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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nie 105-06-24 09:39

律師你好,

我跟先生目前分居還沒離婚,婚後有購買動產公寓, 是在我本人名下, 但房子貸款, 先生是借款人, 他付錢的, 我想請問:

1.目前婚姻存在, 我可以把房子出租出去嗎?

2.如果我在今年6月公寓出租出去了, 假如我在8月離婚了, 那會有舍麼影響?需要怎麼做?有房客的話, 婚後動產如何分配?

您好,

1)房屋所有權人本可以自由出租名下房子

2)離婚後,婚後財產須面臨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3)出租房屋會增加糾紛,如果已經有變動可能,建議想清楚再動作。

 

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您直接詢問~上浤法律事務所 02-27753149/吳鴻奎 律師mail:shonghong5757@gmail.com

您好:

您既為房屋所有權人,自然有權將房屋出租,若於離婚時涉及剩餘財產分配,的確會使財產關係複雜化,因為租金收入均要算入您之積極財產中,且您配偶亦可能主張您只為借名登記之名義人,所以仍要知道完整事實始可以正確判斷。

Bonnie 105-06-24 08:58

律師你好,

我跟先生目前分居還沒離婚,婚後有購買動產公寓, 是在我本人名下, 我想請問:

1.目前婚姻存在, 我可以把房子出租出去嗎?

2.如果我在今年6月公寓出租出去了, 假如我在8月離婚了, 那會有舍麼影響?需要怎麼做?有房客的話, 婚後動產如何分配?

沈恆 (沈律師) 105-06-24 09:31

如果房子是您買的,您可以自由決定出租,跟離婚沒有關係。離婚後各自名下財產還是歸各自所有,但婚後剩餘財產較少的一方,可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此時婚後買的房子應計入婚後財產計算。

Lee may 105-06-23 13:02
您好,想請問: 1: 「自書遺囑」是否需要公證才具有法律效用? 2: 原本家裡擁有3處動產,是父母希望百年之後再分給我們3兄妹ㄧ人ㄧ處房產,但是3年及5年前大哥和妹妹相繼結婚後,由於他們的經濟因素要求父母先過戶給他們,如今只剩這一父親養老的住所,可是他老人家怕百年以後他們會爭奪這剩下要給我的唯一房產,請問若自書遺囑寫明房產留給我而其他財務均分是否可行?是否仍然有所謂特留份的問題? 謝謝您!

你好:

自書遺囑要符合民法第1190條規定之方式:「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就會發生遺囑之效力,毋庸經過公證。但若不符合上開方式遺囑無效,所以建議以律師代筆遺囑或至公證人處辦理公證遺囑較妥,將來產生之爭議較少。 被繼承人固然可以遺囑之方式處分自由處分遺產,但不能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否則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若要避免此種情形,可以在生前就將該動產處分(買賣或贈與),並將所有權移轉登記到你名下就可以避免其他人爭奪財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3 13:05

您好,

 

1、自書遺囑不須公證也有效力。

 

2、自書遺囑若有侵害到特留分的部分,其他繼承人仍可對您請求之,除非透過生前贈與之方式。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6-23 13:17

您好!

自書遺囑公證遺囑是不同的二種遺囑形式,自書遺囑不需另外公證遺囑指定繼承的方式若影響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仍可主張權利,但大哥及妹妹因結婚贈與登記取得的財產若符合歸扣的規定,仍應將該財產價額加入應繼遺產中計算,計算的結果並不一定會侵害大哥及妹妹的特留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3 14: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請您父母先行贈與給您,就不是遺產(只要贈與後二年再死亡,若是二年內死亡,仍為遺產),反而您兄弟姊妹因結婚贈與,會列入遺產計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3 14: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請您父母先行贈與給您,就不是遺產(只要贈與後二年再死亡,若是二年內死亡,仍為遺產),反而您兄弟姊妹因結婚贈與,會列入遺產計算;自書遺囑,須符合法律相關要件,若未注意,很有可能遺囑無效。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hyi 105-06-22 01:33

您好,本人於去年9月與前夫協議離婚,兩個孩子由我扶養監護權也歸我,離婚協議書清楚載明男方需將扶養費按月匯款入本人帳戶,但離婚至今,其間只以現金方式支付約3萬餘元,之後以各種理由拖欠扶養費,苦撐數月,在經濟壓力越來越大的狀況下,不得不上來尋求幫助,想請問律師,若要請求支付扶養費,我該採取什麼方式進行?對方是自營商,對外可能有債務存在,且名下尚無動產,若對方以無法支付為由,或想進行脫產,可否有方式可預防?

另外,離婚前,對方因吸食安非它命,在婚姻關係其間對我精神迫害,以至本人多次自殺未果,當時有錄下對方對我說的不堪言語,甚至離婚後,還不斷對外散發不實謠言意圖毀謗本人名聲,獨自一人帶著孩子離開已是壓力重重,還要不時受到謠言傷害,甚至言語恐嚇,想請問關於這個部分,我可以對對方採取何種行動?謝謝您!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扶養費的部分,如果雙方之前於協議書內有載明對方應支付扶養子女費用,建議可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協議。如果協議書內沒有載明扶養子女費用的數額,可請求法院酌定扶養費。建議您應儘快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至於對方如涉及恐嚇妨害名譽,您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對方此等犯罪行為。

 

 

Wanda 105-06-19 13:00
阿公留下一棟動產,父親及其兄弟共7人共同持有,各1/7持分,因屋齡老舊長年無人居住,我想買下這棟房子來整修後自住,現父親與4位叔叔都同意,另2位已過世,其妻小皆歸美國籍並無往來也不知如何聯繫。 (1)若請父親先贈與持分給我,當承買人為共同持有人時,是否可讓另2房繼承者喪失優先承購權?或多數決出售予我,我是否有更優先承購的順序。 (2)當無法聯繫少數共有人時,該如何通知他們?我有找到叔叔遺孀的娘家,他們也沒聯繫對方,可否有解決方法? (3)父親與4位叔叔皆願意以略優惠價格出售予我,但並不知道另2房繼承人對價格優惠之意願,怕有所損害他們的權益,還是出價的處分也能遵循多數決議? (4)或是該由父親先承購該棟房子,再轉贈予我,在法律上有差異嗎?

你好:

若買受人本身就是共有人,依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94號判例之意旨,其他共有人無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之優先購買權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出賣共有動產給你,你並未取得更優先權利,只是其他共有人無法主張優先購買權。 若確實無法聯繫,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處分動產後,必須依同條第3項規定提存該共有人應得之對價或補償,提存程序可參考提存法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9點。 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之多數決不適用於贈與或無償處分,若你的優惠價格被解釋為贈與或無償處分,無法依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取得處分權,屬於無權處分,效力未定,其他共有人可以拒絕承認。若非贈與或無償處分,行使權利若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會被認定為權利濫用,而不得行使,且其他共有人可能會依侵權行為主張權利。若無上開情形,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辦理即可。 法律關係不同,但最終都由你取得所有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9 13: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透過共有人、持份過半的多數決來出售房屋。(或是持份超過2/3)。

2、優先承買通知的部分就是盡量通知,至多只是損害賠償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9 23: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簡單的方式,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若法院同意變價分割,您再參與投標即可,除避免您上述之麻煩外,也可避免贈與稅的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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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9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最簡單的方式,可以直接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變價分割之方案供法院參考,若法院同意變價分割,您再參與投標即可,除避免您上述之麻煩外,也可避免贈與稅的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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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徹底解決的方式建議用分割的方式

採取變價分割

這樣對你們才有利

不需要跟其他人糾纏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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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barto 105-06-16 18:57

祖父過戶給孫女動產後可再要回嗎?

