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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娟 105-07-05 20:40

律師您好:

我父親名下有一屋貸款中,又去民間借貸另欠睹債簽支票本票給人,因利息繳不出來差點被民間借貸吃下此屋,因我媽擔心無屋可住,籌了錢300多萬將民間償還又怕他再去民間借遂將屋過戶自己名下並設定部分扺押權於我弟(因他還部分債務),但欠睹債的人非善類去法院告脫產,我媽驚嚇之餘5月底便將屋還登我父親名下,欠睹債的黑道要我媽7/20前搬家並撤所設定的扺押權否則要告我媽

請問我媽還這民間借貸300多萬,要的回來嗎?目前該採取什麼行動以確保此債權?感謝您的回覆!

你好:

償還民間借貸債權人受領清償法律上之原因,無法請求返還。 賭債違反禁止規定及善良風俗,無效,可以拒絕對方之請求,針對支票本票部分,可以提起確認支票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惟若已經清償賭債,會被認定為民法第180條第4款,因不法原因而為給付,無法請求返還。
Wilkins 105-07-01 23:03
因資方欠薪,導致員工申請解除勞資關係。已於勞工局與資方開過協調會。資方已於協調會議中已同意依法付資遣費與相關之前欠薪部份。但於目前為止並未履行義務。 在協調會時,協調人表示若資方未於期限內履行,即可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 但若公司負責人已於協調會前有脫產行為,如何強制讓資方強制屢行義務?
沈恆 (沈律師) 105-07-01 23:38

欠薪的債務人應該是公司,而不是負責人個人。如果發現公司有脫產的跡象,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2 00:27

您好,

 

1、公司積欠薪資,則您請求之對象應為公司而非公司負責人,除非公司負責人於和解筆錄中表明願代為清償,否則無法對負責人強制執行。

 

2、可持具有執行名義之和解筆錄至國稅局查察公司名下有何財產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王上仁 (王律師) 105-07-02 12:28

 1.首先,公司法人為獨立人格,與負責人主體不同。開協調會時,雖然是負責人來,但是該負責人是代表公司來(除非你所謂的公司只是獨資商號)。

2.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調解成立的內容可以作為執行名義,但依第一點說明,您要強制執行的對象應該是公司,而不是該負責人。

ZaphKiel 105-06-30 22:39

一年前我的某個親戚向我媽借錢  借了70萬  但是當初因為認識就沒簽借據

現在還了20萬   當初有利息  現在怕她還不出來  就跟她說不用利息  至少一個月還一萬  但是他一直拖   現在還有50萬我叫他簽本票  他也說好  

請問  假如他簽了1張2年50萬的本票   時間還沒到    

我能申請假扣押防止他脫產嗎?

還是說可以叫他簽一張不限時的本票(我查了一下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我能先對他進行假扣押

你好:

本票雖然可以未載到期日,但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發票年、月、日係票據絕對應記載事項,未記載者,無效,故還是要記載發票日。但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本票票據權利之請求權時效,對發票人而言,自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自發票日)起為3年,超過後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故在時效經過前,就要聲請本票裁定,確定後,聲請強制執行。 聲請假扣押裁定要釋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假扣押之原因,准予假扣押後,要提供擔保(通常為請求金額之三分之一),提存後聲請強制執行。此時債務人可以要求你限期起訴,若不起訴就會撤銷假扣押裁定,故若不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清償債務,無法以假扣押之手段長期查封或扣押債務人之財產。 若要避免債務脫產,建議請債務人提除足額之擔保,例如設定抵押權、提供連帶保證人信託之讓與擔保等等,以免將來求償無門。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30 23: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聲請假扣押,需先蒐集對方有脫產之虞之證據(如錄音),方有機會通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ing 105-06-27 23:34

請問各位大律師

小弟目前有個官司刑事以判刑

民事賠償還在跑 怕對方脫產

目前我可以採取什麼作為?

