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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TO CHI 105-07-10 22:10

事情是發生在5月9號 當天晚上11點20分左右 我下車抽完K菸 上車後坐在駕駛座 結果機警 騎過來盤查 說違規停車 要我出示證件 我把車稍微往裡面停一點 之後 交出K他命 回到派出所後 員警說 不會開毒駕 結果現在卻開了一張 吸食毒品駕車  請問這可以去申訴嗎 ?  

  1. 刑法185條之3第1項第3款規定:服用毒品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嫌。該刑度立法院於100年11月8日已三讀通過「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由「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2.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阿盧 105-07-04 11:39

肇事者當場測量酒測值0.07 是否已達成酒後駕車之規定?

法律上被害者除了可以向肇事者提出過失傷害,還有什麼樣的告訴嗎?

你好:

酒測值雖然未達0.25,但服用酒類導致車禍,還是會被認定為致不能安全駕駛,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之醉態駕駛罪。 除了醉態駕駛罪、過失傷害罪以外,要看被告是否有其他之行為,才能判斷是否構成其他犯罪。
Opez 105-06-03 03:43
各位律師你們好!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ㄧ月30日23時 在7-11 購物後出來被警察盤查 後被逮捕。 當時我人並沒有在車上使用毒品,但車上被查獲毒品。 很倒楣。 後來我4月份收到紅單使用毒品駕車的單子。 我之後有去申訴。我並沒有在車上或行駛中被攔查。 我只是在7-11購物後出來被盤查的。 在昨天我收到裁判書。 他說明。 我在警察局筆錄上。陳述我在1月29日晚上23時在住家使用搖頭丸。 足資認定駕駛前有吸食毒品及相關關制藥品行為。 違規事實明確,依法裁罰。 重點我在警察局做的單腳站立 畫圈圈 走直線 都有通過。 請問各位律師。我還能申訴嗎? 還是要乖乖受罰。 我覺得我真的很倒楣。 買個東西 走出來 就要罰6萬又要吊扣駕照。 有沒有辦法解決方案。 我覺得很不滿。 請各位律師大大幫忙。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處罰的是吸食毒品後的「駕車行為」,觀察勒戒處理的是「施用毒品行為」,二者處罰行為不同,無行政罰法第26條一事不二罰之適用。 可參考台南地院101年度交聲字第419號裁定:「查異議人係因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本院以101年度毒聲字第162號裁定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上開裁處乃係為維護國民個人身心健康,對於異議人之「施用第二級毒品」行為予以處分;而本件所處分者,則係異議人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吸食毒品而駕駛汽車」行為,核屬危害公共交通安全之行政罰,規範目的為「危險駕駛」之違規行為,二者處罰行為不同,處罰目的亦有不同,尚無悖於行政罰法第26條一事不二罰之原則至明。」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為維護您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不解,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酒駕超速,撞死在沒有開放的路段,家屬申請國賠,法官看法出爐!

 

《蘋果》報導,嘉義縣布袋鎮一名李姓男子去年元月間駕車行經復興里蓄洪池旁堤岸,在路底急轉彎處煞車不及撞擊水溝擋土牆死亡,警方事後抽血檢驗,血液中酒精換算呼氣值約0.15至0.25毫克(標準值0.15毫克),已超標;但家屬認為該道路標示不清,對主管機關提國賠333萬餘元。

 

鎮公所表示,該道路並非公告開放供民眾使用,沒有設置反光板或跳動路面等義務,死者酒駕超速是肇事主因。但法院依據交通部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李男飲酒超過標準值,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還嚴重超速,以致煞車不及撞擋土牆肇事為主因,不過道路主管機關未妥設岔路,及安全導引標誌警示為肇事次因,判鎮公所應負3成過失責任,需賠李男雙親117萬多元,全案可以上訴。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1125/739724/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本件李男酒駕肇事,原應科以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惟因李男已因該事故身亡,則無再科以刑責之必要。目前刑法第185-3條的認定標準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不過行為人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

另就民事責任部分,因道路主管機關未妥設岔路,及安全導引標誌警示,亦為肇事之因素,李男雙親仍得向道路主管機關請求賠償。一般道路交通糾紛,法院多會依照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去認定過失,本件即係由交通部事故鑑定委員會為鑑定鑑定結果以道路主管機關為肇事次因,李男為肇事主因,法院遂判決李男須付7成之過失責任,請求賠償的李男雙親需承受李男此等過失,只能要求道路主管機關為3成的賠償

律師提醒: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喝酒開車往往會造成悲劇,其實是再多的金錢也無法弭補的。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勇哥 105-04-10 21:06

律師您好:

發生酒後駕車致人於死,時間算一算已14年了,我為我的行為痛悔了許久,酒也戒了,但因此找工作較困難,我想請問,是不是我已經不能再考汽車駕照

謝謝您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0 21:31

您好,

 

如為酒駕肇事致人於死,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終生無法再為考照,沒有時效的問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阿福 105-03-29 15:48

開車行經堤外道路時~~打方向燈右轉進加油站被後方機車高速撞上

初判下來內容是~~疑靠右行駛時~疏於注意右後方車輛

騎士是~疑超速行駛(本路段限速50公里).違規酒後駕車

因為對方騎車所以有受傷~~現在他告我過失傷害要跟我請求賠償~機車宿裡4萬多~精神賠償5萬~工作賠償1萬4跟醫療費用一共大約12萬多

想請問我該如何處理這件車禍~~~被撞對方酒駕還要賠對方嗎??

要花3000申請鑑定報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16: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只有對方有受傷,所以對我方不利,因為會有刑事責任
2、應該聲請車禍事故鑑定,屆時再依據結果來做後續處理。
3、至於對方請求的金額,應該請對方提出相關單據及證明,否則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阿福 105-03-29 16:25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 (恕刪)

請問一下萬一覺得金額太大不跟她和解的話~~那是不是會被判刑~~被關或拘役罰金

那這樣的話~刑事的判決完了~~民事還要賠她說的那些精神賠償工作損失那些費用嗎??

酒駕都不用負任何責任嗎??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9 17:41

您好:
1.首先保存好初步研判表,聲請車禍事故鑑定,若對方要和解就先請對方提出請求依據(醫療收據、報修估價單之類的) 

2.沒有跟他和解,被求刑當然會較重(過失傷害最重六個月有期徒刑),但是,還要看法官從證據上做出的判斷,所以這還不一定,最輕就是被判罰金。

也不要隨意跟對方和解和解就是要讓步,讓步就是讓利,對您就是不利,雙方都要能退讓,才有得談。

另外如果您擔心不清楚訴訟和解所需的文書或流程及如何辯護,擔心在法庭上說出不利自己的話,可委任律師幫您處理讓您放心。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小憶 105-03-21 21:15

如題本人與人發生車禍保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

事情經過:對方酒後騎自行車並違規穿越雙黃線與我發生碰撞送醫後不治死亡,經判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次因未注意前方車前狀況,但因車子保險強制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因此特補基金對我求償,我可以向特補基金提出對方因酒後騎自行車因此犯了,故意或犯罪之行為而不賠償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樣能成立嗎?...........感謝解答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2 16:43

強制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酒後腳踏車,看起來不是故意要導致事故發生,又酒駕必須是駕駛「動力車交通工具」,酒後腳踏車頂多是違反道交條例,是行政罰,所以這都不符合強制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

小憶 105-03-20 22:48

如題本人與人發生車禍保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

事情經過:對方酒後騎自行車並違規穿越雙黃線與我發生碰撞送醫後不治死亡,經判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次因未注意前方車前狀況,但因車子保險強制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因此特補基金對我求償,我可以向特補基金提出對方因酒後騎自行車因此犯了,故意或犯罪之行為而不賠償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樣能成立嗎?...........感謝解答

小憶 105-03-20 20:44

如題酒後騎自行車發生車禍是否觸犯刑法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許先生 105-03-19 16:30

小弟於105年3月10日因酒後駕車不慎與公車發生小擦撞,經公車司機報警後員警到場進行酒測,經測為0.8酒測值,當場進入現行犯處裡流程,現想請問個位法律專家:

1.本人於95年曾酒駕過一次,酒測值0.67,當時以緩起訴判決結束,之後在103年2月在住家附近移車時遭欄檢,經測酒測值0.18,當下扣車及開立罰單,現又於105年3月發生前述行為,想請問這樣除了行政罰外行事罰則可能為何?被判刑得易科罰金機會大嗎?如被判不得易科罰金是否有機會在上束請求易科罰金

補充一下,當日偵查庭完有簽一張黃色單子後檢查官就說斥回,之後我就離開地檢署了,想請問黃色單子是什麼?這樣是簡易判決還是起訴再上法庭呢?

酒後駕車奉勸個位及警惕自己!我再也不敢了!

