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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Wu 105-03-14 17:58

您好,

我的外公外婆過世後留下一些動產,之後因為爭產還有當時候因為外婆照護的問題而鬧翻。

我外公婆生有3男1女,依長幼是大舅,我媽,二舅,三舅。

大舅比外公外婆早過逝,身後留有我舅媽還有我表哥和表姊。三舅則從小給我大舅公(我外公的大弟弟)領養所以非繼承人。

之後我外公先過世然後我外婆幾年後跟著過世。

現有兩棟房子A和B。

A 房的所有繼承人在民國91年用白紙書簽立了"繼承協議通知書",協議書上寫明當被繼承人(外公)的繼承手續辦完後開始出售,但在6個月到1年內未出售完 成,願無條件將1/2產權返回給我兩個舅公(也就是我外公的2個弟弟,據說當時是我外公和兩個弟弟各出資1/2購買該房所以要還他們2位共1/2,但是我 後來去地政事務所查,也查不到當時候交易及出資比例的資料)。然後協議書載明2個舅公同意房屋未出售完成前,願無條件同意房屋繼續出售及繼續自宅使用(但 無載明給誰自宅使用)。

該協議書應是家族成員間擬的私約,所有簽名蓋章者皆是我媽這邊的家族成員然後也沒有見證人律師的簽章在上面。

後來在93年我表哥表姊和2個舅公又簽了一份協議書確認依據先前的"繼承協議通知書"將1/2房產轉移給我2個舅公,上面只有他們4人的簽章。

自此,A房的共同持有人有二舅,媽,表哥及表姐及2個舅公共6人。

然後不知哪個時間點開始,雖然第一份協議書他也有簽名同意,我二舅不承認房子有兩個舅公出資堅持1/2不是兩個舅公的,然後就和大家翻臉開始擺爛不出面,並住進A房至今,直到今天都沒有給大家房租

我媽於去年將房子所有權贈與給我,因此該A房的所有權人是有二舅,我,表哥及表姐及2個舅公共6人。

然後現在狀況就僵在那裡,大家想把二舅趕出來把房子賣了大家錢分一分,但是他完全不出面打電話沒通,門口也沒門鈴,敲門也不應。

我們於去年有去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所有的所有權人都出面了就只有二舅始終未出面,因此調解失敗。

上一代很多事情糾葛不清,簽的協議書也很多不清楚的地方,我想問的是

1. 我們是否可以用什麼樣的方式強制二舅出面或者可以將他趕出房子?(在聲明一次,他也是所有權人之一)

2. 如果以請求支付房租的方式是否可行?然後可以追朔到何時?(因為奇怪的地方是協議書是寫我兩個舅公同意無條件自宅使用,但又沒有寫所有共同持有人同意,亦無載明給誰自宅使用,然後所有持有人又有在這張協議書上簽章)

3. 承上,因為我媽的持份去年贈與給我,我是否可以否決他們當年的約定,比如跟二舅要房租或者請他搬離之類,有什麼樣的方式?

4. 其他持有人有權利可以進入該房嗎?(之前去請教過區公所法律諮詢的律師,每個人的答案都不一樣,有律師說因為是他的私人民宅會有糾紛還是不要,有律師說會同警察和里長即可)

另外B房,當時候外婆過世後,因為二舅和大家鬧翻所以擺爛不出面,所以她的持份一直未辦理繼承,現在外婆的持份是所有繼承人共同共有,然後媽媽在B房的持份也於去年贈與給我。

房子未辦繼承且閒置在那裡已快10年了,我想請問

5. B房的所有持有人是否有方法強制二舅出面辦繼承?或者這件事情有什麼方式可以解套?

你好:

先去確認有無分管契約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存在。 共有物之管理要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先前是全體同意,後改採多數決),若未經共有人全體同意或多數決同意,擅自占用全部共有物,其他共有人可以請求返還房屋給全體共有人(民法第767條、第821條)。 若全體同意或多數決同意出租給二舅,租金租賃契約成立時開始起算,先前占用部分可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先確認是否有分管契約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存在。若有要先終止契約,或再依民法第820條多數決處理,否則就要受到拘束,若無,則依2處理。 有分管契約租賃契約、使用借貸契約,就不可以擅自進入,否則會構成侵入住居罪。 任一繼承人可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辦理繼承登記,若要辦理分割,要依民法第824條規定,以協議分割(全體共有協議分割),或訴請法院分割共有物。 若共有人間無共識,可提請分割共有訴訟,並以變價分割方式將共有物出賣,以價金分配共有人。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4 18: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是您的舅舅沒有所有權、也沒有使用權的情況之下才能夠要求遷讓房屋,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訴訟

2、至多只有不當得利的問題,沒有租金,且最多5年。

3、我方可以主張不受協議書之拘束,因為我方不是契約當事人,不過可能造成您的母親違約

4、可否任入房屋涉及該房屋所有權、約定等,要釐清本件的所有事實之後做判斷,您的論述很雜亂,且要檢視相關事證,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及提供法律意見,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14 22:09

房屋所有權共有人都有使用房屋的權利,若被其中一人占用,可請求五年內的不當得利。協議書只能拘束簽約人,沒有簽約的人可否認協議書的效力。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4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動產共有之狀態,最簡單之方式即為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並提出分割方案供法院參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vito 105-03-13 15:36

請問各位律師

受贈人所受贈之動產,受贈人何時可以將其買賣,多謝賜教.

你好:

訂定買賣契約並不需要動產登記在你名下,只要雙方就價金及標的物意思表是相互合致,買賣契約就會成立,是否取得動產並按時辦理過戶只是將來履行買賣契約之問題。 只要贈與動產已經登記在你名下,你就可以處分該動產,惟贈與契約可能會負有負擔,此部分要看你的贈與契約如何約定,是否限制你處分動產,否則將來有履行負擔之違約問題。
沈恆 (沈律師) 105-03-13 16:31

要看贈與人受贈人間有沒有限制處分的約定,如果沒有限制,受贈人隨時可以轉賣第三人。

Bonnie 105-03-11 16:20
律師您好, 我們目前離婚談不成, 目前還是處於婚姻關係, 由於我們婚後在台南東區有購買一間套房及一間公寓, 由於兩間動產都是以我的名義購買, 所以目前兩間都是在我名下, 我是有承諾要把公寓歸還給他, 但有跟他說要談就連離婚一起談, 結果他不願意前往約好的地點談判, 也說那就不用過戶了, 他已有我的錄影存證了. 現在他以刑事存證信函到我的公司給我, 內容如下: 一. 按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 同法第342條亦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本人的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處五年......, 經查,本人於民國102年7月14日購買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巷4弄7號5F房舍, 於辦理房屋登記時, 因本人委託台端辦理房屋過戶事宜, 詎料台端竟在未徵詢本人同意之前提下向出售該房屋仲介人員及代書表示逕用台端之名登記成該屋所有權人即可, 雖事後本人察覺, 但為時已晚系爭房屋己經過戶台端名下, 經我與台端數次協商, 且從購屋至今, 每月之房貸皆由本人繳納而台端分文未出, 台端自知理虧之情形下, 多次口頭同意將系爭房產過戶返回予本人, 並在民國105/2/16口頭承諾並經本人錄影存證需於民國105/02/18共同辦理過戶事宜, 由於承諾後, 台端仍未積極辦理, 請台端接獲本信後, 立即與本人聯絡並協同辦理, 切勿自誤, 以免訟累. 1.請問我們還有婚姻下, 先生這個信函我該理會他嗎?回覆信函說來函所述, 與事實不合...之類的內容嗎? 2. 我現在該怎麼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1 2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關於對方之存證信函,不要為任何之回應,避免成為對方提告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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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汪 105-03-10 17:17
小弟我本身是大四生目前在房屋仲介業實習,今天守現聽到一位婦人說他朋友的遭遇,那位婦人的朋友與一位死了妻子的男子結婚,她朋友的丈夫與前亡妻育有四子(兩男兩女),自己本身無生育,結婚20年。在2015年10月,她朋友的丈夫去世,在2012年時已將第一筆動產過戶到他朋友的名下(贈與),2015年6月又將第二筆動產過戶到他朋友的名下(也是贈與),再2015年的9月前妻小孩發現後母欲處置父親所贈與之第二筆動產(有交予動產仲介公司出售),以父親名義告後母詐欺,目前訴訟中,動產假處分,然而他朋友想出售,目前的問題是因為當初他丈夫前妻的小孩以她先生的名義告她,先生現在不在了,前妻小孩積極使出各種手段想把動產拿回真的有辦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0 18: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對方詐欺的描述是什麼及我方可以提出什麼有利我方的事證。

