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逸宸 101-04-03 10:59

去年大概7月份時因為朋友跟我說他之前的老闆欠他錢,答應他說要先車子給他做抵壓.我心想如果別人答應他的因該沒有什麼問題.所以想說就先答應他吧,

過了一陣子某天晚上他突然打電話給我說車子他朋友要開下來了叫我出去等他帶他去把車停好就好了

可是我等到他們開車來時  (開車的人我不認識)  是一台賓士的禮車.因為那禍車又有加裝 gps  所以開車的人又跟我找了個地方 把 gps 自行拔下 後來又叫我找個地方讓他把車停好...因為我是住該地區的人 所以那裡有空地我大概多知道.所以也帶他去停車

後來因為他又等我那個朋友要回來戴他回高雄.所以我又戴他去他們指定的地點去魏我那個朋友.魏那個朋友出現時.因為他們要走了.所以他們把 gps拿給我叫我隨便找一個地方丟了,說真的.當時要拿去丟的時候也覺的怪怪的.後來我心想反正也不是我開的車.如果真的有什麼問題,或者是他騙我的.那我也會跟警方說

後來某天警察打電話給我說有一件竊盜的案件要麻煩我過去說明一下.當時我直覺就跟我說一定是那一件沒錯.所以我去了也真的是同一件

後來我一五一十的跟警方說了事實.也跟警方說明了我為什麼會這麼做的原因
(因為是我那個朋友跟我說他老闆欠他們薪水沒發所以車子先讓他們做抵壓我當時才先答應他們的).而且也跟警方說那個人也是一經過一個朋友才認識的.所以跟那個請我幫忙的朋友也才認識不到15天因為覺的他說話的樣子蠻正派的所以才會相信他

後來去開檢查庭我也一五一十的跟檢方說了.而且他們如何去偷車他們幾個人去做的過程我也完全不清楚.而請我幫忙的那個.也跟檢方說了.我是不知情的.也說了我沒有參與偷車.也說了我不知道實情

現在檢方也把他們犯案共三個人二男一女起訴加重竊盜罪..(不包括我在內)

而我檢方卻把我起訴   普通.贓物罪   我的問題是我已經清楚承述我所知道的事
而且在筆錄上我也說明了.我為何我幫他們的理由.而且我也不是說我有得到什麼好處或我有條件才去幫他們的.只是基於因為認識跟純粹的幫忙而已

這樣檢方也要用普通贓物罪起訴我真的很無奈想知道我該好何解決.而且我也並不知道那是  贓物  何來收普贓物之嫌  只是想理清我是無辜的而已

而且我之前也有犯罪.我多旦承了.也判了緩刑2年.目前也在緩刑中要到今年5月才滿.而且我也多一直有好好工作目前也多好好的在做人..也結婚了目前老婆也懷孕了,不想因為這樣的衰事而去坐牢

想問我到底要如何解決

小D 101-03-22 09:53

我門店面後面有私人停車場,後面有一條巷子可以通行,由於
 
 附近有菜市場,所以算是早上很多人會經過的地方,已經有
 
 20~30餘年,由於之前從未制止不能通行,再加上通行已久
 
但這幾年地主因為要收停車費畫完格子後私自把道路兩邊通

 行方向加了兩根鐵柱根一條鎖鏈,還限制開放時間,

雖然兩邊有留機車通道,但是車子不能通過,請問這樣有違反地役權嗎,如果有我該向哪個單位檢舉

您好:

您可能要提出民事訴訟,確認該地役權存在,才能夠解決本件爭議,否則土地所有人本來就有處分其所有物之權利。

如有疑問請電0960735031或02-23710851進行討論,謝謝。

YESBABYGO 101-03-21 21:13

您好,我有個關於公寓大廈管理自治的問題想請教一下: 我所居住的社區中有一車道,所有住戶車輛皆須透過該車道進出社區。而車道底的三間住戶前方因多了一小塊公共空間,許多住戶經常將自有車輛停放於此,造成最後一戶無法正常地將車輛從自家中駛出車道(本人住家為最後一戶)。 一年前社區管理委員會開會決議,未避免影響住戶自有車輛進出車道權益,所有車輛均不得停放於某兩戶前方公共空間(其中一戶為本人住家前公共空間),但這一年來經常有住戶不理會該決議而將車輛停放於該公共空間,即使社區主委張貼告示,以及柔性勸導違規車主,但此情形仍舊時常發生。本人以及社區主委對於此事的體認為:若無一個明確罰則來規範並制止該違規行為,其它住戶依然無 視社區規約以及其它住戶權益。 本人曾詢問過轄區派出所是否可對於違規車輛進行拖吊或開單,派出所員警回覆說但此為社區內部問題,警察單位無權干涉,還是需由管理委員會處理。因此本人以及社區主委在閱讀「公寓大廈管理自治條例」後,瞭解對於此問題中的違規住戶似乎是可以訂定罰則來加以規範。因此對於此點,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1.對於違規住戶罰則的訂定,是否有一個限制在?(如是否可將違規車輛拖吊、罰款?或一定得經多次勸誡後才能執行?) 其中「經多次勸誡」部分是否為必要,或有其它規定可立即執行(如拖吊)?因為違規車輛已立即影響到住戶進出,即使違規車主在勸誡後立刻移車,待下次繼續違規,經管委會勸誡再移車,反正無立即受罰風險;或該車輛為社區住戶訪客而違規停放,社區管委會不知車主為何人所有而無法懲處。而受違規車輛影響之住戶始終受影響… 2.對於罰則的執行部分,需「主管機關」執行。而此主管機關是否為地方政府(如桃園縣政府)?若管委會需「主管機關」對於違規住戶進行懲處,其程序為何? 3.於內政部營建署網頁中,常見問題 - 公寓大廈管理Q&A彙編 - Q156中提及:「對於不依規定停車之住戶有罰款之規定者,管理委員會得依其規定執行,惟如有另得逕行予以鎖車之規定,因其涉及妨害他人行使權利,除非經其同意或有法律授權之明文規定,否則管理委員會不宜逕行為之,以免承擔法律責任。http://ppt.cc/yRIy 」 此點是否說明,若住戶於自治會議中,同意對於違規車輛鎖車,管委會得逕行鎖車? 4.社區主委曾提及,若於最後一戶(本人住家)前設置柵欄,可避免他人違規停放車輛,而柵欄之管理由本戶為之以方便自家車輛進出。但於公寓大廈自治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住戶不得於防火間隔、防火巷弄、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佔巷道妨礙出入。」若設置柵欄為管委會以及社區自治會議中其它住戶同意後,是否可設置柵欄以避免其它住戶違規? 以上,煩請解答,感激不盡。 謝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同條例第49條第1項第4款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四、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
依上開規定

有關住戶於您們社區通道停放車輛而妨礙出入

可向縣政府舉發

由縣政府處罰之

至於對於違規住戶訂定罰則及鎖車部分

適法性可能會疑義

最後

有關設置柵欄部分

若是為維持社區巷道出入

並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應是可接受之方法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leo 101-03-11 17:08

感謝林律師(KLAW)的回答,但我還有疑問,可否再麻煩抽空解答?

1.請問如果我連續檢舉,市府都只發函勸告要依規定辦理而不處罰,違規的行為也都未改善,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定的罰則有何用處?又該如何處理才能促使違規的行為改善?

2.我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檢舉,市府承辦人員回覆的email只有下方註明承辦人的姓名及聯絡電話,這樣還能算是公文書嗎?

3. 另外我曾多次檢舉大樓地下二樓違規變更停車位,承辦人發函對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所設二車位均以之前移除別處車道旁之一車位市府所發「…改善完竣在案」之公文謊稱此二車位「已改善」,我曾向台電公司詢問有關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設車位阻礙出入,其回覆配電設備之運轉常需進出作電力調度之切換,又偶而需配合消防局因火災、天然災害之緊急性作電源隔離,若因停車位阻礙而使災害擴大或有人命問題,其建議為大眾利益著想請勿設車位以維護公共安全,但承辦人卻仍於公文登載「受電室及發電機旁之通道所設二車位改善完竣在案」不實之事項,使大樓住戶時時處於通道受停車位阻礙影響公共安全之危險中,是否涉及刑法第213條?

林智群 (klaw) 101-03-11 17:39

刑法是一各效力很強的法律(要把人抓去關),要件很嚴格,

不管是瀆職或使公務員豋載不實罪都沒有那麼容易成立,

市府人員回函是公文書沒錯,不過你講的情形不會構成刑法213,

如果認為明明沒有改善卻說改善了,不滿意公務員的處理方式,建議向監察院陳情,比較有效果

mingwei 101-03-10 14:41

2月中旬的時候, 我車子停在停車場內被破壞, 我要求調監視器畫面的時候, 原本我要的是某個時間內的全部監視器畫面, 結果跟我說先調一個最清楚的, 先找出懷疑的車輛後再調其他畫面的. 現在我要調其他畫面的時候, 跟我說檔案都刪掉了, 讓我覺得當初被耍了, 竟然是這樣胡瓏客戶的, 結果現在也沒辦法更進一步地追查及過濾, 請問這樣有辦法對停車場公司提告嗎? 停車場法規有監視器畫面一定要有備份多久的這種規定嗎?

