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以結論來說,您與建商之間契約的違約金條款是具有法律效力,在不符合契約所定正當事由的情況下解約的話,仍然是需負擔賠償違約金的責任,但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法院仍得以酌減至相當之金額,故在法律上來說僅有這方式讓您的損失降至最低。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我與台中全真瑜珈健身房 有簽使用合約 但因為是借朋友的信用卡做繳費 朋友止付未通知我 該公司也未通知我 變成 我要繳違約金跟9個月未付費*2 - 4個月已使用付費 = 14個月 忘記幾年度 有使用 健身房會員 簽約制 因為本人沒有 信用卡可以付費 對方 又一直 要我簽合約 所以就借了朋友的信用卡 做每個月繳費扣款的動作 後來 使用了4個月因為工作忙碌 就也沒有再去使用 可是我朋友去健身房 申請信用卡止付 也沒有跟我通知 該公司 也沒有跟我通知說 被止付 一直到9個月 我才收到 支付命令得執行書 ~ 有私底下和解一次金額忘記 又補了 6000元給健身房 一直到 去年 還是收到 支付命令執行書 這次金額更高 健身房要跟我收 3萬3千元 健身房用簡訊通知我 說私底下和解只需付1萬5 我打電話去確認 對方卻又說 要收 14個月 月費 -6000 我已付的 。 然後我和對方 要求 分期 它們說 4500+4500+4500+4100=17600 總共四個月 我問對方不能少一點嗎 對方卻回應我說 我一個4500都要分期的人了 還要談什麼呢 我把我訴求跟對方說 我都沒有使用 可不可不要收那麼多月費 對方只回應我說 那不然你都繳完 我還你使用權阿 對方還說 基本上 他們支付命令已經通過 傳簡訊只是告知我 要執行而已 可以不管我的死活 我就是無法使用才要解約的 解約的金額 又是天價 我原本合約簽兩年 總消費因該要是45312 後來我解約 都無使用 卻要付到 17600+(已付)6000 +已使用4個月 1888 加總是31152 我只有使用 4個月 我解約金 竟然跟合約使用完畢 沒差幾個月 我覺得 很不公平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據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 方應於終止日後____日內 (不得逾三十日) 將已收取之費 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 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 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 分之____ (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 。 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 約手續費。」 因此店家要求「要買回產品才行金額要6萬」並不符合前1.所引條文的規定,可以先向消基會申請調處,如效果在以民事訴訟方式請求對方退費。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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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好,我於去年碰上一個欲找我合夥開立有限公司的出資方(他獨自出資),並且在簽訂的合夥契約章程內予我「無實質出資」的乾股30%,並予我董事一職,合約內容並訂「公司若通過法定程序開業後將開始給付我31000/月的薪資,且特別註明此合約保障我至少三年的月薪及職務」。並又特別註記:「若合約期限內出資方蓄意違反承諾及合約內容,出資方應無條件並不經過訴訟程序立即給付我出資方所承諾之薪資餘款」
問題:
公司於今年通過所有法定程序並於今年四月至今日,我分別收到四月及五月的薪資,但六月初收到透過律師發的「臨時股東會議」信函,要解散我的股份,並將所有股份回歸出資方。請問,那上述合夥契約內容是否有效並可以爭取呢?
