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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 乖 102-03-11 16:48

A男跟A女是鄰居,A男被A女的姑姑提告,原因是性侵
但是A男根本沒做過這件事,而且A女是個智商有障礙的人

因為A男家是養雞的,當天剛好雞販都來抓雞要去賣
大家都很忙,哪可能會去做出這種事?
A女姑姑卻說就是那一天!

重點是A男的女兒跟A女是同學,所以有些事A女會跟A男的女兒講!

有一天,A女跟A男的女兒聊到這件性侵害的事
A女坦承這件事沒有發生過,是姑姑叫A女一定要在法院上面這樣說的,沒說的話,他會送A女到精神病院...等等類似的話

而且A男的朋友也有看到
當天警察好像很偷偷摸摸拿了幾張衛生紙到車上給A女擦拭下體
而且醫院也沒驗到衛生紙上A女身上有A男的什麼

有一天A男的朋友在A女姑姑家,看到那些當天在A男家搜索的警察在有說有笑的泡茶
還有A女姑姑那邊也認識議員

所以我在想會不會是因為A女那邊有錢所以勾結警察議員?
那這樣怎麼辦?
司法真的很不公?

這次法院判給A男有期徒刑
A男目前也煩到快要不行了
真的是每天以淚洗面


拜託大家幫我想辦法還有什麼可以方法救A男 拜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法院既然已經判決,則一定要在期限內上訴,否則會判決確定就要去執行了,而本件證據既然有瑕疵,就要去爭執,建議委請律師協助幫助,先行閱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蔡律師 (蔡) 102-03-11 22:46
回覆 wu 乖 的發言內容:

A男跟A女是鄰居,A男被A女的姑姑提告,原因是性侵

您應該像謝律師所說,在上訴期間上訴。

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歡迎來電07-3338080【333幫您幫您】。

Polar 102-03-04 18:15

有一個單親媽媽是輕度身心障礙者(持有輕度身心障礙手冊.以下簡稱婆婆).兒子因工地意外過世.兒子育有兩子皆未成年(與妻子已離婚. 以下簡稱離婚的媳婦).

在營建商簽暑和解書時.婆婆因傷心過度導致病情加重無法參與和解.由保險公司人員於事後拿和解授權書給婆婆簽並暑名授權給離婚的媳婦.進千萬的賠償金在和解書上婆婆分配到30萬.其餘款項皆由兩子平均分配.但款項全數匯入兩子銀行帳戶. 婆婆事後卻沒拿到錢.(備註:營建商與離婚的媳婦是親戚)

求助法律高手:1.有輕度身心障礙的婆婆在招受喪子重大刺激導致病情加重情況下所簽暑之和解授權書有效嗎?

2. 進千萬的賠償金在和解書上婆婆只分配到30萬.合理嗎? (婆婆60歲).是否可透過法律強制分配?

3. 款項全數匯入兩子銀行帳戶. 婆婆事後卻沒拿到錢.因如何追討?

4. 兩子的法定代理人(離婚的媳婦)強占賠償金.法律上如何牽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回歸到該授權書之內容如何記載,及該婆婆如何簽署該授權書,以及和解書之內容如何,才能進一步分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Polar 102-03-04 21:41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回歸到該授權書之內容如何記載 ... (恕刪)

您好,已先將手邊文件mail到信箱,受權書是被保險員以電話邀約至住處樓下簽的(並無親人在旁),且無出示合解書。

阿寶 101-12-08 18:25

我想問的事,我的妹妹最近發生幻聽等症狀,不知是不是因為他男友打的,因我們都沒有在第一時間處理,且我家裡又是智能障礙家庭,這個妹妹目前是中度智能障礙+精神病,而我們希望她能夠和他男友分手,因為她男友造成我妹很多傷害,可是我妹卻還是不覺得是他的錯,並且坦護他,我想請問該如何自訂有效契約,使他男友不要在打擾到我們家人,麻煩你們了,謝謝~

 

如有傷害行為,應該是報案為妥,如要定契約就是註明如再發生傷害騷擾,應賠償一定金額之違約金。

小綠 101-11-02 14:29

 

雖然這問題好像不關於法律這部分,但有人建議我來問看看。(所以主題與標籤我是亂用的..因為不知怎麼類別,抱歉抱歉。)

若沒有相關,那我會刪掉本文章。

因為想要知道一般人與身心障礙者的結婚離婚狀況,
我們在找尋資料時,有點困境,因為資料統計的年數不是很完整。

關於身心障礙者的調查,除了透過人口普查、生活需求來調查,那麼還有其他調查方式嗎?

那麼將身心障礙者列入一個類別調查,是從哪一年開始的呢?還是一開始就開始的呢?

有去內政部調查數據,但發現針對身心障礙者的結婚狀況,有些年有調查數據有些年卻沒有數據,於是讓我們的調查報告有點難以執行。

還是有其他建議的回答或是調查方式也可以告訴我哦!謝謝大家。

 

小麗 101-11-02 13:56
我現在目前有法律上的問題可不可以幫我協助?要如何幫我?? 因為我最近判詐欺罪跟兒少法的問題~ 昨天我法院宣判的時間??結果下來是~ 判我拘役55天 要交保易科罰金要1萬5.. 但是我沒有多餘的錢來繳這些罰款,之後我有跟法官要求是否可以用分期來繳這些罰款~但是法官說要我在寫個訴狀給檢察官是否可以讓我分期這些事情?? 但是我現在目前沒有工作加上也沒有經濟來源..加上因為這些案子我不斷的開庭,根本沒辦法好好工作 也沒辦法好好找工作,加上我本身有領身心障礙手冊也有領身心障礙補助款給我當我的經濟來源.加上我也最近在辦我的低收入戶因為我爸爸去年才過世 加上連我阿嬤也過世加上我媽媽在台中跟人家居住.沒有辦法跟我聯絡..完全都是一個人在台北靠生活打拼~ 但是因為我這些無知的犯錯變成現在必須面對這些事實.加上我還要繳自己唯一的房租根本沒有金錢來源??我不知道是否該怎麼辦驟到1萬5的罰款,加上我也不太會寫這些訴狀~如果要請人家寫還得要花5000元才能幫忙寫好~但是我根本沒辦法付這些錢? 我也有申請法律基金會.但是我沒辦法申請因為必須要家人的資料才行? 但是我已經沒有再跟我家人聯絡~而我的戶口暫時遷到別人的地方~根本沒辦法要到家人的資料來申請這些?但是最個禮拜就會寄辦決書囉!! 我現在真的很擔心因為我沒繳這些罰款因為而進去~這樣我所努力真的會白費阿~ 我真的因為這些事情 我沒辦法安心的工作~ 我不知道要如何求助協助? 我到底要怎樣請人家寫這份訴狀阿? 我也不知道下一秒我應該怎樣做? 我不知道你們是否可以幫我? 告訴我應該怎樣做才好? 要如何找這些管道來幫我~ 希望可以告訴我 要如何申請分期付款來繳這些罰款?也不知道是否可以幫我寫阿?? 希望能幫忙我?? 我也希望盡快給我答案~ 因為我繳不出來就要進去~ 希望能幫忙無知的我好嗎? 因為我真的很擔心~也很害怕~ 希望能告訴要怎樣做才好? 如果可以的話 能打個電話給我或者留言告訴我應該怎樣做才好??
我真的因為這些事情影響到很多的事情~我真的知錯~不想在繼續這樣下去
加上我也本身也想要解決事情?但我不知道我應該怎樣做阿?
可以告訴我要如何處理這些?難道真的要進去服行嗎??
mm 101-11-02 01:10

律師您好,想請教~

我弟在10年前帶著有智能障礙的姐姐去申請殘障手冊,
然後用她的手冊買汽車為了節省牌照稅。
開沒幾年轉手把車子賣給別人拆解,
因為有欠稅(燃料稅?)所以沒去報廢,
原本家人要幫他出一半稅金,請他去處理好,
但他要家人付全額,家人不肯,這件事就拖到現在。

請問,我弟用智能障礙的姐姐名義買車子,
是不是構成偽造文書?(姐姐不識字,不會簽名,不會騎機車,更不會開車)
這件事家人都知道,若是想告他偽造文書可以成立嗎?
知情的家人會不會有連帶責任
因為是10年前發生的事,但是車子的稅金是一年一年都有增加,
想告他的話會不會有追朔期的問題?
我可以代替姐姐出面提告訴嗎?
若是犯了偽造文書,他將面臨什麼刑責呢?
謝謝解答

沈恆 (沈律師) 101-11-02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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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竹 101-09-25 18:16

想請問律師 本人有數筆的信貸信用卡債務 因無力繳納 已經數年了 期間也曾因有工作收入而偶有繳納 因本人為顏面損傷缺陷(領有終身輕度身心障礙手冊)找工作不易 這幾年都是打零工度日 近日看新聞發現有銀行業者可採取???夫妻分別財產制度 強制命令夫妻其中一方支付對方的債務 本人的妻子本人也有債務問題 不過有通過協商 目前都正常支付中 想請問是否有什麼樣的條例或是法規能幫助我們 亦或是我只能與太太辦理離婚呢??