你好:

先不考慮是否有約定解除條件,並假設契約都是有效成立。 若當初係因為贈與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除非孫女有不履行負擔或民法第416條規定之撤銷贈與事由(故意侵害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二親等內姻親等或負扶養義務而不履行),否則無法撤銷贈與,孫女可以繼續保有動產。 若當初係以買賣而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除非有解除契約之事由,否則孫女可以保有動產。 孫女若自願移轉所有權給祖父,則可以取回所有權,但可能要再辦理過戶,繳納稅捐。
barto 105-06-17 10:5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你好:

當初辦理贈與過戶並未有任何契約的產生,尚若所提孫女未履行扶養之行為除祖父外(若祖父已過世)相關等親之內之親屬均有權力要回房屋嗎?謝謝
sikinwang 105-06-13 14:09

各位大家好

因為先生長期情緒管理不當

婚姻邁入第八年

雙方協議離婚

 一個小孩五歲

一個小孩九個月

我是一間小型進口商的負責人

公司開始營運一年多,還沒賺到甚麼錢

但是固定一個月薪水四萬

自己有一間動產,目前租人,一個月收一萬塊租金

小孩90%都是由我照顧,接送上下課,洗澡吃飯,看醫生,上才藝課

公司有特別狀況時,會請先生幫忙接送

一周先生會幫忙接送1~2次(下課去接)

我目前沒有貸款,我名下有車子跟一間房子

 

 

我先生的父親

跟兄弟一起經營公司,公司年收入約2億台幣

我先生在裡面上班

月領53000

還有固定年終十萬塊,

他沒有負債,

在家幾乎不會跟小孩玩,

但是會幫忙換尿布,泡牛奶,

我們跟公婆住,晚餐都是婆婆煮給我們吃

先生有憂鬱症,躁鬱症的病史

曾經在小孩面前踢飛垃圾桶,小孩都記得

 

金錢上面,我知道我可能是劣勢

但是法官會用金錢去判定小孩給誰撫養嗎?

主要離婚理由是,他脾氣很不好,很容易拿小孩做錯事情大發威

說話都很難聽,我覺得我處在很多負面情緒下生活

長期下來,到達極限

 

我想請問,這樣的條件

小孩監護權可以判給我的機率很大嗎?

你好:

若先生罹患精神疾病影響到你婚姻生活,若無法兩願離婚,可以試著主張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第8款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你所述情形可能尚不構成)、同條第2項規定訴請離婚。 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監護權),法院會依民法第1055條、第1055條之1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判斷由何人擔任對子女較有利,法院會安排社福機構進行訪視,參考訪視報告作出決定,通常子幼隨母,應提出由你擔任對子女最有利,或對方有不利於子女之情形,爭取有利之裁判。
疾如風 105-06-13 00:28

請問如果公司負責人在外自己私有負債(例如個人借款,銀行信貸)

會不會影響公司(負責人獨資)財務營運狀況(例如定存,現金存款,動產)

可以有怎樣的保護動作

謝謝律師解答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3 1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您公司之性質,若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與您個人財產分離;若為獨資企業社或行號,即與您個人財產相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二者互不影響,但若有互為保證,則會連帶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ini 105-06-12 18:30

本身從事動產仲介業務,當客戶要談價格時,因取得對方信任,而轉發公司內部可談的價格照片給客戶 (可談價不是屋主底價,就是接委託業務希望業務同事們,了解屋主大概想賣多少這樣,寫給業務看的內部訊息),此物件最後還是透過公司其他業務成交,公司並沒有造成任何損失。

請問這樣夠成營業秘密罪嗎?罰則為何?誰有權利提告?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2 20:5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此部分可能涉及營業秘密法,且依該法第13條之1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該營業秘密者。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不論是涉及何項罪名,都必須要您要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是「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但依您所述事實,應難以論究。 若欲提告,由於該罪依13條之3第1項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應由公司提出告訴。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李先生 105-06-11 22:08

家族共有土地(建地)出售,6位共有人已有4人簽動產授權書,將委託 A共有人 與房仲簽約。我家人也是想出售,但不想簽動產授權書、授權給 A共有人,想親自審閱簽章。
小弟初次接觸此方面,動產授權書的授權事項,看事項幾乎是全權授權嗎?(不知道是不是我誤解)

http://i.imgur.com/n0yYkem.jpg
動產授權書有無不妥之處?
若不授權,這樣與房仲簽委賣,會增加哪些手續?小弟不才,謝謝賜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1 22:16

您好,

 

1、房仲之委賣契約應為制式之格式與內容,可視您的需求與房仲協商增修內容。

 

2、不授權的話,土地之委賣須經每位共有人簽名確認才會成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可直接與其他共有人說明你並非不願意出賣土地,只是想要確認委託銷售契約委任仲介之相關事宜,並與A一同前往與房仲公司簽約即可。 若不願意授權A而A亦不願你參與,你與房仲公司間不無契約存在,惟房仲公司仍然可以媒介交易對象,不影響委託銷售契約之成立,將來買方出現後,買賣契約當事人及為A與其他授權與A之共有人,買賣契約仍然有效,只是將來要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會涉及到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1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疑慮,不建議簽立任何授權書,避免日後提告有所麻煩,請對方將所有文件,交由您親自簽名,亦不要交付印鑑證明,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應將契約審視清楚,否則日後易生糾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Bonnie 105-06-08 16:22
律師你好, 我跟先生婚後有動產, 先生自願登記在我名下, 現在吵著要離婚, 兩方沒有共識, 目前還是婚姻狀態下, 我名下的房子出租或出售, 先生說我沒經過他同意出租或出售, 他能行假扣押及告我不當利得, 1.請問需要經過先生同意嗎?2.先生沒有照顧我跟孩子, 還說家裡的任何東西是他的, 他有錄影存證一些生活用品及食物, 說如果我沒經過他同意, 他會告我偷竊, 2. 請問先生這行為成立嗎?他沒義務照顧我們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基本上房產登記在您名下,即會屬於您所有,您當然可以自由處分該房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8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動產為您名下所有,您可自由處分收益,無須理會配偶;配偶欲對您聲請假扣押,需蒐集您可能脫產證據,如錄音,故您需多加小心;若目前有離婚之可能,應預先規劃您的婚後財產,避免遭對方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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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aren 105-06-06 20:51

您好,

因為父親好賭懶作,常常不回家在外賭錢,賭到沒錢才回家,一回家就東翻西找挖家裡的錢,他不在的時候就一堆人討債追上門,媽媽和大我十歲的姐姐忍無可忍,二十年前已訴請離婚,父親要求拿走一百萬才簽字,才離婚不到半年又來鬧來要了十萬,當時有簽借據,中間二十年都沒有碰面了,過去也都是媽媽和姐姐辛苦工作養家,作為一位父親完全沒有做到作父親該有的責任

現在卻收到賭鬼的控告請求扶養費,這樣的垃圾父親,我們兩姐妹跟本不想付扶養費給這樣的爛人。

(1)請問我們抗告,請求免除扶養義務,能抗告成功嗎?

(2)請問抗告狀一定要我和姐姐一起到法院送過去嗎?可以請第三人送達法院嗎?

