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如下
本件您可以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
本人在2016/3/28於光華金質車業購入一台二手車
(KIMCO JR100 2009 里程數1200多)
(地址:台北市大同區延平北路四段46號)
(拍賣網址:http://search.ruten.com.tw/search/s000.php?c=0&t=0&k=%A5%FA%B5%D8%AA%F7%BD%E8&c=0)
因為是朋友介紹的,且自己急著用車,所以很信任品質,車子過戶也交給車行處理,交車時由我老公牽車,老闆說車子沒有問題,且零件都幫我們換新的,我們也就沒有再仔細簡查過,就很單純相信老闆的信用。
車子牽回來騎的第一天(3/29)就發現以下問題:1.油表壞了2.大燈的遠近燈功能相反
我於4/4(一)牽回車行給老闆修理,當天無法把車騎回去,所以我4/5(二)又再回車行牽車。
第二次發生問題是4/25(一)早上騎車上班時車子突然半路熄火,緊急打方向燈停路邊,電發發了三分多鐘才發動後來到下班時間要騎回家時,電發按鈕鬆脫,無法電發只好改踩發,但踩發根本無法踩動,轉軸卡的非常死我根本踩不下去!後來我老公從家裡騎車趕過來接我,幫我用踢車的方式一路踢回家...
我當時很生氣,覺得老闆賣車根本一點也不老實,車子騎不到一個月就出一堆毛病,(我不騎快也沒撞或摔)聯繫老闆說要全額退費,但老闆說他要來把車載走,並且幫我修理好。我和老闆說,這次麻煩你修好,整台車仔細檢察過,因為會突然熄火已經影響到我的安全,如果這次修好後還是一樣會熄火,就請你退錢給我。
第三次發生問題是5/10(二),早上騎車上班時,車子在等紅燈的時候又熄火了,一樣電發發了三分多鐘才發動,line聯繫老闆結果已讀不回。5/11(三)上班時又發生一樣熄火問題,再次line老闆,老闆才問我公司地址,說要過來幫我看車子。
老闆到公司後,看了一下車子,指明只是怠速太低,所以才會熄火,所以什麼零件都沒有檢查,只幫我把怠速調高後就說,車子沒有問題了,我說:「老闆,如果之後還有問題怎麼辦呢?」老闆說:「怠速調高後應該就不會熄火了啦!有問題再line給我,我再幫你處理。」我心想就相信老闆最後一次,他都這麼有誠意過來新莊幫我看車子,我就給他最後一次機會,車子不要又再熄火就好。
第四次發生問題是5/25(三)當時下班時間,我在新莊思源路要上大漢橋的大馬路上,等紅綠燈的時候又熄火了!我無法移動到路邊,因為我在馬路正中間!而且一堆車!我努力電發就是發不起來,紅燈變綠燈,我身後的機車、汽車、公車、貨車一輛一輛從我後面呼嘯而過,好幾台車差點撞到我...後來好不容易發起來了,也是一路戰戰兢兢騎回家,5/26(四)早上要上班時,車子也是電發發了三分多鐘才發起來,一到公司就line告訴老闆我的狀況,但老闆不讀也不回,晚上下班回家時,又是一樣問題發不起來!我打電話到店裡聯繫老闆,告訴他:「你們的車子問題一大堆,我在大馬路上熄火,真的差點被車撞死,車子能不能一次就修好,這樣的車子我騎起來很危險,一直這樣反覆修理也很浪費我時間!」當下老闆就一陣狂飆:「現在是怎樣?不然退一退啦這麼麻煩#%^@$%#$」然後就直接掛我電話。我立刻回撥回去,老闆接起電話,當下還假裝不是他,「你找誰?曾老闆?喔他不在阿,他出去了」講到最後他根本就是老闆本人阿…我要求車子全額退款給我,老闆矢口否認是他們的疏失,最後用他很忙,沒空跟我說,明天早上再聯絡,看車子在哪裡,再過來幫我把車牽回去修理。5/27(五)早上我一到公司就立刻撥給老闆,本來說好要過來牽車,結果又改口,叫我有空把車子騎回去,並且在店裡待一整天,看他測試車子一整天。我回答說:「為什麼你們車子有問題,現在又叫我自己把車騎回去,而且要在店裡待一整天,我哪有這麼多時間,你們把車子牽回去,並且把零件都檢查好換過新的可以嗎?」老闆完全沒有誠意處理問題,一付就是那種「你要就自己騎回來」的態度,我最後受不了,和老闆說:「如果你不好好處理問題,我就找消基會看能不能告你們。」老闆:「隨便你阿~去告去告」
我想詢問律師的事情是:
2.我需要蒐集哪些比較有效的證據?