沈恆 (沈律師) 101-09-25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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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竹 101-09-25 20:09

 

謝謝您 沈律師 最後想再請問您 我與太太名下都無動產 目前是寄居在親友的房屋 每月有固定攤提房租 我的名下有一部14年的國產車 太太名下是一部10年左右的機車 不過太太因為已經有辦協商所以一直都有正常工作與勞健保 不過扣掉每月協商15000+房租後真的所剩無幾 請問我的債權銀行能申請扣抵她的薪水

沈恆 (沈律師) 101-09-26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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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秀林 101-09-14 15:57

  我的先生於97年10月過世,至今房屋無法辦理繼承說明如下:

1我與先生沒有小孩,父母皆不在,先生過世後留有一間房屋,此房屋是我與先生訂婚後買的,買屋後3個月結婚,有貸款340萬,婚後因身體因肺結核,無法工作,所以由我陸續還清貸款

2先生有2姊3妹1弟,先生過世後又不出面協談繼承問題,致使房屋無法過戶

3我想請求法律,用強制賣屋,是否可以?

4法律會如何判決,目前我住在屋內,我可否訴請法律房屋歸屬我

5我是身心障礙者,無親無戚,獨身一人,請求法律協助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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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gie 101-09-11 09:23

我們家車庫的鐵捲門遇到有障礙物是會升上去的.(有監視器.只有車尾監視器)

有一天我老公開車出去..前面有車.他接者跟出去.也按了遙控器(出去時.鐵捲門是升完全的喔)

後來他車頭過了..鐵捲門卻下來了.鐵捲門卡在貨車後面..貨車是還好.凹了一點..但鐵捲門了..修理要5萬多

管委會要求我們賠..原因是車速過快...

因這周三才要開管委會協調..我打算以下理由反對賠款:

1.車頭已過..鐵捲門就應該升起..表示是設計不良..這次是貨車還好.萬一下次百萬名車或是傷到人..管委會責任很大..要賠償多少?
此次費用應該要求鐵捲門公司賠償且要改善..不然是很危險的..

2.車速過快?時速多少算是快?且如何證明車速過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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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 101-07-27 11:55

各位大大你們好~
我妹是一個輕度智能障礙的小孩,現在20歲,也領有殘障手冊。
前幾天才得知她懷孕三個多月了。

(以下是聽我妹及我媽媽口述的)
聽我妹妹說,他們是因為在男方家喝醉酒發生關係,因為她跟她男友住在一起,男方的家人都叫她把孩子生下來,她們說會養會負責。
只是她男友現在完全沒工作,根據我知道好像跟她差不多年齡,他媽媽跟他兄弟姊妹也都沒在上班,全家只靠爸爸在生活。
之前我妹的手因為感染整個腫起來,他們沒有錢可以給我妹看醫生,我妹的錢又放在公司,他們就連夜把我妹送回我家,叫我媽媽自己帶她去看醫生,醫生當時有說她的手在拖一天下去就要截肢了。
之後我又知道,那個男生因患有輕微的憂鬱症(是否為屬時我並不清楚),曾經抓我妹的頭髮去撞牆壁,是我妹之後跑到我媽公司跟我媽說我們才知道的。
因為我妹她現在的想法也很簡單,就說要跟他在一起,要把小孩生下來。
我也勸過她小孩生下來不是一件可行的事,這樣的小孩生下來,勢必會有些障礙
目前這件事情只有我跟我媽知道,我們無法跟我爸爸還有我哥哥說。
我媽媽也為了這件事已經去籌錢出來要給她做引產手術。
而男方的家人雖然嘴巴上說會負責,但是現在她們都叫我妹回家住。

想要問一下這樣的狀況:
1.像我妹這種小孩的監護權目前還是在我媽媽身上嗎!?
2.我們有辦法去提告對方嘛!?
3.是否可以跟對方要手術費2萬5千元呢!?
4.如果我妹堅持不拿小孩,我後續有什麼可以解決的方法呢!?
5.我們家很健全,像這樣的事有辦法請社會局安置我妹妹嘛!?

麻煩各位大大幫我回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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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滿20歲成年人不需受監護人代為法律行為,但成年人因心智缺陷而無法辨識其意思表示或是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時,法院經當事人親屬之聲請,可以為監護或輔助之宣告,由監護人代為所有或是重大的法律行為。所以在未有法院之宣告或輔助宣告前,原則上媽媽並非監護人。 對方曾經抓妹妹的頭髮去撞牆壁,屬於故意傷害行為,可以提起傷害告訴,併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告訴要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但是這要有驗傷單及於事發後六個月內為之,否則會逾越告訴期限。 懷孕是因男女雙方行為所致,既然要做引產手術,原則上男女雙方應該共同分擔手術費用。但對方已請妹妹回家住,與口頭聲明有所落差,依據一般社會觀念,從道德上而言,是可以向對方表示要求負擔全部的費用。 人工流產應經過懷孕婦女之同意才能進行,雖然目前妹妹仍有所堅持,還是可以透過家人親情勸說讓她接受。 基本上社會局安置的對象是受輔導或是無依的兒童少年老人。雖然妹妹有身心障礙,但原則上仍無法由政府進行安置。

(參照民法第15、15之1、15之2、18、184、193、195條;刑法第277條;優生保健法第9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01-07-23 17:46

我搞了好久還是搞不懂,請律師大大幫我解惑,有關犯罪行為人類型區分的問題

1.單獨正犯中的間接正犯如果有數人那還到底算是單獨正犯還是共同正犯?

比如說2人以上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利用無責任能力人或不負刑事責任人犯罪。

2.書本上說同時犯的例子有過失犯卻沒有描述具體事實,我還是不太明瞭,可以舉幾個例子說明嗎?

3.書上說己手犯必為單獨正犯中的直接正犯,且不包括間接正犯和共同正犯。間接正犯我應該懂,但是不知道為什麼沒有共同正犯,像血親性交、公務員登載不實都是己手犯不可能利用他人為之,但是若有數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的血親或公務員為性交行為或登載不實,那還算直接正犯嗎?

4.額外提問 = =

事實錯誤(也就是構成要件錯誤)中的標的物錯誤的情形

如誤物為人:某夜晚甲欲殺乙,卻誤以為某雕像是甲而手持小槍瞄準射擊數發,隨後揚長而去,那甲之殺人行為到底是成立不能犯不罰,還是殺人障礙未遂呢?書上寫說毀損器物既遂與殺人未遂想像競合從殺人未遂,且毀損器物罪不罰過失犯所以成立殺人未遂。

又如某甲欲奪某乙藏匿家中的袋裝金塊,但乙已事先防備而把金塊換成石塊,某日某甲把袋子偷走後才發現沉甸甸的袋子裡裝的都是石頭,那甲是成立不能犯還是障礙未遂犯?這裡書上卻說依70台上7323行為不能發生結果,又無危險,應依不能犯處斷,乃原判竟依普通未遂處斷,顯有不合。

前後案例有矛盾,是書有錯誤還是其細節不同裁決也不同呢?

律師大大可否推薦我比較好的刑法書籍,我一定會去買。以上,感激不盡。

奕霖 101-06-27 22:13
律師你好: 我想請問你一件有關法律的事,我爸爸是一個半個公務人員 但她在上班途中突然得到重病 也拿到身心障礙手冊 但我爸爸硬是撐了十年 主任和同事也幫忙許多 但主任退休 換了一個新主任 很不幸我爸爸上禮拜又不小心跌倒了 我們想給爸爸請個一年病假 主任跟課長前後說好 後來又說不行 又說假如要請病假的話 我就向總公司說一些話 然後彈劾我爸爸 這樣退休金就會很少 就是要我們退休 可是我們家裡經濟不好 只剩下爸爸在上班 那有神魔法律可以保障我們家嗎 或是可以繼續上班的辦法
一、公務員請假規則第三條第二款規定:患重病非短時間所能治癒者經機關長官核準者得延長之,其延長期間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二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一年。 二、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如果你父親是適用公務員法,請病假長達一年,當然需要長官同意。若是一般勞工,也必須有住院情形,才有可能請如此長之病假,否則除非勞動雙方另有其他約定。

您所述的”半個公務人員”,語意不是很清楚,只能為以下的假設:

(1)如果您父親給假是比照受有俸(薪)給的文職公務人員,是可以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請假。若是在執行職務或上下班途中跌倒的話,就能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4條第5款請一年因公受傷的假。縱使不是在上述時間跌倒的,至少也能留職停薪一年。

(2) 如果您父親並非依照公務人員給假,原則上也應適用勞工請假規則。由於勞工未住院請病假的話,一年內最多只能請三十天病假。而有住院的話,兩年內最多可以請一年病假。如果超過上述病假的期間限制,您父親仍可選擇留職停薪一年休養,之後再繼續上班。

(參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第2、4、5條;勞工請假規則第4、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筱米 101-06-18 20:01
最近剛跟銀行貸了一棟房子,那也付訂金一百萬
但在對保後帶著姑姑一起去看房子才訝然發現
房子右邊柱子正對面<還未超過馬路>有兩個台電大電桶 我們在付訂金之前.總共看了3~4次 包括我和家人一起去看人也差不多有5~6個 竟然都沒發現到變電箱 原因出在說 當時路況不好,道路施工,房子都還在施工 所以屋前都一大堆障礙物 否則不會瞎到5~6人都沒發現那兩台變電桶 基於家人因為風水關係很反彈
立即叫接待中心的服務小姐<也是當初跟我們接洽買房子業務小姐>商議
是否可以讓我們換其他房子
或者真的沒有其他可以更換的時候是否把當初所講好的金額降低
可是對方的態度還是很硬 我們差不多說了3~4次. 回應給我們都是公司已經便宜賣...無法再給優惠 而且合約都已經打下去也成立了
真的都沒有轉圜的餘地嗎??? 如果我想毀約.那我之前所附的訂金全額可以返還嗎???
有沒有辦法不用付違約金我也可以換屋的方式呢???
回覆 筱米 的發言內容:
1.如果用談的 只要對方答應怎麼樣都可以 2.如果依據法律 可以考慮主張瑕疵擔保責任 請求減少價金或是解約
筱米 101-06-19 01:08

律師.謝謝您的回覆

主張減半價格.我們有呀~~~

我們到最後有開出兩種方式

1.往前挪房屋.價格我們從不加價.一直退步到說加10萬

2.真的真的硬是吃下來的話.也從至少減價20萬.一直退步到代書費18萬不跟我們收

可是每次給我們的回覆是:

我們已經給予最低價格優惠給你們了.