(3)如果無法免除的情況下,我是不是該把名下的動產貸款中的動產過戶給我老公?免得法官會判高額的扶養費?(真得很不想付給這個爛人)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6 21: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應該就本案提出答辯,並且於案件審理時到案說明,倘若對於相關程序不熟稔,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2、就您所述的狀況,有機會可以爭取減免給付扶養費,所以還無須準備脫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向法院主張減免扶養費,書狀的部分經您們二位簽章後,可以請其他代為遞送,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依您的情況,是可以減輕或免除對父親之扶養義務,只要您能提出相關證明父親根本沒有養育您的事實,就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而為抗辯,主張您父親對於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因此由您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而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2.抗告狀不需要親送法院,只要在限期內送到法院即可。

3.如果真的判決應支付扶養費,只要您名下有財產,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來支付扶養費,但即使您先將動產過戶給先生,您名下的動產包括存款及薪資,亦會強制扣款作為扶養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06 22:4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扶養義務的問題,若父親確實有長期對子女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其如果提告要求給付扶養費,可以「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為由,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先減輕、甚至是免除扶養義務,您所述的情況甚屬嚴重,是有機會免除扶養義務的。 關於書狀部分,只要由所有被告(相對人)簽名後再由其中一人送到法院後即可,不需要所有人一同去遞狀。 依您所述情況有可能足以免除扶養義務,因此不建議進行脫產的動作,況且只要有薪資收入即可據以強制執行。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

建議將生父從未扶養你們,並其所有情況跟法院解釋清楚,且附上相關證據,主張免除扶養義務即可。

Chis 105-06-04 16:02

40年前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3筆,並將其中1筆土地借祖父之名登記於祖父名下。

父親在104年年中過世,過世後,祖父為了要把先前借名登記土地歸還於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在10月立下代筆遺囑,並完成公證手續

遺囑中明白表示當時是由父親與二叔購置土地,借名登記在自己(祖父)名下,他過世後,土地歸還給二叔與我們 ( 母親及3子1女 ),現金由其他繼承人 ( 2子2女 )均分,沒有其他動產

祖父於105年年初過世後,土地已經透過遺囑繼承完畢,由二叔與我們持分共有;其他繼承人主張該筆土地遺產,應該由繼承人 ( 4子2女 ) 均分,現金均分之後,沒有達到特留分的金額 ( 以公告現值計算 )

想請教的是:

1. 透過遺囑 ( 法院公證完成 ) 說明為借名登記,將土地返還給購買者 ( 二叔與我們 ) 是否合法?若是訴訟會有甚麼結果?

2. 若是須以遺產處理,因為其他繼承人中有一位長年未奉養祖父,能否用這個理由請求不參予分配 ( 分割 )?

以上問題請教,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04 16:11

如果確實是借名登記,就不屬於遺產,無法主張繼承分配遺囑可作為證據之一,若有其他證據會更有幫助。

Chis 105-06-04 16:1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確實是借名登記,就不屬於遺產,無法主張繼承分配遺囑可作為證據之一,若有其他證據會更有幫助 ... (恕刪)

感謝沈律師回覆....

當年借名登記並無其他任何書面文件

目前僅有的證據就是這份遺囑

這樣的證據夠力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4 16:14

您好,

 

1、遺囑中說明系爭土地為借名登記並非遺產,則可據此為憑主張系爭土地不屬於遺產無須參與分配

 

2、民法第1145條列舉喪失繼承權之事由,本件情形看來,應無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雖常年不負扶養義務構成重大虐待之情事,但須由祖父於生前表示其喪失繼承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既然是借名登記,當然就不是你祖父所留下的遺產委任死亡時,借名委任登記契約就當然消滅,你二叔與你父親繼承人即可請求你祖父移轉登記回來,不該用所謂遺囑來處理,不過既然目前情況如此,可提出確認所有權訴訟來確立法律關係,既然不是遺產,也就無須去思考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的問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有的證據可能會對您們不利,建議應再看有無其他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你好:

借名登記契約會由祖父之繼承繼承,父親與二叔可以依遺囑之書面主張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並請求祖父之繼承人依借名登記財產返還請求權配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若遭拒絕,可以提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繼承人中有一位長年未奉養祖父,不是喪失繼承權之事由,墊付之扶養費部分要看是否能夠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請求返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4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若依繼承之規定,對方即使未扶養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表示失權,對方仍享有繼承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4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所有物返還請求;若依繼承之規定,對方即使未扶養繼承人,若被繼承人無表示失權,對方仍享有繼承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珍愛奇蹟 105-06-02 14:44

你好,我因積欠房貸無力償還房子法拍.事隔多年就在今天接到x豐管理顧問公司寄來的遞送法院前通知書.於105/6/6號要來查封現居地的動產.動產.薪資金融機構之存款.目前我所居地是跟朋友分租來的,房子是朋友的財產.請問會影響到朋友的權益嗎?目前待業中真的無力償還.他們會一直來找我嗎?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3 11: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房屋的部分因為所有權人不是你,所以無須擔心,至於裡面的動產,依法是行指封程序,除非明顯不是債務人的,否則法院依法都可以查封,屆時必須由真正的所有權人提出第三人異議之訴。

2、建議可以嘗試與對方協商,簽立清償協議書。

YI 105-06-02 06:00

您好,從我有印象以來父母在民國85年後陸陸續續有積欠了幾間銀行卡債本金約幾萬到十幾萬不等,這十幾年間偶爾會收到法院或是資產公司寄來的信件

當中也包含查封等等的信件,只是一直未實際有法院的人員來查封我們的財產,我想是不是因為我父母名下本來就沒有動產查封呢?這幾十年來都是租屋生活,並且工作方面直到現在都只能算是打零工,沒有勞健保的

 

而最近又收到一張台中地方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債權人是花旗銀行我想請教是不是一定要提出異議呢?如果提出異議後進入調解程序後不出席會怎麼樣呢?

若不提出異議,銀行真能對我父母做查封動作嗎?因我家都是租屋生活,若我主張屋內所有物品都為我個人所有,銀行能對債務人的直系親屬做查封動作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02 09:12

您好!

最好還是要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異議後才有機會要求債權人證明詳細的欠款金額及計算方式,或依情況為時效抗辯。調解不出庭,會導致調解不成立,訴訟辯論若不出庭,則可能受不利的判決。等支付命令或判決確定,債權人才能執行債務財產,若有執行到債權人其他家人的財產,該財產所有權人可提出異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依最高法院八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一九號判決所示:「上訴人向法院聲請對已死亡之許進旺發支付命令,並進而聲請強制執行,其所列之債權人為何人,原判決並無記載,倘該所列之債權人對於許進旺實際並無債權存在,或其所列債權數額不實,則上訴人與邱耀宗或邱張阿招即非無不法所有意圖,而向法院施用詐術使將第三人之物交付,應成立詐欺罪名。」因此,倘根本無債權發生或債權已消滅或債權金額以少報多或債權金額已清償一部份卻忽視不提,參酌前述判決意旨,聲請支付命令,甚至進而強制執行之人,即有可能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意圖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之詐欺取財罪,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外,本罪亦處罰未遂犯,即使行為人因東窗事發致未能得財,亦可成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第三項詐欺取財罪之未遂犯。 保障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小羊 105-06-02 01:14

我姑姑因年事已高想贈與動產及現金,他的配偶及子女都往生了,但他尚有繼承人(兄弟姐妹共6人.含被收養2人)但少有往來,所以現金部份是否利用生前每年220萬免稅額贈與會比較好?

動產部分由於土地很久沒過戶土地增值稅太高,無法生前贈與,是否除了遺贈外有更好的方式?若是立遺囑的話應繼份跟特留份應該如何計算(例如土地公告現值400萬)?

林小姐 105-05-31 10:27

律師你好, 我跟先生婚後有動產, 先生自願登記在我名下, 現在吵著要離婚, 兩方沒有共識, 目前還是婚姻狀態下, 我名下的房子出租或出售, 先生說我沒經過他同意出租或出售, 他說他能行假扣押及告我不當利得, 1.請問需要經過先生同意嗎?2.先生沒有照顧我跟孩子, 還說家裡的任何東西是他的, 他有錄影存證一些生活用品及食物, 說如果我沒經過他同意, 他會告我偷竊, 2. 請問先生這行為成立嗎?他沒義務照顧我們嗎?

