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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丁 104-09-09 19:52

請問律師

日前因著作權案被警方搜索,警方查扣只有A物,A物單獨無法起任何作用,要加上B物才有作用。檢察官起訴的範圍已經擅自加上B物,不管警方只有扣走A物,沒有B物。

A物加B物會有偽造文書和出現對方商標,但證據只有A物起不了效果,檢察官起訴犯罪事實全是用推論的。法院準備庭上,我提出要當庭勘驗被查扣的A物,因為A物單獨無法起任何作用,有利被告

檢察官當場說:只勘驗A物沒有意義,請法官駁回。

請問律師:如果當庭勘驗的時候,檢察官把B物加上去,是否可以主張這是偽造證據或是變造證據?有哪些判例或裁定可以有效阻止檢察官把B物加上去?
現在情況很像是殺人案件,有證據人是我殺的,但是找不到兇刀,檢察官自已找一把不相干的兇刀加上去。有找到一些判例,意思好像是檢察官和法官用推論的,只要合理(有合理懷疑之存在,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就算警方沒有查扣到的都可以加上去當成證物。

(判例1.)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真實之證據,倘證據是否真實尚欠明顯,自難以擬制推測之方法,為其判斷之基礎;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29 年上字第3105號、53年台上字第65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判例2.)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證據法則,即不得據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67號判例意旨參照)。

律師 104-09-09 21:01

歡迎來信詢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的質疑及方向應屬正確,舉證責任在於檢察官,檢察官雖然這樣說,似乎看得出來檢察官手上沒有更有利的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菜頭 104-08-18 13:54

本公司生產收音機及音響,幾年來也擁有不少的批發商,網路的發達使得客戶比價快速,業者在網路上販售彼此削價競爭。
近來發現許多來源不明的店家以極低的價格販售,而且網站上也是用公司設計部的圖片及logo,為了查清他們的來源,『授權』可否應用?

許多大型企業有對旗下的代理、批發商簽署授權書與授權代碼的概念,請問:

如果我方也針對批發商做授權書即授權代碼的管理,那麼沒有授權、貨源不明或擅用我方圖片的廠商是否算是違反商標法或是著作權法呢??或是其他法呢?
授權書的詳細部分是否由可由我方自行定義?? 

以上問題懇請解答,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未經 貴司授權即便用 貴司之圖片及LOGO,則會有侵害 貴司著作權商標權之問題,所以授權當然是 貴司管理智慧財產權之方式,並可針對未授權而使用之廠商,為侵權行為之告知與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菜頭 104-08-18 14:49

那麼再請問一個問題:
若對方廠商主張自己的貨源是公司貨,只是沒有授權的情況,一樣適用 智慧財產權及 商標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8 15: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發律師函要求對方提出授權證明,否則可以向公平會或是商標著作權利人舉發。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以保障權益,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沈恆 (沈律師) 104-08-18 20:31

您好!

與商品有關的圖文著作或商標的使用,雖然可能侵害貴公司的著作權商標權,但仍有合理使用及權利耗盡原則的適用,不能一概而論,除非是仿冒品。 另外,若貴公司授權管理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排除價格亂象,則貴公司還應注意不能對下游經銷商有不合理的轉售限制,否則可能會違反公平交易法。 營運上軌道的公司對智慧財產的管理都很重視,為確保營運成果及智慧結晶,貴公司應有必要作全盤的規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www 104-08-14 14:42

未成年

下載痞XX雄2被告違反著作權

9/9開庭

會被罰錢還是被關?

罰錢會罰多少??

被關會多久??

和解是要提前講還是開庭的時候講?

開庭的時候需要講甚麼?

開庭的時候需要準備什魔ㄇ?

下載影片的帳密我忘記了會有差ㄇ??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新聞不是說都撤告了嗎【參考: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1412127 建議您先去開庭,確認告訴人未撤回告訴,你才須要考慮是否以和解賠償換取撤告,否則就白付賠償金了。 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92條違法重製及違法公開傳輸罪,如果在法院認罪,大多判處拘役(59天以下),可以易科罰金1天1000元。 如果你未滿14歲,行為不罰;如果14以上未滿18歲,可以減輕。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www 104-08-14 15:22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新聞不是說都撤告了嗎【參考:http:// ... (恕刪)

1.那為啥我會拿到單子呢??

4.我這個暑假過完升上國三應該是剛好14歲要罰??

感謝你先告訴我我這些事情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4 17: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涉犯法條可能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又該二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罪,是此,可藉由與對方談和解,換得對方撤回告訴之機會。

另外,若您犯案時為14歲,還是適用少事法,所以之後犯罪紀錄還是會少年塗銷,不會有前科唷!

最後,就我所知,是要和解對方才會撤告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14 17: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下載時未滿十四歲,不用擔心這麼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我稍微查了一下,檢索條件是痞子英雄。查過的結果有二個判決,都是抓比較嚴重的情況。士林地院100年度智訴字第2號,新北地院100年智訴字第23號。

二、你的狀況明顯是少年,不要過於擔心。例如:偽證罪成年人可能會被判五個月,但是少年的話可能就跟父母一起去上一天的法律的課[舉例啦,這樣你應該能懂]。

三、在違反著作權的案件,在成年人的情況,除非比較嚴重[例如以燒光碟出售為業],不然一般來說還是可以易科罰金,也就是用錢就可以處理。何況你是少年。

四、不要太擔心。

五、開庭當天你父母可以陪你去。

六、不是世界末日,沒那麼嚴重,就正常生活就好了,去地檢署講實話即可。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www 104-08-14 23:00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我稍微查了一下,檢索條件是痞子英雄。查過的結果有二個判決,都是抓比較嚴重的情況。士林地院1 ... (恕刪)

謝謝你這樣講讓我比較放心點

wwwhite 104-08-09 22:48

律師您好:前年因一時興起與朋友共同架設了某遊戲的遊戲伺服器,也就是俗稱的私服,去年的11月經由朋友告知被遊戲公司告違反著作權,也在去年的12月初做完筆錄,但是直到現在都還沒有消息,以下想請問幾件事情

(一)有得知道遊戲公司那邊的消息,但不確定真假,公司那邊的意思好像是說不想要我們留案底,所以才會拖到現在,但會在民事方面要求我們做賠償,如果到時候民事和解金額太高而付不出來的話,會有什麼影響?

(二)我本身並不懂得如何架設,只是幫忙負責上去管理,對於遊戲的更改或架設的情形我並不清楚、在筆錄上也有說過這一點,請問我還是有違反到著作權嗎?那我面對的刑責會跟最主要架設的人一樣?還是有可能比較輕?

沈恆 (沈律師) 104-08-10 08:47

您好!

如果協議的賠償金付不出來,通常著作權人不會撤回刑事告訴,仍可能被判刑。 依您所述,您的行為可能被認定是侵害著作權的共同正犯,法定刑與正犯相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雯雯 104-08-07 02:05

律師您好:

小妹經營韓版網拍服飾,最近被同行檢舉違反著作權要求下架,小妹的圖片都是來自於淘寶的廠商所提供,目前商品已經被拍賣下架。

我查詢過檢舉我的同行賣家,自稱是韓國原廠授權的廠商,因為用了同款的圖片而被要求下架,但是經過小妹查證,對方是屬於代購的廠商,賣場所有的商品似乎來自淘寶的圖片,但是原廠圖片的部分有官網浮水印,但是對方刊登的時候卻馬賽克起來,查詢過對方的營業登記地址是四樓公寓的住宅

請問海外韓國原廠有可能授權一個沒有店面的地址廠商嗎?對方有權利控告我嗎?

進口報關單是需要提供原廠授權說明書,但這樣就代表在台灣有權力的正牌廠商?

