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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liana 105-07-07 01:12

目前正在打官司,102年因生意之故,自己設計一圖像,被合作的下游廠商拿去註冊商標及濫用(這圖像適合賣美容產品,對方隨意修改拿去賣香腸魯味等),目前官司已進行到他們被起訴侵害著作權,對方沒誠意和解賠償),法官雖在庭上諭示他們應該要認罪,他們卻不認,請問在不和解狀況下(對方是因生意糾紛故意盜用),對方可能被判的刑期?目前我已呈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訴狀,請問判決還需多久可確定?

陳輝 105-07-06 14:28

這樣打電話是否會構成騷擾強制嗎?

事情發生禮拜一,因為本人是學生,研究有關著作權的問題,因為作業的需要,必須要跟當事人取得一些資料及圖片,因為判決書有些沒有附圖片

於是早上11點多打了通電話,老實說我當下很緊張,本人跟對方互不認識,對方不接起來還好,對方接起來,發現對方還在睡覺.......,當下有問對方是否方便可以將電話,對方說可以,於是我介紹自己以及問題及目地,然後對方半睡半醒狀態說:當時候阿已經.............................,對方半睡半醒所以後面有點聽不懂她說什麼@@,我就說:您可能現在不是很方便,不然我晚點再撥電話給您好了,我就掛電話了。

那天下午2點有打一通,晚上7點有打一通,對方都沒有接,本人個性比較急,有傳了封簡訊跟對方說早上不好意思,不知道您在睡覺,後來有再打電話但您都沒有接,不知道您哪個時段比較方便我再撥電話給您,還是明天下午我再打給您?但到了作天對方還是沒有回覆

 

禮拜二約下午4點又打了一通,晚上約7點也打了一通

但是對方都沒接電話,只有第一通有接,所以本人放棄了,所以就不敢再打電話

本人不是故意一直打電話,因為作業需要,所以本人必須詢問,對方也沒有回覆這樣,我的問題是這樣前後總共打了5通電話,以時段及通數來說,是否會構成強制騷擾或其他的刑責><""

這問題我從昨天想到現在了><,希望有律師可以幫忙回答><

wjong 105-07-06 11:22
【甲方:本人;乙方:準備提告者】 甲乙兩方於去年有著作權訴訟,經高雄最高法院判決乙方不起訴處分,乙方將處分書拍照後於網路上發表文章(個人資料部分遮擋),甲方因不滿乙方公開發表之行為要求撤除,卻獲得乙方以「你連信、達、雅最基本的信都做不到,就休怪他人指正。」、「覺得你的國文有待加強...要不要先學好再來跟人家聊法律?」、「你的人格 還真容易被扭曲阿」、「到時候要是被法院認證國文不好,還真的不太好看喔」等詞彙回應,請問上開情況是否構成公然侮辱
jack 105-06-20 19:46

各位好,

小弟家中在上周收到土城分局來信要去做筆錄,原因是違反著作權。因為屬名是太太的名字,所以太太有打過去問,和警察談了之後,因為電腦使用者是我,所以要我過去做筆錄

當天打電話詢問時,警察有告知是幾月幾號下載哪一個影片,我確實有下,但是時間那些我記不清了,有沒有看我也忘了,電腦裡目前也找不到這個檔。原則上我是打算在作筆錄時承認我有下載,也希望能懇求對方和解

只是,因為對方是抓網路的申請者,但是實際有做這件事的是我,若能談和解,該注意些什麼呢?除此之外,在作筆錄時該注意些什麼?謝謝

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 為維護您的權益,建議委託律師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一、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0 21: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承認犯罪,請求緩起訴處分,須先與對方和解,支付和解金額,建議可先表示希望移送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先談談看和解金額,再決定是否承認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0 21: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欲承認犯罪,請求緩起訴處分,須先與對方和解,支付和解金額,建議可先表示希望移送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先談談看和解金額,再決定是否承認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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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屆時可以請檢察官幫您移付調解,此屬告訴乃論,建議以和解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kira 105-06-17 14:16
您好: 敝人在某特定政治立場Facebook粉絲頁提問予版主, 但版主不但沒有正面回應問題, 甚至自行下載本人頭像, 並貼圖留言提及"噁心"; 而後本人回覆"謝謝支持", 版主再回覆"醜殘窮一直是他支持的對象",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應該能以下列條文提告: 1. 侵害肖像權, 2. 侵害著作權, 3. 公然侮辱 雖然上述三項根據通保法規定, 因並無觸犯刑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無法申請調閱通訊紀錄或使用者資料, 是否也相對表示無法制裁對方? 甚至是要自行舉證對方是該粉絲團管理者與其IP呢? 倘若敝人有方法查到對方IP, 是否也有違反通保法之虞? 敝人並非一定要要求民事賠償, 但目的為制裁對方, 並使讓該粉絲頁關; 再麻煩貴司回覆, 謝謝!
bubu 105-06-07 23:11