而且回約已經成立了...

 

就一直不肯退步就是了

 

雖然房屋附近有兩個大型變電設備而有礙風水,但依法而論,除非對方有刻意隱瞞或是保證不會發生這種情形,一般來說買主是不容易主張房屋具有瑕疵,而要求減少價金或是解除買賣契約。如果您想解約不打算買這幢房屋的話,由於解除的原因並非出在賣主,原則上是不能要求返還定金的。而以上是根據法律上的規定,所以也是建商態度那麼硬的原因。建議您找房屋建商洽談時,可以以”換屋”為考量,即使加價一點,也比違約好,而再協議看看有沒有辦法可以解決這件事。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庭 101-06-04 17:01

您好~請問
1.我父親中風目前住院無法自理.我們有4個兄弟姐妹.在我們10幾歲時父母離婚.前面3個小孩由我父親撫養.最小妹妹則由母親撫養.但我父親對3個小孩並未盡到養育責任撫養我們至成年.3個小孩都只有國小畢業國中未讀完

2.我們4個小孩生活都不好過.無任何存款都在外租屋,我(老大)已結婚育有2子.目前先生入獄服刑需獨自撫養.領低收入補助。老二為身心障礙。老三(弟弟)打零工。老四由我母親撫養長大現還要幫忙負擔我母親的生活。

3.我父親對於我們4個小孩並未盡到完善的養育.到現在中風才要我們子女來承擔.且我們自己生活都很有問題了根本沒能力可負擔。

綜合以上想請問是否可以免除扶養我父親或是減免扶養呢?
若我們子女把我父親放著醫院不管是否會構成棄養遺棄的罪名
另我們可以先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嗎?還是要等我父親提出我們才能做抗辯~謝謝!

(1) 由於您經濟情況難以負擔對於父親的扶養義務,是可以減輕負擔義務,但一般而言,如果無特殊狀況,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扶養義務基本上是不能免除的。但事前一陣子民法修正,如果父母親對子女沒有盡扶養義務或是故意對子女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的侵害行為,是可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所以如果您父親或醫院有人對您主張應負擔撫養費用,您可以主張因父親沒有盡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請求法院免除扶養義務。

(2)    由於父親在醫院有其他人照料保護,已無生存危險的情形,子女們原則上是不會成立遺棄罪的。至於您要先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或是等父親提出後再抗辯都是可以的,您可以自己斟酌一切情形來決定何時主張。

(參照民法第1117條、1118條、1118條之1;刑法第294條、294條之1)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小庭 101-06-09 19:49
回覆 廖修譽律師 的發言內容:

(1) 由於您經濟情況難以負擔對於父親的扶養義務,是可以減輕負擔義務,但一般而言,如 ... (恕刪)

 

律師您好~

想請問若要先向法院提出免除扶養義務.需要怎麼做呢?

有詢問過幾各律師都說無法先主張

要等我父親或是其他單位提出我們才可做反辯~謝謝!

lan 101-05-20 20:17

我與先生結婚五年,認識時他說:自己台中有房子是他的,交往中我替他管薪水,他付不出房貸時,是我幫他店房貸的錢,直到懷孕結婚時,才知

房子名字一職都是他妹妹的,我一直被眸在鼓裡!婆婆打一通電話,叫我房子別賣,給我小姑!我忍了...公公一直沒賺錢,婆婆一直有工作,直

到我女兒出生,她說要幫我們帶,叫我們每月給他2萬現金顧小孩費用,持續一段時間因為一直存不到錢及小孩開銷太大而爭執,之後每月改給一

萬二照顧費,中間因為先生的舅舅一塊地繳不出錢,我跟先生說:你們家經濟狀況不好,父母都沒賺錢,別頂下來,因為頂下來以後的負擔就是我

子女後輩要付,先生仍然欺瞞我,一直用不同名義要錢,直到我發覺後又爭執後,婆婆又打電話來了說:既然你不繳地的錢,地要給我小姑...付

了那麼多的錢,都給我小姑,讓我覺得婆婆一直都是不公平的,及先生一直欺騙隱瞞我,他們家中的電視.洗衣機.冷氣.暖氣.濾水器.飲水機及

二樓鐵皮屋,都是我自己花錢....

去年我把小孩接來台中娘家讀幼稚園,婆婆要求還是得每月給他一萬,老公嗆我:給不出一萬元,就離婚!!中間2個月,他一直動不動就當我的面

小孩抱走,說要讓小孩回婆家,等著離婚吧! 因為不捨小孩~所以與婆婆喬為每月七千給她,最近結婚五周年他對我兇,先生帶小孩出去跟小孩

說:要帶她回我婆婆那住,在那讀幼稚園!小孩回來跟我說,我問小孩,他說想要回去彰化,因為生氣+也是想如果他想離開,就順他的意吧...!當

天我讓他與小孩一起離開,婚前至今他一直有性功能障礙問題,有我們醫院的就診紀錄,小孩下課~他每天也是坐在電腦前玩遊戲,幾乎接送小孩

及平日照顧小孩工作,都是我負責,偶而我真的太累就會請他照顧一晚,但先生對婚姻態度真的很不用心經營,一直欺騙威脅,加上婆婆視錢如

命等等問題...,讓我真的想離婚!因為我父親過世,母親改嫁,我只有一位姐姐假日可幫我帶小孩,我有房有車沒經濟壓力及負擔,先生曾經信用

破產,不知爭取小孩,我會比較有利嗎?假設小孩給他,他也是丟給公婆教養,不是有隔代教養問題嗎?倘若我放棄一切權利,我名下的財產,他都

有權利分嗎?那是我爺爺與父親留下來的,之前幫他存的儲蓄險,因為他說負擔太大不想保,他也不感激下,已經要保人轉到我名下了!

想知道如何對我比較有利??我不想我們家的祖產要分他....也不想要他以小孩,一直威脅我...

我該怎麼辦??

黃毓棋 (黃毓棋) 101-05-20 22:41

一、我國民法離婚僅有「協議離婚」和「裁判離婚」,你現在要思考的是你們夫妻可以「協議離婚」嗎?若沒辦法,有「裁判離婚」的事由嗎?因為離婚後才有小孩親權誰行使和剩餘財產分配之問題。二、目前看來你勉強只能主張民法第1052條第2項的破綻離婚事由,但會不會成立,要看具體情況,很難說!三、小孩親權行使之歸屬,通常法院會委請社福機構為訪視並製作訪視報告,考量的有居住環境、親職能力、經濟狀況、與小孩之互動、家庭支持系統、小孩意願等,當然不論小孩親權歸誰行使,對方也是要負擔扶養費的。四、婚後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哦,所以不用擔心祖產要分對方啦!五、以上,謹供參考!