2、畢竟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了,且涉及5年以下有期徒刑房屋返還問題,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Bonnie 105-03-09 16:48

律師您好,
我們目前離婚談不成, 目前還是處於婚姻關係, 由於我們婚後在台南東區有購買一間套房及一間公寓, 由於兩間動產都是以我的名義購買, 所以目前兩間都是在我名下, 我是有承諾要把公寓歸還給他, 但有跟他說要談就連離婚一起談, 結果他不願意前往約好的地點談判, 也說那就不用過戶了, 他已有我的錄影存證了.    現在他以刑事存證信函到我的公司給我, 內容如下:  一. 按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 同法第342條亦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本人的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處五年......, 經查,本人於民國102年7月14日購買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巷4弄7號5F房舍, 於辦理房屋登記時, 因本人委託台端辦理房屋過戶事宜, 詎料台端竟在未徵詢本人同意之前提下向出售該房屋仲介人員及代書表示逕用台端之名登記成該屋所有權人即可, 雖事後本人察覺, 但為時已晚系爭房屋己經過戶台端名下, 經我與台端數次協商, 且從購屋至今, 每月之房貸皆由本人繳納而台端分文未出, 台端自知理虧之情形下, 多次口頭同意將系爭房產過戶返回予本人, 並在民國105/2/16口頭承諾並經本人錄影存證需於民國105/02/18共同辦理過戶事宜, 由於承諾後, 台端仍未積極辦理, 請台端接獲本信後, 立即與本人聯絡並協同辦理, 切勿自誤, 以免訟累.
1.請問我們還有婚姻下, 先生這個信函我該理會他嗎?回覆信函說來函所述, 與事實不合...之類的內容嗎?
2. 我現在該怎麼做?

 

蘇淑珍 (蘇律師) 105-03-09 17:17
回覆 Bonnie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們目前離婚談不成, 目前還是處於婚姻關係, 由於我們婚後在台南東區有 ... (恕刪)

您好,本件你們應該是就該房產之協議產生誤解  若當初會登記在你名下 係基於彼此同意的話(尚未撕破臉) 對方應是想主張借名登記關係 如此一來是不會成立侵占罪的   因為侵占需有不法所有意圖  您應屬經其同意使用   因此對方若於明知此等事實仍以此存證信函脅迫您 建議是可適度採取相應的法律途徑  以存證信函自清病並反為警告通知 。

本所位於台南市區 建議您可攜帶資料來所就離婚刑事侵占部分詳加洽談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9 17: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先生之存證信函,可完全不予理會,不予回覆,即然知道對方可能對您提告,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接觸,避免遭對方錄影錄音蒐證,若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另關於離婚之部分,亦應盡速委任律師針對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及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加以規畫討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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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9 18: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先生之存證信函,可完全不予理會,不予回覆,即然知道對方可能對您提告,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接觸,避免遭對方錄影錄音蒐證,若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另關於離婚之部分,應盡速委任律師針對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及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加以規畫討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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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g 105-03-08 07:26

您好,,

我有兩間動產, 一間是我父親在我婚後 買給我的,登記我名字。

另一間動產 是我跟先生合買的 ,登記先生的名字。

如果我辦理  夫妻財產分開制,是所有的動產動產 都自動分開了?還是以  有登記財產  為分開財產

因為無法提出資料,證明房子是父親買的

那有什麼辦法 可將父親買給我的房子列為個人財產? 跟先生合買的房子也可以有分一半的權力?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8 08: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改為分別財產制,只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不影響動產登記

2、因此只需要由雙方進行協商,並且簽立協議書即可。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辦理分別財產制及協議書之撰擬,以保障權益。

 

 

夫妻之一方可依民法第 1010 條規定遞狀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應依民事訴訟程序提起形成之訴,由法院以形成判決變更夫妻間之財產關係;夫妻難於維持共同生活,不同居已達6個月以上時,縱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該應負責之一方亦非不得依該條規定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為保障您的權益,以上回覆若尚有未盡事宜之處,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汪汪 105-03-08 00:03

小弟我本身是大四生目前在房屋仲介業實習,今天守現聽到一位婦人說他朋友的遭遇,那位婦人的朋友與一位死了妻子的男子結婚,她朋友的丈夫與前亡妻育有四子(兩男兩女),自己本身無生育,結婚20年。在2015年10月,她朋友的丈夫去世,在2012年時已將第一筆動產過戶到他朋友的名下(贈與),2015年6月又將第二筆動產過戶到他朋友的名下(也是贈與),再2015年的9月前妻小孩發現後母欲處置父親所贈與之第二筆動產(有交予動產仲介公司出售),以父親名義告後母詐欺,目前訴訟中,動產假處分,然而他朋友想出售,目前的問題是因為當初他丈夫前妻的小孩以她先生的名義告她,先生現在不在了,前妻小孩積極使出各種手段想把動產拿回真的有辦法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08 00:19

如果贈與過程都是合法且無附負擔,則受贈者應可自由處分財產,已贈與財產也不再是遺產。以上僅依您所述分析,詳情還是請當事人拿完整訴訟文件找律師討論才真的有幫助。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已經贈與了是無法要回來的

所以這部分可以放心點

但是還是建議要詳細瞭解狀況

才能規劃比較完整的訴訟佈局

以防任何差錯

畢竟兩棟動產價值不斐

要謹慎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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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8 17: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被繼承死亡前二年內對繼承人之贈與,可視為遺產,併入遺產加以計算之;至於二年以外之贈與,不列入遺產計算。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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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狗 105-03-07 22:48

我先生有子女離婚後與我結婚,婚後我將婚前自買之房子出售後再獨資買房,所有權人是自己。

請問如我先生比我早走,我無子女,有兄弟姊妹,他的子女對我上述的動產是否有繼承權,其它如現金,證券是否也有繼承權?有何方法可以只讓我兄弟姊妹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5-03-07 22:51

先生的子女是先生的繼承人,只能繼承先生名下的財產,您名下的財產他們無法繼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其子女您未收養,則該子女對您並無繼承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台中良 105-03-06 19:05

各位律師你們好:

我有個很複雜的遺產問題要處理。事情是這樣的...

我爸爸前沒多久去世了,他生平前後取了5個老婆,第一任老婆在孩子出生前就離開我爸,隔了三年才辦理離婚。我媽是第二任老婆,生了三個小孩,第三任老婆是大陸籍,沒小孩離婚。第四任老婆也是大陸籍,不過癌症去世了,沒小孩。第五任老婆是大陸籍去年104年7月22日來台灣登記結婚。我爸今年105年2月22日去世。

我爸沒遺囑土地房子現金都沒分配

請問我爸現任大陸籍老婆,一直要求2百萬現金,動產土地他都要,那我要怎麼處理。

第一任老婆的小孩他如果有繼承權,我要怎麼找他?