你好,

      法律並無規定監視器保存期間有多久. 但建議你可以透過先向警局報案之方式,再請求警方以警局名義, 向業者索取監視器錄影檔案,或許仍有機會.

     周兆龍律師

mingwei 101-03-13 10:52
回覆 周兆龍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法律並無規定監視器保存期間有 ... (恕刪)

 

謝謝回答, 我照您的方式做了, 不過停車場說真的刪掉了, 沒辦法提供. 警察也說沒有他也沒辦法, 請問這樣可以追究停車場之責任嗎?

阿則 101-03-09 10:20

最近隔壁進駐了一間新的茶飲店,老闆是個脾氣非常不好的人。

裝潢期間,附近鄰居都聽的到他的謾罵聲。

 

事因:

3月8日晚間約七點,朋友的車暫停在他們店門口,導致老闆回家無法將車停入騎樓,他開始破口大罵,就算兩個朋友頻頻低頭道歉,他不放人,堅持要兩個友人跪下道歉,直到居民全部開始圍觀。

 

因老闆越罵越激動,類似有接近距離嗆聲的動作,我怕上演全武行,於是持手機錄影存證,老闆咆哮要告我侵害肖像權,並且叫他老婆報警。

 

警察來了,警察還沒開始瞭解狀況就一直被該老闆斥責,結果變成員警也跟他吵了起來,在另一旁錄影存證的警察也被他罵侵害肖像權,並警告和記錄該員警編號說要告他,該老闆娘又打電話要求所長前往處理。

 

大家聽他咆哮了快兩個小時,違規停車的友人理所當然被開了一張違規停車的罰單,但該老闆不但不放人,說要來相告,他吃飽等著我們(台語)。

員警說告知老闆,不讓人走就是妨礙自由。他大罵員警放走現行犯,吃案、瀆職...要求媒體來採訪、怒罵員警態度不佳,無法保護納稅人。

 

整個過程除了怒罵,一直叫我們要跪下跟他道歉,恐嚇不准錄影不然出去就被車撞死、你們無恥...等字眼,老婆媽媽家人不但不勸阻還一起出來罵人。

 

此案有報案,過程我跟警局有錄影存證。

 

問題:

1.請問整個過程,老闆有犯了所謂的公然侮辱嗎?

2.當下錄影存證合法嗎?

3.朋友車停門口紅線是屬交通違規,跟他的騎樓什麼關係?我們有侵權嗎?

4.他把騎樓裝潢南方松柵欄作公佈欄並張貼宣傳廣告,屬佔用騎樓公共用地嗎?

5.警員私下說,對方可能精神有問題,要我們不要計較並離開,但如長期造成身心恐懼,並有種被恐嚇的感覺,請問這種不定時炸彈該如何處理?

6.他有權趕走他人停在騎樓,因為他要停他自己的轎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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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菜 101-03-04 13:57

之前在路上因停車糾紛爭吵
對方言語恐嚇
去報案警察將恐嚇案件送上呈報
因是公訴
但當初本意只是想讓對方得到教訓並不想真的處分他
沒想到現在還要跑法院開庭覺得很麻煩
已經收過一次傳票也開過庭了
對方不承認有恐嚇我但我有證人兩位也已經作完筆錄
要等下一次開庭
但看在對方年紀有歲數了所以想要算了不想計較自己也不想一直跑法院
請問有什麼方法是可以盡量小事化無? 

林智群 (klaw) 101-03-04 15:21

恐嚇罪是公訴罪,沒辦法撤告,

只能替對方求情希望法官輕判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的規定,因為並非告訴乃論,所以告了是無法以撤回的。如要盡量小事化無,可以試著在法院建議願與對方和解,替對方求情,希望法官依刑法第57條從輕量刑。如成立和解,基本上法院都會從輕量刑。

 

(本回答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蕓芯 101-03-01 16:06

是這樣的,前陣子發生一個車禍,事發情況是這樣的,當時我準備下班,我的機車是停在店門口(騎樓內),路邊停放兩台轎車我出不去,剛好其中一台是我老闆的車所以我請他往前移一點好讓我騎出去,所以當時兩台轎車的距離剛好是我的一個車身,我把機車移至老闆的轎車後方,我的整台車位置已經是轎車左候輪的後方(呈直線狀),準備發車也已經起步了,起步沒多久我的車也才騎到轎車車腹的位置時,後方一台機車撞上我,我的右方後照鏡也刮到了我老闆的車,然後我與後方機車騎士倒地,結果後方機車騎士遭後面的小貨車輾過身亡,家屬對我和我老闆(路邊停車)及小貨車提告過失致死,昨天有上調解但是車禍鑑定還沒出來,家屬是要求賠償一千萬,我想一千萬不是小數目,現在的我該如何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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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 101-02-27 14:43

前己問過

主要的問題有

1l對方車道有寫"停",但現在警察態度強硬說,我是違反交通條例條第9項,

 ====>也就是有寫"停",不是支幹道,

             而是我才是違反不讓對方先行

2.筆錄時,警察問我事發狀態

    我說我己停車在路邊,可是對方不知為何一直開車過來

    警察馬上問,開車者何時發現機車

    對方也承認"發現時,己在車窗"

    顥示當時對方根本沒看路況

    所以才拖行機車一大段

 

   如果是我騎車撞轎車,轎車為何沒凹陷及車體毀損

 

3.事發照片,僅有機車,沒拍到轎車

 

   因為對方趁我倒地不起,把車挪位了,違反交道道路條例條

  也未列未報告

 

 

這位報告太離譜,又車禍發生己過了五個多月,

也就是刑事過失六個月

 

請問

1.警察態度很強硬,也過了覆鑑期(因車禍受傷,沒去調告)

   有何方法

2.真要提告,我要一定要請律師

2.如何提告,可否自己提,因為我家人不想花錢請律師,也不想打官司

  我是被撞的人,就這樣算了嗎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先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若對方真的不賠就要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不一定要請律師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輝 101-02-24 17:21
請問..我跟公司之間有勞資問題?跟民事問題? 因我有詢問過一些律師? 但是好像都得不到解決的方法? 如果委任律師是不是要錢?我沒辦法跟公司比...她們都請律師萊處理了..我又不懂法律!也沒收入跟資金!我該如何處理?法律扶助基金會,也要是會員才有幫忙..我有問過了..她們提供法律諮詢.因為公司寄律師函給我..我真的不知如何處理..內容是..我在公司任職時.有發生過車禍.賠償了400萬.保險賠370..不足部分公司有先處理!問?我在上班時間開公司車發生事故跟公司無關嗎?我是違規停車發生意外就錯都歸我嗎?如果公司要我付這筆錢時是不是開始就要讓我知道?還是公司有權跟我討這筆錢?請問大大我該如何處理?
民法第188條規定 公司確實對你有求償權 至於你們兩造可能分擔的數額 可能還是要依造你事故發生具體狀況判斷 如果你顯有重大過失 我想法院原則上會同意公司對你求償 以上供參考
yukino 101-02-17 14:59

請問各位律師
我們家有一塊地
分別有我大伯 跟我爸爸共同擁有的
其中這塊地共有兩棟房子
大伯那棟 是給他分居的妻子一個人住

兩棟房子前方有一塊前庭
是用來停車以及出入用的
為共同擁有地

大伯已分居的妻子
讓她女兒跟女婿來我們這裡工作
他們搬了一些做食物的器材  在假日的時候來做一些東西賣
機器聲很吵雜  講話聲音也很大
實在讓人受不了

想請問
對方沒問過大伯 也沒有問過我父親
我們有沒有權力  可以讓他們不要來這裡做??