謝謝所有閱讀過此問題的律師們,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存證信函,您完全無須理會,可向對方請求依契約履行支付款項。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首先,即便雙方沒有簽訂正式書面合約,只要雙方在口頭上有達成合意,也會成立法律上的契約關係,因此「Facebook與公司聯絡人完整對談內容記錄(包含承諾報價單金額、依照需求指定設計、調整修改網站內容等相關對話)、報價單、網站程式原始檔。」等資料都可以作為契約成立的證據。 依民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網站設計工作既已完成,對方在法律上有義務給付報酬給您,此部分可以考慮先以支付命令要求對方給付,若無效果則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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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持續給付租金,若房東想主張收回,可考慮主張由於房東持續收受租金,租賃合約已成為不定期租約,對方若欲收回房屋,須符合終止不定期租賃契約之法定條件;另關於裝潢之部分,能否請求價金,需視您與房東之租賃契約,搞不好房東不但不願意補償,還請求您需付回復原狀之拆除與修補義務,您搞不好更麻煩,可考慮委任律師就契約為您主張您的權利;另目前不建議與房東接觸,避免房東蒐證,您只要持續匯款至房東帳戶,給付租金即可,若房東拒絕受領,可考慮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並辦理相關法定提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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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持續給付租金,若房東想主張收回,可考慮主張由於房東持續收受租金,租賃合約已成為不定期租約,對方若欲收回房屋,須符合終止不定期租賃契約之法定條件;另關於裝潢之部分,能否請求價金,需視您與房東之租賃契約,搞不好房東不但不願意補償,還請求您需付回復原狀之拆除與修補義務,您搞不好更麻煩,可考慮委任律師就契約為您主張您的權利;另目前不建議與房東接觸,避免房東蒐證,您只要持續匯款至房東帳戶,給付租金即可,若房東拒絕受領,可考慮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並辦理相關法定提存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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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法第451條:「租賃期限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 民法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民法第431條:「承租人就租賃物支出有益費用,因而增加該物之價值者,如出租人知其情事而不為反對之表示,於租賃關係終止時,應償還其費用。但以其現存之增價額為限。」 雖然租賃契約期限屆滿,但若你繼續使用收益租賃物,出租人不馬上表示反對,租賃契約就會默示更新,變成不定期租賃契約,必須有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才可以終止租賃契約。 租賃物原則上應由出租人負責修繕,若你有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卻未修繕,自行修繕後可以請求償還修繕之費用。若支出有益費用,增加租賃物之價值,可以請求償還該費用,但要負舉證責任。
您好,我遇到的事件如後:
我認識一個旅行社的朋友(以下稱甲員,他所任職的公司以下以甲公司稱呼),他日前跟我說他朋友(以下稱乙員,公司乙公司)有便宜的日本旅遊五天四夜,因為很便宜所以他已訂好,要我先付3萬(因為他之前說要一起出國去玩),我本來跟甲員說,能不能取消(因為我覺得還是有點貴),甲員說不能取消,取消就沒有保留了,名額有限,所以我就先拿錢給他,原訂6月初要出發,但是因為日本地震所以我有問他是不是行程有改,後來甲員跟我說會調整,改到6月23日,不過要貼6000元,說到底我還是太相信他,就又拿了錢給他,後來我陸陸續續跟甲員索取合約書,這樣才方便我請假,他卻一直用各種理由搪塞,不是太忙就是合約還沒拿到,這時候我就開始覺得奇怪了,直至上週,我一直line他或打電話,他都已讀不回應或是不接電話,終於聯絡到的時候還是有各種的理由,對了,他還說行程又延後到7月初,我就立刻問了其他朋友,朋友跟我說可找旅遊品質保障協會處理申訴,重點來了,我跟甲索要乙員的公司資料,甲員跟我說他公司在臺北,他要問完才給我,一直到現在賴都已讀沒回應......我正式要發問的問題如下:
1.我跟他的金錢交易是付現,而且我都沒有簽過任何合約,這樣的詐騙行為,我方是否會因舉證不足而無法提告?
2.如果這屬於甲員個人行為,那甲公司是否會協助處理這類案件?
3.如果我直接找甲員家裡要錢,是否會觸犯法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雙方連絡之line訊息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建議直接找對方,避免對方錄音錄影蒐證,對您提告(如恐嚇危安等),您目前只要傳line給對方,讓對方一直解釋,作為施用詐術之詐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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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雙方連絡之line訊息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詐欺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不建議直接找對方,避免對方錄音錄影蒐證,對您提告(如恐嚇危安等),您目前只要傳line給對方,讓對方一直解釋,作為施用詐術之詐欺證據;另關於民事部分,可再考慮是否同時請求公司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惟若公司舉證其管理監督員工並無過失,則無需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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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追求完美,近乎苛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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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即便雙方沒有正式簽立書面契約,只要雙方有口頭承諾的話就會成立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約,若您能提出LINE的對話內容有敘及雙方協議的內容、交付的金錢數額及其他詳情等,則足以證明這一段事實的經過,當然若有能支付金錢的證明(除LINE對話外、當日您有有至金融機構或是ATM提款的動作),也可一併作為補強證據。 