另外他父母插手干涉我們現在的婚姻狀況, 當初兩夫妻有跟他父母借款100萬元, 現在以還款363000元, 因為我們現在的婚姻狀況, 他父母強迫我一個人還錢, 事後叫我們補了一張借據, 裡面寫房子出租或出售還清, 還進行支付命令, 也已繳裁判費, 現在等上法庭了,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31 10:42

您好,

 

1、房屋在您名下,除非先生能提出借名登記證據,否則您有自由處分之權利。

 

2、房屋內之物品如先生能證明為其所有,則其確實可以禁止他人使用。

 

3、訴訟部分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才能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登記給你

你就是所有權

出租或出售都不需要經過對方同意

至於借款部分你要主張並非借款人或單獨借款

這涉及的問題會很多

建議你要找律師處理

但先說明更具體一點的狀況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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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

建議就離婚訴訟,一併請求剩餘財產分配監護權扶養費等,而就清償債務部分,可主張係與配偶一同積欠,若未明訂連帶責任,可主張僅負擔一半之債務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31 20: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動產所有權人目前若只有您,為您單獨所有,您可自行處分,無須得到配偶之同意;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部分,以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請求一半,建議目前應盡速委任律師,規劃婚後財產,避免遭對方分配;又婚後財產分配之標的,又可扣除特種財產,如贈與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31 21: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動產所有權人目前若只有您,為您單獨所有,您可自行處分,無須得到配偶之同意;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部分,以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請求一半,建議目前應盡速委任律師,規劃婚後財產,避免遭對方分配;又婚後財產分配之標的,又可扣除特種財產,如贈與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5-31 22:15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

林小姐 105-05-31 10:26

律師你好, 我跟先生婚後有動產, 先生自願登記在我名下, 現在吵著要離婚, 兩方沒有共識, 目前還是婚姻狀態下, 我名下的房子出租或出售, 先生說我沒經過他同意出租或出售, 他說他能行假扣押及告我不當利得, 1.請問需要經過先生同意嗎?2.先生沒有照顧我跟孩子, 還說家裡的任何東西是他的, 他有錄影存證一些生活用品及食物, 說如果我沒經過他同意, 他會告我偷竊, 2. 請問先生這行為成立嗎?他沒義務照顧我們嗎?

另外他父母插手干涉我們現在的婚姻狀況, 當初兩夫妻有跟他父母借款100萬元, 現在以還款363000元, 因為我們現在的婚姻狀況, 他父母強迫我一個人還錢, 事後叫我們補了一張借據, 裡面寫房子出租或出售還清, 還進行支付命令, 也已繳裁判費, 現在等上法庭了,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

你好:

動產所有權原則上以登記為準,登記在你名下就是你的財產,除非你與夫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否則可以自由處分名下之動產,不用經過夫同意。 若當初係贈與動產,不會列入婚後財產;惟係買賣取得,刻意減少婚後財產,有害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夫可依民法第1020條之1,聲請法院撤銷(要區分有償或無償行為,要件不同)。 未經夫同意,擅自拿取夫之物品,可能會構成竊盜罪,但物品是否屬於夫所有或持有,或屬於你所有、持有,可能會有爭議,不一定會構成竊盜罪。若屬於你所有或持有,夫無權限制你處分該物。 可依民法第1003條之1請求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或在不能維持生活時,依民法第1116條之1、第1115條規定請求給付扶養費。未成年子女亦可請求夫給付扶養費。 要釐清借款之人為何,若係夫,你不用返還借款,若係共同借款,則要判斷是否為連帶債務或依比例償還。
林小姐 105-05-31 10:17

律師你好, 我跟先生婚後有動產, 先生自願登記在我名下, 現在吵著要離婚, 兩方沒有共識, 目前還是婚姻狀態下, 我名下的房子出租或出售, 先生說我沒經過他同意出租或出售, 他說他能行假扣押及告我不當利得, 1.請問需要經過先生同意嗎?2.先生沒有照顧我跟孩子, 還說家裡的任何東西是他的, 他有錄影存證一些生活用品及食物, 說如果我沒經過他同意, 他會告我偷竊, 2. 請問先生這行為成立嗎?他沒義務照顧我們嗎?

另外他父母插手干涉我們現在的婚姻狀況, 當初兩夫妻有跟他父母借款100萬元, 現在以還款363000元, 因為我們現在的婚姻狀況, 他父母強迫我一個人還錢, 事後叫我們補了一張借據, 裡面寫房子出租或出售還清, 還進行支付命令, 也已繳裁判費, 現在等上法庭了, 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

1. 房子登記你名下,推定你是所有權人,可以出租出售

2. 夫妻共同居所內的日常用品難以認定所有權歸屬是專屬對方所有,且夫妻對於家庭生活費用、小孩扶養都有分擔責任,不會成立竊盜

3. 借款部分要在20天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至於實體法律關係部分,要看過所謂的借據及詳細了解借款過程,才能判斷如何抗辯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阿浩 105-05-29 09:14

請問下債務人從事夜市流動攤販~薪水都是領現金~有簽借據本票~

如果他不還錢有辦法追討嗎?因為無法的之她每月是否賺的金額是大約多少

也沒有薪轉證明知道他每月可領多少~也沒加入勞保~名下也無動產動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9 09: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對於該收入無法進行執行。

2、不過倘若您知悉對方有動產的話,可以陳報法院進行指封程序。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9 15:16

您好,

 

1、依您所述之情形,您無法強制執行對方之財產

 

2、可依據債權憑證定期至國稅局查察其名下有無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29 22:0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對方如果有簽具本票,可以針對此張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後進行強制執行的動作,此種方法不需要曠日廢時提起訴訟,由法院在形式上審查本票後即可下裁定,不須開庭,屆時也可以直接進行強制執行來清償債務。 依您所述情形,對方名下雖無動產,但應仍擁有動產,不至於全然沒有,此可在強制執行時向法院進行陳報(動產所在地),由法院人員前往動產所在地進行查封。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陳小組 105-05-27 14:43

日安:

我方屬被告..媽媽贈與動產給女兒但無價金的收受支付,2人臨櫃至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因為稅額差距很大,事務所告知可先以二等親買賣過戶再至國稅局辦理贈與.繳了稅也手續完成,現在親屬以因為沒有實際支付價金為由提告"塗銷所有權登記等"試圖以買賣不成立,贈與不成立之告訴將其反回未過戶的原狀

我們是直接去地政事務所自己辦的,,本來就是要辦贈與的所以沒有想說會有金錢的交易,地政事所這樣辦有問題嗎?為何有過戶不成立的問題?

請問無價金支付這個動作,我們應如何做才能保住贈與呢?

既然是贈與,本來就是沒有支付價金,虛偽買賣中隱藏真贈與贈與合意並交付時,贈與契約就是有效成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5-05-27 15:08

贈與改成買賣登記的過程,可請地政人員作證。另外,本件若是繼承的爭議,原告還可能主張贈與未滿二年,應將贈與物視為遺產,仍應謹慎應對。

陳小組 105-05-27 14:34

日安:

我方屬被告..媽媽贈與動產給女兒但無價金的收受支付,2人臨櫃至地政事務所辦理過戶,因為稅額差距很大,事務所告知可先以二等親買賣過戶再至國稅局辦理贈與.繳了稅也手續完成,現在親屬以因為沒有實際支付價金為由提告"塗銷所有權登記等"試圖以買賣不成立,贈與不成立之告訴將其反回未過戶的原狀

我們是直接去地政事務所自己辦的,,本來就是要辦贈與的所以沒有想說會有金錢的交易,地政事所這樣辦有問題嗎?為何有過戶不成立的問題?

請問無價金支付這個動作,我們應如何做才能保住贈與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5-27 14:41

您可主張雖以買賣為原因辦理登記,但實質為贈與。買賣並非雙方真意而無效,但背後隱藏的真意就是贈與贈與當然不實際支付價金,並沒有矛盾。

陳小組 105-05-27 14:49

請問要如何舉證呢,媽媽不在了,請問可以請經辦人員作證嗎?

