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友人在去年購買屋齡約40年4樓加5樓加蓋
在朋友介紹下,聘請一間號稱室內裝潢設計公司作為改建
金額一直從168萬上修至190萬
期間還有些有的沒有的項目亂加友人也都給錢了
期間,有別的裝潢的人(約兩家)來幫忙看過現場 提點友人裝潢公司A錢A很大
四月中點交時,友人覺得裝潢的工太差不值得190萬(中間太忙都沒去監工) 然後目前狀況屬扣住尾款
但裝潢公司也沒打算將友人提出的項目改進
雖然外觀沒有改變 但是四樓增建一間廁所
其實當初連合約書都沒有簽 只是友人說考慮的時候
建設公司第二天就搬東西開始動工了 搞成友人好像被趕鴨子上架
問題:
現在有朋友告訴我,假設尾款沒有付清
又假設裝潢公司可以舉證屋內不只一間廁所
房子是有可能被拆
然後裝潢公司是沒事的 請問是這樣的嗎?
假設裝潢公司夫妻二人都不是建築師也沒有建築執照甚至於公司行號
以建築法第十一十條之二地向項規定其中
第五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之業務
另外假設想把鑰匙全部收回但不想繳尾款
請問我還有甚麼談判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