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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角 105-07-11 17:24

律師:您好, 我有一事請教, 我於民國102年與前妻離婚, 離婚協議書上有一條是關於目前的一棟動產當初登記為前妻的名下, 她因急於想離婚, 而載明願意將名下的動產過戶給我, 但她事後似乎想賴皮不將房子依協議書過戶給我, 我當然考量的是將來也會將房子留給我目前未成年小孩, 所以就沒有催著她過戶. 但目前我是有聽到前妻準備將房子賣掉! 我覺得這樣實在是很不好... 以後可以留給小孩的唯一就讓她蹧踏掉了... 心裏無法接受... 所以我想請教的是, 我能做什麼可以不讓她將房子賣掉, 不過戶給我也沒有關係 ! 因為唯一留給小孩的不要沒有了... 以上請教, 感謝 !張世杰 敬上 !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11 17: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沒有依約履行,可以向法院訴請履行協議,必且聲請假處分

2、因為您未取得房屋登記,倘若在我方未提起相關訴訟之前對方就出售了,則多只是對方違約問題而已。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11 19: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協議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11 19: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協議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四角 105-07-11 19:49

Dear 曹律師:

那再請教一下, 如果向法院訴請履行協議,同時聲請假處分時, 我預估要有多少費用的準備(包含法院的程序費用律師費用), 麻煩您, 感謝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看訴訟標的即該房屋之價值而定,除假處分外,也可以考慮盡速提起訴訟,並請求法院向地政機關登記該標的訴訟中,以免對方移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11 21:1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您與前妻間的協議會在法律上產生拘束雙方之效力,您在民事上自得請求對方履行協議、將動產移轉登記於您名下,建議可以提請民事訴訟向對方主張。
  2. 為了避免對方仍將動產買買並移轉,建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起訴後,受訴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由當事人持向該管登記機關請求將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將訴訟事項登記動產謄本,增加賣出之困難度。
  3. 另外,最有效的方式是依民事訴訟法第532條規定:「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亦即在訴訟之外一併聲請假處分禁止對方移轉所有權,直接造成法律障礙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11 23:18

 1.離婚協議書為民法契約類型之一,你前妻應受到此協議書拘束,因此你可以訴請前妻應將房屋移轉登記至你名下。

2.應該趕快聲請假處分,並蒐集前妻有想要趕快處分房子證據,諸如曾與房仲人員接洽等。

水溝哥 105-07-07 11:41

感謝各位律師幫忙解答:

我今年33歲有穩定工作(月薪5萬),名下有一間動產(房子),我女朋友今年22歲大學剛畢業,我們交往一年後,我女朋友懷孕3個月了,後來我先告之我家人,與我家人一同去談解決事宜,我願意娶我女朋友,但後來對方開的條件是要我將我名下動產(房子)過戶到他女兒名下,才願意把女兒嫁給我,否則將要拿掉小孩,斷絕我們交往,因為我父母對這條件無法接受,所以請問一下各位律師,若我女朋友不顧家人反對,要跟我走,請問一下我女朋友家人有權利提告嗎??還是有權利反對??麻煩各位律師大大幫忙解答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7 13:40

您好,

 

您女友已成年,具有完整之行為能力,可自行決定是否與您結婚,其父母無權主張任何權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7 22:3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240條第1項和誘罪「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第241條第1項略誘罪「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皆是以「未滿二十歲」為構成要件,您的女朋友既然已經22歲,則無上開二罪成立之空間。 反倒對方父母在無正當事由下協助或教唆墮胎的話,會有刑法第289條第1項之刑責:「受懷胎婦女之囑託或得其承諾,而使之墮胎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8 08:45

你的女朋友已經成年,有完全的行為能力,縱使離家你也沒有刑事責任。如果已經沒有和平溝通的可能,而且你又想要留下孩子,你可以委託律師發函給女朋友家人,敘明其強迫女朋友墮胎有犯罪可能。

小可 105-07-06 17:32

以前祖父有跟祭祀公業之管理人(當時並未備查)簽寫動產買賣契約,當時年度是民國55年,內容確實寫明已付清價款,但並未至地政事務所過戶移轉登記於祖父名下,至今仍使用此土地,現祭祀公業之管理人(已完成備查)要求我們代繳地價稅,請問我們繼承人需要協助代繳嗎?如管理人又要求我們拆屋還地,是否合理?