你好: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六、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遺產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定有明文。惟此系課徵稅捐所為之認定,與私法關係之認定無涉。 依你所述,你與母親雖然通謀虛偽訂定買賣契約,然實際上隱藏贈與法律行為,依民法第87條第2項之規定,仍然會適用贈與之規定。 主張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親屬要就通某虛偽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而你要就隱藏贈與法律行為負舉證責任,可提出母親確實已經將房屋交由你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而相關房屋稅、地價稅均由你繳納,權狀也由你保管證據證明確實隱藏贈與契約。 若無證據可以傳喚證人,惟地政事務所人員僅就辦理登記事項詢問你,應該不清楚你與母親間到底是何種關係。
小呆瓜 105-05-24 18:37

我母親因為理財不當的關係

參加互助會~已"會"養"會"的方式

持續了3年~

最近因債務龐大的關係~而爆發出來!

房地產也因債務的關係已經變賣了

目前仍積欠4百萬

身為兒女的我們該如何協助母親處理此事件呢???

據了解~~

母親當初參加互助會裡面的會腳

都是熟識朋友與鄰居

所以標會金額~並沒有簽本票借據

更沒有在紙本簽名與備註~都只有口頭交談

金錢流向都是現金交易~沒有戶頭轉帳的紀錄

乍看之下似乎是沒有可以在法庭上舉證的相關依據

那~~那些會腳如果對母親提告刑事案件~這樣會成立嗎??

身為兒女只是單純想替母親解決事情~而並非逃避

也痛斥倒會與欠債

因~母親名下已經無存款~無動產

在這樣形況下~除了調解之外~有辦法用個人名義向法院申請破產嗎?

機率高嗎?????????

或是有其他方式處理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4 19:54

您好,

 

1、依破產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所謂「不能清償」必需在財產、信用、勞力三者均無法提供清償債務之情形,始有可能被認為符合破產的條件,一般人只要還有勞力可以賺錢,通常不能聲請破產,而在實例上,一般人宣告破產成功的案例也是微乎其微。

 

2、刑事部分母親可能涉及背信侵占詐欺等罪名,因受害人數眾多,如集體提告證人身分作證,在法律上仍有相當之可信度。

 

3、可向法院提出更生清算程序,如有通過,約定一定期間每月還款一定金額後所有債務即可清除。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4 20: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事部分,必須盡速處理您母親名下之財產刑事部分,必須小心對方對您母親錄音,蒐集證據提出刑事告訴,目前應先避免對方蒐集更多對您母親不利之證據,盡量減輕您母親可能面臨之刑罰,會比較實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1.因您母親仍具有謀生能力,聲請破產成功機率較低,即使成功,在法律債務仍然存在,因您母親欠款金額在1200萬以內,建議向法院聲請更生,並提交更生方案,並寫明償還計畫,如每月還多少、打算還多久,若經1/2以上債權人同意,再經法院裁定許可,您母親即可以優惠條件清償債務

2.建議您母親出面與債權人協商,以和解方式償還欠款,以避免債權人走向刑事訴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4 20: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事部分,必須盡速處理您母親名下之財產刑事部分,必須小心對方對您母親錄音,蒐集證據提出刑事告訴,目前應先避免對方蒐集更多對您母親不利之證據,盡量減輕您母親可能面臨之刑罰,會比較實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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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仍以誠意來解決,既然大多是親朋好友,則以協商還款方式為之,或許對雙方都是比較好的方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葉 105-05-23 09:31

親戚積欠債務

因為是互助會的會首~而被會員倒債

也遍尋不著倒會的會員~~

自然扛下了420萬的~債務

已賣了動產~還剩餘220萬

後來又發現親戚有跟鄰居借款80萬(含借據)

巨額債務煩心~而無法繼續工作下去~離職

目前無工作~無財產~無動產

因我有稍微查詢更生方案~大多數都是積欠銀行的案件

想請問像我親戚這樣~被倒會!又跟鄰居借款(含借據)

我親戚已經64歲了!!!!!!!要再找工作很難

有辦法至法院申請更生嗎???

我所知道的是!她們的互助會只有名單清冊

沒有簽本票借據,請問這樣有法律效力嗎????

還請各位律師麻煩給點見解,謝謝

(急)

輕舞 105-05-20 09:06

請問一下關於離婚後,請教關於婚後購買的動產處置方式。目前是登記在女方名下,婚後置產不論是否為共同登記視為夫妻共有

1. 當初在購買房屋時,女方家長幫忙出了超過一半的頭期款,剩餘部分款項與後續貸款才由夫妻共同支付,男方家長並未支付。那若要協議離婚,請問法律動產財產如何分配,若夫妻均為各一半實屬不公平,應該要提出什麼樣的證明? 做什麼處置? (比如房子購買1150萬 ,女方父母拿了200萬頭期,夫妻共同支付了130萬頭期/添置傢俱與後續房貸)

2. 若女方希望離婚後仍持有動產產權,目前已登記在女方名下,但因為婚後購買動產視為夫妻共有離婚協議需要在做什麼宣告或是程序,在離婚後在能確定為某方單方持有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5-20 09:29

婚後置產視為夫妻共有,實在是重大誤解,不合於法律規定。婚後財產原則上仍是以登記認定所有權歸屬,登記在妻名下就屬妻單獨所有,除非另有契約約定屬夫妻共有購屋出資方面則要依當初出資及接受者雙方的真意認定,可能是贈與,也可能是借貸,但若無特別約定,都不影響所有權歸屬。夫妻離婚時應分別計算雙方婚後剩餘財產,此時房地價值扣除贈與貸款餘額部分,應列入妻的婚後財產,再由婚後剩餘財產較少一方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並沒有夫可請求登記為房地一半共有人的規定。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觀念一開始就錯了

早就沒有夫妻共有的制度

登記誰的就是誰的

只是財產少的一方有剩餘財產請求權而已

並非財產都是共有

這觀念是絕對錯誤的

所以你當然能夠把房子留在名下

剩餘財產的計算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對方要拿沒那麼容易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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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0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而非僅針對單一財產,進行分配,且其中若有涉及特種財產(即父母親贈與之部分),亦可加以扣除,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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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0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婚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而非僅針對單一財產,進行分配,且其中若有涉及特種財產(即父母親贈與之部分),亦可加以扣除,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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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5-19 21:58

家裡動產有一個案子已經跑一陣子了

我是大概聽我爸的描述,我就在這邊簡述...

家裡是在鄉下地區,幾十年前村子裡有一塊大池塘,現在上方也蓋了好幾棟一些人家的房子(其中一棟是我家已經住了30幾年了),且我們當時跟政府購買時有收據留存,在民國85年時有位號稱是大池塘的地主表示他有土地權狀,要跟所有佔據到池塘部分的屋主要錢,要求跟他們買,由於談不攏鬧上法院,民國85年時我們原住戶勝訴,號稱池塘地主的人則不得在上訴,直到最近幾個月開始,當時的????號稱池塘地主的人去使用別的人頭過戶,以別人的名義再起訴,號稱池塘地主的人 當了這次出庭的證人,這次在地方法院及高等法院都是我們原住戶勝訴,最近 最高法院卻敗訴,而且不可駁回,說要拆房子...。 我們原住戶開庭沒有請過律師,請問是否可以再上訴???我們可以怎麼辦??我們可以在請律師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19 22:17

最高法院判決結果如何?您並沒說清楚。最高法院可能有二種處理方式,一是廢棄原判決,發回高等法院,此時高等法院會重新通知開庭,委任律師出庭處理即可。另一種方式是廢棄原判決,同時判決上訴人勝訴,此時判決已確定,無法再上訴,只能請律師協助看有沒有再審事由提起再審救濟

您好:

因為有期間之問題,建議您儘速持判決與律師討論如何救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9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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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9 2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法定救濟期限內,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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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你理解應該錯誤