請問律師我因該怎麼做?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7 09: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進口的原廠授權書指的應該是商品本身,與圖片使用無涉。

2、倘若對方要主張權益,可以請對方提出著作權的合法授權,否則我方可以拒絕理會。

3、至於對方是什麼樣的公司,登記地址在哪裡都在非所問。

 

炫炫 104-08-06 17:10

我有一家果汁店  最近被告違反著作權  告我的也是賣果汁的  他告我抄襲他menu 的大標題  我的標題寫著鮮果汁  鮮果牛奶  鮮果多多  鮮果特調  鮮果XX 之類的  因為他的果汁店  店名叫做鮮果XX  所以他認為我的鮮果特調是抄襲他的  我的特調也是水果加其他飲品  所以我就取名為鮮果特調  我不認為我有錯  因為大部分的人都認為鮮果就代表新鮮水果  外面的果汁店大多都是鮮果XX之類的  所以我認為鮮果是通用詞  他用了一個通用詞來當店名  就可以去告我用鮮果特調是違反著作權  這樣的我真的是違反嗎?  麻煩各位律師為我解釋一下吧!感謝!

您好:

可以參考最高法院 97 年台上字第 3914 號 刑事判決要旨:「(一)所謂抄襲,乃係剽竊他人之著作,並當作自己所創作之謂,而據以認定抄襲之要件有二:即接觸及實質近似。本案被告等與告訴人所出版之辭典,不僅編排上有所差異,且對容易誤解部首文字之選取尚有不同,足見二者在客觀表達上並非相同。至於雙方之著作就文字之選擇與編輯順序之所以雷同,純係使用相同之檢索原理所致。況告訴人所使用之檢索原理,早在其字典出版之前即已為日本辭典沿用多年,故倘無任何證據可資證明被告曾接觸告訴人之著作並進而抄襲其作品,實難據以認定被告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犯行。(二)再者,著作權法所稱之原創性,僅係非抄襲自他人而為獨立創作即可,至所完成之著作是否具備新穎性,要非所問。蓋著作權法所謂之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參照),故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匠而具有原創性之創作,即享有著作權倘非重製或改作他人之著作,縱偶有雷同或近似,因屬自己獨立之創作,具有原創性,亦同受著作權法之保障。」 您的狀況不可能只是都有鮮果XX對方就主張抄襲,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尋求律師協助。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06 22:32

您好,本件依據您的描述,應不至於有侵害著作權商標權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6 23:24

您好,本件依據您的描述並未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張源傑 (張律師) 104-08-07 15:40

您好:

關於  台端經營商號之菜單涉嫌侵犯他商號著作權一事,本所表示意見如下:

 

一、著作權取得

著作權法係採創作保護原則,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享有著作權,不以申請著作權登記為權利取得要件。對造以著作權方式主張商標著作權時毋須登記,於創作鮮果XX時,立即取得著作權

 

二、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但是,必非所有著作都受到著作權法保護。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須符合「原創性」及「創作性」二要件。「原創性」係指著作人原始獨立完成之創作,非抄襲或剽竊而來;所謂「創作性」,係指須符合一定之創作高度,創作高度需由法官於個案判斷認定之。創作性並不必高達前無古人之程度 ,依社會通念,著作與先前存在之作品有可資區別變化,得表現著作人之個性及自由創作空間為已足 。

著作權法第3條第1項第1款規定,「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即須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要件,方屬著作權法所稱之「著作」。另同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等,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是法律明文規定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

 

三、標語

    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所謂標語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標語依實務見解認為:「店名如僅為簡短的名詞或標語,應非屬著作,而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依著作權法之規定,標語或通用名詞不得作為著作權之標的,因此『網路購物』及『及時通』之用語若不具原創性或為標語或通用之名詞,非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查「鮮果」二字,依照實務見解,十分簡短的字語,並無著作之內涵及表達方式,僅屬於標語之一種,依照著作權法第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標語並非著作權法保護之範圍。

「全家就是你家!」、「麥當勞都是為你!」、「有seven - eleven真好!」這些耳熟能詳的廣告詞是否受到著作權保護呢?臺灣高等法院84年上易字第2238號判決認為廣告詞均不得作為著作權標的。因廣告詞僅屬一種標語,而標語本身無任何著作內涵及表達方式,原創性過低而不成其為著作,著作權法第九條定有明文不予保護。又如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易字第2740號刑事判決認為:廣告詞因不具最低創造力要件,且僅為單純事實之傳達,非著作權所保護之著作;因簡短之成語、標題、標語或短句,因不具最低創造力要件,僅為簡短之廣告用語或口號,字數甚少,無任何著作之內涵及表達方式,依著作權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受著作權之保護。

 

四、結論

    商店名稱中簡短的字語,在著作權法中僅係一種標語,無任何著作內涵及表達方式,原創性過低而不成其為著作,不為著作權法所保護。因此,「鮮果」兩字僅為標語,台端將之用於菜單上,並不侵犯他人之著作權

 

本所秉持專業與服務,對您的法律事件提供完整而專業之建議與訴訟及非訟之規劃。如有任何問題,誠摯邀請您來本所詳談以確保您的權利。請回覆您的聯繫電話、郵件地址與真實姓名,與我聯繫來本所會談的時間。本們不僅是您可以倚靠的律師團隊,對於您的案件,自始至終都將以對待家人般的心情關切所有細節。我的聯絡信箱是james.chang@zoomlaw.net,電話:02-2759-5585轉8803。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02) 2759-5585轉8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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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07-23 12:00

剛剛去做警詢筆錄,當事人因使用Foxy看科學怪人,被著作權提告違反著作權法。在此叮嚀foxy有散布的功能,不要看沒有著作權的東西。看到壹票人被傳訊@@。

本人對使用foxy的辯護案件,有成功辯護之無罪案件(新北地院104年度易字第62號) 違反著作權之案件,也有向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後,最高法院撤銷原判決之案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03號)。若不慎被訴,可以來所詢問。

司法官四十三期,曾任高雄及屏東智財檢察官邵勇維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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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先前有也碰到類似案子,告訴人會很有經驗的提出和解要求,很多人都因此花了三四萬元和解,以避免訴訟的冗長,有邵大律師的解說,或許被告可以堅持下去,但重點還是不要隨便下載影片,以上分享

蘇菲 104-07-23 00:00

你好,本人有著作權的問題要詢問。日前因為收到一封著作權的通知信,那本人因此到了北部的偵查隊作了筆錄,原因當然是被影片代理公司告違反著作權法。

因為代理商說本人有19部動畫片,涉及侵權,實際上那些影片是從大陸的影音網站而來的,並不是台灣的代理商的影片,問題就是那些影片的字幕是簡體字,而且螢幕有對岸影音網站的loog,本人只是單純分享,並無營利行為,這樣也會觸犯到代理商的版權嗎?因為那些影片全都是從大陸來下載而來,至於之後google一些著作權法,好像說分享也不行,好吧!既然違反法規,那我已經全刪除那些影片。

我在筆錄中也說明只是存分享,沒有營利,那聽說對方公司想和解,所以我的案子應該是和解的方式。

所以我想問問,我的影片是透過大陸的影音網站而來,並非是台灣的代理商影片而來,這樣也算侵權嗎?

那如果我跟法官詳細說明的話,那是不是就有可能賠償金額會少一點,如果我提出19部影片中,有8部都不是台灣代理公司所代理的商品,只有11部是台灣代理代理的,因為是同系列的影片,所以代理商也告了。

如果影片台灣沒有代理商的話,那麼算只分享,而沒營利的話,這樣也構成侵權嗎?

