是在國泰世華裡面當保險的主任 我去醫院 我也沒辦法進去看他 之後他轉醫院 我也是打電話去那個阿公家 從那個阿公他老婆口中聽到說他轉醫院 之後強制險公司就寄信來說對方已經請保險了 我的保險公司陪他們6萬多元 之後我有去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因為那個阿公沒有做筆錄 所以肇事原因無法分析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 我這樣的問題要怎麼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6 20: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要提供相關事證聲請車禍事故鑑定,以釐清肇事責任,如徵求其他車輛的行車紀錄器、證人等。

2、倘若對方提起刑事告訴,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以保障權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6 22:09

您好,

 

1、因對方有受傷,其可提出過失傷害之告訴。

 

2、可先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如能協商出合理之賠償金額,可免後續訴訟之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那又如何 105-06-24 01:05

本人於民國105年3月13日駕駛自用客車沿屏東縣高樹鄉光復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光復路與產業路交岔口時看左方車輛還有一段車距 慢慢駛出車道時聽到一段很長剎車聲就 與對方車輛發生交通事故 當下 我就判定對方超速 我也疏於注意對方車輛才會發生交通事故 當下兩人都有下車察看  我看對方外表也無受傷跡象 就與對方討論雙方都有過失  私下和解 不須報警 (因為我趕時間) 所以才提議  討論完對方答應 我就駛離現場  後方車輛 也就第三者發現我離開 以為我肇事逃逸就報警 事隔一小時警方來我家找我也坦承車輛是我開的 有發生交通事故 就被帶回做筆錄 一到警局 對方就去驗傷提告傷害 做完筆錄 警方要我跟對方和解 還說我肇事逃逸 當下我也有提供行車紀錄器 警方也有第三方行車紀錄器 當時我人有下車 並沒有馬上離開為甚麼會構成肇事逃逸   對方也是事後到警局完隔一個多小時才去驗傷  我就想說 算了  大事化小 小事化無 跟對方和解也沒想那麼多隔一個月開庭 檢察官問我為什麼肇事逃逸 問我認不認罪  我不認罪  檢察官就拿當時在警局做筆錄的紀錄給我看  說我發生交通事故時 沒有停車 直接駛離 也不管對方有無受傷  我當下傻眼 我人有下車 還跟對方講話 為甚麼筆錄會變這樣 檢察官 還說我有壓指印 指印是我押得為甚麼會錯 事實我人在現場 我明明無罪 卻要說成自己有罪這根本不合乎常理  但我不承認我做筆錄時我有說過 我沒停車  直接駛離 我還跟檢察官說我有堤供行車紀錄器證明 第三方也有行車紀錄器可證明我人當時在場  檢察官還反問我行車紀錄器呢  我就回說 交給警方了  警方沒提供給你們嗎? 檢察官回說 沒有 他們會查 就結束了  事隔一個半月 法院來信說傷害部分和解 對方撤告 肇事逃逸方面 罪證不足 不起訴  我隔天就拿罰單到監理站去銷罰單 監理站就回說要寫陳情異議書跟法院不起訴單據要寄回原單位開單警局銷單  事隔一個月 監理站回信說要我繳交罰款7800元 吊銷駕駛執照3年同時製開道安講習通知單 我的疑問是 法院都判我無罪了 為什麼我還要繳罰款 吊銷駕照3年 這問題是錯在哪???我很疑惑  我低收入戶工作需要駕照吊銷了我怎麼工作 妻小怎麼生活  煩請律師們幫我解疑惑  謝謝

你好: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3項、第4項規定:「(第3項)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者,應即採取救護措施及依規定處置,並通知警察機關處理,不得任意移動肇事汽車及現場痕跡證據,違反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但肇事致人受傷案件當事人均同意時,應將肇事汽車標繪後,移置不妨礙交通之處所。(第4項)前項駕駛人肇事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死亡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第87條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或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第2項:「(第1項)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第2項)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刑罰與行政罰競合時,刑罰優先,但處罰目的不相同之行政罰仍然可以裁處。不起訴處分後,裁處機關仍然可以違反行政法上義務(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裁處。 若不服裁決之罰鍰及吊銷駕照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應於收受裁決書翌日起30日內向所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