-

 您好:

      您父親與大伯共有一筆土地,依法律規定是二人得共同使用該土地,除非當初有分管契約之約定,即土地之某部分由誰使用之協議時,則可以就共有土地之特定部分之單獨使用,其他共有人不能干預使用,除非其使用已有損害共有物之本質時,再者如果有約定土地某部分由何人使用而未約定使用期間時,通常會依其土地上之建物之使用年限作為分管使用之期限,如果您長輩已有約定某部分由您大伯建屋使用,則該建物之居住使用人,您大伯可以決定,至於現使用人因居住使用而發出令社會一般人難以忍受之噪音時,建議可以請環保局人到場量分貝,或請管區規勸

yukino 101-02-22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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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您父親與大伯共有土地,所以您父親與大伯都有權利使用這共有土地,如果當初有約定該土地之某一部分由大伯1可單獨使用,則該部分之使用權為您大伯,倘您大伯願給他已分居之太太使用,也是合法,如果當初未約定該部分由您大伯使用,則您父親亦可使用,此時您已分居之伯母之使用已妨害了您父親之使用權利,則您父親可依民法第821條規定向法院訴請您伯母停止使用,將部分返還予您父親及大伯,

雪奈 101-02-17 00:48

年前我妹妹的友人向她借車,並承諾會幫忙攤還車款,也承諾會繳納稅金
(有點像是借我妹人頭去買車,總之車子是在我妹名下但實際上從頭到尾車子都是她友人在使用)
但直到年,我家開始收到一些監理站的單據跟存證信函之類的,發現此人拖欠稅金未繳
手機也已經停話聯絡不上,因為我妹身體不好沒辦法工作也沒有收入,加上不諳法律
所以就一直拖著沒處理,可是後來陸陸續續又收到停車繳費單
車子跟人卻一直找不到
因為上次我妹去報案的時候警方不知道怎麼跟她講的讓她打消了報案念頭
經過她的轉述我也聽不太懂到底當場狀況是什麼

請問這種狀況可以去報案告他侵占嗎?
那輛車子目前監理站的資料是總共欠款38000~40000左右
如果要告他侵占這筆款項需要先行繳納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1-02-17 11:03

可以提出刑事侵占罪的告訴,提告前,不用先繳清欠稅。

小玉 101-02-10 10:08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去年年底我母親開車行經產業道路上,因要閃避對向機車所以停車讓對向機車通過,因為對向機車速度極快撞上我母親的車導致機車車主送醫不治,目前我們保險員有去申請交通事故初步分析表,該表註明對方機車車主1.抽血值226.8mg/dl 2.駕駛執照逾有效期 3.行車執照有效期屆滿 未依規定換領而行駛  而我母親則註記尚未發現肇事因素以下空白 , 通常發生這樣的情形我母親還會有責任上的問題嗎  ? 還有對方家屬一直請我去跟保險業務員索取保險金,那我應該要如何自保?因為保險員已告知理賠金會申請不下來,所以對方家屬一直無法接受這個結果

小玉您好

關於您所提問題答覆如下

警察局所做出之研析初判,通常僅作為參考之用,如果雙方對此初判有問題仍可以請求送交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該鑑定報告才會被檢察署或法院拿來作為有無肇事責任之依據

一般來說保險公司對於車禍案件,會等到有鑑定報告出來,才會做進一步是否理賠出險之動作,對方雖然一直催促您向保險公司爭取出險,不過建議您還是要先與保險公司洽談後再處理

吉利 101-01-07 20:06

大樓管委會侵占我的停車權力>>>租給別人~不當利益                                                      管理員隨便 把我家斷水斷電    拉下鐵門不讓我進出       公共設施不讓我使用~~~~請問要如何提告

蔡明哲 (阿哲) 101-01-07 20:31

 要先確認你們大樓停車位是哪種性質?

大樓管委會的行為恐有強制罪嫌的疑慮。

dahliaki 101-01-04 23:18

一、車禍發生日期: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2011/12/16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為汽車駕駛 - 無受傷
我方為機車駕駛 - 膝蓋/腳踝/腳背多處擦傷

有送急診以及持續治療,未開驗傷單,但預計申請診斷證明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並且製作談話紀錄,現場未被破壞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不清楚,未申請保險理賠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
 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擦撞地點為無號誌路口
我方機車表速約為40~50
對方車速不明

對方為汽車由對向車道迴轉右轉轉彎車,我方為機車車道直行車
於巷口發生擦撞,我方機車擦撞汽車後方汽車車道呈現夾角45度,
我方向右倒地,人則是向左摔至地面。導致膝蓋/腳踝/腳背皆有擦傷以及瘀青。
擦撞後立即報警,未移動車輛。


文件紀錄:
警方於談話紀錄上描述為我方看見前車打右轉燈後,立即煞車,未提車
輛為左方右轉。紀錄後段則為傷勢以及車損(雙方無車損,對方無受傷)

路線圖上畫著汽車方於同向內線道,於機車行駛方向左前方右轉巷弄,

目前進度:
已送調解委員會,將進行調解。惟對方表示車子是公司的車,因擦傷無法出車送貨
應將賠償烤漆費用。 (不確定是職業是否為駕駛)

六、問題:

1.依照路權看來: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轉彎時應注意而未注意後方來車,
對方駕駛之汽車應為肇責主因,但是警方紀錄疑似對我方不利,未來是否會造成刑事
訟上不起訴或是敗訴因子?

2.目前將於調解內主張對方應賠償
a.補習班薪資(可出具請假證明),晚間家教兩星期(僅有簡訊證明請假以及不發薪)
b.因傷口範圍大,無法淋雨所導致之額外計程車費用
c.醫療費用
以上三項加總加總約略一萬元上下,如此要求是否合理?

3.若以上調解未成立,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直接請警方移送還是自行至地檢署提訴較為合理?

4.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時機點以及賠償是否應加入精神賠償?大
面積擦傷疼痛折磨實在令人惱怒!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廖修譽 (yvesliaw) 101-01-05 09:48

1.依現行修正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就如您所述,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所以直行車是有路權的沒錯,不過如果警察沒記載清楚(有時候可能故意迴護對方),記得一定要要求鑑定,鑑定鑑定委員會要雙方再到場作說明,會將當時行進路線都要求的很清楚,如果確實事實發生事如您述,釐清責任後,對方應該是肇事主因的(但是相對的您也可能會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次因)

2.如果您提出之證明,計有不能工作損失,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還有其他修車費用等,都可以提出來;依您所述,一萬元在這種案件,還不算多,甚至加上慰撫金,還可以更高一點(因為通常對方談判時都會砍價)

3.直接提出刑事告訴,成立之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民事賠償時記得要連帶告公司);民事賠償時可以依如上法律規定的項目全數加入,如果對方很惡劣,記得不能退讓,可據理力爭,法院判決通常也不會讓對方太好過;如果對方態度還不錯,就可自行斟酌賠償金額高低了

網站管理員 100-12-23 15:28

簡單的說就是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法律,其目的在於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

勞動基準法適用那些行業?目前勞動基準法適用於下列行業:

農林漁牧業。 礦業及土石採取業。 製造業。 營造業。 水電煤氣業。 運輸倉儲及通信業。 大眾傳播業。 其他顧問業中之驗船師事務所。 保險輔助業中之海事檢定服務。 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汽車租賃業、船舶租賃業、貨櫃租賃業、其他運輸工具設備租賃業) 新聞供應業。 出版業。(新聞出版業、期刊雜誌出版業、書籍出版業、其他出版業、有聲出版業、雜項出版業) 廣播電視業。(廣播業、電視業、廣播電視節目供應業) 停車場業。 獸醫業。 電影片製作業。 電影片發行業。 汽車修理保養業。 電器修理業。 機踏車及自行車修理業。 洗染業。 其他凡用發動機器從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之事業。 銀行業。(含信託投資業) 加油站業。 環境衛生及污染防治服務業。 金融及其輔助業。 資訊服務業。 觀光旅館業。 信用合作社業。 證券業及期貨業。 國際貿易業。 汽車零售業。 綜合商品零售業。 建築及工程技術服務業。 國會助理。 保險業。 動產業。 廣告業。 設計業。 商品經紀業。 顧問服務業。 租賃業。 其他工商服務業。 個人服務業。 電影片映演業。 法律及會計服務業(律師、會計師除外)之工作者。 社會福利服務業。 醫療保健服務業(醫師除外)之工作者。 公務機構技工、駕駛人、工友。 公務機構清潔隊員。 國防事業非軍職人員之工作者。 批發業。 零售業。 旅館業。

※ 註: 下列各業工作者自八十八年一月一日起不適用勞動基準法:(自八十七年七月一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適用勞動基準法期間之權益,均依該法規定辦理。)

公立醫療院所(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公立社會福利機構(技工、工友、駕駛人除外)之工作者。 依立法院通過之組織條例所設立基金會之工作者。 個人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

 

資料來源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Tony 100-12-11 22:18

現在住在台北市,要有個固定車位真的很難…先說明一下我目前住居的狀況如下,四樓公寓起造時土地並沒有蓋滿,土地所有權狀有55.66坪,建物總面積32坪,其餘空地可歸畫出四個車位還有剩,目前都是一樓住戶在使用中…但2-4樓都有共識,希望一樓能讓出給大家停車使用。如果與一樓協商不成的話,對一樓住戶提出告訴!是否有勝訴的機會呢?要引用何種法條或法源呢.??? 拜託專家了!謝謝!!