你好:

會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醉態駕駛罪,可向檢察官求情,請求給予緩起訴處分,但你先前已有前案紀錄,檢察官不一定會買帳,起訴後由於你並無前科紀錄可請求法院宣告緩刑,若未宣告緩刑,通常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執行時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即可。若法院未判處易科罰金,可上訴尋求救濟

許先生 105-03-19 17:14

補充一下,當日偵查庭完有簽一張黃色單子後檢查官就說斥回,之後我就離開地檢署了,想請問黃色單子是什麼?這樣是簡易判決還是起訴再上法庭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9 17:23

您好,

 

1、您的行為已經符合五年內酒駕累犯之情形,除有公共危險罪外,各級駕照均會被吊銷刑事部分應為二~三月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如對判刑不服可以上訴。

 

2、黃色單子只是偵訊筆錄而已,之後會收到檢察官起訴書聲請簡易判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許先生 105-03-20 21:47

再請問各位律師在開完酒駕的偵查庭後多久能在地檢署網站上看到偵結公告呢?又或是該如何得知該案分配到執行檢察官的案號呢?因為我在簽那真黃色單子時根本沒看內容就簽名了! 

沈恆 (沈律師) 105-03-20 22:12

大概一個月後可以查看看,但實務上每個檢察官的處理進度還是會有差異,案號則可等收到執行通知上面即會註明。

燕子 105-03-06 23:40

您好:

10/6早上7點15於太平的永豐路85巷,我駕車於巷子口張望已久欲左轉時,可能因害怕而速度過慢,約20(那個巷口感覺視線不良,左邊的路有弧度,無法看到更遠處,巷口對面的鏡子要定睜看仔細((因有擾亂視線的雜物))但筆錄時,卻忘了與警方描述),被一台時速約70的機車嚇到而不敢動,當時看到他臉上神情由木然而突然一驚(根本沒在看路!!),他便側撞我車前方保桿而重力摔倒在地。

他當場警方酒測呼不出氣,到院測得0.1,警方則問我要不要提告,我看他母親一直唉求,故不提出告訴。而且肇責出來我7他3,我也因為傷者為大,而且有保第三責任險,所以不再做鑑定...

對方鎖骨骨折,可是單據只有約10萬*7成=7萬,加上1倍的精神補償=14萬(保險公司初期與對方溝通的金額)但他們嫌不夠,說有額外買的補藥、日後的復健、之後的取鋼釘...說開66萬,願意給我們殺到35萬...個人覺得依然是天價...畢竟他單証實在太少...請他們跟醫生要日後醫療的証明,他們也一直抱怨,結果現在說要告過失傷害...

現在想請問:

1.當時警方說可提告,請問是什麼樣的罪名? 可再重新提起告訴嗎? 此罪有提告的期限嗎?

2.對方疑似酒駕、無照(因為不識字,家人還說有智能不足)、可能薪資証明造假(因為對方母親說他是做散工的,拿到錢就花光...反正,散工應該是無薪資証明的吧?!)  針對這些,是否能成立什麼樣的罪名? 或檢舉事項? 我並不想真的告他,但他們的行為讓人不得出此下策...

3.其實我想請他們慢一點申請賠償,也許就可以比較合乎他們的要求,但保險公司那邊似乎不願意,是有什麼法規限制嗎?

以下是個人的情緒疏發...一個這麼不愛惜自己又不負責任,還有家人的溺愛與放縱,不難想下次他們又將再面臨這樣的局面...不是別人幫他擦屁股(像這次的事件),就是他們要承受重大的壓力...這樣的情況不加以處罰或限制,對於這個社會與他們自已...只會是麻煩而已...

我知道無照、酒駕,在法律上與肇責無關,合理的賠償也是應該的,但是...不認識字、可能智能不足、無照、酒駕...我覺得他在路上發生危險的機會應該很高,像這樣本身就具有危險的人,是否真的不該把這些因素列入肇責中?畢竟馬路如虎口,應該是要像醫生無照行醫一樣嚴重,而不是像廚師考照那樣,反正又吃不死人。不是嗎?!

他們一直說他們很辛苦快無法過活,但我想一般人都是如此的,而且保險公司也跟他們說,要不要問一下其他人所謂合理的賠償,既然大家都如此,他們為何能受獨特的待遇?只因散工手不能動不能工作,就該給他一般人一整年的薪水?雖然是保險公司付的...而且他們說不會要我出錢,反正保險公司錢多,還有當初我也沒有告他們;現在要不到錢就出爾反爾,實在讓我再也不相信人姓本善了。

~在此先感謝您的耐心與解答~

一、可以調解要儘量調解

二、調解的時候記得載明不告刑事,調成的話要跟調解的單位,看是鄉鎮市調解委員會或是法院詢問是不是已經送法院核可了,這個很重要。

三、總金額不好殺價的話可以要求分期,分到一定的程度你負擔會小一點。

四、你說的情況是去告他公共危險罪酒後駕駛的部分,不過我是你的話我不會告這個。因為如果他要罰錢給國家的話多少有恨,這樣你們要和解調解就會更困難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阿貿 105-02-29 11:21