您好:

可以聲請假扣押假處分,也可以聲請訴訟繫屬之資料登記於謄本上,都會有避免對方脫產之效果,但仍要視實際狀況而定。

沈恆 (沈律師) 105-06-27 23:51

如果是要請求金錢賠償,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但仍需釋明有將來難以執行之虞才會獲准假扣押

假扣押是在保全債權日後之強制執行,避免債務脫產,所以最好搶在第一時間,實務上多於起訴前行之,在債務人仍未有警覺時辦理,較能夠達到預期效果。(參照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及同法524條) 閣下如需菁英團隊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chyi 105-06-22 01:33

您好,本人於去年9月與前夫協議離婚,兩個孩子由我扶養監護權也歸我,離婚協議書清楚載明男方需將扶養費按月匯款入本人帳戶,但離婚至今,其間只以現金方式支付約3萬餘元,之後以各種理由拖欠扶養費,苦撐數月,在經濟壓力越來越大的狀況下,不得不上來尋求幫助,想請問律師,若要請求支付扶養費,我該採取什麼方式進行?對方是自營商,對外可能有債務存在,且名下尚無動產,若對方以無法支付為由,或想進行脫產,可否有方式可預防?

另外,離婚前,對方因吸食安非它命,在婚姻關係其間對我精神迫害,以至本人多次自殺未果,當時有錄下對方對我說的不堪言語,甚至離婚後,還不斷對外散發不實謠言意圖毀謗本人名聲,獨自一人帶著孩子離開已是壓力重重,還要不時受到謠言傷害,甚至言語恐嚇,想請問關於這個部分,我可以對對方採取何種行動?謝謝您!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扶養費的部分,如果雙方之前於協議書內有載明對方應支付扶養子女費用,建議可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對方履行協議。如果協議書內沒有載明扶養子女費用的數額,可請求法院酌定扶養費。建議您應儘快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至於對方如涉及恐嚇妨害名譽,您可以提出刑事告訴,追究對方此等犯罪行為。

 

 

伶子 105-06-15 11:46

因父親(86歲,低收入身分)於去年10月底某夜騎機車於住家附近撞倒老婦(約70歲),老婦未遵交通規則未走斑馬線,突然走出,父閃避不及撞倒她,她至今昏迷不醒,父當場亦倒地不起,警方有到場做筆錄,並調閱附近監視錄影紀錄。父多次探望,皆為其女婿拒於門外。不料,今年五月父接法院傳單,對方告父傷害罪,並要求支付300萬元賠款(以現今女性平均壽命86歲減老婦70歲=16年計算,16年看護醫療費),父6月初開庭應訊,對方請律師出庭,檢察官要父申請進一步刑事鑑定鑑定費由父付,並約定於兩週後再開庭。

試問:是否須請專業律師為父辯護(對方有錯再先),才有勝算可能?另,父有一個攤位的產權收入(每月賴以為生的約二千元的租金收入),↓為惟恐被法院查封,於日前將產權移轉與本人,故又請問父親是否會被以脫產起訴?