回覆 lan 的發言內容:

我與先生結婚五年,認識時他說:自己台中有房子是他的,交往中我替他管薪水,他付不出房貸時,是我幫 ... (恕刪)

 夫妻離婚後要處理的法律關係要注意的事項

1.夫妻財產分配 

   主要涉及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而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係以夫妻婚後有償取得之財產分配

   所以如果是你由祖產所無償取得  並不會列入財產分配

   除非是你協議離婚自願給對方的離婚條件內容

2.子女監護

  先由夫妻協議如果無法協議可聲請法院裁定

  法院會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裁定

  夫妻雙方必須提出子女由自己監護係對子女有利之主張

3.子女扶養

  縱使未監護子女仍必須負擔子女扶養費用

  依父母經濟能力比例分擔之

4.其他附帶條件

飛機 101-05-15 22:16

我姑姑目前約50多歲有輕度智能障礙
我姑丈現約80來歲【是個外省人】,今天我母親撥電話至他們家慰問說明日我父親要北上陽明山去探望他們,卻得知我姑丈已死亡(死亡原因目前不清楚),他們家之前有一位好像是社工之類的一位先生,有留電話給我們,我母親得知我姑丈死亡後,跟姑姑通電話完畢後立即撥電話到那位社工的手機手機卻關機了,我姑丈生前因痛風,來往醫院就醫都是經過那位社工,家中所有需要採買的東西都經過那位社工幫忙採買,所以我姑丈有將他的ATM的帳號密碼告知她,好像也將她所有的證件交由那物社工去保管,如果那位社工我們一直連絡不上該怎麼辦?如我姑丈的財產被他到領走該怎麼辦?我們家現在有沒有什麼錢可以當忙他麼金錢上的支助,如果被盜領走我們該怎麼去處理?
走法院訴訟嗎?
如果走法院程序該怎麼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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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鄭 101-05-09 23:42
2011年年底我在一間非常大的電視台工作 因為剛好我的部門是節目部年底近尾牙了 其中一個部門剛好做好他?部門的制服外套 羨慕很多部門的同事問題開始了 ?聽說那個部門的人年後要離職有人就拿外套出來賣 一件原價2500喊到五六千 還有人跑來我?辦公室在問誰要買她可代購買 一件2500但如果要另外加公司LOGO要另加500元 當然有沒有人另外私下購買我不清楚 但我認識那個部門一個同事我跟他買了一件是他的2500元後來我穿來我?部門同事看到說他?也要買 於是基於受人照顧要報答人家的情 我叫他?不用出錢我去拿給他?於是我又請那個部門賣我外套的人請他幫我買五件於是我跟他約尾牙前交貨金額是12500元但尾牙後也就是年後開工事情來了 我剛好身體不好請假後被主管開除等到今年2月10日回去領錢的時候下來到公司大廳被那個部門的經理攔下 當時他直接問我要如何處理外套的事 我說那我報警協助調查 他說你確定要報警 你知道這事情弄下去會稿的很大嗎? 我勸你 如果你以後還想進來叉叉公司我勸你是最好私下跟我配合處理我不跟你計較 好 跟我上來樓上寫自白書 寫一寫衣服繳回 清潔費付一付 我不跟你計較 於是基於他這樣說 我又害怕我以後不能進這間公司我就全部擔下來 但那個時候我才知道原來這些外套是這個同事他來路不明幹來的可能用不好方式取得外套來賣我的而且那時候聽說他也離職了 還是年前走的 後來自白書主管他是叫我寫事情來源我是寫說同事大家都喜歡我就去跟那部門拿但其它同事不知此事我這樣行為造成該部門主管及其它人困擾請大家原諒我 但我自白書他是沒叫我寫這件事公司保留法律追訴權等話這些字是沒寫 以上這些事情我照做 賣我那個同事我當時沒說出來是因為那個主管他不讓我有機會解釋 也阻擋我報警 我為了往後工作的機會為了熄事我全部擔下來 兩個月後我接到當地的分局刑事組警員的電話要我去作筆錄 他跟我說叉叉公司告我竊盜要我去協助調查 我跟他說 我有身心障礙手冊中度 精神分裂症 我有被父母去法院辦禁治產宣告 我要作筆錄應該要父母其中一個陪同才能做吧 他既然說 那跟這案子無關吧 後來我母親請親戚當任立委的叔叔致電給分局他們態度才軟化 不然他?堅持要我自己去作筆錄完他要快結案 到現在一個多月了 我還沒去 因為上星期我主動跟公司法務聯絡小姐說公司沒有說要原諒但她也不知道這個主管是這樣跟我說不追究我有覺得我被騙寫自白書 我才把整件事跟她訴說 但是口頭答應我要去了解處理但到現在都沒回我消息 分局有寄通知單給我我沒收因為沒去領 我是想問律師或知道法律的人 像這樣上序我所說的 一我沒去分局作筆錄警方那份筆錄他可以送到地檢署嗎? 其他有收到我外套的人也被叫去分局作證人 現在只剩下我還沒有去 因為我的監護人都還在國外 我是想問我沒去作筆錄會不會有事?例如被通緝等等請大家幫我謝謝 這事情我覺得很冤枉
小河 101-05-02 22:11
想請教各位大大,若債務人甲方欠債權人乙方100萬,且有開立借據並經公證,
唯未訂立償還之期限;而甲方另欠乙方一筆未開立借據之10萬元債務,
自開立借據後,甲方每個月以5千之金額匯款至乙方本人之帳戶裡,
至今日已快還清未開立借據之10萬元債務,而乙方現在之年齡70多歲,
無任何身心和精神障礙之問題,且為公務員退休,但乙方之子,
也就是丙方近日得知乙方有此債權後,以乙方之名義寄存證信函給甲方,
民法第478條摧告甲方返還此債務,且多次至甲方之住所要求甲方開立本票,
以還清乙方債務,為得就是乙方之債權所得可以直接由丙方收取,
若甲方不開立本票予丙方,就準備控告甲方,而丙方號稱乙方年老,
精神狀況不佳,無法處理自我財產,故授權由丙方來代理乙方此債權之催討,
但甲方自始至終皆未接獲乙方授權丙方來代理債權催討之任何資訊與通知,
亦無開立授權代理之相關字據予甲方,且丙方是個生意小開,
乙方亦已將名下財產過戶予丙方了,想請教各位大大,
甲方應如何處理此事件較為妥當??是否可以不簽本票? 若最後得上法院訴訟,甲方該如何處理呢??
晨晨 101-04-19 19:23

我101年4月18日早上騎乘機車要去上班的途中 因為遇到道路施工再鋪柏油 施工單位並沒有擺放任何明顯的障礙物擋起來 當我看見我前方有一個深約12公分寬約50公分路面不平的坑洞 煞車已經來不及了 我就這樣連車帶人滑行約3公尺  現在我的右邊膝蓋 大腿 腰部 手軸 有嚴重擦傷 還有我的機車也是  因為他們的疏忽害我好多天無法上班 全勤也沒了 當時我已經有報警了 警察也到醫院做了筆錄 

對方工地負責人友說要賠償 我想要請問一下 我該向他求償 求償的項目有哪些 還有精神賠償的部分 該怎麼求償  麻煩你了 謝謝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請求的範圍

包括醫藥費.工作損失.車子的損失等

最好檢附相關單據

另外精神賠償的部分也可請求

但應衡量雙方社經地位來決定金額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小桃紅 101-04-17 19:02

我所工作的地方是教育單位,半年前我到這地方工作,單位一直有挪用公款的習慣,
也就是雖然申請1萬只用了4000,要把另外6000都完全請下來,方法是請學校教師當人頭請領輔導費用(人頭是身心障礙學生)稱之為"公費",一開始主管都說 要挪為輔導學生業務時不能報帳項目使用,但後來我發現原本的員工和主管通常都拿去吃吃喝喝...,吃蛋糕、喝咖啡、買冰箱(放主管座位旁)、買電腦(放辦公室)。但是學生有需要 或是業務有需要使用時,我不斷遭到主管拒絕,所以抗爭反對作假帳,

我個人業務不曾協助作假帳,是其他同仁倒楣。兩週前很衝動的,我在自己臉書上留言,以下:
抱著螺絲釘的驕傲,我的夥伴今天會議上,在多次革命後終於拒絕主管A錢、做假帳成功!
為這小小的成功我感到無比的激動與驕傲。雖然我們要開始被找麻煩和懲罰了,
不過,此刻的我,絕對無法再如同當年因為不做正確的抉擇而讓靈魂真正地害怕! 

(我的狀態是只有朋友能看見 且好友名單內只有一位跟我一起進來新進同仁,他完全沒加公司同仁)但剛剛下午在中心會議上被逼問了兩個小時,要我道歉,但又不明說是FB的事件,所以我也沒有表示我要道歉,因為作假帳的事實我都備份了,所謂的中心公費的使用方法與紀錄也都是主任與資深同仁才能過目,因此我不知道就法律層面,

我有毀謗或是造謠嗎? 因為我真的認為這樣挪用款項在主管個人人際關係等項目上是
作假帳與A錢阿,但是膽小的我 ,如果真的是違法的,我願意刪文與道歉,若我刪文會否構成損毀證據呢?

我已經有向其他單位諮詢申訴管道,看來保守的學校體制很可能站在主管這邊。所以我若站得住腳,我希望可以不用道歉,是否有法律途徑可以申訴呢?

   

阿勝 101-04-12 08:46

你好:

警方的初步研判分析表判定,我父親違反,133條:行人應在劃設之人行道行走,在未劃設人行道之道路,應靠邊行走,並不得在道路上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坐、臥、蹲、立,阻礙交通。

我的問題是:該路段有汽車整排停在路邊,也有警方的照片為證,致使我父親無法依規定靠邊行走

以致被對方車子撞到,換句話說,如果沒有障礙物車子 我父親就可以靠邊行走,請問這點在法律上有反駁的機會嗎?