我從105年9月起代購了一個國外品牌商品,衣物類,此品牌在台灣有代理商。當初代購時就擔心使用該品牌國外官網的照片,會有法律侵權的問題,所以詢問了律師律師說在使用照片的旁邊附上原本截圖的官網的連結這樣就沒有盜取的問題。

約11月中代購的數量多了,也累積到夠多的實品照,所以撤下了原本有使用官網的照片,用上我們自己的實拍照片,還查詢了更多法條,更正了經營方式,希望可以更安心又合法。

但前天我們接到了一封信保安第二大隊*著作權法、商標法*,並請我們到案說明。

聯想應該與最之前有使用照片有關,想請問,我們是不願意惹麻煩的,是在詢問過律師的情況下做出使用照片並且附上連結,不清楚這樣是否有違反著作權法或商標法嗎?但如果還是違反了法律,那我們現在應該要怎麼樣處理最好?因為我們是願意負責的。謝謝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6-07 23:25

你好,

你所面臨的應是智慧財產案件,若經由警員調查後,移付偵查、審判程序,則係由位於板橋車站樓上的智慧財產法院處理,此為程序事項,先和你說明。
接著,你販賣的商品是全新品或二手品?是該知名品牌的正品或仿冒品呢?你在網站廣告上所宣傳、標榜的用字為何?你藉由販售此類商品之獲利多寡?主要獲利管道、來源為何?

這些細部事項,都有可能影響到你案件後續的處理程度,以及被侵權(若有)之廠商,對你求償(或和解)的金額多寡。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7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前往保二說明時,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病逝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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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bu 105-06-07 23:30
回覆 吳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你所面臨的應是智慧財產案件,若經由警員調查後,移付偵查、審判程序,則係 ... (恕刪)

真的非常感謝回覆~本無心之過,而人又在國外,不知如何處理下一步,

如真的有違反法律也願意負責,和解賠償,希望越簡單能處理越好。

販賣的商品是全新品

是該知名品牌的正品

網站廣告上所宣傳、標榜的用字皆為代購國外XX品牌

販售此類商品之獲利是商品售價的10%

主要獲利管道是客人請我們代購,我們報價為定價的10%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7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前往保二說明時,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病逝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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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6-07 23:55

有權利人提出告訴,檢警就好開始偵辦,但只要不是仿冒品,則仍有無罪的空間。若想最快速處理,與權利人和解是可考慮的方向。

bubu 105-06-08 00:20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有權利人提出告訴,檢警就好開始偵辦,但只要不是仿冒品,則仍有無罪的空間。若想最快速處理,與權利 ... (恕刪)

您好~

那請問我現在已經收到警方寄來的信,並註明說明時間,是否一定要先去一趟?

還是可以直接和台灣代理聯繫和解

不好意思麻煩您了!不太清楚先後順序該怎麼處理和比較簡單?

若有違反著作權法第3條所列之法律規定即會受著作權法第第七章罰則論罪科刑處罰商標法第97條規定: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仍需前往製作筆錄,但若時間無法配合,則可以先向警方聲請改期,且本件當然也可以跟對方先洽商和解,以盡速使案件落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08 15:4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即便在圖片旁註明來源,不見得就會屬於著作權法第65條第1項所稱「合理使用」之範圍。 依您所述情形,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此些刑責,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得由告訴權人撤回告訴。 因此建議此案宜與對方進行和解,若達成和解而由對方撤回告訴的話,檢察官就會為不起訴處分而不會移送到法院論罪科刑;案件起訴的話,法院也會直接下不受理判決而不會論罪科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小梁 105-06-01 13:20

自行拍攝的人像照片網友詢問是否可以使用(但未告知用途)

當時回答可以.但須標記作者

不料最近發現對方其實是網拍店家.不僅將照片用於服裝銷售

並未標記作者(本人)還在圖片上壓上他們的LOGO

發現後請他們撤下.員工還開FB跑到粉專罵人事後神隱

這樣是否可以提告著作權以及加重妨害名譽請店家連帶賠償呢?