此部分對方顯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建議檢具書狀、撰擬刑事告訴狀提出刑事告訴,在偵查程序中雙方也會有面對面洽談賠償或和解的機會。 此部分員工所屬公司不至於會成立刑事責任,頂多只須依照民法第188條規定負擔連帶賠償責任而已。 基於個人行為責任,甲之債務應由其個人負擔而不及於其親屬,因此您向甲之親屬要求償還債務並無法律上之依據,也請注意勿觸及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界線。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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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本週二(105/6/7號)我在網路上跟一個自售的台北人買一台50多萬元的福斯中古車(其中包含我所負擔之今年度稅金15000元),當初買賣時有詢問是否車子有撞過,對方回覆我車頭葉子板部分有事故,並提出原廠保修證明文件,我認為碰撞部位與修復狀況我可以接受,因此在試車之後即購買此車,但仍與賣方有簽署一式兩份之買賣合約書(其中一份副本為複寫版本),買賣雙方各持其中一份
因為當日回到台南已經晚上8點左右,因此我於次日將車開到認識的保養廠準備做車輛基本保養,並請幫我確認有哪些零件耗材建議更換,在檢查過程發現左邊駕駛座下方有補土及板金修復時的燒焊痕跡,因此,認為此車有碰撞過傷及屬於車身主結構之「戶定內板及外板」,因此,即在次日晚間告知對方,並給賣方檢驗車輛之時所拍的板金修復痕跡照片,請賣方行使買賣合約書中的協議,將車原價買回 (我自知我驗車不夠確實,因此可幫對方負擔15000元的今年稅金部分),但對方行使推託之詞,懷疑我動了手腳及驗車之公信力,期間我並提出可在上班日時請更公正之驗車單位(如德國萊茵提出詳細驗車報告),若車輛檢測無問題則我再無異議,但對方亦沒有再給我回覆
因此,我想詢問,我若將車輛自費請德國萊茵提出詳細驗車鑑定報告,若車輛確實為嚴重事故車時
(1) 我是否可以行使經濟部100年8月15日經商字第10002421610號函公告之「中古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中的第六條中的車輛曾發生重大事故, 第六條中詳述所謂『重大事故』,係指車輛發生事故致汽車之引擎、變速箱、懸吊系統或車體主要結構(如大樑、門柱、底盤、車頂)受損或發生其他重大損壞,亦即車輛受損係在「車門柱、水箱上支架、水箱下支架、劍尾、內龜前板、戶定內板、戶定外板、後內龜板、後尾板、備胎中心螺絲外側後廂底板」範圍內者,主張賣方未告知曾發生重大事故,請求返還價金、減少價金或得解除契約。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最低服務年限的規定必須要遵守勞動基準法第15條之1的規定:「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此部分並須再考量、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等事項。 依據您所提供之資訊,該約定應屬於無效,因此您即便提出離職要求後,也不須要依該不合理且無效的合約賠償給公司。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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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遭提告,建議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於前往警察局接受警詢或前往地檢署接受檢訊前,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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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也就是雇主不得任意將員工予以解僱,必須要有上面各款事由才可,故公司無故辭退並無理由,此部分並可主張僱傭關係依然存在、公司依法仍應每月給付薪資。 若雙方另立約定調整薪資,基於私法自治原則,雙方即應受此約定之拘束,並不會有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問題。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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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簡訊確實可能會被認已承認有佣金之約定,現在所能抗辯者應是主張已給付,但需就此部分予以舉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今年年初小兒 (當時未滿18 ) 經朋友介紹認識一位在"全國啟動訓練機購"工作的員工(李小姐), 這一位李小姐也很積極的向小兒推銷上課的課程,費用共 ntd 9800 ,因為當天我小兒沒有帶錢, 李小姐 說先幫小兒代墊 報名費 ntd 3000 . 上課前再請我小兒將代墊的 ntd 3000和 餘額 ntd 6800 一起給他(李小姐) 即可,並簽了報名表 . 但這報名表上的一些說明等等. 並未讓小兒帶回來 詳加閱讀,只是當天跟小兒說明.並安排上課時間 2/19 , 但因後來 小兒因要準備學測統測補習上課 , 所以有跟李s 說無法當天. 李s說 幫我們辦研訓 .等考完 在上課,最近因小兒實在是沒有時間 上課 想要求退費 .但對方說沒辦法退 . 想請問這樣合理嘛!!
當時未滿18歲 並沒有父母陪同簽的合約 這樣成立嘛!!!


我們公司與網路公司之間有簽合約,由網路公司負責網路事宜,他們一直都沒進行,3月中發函與對方提解約,期間對方提供一份報價單要我們支付其金額,但有些款項之項目我司不認同,而於3月底,我司請對方提供一切相關收據,對方推說收據要與會計師拿,於5月底才提供收據給我們,之間,我們自行處理網路相關事宜(包括開通網路、廣告...等),請問這我們該如何處理??