當時我父親是行經該路段碰到熟人,所以站在車子旁邊跟熟人說話,對方是因為閃車不慎才撞到我父親,我父親站在三線道的外線道車子邊跟熟人說話 也是事實

所以這個法條上我不太會解讀相關的關係,在麻煩你協助

感謝你的回覆

阿勝

沈恆 (沈律師) 101-04-12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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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101-03-06 23:28
您好..律師..我於2/3 和人有行車糾紛 因對方罵我神經病 我一時衝動用三秒膠 倒入他的機車鑰鍞孔..我於 3/5被告毀棄損壞 去警局作筆錄也認罪也希望和解.也告知員警我二年前有公共危險6月及竊盜三月前科而家人中媽媽哥哥二人是身心障礙希望對方諒解.旦員警說他有事不能來要我留下電話等他打來..如對方不和解也不出面..我目前是否會加重其刑.或是他也會去法院開庭再請他原諒..如他都不出面是否我只能被重判?.以上問題還請包含,,感恩!
林智群 (klaw) 101-03-14 15:58
你這個事情情節不嚴重,應該不會重判,可爭取緩刑看看
小陳 101-03-06 22:59

您好..律師..我於2/3 和人有行車糾紛 因對方罵我神經病 我一時衝動用三秒膠 倒入他的機車鑰鍞孔..我於 3/5被告毀棄損壞 去警局作筆錄也認罪也希望和解.也告知員警我有公共危險及竊?前科而家人中媽媽哥哥二人是身心障礙希望對方諒解.旦員警說他有事不能來要我留下電話等他打來..如對方不和解也不出面..我目前是否會加重其刑.或是他會去法院再請他原諒..以上問題還請包含,,感恩!

林智群 (klaw) 101-03-07 00:20

毀損不是一個很嚴重的罪,建議認罪並向檢方求情即可,

要強調你是一時氣憤,願意跟對方道歉和解,希望檢方給你緩起訴

以上一點建議

小陳 101-03-13 07:41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毀損不是一個很嚴重的罪,建議認罪並向檢方求情即可,

要強調你是一時氣憤,願意跟 ... (恕刪)

你好..律師..日前已已和告訴人和解..內容大約是對方放棄民刑訴訟.毀約願付二十倍合解金..旦對方當日未補上轍告狀..往後檢?官起訴我..我可反告他毀約嗎?

劉大咪 101-02-14 15:39
婆婆有精神病,重度!!
公公死亡後...動產動產都在婆婆的名下... 公公死亡後,我們從外面搬回去跟婆婆一起住!! 婆婆每天就哭說他只剩一個人,很可憐怎樣怎樣的... 每天都有不同的事可以說出來跟我老公吵架... 去年7月份..某天婆婆突然說我們偷拿了他的金飾...(很多) 還去警察局報遺失...她堅持警察說是我們一家偷的! 還跟警察說..我們不拿出來她就堅持要提告..堅持不撤銷告訴... (我們一家根本沒見過那些東西...很莫名其妙..) 過沒多久..一些不常出現的親戚朋友便常出現在她附近...慫恿他賣掉動產... 有人建議我們 (((((如果確已達到重度精神障礙,可依民法第十四條(受監護之宣告及撤銷)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而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至於現有動產,可依民事訴訟法第六百零六條(保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必要處分)   法院於監護宣告前,因保護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體或財產,得命為必要之處分;於宣告後,認為必要時亦同。
前項處分,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請問...這種情況下... 身為子女,該如何阻止?或該如何依法律途徑處理?或是否能凍結動產? 去醫院要申請母親的精神科病歷..醫生又說要他本人申請!! 重點是..她根本不想讓人家知道她有精神病... 只有我公公跟我老公的姐姐知道他的精神病已經到達重度了... 這種情況下..我們該怎麼處理!!
林智群 (klaw) 101-02-14 16:05

 建議你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由法院向醫院調閱相關醫療記錄即可

 

劉大咪 101-02-14 16:44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建議你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再由法院向醫院調閱相關醫療記錄即可

& ... (恕刪)

這樣就可以不用再透過我婆婆...就可以保護他名下的財產了嗎?

那如果她還是堅持要賣..能賣嗎?

我不懂監護宣告耶!!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2-14 19:18

 這個就很像以前民法規定的禁治產宣告,妳就把他想像成被宣告的人,很像是小孩子,沒有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他原則上不能自己為有效的法律行為,否則該法律行為是無效或得撤銷,這時需要監護人來保護他,所以妳婆婆若遭監護宣告,他不能自由處分他的財產

李岳明 (allen) 101-02-14 2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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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1-02-14 23:20

如果你對這方面不熟的話,建議找各律師走完整個程序,

法院為監護宣告後,你婆婆對外簽的文件都不發生效力,可以保障他的財產

劉大咪 101-02-15 15:22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如果你對這方面不熟的話,建議找各律師走完整個程序,

法院為監護宣告後,你婆婆對 ... (恕刪)

請問..如果我請律師幫我處理這問題...

費用大概會在哪個價位範圍內?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2-15 22:38

這樣的案件大概六萬元吧

李岳明 (allen) 101-02-15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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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大咪 101-02-16 11:59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這樣的案件大概六萬元吧

謝謝!!

請問..

申請監護是不是不一定會過....

因為..我婆婆平常精神狀況看起來都很好...

就是扯到我們這些孩子跟錢就又開始發神經了!!

沒有的事常說成有的...

她不承認他有病..

迪西 101-02-12 15:35

請問大律師

別人用他的身心障礙手冊去購買半價的優惠車給另一個人使用,二人都知情是否有詐欺得利的詐欺罪。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二人間具有犯意之聯絡

即可能該當詐欺罪之共犯

以上謹供參酌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李岳明 (allen) 101-02-13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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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西 101-02-24 00:0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您了謝律師

您好:

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二人間具有犯意之聯絡

... (恕刪)

 

jerry0211 100-12-31 21:35

目前的父親母親,失業好幾年
又有身心障礙
生活靠社福單位的多多少少接濟
幾年前父親在外擺攤 幾乎每天都收到罰單
前幾天,收到平信寄出的法務部的執行公文
必須在X月X日前繳

 

家裡對生活上都有問題 根本不可能繳納

家裡也只有靠我一個在賺錢 每年保稅 還需政府退稅

1.因為沒辦法繳納 不理他 會有什麼問題嗎

2.會不會因為繳不出來父親被拘役

sherpa 100-11-27 20:47

前一陣子跟鄰居發生口角然後互相拉扯,他們兩個打我一個然後用球棒猛打我手臂及複部造成嚴重瘀傷又打我一耳光
造成我右耳耳膜嚴重破裂有聽力障礙(有驗傷單),之後互告傷害,但他們去警察局作筆錄堅持說重頭到尾都沒打我,只有把推倒而已,
我又找不到目擊者可證明,難道就讓他們逍遙法外嗎?出庭時法官會如何判?難道找不到目擊証人就拿他們沒辦法嗎?聽力受損是一輩子
的事,我現在應該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請有這方面專業知識的朋友?可以告訴我,真的非常
感謝!!!!!!!!
ps. 可以告他們重傷害嗎?

蔡明哲 (阿哲) 100-11-27 22:33

 耳膜如果破裂嚴重影響聽覺的話,那就是刑法上的重傷結果,如對方態度仍不佳的話,建議直接提告,對方都承認有推你的,就算不是故意重傷,至少也有過失的問題。

sherpa 100-11-27 20:39

前一陣子跟鄰居發生口角然後互相拉扯,他們兩個打我一個然後用球棒猛打我手臂及複部造成嚴重瘀傷又打我一耳光
造成我右耳耳膜嚴重破裂有聽力障礙(有驗傷單),之後互告傷害,但他們去警察局作筆錄堅持說重頭到尾都沒打我,只有把推倒而已,
我又找不到目擊者可證明,難道就讓他們逍遙法外嗎?出庭時法官會如何判?難道找不到目擊証人就拿他們沒辦法嗎?聽力受損是一輩子
的事,我現在應該如何做才能保障自己?請有這方面專業知識的朋友?可以告訴我,真的非常
感謝!!!!!!!!
ps. 可以告他們重傷害嗎?

網站管理員 100-11-20 22:52

一、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除非經過您的同意,否則都不公開,您可
以到庭盡量陳述,不必擔心有不相干的人來旁聽。

二、您的法定代理人(假如您尚未成年而且未婚,父母就是您的法定代
理人)、配偶、直系血親(例如祖父母或您的子女)或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例如伯父、叔父、阿姨、姑姑、兄弟姊妹等)、家長、家
屬(同家的人,除了家長外,都稱為家屬)或主管機關指派的工作
人員,都可以陪同您到法院,他們亦可以向法院陳述意見。

三、如果您是告訴人,想要委任別人代理出庭,法律也是容許的。不過
法院認為有必要時,還是可以傳您本人到場,這是必須請您瞭解和
配合的。

四、您所委任代理人如果是律師,這位代理人便有權向法院聲請檢閱
卷宗和證物,也可以抄錄卷宗內的資料,或將相關資料加以影印。

五、如果您是告訴人,法院在命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辯論前,一定會
再給您表示意見的機會,如有任何意見,都可以直接向法院表達。
假如有需要您和被告對質時,法官會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
您的安全。

六、您如果有智能上的障礙或尚未逾十六歲,法院會主動考慮,或者依
照您的聲請,在法庭外的適當地點來問您的話。

七、在審判程序中,您如果需要心理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扶助時,可
以向當地市政府或縣政府的「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

八、任何人必須公示的司法文書(例如判決書)都不會直接把您的名字
寫上去,也不會寫出讓別人可以判斷是在提到您是被害人的資料,
這是法律上給您的保障,請勿顧慮。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6