沈恆 (沈律師) 105-07-06 17:46

您好!

首先應釐清當年的管理人是否有權出賣土地,若沒有合法授權,則買方可能無法因買賣而取得土地所有權。再者,買賣契約簽定後並未移轉登記,則請求移轉登記的權利可能也已罹於時效而消滅,對買方非常不利。地價稅原則應由土地所有權人繳納,若對方要求您繳納,則應趁機要求辦理移轉登記或承諾辦理移轉登記,實際登記取得所有權才能確保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6 20: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請對方移轉所有權,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您再繳地價稅,若於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可不用代繳地價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6 20: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請對方移轉所有權,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您再繳地價稅,若於未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可不用代繳地價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對方提出要求負擔地價稅,則可以藉此機會確認對方是否承認當初之買賣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繳地價稅時一併請求對方過戶登記

季節 105-07-06 14:46
我在105年5月2日在法院的協調下,和原告達成合解,原告是我前夫、家暴離婚七年後,他以借名登記的方式對我提告,要求產權移轉,想奪取當初婚姻期間,我名下所擁有的動產,因為在離婚當時房價低靡,且考慮小孩感受答應給他和小孩子住,但他必須繳交期間房子所延伸的費用。 一時的心軟所換來的是在調解庭上的惡言相向,以及陰險的手段,我累了!在調解委員一言一語下,在半推就的情況下簽下了和解和解書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年度重上字第149號所有權轉移登記事件事件(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204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判決),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協商室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書記官 調解委員 到庭和解關係人如下: 上訴人: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 上訴人願意給付被上訴人九百五十萬元。給付方式:105年6月20號前現金一次給付。 二、被上訴人願於105年5 6月20日收受上開款項後,應協同上訴人辦理將座落地號\建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或其指定第三人。 三、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各自負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法 官 下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 雖不甘心將自己的養老金給一半這種人,但事已至此,和解當天,對方沒準備錢,合解書當日未履行。 我但我現在不知道可以如何做,對方還是住在裡面不肯走,有哪位律師較有這方面 經驗,可以教教我 謝謝
季節 105-07-06 14:43
我在105年5月2日在法院的協調下,和原告達成合解,原告是我前夫、家暴離婚七年後,他以借名登記的方式對我提告,要求產權移轉,想奪取當初婚姻期間,我名下所擁有的動產,因為在離婚當時房價低靡,且考慮小孩感受答應給他和小孩子住,但他必須繳交期間房子所延伸的費用。 一時的心軟所換來的是在調解庭上的惡言相向,以及陰險的手段,我累了!在調解委員一言一語下,在半推就的情況下簽下了和解和解書如下 上列當事人間年度重上字第149號所有權轉移登記事件事件(台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204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8日判決),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協商室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書記官 調解委員 到庭和解關係人如下: 上訴人: 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 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當事人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 上訴人願意給付被上訴人九百五十萬元。給付方式:105年6月20號前現金一次給付。 二、被上訴人願於105年5 6月20日收受上開款項後,應協同上訴人辦理將座落地號\建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上訴人或其指定第三人。 三、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各自負擔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法 官 下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 雖不甘心將自己的養老金給一半這種人,但事已至此,和解當天,對方沒準備錢,合解書當日未履行。 我但我現在不知道可以如何做,對方還是住在裡面不肯走,有哪位律師較有這方面 經驗,可以教教我 謝謝
Kimmy 105-07-06 09:54

請問律師

我在強制執行的標的物內容中除了對方薪資外也有寫對方的房子土地。請問只會執行對方的薪水嗎?還是也會執行對方的動產?

那我有需要申請假扣押嗎?

如果申請假扣押需要附什麼資料?

我已經付了強制執行的費用了,那再申請假扣押還要再付什麼費用?

沈恆 (沈律師) 105-07-06 10:24

已經強制執行就沒必要聲請假扣押了,除非薪資已經足以完全清償債務,否則還是可以指定執行其他任何財產

Kimmy 105-07-06 10:59

請問,對方的薪資不足以完全清償債務,那該如何指定執行其他任何財產?

