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時候因為要還一筆錢,所以被一個業務問說要不要辦車貸,然後在超貸,多出來的錢能讓我還錢,那時候被錢壓到昏了,所以什麼都沒想就答應了,車子下來以後車子會給他一個朋友開,所有車子的開銷一切都由開車的人繳清,車子貸下來是在去年的11月底左右,之後要開始繳車貸的部分,卻每個月都在推拖都拖到20幾天後才繳車貸的部分,直到最近開始怎麼打電話都連絡不到人,而且一開始簽的合約書地址也不是車主本人的地址,我一直跟當時承辦的業務要車主的個人資料,承辦業務也一直推托說沒有時間,都要等到時間急迫了,才連絡我,但最近已經聯絡不到人了,怎麼打都不接不然就直接關機,我現在不知道自己該怎麼辦,之前承辦業務待的公司也是被這個業務騙得團團轉,所有承辦業務的資料都是假的資料....現在我不知道自己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情......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現在還沒有付款,可以不要理會,等對方對公司提告,再就違約金之金額加以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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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
本人於今年5月6日在XX公寓裡被一位女性(甲)要求加通訊軟體line,在line裡面她有詢問我的感情狀態,我回答單身,然後她才透露她從事聯誼相關的工作,問我有沒有興趣參加看看,我先詢問費用的問題,對方是說除了排約對象一次500元,沒額外的費用. 費用我可以接受於是我就答應對方找時間過去了解. 5月11日晚上下班後我到了婚友社,她要我填寫一些基本資料,寫完以後變成女性(乙)來洽談,(乙是負責男方排約的老師),聊天內容對方拿出合約並說明一年的入會費要36000元,入會之後排約一次要500元,我聽完就很不開心的說:為什麼到現場又是不一樣的說法, (乙)則是推卸責任說(甲)是新來的,所以不懂. 聽完我很不想加入,此時(乙)又改口說可以先試約,但壓金要先付3000元,試約後覺得ok再簽約不ok則退費. 我答應先試約並壓金3千元.5月15日下午3點,(乙)幫我排一位試約的對象(S),說明聊天只有30分鐘和收費500元,與(S)聊天結束後,(乙)說(S)對我印象不錯想再約並問我感覺如何,我說還不錯可以再約,當下跟(乙)簽約刷36000元退3000元訂金.(合約有說7天內有問題可解約退費) 簽完約後(乙)找了(丙)過來跟我聊聊天,(丙是負責女方的排約的老師),也是感情專家. 和(丙)談了許久,(丙)說我聊天有問題,要我自己回家想好與聊天對象的話題,想好話題再找時間跟(丙)驗收.
自從5月15日簽完約後,(甲)(乙)(丙)從沒主動密我,提有關於驗收及排約的事情,我大約3~5天會主動問(丙),但(丙)都說有事情要改天,提了兩次後還是沒結果,我火了我說可以快一點驗收嗎?(丙)說我這麼急幹嘛,我回再拖我都快忘了(S)了,此時(丙)就說5月28日來驗收.
5月28日晚上我依約前往,(丙)大約跟我聊了十幾分鐘以後對我說:你還是有蠻多需要改進的地方,建議你把36000的合約改成145000元的合約(原價270000元),145000元的合約可以免費上感情課程`免費排約`有專人服務(期限一年),聽完後我跟(丙)說:我想先用36000元的合約排約幾次看看,如果真的有問題我再轉合約,但(丙)不接受我的說法,還說以後轉跟現在轉有差嗎,一直盧,盧十幾分鐘盧到我很火,我直接火大說那我不要轉了,(丙)就說你有認真思考過嗎?耐性怎麼這麼差,口氣這麼不好,不用跟我道歉嗎? 我就說太貴了不想參加一直盧幹嘛,之後就不歡而散了.
*抱歉文章很長,我覺得這家婚友社不是很主動很積極的幫助會員,繳費後的態度大轉變,目前也才排約過一次(簽約前排約的),合約期間沒使用到婚友社的任何服務,請問這樣能退費嗎?
律師您好,上個月我在網路跟一個自售的人買一台中古車,當初有去附近保養廠請技師看過說沒事故泡水之類,但我很不放心於是跟對方簽約一份合約保證沒事故泡水,但買完後我去檢定卻發現車子是營業車且車頭有事故過,可是我拿合約去警察局報案卻查不到合約上的人,但有找到前車主可是並非當初賣我車的人他推托說是車子給人家賣的跟他無關,請問這樣我要怎麼處理??警察找的到當初賣我車的那個人嗎??