我爬文有看到直接走法院,請法官分配,這個方法會比較好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3-06 19:40

歷任婚姻所生的小孩及現任配偶是繼承人,如果沒有經過所有繼承人的同意簽名,不能擅自分配遺產,應向法院提起分割遺產訴訟解決。

你好: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第1項)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無同為繼承之人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第2項)前項遺產,在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歸屬國庫者,不適用本條例之規定。其依法令以保管款專戶暫為存儲者,仍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第3項)遺囑人以其在臺灣地區之財產遺贈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其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第4項)第一項遺產中,有以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繼承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第5項)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 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繼承發生後遺產會變成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若無遺產分割協議,無法擅自處分遺產,父親現任配偶為大陸地區人民,繼承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辦理,若無法聯絡到全體繼承人,可直接訴請分割遺產,或辦理繼承登記後訴請分割遺產,依照應繼分分配遺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6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繼承權人可先辦理繼承,就所有遺產公同共有,再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其餘人之請求,可完全無須理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現任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因為結婚時間短暫,所以應沒有什麼可以主張,接下來即可繼承之問題,該配偶的繼承分應與您們子女依比例平均分配,若無法聯絡到人,則只能向法院訴請裁判分割遺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07 11:07

您好:

其實本案並不如您想像中複雜,首先,目前的法定繼承人就是您父親的現任配偶,及其他您父親所生之子女。但被繼承人一死亡繼承即開始,且系爭遺產為全體繼承人所共有,在尚未分割之前,除非全體共有人同意,否則並沒有處分之權限,故您無須理會您父親現任配偶之要求。您可直接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在分割訴訟中再去計算數額,如第一任老婆之小孩並不清楚其住居地,可請求法院函查。
另如上之徐律師所述,因大陸地區人士繼承台灣地區之遺產有200萬之數額限制,且是動產動產一併計算,故可在分割訴訟中主張現任配偶頂多就是200萬之價額。
建議您可委任律師處理此事,有詳細問題亦歡迎來電本所或親自前來本所詢問。 

ching 105-03-05 23:46

娘家在我結婚後,買了一間公寓   (買清沒有貸款)登記在我名下要給我。

已經好多年了,現在手邊  沒有資料  可以舉證 這是娘家買的。

請問,,

@要做什麼動作可以保全娘家給我的房子不被老公分一半?

@我跟老公  合買  的房子登記在老公名下,這樣我是不是沒有權利可以分一半?

@有沒有什麼條規,可以分清楚各自的動產  屬於誰,日後無需爭議?

你好:

要先釐清當初購買房地是何種情形,若是贈與,房地不會被列入婚後財產計算,惟房地登記在你老公名下,除非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否則就是老公之財產,且屬於你娘家贈與給妳老公之財產,老公可以主張他是所有權人,且你不可以將該房地列入老公之婚後財產計算。 若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可以終止借名登記關係,請求老公把房地登記回你名下,然後再到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並約明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就可以避免你所述之爭議。

您好:

如果房子是娘家贈與,則不會列入夫妻財產制計算,另一間房子若是你們合資購買,可以主張借名登記,建議可以為分別財產制之登記,則日後財產就完全各自獨立。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6 10: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特種贈與財產(即您娘家給您之房子)非婚後剩餘財產,不列入分配請求之標的,您與配偶合買之房子,為婚後財產,可列入分配請求之標的,再就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請求一半,故不一定為分配房子之一半,應降低您之婚後財產,方為上策。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老三 105-03-05 13:02
我的父親死亡後,因為不知道他有沒有其他債務所以我有去國稅局申請他的財產清冊,清冊資料上顯示他無任何動產也無任何所得收入,也沒有欠稅,不知這種情況還需要特別去辦理限定繼承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5 13: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目前已經全面改採限制責任主義,所以縱使沒有辦法任何程序,仍然可以主張就所繼承遺產範圍負債務清償責任

2、不過債權人還是可能來告你,本文建議可以辦理拋棄繼承,一來程序比較簡單,二來也可以完全避免遺產債務爭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oofae 105-03-01 12:07

五年前離婚,有兩個未成年子女,最近身體狀況很差,不想讓孩子的監護權給前妻,如果讓孩子認我兄嫂為養父母,那萬一我亡故,兄嫂是否可順利取得監護權
其實我的居住生活醫療、孩子的學費吃住都是兄嫂負責,我名下沒有動產僅少許存款,現今沒有工作
如果可以那是要認養、收養孩是領養?有何差別?如何辦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1 12:56

您好,

 

1、出養小孩必須得到親生父母同意,是以若您前妻不同意,最終仍會由其取得小孩監護權

 

2、兄嫂只能依收養方式取得小孩監護權,若前妻堅持不同意,可向法院聲請酌定小孩監護,但通常如父或母健在且願意扶養,其他親戚取得監護權之機會不高。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3-01 13:03

您好!

如果生母有意爭取監護權且生母沒有不適任監護的情形,還是會由生母優先取得監護權。 若由兄嫂收養,則需生母的書面同意,程序則須備妥收養契約聲請法院許可。合法收養後兄嫂立即取得監護權,不需要等到生父亡故。正式的法律名詞是收養,您所提認養、領養都是誤用的名詞。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02 10:46

您好:

收養的管道而言,依民法第1076-1條:"子女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因此如您前妻不同意出養子女,此管道將無法適用;如要直接從改定監護之途徑著手,則依據民法第1106-1條規定:"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法院得依前條第一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改定適當之監護人,不受第一千零九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因此仍須向法院聲請並提出證據主張您本人和您前妻皆不適合擔任子女之監護人,才有機會改定監護,但實務來看,除非您提出的證據夠明確或您前妻真的做出許多不符合子女利益之事,否則一般都還是會以父或母為監護人。

小美 105-02-27 13:14

律師你好:我跟對方有各有動產..去年對方跑去跟房客簽假合約3年.因我是債權人.而對方是債務人..他欠我250萬..而強制執行已進到鑑價.. 卻因債務人提異議之訴並告我主張債權不存在.. 法院裁定以55萬開庭.. 我抗告.. 但被駁回.但債務人並沒有提供相對保証金及一毛錢.至今也沒開庭 我的強制卻被終止..請教大律師應如何處理..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7 13:28

您好,

 

1、您可於抗告駁回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准予執行之訴。

 

2、債務人異議之訴本就沒有要求繳交保證金,您可具狀向法院表示對方所提不可採之理由,並懇請法院盡速開庭。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對方是提出擔保金停止強致執行程序繼續,在民事庭進行債務異議之訴,目前狀況就是必須要打債務人異議之訴,想辦法取得勝訴,強制執行程序就會繼續進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狗哥 105-02-26 03:26

我大哥在94年就離出走,當時有欠卡債,我母親於99年往生,我們也在99年時去警察局報我大哥失蹤,我母親名下有棟房子,到104年我們兄都沒有辦繼承(因為大哥失蹤),104年有間資產管理公司,查到我母親過世,我們有棟房子,我大哥的戶籍也在這間房子,幫我們向法院申請了繼承,之後繳了罰款後,現在另一間銀行發現我大哥有動產,向法院申請民事訴訟,法院有寄信給我們,要我們寫答辯狀,其內容為:(內容白話填寫)
1.我大哥有欠原告銀行金額xxxxxx元,有無爭執?
2.我們兄弟因繼承而取得並登記為共同有,有無爭執?
3.我大哥得依民法329,330條主張分割共有物以資換價清嘗欠銀行的錢,卻怠於行使其對被告之權利,原告自得代位行使,有無爭執?
4.原告主張房子共有人為三人,分配不易,應以變價分割適當,如部份分割有困難,得酌定我大哥應受補償金額,由原告受領之,有無爭執?
5.對原告如有爭執且拒絕時,請說明理由及依據。

因為我大哥失蹤,也已經報案了,這樣銀行還可以行使變價分割嗎?要補償金額,我們也拿不出來這麼多錢........