感謝律師的解答,謝謝你們!


文長不好意思,但事發至今我困擾了兩年了,很想要解決,又不想草草退一退虧很多錢
103的5月我在朋友的介紹 之下,去一個連鎖美容集團體驗SPA,原本只是想先體驗一堂看看,不料店家開始推銷鼓吹買課程,說是有多優惠買多少贈送其他課程,也無法回去在考慮一定要 當下決定並且連線融資集團作分期繳款,金額大約四萬,買完之後覺得好吧既然都買了我就好好把它繳完用完!
過了不到十 天我終於又預約到了美容師去做SPA,結果當天做他們又說:今天做得不錯吧?在你身上很有效果呢!等等諸如此類的話語又洗腦我在買課程,用同樣的方式把額 度加到總共10萬並且贈送岩盤浴20堂(岩盤浴是課程的一種),本來覺得應該還可以負擔,但繳了一兩個月,覺得越來越不能負荷,並且美容師相當難約(我想 可能是因為我固定美容師的緣故?),於是我有跟我的美容師透露可不可以退阿,我想要退耶...這樣的話語幾次,可每次她都是說這樣子不划算阿、不好啦諸如 此類推託之詞,讓我覺得沒有希望應該是不能退就又放棄了一兩個月,結果覺得經濟真的不能負荷了,於是我想說去找消保官應該就可以退了吧?
就 去地方政府的申訴機構申訴,它們果然派人去查,店裡就有人跟我聯絡了,說沒有不讓我退阿,只是很不建議拉,於是我就答應先不繼續申訴,想說他們反正也有誠 意要退,結果後來跟我談,說如果要退的話原本買10萬的金額裡面所有課程都可以用3折來算,一旦要退就是取消會員資格了所以所有東西都要造原價送的岩盤浴 那些課程有做過的也通通要用原價來扣錢,我不能明白為何我繳了10萬做不到幾堂只能退五萬,想知道是不是不合理呢?
但 我回去找我手邊的資料,想說我沒有看到契約,結果它的契約是跟什麼產品同意書連在一起背面就是契約可是我簽名簽正面,這樣也算數嗎?而我也沒有記錄他們的 價錢原本是多少我做了幾堂,跟他們要請他們mail或傳真給我他們也不肯,而且她們解說如果我要退錢是一回事,而原本的單據是我的信用問題還是要繳完兩個 是分開的,所以我就想說先把他繳完,在一次退回來吧所以才拖到現在,我從第一次去之後五個月後就沒在去過了
我有打去問過消基會,她是說贈品一般不能要求算錢本來就是贈送給我的,但主要還是要看我的契約
想請問這樣真的合理嗎?我只能照他說的退嗎?掙扎只是白費力氣嗎....

你好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條規定:「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_日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可依契約約定之退費約款請求退費,若退費約款對你不利,可以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條規定、消保法第17條規定,主張原約定無效,而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構成契約之內容,並依上開規定請求終止契約及退費,但須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以拆封之商品及手續費。 企業經營者主張只能退3成違反上開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無效。可先向消費者服務中心申訴,由消保官處理,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

一個月前買了47000元買了一顆藍寶
因為單純喜歡而想收藏,但對他並不了解,所以在奇摩拍賣與一位陳姓賣家諮詢多次,賣家保證品質優良,購買後一定可以做雕刻件無裂痕,最後就約見面面交!!!但過了幾天我拿藍寶想去雕刻,一切開發現裡面全是裂痕根本無法做任何利用!
與賣家溝通多次都沒有結果,也在此網站諮詢後,律師建議我們先請消基會安排協調!!!但今天與消基會聯繫,她們告訴我對方態度很堅決,他認為此次買賣是一種賭注,他不能保證藍寶品質優良。消基會說在電話溝通上感覺就算協調也不會有什麼結果~
請問我該怎麼辦財好?我該請律師嗎?
我的金額才47000,請律師我划算嗎?
我什麼都不知道,只知道對方姓陳跟手機,詳細的聯絡資訊我沒有~
這樣的情況我該怎麼捍衛我自己權益呢?