自從86年1月22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後,內政部依法設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亦相繼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維護被害人權益。在法院方面,針對性侵害案件亦採取下列保障手段,以避免被害人受到2度傷害
(1) 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除非經被害人同意,否則均以不公開法庭開庭。
(2)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被害人可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3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共同居住的人)陪同到場,並向法官表達意見。若被害人未滿18歲,政府將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縱已年滿18歲,被害人亦得向政府申請社工人員陪同。
(3) 若被害人有提出告訴,除法院認為被害人有親自到庭陳述之必要外,被害人亦可委任他人代理出庭。如需與被告對質,法院將會採取相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被害人安全。
(4)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被害人經傳喚到庭作證時,如因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認當庭詰問致其不能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之虞者,法官、軍事審判官應採取前述隔離詰問之措施。
(5) 在審判程序中,被害人如需接受心理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扶助時,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
(6) 在任何必須公示的司法文書(如:判決書)上均不會直接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5

被告所涉的案件,如果是屬於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或被告本身因為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案情,而自己又沒有請律師辯護時,審判中法院應該要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辯護。另外,雖然是其他審判的案件,但被告如果是低收入戶,且沒有選任辯護人,也可以要求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辯護。當然,如果法官認為案件有必要,也可以主動指定辯護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0

(一)什麼是輔助宣告?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並同時選出一位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 (二)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輔助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三)應備文件 1.應受輔助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輔助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2.應受輔助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法院仍須調查鑑定,其費用聲請人預納)。 (四)流程圖【連結:司法院/業務宣導/少年及家事/貳、家事事件 四、民法相關制度 8. 民法監護及輔助宣告處理流程圖】 (五)書狀範例【連結:司法院/書狀範例/壹、民事訴訟/編號96】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38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二)什麼人可以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直轄市、縣(市)政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 (三)應備文件 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聲請人、擬擔任監護人、擬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2.應受監護宣告之人的醫生診斷證明或殘障手冊影本(法院仍須調查鑑定,其費用聲請人預納)。 (四)流程圖【連結:司法院/業務宣導/少年及家事/貳、家事事件 四、民法相關制度 8. 民法監護及輔助宣告處理流程圖】 (五)書狀範例【連結:司法院/書狀範例/壹、民事訴訟/編號96】

 

資料來源: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08-31 06:58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財產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第 341 條 (準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乘未滿二十歲人之知慮淺薄,或乘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致其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 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明仁 100-05-03 18:12

2007年台灣人權指標調查發表會 明仁報導
中國人權協會自1991年開始每年皆會發表當年度台灣地區人權指標調查,藉由人權指標調查與評估,喚 起社會大眾共同關心並督促我國人權之現況與發展。今(2007)年也不例外,除依往例進行「司法」、「政治」、「婦女」、「兒童」、「老人」、「勞動」、 「身心障礙者」、「文教」、「經濟」、「環境」等台灣十大人權指標調查外,較特別的是,為了解原住民人權的現況,並提升我國對原住民人權的重視,本會在今 年率先提出「原住民」人權指標,共計十一項人權指標調查。並訂於12月7日在「世界人權日」前夕,發表今(2007)年度台灣人權評比調查結果,藉以了解 台灣的人權變化情況。
今年指標調查研究方法,仍沿用本會去年與政治大學社會科學院高永光院長共同合作擬定的兩種研究方法,同時採用普羅 (proletariat)調查及德慧(Delphi)調查。同時採用這兩種調查方法的好處,除了可讓一般民眾瞭解人權各項基本指標之意涵,從而產生重視 人權之普通觀念,為全民重視及維護人權奠定基礎外;另外,透過專案及菁英調查,結合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更可以藉著人權調查研究的結果,呼籲更多的專家、 學者及民間團體加入改善人權的工作
中國人權協會理事長李永然表示,為了原住民人權保障,今年特別加入原住民人權調查,並有了成果。在今年台灣人權指標德慧調查部分,採五等分量表計分,以五 分為滿分,三分表示普通,一分表示最差。結果顯示,今年之人權指標在前述十一項人權指標中,表現最佳的為文教人權指標,得分為3.51分,其次為經濟人權 3.21分、婦女人權3.11分、勞動人權3.04分、環境人權3.03分,其次依序為兒童人權2.99分、司法人權2.99分、政治人權2.89分、身 障人權2.76、老人人權2.73分、原住民人權2.26分,亦即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普遍認為我國對於老人及原住民之人權保障最為薄弱,仍有很大的努力空 間,而文教、經濟方面人權表現則為最好。
相當有趣的是,在普羅調查中一般民眾與德慧調查的菁英調查出現截然不同的看法,只有原住民及老人兩項指標有超過50%的民眾抱持正面評價,其中原住民、老 人分別為53.9%及53.4%,是十一項指標中表現最好的,表現最差的則為經濟人權,有高達69.8%的一般民眾抱持負面評價,20.3%的民眾抱持正 面評價;而十一項人權指標在與去年個別人權指標比較中,原住民人權是十一項人權指標中被認為是進步最多的,有高達42.0%民眾認為有進步,而經濟人權則 被認為退步最多,有高達64.6%民眾認為比去年退步,只有15.0%民眾認為比去年進步。就今年與去年在整體人權的保障方面,有將近四成四的民眾抱持正 面評價,有四成一左右的民眾抱持負面評價;如採取0到10的標準來看(分數越高,表示保障程度越高),則民眾對過去一年的整體人權保障評價為接近於中點的 5.06。
原住民人權方面,跟其它人權調查指標比較起來,普羅調查結果顯示原住民人權的保障程度,有53.9%一般民眾抱持正面評價,是所有的人 權調查指標中滿意度最高的,這顯示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成立十年,政府在原住民族人權的努力已有進步。但在德慧調查中,原住民族知識界已經用跟世界原住民 族同步的標準,來檢視政府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的誠意。對於司法體系中是否援引原住民習慣法或設原住民特別法庭方面落實度的看法,基本上,可以說是對於 法律處理的部分表現較不滿意,具體而言應該是原住民界阿里山頭目蜂蜜事件和司馬庫斯櫸木事件兩案的司法判決不滿,以及跟「原住民族基本法」的期待有落差引 起的餘波回響。
老人人權方面,有53.4%民眾給予今年的老人人權保障正面肯定的評價,在十一項指標中排名第二,這可能是因為媒體持續報導今年的 幾個重點老人福利措施與立法成效。但是在德慧調查的部分卻有不同看法,總平均值只有2.71分,尚未達到3分的「普通」標準,表示政府在推動老人福利方面 仍有很大的努力空間。這樣大落差的可能原因是由於專家組扮演倡導及監督政府的角色,以至於會採取較嚴格的標準所致。不過可喜的是,19個題目中有16題較 去年有進步,這點與民眾的看法是接近的,也顯示台灣的老人人權在這一年確實是向上提昇的。
婦女人權方面,在一般民意調查有43.8%的民眾抱持正 面評價,有28.0%的民眾認為比去年進步,但認為比去年退步的民眾也有27.2%,顯示婦女人權的保障維護仍有許多待提昇的空間。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普 遍認為我國婦女的社會參與權保障傾向佳,但對於婦女人身安全權及工作權保障部分,如免於受歧視或性別差異待遇、免受不法侵害、免於受性侵害或性剝削、免受 壓力威脅等之人身安全權及工作權保障亟需加強。
政治人權方面,今年的政治人權的保障程度,四成二的人抱持正面評價。但是,從去年到今年政治人權的 保障,卻是退步的,和去年相比較,有29.1%的人表示有進步,而38.1%的人卻表示有退步,退步的百分比比進步的要高。總體而言,台灣在民主化、自由 化的轉型過程中,對基本人權的保障,基本上算是成功的。但再進一步觀察對人民平等權的保障、政治中立、黨政分開、政府是否用人唯才等議題,評價都頗低,乃 至政黨、政府、行政人員及民意代表或議會機構,體質不佳,這些都將對台灣的民主鞏固工程造成嚴重的阻礙。
身障人權方面,在民意調查中有41.0% 一般民眾抱持正面評價, 34.7%抱持負面評價。有將近30.9%的民眾表示有進步,同時也有40.1%的民眾表示有退步,另有14.7%的民眾表示兩年差不多。在德慧調查中, 專家認為身心障礙者的生存權仍有改進與提升的空間,主要在於觀念有待落實、法令仍須貫徹、經費短缺與分配不均等。政府部門對於保障工作權的努力值得肯定, 但是工作環境的改善仍有待社會大眾觀念的提升。部份專家指出歧視仍無法避免。
勞動人權部分,今年的表現低於所有人權表現的平均值,落後於原住民人 權、老人人權、婦女人權、身心障礙者人權及政治人權,但遠比經濟人權、司法人權、環境人權等為佳。但值得注意的是,雖然對勞動人權予以正面評價的比例(四 成),超過予以負面評價的比例(約三成七),但認為今年勞動人權有退步的比例(約三成八),卻是高過認為有進步的比例(約二成八)。而在德慧調查的結果, 所有勞動人權指標的得分總平均為2.99,比去年的2.96稍有微幅進步,這主要是「勞動條件與解雇保護」、「社會保障」及「勞動政策」的評價提高使然。
文 教人權方面,雖有三成八的民眾給予正面的評價,但卻有將近四成五的民眾認為台灣在文教人權的保障方面表現欠佳,其中認為表現「非常不好」者,佔了總體樣本 的兩成之多,遠高於認為保障「非常好」的6.7%之數字。今年與去年表現差異的主觀感受調查上,近三成民眾認為有進步,有高達四成民眾認為文教人權保障較 去年退步。但是在德慧調查十一大人權指標中,文教人權是所有指標當中得分最高的,民間團體與學者專家認為在教育扮演增進人權的角色上,其中「教育促進人民 認識基本人權的程度」部分,學者們給予高度的肯定,在「教育促進人民尊重人權的程度」上,學者們也給予不錯的評價。
兒童人權方面,有三成四左右的 民眾抱持正面評價,但有將近三成九的民眾抱持負面評價。本年度的情形與去年度人權保障的情形進行比較,整體結果顯示民眾對於過去兩年人權保障程度的評價變 化不大,但就個別項目來講則有差異,其中,在兒童人權保障程度則呈現退步的現象。有二成二左右的民眾表示有進步,但有三成一左右的民眾表示有退步。在德慧 調查結果顯示,今年台灣兒童人權指標得分仍有許多分項指標仍未達標準分數三分。兒童受疏忽、受虐及未受到應有之權益保障,反映出國人對於兒童權益的重視與 維護明顯不足。
環境人權方面,本年度「民調組」之調查結果,顯示台灣地區目前一般民眾對於「環境權」保障程度、趨向方向之評價是負面評價 (44.1%)多於正面評價(30.6%)。「菁英組」調查結果指出,除「環境權的認知」平均得分略低於前一年(2006年)外,在「政策與績效」及「政 府、民眾與傳媒的教育角色」等兩項議題指標的平均得分數,就數字面上皆高於前一年(2006年)相同指標的評價結果。
司法人權方面,有將近25.9%的民眾,對司法人權的保障抱持正面評價,但有47.8%的民眾抱持負面評價。相對於去年的調查結果,正面評價的比例降低, 負面評價及無反應的比例提高,顯見民眾對於司法人權的不滿意度確有提高。有19.8%的民眾表示比去年的司法人權有進步,但有44.8%的民眾表示有退 步。相對於2006年有24.1%的民眾表示有進步,35.2%的民眾表示有退步,今年的司法人權已顯然衰退,而且正從去年的「高峰」往下坡走!且「檢察 官偵查階段」往年都是與「法官審判階段」幾乎並駕齊驅,而高於「警察調查階段」,但今年不但落後「法官審判階段」一大截,甚至首度低於「警察調查階段」! 檢察官在「首長特別費」的相關案件中,未能堅定地捍衛行為人的基本人權,對於若干舉國公認為清廉典範的政界人士,疑似「先畫靶,再射箭」地予以起訴,並在 法院做出有利於行為人的判決之後,仍不願見好就收,而執意介入政治漩渦,違反社會期待,難怪民眾不約而同地降低對檢察官的評價。在此一被媒體稱為「檢察官 治國」的風暴中,相關案件將來審理的情形,預料亦將成為民眾對司法整體觀感的重要指標。
經濟人權部分,在普羅調查一般民眾觀感,經濟人權是十一項 人權指標表現最差的,有二成左右的民眾抱持正面評價,但有將近七成的民眾抱持負面評價。另外由「96年與95年人權保障程度變化評估」中顯示在經濟人權的 保障方面,有一成五的民眾表示有進步,但有將近六成五的民眾表示有退步,此反應出現今經濟狀況的不好,民眾覺得台灣的經濟人權受到打擊。整體而言,去年台 灣的平均經濟成長率雖然平均有4.68 %,(主計處最近修正為 4.89 ) 但是成長的部門,基本上是以出口導向的電子業最為欣欣向榮。其他各行各業能有斬獲的相當有限,因此我們的民眾感受不到經濟發展的果實,一般民眾無法調薪, 大學生的起薪原地踏步,民間消費增長有限。全球化,贏者通吃的現象下,M 型的社會,導致社會的所得分配惡化。
感謝此次熱心參與本計畫的主持人暨評估問卷的專家學者、民意代表、社會大眾,本會在此表示謝意。此外,也要特別感謝各有關部門之指導與經費補助,本年度各項人權指標調查方得以順利進行,併此致謝。
■有關2007年各類人權指標調查報告將登錄於中國人權協會網站,歡迎各界多加運用