最高法院只會駁回上訴

或發回重審

如果駁回上訴代表對方輸了

你們不用拆回房子

如是發回的話就必須重新在高院打官司

所以建議你要瞭解清楚狀況

並請律師協助較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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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ng 105-05-12 00:30

債務人因用汽車跟本人借貸,而債務人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董事長並有3位董事,在借貸過程中有有簽屬本票本票只有債務人的簽名及蓋手印,並無公司的字行號別,而另一張借據有簽公司及蓋公司大小章,及負責的手印,包含401表公司營業登記證,因為此車輛為公司的資產。

在105年3月左右,此公司的負責人變更董事及,而債務人變成了董事,也就股東,並在此公司也有持股。

債務人名下有動產,但目前也被銀行假扣押的情況。

問題1:本人可否向債務人的公司持本票裁定針對股份進行支付命令,但因時間會比較久怕會被脫產,或者是直接進針對債務人公司所持的部份股份直接假扣押

問題2:債務人名下的動產已被假扣押,是否還可以行使支付命令假扣押

問題3:本人有去向此公司與現任董事長說明狀況,現任董事長並不知公司名下的汽車在何處,而在105年3月變更董事長,本人是否可以提告惡意脫產

煩請專業律師團解惑。

你好:

若要避免脫產,就要聲請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提存擔保金),聲請強制執行(保全執行),保全債務人之財產、所得。本票裁定只是提供便利之執行名義,取得本票裁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終局執行),就債務人之財產、所得獲償。 已有其他債權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你取得假扣押裁定並供擔保聲請強制執行,會併案處理。支付命令是取得簡便之執行名義,更假扣押無關。 變更董事長不會影響你對公司之債權,故非脫產行為,若隱匿財產才是脫產行為。取得執行名義後,才可以提告刑法第356條規定之損害債權罪。
kevin 105-05-11 16:45

我父親幾年前因母親罹患長期疾病將她棄之不理,自行離家沒有與我們聯繫,後來要求我母親將她名下房產變賣取走三百多萬現金後, 這兩年先是提起離婚訴訟擬要求夫妻財產請求,經和解離婚後又向我提每月26000的扶養費用

我父親有工作,且有動產,我目前因故失業,媽媽與我同住,看過一些文章似乎是無法免除,能怎樣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1 17: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父親有資力,我方可以主張不符合扶養要件。

2、倘若對方提告,還是必須依法提出答辯,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以保障權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1 17:56

您好,

 

於父親提起之訴訟中,可主張父親有維持生活之能力,且其長年棄家不顧,您現有之資力也無法負荷對方無理之請求,請法院免除或減輕扶養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5-11 18:12

請求扶養的前提是不能維持生活,如果有財產足以支應生活開銷,並不能要求義務人扶養,另外即使需扶養,也需就扶養義務人的經濟能力決定負擔額。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11 21:1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以不能維持生活者為限;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7條及第1119條有所規定,故您父親要求您扶養,必需他沒有財產足以維持生活,按照您的敘述,您父親看來並非沒有財產,所以依法應不得向您請求扶養。 另外,退一步而言,就負扶養義務的程度上來說,民法第1119條規定:「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簡單來說,法律上並不是要您縮衣節食、傾家蕩產負扶養義務,而是要依A的經濟能力負負擔即可,當然您現在經濟能力不足,扶養義務應得以減輕至相當程度。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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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1 22:43

您好,可以主張父親有一定之經濟能力而不符合扶養之前提。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1 23:24

您好,可以主張父親有一定之經濟能力而不符合扶養之前提。

105-05-11 12:57

動產買賣契約無效,債務人依調解筆錄(約定:一方返還合於調解時現狀之標的物,他方返還購買價金,雙方均同意其餘請求權拋棄)之內容清償,遭債權人以標的物上有擦痕而拒絕受領給付,債務人是否得將動產標的物為清償提存?倘直接以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是否須證明已依債之本旨履行返還義務?又該如何證明?

你好:

提存法第6條規定:「提存物以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動產為限提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提存所得不准許其提存。」、第7條規定:「提存之金錢、有價證券,應交由法院或其分院所在地代理國庫之銀行保管之。前項有價證券以登記形式或帳簿劃撥方式保管、登錄者,其提存程序由司法院定之。第一項以外之提存物,法院得指定商會、銀行、倉庫或其他適當之處所保管。」 可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對方受理給付,並以存證信函或對話紀錄等證明債權人拒絕受領而陷於受領遲延,再以上開證據辦理清償提存,詳細程序可以參考http://pcd.judicial.gov.tw/indexen.asp?struID=3&cid=53 清償提存後,再持提存書、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小華 105-05-09 15:42
1. 被繼承人(慈母於105年2月逝世)所有動產動產資料都在弟手上,但他遲不辨理過戶,,請問如何向法院提告? 2. 約15年前,父母出資讓弟全家人移民國外買屋,置產,開店及 一切所有開銷,請問他於慈母生前已拿了現金,現是否無權再分遺產?如何提告資金來源?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09 15:44

不用等其他繼承人配合,任一繼承人向國稅局查得遺產資料並完稅後就可辦理過戶登記為公同共有,以免逾期被罰鍰。之後若對方不配合協議分割遺產,則可提出分割遺產訴訟。對方於被繼承人生前受贈之財產,若符合民法第1173條的規定,則可主張歸扣。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9 15: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先發函要求對方出面協商,倘若拒絕,可以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2、可以嘗試主張規扣。(也就是從遺產中扣除該部分的贈與)

3、建議可以從速處理,避免相關遺產遭到處分。

1. 可以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遺產,同時提出分割方案並敘明分割方案之理由。

2. 對方之前所得之財產部分,可以以其係因營業分居而得,主張歸扣,就可減少對方可再分得之遺產,不過這些牽涉舉證方法。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你好:

動產部分任一繼承人可以自行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動產部分若你不清楚項目、數額、價值,容易遭他人隱匿,存款部分若銀行知悉被繼承人已經死亡,就會要求全體繼承人到場才會同意你們領出,否則就要有法院之確定判決才有辦法處分。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就要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遺產。 可依民法第1173條規定主張係生前特種贈與(主張之人要負舉證責任,舉證不出來通常會認並之一般之贈與,而不能歸扣),將贈與當時之價額算回遺產之中,再依應繼分計算繼承人應繼承之價額,若當初贈與之價額已經超出其應繼分,該人就無法再就遺產主張權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而歸扣的部分,要因結婚,分居之原因而給予,此部分會有舉證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9 20: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繼承登記,若無法協調繼承方法,待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後,再提起訴訟請求分割遺產分別共有,再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提出相關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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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9 20: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於法定期間內,辦理繼承登記,若無法協調繼承方法,待辦理公同共有登記後,再提起訴訟請求分割遺產分別共有,再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提出相關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9 23:0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現行實務允許同時起訴請求繼承登記分割共有物,但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由繼承人之一申請繼承登記即可,不須所有人協同辦理,故在起訴前即先辦理登記,由您一人先辦理動產繼承登記亦無不可。 遺產分割原則上當然是先依當事人協議,再依協議去為分割登記,至於如何協議,則由繼承人自行協調,決議由一人繼承登記,亦無不可,若協議不成,始依民事訴訟途逕向法院請求分割登記土地的部分,雖屬分別共有而非繼承而來,然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第830條第2項、第1164條、第1165條第2項相關規定,共有動產繼承之公同共有或是分別共有,均可以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因此您可一併向法院請求裁判分割土地房屋。 至於分割的分法,除以「原物全部分配」、「原物全部分配+金錢補償」、「原物部分分配+金錢補償」、「部分原物分配+部分價金分配」、「原物分配並維持共有」、「變價分配」,端看在訴訟中如何向法院主張而定。 至於現金的部分,可同時於訴訟中一併請求分割。 最後,如果有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的話,其得繼承繼承的數額,應扣除贈與的數額,此有規定於民法第1173條第1項。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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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因涉及動產及其他財產

並有歸扣等問題

建議你要找律師協助

畢竟牽涉的金額很大

不要為了省小錢而打錯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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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elwater 105-05-06 16:36

您好

請問在小時候母親過世後,母親名下有動產,但父親及長輩們說要將動產給哥哥繼承,以後要結婚比較不會被對方嫌棄沒有房子,因此外公外婆爸爸姐姐及唯一未成年的我都寫了拋棄繼承文件。現在已成年的我還可主張非個人意願而簽的拋棄繼承,現在可以再跟哥哥要求分母親留下的動產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5-06 17:12

您好!