有關答辯狀,我們需要怎麼寫或是要怎麼處理才能保住房子,讓銀行等到我大哥找到後,再看我大哥要怎麼處理他的卡債,畢竟人還在,只是不見,不能這樣就把房子拍賣了。

麻煩各位律師幫幫忙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6 08: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銀行起訴的法律關係是合理的,針對此一債務,因為您的兄長拒絕出面處理,所以銀行可以行使代位權。

2、但是還是可以針對債務關係、繼承關係著手,釐清債務有多少,您的兄長是否有繼承權等,以判斷是否機會將影響降到最低,不過如果最終的目的是保住房子的話,變價分割補償可能是難免的。

3、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奇奇 105-02-26 00:18

母異父的哥哥入戶藉 卻收到銀行授權資產管理公司要查封我家的東西

內文如下

狀請法院查封日期 105.03.18

執行地 債務人所居住地及現戶地址

法律上可查封財產

動產:電視機.冰箱.冷氣機.洗衣機.氣機車.家俱等

動產 土地 建物

薪資及金融機構之存款

請問

1.債務人不住這 也沒有往來 只是借入戶口 只有母親與他有關係 銀行有權查封我們家的任何東西嗎?

2.我們有權不讓他們進來 並主張些什麼嗎?好急喲 又找不到同母異父的哥哥

有些急 感謝律師的回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6 08: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程序上有關於動產查封的部份,除非外觀上明顯非債務人的東西,否則就是查封之後,我方再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來救濟

2、依法我方沒有配合的義務,不過執行法院可以請警察、鎖匠配合執行。

3、建議應於執行時在場說明您的兄長並未實際居住於該處,所有物品均非您兄長的物品,並備妥相關重要價值動產的購買憑證,證明是其他人購買的,倘若仍遭到查封,就依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丁丁 105-02-25 12:12

借據上有這條: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動產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至於甲方行使拍賣抵押物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如: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借據上有增這條:借款期間未到債權人亦可向債務人無條件索取所有借款金額;

當我要她立即償還,而她還不出來時,我想請律師律師費算她要付嗎?

 

您好:

若你們之約定,你委任律師費用可要求對方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已有在契約為特別約定,則您方當可以該契約向對方請求所支出之律師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王先生 105-02-25 08:40

律師您好:

        近日有向法院聲請家人監護宣告,已獲裁定,但法院在裁定書中有提到要陳報財產清冊,因家人並無動產動產,只有每個月存入郵局的老人年金,這樣是不是可以不去陳報財產清冊?會不會有後遺症?謝謝!!

監護人必須將受監護宣告之人的財產列冊,將財產清冊送交法院備查

目前受監護宣告之人無動產動產,不代表不會變動,仍需陳報給法院。

此項制度目的係為監督監護人關於財產管理,確有開具財產清冊之必要。

 

以上回答供參考

JT 105-02-25 02:22

各為律師您好

先說明事情的來龍去脈

半年前與幾位友人合夥投資動產,並約定我本人作為房產登記人,其他各股東依據出資比例以現金的方式將資金交付給我,我謹開立等額度的本票作為抵押,防止我私自處分動產,並約定後續簽訂紙本合約作為合夥依據。

本票上有載明,該本票僅作為OOO合夥投資使用,不得另做他用)

而後半年因為合約內容尚未確定,所以持續進行討論,並未簽署,僅每月皆提出財務報表並將每月分紅匯款至各股東帳戶。

時隔半年要求股東出面簽署合約,卻有其中一方拒絕出面簽署,

對方用Line表示:合約他不簽了,該筆資金就當作與我個人間的私人借貸,會再另行與我簽訂借據。我當下立即拒絕,表明當初約定為投資入股,並非私人借貸

目前我有兩個問題點在於

1. 該股東於半年間對於物件的處分與合約進行在Line都有高度表達意見,唯半年後因為房產前景不佳,計畫保本將可能的虧損轉嫁到我身上,在這點上想請問合夥口頭契約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 當初所開立的本票,僅作為投資使用,且有人證可舉證該本票僅在於登記人我違約時可使用,若該股東企圖對本票進行裁決,我是否可以主張債權不存在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2-25 04:31

合夥契約不需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亦可能成立合夥關係,既然已出資並開始買房進行合夥事務,應解為合夥關係已成立,僅細節條款仍待磋商而未簽約。若對方不簽約,可探求其是否有退夥或解散的意思,可協商以退夥或解散處理,需退還金額應於退夥或解散時結算,並非返還原始出資,務必要求同時返還本票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契約是以非書面為原則的

所以你們口頭約定也能算是契約

況且借貸必須雙方同意才行

不是他說借貸就是借貸

至於本票部分如果他去裁定

你當然可以主張債權不存在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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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5 13:03

您好,

 

1、合夥契約不需以書面為之,任何口頭、訊息之內容都可做為合夥契約之約定。

 

2、若對本票有爭議,可向法院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JT 105-02-25 18:52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合夥契約不需以書面為之,口頭約定亦可能成立合夥關係,既然已出資並開始買房進行合夥事務,應解為合 ... (恕刪)

 沈律師您好,請問如果該股東不出面,那我和其他股東可否先行簽約呢?是否會因簽屬紙本影響到我們其他人與該股東間的口頭契約效力?

謝謝

 

JT 105-02-25 18:54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契 ... (恕刪)

 蘇律師您好

想請教您,如果對方送裁定,我能否以"本票合夥物件投資用途"為理由主張債權不存在呢?

謝謝。

105-02-24 09:53
你好:祖父102年過世後,有四個人可以繼承土地,分別為祖母(漸凍人,無法行動,目前於104過世)、大伯、父親、小叔,由於父親有銀行債務因素以及罹患肝硬化(已領重度傷殘卡),已給印章讓大伯辦理土地過戶,目前所有動產動產皆在大伯名下,目前大伯要已不合理的方案處理,想請問是否有方法使之前繼承過戶無效?

你好:

若父親因債務問題已辦理拋棄繼承,就不是繼承人,無法再對遺產主張權利。 若當初有遺產分割協議存在,父親也是出於自由意志下同意分割方案,就請求履行遺產分割協議,若當初父親亦同意遺產全數由大伯取得,除非父親之債權人出面請求撤銷詐害債權(有爭議),否則父親要受遺產分割協議拘束,無法再為爭執。 若無遺產分割協議,大伯擅自辦理過戶刑事部分可提告偽造文書民事部分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但此部分尚涉及繼承回復請求權2年時效之問題,實務上存有爭議,建議委請律師協助處理為妥。
沈恆 (沈律師) 105-02-24 15:18

您好!

繼承人中有沒有人拋棄繼承?有無遺產分割協議?遺產過戶的過程為何?應先釐清這些基本事實才能針對問題解決,如果是繼承遺產遭侵吞,應盡速提出訴訟主張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志仔 105-02-23 06:11

已有支付命令及確定狀

可以做那些後續程序及時效

如對方無動產薪資所得該如何處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持該支付命令之正本,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債務人名下無資產,則應聲請法院換發債權憑證,以利將來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先換債權憑證,等對方有財產聲請強制執行。

二、要定期換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行起算時效

三、如果是依支票票款請求權請求請每一年內換一次債權憑證;本票的話每三年內換;借款的話每十五年內換一次債權憑證。

四、其實是很容易就忘了所以每年換一次吧。

五、如果是借款投資,請記得以後錢要出去之前可以先跟你的律師討論。錢要出去很簡單要回來就比較難,所以出款之前要小心再小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Grace 105-02-22 12:42

父親於104年12月中病逝,因尚有債務問題我們也已向法院申報遺產清冊,

當時也並未留意父親是否另有其他遺產等!