以上感謝回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於網站上分享下載之影片,可能涉犯以公開傳輸方式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此不因有

       無營利而有差別。

2、原則上只有專屬授權之代理商才有提告訴權利,可注意本案提告代理商是否有告訴

      權。

3、如果您是以轉貼他人網址方式分享影片,可主張不構成公開傳輸方式,若您是下載影片

      後再供人下載,是否和解端看您本身,本罪屬告訴乃論之罪,通常和解後,代理商即撤

      回告訴。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蘇菲 104-07-23 19:19
回覆 林裕智律師 的發言內容:謝謝您詳細的回答,真是幫我一個大忙,目前我對這樣的問題很是頭痛,因為還是第一次很窘,如果我知道這樣的分享也違反著作權的話,怎麼說也不會作,因為就自己的認知,以為從境外影音網站,下載分享,是ok的。

沒想到也是不ok的,多方詢問卻無法得到詳細答案,上網問還被嗆,真是哭笑不得。

感謝律師的大愛。

 

補夢石 104-07-15 15:43

您好:

  因為目前預期可能面臨到一些狀況,以下一切純狀況假定:

根據著作權法(103)的第6條指出,依原著改作的衍生著作有獨立的著作保護;那麼,第92條提到改作手法似乎又可能會被判定是侵權犯罪?我有點傻傻分不清。 衍生創作(已確定有營利現象)中因為創作的需要,需要插入引用其他創作者公開銷售的部分文字作品(譬如歌詞、章節段落等),基本上要注意到哪些底線,才能兼顧合法又尊重他人創作?我是想過要將對方的創作者資訊放在附錄或是本文。 承B,有些歌詞文字因為時代或地域的條件因素,修辭上多少會讓讀者造成理解方面的困難;是故,將特定一些古字改寫為較通俗的用語(像是汝→你、吾→我、伊→他等,意思不變之類的)或是逐筆翻譯(比如日翻中、英翻中等),請問這種改寫後再引用算違法嗎?

  另外,目前上述衍生創作暫定是文字類,請問若是戲劇表演類(音樂劇、微電影等),法律的判定上是否就不同了?

您好: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548號民事判決:「著作人專有將其著作改作成衍生著作或編緝成編緝著作之權利,著作權法第二十八條定有明文。故未經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同意,就原著作擅予改作,即係不法侵害原著作人或著作財產權人之改作權,其改作之衍生著作不能取得著作權。」 您仍須取得原著作權人之同意(授權),否則有侵害著作權之問題。 您是營利使用,在著作權合理使用上需要多加注意,以免侵害他人之著作權
補夢石 104-07-15 22:40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感謝徐律師的回覆:

  衍生著作的法律規範部分,我弄懂了,感謝。

  那麼,針對B點,假設未取得授權且引用的歌詞幅度不超過整首歌詞的1/3,也算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嗎?即便是在商業上變相地幫對方打廣告,或者說怎樣的狀況算是「侵害他人之著作權」?懇請指點。

使用他人著作,是否可以主張合理使用,要看使用的目的、所使用的數量等而定。除了前述的判斷外,在合理使用他人著作時,還必須將引用的著作出處進行合理的標示。

引用他人著作致使他人獲得商業上的名利,並不是引用合理與否的判斷重點。

你的情形,要判斷引用的數量,不僅要看引用著作在你的著作所佔的數量,也應該要看被引用的著作在原著作所佔的量,如果原著作僅有幾十個字,結果你也全部引用在你的文章或歌曲中,且沒有表示係引用自他人,那很難認定你是合理引用的。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oscar 104-07-04 09:25

【情況說明】

最近有一間網路圖庫公司通知我們,說我們的公司介紹網頁上有一張圖片使用到他們的圖庫,要以侵害著作權求償數萬元,而該圖是當初設計的人從大陸圖庫網站免費下載,該圖庫寫明是「授權方式:共享」並提供高解析度的圖片,才會覺得沒有問題。

【問題請教】

我們的介紹網頁是非營利用,且我們是被誤導從大陸圖庫下載,罪責會不會比較輕一些? 甚至不用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4 14: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公司可以提出合法的圖片取得來源證明,則不會構成著作權的違反。

2、建議公司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著作的非法重製罪,其構成要件在客觀要件包含"無故"一要件,如果你是因為被人誤導、有非著作財產權人表示其有著作財產權而取得授權(受騙)等因素,而進行著作之重製,則該行為並不會構成犯罪。

除去刑事的犯罪問題,你還有民事損害賠償的問題要注意,因為著作重製罪不處罰過失犯,因此因為過失重製他人著作不構成犯罪,但其不代表沒有民事過失損害賠償責任。著作財產權人仍可以主張你因為過失侵害她的著作財產權,而向你請求損害賠償,只不過請求的金額可能不高而以。建議你們儘速將相關的圖面撤下,以減少著作財產權人的損害。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小柏 104-07-02 09:27

請問各位大律師:

海關緝私條例

第 39-1 條  
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
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
,從其規定

條例中的貨價如何解釋呢?

貨品的價格嗎?

海關緝私條例是屬行政罰責嗎?

謝謝各位大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貨價應指貨品價格而言,而該條是屬於行政罰,惟商標法,著作權法等另有刑罰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AN 104-07-01 17:23

【情況說明】
我個人經營小小網拍生意,近日收到違反著作權通知書,打電話去問,說是我有一件商品使用的圖片未經代理商同意,所以被告
該件商品我尚未進貨,原本是打算有買家跟我買時,我再跟某家大型購物網訂貨,所以直接使用了該購物網該件商品的一張圖片,沒想到那圖片是商品代理商自己的,所以被告了!
警察說去他們那裡﹙保二總隊﹚做完筆錄後,會移送到我居住地的簡易庭,再等簡易庭通知即可。

【問題請教】
想請問各位律師
1、做完筆錄,大約多久會收到簡易庭出庭通知?
2、出庭就是向法官說明案情,並直接跟代理商談和解嗎?
3、像我這種情況,一般而言,和解金大約在多少上下比較合理?﹙想了解一下行情,屆時比較好跟代理商談﹚
4、若和解了,我需要代理商提供什麼文件?比如:不起訴書……之類的
5、若和解了,我需要再跑什麼流程才算是完全處理好?
6、像我這種情況,一般而言,廠商都會同意和解嗎?有沒有可能不同意,而我被判刑呢?

不好意思,問了這麼多問題,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情況,也知道了錯在自己,雖然一開始不是惡意為之,只是以為向那購物網買貨,就可以使用購物網的照片……但還是很擔心!再麻煩各位好心解惑,謝謝您們!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做完筆錄到開偵查庭的時間,與主管機關承辦人員的辦事效率有關係,如果是重大案件,過一兩天就被傳喚了,如果是像你這種小案子,通常需要一兩個月的時間才會被傳喚。

和解的金額涉及到你的談判技巧及對方的心態,如果你的談判技巧好,金額可以壓低一點。記得,對方想要的是你的錢,多一點最好,少一點也可以,你判刑多重對她來說唯一的意義是你願意花多少錢換不被判刑,因此這就是賠償金額談判的基準。

最後,除了民事的損害賠償外,對你最重要的是請對方撤回告訴。因此當雙方達成和解的共識後,請於支付和解金的同時要求對方也一併在你提供的撤回告訴狀上簽名,然後由你取得撤回告訴狀並於最快的時間內遞送地檢署。

以上,如有任何不清楚的,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http:\\asfreeagain.blogspot.tw

天使媽咪 104-09-11 02:01

 若不和解,會被判刑,刑事判刑+民事賠償

一般都會和解居多

偏偏我和不少網友遇到的對象是三立電視台,求償100萬,沒100萬不願和解

我們大多都是經濟能力不好的人才做網拍的,怎麼賠得起這100萬......TT

天使媽咪 104-10-19 03:24

不知後來該廠商有跟您和解了嗎?和解金是多少呢?