您拋棄繼承未成年,應由父親代理為拋棄繼承,但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的財產,非為受監護人的利益,不得代為或同意處分。因此,遺產大於負債的情況下拋棄繼承,應認有損您的利益,父親不得代理拋棄繼承,即使法院已經備查,亦不生拋棄繼承效力。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匠妞 105-05-03 14:14

如果繼承人有欠國家稅金,是不是繼承動產就有機會被抵押之類的?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3 14:33

您好,

 

繼承人若有積欠國家稅金,當繼承人因為繼承而名下有財產,稅捐機關自會扣押該動產並進行強制執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5-03 16:23

不論是欠稅或其他債務,如果債務人因繼承而取得動產或其他任何財產,國稅局或債權人都可能請執行機關扣押債務人的財產,並進行拍賣變賣取償。

小惠 105-05-01 17:28

結婚期間公公出資匯款給先生買房.登記夫妻名下各1/2.之後先生外遇將他名下1/2贈與我.現在公公提告動產借名登記及寄存證信函(內容不實並抹黑我).請問公公是否拿的回房子?(並無借名登記之文件.房地契皆在我這).是否可反告對方汙告?(需另提出訴訟嗎?)(還是開庭直接跟檢察官提出?).現在房子公公霸住著不讓我使用.有何方式讓公公離開房子.還我使用權???

沈恆 (沈律師) 105-05-01 17:58

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要件,原則上登記所有人就會認定為實際所有權人,例外如果確實有借名登記的約定才可能主張所有權,但畢竟是例外實務上主張借名登記成功的案例並不多。因此,對方若無確實的證據,要回動產的機會很低。但對方是提出民事訴訟,無論如何都不可能有誣告的問題。對方占用您的動產不還,可先發函警告,無效果則可提出竊佔動產刑事告訴,民事亦可提出遷讓房屋的請求,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你好:

若你有實際管理、使用、處分動產,不會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公公之主張無理由,要詳附理由提出答辯狀。反之,若動產實際上由公公管理、使用、處分,你無權置喙,就算沒有借名登記契約,還是可以從間接證據證明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此時公公主張為有理由。 你公公只是提起民事訴訟,並無意圖使你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不會構成誣告罪,若有散布不實言論或散布存證信函,造成你名譽之貶損,可以提告妨害名譽(公然侮辱、加重誹謗)。 若你是真正所有權人,而公公無權占有(沒有租賃、使用借貸關係存在等),可以請求公公返還所有物,並給付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至於是否可以撤銷贈與,目前資訊不足,無法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1 20: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公公的存證信函,建議完全不予理會,待公公對您提告,再撰擬書狀答辯之;針對公公目前霸佔之行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1 20: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公公的存證信函,建議完全不予理會,待公公對您提告,再撰擬書狀答辯之;針對公公目前霸佔之行為,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所有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5-02 12:22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陳小姐 105-04-27 10:24

情形為朋友A先生的母親有債務銀行意思是說A先生的房子為母親轉移給他的,因此銀行提出代位請求返還動產所有權轉移登記,但是房子為當初A先生父親過世後的保險金買的,購買人為A先生的哥哥,後來過戶給A先生的,因目前有接到地方法院簡易庭通知書-調解,想詢問該如何處理?

另因通知書收到為A先生一份,A先生母親一份,A先生為第二被告(相對人),通知書裡有說若A先生母親未到此調解將不成立,使否表示A先生母親必須到,否則即便A先生能證明房子非轉移的也無效呢?

通知書上來有開庭費用,是否必須繳呢?但此庭並非A先生開為何要由A先生繳交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看銀行如何主張,而訴訟前法院原則上會安排調解,調解不成即會進入訴訟程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7 10:43

您好,

 

1、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將相關資料交由律師審閱,並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求周全。

 

2、調解並不需一定要到場,通知單所載內容並非您所說的意思。

 

3、訴訟費用係由提起訴訟之人先行支付,案件確定後由敗訴之一方負擔。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4-27 11:03

被告開庭不需要繳費。如果保險金不是遺產,且購買動產的資金完全與母親無關,則原告的主張應不會成立。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7 16:5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銀行起訴的法條依據應是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銀行的請求要成立,重要前提應是「A的母親將房子移轉給A」,依您的敘述,銀行的請求實難成立。

2. 調解庭只是在案件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之前,先由雙方來進行談判,不到場的話,調解不成立,案件就會移由法院來審理判決,調解即便不成立也不會使得銀行的主張成立。

3. 至於訴訟費用的負擔,起訴之初是由銀行先負擔,和A及其他被告無關,但倘若未來A及其他被告有要聲請調查證據,調查證據費用則是先由A及其他被告先負責,而判決確定後,先前所有訴訟費用則是一律歸由敗訴者負擔,勝訴者先前支付的費用則可再向敗訴者請求。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陳小姐 105-04-28 15:34
0
陳小姐 105-04-28 15:39
0
Kanmore 105-04-26 17:07

各位律師好:

有關刑事侵入住居罪(刑法第306條)及竊盜罪(刑法第320、321條),有問題請教各大律師!

1.侵入住居罪為告訴乃論是否為知悉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2.請問刑法第320、321條,是否為公訴罪? 其告訴期為多久?

3.竊取他人之動產者,是否包含個人私人物品,不侷限於金錢 ?

感謝各大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5-04-26 18:45

侵入住居罪是告訴乃論,應於六個月內提告竊盜罪及加重竊盜罪不是告訴乃論追訴期二十年。所有動產以外的物品都是動產金錢只是其中之一。

小禎 105-04-23 22:18

我父親於3月底過世,後來我找尋了許多資料,得知需要申報遺產稅才能做遺產變動之類的事情

但是我爸爸沒有留下什麼遺產,我有去國稅局申請財產及所得清冊,財產清冊上顯示只有兩台車子,但是這兩台車子已經於幾年前回收給環保局了,牌照被監理所逾檢註銷,但是當初我爸不想繳欠稅,所以沒有向監理站報廢,所以財產清冊上還有這兩台車子,存款的部分加起來也不到200元,沒有其他動產債務方面我只知道他有跟親戚借錢,親戚是說不會跟我討,另外銀行部分,生前他有說他二十幾年前曾經欠信用卡債務,但後來也一直沒有收到催繳的通知,不曉得到底會不會事後被銀行知道並且追討......,稅金部分他向監理站欠了許多燃料費跟交通罰鍰,加起來超過20萬,我很擔心我會需要繳到這些錢,之前有打電話問國稅局,國稅局說如果去辦報廢就一定要繳清這些費用,要不然就是不要去辦理報廢,可是兩台車子就仍舊算是他的遺產,所以我還是需要去申報遺產稅對嗎?

我是限定繼承,因為繼承人只有我一個,我爸沒有配偶,父母也過世了,只有兄弟姊妹,我如果拋棄繼承的話會害到他們.......但是現在的情況應該是負債大於資產,那我需要去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嗎?我有去問過法院,那時是跟法院說沒有遺產,因為原本以為車子已經報廢了.......所以當時法院是說不用陳報,那現在多出車子這個問題,即使根本就沒有車子了,還需要去陳報遺產清冊嗎?

謝謝!