故鄉 100-05-03 17:27

【行政法律問題】車輪停進車格就開單計費,可以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有些車主把汽車停 在停車格旁,以為這樣就可以省掉停車費,市府說只要車輪停進車格就可計費,交通隊也認為這樣停車游走在法律邊緣,呼籲車主最好不要因小失大,否則只為省了 20元,卻要被罰900元。基隆市田寮河邊設有停車格,每小時收費20元,雖然方便,但對需要長時間停車的人,卻是一筆負擔。少數車主為了省錢,相中停車 格旁的綠地,綠地空間雖與停車格相仿,但緊鄰車格,只要綠地停了車就像築起一道牆似的,想停進停車格的車主一看容易擦撞,乾脆不停,停車格如同被停在綠地 的汽車「霸占」。交通旅遊局交通管理課指出,汽車停在停車格旁的綠地,影響停車費的收入事小,妨礙別人停車事大,停車收費員就常為了這類問題困擾不已;停 在停車格旁的綠地,既妨礙別人停車,萬一有人停進車格,也會讓自己的車子進退不得,易生糾紛。官員說,只要有一個車輪停進車格就可以開單計費,糟糕的是少 數車主不認帳,吵一吵的倒也罷了,不明理的還會找民意代表關說,讓承辦人一個頭兩個大;他不解「汽車那麼貴都買了,怎麼對20元的停車費這麼計較?」。市 警局交通隊長呂自喜表示,車輛停車如果妨礙交通、影響人車進出,或停在豎立禁止停車警告牌的路段,都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告發,罰款900 元。他說,田寮河停車格旁綠地被停車的情況屢見不鮮,但是不管綠地寬窄、大小,停了車就已游走在法律邊緣;為了自己的荷包,也為了別人的方便,民眾最好不 要以「車」試法(註一)。請問,車輪停進車格就開單計費,可以嗎?

【解析】

按「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二、在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停車。三、在機場、車站、碼 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 所停車。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停車,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八、自用汽車營業汽車招 呼站停車。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違規停車。」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定有明文,是汽車駕駛人在顯有 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時,主管機關非不得處以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之罰鍰。惟「地方主管機關應於路 邊停車場開放使用前,將設置地點、停車種類、收費時間、收費方式、費率及其他規定事項公告週知。變更及廢止時,亦同。」亦為停車場法第13條所明定,是有 關路邊停車位之收費方式及其他規定事項,自應以公告週知之內容辦理,故車輪停進車格得否就開單計費?則視是否業公告週知而定。惟車輪停進車格是否就謂「使 用」?本文存有質疑,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7日奇摩新聞首頁>生活>交通>聯合>停車「格格不入」 當心罰九百。

故鄉 100-05-03 17:25

刑事法律問題】農民黑布罩路燈,會被罰嗎?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報載:路燈太亮竟然會讓農民大喊受不了!台中市有位農民懷疑他種的稻子老是結空包,可能受到路燈夜夜照明的影響,因此他將農田旁的三盞路燈用黑布包起來, 但路過的民眾卻反應夜晚照明不亮,到底該怎麼辦好?讓當地人很困擾。路燈本來就該大放光明,但路旁的這三盞路燈卻被人家用黑布裹起來,想出這點子的是這位 農夫,他說,白天有太陽,晚上又有路燈,照得他的稻子24小時無法休息,稻穗都變成空包彈。路燈照射稻子真的會影響生長嗎?專家說,這樣的案例確實不少。 路燈讓稻米無法結穗,但是如果沒有路燈又會影響行的安全,尤其在都會區,真的很困擾。路燈亮不亮都有意見,台中市政府說,農民用黑布將路燈罩起來,影響公 共安全,只要有人檢舉就會處理,但鄰居體諒農民的生計,目前為止並沒有人檢舉得拆掉黑布。(民視新聞林珊如連澤仁台中報導)(註一)。請問,農民以黑布罩 路燈,會被罰嗎?