你好~我在蝦皮拍賣有賣個人的全新和二手用品,商品頁面均有標示產品資訊。
買家購入商品收到後卻說尺寸和想像落差太大要求退貨,
他說應有7天鑑賞期, 我覺得很不合理不同意退貨,請他要退貨就去申訴,照蝦皮系統的程序來,蝦皮最後只告知此爭議判定結果是:會把款項撥給我,也就是她沒有退貨成功。
但現在買家卻說提告消基會,說我態度差,還在我賣場留言版說覺得我的商品很穢氣,要買的人請深思! 因為它也有在賣東西~所以我反問他的東西能不能接受這樣的情況退貨,她回應說他是有受過教育的人不像某些賣家沒受過教育看不懂法條。
想請問律師,像我們這樣偶爾賣一些用不到的東西,也適用7天鑑賞期嗎?
她的言行是否算是公然侮辱?以及妨害名譽呢??





各位律師您好,有些問題想請教一下,謝謝~
由於104/10/15家中發生變故,導致10/16~12/31無法前去健身中心運動
因為用信用卡每個月扣款,10月扣1380元、11月扣1380元、12月也扣了1380元
健身中心電話通知11月不會扣款,可是還是扣了~
105/1/20前去健身中心請假,教練告訴我無法把已扣款金額退還給我
因為"他們"覺得我是可以前去運動的...
我告訴他們我真的無法前去運動,因為當時正在辦理家人的後事沒有時間也沒有心情
教練讓我2月請假,3月可以開始運動3/16~3/31收了我690元,3/1~3/15可以免費補15天給我,我覺得不合理,我明明繳了3個月的錢了卻不能把沒有去運動的那兩個半月的天數還給我...
我查了消基會的資料""依簽約時單月會籍使用費用乘以實際經過月數(未滿十五日者以半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月計)。""
所以我該用什麼方法把我那些錢要回來...
麻煩你們幫幫忙,謝謝你們~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在104年5月份時有被路上擺攤販售健康食品的人兜售
之後再104年8月時又被對方約出進行兜售, 但目前吃到現在覺得產品
的效果並沒有很顯著!!!並於長時間的服用後有噁心的不適感, 導致我不敢
再繼續服用目前還有剩餘的健康食品存放於那間公司並無領出, 我想把尚未
領出的健康食品向該公司提出退貨的請求!! 有聽別人說在收到所有商品時才
開始計算7天的時間, 想請問我沒有收到所有的產品是否符合消基會7日的規
範??? 或是我並沒有收到所有的產品, 目前想退貨是有這個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直接向所在縣市之消保官或消保會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前年簽了中和店健身中心的2年會員.本來應該今年4月就合約滿期.我也沒有要續約.加上之前他們工作人員打來要約視聽課程時我都有告知不去聽因為不想續約.結果過了幾個月後.在上個月跟這個月發現信用卡帳單上有多扣健身房的款項.
本來在合約內的時間都會寄紙本發票來.結果合約到期候都沒來以為沒續約了.然後帳單卻發現還是有扣款.去健身房問他們卻說要到期日前來辦紙本退會員.但是當初辦會員時健身房業務明明在我詢問下說到期就不收款.也沒說要來辦退會員證明.我跟他們人員說合約上說要來辦退會證明.但是沒寫說到期可以不告知後繼續當作續約動作.而且紙本發票在4月後就沒寄來過.不是代表說你們內部明明知道到期了.卻讓信用卡公司繼續扣款嗎?(4月扣到12月)
他卻回我說 我們無法決定幫你退費處理.你可以去找消基會等等或是辦延後1年會員.請問這樣不是不認帳嗎?