但於105月1月喪事後突然收到彰化縣田中鄉地政事務所寄來的通知單,告知父親於彰化田中尚有塊農用地屬共同持有,要求我們填妥繼承動產申請表後寄回否將會有罰緩之問題,另外也收到台北市國稅局通知要求我們申報遺產稅,父親亡後我與母親及姊妹們才知道原來於父親彰化老家仍有土地動產之事宜,母親雖為配偶對此一事仍也不清楚,只知土地持有人當中亦有父親其他兄弟姊妹,加上父親個人有債務問題,想請教律師:

1.若配偶子女繼承土地,債權銀行會要求我們以土地抵繳債務嗎?(因土地不單只有父親個人持有)或是催繳債務

2.家中姊妹其中一人不願選擇繼承,若擇拋棄是否比較適宜?

3.若家人已先於台北地方法院申報遺產清冊,才收到彰化縣田中鄉地政事務所寄來的土地動產繼承申請單,我們仍可再申辦拋棄繼承父親的動產嗎? 土地共同持有人另有其他父親的兄弟姊妹,程序上我們有須先做什麼準備?會有影響嗎?須先向彰化田中地政事務所聯絡嗎?  

非常感謝您

註:此筆土地(農牧用)動產屬共同持有,實際土地大小以及現況我們也從未見過,突然收到通知要求繼承,另有父親病前所積欠之龐大債務,實感有些困擾...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2 13:19

您好,

 

1、若父親債務大於遺產,可選擇全體繼承人向法院進行拋棄繼承之程序。

 

2、若未辦理拋棄繼承,後續除須申報遺產稅,還須向法院提報父親財產清冊,協助父親債權人受償分配,但不會影響你們個人名下之任何財產,你們只須以所繼承到之遺產清償債務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已辦理陳報遺產清冊,就要依民法第1159條規定,在公示催告期滿後,按債權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 土地部分要依法辦理繼承登記並繳納遺產稅。要儘速向承辦之司法事務官聯絡,補正遺產清冊,以免被認為隱匿遺產、或虛偽記載遺產清冊,依民法第1163條規定,喪失限定繼承之利益。 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均可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5-02-22 21:37

您好!

1.   繼承土地遺產應用來清償繼承債務共有土地還是可以對應有部分執行。
2.   不願繼承的人就以拋棄繼承來處理,辦好拋棄繼承之後,遺產債務都與他無關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Grace 105-02-23 15:5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請教您,若家人已先於台北地方法院申報遺產清冊,才收到彰化縣田中鄉地政處寄來的土地動產繼承申請單,我們仍可申辦拋棄繼承父親的動產嗎? 土地共同持有人另有其他父親的兄弟姊妹,程序上我們有須先做什麼準備嗎?會有影響嗎? 非常謝謝您!

Grace 105-02-23 15:58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請教您,若家人已先於台北地方法院申報遺產清冊,才收到彰化縣田中鄉地政處寄來的土地動產繼承申請單,我們仍可申辦拋棄繼承父親的動產嗎?因土地共同持有人另有其他父親的兄弟姊妹,程序上我們有須先做什麼準備嗎?會有影響嗎? 非常謝謝您!

Grace 105-02-23 15:59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請教您,若家人已先於台北地方法院申報遺產清冊,才收到彰化縣田中鄉地政處寄來的土地動產繼承申請單,我們仍可申辦拋棄繼承父親的動產嗎? 土地共同持有人另有其他父親的兄弟姊妹,程序上我們有須先做什麼準備嗎?會有影響嗎? 非常謝謝您!

丁丁 105-02-21 18:52

20160113朋友向我借了50萬,借據因是印網路上的,有寫提供動產擔保但實際上無抵押品,也沒拿到任何資料,無利息,無遲利,無連帶債務人,每月13號前還3萬,另在借據上跟她加訂了一條,"借款期間未到債權人亦可向債務人無條件索取所有借款金額";,現在才第1個月,2月13她就說她生病目前沒錢,到現在,想請問我可否能因之前加訂的那條,要她立即還清,萬一她真沒錢怎辦?她說銀行不貸給她才跟我借,但她開了2家健身館(TRX)

另外借據上有這條: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動產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至於甲方行使拍賣抵押物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如: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當我要她立即償還,而她還不出來時,我想請律師律師費算她要付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1 20:18

您好,

 

原則上您與對方之約定都是有效成立的,是以您可直接向對方提起返還借款之訴,依據借據之內容請求返還50萬元之借款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仍可以依契約來請求,且雙方也可以透過調解程序來將履行條件擬入,以利將來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您可於催告後、即提起返還借款訴訟

丁丁 105-02-25 12:00

如果借據上有這條: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動產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至於甲方行使拍賣抵押物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如: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當我要她立即償還,而她還不出來時,我想請律師律師費算她要付嗎?

notatall 105-02-20 22:35

你好我一位神智不是很清楚的舅舅在鄉市政調解委員會上承認了一筆二十幾年前的三百萬元的債務。他為何會承認、欠款是否屬實或是為何不使用時效抗辯權,我們不得而知。但事後請了律師以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的主張向法院提起撤銷意思表示之訴(無寫明訴訟標的)。

債權人因未收到我舅舅在委員會中期約應清償的款項,目前已查封他的動產

請問我舅舅是否可以在一審的訴訟係屬中請求法院為庭內和解

notatall 105-02-20 19:29

你好我一位神智不是很清楚的舅舅在鄉市政調解委員會上承認了一筆二十幾年前的三百萬元的債務。他為何會承認、欠款是否屬實或是為何不使用時效抗辯權,我們不得而知。但事後請了律師以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的主張向法院提起撤銷意思表示之訴(無寫明訴訟標的)。

債權人因未收到我舅舅在委員會中期約應清償的款項,目前已查封他的動產

請問我舅舅是否可以在一審的訴訟係屬中請求法院為庭內和解

notatall 105-02-20 19:19

我一位神智不是很清楚的舅舅在鄉市政調解委員會上承認了一筆二十幾年前的三百萬元的債務。他為何會承認、欠款是否屬實或是為何不使用時效抗辯權,我們不得而知。但事後請了律師以意思表示錯誤或受詐欺的主張向法院提起撤銷意思表示之訴(無寫明訴訟標的)。

債權人因未收到我舅舅在委員會中期約應清償的款項,目前已查封他的動產

請問我舅舅是否可以在一審的訴訟係屬中請求法院為庭內和解

小吳 105-02-20 15:03

爸爸過世,留有土地動產,……但是沒有現金,請問:遺產稅可以以土地繳納嗎?

你好:

先主張遺產稅之免稅額。 若目前無現金繳納可依遺產贈與稅法第30條規定申請稽徵機關延期。 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可申請分18期繳納,亦可申請以易於變價及保管之實物(例如動產)抵繳遺產稅。 可逕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機關網站有制式表格可供下載。
沈恆 (沈律師) 105-02-20 23:57

您好!

關於您所問遺產稅問題,可以申請延期繳納、分期繳納或以土地抵繳。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cc 105-02-20 11:15

直系血親於超過30天前贈與超過免稅額動產給受贈人,
若將超過免稅額之部分動產還給直系血親(贈與人),是否仍須課與贈與稅?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0 18:35

您好,

 

依您所述之情形,如果贈與行為已經完成,縱使歸還贈與人,也只是另一個贈與行為,無法因此不用繳稅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Tom 105-02-17 23:30

離婚動產登記共有持份,依協議書議定清償均分財產金額後應無異議過戶名下一半持份,對方要求主張幾年來繳交名下土地稅及房屋稅應有分配繳交期間之?動產增值之分配權?我應如何主張原有的權益?有無案例?及訴訟程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7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婚後財產,故目前應先釐清雙方婚後財產之數額,再加以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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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閣下所述離婚後之剩餘財產分配,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與本所聯絡,魏律師關心您 !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以理來說如果都是共有

那麼稅金平分並無不妥

但如果有簽立協議書

那麼就按照協議書內容處理

沒有寫稅金的話

就沒有理由由你均攤

所以如果不移轉你就訴訟解決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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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吳 105-02-17 12:45

請問:沒有錢?遺產稅,可以用動產土地????