阿寶 100-12-04 05:15

我剛下班開車去我女友家載她..到了她家門口發現很多機車停在她們店門口(她家開早餐店) 前後都停滿了汽車機車~而我就停在店門口...(車子左邊駕駛座部份約3分之1超出白線) 停好車以後我就去叫早餐然後過沒多久就聽到很大聲的碰撞聲。。跑出去之後看到兩部機車倒在大馬路中央(那條路蠻寬的)地上散落一地機車零件~之後我看到我車子的後保桿及左後方大燈被撞壞了(沒移動車輛)!我看到大馬路中央那兩輛機車及我車子後保桿和左後車燈時 看受損程度就大約看得出來機車時速不慢(可是事後警方衡量後卻說時速60?)但現場地上根本無剎車痕跡 只有機車倒地擦傷滑行的痕跡。。而機車B的駕駛說她速度不快啊~則機車A的駕駛卻說事發太突然不知道怎麼回事 之後報警後警方到場拍照蒐證及測量距離。。我當下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
之後我女友家人說有看到一輛機車(A)騎很快從我車子後保桿撞上後接著一輛機車(B)疑似剎車不及跟著撞上前方機車(A)! 兩輛機車都是年輕的女生~機車A的駕駛輕傷(但機車受損嚴重)則機車B的駕駛重傷手腕骨折 手肘骨頭斷裂 牙齒也撞斷了好幾顆 (機車受損輕微)
事後警方詢問機車A的駕駛怎麼回事 駕駛說不知道 則機車B駕駛說的內容跟我說的一樣!(我事後將車子開去維修廠時 維修師傅一看到我車子後保桿和左後方大燈組被撞壞時就跟我說:這輛機車應該騎很快喔 不然怎會撞成這樣?)

第一:車禍的地點是很寬又很直的道路(沿路無紅綠燈) 第二:時間點是早上大白天 天氣很好 第三:道路寬約60米 (快車道約4線道 慢車道兩邊各一)第四:機車B無重型機車駕照

重要的一點:我車子雖然是違規停車 但是是機車A先撞擊我車子後保桿後才去撞擊機車B。。試問 刑責上的肇事傷人的肇事者 是我還是機車A?!
現在肇事初步判斷 兩台機車皆屬未注意前方行車狀況 而我是 未依規定緊靠道路右側 !我想請問一下 三人的肇事責任百分比約多少?而我呢?還有 究竟是誰才是肇事主因?現在未有剎車痕 該怎麼判斷機車A(撞我車的那人)的行駛路線及車速?

 你違規停車民事責任之外,也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部分,你的過失比例應該看鑑定報告及法官就全部事實證據而定,我認為你可能會被認定有三分之一的責任

阿寶 100-12-05 17:53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違規停車民事責任之外,也有刑事責任民事責任部分,你的過失比例應該看鑑定報告及 ... (恕刪)

 謝謝陳律師~~有個問題想再請教一下..我知道我有屬於違規責任..可是過失比例的話 我最近上網查了一些資料~很多人說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是不會判別責任百分比的?是這樣嗎?!

因為當初發生時 第一輛撞我車子的那輛機車事後跟第三方(受傷比較嚴重的那位)家屬說 是我要賠償她們兩人(包含一切費用) 而第三方也要賠償她們第一方 ...  ! 我想請教一下 如果說我佔約30% 那我究竟是該賠償哪一方呢?! 因為我不太清楚...所以想了解一下~~而且第三方的賠償金額在我初步估計起碼超過15萬(含醫療費用) 我實在負擔不起... 所以想了解一下 我究竟該怎麼賠償?賠償的是哪一方?! 而現在第三方駕駛她無持有普通重型機車駕照..所以第一方就給我們的感覺就是想把一切責任推到我們身上..(因為我違規停車 而第三方則是無照駕駛) !

阿寶 100-12-05 18:02

 陳律師 ~~ 還有就是  事發當下 第一方撞我車子的那位駕駛在警方到場要做筆錄時 推託?一切都事發太快 不曉得發生什麼事 .. 所以她的筆錄是她媽媽跟警方敘述的~但簽名是當事者 !

而我沒親眼看到事發過程..而是在場有目擊者轉述給我聽的 !

我想請問一下 因為現場無煞車痕且我車子的後保桿和後燈組經修車廠師傅看了之後說是由側面撞擊而不是正面 ~ 但是警方的現場圖卻是畫正面撞擊 ...我當下有跟警察?她應該不是正面撞擊的吧?警方就很淡的問我說:你有證據證明她怎麼撞的嗎?還說現場圖只是畫個大概而已 .. 那這樣子我該怎麼辦 ?! 且處理事故現場的交通警察幫我做酒測時態度很差(可能是因為受傷的那兩位是女孩子 而又是騎車 我卻沒事)  還說如果她們法律比較熟悉的話 可以對我做全部求償 ?! 是這樣嗎? 且警方去醫院替第三方做筆錄時也很潦草 就只是問說有沒有喝酒 和拿現場圖大約說明一下 就叫她簽名了!

阿寶 100-12-04 05:03

我剛下班開車去我女友家載她..到了她家門口發現很多機車停在她們店門口(她家開早餐店) 前後都停滿了汽車機車~而我就停在店門口...(車子左邊駕駛座部份約3分之1超出白線) 停好車以後我就去叫早餐然後過沒多久就聽到很大聲的碰撞聲。。跑出去之後看到兩部機車倒在大馬路中央(那條路蠻寬的)地上散落一地機車零件~之後我看到我車子的後保桿及左後方大燈被撞壞了(沒移動車輛)!我看到大馬路中央那兩輛機車及我車子後保桿和左後車燈時 看受損程度就大約看得出來機車時速不慢(可是事後警方衡量後卻說時速60?)但現場地上根本無剎車痕跡 只有機車倒地擦傷滑行的痕跡。。而機車B的駕駛說她速度不快啊~則機車A的駕駛卻說事發太突然不知道怎麼回事 之後報警後警方到場拍照蒐證及測量距離。。我當下根本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情
之後我女友家人說有看到一輛機車(A)騎很快從我車子後保桿撞上後接著一輛機車(B)疑似剎車不及跟著撞上前方機車(A)! 兩輛機車都是年輕的女生~機車A的駕駛輕傷(但機車受損嚴重)則機車B的駕駛重傷手腕骨折 手肘骨頭斷裂 牙齒也撞斷了好幾顆 (機車受損輕微)
事後警方詢問機車A的駕駛怎麼回事 駕駛說不知道 則機車B駕駛說的內容跟我說的一樣!(我事後將車子開去維修廠時 維修師傅一看到我車子後保桿和左後方大燈組被撞壞時就跟我說:這輛機車應該騎很快喔 不然怎會撞成這樣?)

第一:車禍的地點是很寬又很直的道路(沿路無紅綠燈) 第二:時間點是早上大白天 天氣很好
第三:道路寬約60米 (快車道約4線道 慢車道兩邊各一)

重要的一點:我車子雖然是違規停車 但是是機車A先撞擊我車子後保桿後才去撞擊機車B。。試問 刑責上的肇事傷人的肇事者 是我還是機車A?!
現在肇事初步判斷 兩台機車皆屬未注意前方行車狀況 而我是 未依規定緊靠道路右側 !我想請問一下 三人的肇事責任百分比約多少?而我呢?還有 究竟是誰才是肇事主因?現在未有剎車痕 該怎麼判斷機車A(撞我車的那人)的行駛路線及車速?

100-11-19 23:24

律師您好~
本人駕駛自小客車由自宅地下停車場駛出
車頭剛駛出道路、車身尚未離開電捲門且車速低於時速5公里
逆向超速而來騎乘機車發生擦撞
對方有受傷住院2天 即出院

申請交通初步研判表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無肇事原因
第一次調解對方要求12萬元賠償
第二次調解又變成62萬元賠償
調解不成立
對方已向法院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想請教您:
1. 法院認定過失傷害會成立的可能性高嗎?聽分局警察說只要有人受傷,過失傷害幾乎會成立,初判表只是法官的參考。
2. 從未上過法院,請問偵查庭有何需要注意? 之前證物(照片和監視錄影)都交給警方,是否還需準備一次?
3. 如果堅持只理賠醫療的部分,會對案情有影響嗎? 被這種存心想獅子大開口的人,非常不能認同
4. 本人為家庭主婦,需要照顧小孩,假設過失傷害成立,最差的情況會是如何?

蔡明哲 (阿哲) 100-11-19 23:55

實務上通常是這樣沒錯,原因很多,就不多說了。不過如妳認真主張,且法官也很認真的話,是有可能爭取到不起訴或無罪判決。

如果被起訴或判有罪,有沒有和解或有沒有誠意和解,當然會成為量刑輕重的依據,不過你的情形,縱然判有罪,、大概多會判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可以易科罰金,不需入監服刑,只是妳會有前科罷了。

妳之前提出的資料,原則上警方應該都會移送給檢察官,如果妳不放心或有意見要表達,建議你可已具狀表示意見。 

靜水 100-11-25 09:22

 請教=法律沒有真正的公平正義嗎?