1﹒ PCHOME商店街收據於簽約前,因先前是由別人接洽,開通與否公司內部皆無人知曉,都是私下作業,我司於11月簽約當下才看到合約書,而要把PCHOME商店街開通等費用全灌於我方,實有不合情理之宜。
2﹒ FB廣告費,因他們開通FB時,未告知我方,當下我們查詢後,一度覺得有問題要去報警,他司推說與其他接洽人聯絡過,同意才進行,可經詢問下,無人知曉,後來請他關閉,對方推說要關閉需要2周時間,我本身也有在經營FB,開通本就不需費用,關閉更不需時間,當下即可關閉,而現在要與我方收費FB廣告費,實有不合情理之宜。
3﹒ 對於產品調查之部分,他司所提於我方之資料是我方人員製作,卻要來與我們收費,實有不合情理之宜。
4﹒ 針對我們自行開通網路事宜,我司3月中就發函與他們提解約,他司也在3月底前傳需支付金額給我司,我司針對以上幾點不合情理之事宜,請他司提供收據、發票...等可供佐證之實據,他們推說與會計師要發票需一個月時間,但於5月底才提供收據於我司,且也未提供完全,我司覺得他司只想快點拿到錢而拿合約壓我司。
以下是對方之回復:
1.PCHOME商店街:
我方於去年9月即開始協助貴司進行相關調查規畫事宜,並且提出相關簡報經貴司同意後開始進行相關工作。第一版之合約於10月初即以提供貴公司,後經貴司與我方討論超過月餘雙方用印。此期間,為貴司再三要求希望早日進行pchome商店街申請,是以我方才在合約尚未用印前即進行申請,申請過程亦曾跟貴司進行討論與確認。是以因收據日期為簽約日期前。惟此點並無影響雙方合約之運作,我方無法理解我方因貴司要求儘速申請pchome之發票日期與用印日期差異,會出現費用比例之議?
2.Facebook廣告費:該項FB推動之內容於測試時,即由貴司同事得知,並且進行回文並導致後續意外事件,且因此由貴司要求進行關網。FB費用收據將再提供。
3.產品行銷調查:附檔的2份文件檔為調查結果彙整檔無誤。
此外,提醒您一件事:貴我雙方尚未正式簽屬任何合意解約文件,是以目前仍屬雙方合約有效之狀態,依照貴我雙方所簽訂之合約第一條,我方為貴司生產、銷售之所有系列產品網路獨家銷售代理商(不包括下列公司所有之網路通路:台灣樂天市場股份有限公司、陽信商業銀行-陽信商店街、快樂媒體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快樂電台購物網)但近日發現貴司除上述原同意之網路媒體外,已在Pinloi進行網路商店之銷售 https://www.pinkoi.com/store/oneretro2016且於FB粉絲網進行回覆價格之銷售行為。依照合約第一條之3:於本協定期間,貴方不得自行設立網路銷售部門進行相同銷售業務或另外授權網路分銷商進行相同銷售業務。是以貴司已事實違反貴我雙方所簽署之合約,為貴我雙方之最佳利益,請儘速完成合意解約之相關程序為荷。
以上說明請參考,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要是尚未付錢給對方,都不要理對方,等對方告您,再針對對方之民事起訴狀,加以答辯之,目前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聯絡,避免對方蒐證作為提告之證據,包含存證信函、line、電子郵件等,完全都不要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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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要是尚未付錢給對方,都不要理對方,等對方告您,再針對對方之民事起訴狀,加以答辯之,目前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聯絡,避免對方蒐證作為提告之證據,包含存證信函、line、電子郵件等,完全都不要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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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們好
事發經過是這樣的
個人在去年十月底至高雄市建國路與自立路口的"聖輪機車行"
選購機車,最後跟車行雙方同意該車以32000成交月付4000共計八期成交
未確認成交前過程中我有提到目前還有其他的債務在身上
他說他們分期是不透過銀行的
過程中完全隻字未提利息這兩個字
過去這八個月來也都固定期限內繳交
就在上個星期6月4日上午前往繳納最後一期時說這最後一期了
4x8=32
接著車行打電話應該是回公司做確認
不料接著說還有利息16000並未付清
算了一下就是五分利
我說
完全沒聽過還有利息這種事情
你們合約只寫總價32000
以這台車整條中古車行街的行情價都落在26000~32000之間
我如果知道這台車要花我48000我何不選購更高規格的車種?
接著他也只一直跳針的說 分期一定會有利息
我說從第一天到今天為止過程中完全沒告知
想請教律師們
就我個人理解
以我這個個案車行這個罪行是否可能成立?