仔仔 105-02-17 09:08
您好: 動產是先生名字,婆婆去年七月拿先生身份證及偽冒先生的簽名,用動產跟民間貸款二胎,也有撥款了,但我們完全不知情,直到最近調出地謄才發現動產被民間貸款設定抵押,請問這樣的情況先生是否可以不認這筆貸款?如果我們報警,婆婆是否會被關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17 09: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提告偽造文書罪。可處罰5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認罪、不追究,可以爭取不入監服刑。

2、之後提起確認抵押權債務不存在訴訟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起訴才能保障權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7 10:25

您好,

 

1、您先生可提起偽造文書詐欺刑事告訴,但這些罪名均為非告訴乃論罪,一旦提告就無法撤回

 

2、您先生亦可提起民事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的訴訟,然而,縱使勝訴,銀行仍會要求您婆婆返還所有款項並對婆婆提出刑事告訴,未來是否會致婆婆入獄就難說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一、婆婆涉犯偽造文書等罪,但因牽涉財產過大,建議仍應現婆婆提起刑事告訴,後和解,幫婆婆爭取緩起訴或是緩刑

二、刑事偽造文書提告後,盡速提起民事地押權及債務不存在之訴訟塗銷抵押權登記,讓原本的債權債務關係回到婆婆跟債權人身上,別把先生的財產牽扯進來。

三、我們能夠了解對婆婆提起訴訟是非常痛心的決定,但應該先了解狀況後,在約家人一起到事務所讓律師分析利弊後,再決定方針比較妥當,盡可能把傷害減到最低。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你必須提出刑事訴訟

同時提出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訟

這樣才能夠解決

否則會被討債追著跑

至於被關應該不至於

可以跟法官表示不予追究

那麼應該可以不用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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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7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待成立後,再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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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7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待成立後,再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胖 105-02-16 13:01

剛住進免費的公司宿舍,卻發生宿舍管理人員在未通知我的情況下自行進出我的房間查看,請問這樣是合理的嗎?

另外,因為是免費的又是公司老闆的動產,所以可以隨時隨地不用任何理由就要我遷出嗎?

你好:

未經你同意或授權擅自進入你的房間,會構成侵入住居罪,可提出刑事告訴。 若係公司免費提供之宿舍,你與公司間有使用借貸契約存在,公司於期限屆滿可請求返還借用物,若未定期限則要依使用目的判斷,例如你離職表示使用完畢,就可以請求返還。
小吳 105-02-16 01:28

我爸爸癌症過世了,家裡有母親,哥哥,姊姊,妹妹,我,爸爸有動產土地,有房子租給別人,……哥哥一人想霸佔己有,說你們女生是嫁出去了不能分財產,是這樣子嗎?我該如何防範?爸爸財產法律怎麼分配?……麻煩律師了。急件。

沈恆 (沈律師) 105-02-16 07:08

繼承人是配偶及所有子女共五人,遺產分配方式是五人平均分配,但仍可在全體同意下協議其他分配方式,如果達不成協議,可盡快提出遺產分割訴訟,由法院依法公平分配,以維護自己權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6 08:15

您好,

 

父親之遺產應先由母親依婚姻財產分配規定取得一半,剩下的一半再由母親與其他子女平分,是以無論男女均可評分父親之財產,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避免遺產遭哥哥侵吞而權益受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elly 105-02-15 15:03

五年前在媽媽過時有申請過拋棄繼承 

媽媽名下有一間動產 , 無任何債務 , 到目前也還沒有申請過戶 , 房子的稅單還是在媽媽名下 

請問現在是否能申請拋棄繼承撒銷 ??

你好:

要有民法規定之事由才有辦法撤銷意思表示,你未述明當初辦理拋棄繼承之情形及現在為何要撤銷之原因,拋棄繼承是否合法有效並不清楚,此部分要進一步說明才有辦法釐清

Kelly 105-02-15 15:3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徐律師

當時是因為哥哥不學好 , 不想在繼承上跟他有所牽扯故去申辦拋棄繼承 , 現因哥哥已失蹤找不到人 , 後續若要賣房子無法處理 , 故想申請拋棄繼承撒銷.

沈恆 (沈律師) 105-02-15 16:33

您好!

依您所述情形,當時是在自由意志下決定拋棄繼承,在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後就確定不是繼承人,無法再任意反悔,申請拋棄繼承撒銷應該會被駁回。既然您已拋棄繼承遺產房子就是屬於哥哥單獨所有,您也沒有權利決定賣房子,哥哥已失蹤,其財產應由失蹤人的財產管理人來管理,合法的財產管理人依序是哥哥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同居祖父母、家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Angel 105-02-06 10:40
請問我未婚夫是他家裡一歲時領養的小孩,養母在幾年前有過戶兩個套房土地給甲!完全沒有貸款,這些財產都是他一個人的名字。那我與他下個月才要登記結婚,請問如果他因為癌症過世,我是能合法繼承這些動產的嗎?養母的親生兒女是否有權利因為血緣的關係,不讓我繼承呢? 另外有一個土地是他的名字,但抵押在養母的親生母親子名下,單純因為怕我男友會賣掉,互相牽制,我未婚夫如果癌症過世,我該如何處理!前提是我們決定要下個月登記結婚!因為這些是婚前財產,他希望如果他真的死亡能給我繼承!那需要有遺囑嗎? 擔心因為是養子的問題,養母的親生子女會在死亡後跟我討要回去!我需要提前做什麼準備嗎?再麻煩您解答,萬事拜託了!如果需要律師處理遺囑,我該如何聯繫呢?謝謝

你好:

你與未婚夫結婚後,你所述之財產屬於婚前財產,無法列入婚後財產計算差額,惟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配偶屬於特別順位繼承人,若無直系血親卑親屬,你會跟第二順位繼承人(養父母)共同繼承,你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養父母共同繼承另二分之一。 抵押權人的權利不會受繼承之影響,若清償期屆至未清償債務抵押權人可以聲請猜定拍賣抵押物,並強制執行求償。 養子女是擬制血親,地位與親生子女相同,不會有差別待遇,登記在養子女名下就是養子女財產,除非是借名登記關係,否則無權要求返還,毋庸擔心。
沈恆 (沈律師) 105-02-06 11:16

您好!

1.  已經過戶套房土地是婚前財產,也已經屬於未婚夫所有,其他兄弟姊妹沒有權利要回去。土地部分因抵押權具從屬性,如果沒有實際債務存在,可請求塗銷抵押權
2.  若婚後夫過世,套房土地會成為遺產。除了配偶是繼承人外,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依序由子女、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為繼承人。遺產會由繼承人共同繼承,並不是全部歸配偶所有。
3.  可立遺囑將所有遺產都指定給配偶單獨繼承,但其他繼承人仍可主張特留分的扣減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6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未婚夫結婚後,由未婚夫將其財產全部贈與給您,成為您的財產,沒有遺產,就沒有繼承的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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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6 22:11

您好,因為是婚前財產,因此非婚後剩餘財產分配之範圍,但若結婚後先生過世,在您跟他未有小孩的前提下,會由您與先生父母一起繼承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6 23:00

您好,

 

1、還未完成結婚登記前,您尚無繼承的權利。

 

2、收養關係成立後就享有繼承權利,所以您的未婚夫有繼承權。

 

3、婚前財產只是你不能主張婚姻財產分配,但您如與先生登記結婚,您就有繼承先生遺產的權利。

 

建議可與律師正式會面諮詢,以利提供更完整的評估,並協助處理遺囑或後續訴訟事宜,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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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C 105-02-03 07:55