機車就一定是弱者?即使嚴重違規?拿張醫療證明就是有理?

機車受傷是自己違規造成的,真的受害倒楣的對方還得乖乖掏錢?要不到公理?

阿任 100-11-12 12:59

事情發生在100年的9月7日有員警打電話至我家表示我於9月6日在(山上)地名有紅燈.剛好那時我不在家我母親接聽電話.我媽像員警表示我為職業軍人目前不在家.該員警表示請我回家時於夜間22時以後回電給他.因為他夜間22點以後值班.我於9月8日大約22時20分左右回電話給該員警服務處.該員警問我於9月6日是否有經過山上.我回答有.該員警又問我是否知道我紅燈.我回答沒有.該員警說"什麼沒有.你明明有紅燈我有叫你停下來".他從頭到尾都沒看到任何警察.且也沒紅燈.我當然理所當然回答.沒有.為了這件事情我們各執一詞而爭執.最後該員警說我態度十分惡劣.我認為我沒有做的事情我為什麼要去承認.該員警直接嗆我說要將我的交通違規轉交憲兵隊.還口氣很差的對我說"你哪個單位的?"我回他說我在大內營區.她說"大內營區哪個單位的"最後我實在不想在談下去把電話掛斷.後來23點多他又打電話來叫我媽叫我起床聽電話.我爸被電話吵醒我爸就接起電話.該員警直接對我爸說"叫你兒子準備接罰單吧"我爸認為這句話彷彿有恐嚇的意味且再23時打電話來吵醒人口氣還這樣十分惡劣.我爸為了這件事情投訴該員警.

於100年10月12日投訴台北督導室.我爸反員警影響到人家睡眠.且不只直接問"你哪個單位的"亦直接說"你準備接罰單吧"

 

而過沒幾天約10月18日.我收到直接就是兩張紙上面述說."本案經舉發單位查覆.違規"紅燈及經警鳴笛攔檢不停.拒絕接受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依法舉發並無誤.本案仍請台端於100年11月15前.持本函到站繳納新台幣合計5700元罰款結案.罰款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而在此事件中與警員對話中.我亦有提及.如果你想賴我.也麻煩您提出證據好嗎?或著路口監視器拍到皆可.我願意支付罰單.但在我收到上面內張紙.亦有另外張紙是敘述著案發內容.

 

內容如下:本案經查本分局警員於100年9月6日20~22時輪值家互訪查勤務.20時20分於本市山上區178線與南140線路口時發現車號xxxx-xx自小客車紅燈(178線明和里往山上方向行駛)即當場示意實施攔檢.該自小客車駕駛人立即將該車煞停於該員警騎乘警用機車前.該員警見狀即鳴笛並以手勢示意該自小客車駕駛人將車挪移停置路旁接受盤查並欲蒐錄.惟該自小客車駕駛人見狀隨即加速向178線往山上區農會方向逃逸.該員警當時雖有攜帶錄影蒐證器材.尚來不及蒐證.然可確認該自小客車車號係xxxx-xx無誤.即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0調交通勤務精查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稽查.該原因紅燈及不服稽查取締等2項違規事實與以逕行舉發.次該員警為求補全事證於9月7日13時至電詢問,適x君不在.x母接聽.該員警乃流服務處所公務電話請x君聯繫.x君於同日22時30分.撥打電話至該員警服務處所說明.證實該車卻係x君駕駛無誤.惟否認上開違規事實.粽上.該員警發現車號xxxx-xx自小客車紅燈違規行為.駕駛人不符指揮稽查而逃逸.依法製單舉發.乃依法令行駛警察職權.核其行政程序.亦屬周全慎密.建請.貴站依權責逕予卓處並函復陳述人x君知照.

 

有幾點問題想詢問懂法律的好心人士.

 

1.當時該員警正輪值家互訪查.該員警表示有看到我紅燈及攔查未停.但我從頭到尾都沒看到半個人.交通違規是否算是成立??

2.該員警稱有帶蒐證器材但來不及蒐證.然可確認該自小客車車牌為xxxx-xx無誤.寂然能再夜間20時20分確認為xxxx-xx為該車.為什麼還需要打電話求證.而且無相關照片及監視錄影帶存證.這樣交通違規是否算是成立??

3.該員警對於交通違規是否有權不管是否會影響他人睡眠.任意時間致電訪查?

4.員警於致電時.提及要將我的交通違規轉送憲兵隊.以及嗆我哪個單位的.感覺就像是外面人家流氓打架.問"ㄚ你住哪裡的?".此些行為是否恐嚇能成立?

 

請問現在社會上.是否不用任何證據只要警察一面之詞就可對人民開罰?.那是不是以後自己當警察.誰讓我不愉快.我只要去跟著那個人的行經路線.在詢問他是否有經過.我隨意掰出以上的事件.即可對人開罰了?

這樣社會還有公理嗎... 那大家去拼警察就最大了不是嗎...

 

請懂法律的好心人幫幫忙.很生氣想提告.卻因不懂法律無法確定該事件該如何處理... 拜託了.

小曹 100-11-01 15:47

他們在10年前巷底開設一個停車場出入口有設一條道路,

那條路從我家 旁邊經過,在今年我們才發現他們所設的道路有一半是我們的,

另一半是 國有土地 我們有寄存證信函給他們使用人,

通知他們他們真的要使用這條道路, 請他們依價購買,

他們不要他們要用連署去徵耶這條道路,

這條路的產生 是因為我家後面有一條新開闢的道路,

他們為了方便自行開設這條道路 都沒告知我們,

雖然我是今年土地重新量測才發現的,我去市政府區公所 問過了,

這條道不是所謂的既有道路,是為私設道路,

他們真的連署成功的 話真的要讓他們無償使用嗎?

 有上半段鄰居如果要用錢購買,他們可以不走這條路因為他們主要

不是從那裡出入,現在只有在那停車的人要使用那條路,

其實他們只是不想繞遠路 和將車子調頭從原來的出入口出去而以,

真的很煩想走又不想附錢購買

都沒想一想地主的地也是用錢買的,其實真的他們是真的要這條路走嗎?

那條路寬約兩米3長7米吧

要收回這土地我們也是被逼的,有幾戶鄰居在我們前面買了約0.3坪土地

跟我們要價16萬,本來我們想用他們在使用的道路交換,他說土地道路要讓他們

無償使用,那0.3坪土地要用16萬跟他購買我整氣炸了才會走到這要圍路這條路

Victor 100-11-01 14:25

律師你好,

我因貪圖一時方便, 停在某一對外社區的停車格未登記繳費, 後來等到我去開車時

車子被鎖了, 並且要求一千元的罰款, 並且他們說有公告類似管理條例,

請問這樣合理嗎? 他們有權這樣做嗎?

 

rochdaelana 100-10-21 10:45

97.06時在台南永康買約13年的中古大樓(長X建設建的), 前屋主(前長X建設員工) 原本透過仲介公司賣房子+3個平面停車位, 改成賣房子+2個平面停車位 ,另一個同時賣給負責這個案子的仲介(住同社區).
物權狀約30坪+ 共用部分是94/10000; 土地權狀是50/10000.
住進來後, 聽鄰居說: 當初這3個車位還是屬於長X建設(應該是沒賣完),社區管委會跟長X建設間有些糾紛, 社區管委會原本要對長X建設的這3個車位提出假扣押,但這3個車位的產權已過戶給前屋主. 所以社區管委會對長X建設跟前屋主恨之入骨.當下我也不管這麼多,反正產權已經很清楚過戶給我.
100.05社區管委會收到臺南行政執行處的動產拍賣通知公文,
要對長X生活科技公司(長X建設應該是倒閉後更名)的土地資產33/10000 進行拍賣, 這被拍賣的土地資產33/10000就在我住的社區. 社區管委會覺得奇怪長X建設怎麼可能還有我們社區的產權, 查不出來是誰的土地持分被拍賣. 管委會覺得應該是當初長X建設過戶給前屋主的那3個車位有問題.
當時我詢問過前屋主,他說車位的產權是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並沒有含在土地權狀; 我也找負責我買這間房子代書,她的回應是:他是依照前屋主所提供的建物/土地權狀資料,已經全轉移到我身上. 我問她:車位的產權是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那是否也有含在土地權狀? 她說:他查不到前屋主更早以前的資料.
給我感覺已經不關她的事. 後來我跟同棟大樓五樓的(有1個車位)借建物權狀(81/10000)跟土地權狀(61/10000), 發現五樓的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比我少約13/10000, 但土地權狀比我多11/10000. 我也去過永康地政事務所確認過,地政人員也說覺得奇怪:我的共用部分比5樓多,看起來正常,但為何土地權狀的持分比5樓少??
由此推算我住的大樓,停車位產權是共用部分跟土地權狀都有持分. 我再跟前屋主反應,他說會找律師跟長X生活科技公司處理, 之後前屋主消失的無影無蹤也不接電話.