請問我是否該直接告消基會??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675317


本人於今年104年8月15日購買超級圓頂代理的演唱會門票4張,因友人因事無法前去,故104年8月25日退票,退票時在郵局外以電話連絡客服人員詢問退票方式,但客服人員並未詳細告知退票張數與書寫方式且敷言了事,導致本人將演唱會門票全數寄出(事後查詢該網站退票規則限退3張),也未留下連絡電話(客服人員未告知;信封上也無電話格式)
至8月28號,因不知退票結果電聯客服人員,對方表示票務組人員不在,稍後回電,到9月1號無回應本人又再次電聯客服人員,對方表示票因違反規定早已寄回,並告知自行吸收票卷金額。
事後寄出存證信函 對方無回應
消基會提出第一次調解 對方表示沒注意
消基會提出第二次調解 對方依然不回應
絕得相當不合理
1.當初寄票時已電聯給客服人員留下姓名表示確定退票
2.退票程序交代不清不楚 敷言了事
3.退票前本人親自前往總公司提問 愛理不理 也不接受當場退票
4.存證信函 調解會 共3次希望出面解決完卻不回應,收了錢不認帳的態度令人生氣

一、這個應該是民事糾葛而已。
二、演唱會退票的訴訟,例如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03年度壢小字第181號(演唱會取消公告可退費但就不給退費案)。
三、我查了一個更接近你案件的判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湖消小字第1號。這個是原告因故沒辦法去。事實的部分記載「嗣後原告因故無法如期欣賞演唱會,並發現文化部公布之「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下稱系爭事項)就藝文展覽票券之定義及第6 條規定,認定上開門票得申請退票,且上開門票載有「10 /16(含)起不接受退換票,退換票酌收10% 手續費」之字樣,則上開門票應得退票,伊便於同年10月10日向被告申請退票事宜」。
四、該案法官的見解是這樣的:
(二)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 項及第2 項分別規定:「中央主
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公告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
得記載之事項。違反前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
條款無效。」按文化部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1 項,於
102 年公告「藝文表演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
項」。又依上開公告就藝文展覽票券之定義包括現場演出之
音樂;應記載事項第6 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提供藝文表演票
券退、換票機制並詳加說明;另不得記載事項第2 項規定不
得預先免除企業經營者終止或解除契約時所應負之賠償責任
、第3 項規定不得記載消費者拋棄或限制依法享有之契約解
除權或終止權。經查被告雖抗辯系爭票券非其售出,然系爭
紛絲頁係被告公司所設且係在2014年8 月19日設立,與被告
所述不符;且該網頁載明為官方粉絲團且提到主辦單位、公
開告知購買方式、VIP 匯款至指定帳號即是主辦單位公司帳
號,另要求原告傳真匯款資料的電話號碼也是被告辦公室電
話等,足認系爭票券係由被告所出售。是原告所購買之系爭
演唱會票券既合於上述規定,原告自得行使退票之解除契約
權利。
五、以上供你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幾年前在某電腦補習班報名課程,當時承辦人員推薦一個專案,學費10多萬元但上課一定時數後可分三階段申請獎學金補助共3萬元,分別是第一階段6000、第二階段1萬、第三階段1.4萬,共3萬元獎學金。
考量到有獎學金,故學費雖不便宜但仍報名,也認真上了課。第一階段獎學金因要求堂數低故很快便申請到也撥款了。後來陸續上了一年多的課程,終於上到第二跟第三階段要求的時數,便在2014年10月提出申請二、三階段獎學金。
申請後遲遲未見入帳(因有提供匯款帳號,但屢次查詢卻遲未見入帳),隔月電話詢問,只見電話中人員推諉只說已送件至總部。後來陸續電話詢問一直未見明確回應。
因我報名的教室在台北,後來已搬離台北,但我可以到全台各分校上課,所以也在其他分校詢問過櫃台,櫃檯人員只能幫我查詢電腦記錄看到有送件請款記錄,也看得到電腦顯示為未撥款,但告知我僅能請台北當時報名的那間教室處理(理由是我的資料都在那裡)。
今年10月初,我又再次連絡,這次碰巧遇到某位較熱心的櫃台人員,幫我請台北教室的主任回我電話,我也接到該教室一位男性主任回電,並在電話中信誓旦旦說他已經幫我到財務部門確認過文件,也把有問題的部分處理好了,預計10月底我就會收到款項。到10月底查詢帳戶仍未見入帳,便再次去電詢問,接到回電回覆是一位女性主任,告知我經她查詢並與財務部門確認,會在11/15前撥款,請我再等一下。但11/13~11/16我再查詢仍未見入帳,我便再去電詢問,接電話人員只推說主任不在或在忙會請主任回電,但卻沒有任何回音。
如今距遞送申請資料已超過一年,當初報名時所應允的補助款3萬,也只領到6千元,現在補習班百般推託或相應不理,而我人在台中也無法常常跑到台北的教室去追問。
1.這算是詐欺嗎?
2.我該如何做才能拿回我的獎學金呢?
3.我有上消基會查詢過,若要提出申訴必須提出許多證據,並經一段時間的審核後才會告知申訴是否通過等等冗長的程序,耗時且耗費精力。設想,若不只我一人的2萬4千元被拖欠,然後因申訴管道過於麻煩而作罷,最後補習班將這些錢省下或轉作他途,然後我們這些消費者只能吃悶虧。是否有其他管道可以追討?或請補習班正面處理這個問題?畢竟,補習班向學員銷售之課程屢屢上萬甚或十幾萬,但兩萬四千元拖了一年卻支付不出來,人員也避不處理,是否可合理懷疑其資金運作有問題?
請問是否有人遇到與我同樣或類似狀況?是否有解?程序為何?麻煩各位先進協助回覆。謝謝!



本人於104年4月10幾日前往 寶雅 購物時,被某美容專櫃的小姐纏上..