Kimmy 105-07-06 09:53

請問律師

我在強制執行的標的物內容中除了對方薪資外也有寫對方的房子土地。請問只會執行對方的薪水嗎?還是也會執行對方的動產?

那我有需要申請假扣押嗎?

如果申請假扣押需要附什麼資料?

我已經付了強制執行的費用了,那再申請假扣押還要再付什麼費用?

105-07-05 16:44

您好

父親有欠銀行錢,過世後 家人已辦理限定繼承,銀行法拍土地多次,一直未拍賣出去,現在收到公文要撤回動產強制執行,請問後續怎麼辦?變成家人要承擔債務嗎? 因為土地一直拍賣不出去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5 20:32

您好,

 

現今法律本就已採限定繼承有限責任,是以未來您的家人只就繼承到之遺產(土地)有清償債務責任,不會影響到家人私人之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程小姐 105-06-30 12:40

律師您好:

我跟某家貴金屬公司有買黃金.我同學是那家的業務,所以是她跟我簽約,才簽四個月而已.公司惡意倒閉,客戶們的黃金跟金錢全都不了了之,我連黃金都沒拿到過,後來發現合約好像有漏洞,只有公司大章也沒提到老闆名字,合約文字內容也只有ㄧ兩張.那這樣是屬於詐欺嗎? 我能向老闆提告嗎?還是只能對跟我簽約的同學提告

?然後跟老闆一直談不攏還錢的金額.他態度也沒有很好.甚至到後來說不還我錢也不處理.但我只有他手機號碼.因朋友A先生跟他有共同朋友B人.所以去請B要他快出面處理. 所以我也不知道B是如何轉述.但我不認識B就是了.
甚至老闆在某天忽然跟我連絡而且很刻意周璇在黑道兩字似乎要挖洞給我跳.後來他提告恐嚇.說我要找黑道恐嚇他.但我根本就沒有.我只說如果不出面我會請社會有經驗的叔叔長輩出面幫我處理.他就覺得他跟他妻子心理有受到傷害恐慌.內容我都有給警
察看過也一併送件.這樣會有構成恐嚇嗎?

然後聽說老闆最近好像在變賣動產.也不確定是否破產.錢要不回來還被提告.請問我該怎麼辦?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6-30 13:14

您好

所謂恐嚇,係指以「將來」害惡之事通知他人,使其發生恐怖心之謂,舉凡以言詞、文字或舉動相恐嚇,將加害惡於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者皆屬之(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325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之,如行為人之言語、舉動,依社會一般觀念,認係惡害之通知,客觀上有使其發生實害之危險與可能,罪即成立(最高法院42年度台上字第440號判例、84年度台上字第81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所保護法益,係個人免於恐懼之意思決定自由,如本於社會客觀經驗法則觀之,行為人所為之加害法益事項通知足以使受通知者心生畏懼,即該當恐嚇危安行為,而不以客觀上是否發生危害為構成要件,亦不以行為人真有加害之意為必要。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就閣下所述因而受有損害,如需本所菁英團隊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30 19:3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恐嚇危安罪,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如果您只是單純表示:「如果不出面我會請社會有經驗的叔叔長輩出面幫我處理」,並不至於會構成恐嚇,如果對方也沒有提出錄音而只是單方面指述的話,也會因舉證不足而使得檢察官只能為不起訴處分。 至於您與公司簽訂的契約,必須要先分析契約的內容,是否除了單純買賣之外還以約定一定的報酬率、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是什麼,另外也要了解公司的資產狀況究竟有沒有辦法經營契約記載的業務,除了可能會有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外,也可能還會有涉及銀行法的問題。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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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會成立恐嚇,仍要看實際情況而定,但您們仍可針對對方來提告,以維護您們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30 22: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您被告之部分,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另就您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之部分,應蒐集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30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預先準備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成 105-06-29 17:12