和解金普遍我聽到的是2~5萬左右,

但當然也有少數似乎靠這條在賺錢的(以刑逼民)...要到超過10萬的大有人在......

Carson 104-06-10 12:58

問:我是一名網拍經營者,最近被某品牌的台灣代理商控告我盜用他們圖片在網路販售商品,違反著作權法。我的貨源及圖片來源皆來自某品牌的大陸省代理商所提供。而台灣代理商及大陸省代理商的商品圖片均來至這個品牌的原廠,我這樣算是侵權嗎?

答: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只要您能提出合法來源的証明就不會違反著作權法或是商標法。

問:請問『合法來源的証明』是指什麼呢?

因大陸省代理(大陸還有個全國總代理)的商品圖片的取得也是來至國外原廠的網站上,且大陸省代理說原廠並未有提供圖片授權的問題。而他也沒有給我授權的權利。

同樣是販賣原廠的商品,我應該要向大陸代理取得什麼樣的證明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1 22:07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可以提出與大陸代理商交易紀錄及我方詢問授權的過程作為證據
上官言 104-06-07 11:28

請問,

朋友近日用搜尋網站搜尋自己名字時發現:自己的照片和姓名,被貼在一個成人網站上,該網站的其它圖文大多是情色和不雅的內容。

他的照片和姓名被貼在不知名網頁上,雖無前後文或評論。但是在 google 搜尋結果中,自己的名字會和一些不雅的字句放在一起。

請問這樣子是否有構成刑事妨害名譽罪,和民事的肖像權,著作權等問題。

要怎麼採取法律途徑,才可以查出是誰貼的?

多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可提刑事誹謗罪告訴,並請檢察官查明張貼者使用之IP為何,可追查張貼者之詳細資料。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小海 104-06-05 09:25

案由:(告訴人:海樂影業有限公司)告訴人提告後,經警察局偵察隊於網路巡邏時,於foxy軟體,發現違反著作權檔案"錄到鬼4"相關下載人的ip,其中一個使用位置為本公司,於是通知本公司因違反著作權案需至警察局製作筆錄,囿於公司雖常使用的電腦有四台,每日開機電腦有二台(該電腦分別所屬為本人一台,會計一台,老板一台,老板小孩偶爾使用一台),而本人電腦確有安裝foxy軟體(老板指名我與該會計承認何人下載),因此本人以為是我所為,於是前往警察局製作筆錄,承認該檔案為本人使用foxy下載,然,由於該檔案一看即知為鬼片,我不可能去下載,經查詢相關搜尋電腦技巧後,再去本人電腦仔細尋找,然始終無法搜尋到該檔案的記錄,至此更應可確定的事實是-本人當日有使用foxy軟體,但確未下載該檔案(或許是我搜尋技巧不夠,雖有下載該檔案,但我找不到),但我已於警察局承認該檔案為我下載的,後續該如何進行?

你雖然可以在檢察官偵查中表示,你當初承認是因為自己有裝foxy,以為是因為自己裝了foxy而犯罪,因此承認。但是你回到公司後,再次確認電腦內的資料,已經確定你沒有下載那部鬼片,所以真正的犯罪人不是你。 不過,因為你曾經承認,且有些證據可以佐證下載的點是你們公司、你有裝foxy軟體等,因此檢察官可能會表示你後來的說法顯不可信且沒有悔意,而請求法院從重量刑。

最後,如果你能夠確認是誰下載的,那妳可以翻供,要真正犯罪的人承擔責任或與告訴人和解,請對方撤回告訴。

 

以上,如會回覆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Rose 104-05-28 08:43
律師您好, 本人因無知觸犯著作權法, 已開完偵查庭, 檢察官當庭宣判緩起訴1年及繳交國庫1萬元, 並已簽緩起訴被告需知, 請問這樣的話還需寄緩起訴聲請書給檢查官嗎? 還沒收到判決書前都無法安心? 因為是當天警局筆錄完直接去偵查庭, 檢察官、書記官、案號的資料都沒有, 還是需找到當天的書記官與她確認呢? 謝謝指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8 09: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需要等著收緩起訴處分書即可。

2、倘若超過2個月都沒收到,可以打電話詢問書記官是否還要開庭。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28 11:06

同上曹大律師所述,若不知案號股別可前往地檢署服務台訴訟輔導查案號。

小環 104-05-24 15:04

請問各位律師

目前實務上,檢察官調得到對岸大陸淘寶網上面的交易資料嗎?

因為好像有兩岸司法互助的法條可以運用 

但是查了一下好像不適用在調取大陸購物網站個人交易資料這種小事上面

(台灣這邊的淘寶網好像也調不到....?)

因為涉犯著作權法案件,地檢署那邊還沒開過庭..警訊筆錄做完超過2個月了

2個月來到底有查到了什麼都不知道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4 16: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應該是無法調閱掏寶網的交易資料,所以都會以網頁擷取等方式認定。

2、建議應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至於詳細訴訟策略,建議尋求正式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4 22:23

基本上檢察官沒辦法掉到掏寶網相關交易明細,除非是公開網頁所獲取之資料,否則難以蒐集。

又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建議還是不要說太多,僅就已明確之犯罪事實去描述就好。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4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於訊問前,討論回答方向與訴訟策略,避免回答對自己不利之內容。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29 22:12

Dear 小環,

如果賣家是在大陸,那的確難以憑據網頁查察,但如果對方將產品賣進台灣,則仍可以持收據向地檢署提告,基本上該賣家如果有台灣的市場,大概三至六個月會到台灣一趟,所以您仍可以蒐集證據提告,若對方被起訴檢方則會在海關或機場發佈通緝令,對方只要入境即會被上手銬帶走並被限制出境。之前承辦過一件香港人未在台灣領得藥商許可證即賣醫療器材給台灣的消費者,同業向檢方告發後,雖然我國無法直接到香港去搜索,但仍然有在入出境關口發佈通緝令,以致其一入境即被逮捕。本案只是立場互換而已,著作權仿冒品建議先買個一兩隻以作為未來提告證據。至於大陸或香港地區目前是無法直接搜索扣押的。

天使媽咪 104-05-21 02:55

請教律師

因我誤觸著作權法,本著希望藉由我的慘痛經驗來告誡其他賣家做為借鏡

讓其他賣家了解著作權法的重要性.......

但有一位網友非常毒舌....連其他網友都看不下去甚至跟他槓上

對方言詞公然辱罵我和與他對槓的網友、其他為我說話的網友:

「蛇鼠一窩根本無恥」
「物以類聚、沒水準的人總是站在一起」

 「喔,我知道有人老人癡呆症,還重覆很多遍才看得懂」.....引述網友的話並回應此句...可以明白讓網友知道他在說誰有老人癡呆症........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呢?

懇請律師解惑,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1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已經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derbymedo 104-05-18 17:03

狀況是: 

在103年10月一家服飾店委託我們由他們提供的拍攝母帶進行影片編輯製作,於11月完成交片後開了發票給服飾店,後來服飾店以各種理由唐塞拒絕付款影片編輯費用,又寄了退貨單。我們卻發現辛苦完成編輯的影片張貼在網站上公開使用一直到現在。

請問:

經由我們編輯的影片是否屬於智慧財產權?專利著作權

當初雙方沒有簽任何合約的前提之下,我們該用什麼方法爭取權益?

製作的編輯專案檔還在,能夠證實是經由我們製作的,對我方有利嗎?