您好:

您可就攝影著作依著作權法,肖像人則依民法

以及網路不當留言部分請求損害賠償

至如何認定損害視具體內容而定。

歡迎攜帶資料諮詢

小梁 105-06-01 14:08

謝謝律師.目前從對方侵權商品銷量計算銷售額約15餘萬元(商品為婚紗)

對方負責人均表示"不知是哪位員工使用及發文(但承認是該店員工)"

堅決拒絕和解.目前已決定報案

不知這樣的說詞是否會影響起訴判決.我方照片求償金額該如何拿捏呢?(依銷售額全額求償.倍數或者一定比例?)

當初對方的員工曾經詢問你可否使用,你有答應,但是有提限制是要標示你的名字。因此,對方d會辯解說你有授權對方使用著作。

不過,你可以發現對方已經對著作進行了改作,這部分構成了著作改作罪。此外,依據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的著作人格權包含了姓名表示權、著作發表權、及禁止不當改變著作權。你當初與對方的員工談時,有要求必須標示姓名,因此對方的公開發表時不但未標示你的名字,而且還在上面打上了對方的Logo的行為,已經構成著作權法93條規定的侵害著作人格權罪。

在警詢或地檢署時,請向檢警表示,你要提起著作改作罪、及侵害著作人格權罪的告訴。

答覆如上,如有任何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1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截圖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1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蒐集截圖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YUI 105-05-28 13:10

您好!

我想請教一下,

假如我把在網路上購買的韓國貓咪定位布,

拿來製作成商品在網上販賣,

請問這樣有侵犯商標法或著作權嗎??

非常感謝~

您好:

若該品牌已經註冊為某企業的商標,若您使用該商標另外製作產品,並在網路上販售,恐讓消費者認定該產品係該企業推出的商品,因此恐有觸犯商標法的問題。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YUI 105-05-28 14:40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若該品牌已經註冊為某企業的商標,若您使用該商標另外製作產品,並在網路上 ... (恕刪)

您好!

非常感謝謝律師的回答,

我想再請問該如何查此品牌是否已被註冊為商標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5-28 20:59

商標註冊是公開資訊,可至智慧財產局網站查詢。

安安 105-05-26 16:33

我是學生 之前在蝦皮拍賣上刊登商品

昨天凌晨收到一則留言說我未經同意授權而擅自盜用他們的圖片 要求我停止侵權動作 並在3日內主動與他們連絡討論和解事宜 否則依公司規定將移送警方處理

早上起床一看到馬上撤除照片並與對方連繫道歉 但對方第一句話就是要求賠償 1張照片一萬元 不然要走法律途徑 我跟對方說自己是學生一時間拿不出一萬元 問有沒有其他方法或是可不可以以後慢慢還 但對方很堅持要半個月償還否則要送件

這張照片賣家用了不同帳號不同賣場做了刊登 照片本身也無任何浮水印或字體 我不是刻意盜圖也沒有賣出任何東西

我是台北人 他們還說到時候我要去台中做筆錄跟開庭 可是據我所知 應該是他們要上來台北開庭沒錯吧?

還有請問我是不是應該先向他們要求提供照片著作權證明?

謝謝

阿龍 105-05-24 22:18

你好,想請教律師的問題是,如果在網路上販售自製的卡通人物cosplay衣服、配件等商品(就是把卡通人物穿的衣服或配件自行製作出來),請問這樣有侵犯到版權公司的商標權或著作權嗎?
因為聽朋友說,如果這樣做的話可能會被告,所以才來請教律師,謝謝。 

你好:

卡通人物除非是自己原創,否則市面上常見之卡通人物,通常都會由權利人註冊商標或享有著作權。 若有註冊商標,未經商標權人同意或授權,會觸犯商標法第95條以下之使用相同商標罪、近似商標罪、販賣侵權商標罪。 另會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以下之重製罪。 民事上,商標權人、著作權人可請求損害賠償
亨亨 105-05-20 02:13

您好,剛才透過手機發送一篇文章但發送失敗,所以重發一遍...

