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當初跟他說我只要購買三個月但是簽約完回家看過之後發現簽約的是24個月的合約如果期間內終止合約需補差價6000元
後來我就又回去請業務幫我備註,但是我原本簽約的業務沒上班他請另外一位業務幫我備註:
7/10-3576 8/10-1288 8/24-1932
三個月的金額 8/24日為最後扣款日為1932
會籍最後使用日到10/9日 業務有簽名
1.我想問這份合約備註是有效的嗎?簽約人與備註人不同但是同一家公司業務
2.我是用信用卡扣款,第三個月到他就不能再自動扣款我的信用卡?
3.他原本的內容:會員於履行滿24個月依合約規定終止本合約者,無需之後其他費用;於期間內終止合約者,應繳差額費用,以6000元為上限.(這樣我和約上這條還算數嗎會不會到時候三個月到我還需要付6000元解約金?)
4.如果7日內我是否可以免費解約退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公司處置不服,可至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請求勞資爭議調解,若調解不成,再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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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議您向勞工局先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公司對您提告,您可再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目前無需過度擔心,即使公司對您提告,您亦可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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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可提出證明員工拒絕履約對您所造成之損害為何,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明,不建議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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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您可以對房東發支付命令,但本件對您們不利的就是要證明對方有多收二個月以及您們無違約之事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公司與我們(不只一人)103年7月15簽了一份培訓合約
甲方培訓各方工作所需能力 培訓期間依公司管理辦法核薪
乙方服完兵役15日內回公司報到 其薪資福利衣儲備主(副)館任用起新台幣肆萬元起
乙方依約執行,未依約定,以放自願放棄先訴抗辯權賠償甲方培訓損失,依平均月薪資十倍為上限
假放有違勞基法及一般民刑法者不得向乙方追償尾約金: 元
甲方有公司名稱 公司章 總經理的章
乙方也有我的簽章
這份合約只有在上面有當初簽的日期的日期
沒有提到合約的開始與結束
當初原本口頭協定一個月四萬,如今卻以公司其他人員會對薪資不平衡為由
只願意給我們三萬二(依能力核定)不足四萬的部分分在年終跟年底發
目前是希望可以無償解約 有詢問過其他人提到
並沒有明訂開始及結束時間 建議向勞工局檢舉
由於在公司任職期間受到太多突如其然的損失我們權益的改變
不希望而後再有任何麻煩再被壓榨希望可以了解 是否有辦法可以無償離開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 雇主如果違反勞動契約在先,您得依據勞定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勞動契約,如此即不須再依約負擔賠償責任。
- 況且,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法院仍得以酌減至相當之金額,違約金通常也不會依契約所載為主,法院也有相當的權限進行酌減。
-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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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您可以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並請求公司給付應給的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本社區是像台南維觀大樓一樣,一個ㄇ字型的大樓
我們是住再正中間的G棟住戶2樓
大樓中間空出來地方就是兩邊測面住戶進出的「中庭」
只有一般的公寓管理費、設備維修之類的公告
事情是,1樓中庭住了4個住戶,其中一個住戶常帶一些非本棟社區的人來
停車,找他的朋友玩,大約五六個人,
4個住戶都各有種大量的花花草草樹木,並各自佔地為王
其中對面的住戶不滿每次中庭都塞的滿滿的車子
依照規定的確非本棟大樓的住戶不可以進來停車
但是他們私下找大樓管委,但非管委,是代理管委的人
4個住戶就+代管委商量好,要那個其中一戶的兒子不要帶不是大樓的人停車,並且他們找來工人把門重新重整,並且有打算換新的中庭大門鑰匙
但是問題來了
那代管管委,不給我們G棟大門鑰匙,她知道是「中庭共用」但是
他們私下商量好,就要准備換大門「還未換」有打算換,但不知道那一天,「也沒有和整個社區開會商量」,防外人進來,但我不是外人,我也是大樓住戶,我也有停車的權利,代管委卻不准我們停車再那邊,打算做好新門,不給我們鑰匙,趕出去,中庭空出來,只給這4個住戶,但沒有再規定合約之中有這條,深至他們私下達成協商只是口頭上的,並沒有簽名或是合約書印之類,
但是我們住戶如果要查水表是否漏水,或是裝鐵窗這些工程一定會要進入中庭,代管委說,如果要進入按中庭大門門鈴,可是我不是外人,再加上如果管委或代管委,人不在,出國2個月,有人要送瓦斯,修東西,裝東西,怎麼進中庭?
並且說有不滿找真正的管委,而我們家打電話管委,管委說:不知道代管委私下做這事情,會再了解狀況
管委還是有再管事,但是冒出來代管委,偶爾代理,但是她不確是不是代管委,一切都是她自己作主,也沒有經過社區同意,只是中庭的住戶合起來討論就決定,管制這樣,這樣算違犯嗎?
中庭這樣還算是共用嗎?

最近買了一間有管理員的房子,而我家大門外旁的牆面有磁磚剝落的問題(可看到水泥牆面),在簽約前,一直有向房仲提過這個問題,希望請他們向賣方來修繕,但得到的答案都是...那是屬於公共區域範圍,修繕的責任不在她!請找管委會處理!然後中間過程有找管委會提這個問題之前都是如何解決的?管委的回答是說,會找廠商來估價,但最終都流標...眼看快到了交屋的最後期限,房仲才跳出來說,這個問題他們會親自找師傅來估價,這筆修繕費用會由他們來支出,也會經過我們驗屋後,沒問題才做交屋,不過他們要我先辦理過戶,我當下是回絕房仲了!因為我深怕我先辦過戶,牆面的問題到時又沒人來解決,我就跟他們說,把牆面處理好,我就馬上辦過戶!但當房仲找到師傳來施工的時間,早已超過合約上的交屋時間,最後拖了二個多月的問題終於解決了,我也馬上辦過戶,但新的問題馬上又來了...就是收到賣方的存證信函,內容就是要跟我討違約金!
那我覺得這是賣方跟房仲的問題,給他們二個多月的時間來處理,這麼長的時間,他們不積極處理牆面磁磚的問題,搞到期限過了,房仲才跳出來幫我解決問題,這違約的問題不在我吧?
感謝各位專業的律師來幫我解惑!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請求依契約規定限期交屋,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依契約規定請求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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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仍要看對方如何主張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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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部分既然不在合約範圍內,則對方之主張較站不住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