對於這個事件,我有些疑問跟問題,需要有法律土地專業人士回答:

(1) 請問:我必須去哪個單位申請才能找出證明100% 確認,我的停車位產權是只
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 還是也含在土地權狀??
也可以申請到同一棟其他住戶的產權證明嗎?? 如何申請??


(2) 請問:如果確定停車位是含在建物權狀的共用部分跟土地權狀, 那表示我的停
車位產權少了含土地持分22/10000, 那我必須要告前屋主詐欺,要他歸還我少
掉的22/10000土地持分, 我必需準備甚麼資料才能對前屋主提告??
22/10000土地持分要的回來嗎? 是不是要附帶民事賠償??


(3) 請問:我必須提出我的停車位產權跟同一棟其他住戶停車位產權不同的證明資
料, 才可以對前屋主提告嗎??
     如果我先提告,到時法院會去調查嗎?


(4) 請問:土地代書的職責只負責動產產權移轉工作, 不需要去查明要移轉
動產產權是否有問題嗎??


(5) 請問:臺南行政執行處的動產拍賣公文, 註明: 得標後這33/10000 土地持分
不點交. 不點交是甚麼意思?? 不能過戶嗎??


感激不盡...........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21 11:02

建議先去當地地政事務所申請相關建物、地號的所有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所有人異動資料,再逐一比對所有權人及持分比例。

zozo 100-10-13 09:48

小妹在上班途中.行經沒有交通號誌的產業道路十字路口貨車撞上.造成我的肩胛骨骨折.對方擋風玻璃破裂.我是直走~對方是在我右方路口也是要直走.我有查路權的部份是我要禮讓它過.但問題是我在路口有先停再騎.騎到一半對方沒煞車的撞上.對方的左車頭撞上我右車身.我有請道路初步分析是我佔7成對方3成錯.初步分析寫我方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停)指示致肇事.他方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減速慢行並作準備停車之準備肇事.請問這樣我的錯比較大嗎?我在做比錄時就有跟警方說我有停下看再騎.但他分析這樣寫~這樣真的是我的錯比較多嗎?對方是完全在路口都沒煞車.對方保險公司就是咬定我是錯7成~所以他只願意賠3成的金額~對方是都推給保險公司去理賠.請問大大們~我如果再去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是不是一樣結果ㄋ?對方在和解都是採被動的.都是我方主動去講的.這樣是不是沒贏面.有跟對方說要告他過失傷害.他也說沒關係.請問大大們我是要接受那3成還是要告他ㄚ

 我認為,再申請鑑定也許會得到與初步鑑定相同的結果。除非你有相當的證據可以證明原先鑑定的內容有誤,否則你要翻案的機會不高。

刑事部分你還是可以提起告訴的,民事部分你提告大概也會以鑑定報告的內容作為判決基礎。

zozo 100-10-13 09:46

小妹在上班途中.行經沒有交通號誌的產業道路十字路口貨車撞上.造成我的肩胛骨骨折.對方擋風玻璃破裂.我是直走~對方是在我右方路口也是要直走.我有查路權的部份是我要禮讓它過.但問題是我在路口有先停再騎.騎到一半對方沒煞車的撞上.對方的左車頭撞上我右車身.我有請道路初步分析是我佔7成對方3成錯.初步分析寫我方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停)指示致肇事.他方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減速慢行並作準備停車之準備肇事.請問這樣我的錯比較大嗎?我在做比錄時就有跟警方說我有停下看再騎.但他分析這樣寫~這樣真的是我的錯比較多嗎?對方是完全在路口都沒煞車.對方保險公司就是咬定我是錯7成~所以他只願意賠3成的金額~對方是都推給保險公司去理賠.請問大大們~我如果再去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是不是一樣結果ㄋ?對方在和解都是採被動的.都是我方主動去講的.這樣是不是沒贏面.有跟對方說要告他過失傷害.他也說沒關係.請問大大們我是要接受那3成還是要告他ㄚ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14 15:12

車禍案件過失傷害罪的告訴期間是六個月,請注意不要逾期。縱然經過鑑定你的責任比較重,但既然對方就車禍發生有過失責任,建議趕快去提告,並請求覆議鑑定,這樣對你較有利。

wars 100-10-02 20:05

在台灣停車機車常常都會被搬動。

請問有沒有法規說一個機車停車格只可以停一台機車

如果機車被搬動而受損,請問有哪些法例可用?

我到警局報案,警察根本就沒有用心去找犯人,請問可以去哪投訴?

如果我在我自己的機車上加裝釘子以防他人搬動,這樣有沒有違法?如果有,是什麼法?

 如果你的機車因為他人的搬動而受損,可以向對方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如果對方故意毀損你的機車,還可以告對方毀損器物罪(此罪不處罰過失)。

 

wars 100-10-05 17:40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你的機車因為他人的搬動而受損,可以向對方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如果對方故意毀損你 ... (恕刪)

所以還是要先找到人吧。 

我到警局報案,警察根本就沒有用心去找犯人,請問可以去哪投訴?

如果我在我自己的機車上加裝釘子以防他人搬動,這樣有沒有違法?如果有,是什麼法?

那有沒有規定一格只可以停一台

Daniel 100-09-09 13:01

今年六月間因停車在自家社區停車場非停車格處遭到社區主任委員鎖車,於是提出強制罪告訴。開了一次偵查庭後檢察官於7月14不起訴,檢察官使用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356號判決指出「強暴脅迫之對象須以『人』為要件,由於鎖車時被害人不在場,自無從對人施強暴脅迫,與刑法304條第1項(強制罪)不符」

後來我提出再議,再議內容提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650號判例「刑法第304條之強暴脅迫,祇以所用之強脅手段足以妨礙他人行使權利,或足使他人行無義務之事為已足,並非以被害人之自由完全受壓制為必要。」並提出「被告將車上鎖,乃間接強脅本人不得在社區公用道路隨意停車,確實也間接施用強暴脅迫

但高院檢察署卻僅再次強調最高85年度台非356號之判決,並無對我提出之理由做回應,駁回我的再議。

想問大律師,難道此行為不構成強制罪嗎?謝謝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九條,社區的管理服務人可以對於住戶違反共用部分的使用方法加以制止。你的案子,即便是構成要件該當,社區的管理服務人還是可以主張他們的行為係屬於法令授權範圍內,因此它們的行為有阻卻違法事由,不構成犯罪。

oboe 100-08-24 00:11

您好,我於8.23日在復興鄉高義村附近被一台摩托車尾
上面載著兩個原住民青年,一路上不斷對我逼車造成我好幾
次差點撞上會車的砂石車或自小客車(台七線路很小條)
一路上挑釁了約30分鐘 他們一開始問我有沒有帶打火機
我說我不抽煙,接著騎車的少年就叫我在路邊停車(我被逼了30分鐘)
所以我就停在旁邊(約台七線25公里處)接著騎車少年一句話都沒說
就拿石塊往我頭上敲下去,幸好當時有戴安全帽,接著發現我沒怎樣
又繼續敲直到把我擋風片給敲掉,接著又用腳踹我,我並不認識對方
一路上我也無任何挑釁動作、超車等等,目前已經報案了,不過派出所
警方說那山上大多為一些遊手好閒的少年,告了他們也沒用,也找不到
他們的人(意思就是叫我不了了之)所以我是跑回山下才報案的,有辦法
避免員警這種心態嗎?還有對方這樣的行為已經構成傷害了吧?(我有
去公立醫院驗傷了)關於拿石塊直接敲我頭部是否已經構成蓄意殺人
還有我那時候看少年眼神飄忽不定,我是否可以要求對方驗尿呢?還
有哪些可以提出告訴的  麻煩解答  以防以後再有人在北橫遭受攻擊!
感謝不盡!!

郭詠晴 (律師) 100-08-24 12:41
回覆 oboe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於8.23日在復興鄉高義村附近被一台摩托車尾
上面載著兩個原住民青年,一路 ... (恕刪)

您好,您的問題大致答覆如下:

1.對方純粹逼車的行為有可能構成強制罪。

2.請在報案時向警方索取報案三聯單,如警方避而不給可向督察室檢舉吃案。

3.傷害或蓄意殺人必須看整體犯罪行為認定,檢察官或法官認定亦有可能不同。本件案情重點應該在舉證的確是被告對您做出犯罪行為的部份。

4.驗尿是屬於刑事訴訟法所規定強制採證的一種,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才能進行。

郭詠晴律師 02-2707-8007

 

oboe 100-08-25 15:10

 不好意思  若關於求償方面  約多少為較合理之價格?