謝謝各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蒐集證據後(如與仲介之錄音或line),委任律師提起民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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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友人因欠高利貸跟我借錢.因當時無那麼多現金故找上民間代書幫忙借貸.因友人無勞保薪轉故壓我的薪轉存褶印章提款卡而他當連帶保證人.借貸合約每月該付多少錢為他自己提議.結果開始扣款的第一個月他就無付足全額.拖了三個多月又只給我五千.期間至今當然都由我的每月薪轉去扣.而他也避不見面.要提告他詐欺的理由如下
1.他當初是說他朋友借高利貸他當保證人.因他朋友付不出所以高利貸才找上他.而在三月多他避不見面後我找到他那個朋友.他那個朋友說根本就是我的友人跟他借錢的.他說有LINE的通聯記錄證明.所以是我的朋友欠他那個朋友錢.
2.當初每月償還金額是他自己訂的.也有借據寫明每月償還金額.他第一個月就沒還完了.而他也知道他沒還對方還是會扣我的錢.故合理懷疑他一開始就沒打算還那筆錢.
3.在他還沒斷聯前每到還錢日叫他還錢他總是一直拖延時間後不了了之.我有跟他說過有困難要講不要每次都亂騙時間.而他從未說過他有何困難處.只是一再拖延時間.
4.在LINE對談中他曾多次提到幾號公司就會給他薪水然後就會還我錢.那表示他應該有在上班.但約了並沒有還我錢又不了了之.
5.他的前妻是在開酒吧的在三月多時.還有人到店裡找他說他以那間店的名義借錢.當初要借錢給他時就已問過他外面還有沒有其他債務他說沒有.如是在我借他錢後他又出去跟別人借.那更表示他一開始就沒還款的打算.
6.我有打過電話給他父親說明他有欠我債務的問題.他父親回我他在外面都這樣他也沒辦法.
7.過年期間他前妻把電給他顧.叫他這期間的收入拿來還我錢.他有開店卻也沒還錢.
8.查了他的財產他名下沒財產有兩部車.當初他因欠高利貸沒繳車貸車子被拖吊了.如果他在跟我借錢後沒還錢又跑去買車.那應該是沒打算還錢了.





原本任職於遠傳電信,認識一位同事(以下簡稱甲),交情一直不錯,放假也會一起出去吃飯,後來我跳槽到一般通訊行上班,離職後與甲一樣有聯絡,2月份時甲說他朋友想申辦台灣之星月租799,因為我現在任職通訊行價格比較便宜,所以他說要在我著裡申辦給我賺業績,甲自行跟客人簽完合約,我就幫他送件給窗口,後續甲還有說他另一個朋友也要辦台灣大哥大月租1399搭手機..,一樣也是甲都把合約完成後我幫她送給窗口,(著些都有line的對話可以證明是他提供給我),到了最近突然接到警局來電,要求我去做筆錄,說2月份申辦台灣之星799的先生,至警局報案遭盜辦,詢問甲是怎麼回事,甲一直說他確定是客人親簽,是在當時的遠傳電信親簽,但因已過了好幾個月根本無法取得監視器,因為發生著件事,我們開始調查甲送來的文件是否有問題,一調查發現當初辦的台灣大哥大1399月租客人完全不知情,我們打電話給遠傳的老闆發現甲是在任職期間,把客人資料拿出來盜辦門號,我們比對後發現身分證跟遠傳電信的皆為同一份,但當初有請甲到公司簽立切結書,確定哪些門號是她送件給我的,如有問題會全權負責的文件,甲有簽名,
因為當時相信朋友,沒想到卻都是盜辦,請問如果上法庭我需要如何自保




您好
這部分可以看契約內容
倘若契約寫得很清楚
當然可以解除契約
且必須要看對方有無過失
建議要拿契約來看看
看有無解約之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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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們好,欲請問有關預售屋解約一事,謝謝
今年12月要交屋,尚未辦理產權移轉。
建商的合約,有關買方(甲)違約條款部份
甲方違反”付款條件及方式"之規定者,乙方並得解除本契約,解約時乙方的沒收依房地總價款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違約金,但前開沒收之違約金額超過己兌現價款者,則以己兌現價款為。
請問:
1)工程款我已匯了12%的款項,現在想解約,建商要求要補足2%,才能辦理。裡由是我有開24張支票(都未到期),加簽一張沒有日期的本票(剛好是24張支票加起來的總額)。所以算是已兌現價款嗎??請問可以是這樣嗎?沒有其它的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