謝謝

你們與對方之間有委託製作契約存在,因此你們被授權對原本的著作進行改作,改作之後的著作權因為雙方沒有約定,所以著作人是你們,著作財產權也屬於你們,對方對於改作著作有使用權

不過,對方於取得改作著作之後,拒絕履行契約約定的給付價金義務,你們可以發函請對方限期履行義務,如果對方不履行義務,則可以在期限到後發函解除契約。於解除契約之後,你們與對方之間沒有契約存在,你們可以請求對方給付因此所受的損害,並請求對方也不得再使用該改作著作。

以上,如有需進一步協助的,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derbymedo 104-06-09 20:53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 您好,

請問,我們與廠商在一開始,並沒有任何白紙黑字的契約合約簽訂之下,如何發函進行解除契約的動作?

期待您專業有效的意見,謝謝。

 

芋頭仔 104-05-17 18:30

我在今年4/26拍賣上賣XBOX360
裡面我有附贈台片後來被警察釣魚出來面交
帶回分局之後做完筆錄帶往地檢署開庭檢方問完話
身分證自己保自己~
但昨天告訴代理人打電話跟我講很多有的沒的
我想問因為我是賣主機附贈台片(11片)
通常這種和解金範圍在哪?遊戲主機還能拿得回來嗎?
我原先根本不知附贈也犯到著作權
請有相關經驗或知識的先生、小姐分享
感激不盡 ^_^"

你的X-BOX主機有經過改晶片對不對,這部分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禁止的變更防盜拷措施,構成犯罪,該犯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對方已經提起告訴,因此如果沒有撤回告訴,這台主機屬於犯罪物,法院可以宣告沒收該犯罪物。

另外光碟片部分,你屬於明知該光碟為他人違法重製之物而加以散布之罪,銷售違法重製物如果是光碟片,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便著作權撤回告訴,檢察官還是必須要偵辦到底,也就是說還是會起訴。

芋頭仔 104-05-19 17:51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的X-BOX主機有經過改晶片對不對,這部分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禁止的變更防盜拷措施,構成犯罪,該 ... (恕刪)

 那對方撤回告訴我的主機就有機會拿回來嗎?

感謝發問~

即便對方撤回機器變更部分的告訴,由於光碟片與機器會有牽連關係,所以要等到光碟片的案件終結了,才能申請發還機器。

隨雲飄泊 104-05-16 06:46

我很喜歡日本動漫 我單純著想要推廣的更多
於是把網路上下載到的動漫影片上傳到 中華電信的 隨意窩分享
今天我收到 著作權法的通知 我該怎麼辦
由於中華電信 網路申辦者的名字是我爸
但是是我使用他的帳號 結果被告變成我爸了
我真的好懊悔 好自責
我爸去做筆錄的時候 他都不懂網路 還有動漫
結果 筆錄都回 我不懂 我已經把影片都刪除了

我覺得我該去承擔 但我爸想幫我擔下來 我才20歲
收到的單子上面寫
申設人未經授權及同意擅自重製及公開傳輸告訴人享有視聽著作已違反著作權
怎麼辦 我現在能夠去改筆錄嘛 會不會造成什麼 幫人頂罪的罪名
我爸說要跑簡易法庭 如果我改筆錄之後 我的身分是什麼
我真的不想看到我爸被關啊 也害怕那個金額我家無法承擔

我能在法庭上一切坦承嗎 我真的好懊悔 剛好在5/15號 是我爸的生日給他桶了這麼大的摟子

筆錄之後要等多久才會開庭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為告訴乃論之罪,現在由於帳號申請人是您父親,所以原則上會以您父親為被移送之主體,但由於您父親對電腦不是很了解,所以到檢察官那裡可能會有問題,但依先前處理之經驗,本件仍建議以和解方式為之,可委請律師來代為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6 21:16

這樣的犯罪,就算被判,頂多易科罰金就可以解決,不會真的被關啦,不用太擔心。

但是還是建議跟著作權和解唷!

你父親於刑警進行詢問時,表示自己是犯罪人,已經構成刑法第164條的頂替罪。如果你自己跑出來承認自己是犯罪人,那你老爹不會因為著作權案件被起訴,但會因為冒名頂替罪被起訴,然後你還是要承擔著作重製及公開傳輸罪的處罰。

建議你們,先找著作權和解,請對方撤回告訴,讓案件快速結案,這樣子對你們的傷害會降到最低。

以上,歡迎到本所網頁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隨雲飄泊 104-05-19 06:26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父親於刑警進行詢問時,表示自己是犯罪人,已經構成

 

痾 我已經自己去擔了 結果我爸沒事情了 我爸轉成 關係人 謝謝解答

小韓 104-05-14 21:26

我跟我姊幫朋友做一個網頁
我姐負責做平面設計 圖是她抓的

我負責網頁設計 設計好後給朋友 網站是朋友架的 

不過我姊抓的圖有侵犯到別人的著作權

對方也叫我們30天內徹圖 我們也撤了

但是對方還是要告 

請問  最後會被告的  是我  我姊  還是朋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可能一併提告,除行為人外,仍要看您們主觀上是否有認知,當然本件是告訴乃論之罪,建議以和解方式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4 23:59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5-15 10:21

您好:

本案狀況不一定,不可一概而論。刑事上仍要看您們兩位是否知悉該圖係屬盜用,主觀上是否有犯意。但若對方起訴請求民事賠償,則可能主張您們兩位亦有過失造成他們的損害。

你們的行為可能會構成著作重製及公開傳輸的犯罪,你姐姐的部分對於圖不是自己創作的有認知,因此有犯罪故意,構成上開二罪沒有問題。

你和朋友部分,如果你姊姊說是自己創作的,你們也相信,那沒有故意,不構成犯罪。如果你們也知道不是你姐姐創作的,那你們有未必故意,也會構成前述的二罪。

由於著作重製罪及公開傳輸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對方願意與你們和解,且撤回告訴,就不會有後續的刑事偵查及判決的問題。反之,通常法院會對每個人判個一兩個月,不過這類案件聽常法院應該會同時判決以一日1000元易科罰金,整個算起來如果不和解,一個人罰個2~3萬元跑不掉。

以上,如於談判時遇到什麼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小韓 104-05-15 20:15
回覆 怡然自得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本案狀況不一定,不可一概而論。刑事上仍要看您們兩位是否知悉該圖係屬盜用 ... (恕刪)

我姊圖是大陸網站圖庫網抓的 但是卻是台灣這提告 很有可能是利用我們不懂著作權的嚴重故意用來告人賺錢的  不過我跟朋友沒簽約 上架是他  代表無法證明網站是我們設計的 

這樣我們還會有問題嗎?

你說圖面是從大陸圖庫下載的,但是台灣這邊提起告訴的。可能的情形是,大陸圖庫也可能是侵權者,台灣這邊可能是真正的著作權人。當然,如果被告,你們應該請對方提出擁有著作權的證明,以證明對方可以提起告訴。

另外,你們從其他地方取得圖面,是否有經過授權呢? 該網頁是否有表示授權任何人均可下載使用? ......