安全帽有損毀  看醫生驗傷   以逼車造成的恐懼(精神損害)

大約可以求償多少?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  所以還滿棘手的

阿逄糸韋吉吉 100-08-04 13:23

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一台自小客車開車停上人行道已五至十分鐘多,因停在我們旁邊,

加上我心情不是很好,而人行道並不能隨意停車,我便前往跟他說:

「你不知道人行道是不能停車的嗎?」

我當時是用台語跟他說,但他非但不開走卻說:「怎樣?」

我便再重複剛剛的話,叫他開走,對方卻還是說:「怎樣?」

而當時深夜一點多,他打開車門,我也把他車門拉開,

起初我以為他打算要解釋或理論,但他卻一下車就開啟後車廂躬身欲拿起球棒,

而我當時在他身後便架住他左右手,他右手掙脫並對我頭、臉出拳八至十次有,

毆打我右臉部面積,範圍是額頭、眉毛、眼睛及鼻樑,

事後女朋友認識的朋友在沒過多久趕到現場(女朋友的女性朋友通知),

二位友人一到現場便將我們拉開,對方隨即拿出球棒漲開氣焰一副凶神惡煞樣,

我朋友便跟對方說對不起要他離開因為我有喝酒,我則說別走要叫警察來講,

事後我便報警驗傷驗傷單上敘述我臉部、眼睛、鼻樑挫傷、輕微腦震盪

而事後經過了三天,我的頭依然會頭痛、頭暈及噁心反胃,

右眼在事發隔天瘀青,鼻腔有瘀血,但血沒有從鼻腔流出來,而是卡在鼻腔中。

 

過了三天,因為我當時去驗傷的急診醫師告訴我如果頭痛頭暈持續要去高醫就診,

第四天我便前往高醫就診,也有將自身發生情形告訴醫師並開立診斷書,

我掛了腦神經內科和耳鼻喉科,腦內科醫師說我這是頭部外傷症候群,

後來也有安排電腦斷層掃描發現是沒有問題才讓我安心,

而耳鼻喉科醫師是說我鼻骨骨折、鼻樑鈍傷,而因為我受傷害的緣故,

又向打工的地方請假十天,損失薪資約八千塊,看診掛號費用四千多塊,

當時警察找到對方是要我們和解,但我們表明可以和解,但是須賠償醫療費用

對方隨即表示沒有錢,要告就來告,還說他也有驗傷單,最後只好和解失敗,

對方沒有和解的意願,再加上對方緊咬著說我喝酒找他麻煩,但我並沒有醉,

筆錄的時候我也有跟警察說我有喝酒,但我只喝三罐330ml的啤酒,並沒有醉。

 

另外補充我根本沒有動手,我願以生命發誓,但對方卻跟警察說我也有打他,

警察拿出驗傷單給我看,上面敘述是右手挫傷,但我根本沒有打他的右手啊!

是他拿右手打我的臉欸!然後我再看了一下驗傷單,沒看錯的話似乎也是當天開立,

這樣從我告他傷害,變成了互告傷害,隔了兩個月的今天我收到傳票

傳票上卻附註我本件被傳人係被告,想請問我告人怎會變被告了?(哭哭)

還是說傳票是這樣寫的,而我告他的那份傳票也寄去對方那了?

另外想請問在沒有任何證據之下,我這樣會勝訴嗎?

沒有人、影片看到事發情形等等,只有雙方證詞驗傷單。

 

人證是有我女朋友的朋友,但那位朋友似乎沒有想出庭幫忙作證的意思,

因為對方怕會惹上麻煩,所以想請問這樣子的互告傷害,法官會如何判?

而我現在告人變被告,讓我很困擾,我是否應該打電話去檢查署「為民服務中心」?

麻煩各位駐站律師幫忙為我解答,我真的很困惑也很迷茫,很想要找律師諮詢,

但家人說律師諮詢要錢,會來到貴站也是因為在PTT上發文得知此處,還望幫忙,感恩。

 

再補充一些,兩星期後要到法警室刑事報到處報到,想請問這是開庭了嗎?

而開庭是不是要和對方答辯或辯論?有沒有能不看到對方答辯或辯論的呢?

我看到對方可能會感到害怕,因為他對我心理造成陰影及傷害

而我是打算對他提出民事賠償,一開始對方打來要和解是說一~二萬,

但對方真的態度很差,也沒有誠意要和解,開庭時候如果將賠償金額拉高,

即使是勝訴,法官是不是也會將賠償金額打折?麻煩解答,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0-08-04 19:34
回覆 阿逄糸韋吉吉 的發言內容:

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一台自小客 ... (恕刪)

 告訴期間是6個月,現在確定的是,對方已依法提出告訴,檢察官就必須真查處理,至於你的部分,很重要的是,你必須去查明你有無合法提出告訴,有時去警察局報案,未必會完成合法告訴,如果你不是很確定,建議你趕快在6個月法定期間內具狀提出告訴,比較保險

刑事部分,依你所述情形,如果你朋友不願意出來作證(此部分你可以向檢方聲請傳票強制傳喚作證),很有可能你跟對方都會被起訴,如被起訴,應該都會被判處6月以下之徒刑,是可以易科罰金,不會被關。

民事部分,依你所述情形,你的損害比對方大多了,所以極有可能法院會判決對方需負賠償責任

如果你經濟狀況許可,且不諳法律程序,建議你花錢委任律師處理吧。

老土 100-08-26 01:58
回覆 阿逄糸韋吉吉 的發言內容:

事發經過是這樣子的,5月31日晚上1點多我在路邊跟女朋友有點爭執,

一台自小客 ... (恕刪)

 請問你的問題處理的怎樣了.

阿逄糸韋吉吉 100-09-04 13:35

最後對方道歉和解,也沒有賠償金....

檢察官說我們這樣互告都會留紀錄

而且雙方都有傷害,會是一半一半....

蝶漾 100-08-04 11:14

中山大學校內停車問題一直都不合理,向學校反映也無法得到回應,

簡單說明一下目前狀況,校內職員以低價的費用繳交並享有大多停車位,

在職進修的碩專學生也以高於職員的停車費享有停車權利,而對於一班碩士學生,

則完全沒有任何享有校內停車的權利,向學校反映與爭取,皆無法得到回應。

請問若想對學校提告,是否屬於行政爭訟範圍?

由於不會騎機車,所以只能開車就學的學生,天天都看到一堆空車位卻無法申請,

車子若停進學校還會被上鎖,請問該如何爭取權益?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應先依校內程序向學校申請

待學校拒?後

即取得一行政處分

您始能對該行政處分依行政爭訟程序提起救濟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楠 100-07-15 00:10

今天發生的事,我跟同事一起去吃飯當時我同事已經先到在對面餐館看著我待轉要轉進去餐館,我那時騎車停在路邊,準備待轉穿越單黃線雙向車道的餐館吃飯,而我後面也停了一台路邊停車停在黃線的休旅車,當我覺得雙向都沒有來車時準備起步穿越單黃線,這時左側突然來了一台機車從我左前車頭撞上,他撞到我之後我車倒了,他也因為撞到我的車而連車帶人滑到前方去。

因為當下有看到他騎機車手機,而我站在正對面的同事也剛好看到整個過程,不過報案時,我想請我同事當第三人證,不過交通警察卻說因為我認識我同事,所以不能夠當第三人證,請問這樣合理嗎?當下只有我同事看的最清楚了~

當下我有跟警察提醒說對方疑似講手機騎車,對方的手機也因為碰撞時被飛了出去,不過警察在拍照時並沒有把手機拍進去,因為那時警察已經先撿起來給對方打電話連絡家人,請問這樣會對案情有影響嗎?事後應該可以調閱當時的通話明細吧!?交通警察還跟我說不是刑事案件沒辦法調閱通話明細,請問這樣對嗎?

還有,當下我也有要求調閱路口監視器,不過交通警察跟我說如果沒有什麼重大傷亡或是牽扯到刑事案件,是沒辦法調閱公家的路口監視器,請問他這樣講是對的嗎?我要怎麼做才可以確保自己的權利?

您好:

第一個問題: 您的同事如果有看到事發的經過,還是可以當證人的,法律並沒有對證人的資格作一定的限制。不過一定要據實陳述,不然會有偽證的問題喔。

第二個問題:如有你或對方有受傷時,有可能就有刑事過失傷害的問題,這樣就是刑事案件了。至於他騎機車時有沒有講手機,可以藉由傳訊證人調閱前一個路口監視器的方式來證明,如果到地檢署去的時候,聲請調閱通連記錄也行,不過你也要證明那個通聯時間就事發生車禍的時間才行。

第三個問題:如果有一方去告對方傷害就是刑事問題了,另外,並不是只有刑事問題才需要調閱監視器。如果對方之後用民事跟你求償時,你如果要證明沒有過失或對方亦有過失的情況時,除了送請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外,路口監視器記錄也是一樣重要的佐證喔。另外提醒你,監視器的內容通常保留一個月左右就會洗掉,如果是附近社區自己裝設的,保留的時間會更短,所以為了確保自己權益,一定要先去將監視器畫面留存起來,以備不時之需。

這樣您瞭解了嗎?