我的朋友臉書頭像近期發現遭到不明人士冒用出現在各大交友網站上,對方使用我朋友照片以及綽號,但本名、學歷、生日等資訊則一律造假, 由綽號來判斷應該是認識的人所為,但無法確定身份,且無法得知其散佈範圍,已對我朋友造成困擾,但今天去警局報案警方卻說這部分沒有涉及刑事無法替我們處理,想請問這是否涉及偽造文書或侵犯肖像權、著作權等範圍,以及我們可以如何處理? 希望能夠揪出這位盜圖者以杜絕其繼續盜用我朋友照片,感謝您的答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0 14: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對方必須冒用名義發文,就您所述狀況,倘若只有照片、綽號的臉書,不太容易認定是冒用我方的名義。

2、照片的使用,因為是我方自行公開的,所以不會違反著作權法。

3、主要要看對方用該帳號發的文的內容,倘若涉及影響名譽,可以嘗試提告誹謗罪,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庭睿 105-05-09 00:04

前2個月上法院時,我有向檢察官承認我有安裝並使用盜版軟體

原因是因為剛進公司,公司有用該"加工軟體",為了想跟上進度,所以在宿舍上網下載並安裝盜版軟體練習,但是用沒幾天,我就移除了

個人並沒有做商業用途,也沒有將公司程式帶回宿舍,也沒有將宿舍做好的程式帶去公司,純粹下載新版試用並練習而已,幾天後移除,也將軟體跟破解檔刪除沒有在網路上散佈

5/11上法庭,請問這樣我會被罰錢嗎? 是被告 著作權

因為家境不好,所以很怕被罰錢...

沈恆 (沈律師) 105-05-09 00:31

安裝盜版軟體的行為,就已經構成擅自重製而侵犯他人著作財產權,不因未從事商業行為或事後移除而影響,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本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最好能與著作財產權人和解,並請其撤回告訴即可解決。

庭睿 105-05-09 00:41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安裝盜版軟體的行為,就已經構成擅自重製而侵犯他人著作財產權,不因未從事商業行為或事後移除而影響 ... (恕刪)

感謝律師指點迷津。只好準備$和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和解也應先向檢察官或法官陳報,請他們移付調解委員會和解,對您也較有保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庭睿 105-05-09 22:3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和解也應先向 ... (恕刪)

謝謝  謝律師 的提醒

庭睿 105-05-11 18:16

今天上法庭後的結論~

是與原廠提告和解,只要支付和解金就會撤銷提告

在偵查庭我有看到書記官有打字紀錄

原廠在庭外也提供我銀行帳戶&他的聯絡電話

並要求我在10天內匯款完成並與他聯繫,之後會撤銷提告

請問我直接匯款並聯絡就好嗎? 這樣對我會不會沒有保障?

糖果勤 105-05-01 13:37

想問我被告著作權刑事被判緩刑可是廠商告我民事賠償,可是我沒有錢要給法官判定,如法官判我要賠償廠商1萬元給廠商我想問這樣我會有案底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1 13:45

您好,

 

民事部分不會留下前科紀錄,法官判定賠償金額後被害人僅係取得執行名義,可對您名下財產強制執行。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Colleen 105-04-29 23:44

您好,

之前在一間公司,都是用手機whatsapp與國外客戶聯繫,要離職前,前雇主說貨到告知就好,沒表明要留對話記錄,不用等到領薪日就能給薪了,離職後,跟國外客戶確認收到貨,隨後就刪了對話,告知前雇主,卻反過來說,怎沒保留對話記錄,要求我復原資料,問題是公司是收到錢才能寄貨到國外,DHL也能查的到,現在寄了存證信函,以民法184第一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刑法第352條,著作權第11條。這些罪有成立嗎?後續該如何處理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部分應不會成立,至於民事上是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5-01 11:38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Colleen 105-05-03 15:09

律師您好,

怎樣回覆有效的證詞給前雇主呢???

ellen 105-04-27 20:00

請問:今天收到警察局的通知,說從我們家網路,分享出一部影片,違反著作權,要我們去做筆錄,但我們電腦裏沒有他說的這部影片,請問,要去做筆錄時,要如何說明?另若說是從我們家網路分享出去, 那又會罰多少呢?是民事刑事嗎?要注意什麼呢?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7 20:31

您好,可能是家中有人利用bt等相關軟體下載並同時上傳他人所拍攝之影片(比方說電影),若非您所下載重製,可以為無罪答辯。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7 20:31

您好,

 

1、因實際情形並不清楚,至警局作筆錄也就是據實陳述。

 