各位律師
我在228凌晨被警察隨機臨檢酒測值達0.59,由於初犯也未肇事被抓當下有問警察會怎麼罰,警察回我大約6、7萬。
之後就被帶回警局作筆錄,早上8點半送去分局建檔,到11點初又送往地檢署等開庭,到了12點半才重拾自由

問題:
出來遇到稍早同樣酒駕被關的人,他說這好像只是臨時庭,之後還要再來一次。由於在開庭時(不知道問我的是檢察官還是法官)只是很快速的確認一些資料,也沒人跟我說是最後定案還是臨時的,只叫我之後等通知。目前查資料知道的是吊扣駕照、安全教育上課、罰緩、社會服務。

1.回家後上網查資料發現有"緩起訴"這個東西,但我不知道如何申請與應用
2.是否會留下前科? 可否社會服務抵銷罰金?
3.吊扣駕照1年意指1年內不能騎車? 那可否開車?
誠心請教各位律師大大能否詳細說明或教我如何處理比較好,感恩 謝謝。

 

P.S 被抓當下真的是懊悔萬分,到現在還是吃不下飯睡不著覺,雖然當時有請求法官輕判,也不知最後會如何,但被抓一次真的會記一輩子,再也不酒後駕車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9 11:24

您好,

 

1、需視案件程度而定,若酒測值不高,應有爭取緩起訴之機會。

 

2、若有緩起訴緩刑之宣告,就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3、機車駕照吊扣,待時間期滿後駕照便會歸還予你,至於汽車駕照則不受影響。

 

建議可委請律師撰擬刑事答辯狀,爭取緩起訴之機會,避免留下前科紀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樂樂 105-02-21 21:25
請問,我朋友在104年11月20日,騎機車停紅綠燈,被警察攔下, 經盤查被搜出二級毒品,帶回警局做筆錄,採集尿液 問題一:在今年105年2月17日收到不同轄區派出所寄來的紅單, 上面寫說"施用毒品駕車"。請問,罰多少?   問題二:照理說不是應該當下開的紅單嗎?而且填單日期是104年2月1日, 那麼我該怎麼辦?
樂樂 105-02-18 15:32

請問,我朋友在104年11月20日,騎機車停紅綠燈,被警察攔下,經盤查被搜出二級毒品,帶回警局做筆錄,採集尿液

問題一:在今年105年2月17日收到不同轄區派出所寄來的紅單,上面寫說"施用毒品駕車"。請問,罰多少?

 

問題二:照理說不是應該當下開的紅單嗎?而且填單日期是104年2月1日,那麼我該怎麼辦?

您好:

1.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可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汽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您因為攜帶毒品而被驗尿系正常程序,若您驗尿結果為陽性,除了繳納罰鍰外,亦涉及施用毒品之犯罪,因為您係施用二級毒品,若為初犯,會有後續觀察勒戒之問題。

2.警方可能在現場先開白單,後續會再寄發紅單給您,讓您可憑藉紅單繳納罰鍰,因為您係當場攔檢開單舉發,因此違規時間與填單日期應該會是一樣的,若填單日期錯誤,可直接提出申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8 20: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施用二級毒品呈陽性反應,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界引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另關於施用毒品駕車之部分,亦可一併請求緩起訴處分之,惟可能須繳納緩起訴處分金及行政罰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初犯吸食二級毒品,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院外戒癮,不用進入勒戒所,但要趕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勒戒前向地檢署聲請,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HelpMe 105-01-18 10:07
本人為雙重國籍, 之前以澳洲核發之駕照, 在台換領台灣駕照, 因故吊扣一年. 期間本人返回澳洲另申請澳洲核發之有效國際駕照, 曾遇臨檢亦無事. 但前日前往機場接朋友時, 遭航警無故臨查 (本人當時並無任何違規事項或阻擋交通) 遭開罰單指駕照吊扣期間仍駕車行駛. 請問事項有二: (一) 現行道路法規是否有禁止使用互惠國所核發之國際駕照? (二) 無故臨查是否有違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 如是則是否所開罰單亦無效? 本人曾請問過監理站及交通裁決所皆無確切回覆僅說本人得填寫交通違規案件陳述書送審 希望請教有經驗的律師幫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8 10:11

您好,

 

1、若您持有有效之國際駕照,且持澳洲護照入境,則航警不應對你開罰。

 

2、臨檢須有合理懷疑您行蹤詭異、具有可疑之外觀,才能對你實施臨檢,是以無故臨檢之情形所開罰之罰單,也為無效。

 

程序上應先向交通裁決所異議,如被駁回,再據以提出行政訴訟,建議應委請律師協助處理,捍衛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