一開始心想去填問卷而已應該沒甚麼,隨後被帶往其專櫃..
詢問一些問題後,開始說我臉部痘痘、粉刺諸般不完美(當時心想確實臉很糟,但專櫃小姐的膚質一點都沒說服力阿...)
後續填完問卷後並購買一張300元的美容臉部體驗卷..(心想來體驗看看再決定要不要買療程..想說這種的都很貴..花300看看也無妨,有送一罐5ml的化妝水贈品)
並約定於當月4月22日前往該櫃做臉部美容體驗
22號當日依約前往,遂被帶往小房間(美容室)..開始體驗臉部療程..
當中不乏簡單問候與職業還有薪資部分的問題,當下沒有多想 想說閒聊..就在此時體驗到一半...有另一名美容師進來自稱是北區的專櫃主任...
隨後也是一番閒聊...後續進入正題...那弟弟你有沒有興趣來我們櫃上做臉部美容保養阿...
我說沒錢 櫃姊又說那你有信用卡嗎? 我答沒有耶 都用現金...
隨後問一句 你一個月都花多少錢在保養你的臉 我說大約1000元以下
她們接著說 那你一個月最多願意用多少錢保養臉部.. 我說 最多2000元....
她們又說2000哦 這樣產品搭配上效果不會很好唷 你願意一個月3000元來保養你的臉嗎(我們會幫你搭配產品)?... 我回答 可是好貴喔 沒錢....
隨後重點來了.... 現在我們剛好有個母親節優惠活動 (可以申辦分期付款 )我們可以先辦分期付款呀 時間過了就沒優惠活動了.....(加強洗腦一天只需100元就能讓臉部變好.... 當下聽的很心動......)我問那總額多少 她說幫你搭配三年的分期付款 總額是10萬8千 3000*36期 我有強調金額太大要跟家人商量,隨後她們說不要告知家人啦...真的一天100元呢 (過程中一直叮囑我不要告訴家人)
在她們瘋狂洗腦下,我答應了...隨後拿出兩份單子 一份是分期付款申請單 一份是客戶基本資料 ... 過程中沒有甚麼類似契約的單子 只有這兩份..
還趁我做臉到一半時進行... 根本沒仔細看 ... (她們也沒主動告知消費者有7天的鑑賞期..)
隨後並稱幾天後會有申辦分期付款的公司跟您核對基本資料... 當下有答應了,並約定4/29 做第一次美容療程
4/20幾號有line跟我說保養品都到了,等第一次做臉就能拿到了
4/29做臉當天 櫃姊同樣帶我到美容室 拿出一堆產品..並要求說要先拆包裝還要寫上自己的名字,以防美容師拿錯還有方便確認產品數量....當下沒有懷疑她的舉動... 並在她的要求下 寫上我名字做辨認 ( 拆封都她拆的...也沒先問我同不同意,就在三分鐘內快速拆解紙盒包裝..並將包裝銷毀丟棄......)我都沒看到產品名稱與相關資訊.. 就結束了.. 並開始第一次做臉(給我一張存放在櫃上的產品明細表 但未註明各項產品的單價,僅註明名稱與數量)
產品都存放於專櫃...好似相當沒保障 ....
隨後於每一周或兩周一次做臉部療程...
現今已於使用療程約13~15次(最後使用療程時間於104/10/29)並約定11月9日再度使用療程
礙於金額龐大 真的不敢告訴家人 直到最近 家人發現我薪水使用程度上跟以往不同,在家人追問下 告以實情...
家人認為我涉世未深認為我被騙希望我能去解約...
在告知家人以前 有告訴兩位同事 他們都一致認為我被騙了
現在我越想越覺得可怕..
想請問一些事項 ,煩請解答疑問
第一點:當初並未有類似契約的合約書 我本人遂解約但不知道有什麼事是我需要注意的
第二點:由於分期付款 分36期數 我6個月以來已繳納5期 金額1萬5 (每個月7日前繳納)現在日期快到了 我應該再繳款嗎?
第三點:由於我分期是使用和潤企業的專案分期付款服務,我有查一下
這類的專案分期付款是不是指【消費性貸款】...
那 【消費性貸款】 亦指貸款業者先將總款項全額付給美容業者 那我再分期繳納給貸款公司嗎?還是僅開新帳戶讓我做分期繳納的動作 遂終止貸款合約 我應該怎麼做? 應先與貸款公司查證與業者之間的付款分式嗎?