請問律師,對方欠我錢,有去強制執行,他名下有一部正在貸款的車子,但第一順位是金融機構,若車子法拍後,剛好法拍的錢只夠還第一順位而已,還不到我這邊。他名下也無任何財產勞保所得,那這樣我只能每年去法院執行看看他有無動產動產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1 22: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是的,由債款的債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2、您可以查到對方的財產就去執行,否則只要在逾越時效之前重複申請即可。

李小姐 105-06-29 12:56

您好~朋友家的房子 是由爸爸 哥哥 跟朋友共同繼承
但哥哥一直在外欠款,因此朋友的爸爸就將他所共同持有動產轉移自己名下,想請問這樣哥哥所欠的債務,都要由爸爸去承擔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29 14:36

頂多是脫產的部分被追回去償債,父親不會因此承受兒子的債務

CY 105-06-28 14:41

律師您好:父母於89年離異,隔年父親與泰籍女子結婚,婚後3年因家暴由社會局介入訴請離婚。父親與該配偶有兩名子女(現一名國二/一名小六,皆母親撫養)。父親與該配偶訴請離婚時,法院要求父親自出租一樓店面的每月租金中部分支付贍養費(有一張協議書寫明每月1萬中的2千為贍養費,有父親及債權人簽名但未有協議庭之書記蓋章)。但父親未確實支付而被清查並將其名下唯一動產假扣押(動產屋主為父親但地權為祖母)。父親今年5月去世,該配偶代表子女與我跟弟弟辦理遺產申請及動產繼承過戶時都未說明索取贍養費。直到本週,送件地政辦理房屋過戶時(未有遭遇假扣押問題),因部分文件需補蓋印鑑,才突然說要請律師確認贍養費。一樓店面出租亦已由4名子女完成重新簽訂之租約

Q1:4名子女皆於遺產申請時列為繼承人,過去的贍養費仍可求償?Q2:贍養費若算為父親的負債遺產,是否為4名子女共同負擔?Q3:贍養費的計算,該協議書是否成立,支付金額為一個月2千?Q4:由於父親今年過世,該兩名子女已有繼承贍養費計算是否仍需計算至成年?

你好:

若法院曾經判決父親應給付贍養費,該判決之原告就可以請求父親給付贍養費,惟依民法第126條規定,贍養費適用5年之短期時效,罹於消滅時效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尚未罹於消滅時效之部分,仍然要以遺產惟限度負清償責任。 有判決及依據判決,無判決則依據協議書。 贍養費是給因離婚後無法維持生活之配偶,扶養費係給與未成年子女,父親死亡後,向後部分已無法再為請求,惟子女繼承父親遺產仍然屬於扶養義務之衍生之權利,具有同樣之效果。
言午 105-06-26 10:13

我堂哥立下遺囑將其所有名下財產贈與我本人,其生母至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訴訟聲明有三點1.二分之一特留分繼承權益,行使民法第1225條扣減權2.被告應就繼承人所遺之動產辨理繼承登記予原告3.訴訟費用由被告等人負擔,先看第三點訴訟費用由我負擔合理嗎?又不是我去地方法院提訴訟的為什麼費用由我負擔,然後至今我並無去轉移我堂哥名下任何產財,所有產財均還在我堂哥名下,對方去提訴訟有用嗎?能行使扣減權嗎?至法院開庭時有什麼應當注意的嗎?像是什麼話不能說,收到的起訴狀繕本發現有錯別字,文件中某處聲名被告姓名打成被繼承人姓名,這些起訴狀的錯誤有差嗎,煩請回答,謝。

你好: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原告起訴狀都會寫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但是否由你負擔要看你將來勝訴或敗訴而定。 特留分扣減權學說通說及部分實務採取物權的形成權說,遺囑之處分只有債權效力,若你尚未取得遺贈(動產登記動產為交付),特留分扣減權尚無法行使。 訴狀有錯誤,若影響原告之意思,可以在開庭時詢問原告,請原告確認。 開庭之狀況要就實際情況才有辦法判斷,但你應先撰寫答辯狀,載明你的答辯聲明及理由,以免開庭時無法完整表達,導致權益受損。
黃國政 (Sam) 105-06-26 1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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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開庭時法官會詢問被告的答辯聲請,以及被告對原告之起訴有何意見,所以您們應針對此二個部先準備,若有相關證據也應不併提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