2、較有可能是您家之電腦下載影片後存放在特定資料夾內,每當連線該影片就會自動放上網路工作其他人下載之來源。

 

3、本案涉及著作權之民、刑事責任,後續建議還是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先否認,一般對方會要求三至五萬的和解金,就看您們能否接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7 21:41

您好,因該種犯罪類型為告訴乃論之犯罪,而這種案件都是由片商提告,若承認犯罪亦可與片商和解換取撤告。

小羅 105-04-21 22:34

先前因在露天拍賣代購無線滑鼠,(圖片是從UDN購物網抓下來的,當初只想說是公司貨,然後就用公司的圖),後來就被該滑鼠代理提告,違反著作權法。(我承認我抓圖的行為是不對的,共4張) 
今天開偵查庭,檢察官問對方要向我求償嗎,他說要,求償金額750幾萬.... 
檢察官當面也說金額不是你開的算,須有實際的損害... 
他說有就拿了一張損害明細表~一整頁A4跟他借來看,從產品開發費,產品檢驗費,到員工薪資都算在裡面= = 
(檢察官連看都沒看) 
檢察官說無法幫我們送調解,金額差太多了,後來對方說沒關係幫我們送調解,在協商看看 
我這邊也同意~ 

到了調解委員那邊 
對方還是很堅持自己的損失~ 
說我在露天販售害他的銷售嚴重下滑,他總共賣了1200多個,然後說自從我上架後,他的銷售量停滯,(重點是我上架時間4個月期間也才賣掉3個,而且也是他們公司出貨的),他又說消費者會比價,會想說怎麼價差100多元,是不是有仿冒還是甚麼....等等。 
調解人員跟他說滑鼠好一點的用個幾年沒問題,銷售量不會一直等比增加是正常的,又不是消耗品,講了一陣子之後賠償金降為70萬。(對我剛成立家庭的人來說,根本是個天價) 
之後他把重點擺在他產品要在台販售時的NCC檢驗,檢驗費8.9萬,說我圖片裡面有NCC認證碼,那個也需要他的授權,因為是他付費檢驗的,他可以另外再提告電信法....之類的,要繳罰款,到時候金額就不只這些... 
最終他說出了他的底線是35萬(但我月收也才25000,且我預設5萬左右,實在無法 
看來是協商破裂了,他站了起來說下次要直接請律師律師費要算在我這,刑法確定後要連帶求償民法,還要我登報道歉....等等。他就走了~ 

問題: 
1.請問接下來會怎麼走呢~直接就會上法院了嗎 
2.對方說的 刑法確定後要連帶求償民法(是甚麼意思)~是要罰兩倍的意思嗎 
3.圖片裡面有NCC認證碼~那算違反著作權還是NCC的相關法條~還是兩個都有呢 
文字冗長,懇請各為大大替小弟我解答,萬分感謝!!

你好:

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之重製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可以與告訴人和解,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都還來的及。若無法和解調解,無前科紀錄通常都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損害賠償部分可參考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告訴人要求750萬明顯是漫天喊價,若要主張損害賠償要負舉證責任,無法舉證通常會依你侵害的情節,判賠1萬以上之價額,你的侵害情節並不嚴重,所以賠償金額不會太高。 違反電信法部分資訊不足,若係指違反電信法第20條之1規定,會依同法第61條之1處罰鍰,但是目前看不出來你違法之情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1 22:41

您好,若雙方就和解金額之認知差距過大,若不介意有前科,建議毋庸再談,蓋因民事部分,對方還是要舉證證明其損失,並非滿天開價。

沈恆 (沈律師) 105-04-21 22:54

如果無法達成和解刑事部分檢察官可能會起訴,再由法院判決,在第一審判決前都還有機會可以和解撤告。如果和解不成,對方還是可以另外請求民事賠償,但律師費用是要各自負擔。

小羅 105-04-21 23:2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所以律師費用是不能加入在民事裡面跟我一起求償的囉?
感謝您!!

如果無法達成和解刑事部分檢察官可能會起訴,再由法院判決,在第一審判決前都還有機會可以和解撤告 ... (恕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的律師費,並無需由您來負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果對方的照片只是把滑鼠放在一個平面上拍照的話,有可能會被認定不具有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保護。

你可以試著朝這個方向辯護,應該是不會被起訴或即使被起訴,將來法院也可能會判無罪。

民事的損害賠償部分,如果該照片不受著作權保護,應該也無法向你求償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的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