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律師好
本人的外婆在民國94年過世的
當時收到支付命令也不知道要去異議
目前案件還在再審審理中
要是後續法官宣判那還是我的債務或是被駁回
可以提再審跟法官訴求94年當時不知道債務
現在要以繼承的財產去償還債務嗎(提當初的繼承系統表給法官看)
謝謝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
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
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
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
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