我當初是現金跟他購買 我甚至連她叫甚麼我都不知道.... 警方說原車主也不知道他是誰,但我覺得他們是認識的只是故意不做證....如果這樣我能怎麼處理??警方說這樣他們很難找到人還是需要給他們壓力??
另外請問我有辦法跟原車主要求購回嗎??或是有甚麼處理方法?? 因為我存很久的錢才買第一台車,但是遇到這樣的人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可考慮蒐集相關證據資料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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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問, 依市政府工務局大廈管理法中, 如果要罷免管委會或管理委員改選, 需先經由1/5以上的區權人聯署推薦招集人, 向工務局陳情後 , 依法公告10日, 才能由招集人招開臨時區權大會.
問題一.我們如何取得合法張貼公告:物業收下我們的公告之後, 一直不蓋公告章, (原因是管委不簽核, 不能公告之) 請問..我們要彈核管委會的人, 管委會一定不會同意簽核公告. 沒有公告10天,即無法招開臨時區權大會, 請問...我們該如何讓物業協助住戶合法張貼公告!
問題二. 我們已取得超過1/5的聯署, 可否自行公告?
問題三. 如果我們張貼了公告,管委會的委員自已撤下我們的公告,是否可以告毀損和侵占 ?
問題四. 住戶申請影印財報及廠商合約, 均以個資法告知,只能看不能印.其中疑問很多...我們該如何處理 ?
你好:
程序可參考http://www.dbaweb.tcg.gov.tw:8080/intra/rules/front/Rule_show.aspx?entry=501 簡言之,若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人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召集人就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之規定召集臨時會議,若拒不召集,可依同條例第47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會令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連續處罰鍰。 若有撕毀文書之情形,可提告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但單純撤下,不會構成毀損,應視具體情形判斷是否構成其他犯罪。 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閱覽或影印,個資法部分可採遮蔽之方式處理。若管委會拒絕,可依同條例第48條處理,方式同上述。你好:
民法第502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逾約定期限始完成,或未定期限而逾相當時期始完成者,定作人得請求減少報酬或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前項情形,如以工作於特定期限完成或交付為契約之要素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並得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 民法第503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遲延工作,顯可預見其不能於限期內完成而其遲延可為工作完成後解除契約之原因者,定作人得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解除契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工程合約應該有約定違約條款,直接依照違約條款主張權利即可(遲延利息、違約金、解除契約等等)。若無約定,可依民法第502條、第503條規定,請求減少報酬、損害賠償、解除契約。 依目前所述事實看起來,只有單純民事糾紛,除非對方自始就沒有履約之意思,否則不會有詐欺之刑事責任。
您好
除非他是收了錢完全沒有辦事
否則如果只是遲延
不能告刑事
否則你會有誣告的風險
建議提出工程契約跟相關圖說
打民事官司才比較有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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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不會構成刑事犯罪,但有民事違約損害賠償之問題,可委任律師撰擬存證信函,限期催告請求履行契約,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違約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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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如果契約沒有明文記載
就只能請求你們已經支出之成本
以及對方違約後你們的損害
這是你們可以請求的
但要記得談好在撤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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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小妹我先前應徵A派遣公司刊登出來的職位(在人力銀行網站上有明確寫出派駐公司與職稱),經派遣、派駐公司共兩關面試後錄取、開始上班
月中被派駐公司主管通知『本公司與派遣公司A的合約到本月截止,接下來這個職位會由B派遣公司繼續徵人』,然後主管好意表示會替我做後續安排,若我願意接受的話可以調派到其他部門(尚不曉得是以何種形式轉調)
這期間A派遣公司都沒有出面、當初在面試的時候A派遣公司也完全沒有告知我他們的合約只剩下一個月!
想請問各位律師,若我沒有接受派駐公司主管的安排,派遣公司是否有違法的嫌疑?因為當初很明確地就是應徵這個公司的這個職位,現在這個職位在我面試時沒有被告知的情況下即將被撤銷,我只能自認倒楣嗎?