第四點: 因為我的產品皆以拆封(沒徵求我同意就拆了) 但大部分皆屬拆封但尚未使用 請問這樣子的話 店家會一口咬定產品已拆封不能退費...那我又該怎麼辦呢(店家自行拆封包裝我根本沒同意...)已拆封且已使用的部分 我會自行吸收其金額...只希望剩下的能退掉拿回錢...
第五點:三跟四比較有關聯性... 不想再繳分期了但如果是貸款公司先付款給美容公司的話 那我產品又拆封了... 又不給退費的話 我該要怎麼做 才能保障自身權益...把錢拿回來... 再將分期帳單繳完....
煩請各位律師為小弟解惑 , 有點急...
消基會跟消保官那邊我也會去做諮詢..
想等一切就緒後 再跟業者談清楚 .. 不至於理虧..
在此謝謝各位了

因為跟這網路賣家買東西…之後引起後續這些
想請問雙方都算有侮辱罪嗎??
他說他拍照了有算恐嚇嗎??
我在我自己的FB版PO文發洩(只有朋友看的到)….(有罵3字經)可是從頭到尾我沒指名道姓…
之後他訊息私版我有PO說(少寫沒經過腦的文)←這句有算侮辱或是毀謗嗎??
感謝!! 詳細內容如下:買家:不好意思!!!!
賣家:怎
買家:我剛組裝的時候發現
烤箱的門沒辦法密合
賣家:你有裝好嗎
因為沒有過這問題噢
買家:試好幾次了
賣家:檢查一下看是否有哪細節接錯
可拍照嗎
如不行我跟廠商換
(圖片)
買家:右邊沒辦法對到
上面接音樂的地方也對不到
賣家:你應該接錯
因為對的話,音樂地方是可以的
買家:烤箱的門合起來會自己彈出來
賣家:你明天拿來換,
買家:家裡的人都組裝過..每個人都遇到一樣的問題
賣家:好的,那你明天拿來換
因為只有你的有問題
但無法買上給你,可能星期5
買家:這樣小孩生日都過了...換了也沒意義
賣家:抱歉
因為我拿到也不會沒經過你同意就拆開組裝
因為你們會覺得2手
但那都是新的
很少有這問題,
還是你拿來,我換新的
真的很抱歉
真的很抱歉
買家:換新的會超過4號嗎
賣家:會
因為廠商都是星期一與五
買家:小孩生日都過了補送禮物很不好.....ˊˋ
賣家:抱歉
買家:你那邊有類似的其他款嗎
(中間這段是圖片)
賣家:你們要不要拆開重新組
因為我現貨都剩遙控車
買家:重新組了好幾次
賣家:黏土可以嗎
(中間這段是圖片)
那只能等換新的
買家:我換新的要等到星期幾可以拿到??
賣家:5
你明天拿來,我星期五拿給你
買家:好吧....也只能這樣了
賣家:謝謝妳
買家:希望新的不會再有這樣的問題
賣家:我也不想
真的很抱歉
買家:小孩子很期待....結果卻是這樣ˊˋ
也沒有辦法呀.....
賣家:抱歉
買家:我明天下班在拿過去
賣家:好的,麻煩你
買家:是拿給管理員還是??
賣家:拿給管理員
買家:ok
賣家:謝謝妳
買家:不會
我可以星期五再拿過去嗎? 不想小孩子生日那天失望.........
賣家:好的
再幫我把東西裝好就好
燈不能亮嗎
買家:應該是不會在裝了... 就擺在那讓他看看外盒... 等換新的之後再給他看實體了
賣家:我知道
我是說燈也不會亮嗎
買家:點火可以
就是烤箱那裡接觸不到音樂
賣家:所以是你拍照那個問題還有呢
好的
那星期五麻煩你拿來噢
謝謝妳
買家:ok
賣家:你明天下班帶來
我星期四給你
我請廠商幫忙
你明天記得帶來
給管理員記得密我,謝謝妳
這樣應該來的及
買家:不能拿給你我順便拿嗎?
賣家:無法
因為一定要拿舊的去
買家:因為不想跑2趟 我手剛開完刀...... 是因為今天要過去拿東西 所以才騎車的
賣家:我盡最大力量了
買家:不然還是你可以跑一趟(地址)
賣家:你星期五拿給我,要星期一
我還有事,無法
抱歉
看怎樣你再告訴我
先睡了
買家:那請你退款好了....
