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一位婦人在國有地上養狗,二個月前撿了一隻小狗回家,後來經過二個月後長大了,會吵,會叫,會和他家的狗打架,所以被關在一高架橋下,我下班後經過,遇件他,他口頭請我幫忙找認養人,她說她真的沒辦法帶回家養了,(沒辦法帶回家養了,後來的line也有提到)所以關在那,我也答應她會協助找認養人,這期間幼犬一直關在那。在第三星期的時候我找到認養人了,但她卻告知我她捨不得送了,但是她並沒有把小狗帶回家還是繼續關在那,那裡是靠山區,環境很糟,婦人並沒有每天去餵養,有時水盆都是沒水的,大便也都沒清,蚊子也多,而且小狗一直關著,而幼犬正是需要教育及人的陪伴的,她卻一直關著他,有天經過,發現小狗狀況不好,於是我就把鐵鍊拉斷,帶出小狗送醫,到了醫院做了初步的判斷可能是天氣太熱了造成他懶洋洋的,也掃了晶片,是沒晶片的,於是帶回家吃了一些幼犬該吃的藥及打了預防針,當天接到警局的電話,說那婦人告我偷竊及毀損(偷他不能帶回家養的沒晶片狗及毀壞她放在國有地上的籠子上的鎖的練子,)已到警局做筆錄了
請問這樣的案件,會成立嗎,雖然是他撿到的,也在家養了二個月了
但是第三個月她把狗關在在那時,說沒辦法帶回家養,我也常常去關切,也有餵食,沒晶片的狗是屬於婦人的嗎?

我想要請問
若是一名正式的國小教師
本身為樂團的成員,偶爾不定期會受邀到音樂節、咖啡廳演出
有售票,收入全為店家收入
表演者有收車馬費(現金或匯款),但是全數是團員領去,本人無獲得
是否算是違法兼職?
我查詢了條款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惟單純以文字或影像,利用媒體、網站等媒介分享訊息、經驗或知識(例如在個人部落格或臉書上分享圖文、於媒體投稿或投書等)、展示、販售或出版個人書籍或作品,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且與任何組織均未生職務或契約關係,則非屬兼職範圍。"
條文中的"販售或出版個人書籍........未具營利目的.....非屬兼職"
販售和營利不是有衝突嗎?意思是什麼
-本人的確是因為興趣能力拍攝音樂影片或偶爾演出
-並無影響到正常的上班時間
-非以營利為目的,因為我沒拿錢 (這個界定是什麼?怎麼樣算是證據)
-就算真的有演出酬勞,也是全數匯在團圓的帳戶中,或他們本人拿
-也不是和店家、主辦單位有契約 (就是受邀演出)
-若是真的收到酬勞,但是我全數捐出做公益,這樣算是營利兼職嗎?
其實主要我困惑的點是
私人給我錢,跟我在路上撿到1000元意義是一樣的
到底"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與店家有契約",界定是什麼呢?
沒有影響到正職,我利用自己的能力,進行演出
這到底違不違法呢?
(三)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主要的判斷基準是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建議您可以直接洽詢任職的學校。
2、販賣不等於營利,如倘若盈餘捐作公益等,就不屬於營利行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建議可以向教育主管機關來函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前幾天我家人騎機車到屏東,再經高屏橋的路途..因皮夾不小心掉出來..我就把車停在高屏橋的分隔島線附近,怕會影響交通,於是我就走回去撿皮夾,撿到皮夾之後,要走回到我的車子時,我被後方的機車擦到手臂,結果導致該員騎士重心不穩而摔倒,然而她就很生氣地罵我,但是在罵的過程中,該員騎士沒有告知我要報警,因此我就走了,因為當時我的手臂很痛,
到今天我接到交通隊的電話,通知我到案說明,於是我昨天下午就去交通隊到案說明,在說明的過程中,承辦員警有詢問我是誰報案的,(因此我在猜測也許是路過的人報警的)..