確實的案件發生過程、事實的內容及相關的證據資料,經過分析後或許可以使用作為抗辯理由,不過這需要冗長的商談及對證據資料的分析,不是在網路上隨便問一問就可以確定的。

建議你們還是找個對著作權有經驗的律師,帶著相關的證據資料進行諮詢,才不至於因為不小心而被起訴。

小韓 104-05-14 21:05

我跟我姊幫朋友做一個網頁
我姐負責做平面設計 圖是她抓的

我負責網頁設計 設計好後給朋友 網站是朋友架的 

不過我姊抓的圖有侵犯到別人的著作權

對方也叫我們30天內徹圖 我們也撤了

但是對方還是要告 

請問  最後會被告的  是我  我姊  還是朋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0 21: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姐姐涉嫌重製著作,您的部分可能涉嫌改作,不過要看使用的整體比例,至於架設網站的部分,倘若沒有幫助犯罪的故意或是共謀,則不會涉案。

阿達 104-05-14 16:54

最近我父親收到一份台北中正第二分局通知書

調查有關網路侵犯著作權等案(第一次通知)

原本以為是詐騙集團

但經到警局連絡後發現 之前我在網路下在電影的原因

如過是這樣我是犯下什麼罪

要被抓起來關嗎

如果是這樣該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4 20: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已經涉犯著作權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屬於告訴乃論,建議可以以和解方式處理。

倘若您沒有前科,原則上可以爭取不要入監服刑的處罰。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4-05-09 22:32

前幾天有保安警察到我家說我販售仿冒品,拿出搜索票,我配合度好,直接帶領警察到我存放貨物地方去看,該商品我已經4-5個月沒有販售(結束販售),警察在蒐的時候並沒有查到該商品物證,最後警察開立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說下星期會通知我什麼時候去做筆錄,到時候警察問的問題,我會一五一十回答,我自己認知唯有真正陳述真實才是解決事情辦法。

這個地方我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去做筆錄時我該注意什麼事情?

2.警察開立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這個有什麼用處?

3.會被緩起訴或起訴嗎?

4.會被罰緩嗎?

5.會留下案底嗎?

6.初犯

7.可是我有在網路受販售該商品,就是不知道警察是當釣客購買我商品還是其他因素?

8.警察說下星期會聯繫我做筆錄時間,哪請問我要主動聯繫警察做筆錄時間嗎?
9.或是有其他該注意事項?

sir242 104-05-01 21:39

我有出版一本書(10年前出版),書上有自己拍了些照片,教讀者如何在山上製作哨子求救,是我原創。

日前發現有一本今年新出版的書翻拍我的照片(照片中我用左手拿,他用右手)每張照片除了換手,連角度都幾乎一樣,製作步驟、流程、所需材料,成品形狀及尺寸都一樣,但過程的說明有改寫,請問這樣有侵權嗎?

著作權法第10-1條我看不懂,它只保護著作之表達,那對方改寫、翻拍,就不違法了嗎?

第 10 條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 10-1 條 依本法取得之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比對對方與您之著作內容,仍需以整體內容來判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著作權法取得的著作權,其保護僅及於該著作的表達,而不及於其所表達的思想、程序....。因此,點子或思考,屬於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思想」或「概念」,如果你發表了你的想法,其他依照你的概念,以他自己的方式表達,並不會構成侵犯著作權的問題。

智慧財產權的類型繁多,無法以單一種法令加以保護,如果你的概念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保護的方式應該是對於概念所生產的產品或製程申請發明、新型或設計專利,以對於創新概念進行保護。

以上,如有其他需要協助的,歡迎到本所的法律諮詢留言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04 22:27

Dear  Sir242,

根據您所描述的內容,亟有可能已構成著作權侵害。

以上意見供參~

Jeff 104-04-17 14:07

律師您好:

我目前任職於的工作單位因工作所需常常會需要填寫【設計工作申請單】,其內容包括規格乃至工作說明(詳述工作內容或提供相關附件),都須填寫,再交給主管簽核;日前我獨自填寫了一張申請單,其中也包含了我所構想的文字內容,遞交給主管後,主管卻在未經我同意之下唆使另一名同仁將我於【申請人】欄位簽下的名字劃掉,並要求該名同仁簽上其名字,再核准簽收此申請單,該名同仁當下有詢問此舉是否得當,但主管卻已「沒關係」為理由要求該名同仁,因該名同仁為工讀生故只好按照主管要求簽名。

以上敘述,想請教律師這樣我的主管(教唆者)或是該簽名的同仁是否有違反著作權反抑或是侵犯智慧財產權?

還煩請律師替我解答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7 17: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必須依據回歸您與公司所締結的勞動契約,及該內容是否屬於創作來判斷,不能一概而論。

建議可以先向公司提出申訴,並釐清前開事項之後,再考慮是否提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4-18 22:47

Dear Jeff,

依您所述,您應該是該公司之受雇人,則依著作權法第11絛第1項及第2項規定「

第 11 條  
受雇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雇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雇用人
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依前項規定,以受雇人為著作人者,其著作財產權歸雇用人享有。但契約
約定其著作財產權歸受雇人享有者,從其約定。

由此解釋,您所仍保留者為著作人格權,至於著作財產權則屬於公司。著作人格權包括姓名表示權,因此如果公司將您的著作人姓名以他人取代之,則已侵害了您的著作人格權。除此之外 ,您應該與公司約定,在您離開公司後,著作財產權的歸屬為何。

 

 

 

以上意見供參,歡迎來電詢問~

 

 

ZXCVBNM123581321 104-04-02 16:29

大家好想問一下下面幾種case哪些是有侵犯著作權法的?

1.在臉書上下載其他人公開相簿內的照片再重新上傳到個人粉絲專頁。

2.使用臉書"分享"這個功能來轉貼照片。

3.在臉書上分享youtube連結嵌入影片。

4.在個人部落格分享youtube連結嵌入影片,並賺取廣告點擊費。

因為在FB的使用者條款2-4當中有條規定:「當您使用公開設定發佈內容或資料,代表您允許所有人(包括 Facebook 以外的人士)存取或使用該資料,並且將之與您聯想在一起(例如,您的名字和大頭貼照)。」 

所以對於在臉書上的侵權行為界定有點困惑,懇請大家為小弟解惑<(_ _)>
感謝感謝orz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07 17: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

1、上傳個人粉絲專頁的部份要看使用的目的,倘若是合理適用,則不會構成,倘若有商業用途或是其他違法用途,則構成。

2、其他您所述的有關於分享、按讚等,不會有侵害著作權之虞,除非該影片、圖片即為侵害著作權之物品。

 

 

米浪 104-03-31 17:22

請問各位專業人士

我要改編歌曲並錄製CD,所以要跟原歌曲唱片公司簽約

遇到二個問題,請想教大家

1.簽約完,我就可以公開演奏、播放、播送自己改編後的成品嗎??

2.合約上他寫版權擁有百分比50%,意思是唱片公司只有50%的權利,我還要自己再去找另外50%的人簽約嗎??(唱片公司以此條件簽約:乙方使用上述歌曲支付共〔一〕首計(50%)NT$ XXX-,稅後NT$ XXX.)

謝謝!

 

一. 甲方就擁有音樂著作權人授權之歌曲(曲/詞),共計〔一〕首(以下簡稱「本著作」),享有著作權

比例如下所示,授權乙方按本約第二條使用:

申請音樂著作 (Song to be applied) :

---------------------------------

歌曲 : XXX

作者 :

曲 :XXX

詞 : XXX

版權擁有人 : OP - XXX MUSIC PUBLISHING HONG KONG

                SP - XXX MUSIC PUBLISHING (S.E.ASIA) LTD.,TAIWAN

擁有百分比 : 50.00%

二、 甲方就上述音樂著作同意乙方使用權限,如下列條件:

1.使用權限:重製音樂著作(COVER VERSION)之機械灌錄權。

2.產品用途:重新演奏。

3.產品種類:雷射唱片(CD)。

4.專輯名稱:『XXXX』以實際發行專輯為主。

5.發行品牌:乙方或乙方合法授權代理之第三人。

6.發行地區:台澎金馬地區。

7.使用次數:限每種產品重製壹次同壹版本。

8.發行數量:2000片

 三、乙方對甲方保證事項:

1.甲方同意乙方就「本著作」重製之產品,每首歌曲限乙個版本,亦即相同之發行人、公司、曲目、封套、內容、專輯名稱、錄音(卡帶及CD為同壹種版本)、產品等,乙方發行時應免費提供該專輯產品(以詞或曲為一獨立單位)6 CD/6 CASSETTE SAMPLE予甲方存查。

2.未獲甲方書面同意前,乙方不得出版本合約以外其它任何產品或重新編輯或重製它版,且乙方不得將「本著作」之重製權以有償或無償方式轉售第三者,或轉售權利予任何地區之第三者重製本合約內之歌曲。乙方並保證在一年內發行本著作;否則乙方即喪失首次發行權,屆時本公司將不再另發通知。

3.若乙方為了明示歌曲版權所有,則依本合約第一條所示之文字標示OP及SP等字樣。

4.乙方若違反本合約條款,甲方應以十四日前之書面通知乙方於期限內補正;倘乙方未能於期限內補正時,乙方願支付甲方每首參拾萬元之違約金,且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約之授權,乙方不得提出異議。

四、 乙方使用上述歌曲支付共〔一〕首計(50%)NT$ XXX-,稅後NT$ XXX.-。此支付款為:

機械灌錄版稅(MECHANICAL FLAT FEE),@首100%-NT$ XXX-。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版權應是您與唱片公司所共有,而您們既然有簽訂合約,雙方自然會受合約所拘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首先要說明的,你們所謂的版權與法令用語不符,因此應於契約內對於「版權」另行定義或將該文字改為著作權為宜。

另外,關於你的問題,著作權法第40-1條規定,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因此你確實必須要找到其他的共有人,並取得同意之後才能進行著作之改作、重製、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及播送等行為。在未經全體共有人之同意前,你的改作或重製的行為,除了同意之人無法對你提起告訴外,其他共有人均得以對你提出告訴,你必須要審慎面對此一問題。

最後,你們的契約後部對於著作財產權之利用也不是很恰當的,最好用詞及行為態樣、付款條件、終止契約等等將來可能發生問題的部分都要斟酌確認,以免將來雙方有爭執時,無所適從。

林小姐 104-03-28 23:56

想諮詢著作權相關,以及應如何請求對方支付費用

案例一、明星藝人A(由其經紀同事a提議出書計劃,並自行洽詢出版社)

 

1.2014.8月份,由出版社輾轉找上我,告知有位明星藝人(以下簡稱A)要出一本穿搭術的書找上出版社,但該A並沒有提供任何與書相關的資料,也沒有試寫稿(僅說明想出小個子穿搭術的書,而詢問出版社有沒有意願出),出版社無法評估是否要幫A出書。

因此介紹我和A碰面洽談,看是否由我擔任其書籍統籌的角色,協助A完成這本書的試寫提案給出版社,並告訴我,如果書通過出版社內部審核,將由出版社與我簽約並給付文字稿酬(即由出版社代作者聘雇文字潤稿寫手)。

 

2.我與A首次開會碰面時,其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也在場,一直質疑我與A,說書籍只有A一個人不夠知名度,出書誰要看!(我當下才知道書是A的經紀同事a自行向出版社發出詢問的,經紀公司老闆並無意幫A出書)

A的無合約老闆提出需要找一些人來填充書籍內容,指定要有知名部落客、模特兒、另外的小咖藝人一起幫襯A,現場除了書名由A提出希望定為OOO穿搭術之外,並沒有提出其他的想法。

且確定整本書的拍攝、製作,A或a或其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都沒有人要負擔成本(這也是出版社會把書籍轉給我的原因,這家公司以為拿出明星藝人要出書,出版社就會負擔全部事項及成本)。

 

3.我在經紀公司老闆簡短提出難題離席後,即進行訪談A的工作,以利書籍的企劃方向擬定。過程中,A並沒有任何想法,於是我建議配合出版社有華文區銷售通路的背景,將書定為「OOO教主A-華流魅力穿搭術」、擬定書籍內容單元篇章,和將書的方向定為接近雜誌的視覺呈現(以圖片為主,加入A的穿搭概念文字為輔)。

當下並確認,由A、a、經紀公司老闆提供贊助商名單,由我接洽詢問贊助書籍製作的預算(我的角色僅為執行,並非負擔業務開發的責任)。

 

4.爾後我開始進行試寫稿,其中除了經紀公司老闆提出的需找三個人來陪襯的條件之外,僅OOO三個字是A(甚至應是a提出的)。

 

5.書籍,包括企劃、試寫稿(含封面、封底、單元大綱、單元編排、排版樣式、拍攝所需的內容、腳本),全數文字,包括圖片,除了示意圖片由A用手機拍攝給我之外,皆由我企劃、撰寫完成,交給出版社審核(其要求至少要有一個單元的完整內容),出版社通過之後,我這邊開始進行拍攝統籌,並情商邀集朋友免費協助,但仍有一定程度的成本預算會發生。 

因此提出成本預估給A,此時,大致確定A的經紀公司方面並沒有釋出任何贊助商的名單,A決定由其「個人」與我公司簽定,書籍製作的合作約定(同樣由其協助釋出贊助商名單,交由我洽談,並以此項一定比例拆分給付我這邊的執行費用)。

 

6.由於接洽之後開始,A即經常性不知所蹤(如:出國工作網路不穩),總共只開過一次會,其餘由a與我聯繫、追蹤進度。而A無法如期提供書籍當中所需的內容(穿搭概念的文字),因我這邊有出版社要求截稿時間,於是繼續進行其他可以進行的項目,如,聯繫拍攝相關場景、攝影、模特兒、髮妝…等等(當中原A提出如真來不及洽談到執行費用,其可以情商同業好友協助拍攝、髮妝,但在最後一刻又說:這不是妳要去弄的嗎…)

 

7.因A一再拖到時間,出版社告知我,書籍要抽單後延(壓後或不出了),請我盡快與A簽定合約,出版社要確定有人幫什麼都不做的A做好這本書,出版社才要跟A簽約。

 

8.由於拍攝日程已定,相關單位也都聯絡敲定了(包括多數以書籍廣告頁露出交換,請協助的朋友都不要收錢),A方面仍未釋出任何贊助商名單,當下有一筆攝影師費用,由a自行提出代墊,於是我這邊的認定是,這本書會出,只要盡快簽完我與A的合約,讓A與出版社簽約。

 

9.A回簽的合約,以「我是明星藝人,妳不過是助理小妹過一手是想拿多少佣金?」的心態,回簽了贊助收入拆分極低的%數,我公司方面無法接受,同時,出版社已確定書籍原定已來不及秋冬前要發行而抽單,中止此項專案,並告知,往後絕不會再幫A出書。

 

詢問:

1.此份企劃所有權,歸誰?(我公司方面的認定是,出版社是找我個人,帳務、合約方面可納入公司專案,但全權交由我處理,若我想以個人身份進行相關事務亦可)

 

2.在擬定我公司與A簽約的過程中已確認A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與這件事情無涉。資料僅應有下列人等取得:

‧企劃書樣排版的簡報檔:出版社審核試寫稿、A

‧拍攝腳本(即Rundown,上面有各協作方的姓名、電話、照片→這是因為A一直無法進行前製會議,就直接定了某幾天要拍攝,為免現場誰不知誰是誰,而附在文件上的)

只寄給了協作的攝影、髮妝(髮妝需要知道在沒看到人開會時,要提前準備會做哪些造型而向我索取)…,與A本人…等必要的執行相關人等。

 

3.因是明星藝人,因此前製過程中,雖尚未簽定合約,但與各方聯繫時,皆未透露為哪位明星藝人,以確保其名聲(經紀公司不出錢、其本人也不出錢,又一直要去拗全部的協作不收錢)

 