事實經過: 伯父與甲女於民國65年合購一透天,土地持分1/2(土地共有,地政那邊只有登記雙方各1/2,並無區分),建物的部分一樓登記在甲女名下,二樓登記在伯父名下(建物區分)。

而後,甲女在並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於民國88年間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轉售給乙男,並完成移轉登記

乙男於95年間的時候也在未告知伯父的情況下,與甲相同私下將其持分之1/2土地與建物私下轉售給乙男的弟弟丙男。

由於二樓的部分並沒有聯外的出入管道,故而在65/66年間曾付1萬元給乙女,作為出入及使用的費用(僅口頭意思表示,無訂立契約),故一樓與二樓出入的通道間(約1.多坪)有一木製的 隔牆。伯父的家人故而將機車腳踏車停放在這一點多坪的通道上。

丙男主張該通道是有準用袋地通行權的適用公出入無疑,但是所有權是他的,伯父不能停放機車,故於104年12月提起訴訟, 要求自95年他購入後至今,侵害使用權的的租金,一個月500。

甲女持有期間:民國65年至民國88年

乙男持有期間:民國88年至民國95年

丙男持有期間:民國95年至今

問題: (1)由於土地共有,依土地法34-1條「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動產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 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而當初甲乙丙三方的土地及建物的買賣與登記都並未告知伯父,伯父無法行使同意權,也無默示之意意思表示,是否可以請求土地移轉登 記無效?

如果可以,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期間無效?

是否有釋字 107 號已登記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

(2)依土地土地法第 104 條規定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後定之。前項優 先購買權人,於接到出賣通知後十日內不表示者,其優先權視為放棄。出賣人人未通知優先購買權人而與第三人訂買賣契約者,其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人。」

當初甲乙丙的契約行為並沒有得到伯父的同意,亦沒有書面通知優先購買權,此案例是否有土地法第 104 條之適用?

若有,是否可以依此法條主張契約無效?

如果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是自始無效還是哪一段無效?

該權利的受損該如何提出損害賠償?

(3)丙男所主張的侵權行為所生的租金所害賠償,是否有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之適用?

如果有,起算時間應從何時開始起算?

要麻煩各位律師幫忙答覆,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5-02-03 10:08

您好!

土地法第34-1條規定的優先承購權僅有債權效力,並無物權效力。因此,違反優先承購權的通知義務,登記並非無效,對多只能請求損害賠償。 這種情況並不是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不適用土地法第104條。 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最多只能回溯請求最近五年的金額,超過部分時效已消滅。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你好:

土地法第34條之1地4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屬於債權性質,若動產已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無法對抗受讓人,只能請求損害賠償。關於損害賠償部分,你要證明因此受有損害,若可以證明還要要注意2年(知)、不知(10年)消滅時效。 伯父並非租用基地建築房屋之人,無法主張土地法第104條規定之優先購買權(物權性質),所以無法對抗買受人,所以不得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併同所有權移轉登記。 實務認為無權占有他人動產,受有相當於租金之利益(占有利益),可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而租金民法第126條規定,請求權時效為5年,超過部分可以行使時效抗辯,拒絕履行,所以通常都是請求往回推5年。 另外你伯父與乙女間之使用借貸契約,可以參考最高法院95年度第16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主張拘束後手丙。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438533 詳細情形還是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3 15: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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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3 15: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對方已提起訴訟,應先針對對方之起訴狀,加以撰擬答辯狀回應、辯論,並請求駁回對方之主張;另關於違反優先購買權之規定,僅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且時效有可能已經超過,目前應著眼於請求駁回原告之訴,比較實在,至於是否另行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可再予考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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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nnie 105-02-02 11:40

律師您好,

我知道婚後購買之動產.動產為夫妻共有的, 因為與先生還在協議離婚中, 又不給付孩子的安親學費及生活費, 我想諮詢, 如果婚後購買之動產, 房屋所有權人是登記我一個人, 想請問我是否有權我利可以賣掉房子呢? 

你好:

若未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依目前法定財產制規定,夫妻財產是各自獨立的,只是在夫妻財產制解消之時會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就婚後財產部分,財產少之一方可以請求多的一方差額之一半。 若非借名登記關係,你當然可以將名下之動產出賣,但不妨害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行使。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2 12:12

您好,

 

1、如您擅自將房屋賣出,您先生可對您請求一半之價金,所以這麼做並無意義且有觸法之疑慮。

 

2、建議若先生不願給付小孩扶養費,應依合法途徑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先生應每月給付小孩扶養費至小孩20歲成年為止。

 

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討論,由律師提供完整之評估與方式,才能周全保障自身與小孩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既然雙方已經在協商離婚事宜,因離婚涉及身分、財產等事務,對您未來的影響甚大,建議您應先與律師討論,由律師針對您的情況提出具體的規劃及建議,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

剩餘財產分配與是否有權處分所有物係各自獨立的,但涉及以後財產分配,建議由律師幫您做整體規劃後再決定是否出售。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2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為所有權人,可處分該動產,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婚後財產,只要您的婚後財產較對方少,仍可向對方請求之,婚後財產之範圍,尚可排除特有財產,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處理離婚訴訟及先行規劃婚後財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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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2 23: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為所有權人,可處分該動產,另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標的為婚後財產,只要您的婚後財產較對方少,仍可向對方請求之,婚後財產之範圍,尚可排除特有財產,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處理離婚訴訟及先行規劃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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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小姐 105-01-29 15:26

你好,陸配目前未取得居留權( 一年未住滿183天) ,亦無台灣身份證 ,其中動產若其它繼承人不辦繼承過戶及未辦遺產分割,請問  日後(四年後)陸配取得居留權後 是否能爭取之前未過戶遺產動產繼承

沈恆 (沈律師) 105-01-29 16:17

您好!