【解析】

按「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一、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二、毀損 路燈、交通號誌、道旁樹木或其他公共設施者。」「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分別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75 條、刑法第185條定有明文,是擅自操縱路燈或交通號誌者,將會被處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下之罰鍰;更甚者,以「損壞或壅塞(註二)陸路(註三)、水路(註 四)、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以外之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更會被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之罰金(註五);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以無期 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本案的農夫,自不得以黑布罩該路燈,以免被處以以新台幣六千元以下之罰鍰,或被以刑 法第185條之規定,處以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

【註解】

註一:資料來源:96年9月21日奇摩新聞首頁>科技>自然環境>民視>稻子須睡眠? 農民黑布罩路燈。
註 二:壅塞之認定,實務上,最高法院89年04月13日89年度台上字第1848號刑事判決:「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壅塞』通常固指以有形之障礙 物阻絕陸路、水陸、或橋樑之通行而言。惟查上訴人於警訊中供明:『當時參與飆車之車輛約有十餘台,二十餘人一起以時速七十公里之蛇行方式競駛於快慢車道, 使路面壅塞,其他人無法行駛』,朱柏威、B於警訊中亦為相同之陳述(詳警卷四頁、五頁、七頁),上訴人一行十餘部機車高速蛇行之方式競駛於快慢車道,使 路面壅塞,其他人無法行駛,顯已達於壅塞陸路致生往來危險罪之程度,此與單車或數部機車以上揭方式行駛,尚未達於壅塞陸路之程度,構成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 險者,尚屬有間。而犯罪之時間、地點,除有特殊情形外,並非構成犯罪事實之要素,有罪判決書關於時間、地點之記載旨在辨別犯罪之個別性,故依訴訟資料所為 之記載,已達於可得而定之程度,而無礙於犯罪個別之辨別者,自不生違背法令問題,更不得執為第三審上訴之適法理由。原判決已記載上訴人與其他飆車者於八十 六年五月三日深夜至翌日凌晨時分,在高雄市○○○路沿線基於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以共同犯罪之意思參與犯行,而成立共同正犯,上開時、地之記載已足以辨別 犯罪之個別性,即不得指為違法。又青少年飆車之動機固在尋求刺激,滿足自我,但此項動機,尚不足以阻犯罪故意。」可資參照。
註三:此稱陸路,係 指可供公眾往來之陸路(即道路)而言,最高法院95年01月19日95年度台上字第408號刑事判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係 為保護公眾往來交通上之安全而設,以損壞、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為要件。而所謂陸路,自 指可供公眾往來之陸路(即道路)而言,本罪採具體危險制,以損壞、壅塞之行為,已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始足成罪。原審就上訴人所堆置石塊或設路障於附 圖一所示A部分路面之道路,是否確供公眾往來之用,或僅係少數特定人所通行等情,未詳予調查說明,遽以論罪,亦嫌速斷。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 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原判決仍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參照。最高法院93年12月10日93年度台上字第6464號刑事判決、92年11月19日 92年度台上字第6412號刑事判決亦可參照。
註四:此稱水路,係指可供公眾往來之水道而言,最高法院28年01月01日上字第3547號判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係為保護公眾往來交通上之安全而設,故其所謂水路,當然指可供公眾往來之水道而言,其壅塞非供公眾往來之水道,尚難以本條論擬。」參照。
註 五:此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亦應注意,最高法院79年06月01日 台上字第2250號判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 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法律人的一首詩 專欄作者、公職、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5.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7.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二)(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8.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三)(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9. 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0.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篇(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11.【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2.整理中: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
看著熟睡的妳,雖是大張旗鼓,
但永遠是我的 寶貝...

一等書記公務員 97-02-15 11:36

我是個應「身心障礙特考」進入公家機關的委任一等書記公務員
有個工作在我們機關人事命令上
已明確規定最少要三等辦事員以上才能擔任
第一天報到時知道要接任這個工作
即已明確表示
我是領有中度身心障礙手冊之委任一等書記
不適合也不能擔任該工作
沒想到竟當場惹來上級長官「當眾」大聲斥責
最後也只能乖乖接受
不知不覺這個工作也已經做了一年多
工作責任大、壓力也大、假日甚至過年都還要配合加班
這陣子深感能力不足無法勝任

想請教
一、以一等書記去擔任明文規定最少要三等辦事員以上才能擔任的工作,我要怎麼爭取自己應有的權益?甚至向那些機關反映?

二、雖然我當初就已經表明以我的職等並不能擔任該工作,但在長官的壓力下不得不擔任而且也做了一年多了,如果我申訴,到時候受到懲處的人,會不會是我?而不是明知違法但還是要我去擔任這個工作的長官?

三、月薪三萬元的一等書記去做最少要月薪四萬元以上的三等辦事員工作,亦即錢領的比別人少,工作量及責任卻比別人大;同工不同酬,我是否可以請求補償這中間的差額?甚至向那些機關反映?

故鄉 96-07-10 10:56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終止收養關係後,如何改姓?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的情形是當初我 是未婚生子,所以去戶政報戶時是報(生父領養),但因後來他一直不去工作,所以我們也沒結婚,之後我帶兩個小朋友離開了。至今已經5-6年了,他知到我們 在住哪卻從沒拿過小朋友的教育費給我,我想把小孩改為我的姓,但戶政說必須有生父簽同意書到法院才行。我找過生父了,他頭先都說好,卻裝笑好幾次,後來被 我煩到不行時,才說有人幫我養大小孩,何樂而不為,我該怎麼辦(註一)?

【解析】

按「養父母對養子女有下列之行為,養 子女、利害關係人或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 有第三十條各款所定行為之一。二 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情節重大者。」「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 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 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分別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16條、第48條第1項定 有明文,是養父母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註二)、第36條第1項(註三)各款行為、或違反第26條(註四) 第2項或第28條(註五)第2項規定情節重大者,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 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本案,題意所提若為事實,則養父之行為,應屬「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者,身為其最 近尊親之母親,當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至於此時,該兒童或少年,如何改姓?依姓名條例第6條(註六)第1項第2款及第10條(註七)之 規定,終止收養者,得申請改姓,且因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是本案中的母親,得於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後, 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註八)、第5條(註九)第2款之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向戶籍地戶政事務 所申請核定。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4月18奇摩知識+首頁>社會人文>法律>生活法律>未婚子女改姓?
註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遺棄。二 身心虐待。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一○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一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 路或其他物品。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參照。
註三:兒童及少年福利 法第3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參照。另有無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情事之認定,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03月29日95 年度訴字第02760號判決可資參照。
註四: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6條:「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 吸菸、飲酒、嚼檳榔。二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三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 其他物品。四 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任何人均不得供應 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參照。
註五: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28條:「兒童及少年不得出入酒家、特種咖啡茶室、限制級電子遊戲場及其他涉 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經主管機關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出入前項場所。第一項場所之 負責人及從業人員應拒絕兒童及少年進入。」參照。
註六:姓名條例第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改姓:一 被認領者。二 被收養或終止收養者。三 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姓與行使親權之父或母姓不同者。四 原住民因改漢姓造成家族姓氏誤植者。五 其他依法改姓者。夫妻之一方得申請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或回復其本姓;其回復本姓者,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參照。
註七:姓名條例第10條:「依前四條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或更正本名者,以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為申請人。因收養或終止收養而須改姓者,辦理收養或終止收養登記申請人,均得為改姓申請人。」參照。
註八: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4條第1項:「依本條例規定申請改姓、冠姓、回復本姓、改名、更改姓名、回復傳統姓名、回復原有漢人姓名、傳統姓名之羅馬拼音並列登記者,應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 (回復傳統姓名者免附) ,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定」參照。
註 九:姓名條例施行細則第5條:「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一、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認領之證明文件。二、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申 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或終止收養之證明文件。三、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行使或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證明文件。四、依第一項第四款規 定申請者,為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謄本、光復初次設籍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五、其他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參照。


故鄉簡介:

現職:台灣法律網專欄作者、植根法律網(故鄉法律專欄)作者、公職
、防火管理人。
考試:84年高考二級、84年特考丙等。
專長:租賃契約旅遊契約契約法。
資格:政府採購法基礎班、臺北市政府第2屆青年社區規劃師。
興趣:與老婆談情說愛、散文詩自撰自娛等。
企盼:願自己與老婆多積德等。
作品:
1.地籍圖重測後疑義處理之初探(獲臺北市政府評審為93年度員工平時自行研究案佳作)。
2.故鄉的法律見解(租賃.旅遊.政府採購篇):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3.老公的情書:與老婆綺萱合著,95年6月自版。三民書局等書局寄售中。
4.台灣法律網電子書:勞工權益案例實務 (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6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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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政府採購法案例實務(一)(與劉孟錦律師合編著,96年7月)熱賣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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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土地制度簡介】、【事物手扎】、【行政法律問題】、【保證法律問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等系列文章。
11.整理中:
(1)台灣法律網電子書:房地產案例實務(二)(公寓大廈專篇)
(2)公寓大廈部分(五南)。


(一天一情話)愛是要天天說出來的,所以大家來說情話吧
今天我與妳同行,明日我與妳相隨;
他日以及爾後的日子裹,我與妳同在;
不論風如何吹,我愛妳的誓言,妳都聽得到.....

故鄉 96-06-27 16:20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律問題】前夫有不當管教,我可以爭取監護權
文/楊春吉(故鄉)
【問題】
我三年前與其前夫離婚小孩監護權歸前夫所有,在偶然情況下得知前夫有不當管教情事等,想請問我可以爭取監護權嗎(註一)?
【解析】
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三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為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30條(註二)、第36條第1項(註三)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兒童及少年之最近尊親屬,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故本案中的前夫,倘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30條、第36條第1項各款行為,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本案中的提問人,自得聲請法院宣告停止前夫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又「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為民法第1055條第3項至第5項定有明文,是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者,他方自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故本案中的前夫,若有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者,本案中的提問人,亦得為子女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註四),併予敘明。
【註解】
註一:問題來源:96年6月25日植根法律網>植根法律網討論區>生活法律問題討論區>爭取小孩監護權
註二: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一 遺棄。二 身心虐待。三 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 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 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 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 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 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九 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一○ 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一一 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二 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一三 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一四 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註三: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36條第1項:「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 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 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者。三 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者。四 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者。」。
註四:實務上,依民法第1055條請求法院改定者,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07月28日92年度監字第73號民事裁定可資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