賣家:無法退款,可以換貨
買家:可是又不是我的問題
賣家:你去店面買也都是換貨無法退款
我要給你換
買家:我東西買了就是要送禮的
賣家:是你要拿來,麻煩你
謝謝妳
買家:星期四中午到貨嗎
賣家:下午
買家:幾點
賣家:3點
你明天要拿給我
買家:我星期三拿給你
我明天有事不再高雄
賣家:晚上嗎
買家:對...星期三晚上
我拿去給管理員
星期四你直接東西給管理員
我過去拿
賣家:拿到管理員那,密我
好的
買家:我會請朋友拿去
他到後我會密你
賣家:好的
賣家:既然你fb這麼公幹我
我也不需要讓你換
你沒錢付,要我等,我有說什麼嗎
你也不用拿來
買家:我沒付錢嗎
你自己東西有瑕疵的
賣家:我一開始有說不讓換嗎
幹嚼什麼
買家:我幹嚼什麼...
賣家:Fb版面沒有嗎
隨你
買家:我指名到姓了嗎
賣家:隨你
換我不爽了
買家:所以你到底要不要處理
我會找消基會
賣家:你去店面買,要不要去店面換
還要店家去收
你真好笑
還寫一些543
買家:我有不去嗎
賣家:好啊!你星期三拿來
下星期一來拿
廠商是固定時間
星期三沒拿來,下星期一拿不到
買家:一下星期四一下星期五
到底
一直出爾反爾
賣家:剛才是幫你想辦法,想說體量你小孩生日
你這樣公幹我,我要換就不錯了
買家:你要對號入座我也沒辦法
我星期三會拿去
賣家:下星期一再來拿
買家:希望你的星期一是真的拿得到
品質也請你把關一下
賣家:是要我幫你拆開嗎
買家:為了怕會在有糾紛 所以星期一我家人過去在((當場拆)) 再麻煩你
賣家:好的,你要當場組合也行
少寫沒經過腦的文,再來刪除
都拍照了
我給你新的,就算現場拆,有問題,也是等
因為我拿新的給你
對話結束
以下是FB版PO文
不會再買妳批發的玩具了...
妳社團的團友都說妳的玩具品質多好多好之類的....
我看那些都是屁....
幹你娘...妳跩毛ㄚ
什麼叫店面也都是換貨不能退款
什麼叫我要給你換 是你要拿來
我絕對不會推薦我朋友跟妳買東西....
買東西買到一肚子氣.....
(附一張截圖內容如下)
買家:那請你退款好了....
賣家:無法退款,可以換貨
買家:可是又不是我的問題
賣家:你去店面買也都是換貨無法退款
我要給你換
買家:我東西買了就是要送禮的
賣家:是你要拿來,麻煩你
謝謝妳

冒昧請問,我在臉書上面販售一隻 I PHONE6 的手機,有位彰化買家從第一天日期在 2015-9-16 11:59 開始對談交易項目,從這一天開始,雙方都在協談買賣的交易協定,經過短暫的協商,最後買方要用 一台平板及一隻手機加上四千元,跟我購買我這隻手機,在 2015-9-16 17:57 先在彰化員林的一間7-11寄送一台平板電腦,裡面包含一千元,並於2015-9-18 17:23 先收到買方的平板及一千元,在 2015-9-17 22:40 買方又再次 寄出他的手機加上八百元整,在這段期間,買方不斷用任何方式要求我回覆他的任何問題,可是,買賣雙方在文字上面已經有達成協議,不是應該就算正式生效?在這段期間,我有允諾要先寄送,但因下班時間不固定,所以也有提前跟買方聯繫,並且說明原因,為了誠意,我也說,在 2015-9-24號當天要南下彰化一趟,買方也答應說好,卻在 2015-9-23 8:37 ,買方卻跟我說他並未跟他母親說他有購買手機的理由,並且要取消交易,在2015-9-23 9:31 買方的母親用他兒子的臉書帳號與我聯繫,說他兒子怎麼樣又怎麼樣,當初買方當事人因為查詢手機的 IEMI 不對,我因為避免有任何糾紛,所以又先拿出現金去拿了一支全新未拆封的手機回來,準備當面交易給買方,現在要取消交易?那我的損失誰要承擔?是否可以前往消保會或是消基會呢?
買方未滿18歲,這樣該怎麼處理較為妥當?