阿楠 100-07-16 17:50
回覆 王志中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第一個問題: 您的同事如果有看到事發的經過,還是可以當證人的 ... (恕刪)

 

先感謝王律師的解答。

大致上了解王律師所解答的事項,可以幫助我接下來的相關動作,對方有受傷,

而我很幸運的幾乎是毫髮無傷,只有機車受損而已,在此再問一下,

如我掌握到對方講手機機車證據的話,如果上法庭,我可以有什麼贏面嗎?

又或者是說,我可以從哪些優勢去跟對方談判?聽說講手機機車公共危險罪!?

114.33.59.43 100-05-13 20:41

鄉下老家有一倉庫,長期被老爸當為停車場使用,爺爺92年為了脫產,將地過給叔叔的小姨子,日前與叔叔發生糾紛,叔叔請他小姨子及爺爺到派出所告我竊佔,下禮拜要開偵查庭,請問我該如何應對,才能不起訴?

刑法之竊占罪係在他人不知之間「占有」他人之動產,那個倉庫是什麼時間搭蓋、由誰搭蓋,還有你父親使用你爺爺當初是不是有允許或默許,這些都會影響竊佔罪是否會該當。或許你應該提出更詳盡的資料,再去找法律諮詢者詢問,可以得到比較完整的答覆。

故鄉 100-05-03 17:27

【行政法律問題】車輪停進車格就開單計費,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有些車主把汽車停 在停車格旁,以為這樣就可以省掉停車費,市府說只要車輪停進車格就可計費,交通隊也認為這樣停車游走在法律邊緣,呼籲車主最好不要因小失大,否則只為省了 20元,卻要被罰900元。基隆市田寮河邊設有停車格,每小時收費20元,雖然方便,但對需要長時間停車的人,卻是一筆負擔。少數車主為了省錢,相中停車 格旁的綠地,綠地空間雖與停車格相仿,但緊鄰車格,只要綠地停了車就像築起一道牆似的,想停進停車格的車主一看容易擦撞,乾脆不停,停車格如同被停在綠地 的汽車「霸占」。交通旅遊局交通管理課指出,汽車停在停車格旁的綠地,影響停車費的收入事小,妨礙別人停車事大,停車收費員就常為了這類問題困擾不已;停 在停車格旁的綠地,既妨礙別人停車,萬一有人停進車格,也會讓自己的車子進退不得,易生糾紛。官員說,只要有一個車輪停進車格就可以開單計費,糟糕的是少 數車主不認帳,吵一吵的倒也罷了,不明理的還會找民意代表關說,讓承辦人一個頭兩個大;他不解「汽車那麼貴都買了,怎麼對20元的停車費這麼計較?」。市 警局交通隊長呂自喜表示,車輛停車如果妨礙交通、影響人車進出,或停在豎立禁止停車警告牌的路段,都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告發,罰款900 元。他說,田寮河停車格旁綠地被停車的情況屢見不鮮,但是不管綠地寬窄、大小,停了車就已游走在法律邊緣;為了自己的荷包,也為了別人的方便,民眾最好不 要以「車」試法(註一)。請問,車輪停進車格就開單計費,可以嗎?

【解析】

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 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 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營業汽車招 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違規停車。」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定有明文,是汽車駕駛人在顯有 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時,主管機關非不得處以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之罰鍰。惟「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 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亦為停車場法第13條所明定,是有 關路邊停車位之收費方式及其他規定事項,自應以公告週知之內容辦理,故車輪停進車格得否就開單計費?則視是否業公告週知而定。惟車輪停進車格是否就謂「使 用」?本文存有質疑,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7日奇摩新聞首頁>生活>交通>聯合>停車「格格不入」 當心罰九百。

故鄉 100-04-25 21:30

公寓大廈法律問題急救站】鄰居聲音擾鄰及排放廢氣,怎麼辦?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鄰居為潛水氣瓶罐裝業者,每日氣瓶罐裝聲音擾鄰,且壓縮機排放廢氣,履勸不聽,請問應如何提出訴訟(註一)?

【解析】

按「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 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或第 四項規定者。」分別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第47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若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註二)之住戶(註三),自 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倘有違反者(註四),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 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審其事實,行為人確有前開行為者,應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 連續處罰。是本案中的提問人,若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之住戶,自得請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處理,或逕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註五)之規 定,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
至於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公寓大廈者,雖不得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處理, 惟仍得依民法第793條:「土地所有人,於他人之土地有煤氣、蒸氣、臭氣、煙氣、熱氣、灰屑、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者侵入時,得禁止之。但其侵入輕 微,或按土地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第774條:「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註六)及民法第 184條(註七)之規定處理之。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7月11日台灣法律網>免費會員區>法律問題(會員)討論區>壓縮機聲音擾鄰、且排放廢氣。
註二:所謂公寓大廈,係指構造上或使用上或在建築執照設計圖樣標有明確界線,得區分為數部分之建築物及其基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1款參照)。
註三:所謂住戶,係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8款參照)。
註 四:惟人類之生活不可能全不烹煮食物或全然靜默不發出聲響,故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關於住戶所產生之噪音及油煙方面,自仍以其情形已違反相關環 保法規規定之標準,而影響其他住戶居住之安寧者為限,始得認與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1項規定有所違反(臺灣高等法院95年03月28日94年度上易 字第702號民事判決),亦須注意。
註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59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召集人、臨時召集人、起造人、建築業者、區分所有權 人、住戶、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有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或第四十九條各款所定情事之一時,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 會得列舉事實及提出證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參照。
註六:民法第793條及民法第774條於永佃權人間或永佃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或典權人間或典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或地上權人間,或地上權人與土地所有人間準用之(民法第850條、第914條、第833條參照),亦須注意。
註 七:民法第184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 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及最高法院83年08月26日台上字第2197號判例:「土地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 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地之損害,民法第七百七十四條定有明文。而空氣污染防制法係行政法,其立法目的,僅在維護國民健康、生活環境,以提高生活品質,此觀 該法第一條之規定自明。故工廠排放空氣污染物雖未超過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公告之排放標準,如造成鄰地農作物發生損害,仍不阻卻其違法。」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自從1999年1月31日認識妳以來,
妳為我憂愁,為我喜悅,我都記得,
怛我也不能給妳任何的榮華富貴,
只能以一顆真誠的心對妳,
並時時說 我愛妳

行人 100-04-25 19:01

之前我家屋前道路是私有地但也通行很久,但條路的土地政府還未徵收,不久前該道路之地主將道路之一側劃設停車格租予他人,惟並未影響人車之通行是否可以反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可先向當地之交通局檢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金先生 100-04-25 18:46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九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
****
請問交通警察於指揮交通時,見車輛於黃燈運作紅燈之際,車輛駕駛人未聽指揮立即停車而被逕行舉發。被開一條紅燈〔53條一款〕及不服從交通指揮、稽查〔第60條二項一款〕是不是與〔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矛盾?
個人認為:綠燈時應該前進而指揮警員認為此刻不宜前進〔因而不准前進〕,但第一部車不聽指揮逕行前進,才符合本條〔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之條件?

JohnWang 100-04-25 18:36

我最近新屋要點交購買停車位,於點交後發現與縣政竣工圖之車位編號不符合,想請問購買的車以後是否會有糾紛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日後可能會有爭議,因此應與建商釐清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eabigfish 97-07-09 16:01

日前誤將機車停放於台灣大學西側門之自行車停車區域  遭該校駐衛警以大鎖鎖住機車 併收取管理費300元 始同意將機車開鎖
請問台灣大學的作法合法嗎
因為學校又非司法機關 何以可以扣押他人之動產
且收取之所謂管理費未以時間計算 ㄧ率收取300元
既無管理之事實且比私人之停車費還要貴
簡直像擄車勒索

小陳 96-05-21 10:14

上個月為了停車的問題與人起口角竟遭對方下車持棍棒毆打,但當時因為有急事又不是太嚴重就?有報警,但事後想起來越想越氣,但已過二個星期雖然我有記車牌,但去報警在?有人證及物證下,警察說他們實在?有辦法處理,請問我應怎麼辦?

站長 96-05-22 10:06
回覆 小陳 的發言內容:

上個月為了停車的問題與人起口角竟遭對方下車持棍棒毆打,但當時因為有急事又不是太嚴重就?有報警, ... (恕刪)

您因開車糾紛遭對方下車持棍棒毆打,但因未及時報案,亦無其他證人可供證明對方之犯罪行為,若要向偵查機關提出告訴,有可能難以證明其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