1.   如果繼承時大陸配偶無長期居留許可,對於動產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但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大陸配偶不得繼承之。
2.   這些限制於繼承發生時就已經確定,不會因為其他繼承人有無辦繼承登記遺產分割而不同,大陸配偶日後都無法再對動產主張繼承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單媽 105-01-29 14:51
法律一點靈1)為什麼?劉志忠律師, 為什麼?又要害我損失寶貴的金錢和時間(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劉志忠律師;《公司全部都是假基督徒》。 《造成我第二次傷害》,發生(案外案)! 蘇所長盡快要你還我一個公道! (蘇所長的特助,只會東扯西扯的, 到現在還不肯承認劉的錯誤, 去跟法院的法官講吧! 我看你們有多會講; 我都不想在聽妳在那邊亂解釋。) 《不然,我只好要請別的更專業律師告你們》 (非常嚴重害我錯過解除契約時效 、時間), 《拿回170萬的時效、時間》; 去年,2015年4月27下午, 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恩典法律事務所合夥人), (非常不專業),總共花元4000元, 去諮詢: 第一次:3000元。 (基督徒半價,時間也半小時) 第二次:(10分鐘=1000元) 去年,2015年4月27早上, 我就去自行去地檢署《按鈴申告》: 告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的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 偽造文書罪:偽造我聯邦信用卡的英文簽名;(法院已在審理中)。 下午就找恩典法律事務所 (10061 台北市中正區新生南路一段148號9樓之1 電話:(02)2322-3588 ) {之前在家帶女兒, 聽佳音電台,聽到的,就記起來}; 我和目前就讀高一的女兒, 也是受洗的基督徒 (基督徒開的); 《現在超級後悔,相信他們的專業; 他們全事務所的人都是撒蛋、魔鬼》 (什麼爛所長)蘇家宏 律師 E-mail home1688@glorylaw.com.tw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只會叫我去找詹秘書, (剛才我又花電話費和時間, 直接打電話去找蘇,蘇不在; 最好快回電話,否則我就要去律師公會申訴) &我寫email告訴蘇律師, 我發生海外(馬來西亞)動產糾紛, 《想請蘇律師,準備要拿回170萬元,勝算有多大》 諮詢(是蘇提的建議,叫我星期一, 找詹秘書, 蘇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0921-816-823 我帶所有的資料去給劉,諮詢、了解。 (劉根本就沒有我看到我的問題所在點) 一直到今年2016年1月15日才知道劉律師, 根本就完全沒有能力解決我的問題, 還嚴重耽誤我的問題, 還又讓我損失4000元; 本來可以用(法律行為): $$$$$$第 74 條$$$$$$ 法律行為, 係乘他人之急迫、輕率或無經驗, 使其為財產上之給付或 為給付之約定, 依當時情形顯失公平者, 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撤銷》其法律行為或《減輕其給付》。 @@@前項聲請,應於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 蘇律師因為您,亂!亂!亂!安排劉志忠律師, (劉律師:為什麼????有告訴我,我可以適用民法:74條); 《從頭到尾,根本就完全不專業》, 導致於我錯過可以拿回錢的時效! (盡快告訴我:王s Email:qoo5723@yahoo.com.tw tel:0923-821-334 現在該怎麼解決劉志忠律師, 害我又造成非常嚴重錯誤的金錢損失和法律時效的《雙重損失》, 蘇家宏律師可以去法院和法官講: 《時效:因我的特例,改二年》; 可行嗎? 法官大人:應該不會受民間律師的左右, 都是因為劉志忠律師個人嚴重疏失(當什麼律師嗎?大笨蛋律師), 害我現在;白白錯過可以告對方的法條「重要:時效、時間」。 導致我原本可以以, 民法74條告:《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之前:台灣房屋), 和馬來西亞的賤商(馬星集團); 現在今天,2016年1月29日 《法律行為後,一年內為之的時效;已超過》。 請問各位大律師? 現在該怎麼辦? 或知道如何解決法律問題《案外案》。 該如何是好? 1月27日我又去法院告劉志忠,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又害我繳裁判費1000)。 《給你們星期一以前回覆》, 不然,我要去解決; (律師公會)申訴。 恩典律師事務所劉志忠, 他個人的錯誤, 嚴重耽誤我的事情造成我更重大的損失。 (都是劉志忠律師害我的), 我已經把這件事情全部都告訴我在 (台東市做檢察官的大哥: 姓名:王全中), 大哥又叫我去區公所調解, 所以1月15星期五, 總統選舉前一天早上; 我就跑去, 被告管轄區:中山區公所填申請書; (王S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日期、時間寄來了): 2016年1月28日(星期四)下午2點半;「在松江路區公所6樓」 我有些擔心(亞太國際地產公司的人, 不知道會不會來; PS:如我所料, 亞太今天根本不會去調解, 剛才打電信找亞太(法務) ;叫我也不要浪費時間去了。 《因為,調解:對對方, 沒有像法院有強制性:(被告:開庭不來,可以通緝)。 《最好是:對方可以到場談》 === 盡快您們回email、或電話; (快給我公平、合理的回答); 最近又加值上網, 發現網站有免費的法律諮詢 陳柏甫 (陳律師) 線上法律諮詢; (同樣是都是律師, 《諮詢還不用浪費我一毛錢》和寶貴的時間。 陳大律師就馬上看到我的問題所在; 《深更半夜寫發生事情的經過, PO文:在法律諮詢家》, 隔天早上,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大律師:就又正確又快的回答我的法律問題。 《告對方:業務員,我完全;適用的法條》 為什麼?為什麼? 我親自帶所有資料去給劉看和諮詢, 又浪費我的寶貴金錢和寶貴的時間, 「什麼法律建議都沒有」; 別對劉造成的錯誤, 不理不睬的; 昨天我去法院(改地址), (又在浪費我的寶貴的金錢和時間) 還又把責任丟給詹秘書。 還要我用公用電話,打給秘書詹。 (我明知道找詹沒有用, 但是,我還是要表達你們造成我的傷害!) 《之前,我不是寫電子郵件, 告訴你蘇,你都沒回信》; 限你們今天下午6點前, 給我一個公平、合理, 解決你們造成我損失的辦法。 慎重的再一次的告訴你們, 快解決劉志忠又造成我的問題損失; 《不然,我《再一次聲明》: 我只好要請別的更專業律師告你們》。 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陳律師回覆主題, 快死人了!急!民事:這樣算不算(重大:業務過失)嗎? 民事:損害賠償(新莊區公所免費的法律顧問告訴我的),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拿回我女兒要讀大學的170萬元和救命費、生活費業務員和亞太國際地產公司要附連帶賠償責任;對不對嗎? 還是要告業務員,用什麼罪名告? (陳律師回覆主題, 引言回覆│ 文章日期:105-01-15 07:13  陳柏甫 (陳律師) , 《超級專業的》一大早就回我電子信箱》; 我半夜在線上:法律諮詢家: 110http://www.law110.com, PO:我發生的法律問題。 574律師評價:24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您好, 1、業務員個人如偽造您的簽名, 是觸犯偽造文書罪。 &&& 2、主要只能主張民法上的規定請求退款, 包含趁人輕率、急迫、 未給予{契約審閱期}等等; 請求{解除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再一次PO文:2016年1月25日 懇請推薦 陳律師 第 1/1 頁共 2 筆 PS:剛才3點50分, 害我又花了20分鐘(時間), 和電話費(金錢)20元, 打去恩典去找蘇, 蘇交待特助處理, 我對特助說: 要他們明天12點以前要給我回電話, (給我一個合理、正確的交待)。 因為明天下午2點30分, 要去法院(另一件罪名)第一次開庭。 法院分院:(辛亥路二段),百世大樓 明天下午1月27日(星期三)下午2點30分; 要開庭:(刑事業務過失加損害賠償), 罪名告錯:(法院也受理第一次開庭) 不管那麼多了;《我會準時到場》。 === (11月26日有提告, 但因要繳裁判費1萬6000元; 沒繳錢,被取消。) 考慮1個半月, (裁判費1萬6000元和170萬相比)絕對要告到底。 所以1月18日又重新來一次告他們。 民事:損害賠償170萬和業務過失), 已繳法官裁判費1萬6000元。 之後又要去法院開庭, (我完全不怕, 因為這件事情對我而言, 我經得起考驗), 趕快請法官來做公平的審判; 還我被騙的170萬元和一個遲來的正義。 (之前:台灣房房, 業務員:蘇郁青(台南人) 後來更名為:亞太國際地產。
yuki 105-01-28 12:42

小弟買房子房仲找,但沒有簽仲介

想請問 房屋委買仲介契約是屬於要式契約還是非要式契約?

因為居間契約為非要式契約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第22條第6點如委由經紀業仲介或代銷者,動產租賃、買賣契約書 文件應由經紀業指派經紀人簽章。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28 12:50

您好,

 

1、民法關於居間契約,為非要式契約

 

2、但動產經紀管理條例為特別法應優先適用,所以於動產居間契約為要式契約,必須簽立書面始生效力。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賴小姐 105-01-26 13:42
你好,女方有動產動產,男方均無動產動產,希望男方可以放棄特留份或是財產分開的設定,目前無小孩,要如何辦理? 謝謝

你好:

特留分是基於扶養義務之延續,在繼承發生時為避免被繼承人以遺囑或死因贈與之方式侵害繼承人之權利所設,與夫妻財產制係屬不同之制度。 除非有民法第1145條規定之喪失繼承權事由,否則繼承權無法事先排除,也無法事先拋棄繼承。 若不想將來法定財產制消滅時產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問題,可依民法第1007條、第1008條、第1044條以下規定,約定適用分別財產制或改用分別財產制,並約定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並向所在地法院非訟中心辦理登記。 若不會辦理可委請律師協助,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