一、這個是未滿二十歲,母親可以主張契約未經過他的同意效力未定,然後她不同意而契約無效。
二、這個規定在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
之承認,始生效力。」。
三、可能相關的實務見解我幫你查了一個「按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 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定有明文。 查本件原告係81年5月11日出生,有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 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00年8月23日簽訂租賃契約,原告向被 告承租系爭房屋,亦據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為證,且為被告 所不爭。則原告於承租時年僅十九歲,係限制行為能力人。 依上開規定原告如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與被告所訂立之 上開租賃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茲原告 法定代理人否認有對原告允許,亦不承認系爭租賃契約,系 爭租賃契約即不發生效力。又按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 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者,其法律行 為為有效。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 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人 ,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時,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 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第83條、第85條分 別定有明文。」四、這個部分的確是有未成年人買了東西後讓他的家長出來說不同意的。這個部分下次交易的時候可以問一下年齡。五、或許你會覺得這樣不公平,民法上的說法是「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優於交易安全的考量」。六、所以以後跟未成年交易要特別注意是否有經過他父母同意。七、例外的部分除了上面說的詐術部分,或是允許獨立營業外,還有就是民法第77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如果你賣的是小東西的話你可以主張「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來主張這個契約是有效的。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再麻煩各位不辭辛勞的看以下內容,感謝!
對方A聲稱朋友B國外代購商品回來,有什麼需要的商品可幫忙買入。拿到商品後卻發現是仿冒品(購買證明來源是香港),向對方A詢問此事情對方A聲稱不知道,也向朋友B詢問過表示不能退貨。為了要求賠償,請對方A給我方他朋友B的聯絡方式,對方A聲稱朋友B只有微信(we chat)通訊軟體可連絡,而後他朋友B做的回應也是不能退貨,也表示貨源沒有問題。
後來我方懷疑對方A就是買進貨品然後賣給我方的賣家,再佯稱是朋友購回之商品,實則根本沒有朋友B此人存在,於是有向對方提出疑點,對方置之不理,也請我們走法律途徑。
疑點一:朋友B的微信(WE CHAT)所使用的大頭貼照片,與對方A日前在網路臉書(facebook)的個人動態之某張照片一模一樣無違和。
疑點二:辦新帳號剛啟用微信時,會與手機內通訊錄同步,微信會自動發訊息告知給目前手機通訊錄(有電話號碼)內有使用微信的朋友,例如(你通訊錄中的xxx已經在使用wechat,可以和他/她聊天。)對方A請我方給他微信ID,請朋友B加入微信好友來跟我們談,但卻發現朋友B加入我方ID後與我對談時,早就是我的通訊好友(在我方給對方微信ID之前微信就已顯示朋友B已是好友),當下與我方對談沒有察覺時間,後來查看時間點才覺得有事有溪蹺。
想請問以下問題:
1假設對方實為不知情,可對方販售於我方,是否也觸犯法律,可求處賠償?
2以上之疑點是否足以構成證據,若請警方查詢IP位址,可否可以確定犯罪事實,構成詐欺之罪?
3若要請警方處理,要向以下保安大隊、消保會、消基會、警察局、地檢署、165,哪一個單位申訴會比較正確呢?

煩請各位不辭其勞幫忙了謝謝
對方A聲稱朋友B國外代購商品回來,有什麼需要的商品可幫忙買入。拿到商品後卻發現是仿冒品(購買證明來源是香港),向對方A詢問此事情對方A聲稱不知道,也向朋友B詢問過表示不能退貨。為了要求賠償,請對方A給我方他朋友B的聯絡方式,對方A聲稱朋友B只有微信(we chat)通訊軟體可連絡,而後他朋友B做的回應也是不能退貨,也表示貨源沒有問題。
後來我方懷疑對方A就是買進貨品然後賣給我方的賣家,再佯稱是朋友購回之商品,實則根本沒有朋友B此人存在,於是有向對方提出疑點,對方置之不理,也請我們走法律途徑。
疑點一:朋友B的微信(WE CHAT)所使用的大頭貼照片,與對方A日前在網路臉書(facebook)的個人動態之某張照片一模一樣無違和。
疑點二:辦新帳號剛啟用微信時,會與手機內通訊錄同步,微信會自動發訊息告知給目前手機通訊錄(有電話號碼)內有使用微信的朋友,例如(你通訊錄中的xxx已經在使用wechat,可以和他/她聊天。)對方A請我方給他微信ID,請朋友B加入微信好友來跟我們談,但卻發現朋友B加入我方ID後與我對談時,早就是我的通訊好友(在我方給對方微信ID之前微信就已顯示朋友B已是好友),當下與我方對談沒有察覺時間,後來查看時間點才覺得事有溪蹺。
想請問:
1假設對方實為不知情,可對方販售於我方,是否也觸犯法律,可求處賠償?
2以上之疑點是否足以構成證據,若請警方查詢IP位址,可否可以確定犯罪事實,構成詐欺之罪?
3若要請警方處理,要向以下保安大隊、消保會、消基會、警察局、地檢署申訴,哪一個單位會比較正確呢?
再麻煩各位寶貴的意見了謝謝!感激不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