沈恆 (沈律師) 105-06-15 12:21

鑑定結果認定您父親有過失,就可能會被起訴,並應負民事賠償責任脫產部分不涉及犯罪,但對方可主張是詐害債權而向法院請求撤銷脫產的行為,回復為父親所有之後再執行。

Tinwil 105-06-12 19:53
您好! 95年父母離異,小孩5歲歸女方,但是男方未盡扶養義務 相請問小孩可否向父親追討未成年前的扶養費? 1.小孩目前15歲,現在可追討5~20歲的扶養費嗎? 2.依照女方協議書,規定男方支付12000給女方當生活費,請問這與小孩扶養費不衝突嗎?是否可再向男方 要小孩扶養費? 3.男方離異後,脫產給自己親姐姐,家中房貸移轉到自己名下,造成前妻向法院聲請 男方支付 生活費12000,確被法官調解判決 男方支付生活費,由「離婚協議書的12000,降為每月只 支付5000元,因為男方有負債,薪資被扣押。 4.請問律師,現在未成年子女,若向其生父追討扶養費,男方是否因為自身負債,而可免除 對小孩扶養義務? 5.小孩可以向其父親的姐姐和媽媽,追討扶養費嗎? 因為男方離婚當時,才脫產給姐姐,故意造成自己負債,很明顯有回避負責的意願!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2 20:4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所以不論監護權的歸屬,在小孩未成年之前,雙方對於該小孩仍有扶養義務。 基於上1.所述,若男方有未盡扶養義務之情形,得起訴要求其對於小孩成長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一定之扶養費用;至於這一段期間一方獨力負擔小孩扶養費用,在法律上來說,相當於為另外一方代墊扶養費用,此部分亦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一併向另一方請求返還。 依您所述,男方協議要給女方的扶養費,應僅是要給予女方生活上的扶助而已,並不會影響應該給付小孩扶養費,兩者並不會互相衝突。 另外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若對方確實有不能維持自己生活的情況,法院的確有可能判以免除扶養義務,但不能一概以名下無財產就認為屬不能維持生活,儘管名下並無財產,只要有工作能力的話,並不至於會免除扶養義務。 原則上追償扶養費的對象僅為對方而不及於其親屬,但若對方確實是為了逃避扶養義務而脫產的話,此部分可以考慮行使民法第244條撤銷雙方間的移轉動產行為。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2 22:47

您好,

 

1、2、可以,因離婚協議載明12000元係給予女方之生活費並非小孩扶養費,是兩者並不衝突。

 

3、4、法官不會完全免除復金之扶養義務,至多減輕每月應給付之扶養費。對於脫產行為,如有相當證據足以證明,例如房屋移轉關係非為真實,可向法院提起訴訟撤銷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star 105-06-02 15:59

我是債權人,由於我的債務人一直不肯還錢,又脫產,所以我也沒辦法強制執行到他的財產,我想把法院的判決書拿去貼在他家門口附近,請問我這樣有犯法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判決書內容基本上是公開的,若要張貼則需將對方年籍資料塗起來,以免觸犯個資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ing 105-05-12 00:30

債務人因用汽車跟本人借貸,而債務人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董事長並有3位董事,在借貸過程中有有簽屬本票本票只有債務人的簽名及蓋手印,並無公司的字行號別,而另一張借據有簽公司及蓋公司大小章,及負責的手印,包含401表公司營業登記證,因為此車輛為公司的資產。

在105年3月左右,此公司的負責人變更董事及,而債務人變成了董事,也就股東,並在此公司也有持股。

債務人名下有動產,但目前也被銀行假扣押的情況。

問題1:本人可否向債務人的公司持本票裁定針對股份進行支付命令,但因時間會比較久怕會被脫產,或者是直接進針對債務人公司所持的部份股份直接假扣押

問題2:債務人名下的動產已被假扣押,是否還可以行使支付命令假扣押

問題3:本人有去向此公司與現任董事長說明狀況,現任董事長並不知公司名下的汽車在何處,而在105年3月變更董事長,本人是否可以提告惡意脫產

煩請專業律師團解惑。

你好:

若要避免脫產,就要聲請假扣押裁定,供擔保後(提存擔保金),聲請強制執行(保全執行),保全債務人之財產、所得。本票裁定只是提供便利之執行名義,取得本票裁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終局執行),就債務人之財產、所得獲償。 已有其他債權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你取得假扣押裁定並供擔保聲請強制執行,會併案處理。支付命令是取得簡便之執行名義,更假扣押無關。 變更董事長不會影響你對公司之債權,故非脫產行為,若隱匿財產才是脫產行為。取得執行名義後,才可以提告刑法第356條規定之損害債權罪。
SRC 105-05-05 17:17

請問,

目前手上有他人本票,因快過期,打算做本票裁定取回欠款。想請問要如何查詢對方名下有無任何財產、存款?如果名下沒有財產裁定的意義也不大的樣子。若去做本票裁定對方不就知道我打算怎麼做,萬一她先去脫產呢?請問怎麼預防?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做部分的假扣押,以便查詢對方之資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