我們向地主承租土地做生意,地主隱瞞該地為區域計畫法區域,仍然承租給我們,一直到第二份合約的內容上,依然沒有跟我們提及該土地為區域計畫法區域,直到該地主見獵心喜,認為我們生意不錯,想提前解約收回自己做,但我父親認為應該依照合約,不該提前解約,該地主一邊收著租金一邊卻跑去向縣府檢舉我們違反區域計畫法,在該土地上興建房屋做生意,但我們事前完全不知道該地屬於區域計畫法區域,地主也從未告知,甚至合約內容也未提及,我們直到縣府來了公文才知道,官司纏訟了也2-3年多,最近臺中高等法院調解下,讓我們只能再承租一年,等於提前了兩年解約,到這以為算是平安落幕,只需繳交罰款,怎知道南投地方法院檢察官,卻執意要我們拆屋還地,合約上明確寫上第一份合約結束時,地上建物歸地主所有,這讓我們根本無法處理,地主也被起訴違反區域計畫法,卻可以繳交罰金了事,而我的父親也被起訴違反區域計畫法,但檢察官卻執意要我們拆除不屬於我們名下所有權之建物,不肯收受罰金,非要拆了才肯收,如今我父親在該檢察官的草率之下,被發監執行,所有權不是我們的 卻要我們去拆除,連罰金都不肯讓我們繳交,卻肯讓隱瞞實情的地主逍遙,想請教各位律師 能幫幫我們怎麼處理這件事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公司大小章應屬於公司所有,若第二大股東拒不返還的話,可以先以存證信函催告返還,若未獲置理的話,可以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提起訴訟請求股東返還大小章(但若是之前有基於特別的委託關係而由公司委由其保管的話,則是必須先終止委任契約後才能要求其返還,此應再仔細研析個案去判斷)。 關於股東會決議的部分,其未參與股東會並不會有任何法律責任,因為沒有一個法規有強制股東必須負擔參與股東會之責任,但可以考慮個案中是否有適用公司法第175條規定「出席股東不足前條定額,而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時,得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為假決議,並將假決議通知各股東,於一個月內再行召集股東會,其發有無記名股票者,並應將假決議公告之。前項股東會,對於假決議,如仍有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一以上股東出席,並經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視同前條之決議。」這樣就可以在出席股數僅3分之1的情況下通過決議(至於需要三分之二股數同意的情況,公司法也多有條文規定僅要以二分之一股數的股東出席通過假決議)。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想請問一下,有關診所工作合約違約金的問題。面試當天被要求馬上簽約,如果不簽約就沒辦法得到工作,或領不到薪資。簽完合約後也只有診所有,並未給我一份,詢問是否可以影印一份影本給我也被拒絕,所以我趁隙用手機拍了下來。合約內容要求工作2年,提前離職需賠償30000。合約裡寫明在合約期間,每月給予簽約金2000。可是我們第一個月卻只能領20008,且還得被扣員工福利金100,勞健保695,還有被強制要求一定得在診所打的百日咳針劑的900。實際領的只有18313。並未有簽約金。且加班超時也沒有給予合約內載明的休假或任何補償。只被告知第一個月不管怎樣,就算超時也只能領20008不會有任何金錢或休假補償。我當初應徵的是櫃檯行政人員,卻95%的時間都在診間跟診,我並非護理人員,但卻被要求要幫醫師登打看診的內容在病歷上,請問這樣合法嗎?我如果要離職,是否可以不支付違約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詐欺告訴,須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若為物品瑕疵,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瑕疵擔保及損害賠償,目前應先發存證信函,通知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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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由於此留言板不能上傳圖片,故我提供派遣契約的圖片連結,http://i.imgur.com/dJOeWuk.jpg
目前我仍為派遣勞工
情況描述:
第十九條契約終止與第二十條身分轉進
第二十條寫如果要派公司想聘僱我當正職的要派公司員工,我需要依照此合約第十九條及勞基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填寫離職申請單通知派遣與要派公司,經派遣公司簽收同意辦妥離職與交接手續才可結束派遣契約
問題來了
1.沒說離職申請單是自願離職還非自願離職?若叫我勾選自願離職有違法嗎?
2.由於從派遣公司員工轉為要派公司員工,投勞健保單位不同,年資要重新計算,那我有權利領派遣公司的資遣費嗎?
3.我原本在派遣公司的未休特休,可以採取哪個方式處理?
(1)預告天數內都放完
(2)換現金
(3)保留,即使轉為要派公司員工也能使用
4.勞基法第16條是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的法條,既然此派遣契約寫我需依照[勞基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填寫離職申請單通知派遣與要派公司,那我有權利請一星期二天的謀職價嗎?派遣公司或要派公司有權利拒絕我放謀職假嗎?