請教一下像這樣的案例,我是否有涉及到肇事逃逸的刑責呢>"<??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樣的..有點不知所措..!!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肇事逃逸罪規定於刑法第158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而依您所述,是在步行的過程中與對方車輛擦撞,當下並不是在騎車,因此不會有肇事逃逸罪成立之可能。
2. 但對方的確因您的行為而受到傷害,此部分涉及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這部分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對方可能已經提出告訴,接下來會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進行偵查程序。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律師您好
我是一位上班族,利用晚上及假日的時間到學校繼續進修
04月中旬學校期中考,白天工作排定休假,到學校的圖書館看書準備考試
當天大約11:20進入圖書館
圖書館的座位是兩人一張桌子,面前有大約50公分的木頭隔板
座位面前隔板的上方有像書架般的平台
我坐靠走道的座位,左手邊座位是一位女性,背後座位應該是兩位男性
大約12:45 ~ 13:00我下樓用餐(用餐時間大約20分鐘)
大約13:10 ~ 13:20我回到圖書館座位
左手邊的女性及背後的兩位男性皆離開(桌面及椅子上皆沒有物品)
我在左邊窗台上看見一個黑色皮夾
當下看了週邊的人都離去,不清楚是誰遺留或是放置在窗台
因為曾遺失過皮夾,知道掉東西的難過,證件補辦的麻煩等
有同理心且熱心的怕失主找不到皮夾
我拿起皮夾(短夾)打開第一面查看有沒有失主的証件
(這個動作的用意是如果待會失主來認領,可以與他確認身份)
因為皮夾(短夾)第一面沒有證件,所以我立即將皮夾合上(沒有翻閱)
放置在座位面前隔板的上方有像書架般的平台等侯失主來認領
拾獲大約10 ~ 15分鐘,心想不對:這個皮夾被放置在窗台上
(1) 是有人不小心遺留下來?
(2) 或是有人撿到別人皮夾,放置在這個窗台上?
如果是(2) 皮夾放在我桌子上方,失主會找不到
所以我立即原封不動的拿到圖書館一樓交給服務台人員
服務台人員問我在哪裡撿到,我回答在哪個樓層的哪個方向
服務台人員沒有請我留下資料或填寫什麼單據
大約13:30 ~ 13:40 我回到座位繼續看書
大約15:00多有三位年青的男性到我座位詢問我是否撿到皮夾
(心裡想應該是失主要來道謝的)
我回答有撿到皮夾且交給一樓服務台人員
年青的男性並沒有道謝,反而說皮夾裡的新台幣現金2,000多元不見了
我向其表示
(1) 我在窗台上撿到一個皮夾
(2) 我不清楚是誰放在窗台上的
(3) 我有打開皮夾第一面查看有沒有失主的証件
(4) 我沒有看皮夾裡是否有現金
(5) 我原封不動的交給一樓的服務台
年青的男性說
(2) 監視器有拍到我坐電梯去一樓服務台的畫面
(3) 他堅持皮夾裡有新台幣現金2,000多元
大約16:00多有兩位教官請我到一樓與年青的男性當面說一次事情的經過
上樓後,我坐在原來的座位看書到大約17:10 才離開讀書館
上週五教官通知我說年青的男性去警察局報案要告我拿走現金,需要去警局做筆錄
學校教官提供我們學校的顧問律師,我有去電說明事情的經過諮詢他
(1) 要求對方提出皮夾裡有現金的證據
(2) 要求對方提出我拿走他現金的證據
不好意思,之前熱心撿到物品,失主都是感激的表示謝謝
沒有遇過,撿到皮夾歸還,對方表示現金不見......
教官與老師說世代在改變,熱心好心或許會增加自己的困擾
但我仍相信『人性本善』
請問我應該怎麼做呢?後續會有哪些法律流程呢?
不好意思麻煩律師協助!非常非常感謝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此段期間應持續治療,並建議可以先上訴去爭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判決不服,應盡速委任律師於法定上訴期限內,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若有施用一二級毒品之問題,應一開始即迅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爭取戒癮治療之機會;另若您男友涉犯販賣毒品之犯罪,您須小心避免牽涉其中,遭認定與男友共組販毒集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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