你好:

若要辦理陳報遺產清冊,還是要在6個月內履行申報義務,扣除免稅額,理論上不用繳納遺產稅。 陳報遺產清冊要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聲請,法院會命你登報公示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你若不辦理,就要自行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負清償責任,將來會產生麻煩。 若確定負債大於遺產,建議你跟父親的兄弟姊妹講好,一併辦理拋棄繼承為妥。
小禎 105-04-24 01:4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要辦理陳報

因為父親的兄弟姊妹都在高雄,辦理拋棄繼承的話需要跟他們拿身分證之類的資料實在不方便......

父親的遺產確定就只有兩台車子,但是兩台車子都已經回收掉沒有價值了,存款也不到200元,這樣幾乎是沒有遺產可言了不是嗎?陳報遺產清冊還要花錢登報公示,覺得有點得不償失......之前法院是跟我說沒有遺產就不用辦其他資料因為現在法律全面修改為限定繼承了......

那如果真的要陳報,可以請我媽媽代為辦理嗎?(我媽跟我爸沒有婚姻關係)因為我平日都要上班實在沒空......應該是只要我做代表去陳報遺產清冊就好了吧?有需要附上父親兄弟姊妹的資料嗎?

另外遺產稅的部分,有個死亡前應納而未納之稅捐、罰緩、罰金的扣除額,那請問他欠監理站的燃料稅跟交通罰緩可以算進去這個類別的扣除額嗎?我問國稅局他是說這不是國稅要問監理站,可是我怕去監理站調欠費資料的話對方會要求我直接繳清.......現在生活上什麼都需要錢,欠費達20幾萬根本拿不出來,還有債務明細的部分,如果不清楚債權人有誰的話可以不用寫嗎?

謝謝!

小棄 105-04-23 17:41

你好,
大致如下
              因急需資金而透過介紹房仲賣屋可先付代墊金 。第一次接洽因交付權狀和印鑑。卻沒有像介紹人所說先支付代墊款。而因趕去上班就權狀印鑑留放在那。工作中感覺不對於是去電房仲說我要拿回動產文件。終止委託 。原因告訴房仲因跟介紹人所說不同。沒有先支付代墊款所以我要終止。此時房仲叫我下班過去拿墊款。文件已交代書處理了 。就是下班過去一趟。下班半夜1點多到房仲業者那。我,甲方店長,還有一位以為是員工後才知乙方(通路)名間借貸放款。大部分乙方和我洽談。我授權代為處理住裡面有人談搬遷或合法驅離 。簽了授權書。委託尋找買家。開價200。賣出扣除費用。塗消設定。剩下金額我收取。如賣高出200以上扣除所需費用如185我只拿15其他我歸業者。此時乙方開口。扣除增值稅和行政代書約1~20萬以上。塗銷借款100萬,裡住的人搬遷費。在整修裝潢一下。還有等等墊款15萬。所獲利不多。聽同意只拿墊金後賣出金額歸業者 。但住裡的人要處理好。並簽名委託動產的地址。乙方解釋證實我有收入墊款。甚麼一般。專任。動產說明書。連買賣合約。都沒看過。而後又偷偷過戶。有人告知去阻止。業者得知。說要告我背信,和我到處借錢的惡行公諸於世。要我下班跟他說清處。被業者說服。同意過戶。要業者撰寫一份保障書給我。他也同意。如今已過戶。對方業者代書給我只有稅單。塗銷本票。買賣契約。沒了。也沒和買方簽約。賣買合約。看也沒看過。簽名兩份文件都是乙方叫我在那簽名。其他也沒有解說。我是授權由業者全權處理住裡的人。另一份是我確實收下墊金由業者託賣找買家。至今業者也沒來電。而買賣契約價160幾萬。公告現值就快150幾萬了。我能主張甚麼嗎,,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3 23: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備妥契約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告訴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3 23: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備妥契約委任律師提出民刑事告訴請求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仍然先看合約如何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han 105-04-22 15:38
我的先生前有一段婚姻,與前妻共有一個女兒,我是我先生的現任太太,將來如我先生過世後,他的財產動產是否我為第一順位繼承呢?而他的女兒是直系血親是否也有權利來平分他所有財產動產的一半呢?如我先生生前立遺囑~是否將來所有的財產動產的均分都照著他所立下的遺囑分配呢?該子女不再有權力上訴請求法院裁判呢?

你好:

若你們沒有其他子女,夫將來去世,繼承人有二,及你與前妻所生之子女,每人應繼分各二分之一。 若夫立遺囑遺產都歸屬予你,前妻所生之子女可主張特留分(應繼分之二分之一)受侵害,依民法第1225條規定請求扣減。 若要避免上開狀況可請夫在生前將所有財產處分獲贈與給你,該財產就不會變成遺產,說明清楚也不會有生前特種贈與之問題。
回覆 Shan 的發言內容:
我的先生前有一段婚姻,與前妻共有一個女兒,我是我先生的現任太太,將來如我先生過世後,他的財產動產 ... (恕刪)

1.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女兒是第一順位,如果只有你們兩個繼承人是均分。

2.遺屬違反特留分無效,縱使內容講明全部給配偶,女兒還是可請求應繼分的一半(所有遺產的1/4)。

如有需要特殊的運用請來電諮詢07-7133110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2 16: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繼承發生時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都有繼承權。

2、可以預立遺囑,不過原則上還是會有特留份的問題(即原繼承權之1/2),除非法定喪失繼承權事由。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遺囑,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分得婚後財產的一半後,另一半再列為遺產由您們均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泰山 105-04-22 13:27

您好~~我父親因病死亡留下一筆存款,筆2筆動產一筆是我父親名下,一筆是在我繼母名下但父親的配偶是我繼母有生一子,現在我繼母不願讓我繼承要把存款及動產過戶到他名下~~請問我該如何維護我的權義?

 

 

沈恆 (沈律師) 105-04-22 13:57

您好!

父親過世,繼承人是配偶及二名子女共三人,除配偶可先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外,其餘遺產應由三位繼承人平均分配,任何一位繼承人都無法擅自過戶全部遺產至自己名下。若無法協調,可盡快提起遺產分割訴訟,由法院公平分配,以免後續權益受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2 16:1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首先,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也就是分別計算夫妻雙方在婚姻階段所各自累積的財產扣除債務後,「較多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較少一方的財產數額」,扣除後的數字的一半,要由「較多一方」給付「較少一方」(但依該條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剩下的部分才會是屬於遺產,而由繼承人去分配

2.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您父親的合法繼承人有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就您的情況而言,就是繼母及其兒子、您共三人平均分配,繼母不願讓您分得遺產,並不符合民法繼承之要求,此部分可以依民法第1146要主張繼承權受到侵害的回復請求權,追回本應屬於您的遺產

3. 另外,繼母未得您的同意,將財產過戶至他名下,顯然其也未如實申報遺產稅、甚至可能有偽簽遺產分割協議,此部分不但涉及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甚至也會有刑法第213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可以一併考慮提起刑事告訴,增加未來談判之籌碼。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abaliafarmer2 105-04-21 22:36

家母已將她唯一動產悄悄地過繼給舍弟,但家母仍住在我購置的房舍內,如今我兒子要結婚,我準備將我的房子充當兒子與媳婦的新居,但家母以年事已高不想搬與舍弟同住,舍弟也無意願接母親去奉養,面對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既不違反孝道也可以維護我的權益。另一問題是家母後事誰來辦,萬一家母將動產全數交與舍弟(包含喪葬費),但舍弟以長子負全責為由而不願拿出錢來辦,法律上我又無法向他拿家母銀行存款,這時我又該如何自處?

 

律師撥空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9 17: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撰擬存證信函給您的胞弟,要求其履行扶養義務。

2、倘若對方拒絕,則可以蒐集相關我方扶養母親的收據,然候向對方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