最後感謝您的回答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及第10條規定,消費者得任意解除契約,且業者須將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即便原契約內容與此規定不符,也會因抵觸而無效。 因此您仍可向業者請求返還先前所交付之會費。 建議可先向各地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求協助,若未獲解決,則須採取法律途逕(如支付命令或訴訟等)向業者請求返還會費。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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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事請A先生幫忙處理先前的債務問題,A先生是我們之前認識但不太熟的朋友,他說他是某大徵信的員工,又有兄弟背景,說可以幫我同事處理,但其實他都是 騙人的,在我同事察覺時,還到公司要索取處理事情的費用,我同事怕他每天來亂,就把錢給了他,之後我同事有報警跟要告他,但是由於剛開始A先生都是以朋友 身份幫忙,所以我同事根本沒有簽合約或是留對話紀錄,發現有問題時質問A先生,A先生則是全盤否認,所以因為沒有證據,詐欺是不是告不成?我同事說要改告 恐嚇取財,並且希望我跟另一位同事能作證,但問題是我跟另一位同是都只知道A先生有到公司來,並跟我同事有爭執,但我們不知道他們的對話內容,這樣能當證 據嗎?還有,當證人是不是要出庭?因為A先生來公司就我們這幾個人知道,而且大家又認識,怕作證會被A先生狹怨報復
2015/06/01開始合約雇傭關係,甲方為台灣企業.乙方(我)為台灣外派駐大陸分公司經理,有年約合同在身至今年2016/5/31日 問題: 1.項目於2016年六月開始啟動.於九月份甲方無故終止項目進度,原因,甲方有更好的合作項目,因此停止乙方主管項目案件 2.原定2016/3/1起薪資調整為人民幣12000RMB.視開發進度有上下調整10%的空間,期項目停止為甲方無故停止,因公司利益而終止,無故員工福利與後續安排.因此簽訂合約薪資不同整,反降,甲方並言語挑明,若是不想做.回台灣打勞資仲裁.因此此事情產生兩個狀況 A:無故辭退,並無後續安排 B:簽訂合約協議應該薪資調升.無調升 綜觀兩項產生問題,想詢問,台灣法令在無故辭退上,給予勞工如何保障?其二為,合約明確簽訂2016/03/01起調整薪資.因項目早在,2015/9月停止,因此無後續安排員工事項與調整薪資,在這方面,台灣法令又如何界定?
你好:
雇主基於營運需求,可以調動勞工之職務,但要符合勞基法第10條之1揭櫫之調動五原則,否則調動不合法,勞工可以拒絕或終止勞動契約,請求給付資遣費。 雇主必須有勞動基準第11條、第12條規定之事由才可以終止勞動契約,若非懲戒解雇,就要遵守預告期間(可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代之)並給付資遣費,違反勞基法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勞工可以訴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請求給付薪資,或直接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調薪約定為何目前看不出來,若原本之勞動契約有約定,雇主不得片面變更勞動契約之條件,否則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勞動法有強烈之屬地性,可直接尋求當地之主管機關協助,依當地之法令處理。您好,關您的問題,可向公司所在地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請求爭議調解,若調解無結果,在委任律師具狀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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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想請教一下,102年10月設立一家資產管理公司,並在同年12月聘任三名無給薪顧問,這三名無給薪顧問於103年五月離開,103年七月公司結束,公司結束後我將另一家公司從台中牽入現址,現在其中一名無給職顧問於105年5月10日發存證信函給我,說他在我資產公司服務現改名為**公司,說我積欠他103年5月到105年5月,二年薪資,我有回覆他,該員並未於本公司簽立勞雇合約,請求款項於法無據回覆,然後他現在轉往法院要寫訴訟告我,我想請問一下,他確實非本公司員工,也沒有加入本公司勞健保,當時公司竭業時也有通報勞工局,並未積欠任何人薪水,他現在唯一就只有顧問名片,他能拿著顧問名片,或是找二三個人證,這樣法院會受理嗎?或是我能有什么反制措施?
你好:
民法第354條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第355條規定:「買受人於契約成立時,知其物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不負擔保之責。買受人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有前條第一項所稱之瑕疵者,出賣人如未保證其無瑕疵時,不負擔保之責。但故意不告知其瑕疵者,不在此限。」 第366條規定:「以特約免除或限制出賣人關於權利或物之瑕疵擔保義務者,如出賣人故意不告知其瑕疵,其特約為無效。」 只要在買賣契約中記載房屋有壁癌之瑕疵,並請買受人簽名,依民法第355條規定,出賣人就可以不負瑕疵擔保責任。另可以約定免除出賣人之瑕疵擔保責任,只要不是故意不告知瑕疵,約定就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