4.目前得知,A將資料轉寄給無經紀約的老闆,他們現正拿著這整份資料(包括含有個資的拍攝腳本Rundown)到處寄給出版社提案說要再出書,且聽聞有出版社有興趣同意碰面就此份企劃內容商討,我已去信告知A此份企劃有著作權歸屬的問題,還有不少人的個資,當初是為了工作聯繫才寄給A本人的,這樣到處流出去,邀請的人當中有我私人朋友目前已簽屬經紀公司,他們是私下幫我,現在極有可能會影響到很多人…

 

★我應該如何制止這些人的行為,並將企劃收回,以及請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企劃書、試寫稿、大綱、文字…由我完成的部份→也幾乎是全部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初步看來,企畫書之所有權應歸屬於您,另您與對方是否有簽署任何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張源傑 (張律師) 104-03-30 10:28

您好:

我是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張源傑律師。由您所述之事實以及問題,可能牽涉到的法律關係甚廣,包括  貴公司與A之間是否成立成契約?若無契約成立,是否有事實上之契約成立?您的企畫在法律上之定位為何?您在企畫書上目前保有多少著作人格權?您企劃書之重製、改作、編輯、等等著作財產權有無轉讓或授權A使用?明星未出名,是否涉及隱名代理之成立?您已支出之費用要用如何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或返還?對方有無涉及個資之侵害?以及您在法律上可否對於侵害著作權之人分別主張如何之權利以及損害賠償等等。

本所專精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擔任多家出版社之常年法律顧問,對於著作權相關權益之保障極為熟稔。本所所長范國華博士非常重視您的案件,但是因為本案涉及之法律關係複雜,為了提供您最精準的專業服務,因此特別邀請您及  貴公司相關人員赴本所詳談本案。本所特別優惠30分鐘之諮詢一律免費,請您與我聯絡會談時間。我的電話為(02)2759-5585分機8803。

關於本所之介紹,請您參照本所網站及部落格,相信您會對於本所之服務能力與專業深具信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絡,謝謝。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2759-5585轉8803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

e-mail:James.chang@zoomlaw.net 

林小姐 104-03-28 23:45

想諮詢著作權相關,以及應如何請求對方支付費用

案例二、明星藝人B(由其經紀同事a提議出書計劃,並轉由我接洽出版社)


1.2014.9月底,由於前一本書(明星藝人A的書籍出版未果),其經紀同事a邀我幫其公司(又一個沒有合約)的明星藝人B出書。並告知,此次是由B個人與我個人直接洽談,不會有其他人再干涉,應該會很順利。

 

2.由於前一本書發生A的配合度問題、其本人與經紀公司都不出錢的狀況,於是我個人與B直接於洽談書籍製作意願同時即先簽定合約,當中有說明,如果B因故造成此合作中止,則需支付全部執行費。

合約當中也比照前一份A的,由B釋出贊助商名單,我僅是接洽詢問,不負有必定談到成本贊助預算的責任,也同樣以一定比例拆分洽談到的贊助金,做為我的執行費報酬(差別只有,此次B直接授權我可以對外透露其名字,便於贊助接洽)。

 

3.幾次開會碰面,B同樣以「我不要這樣、不要那樣、不希望是這個那個」的方式,提出其所謂的書籍構想,最終仍由我完成全部的企劃、試寫稿(出版社同樣要求要至少有一個單元的完整稿,此次的書籍定案,單一單元試寫稿已近書籍的1/6份量),當中包括B的自傳、心情,由B錄音給我擬稿,但B所錄的內容沒有重點、方向,困難度增加,為盡快讓出版社審核,我以上網查詢B的演藝歷程、模擬其心情後,交給B確認即提出給出版社。

 

4.我所完成的部份(此為保養類書籍):

包括企劃、試寫稿(含封面、封底、單元大綱、單元編排、排版樣式、拍攝所需的內容),全數文字,包括圖片,除了示意圖片由a用手機傳給我一些宣傳照之外,皆由我企劃、撰寫完成,交給出版社審核。

(當中有B所謂的獨家配方,由B提供,但是是英文,必須譯中,A還有提供一些內容文字,我上網查了之後,資料是從網路上抄錄的,我必須全數修改)。

 

5.出版社審過試寫稿之後,於2014.11、12月份左右即寄出合約,由我確認合約細項的意思後,轉予說明,並請B回簽。

 

6.除了試寫稿(且B提供得不完全,由我補填完全部1/6內容後交出),試寫稿通過後,B想改動單元大綱,說是份量太多、內容太雜很難準備,希望可以縮減聚焦(一開始是A認為為贊助洽談方便,才擬這麼多面向的,而其也同意),後來又為了B與出版社商討,改動單元內容、整本書的份量少40%的頁數。

 

7.於2015.3月份,出版社最後接單的截止時間前,B說出版社給的合約對作者沒保障,其寧可不要簽給這間(近6個月的過程,B拿到合約也4個月了,前面說看過了沒問題,後面才說不行)

 

8.我去信提出中止合約,並請求B支付我前面的執行費(我有另提供一選項,即B不得用同一份企劃再去找別家出版社出,也不能透露企劃內容,因是我個人跟B簽的,企劃、相關資料、改動了三次版本,所有權歸屬仍需確認)。

也附上單一版本的企劃報價(以內容跟頁數計)

B請a告訴我:企劃還她。

但目前側面得知,其有為朋友接洽出版社書籍出版事宜,並採用我所提供的企劃:我也可以照著幫朋友弄朋友要出書的事。此一行為讓我很無奈。中間因原出版社一直等不到合約,數度告知我又要抽單延後(壓著或不出了),和A、a討論,多幫A詢問其他四間出版社,但都直接遭到回絕,其中一間雖表明可談談,但最後沒下文。

而我也有另外詢問客戶贊助的意願(即便B沒有直接給出贊助商名單,書籍製作仍需一定成本費用),客戶多以未知、知名度不高、形象不親和、沒有投資效益…為由拒絕了。

 

詢問:

1.此份企劃所有權,歸誰?

2.我應該如何請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企劃書、試寫稿、大綱、文字…由我完成的部份→也幾乎是全部了,且書籍改動總頁數,我根本上是完成了近半本書了)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8 23:50

問題較長,建議直接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當面初步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8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3-29 09:03

 您好

         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供律師參考分析

         歡迎來電討論具體問題

                                                 陳律師 0972367907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企畫書之著作權應歸屬於您,另您與對方是否有簽署任何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小姐 104-03-28 23:41

案例一、明星藝人A拿走書籍企劃後不付錢

想諮詢著作權相關,以及應如何請求對方支付費用

案例一、明星藝人A(由其經紀同事a提議出書計劃,並自行洽詢出版社)

 

1.2014.8月份,由出版社輾轉找上我,告知有位明星藝人(以下簡稱A)要出一本穿搭術的書找上出版社,但該A並沒有提供任何與書相關的資料,也沒有試寫稿(僅說明想出小個子穿搭術的書,而詢問出版社有沒有意願出),出版社無法評估是否要幫A出書。

因此介紹我和A碰面洽談,看是否由我擔任其書籍統籌的角色,協助A完成這本書的試寫提案給出版社,並告訴我,如果書通過出版社內部審核,將由出版社與我簽約並給付文字稿酬(即由出版社代作者聘雇文字潤稿寫手)。

 

2.我與A首次開會碰面時,其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也在場,一直質疑我與A,說書籍只有A一個人不夠知名度,出書誰要看!(我當下才知道書是A的經紀同事a自行向出版社發出詢問的,經紀公司老闆並無意幫A出書)

A的無合約老闆提出需要找一些人來填充書籍內容,指定要有知名部落客、模特兒、另外的小咖藝人一起幫襯A,現場除了書名由A提出希望定為OOO穿搭術之外,並沒有提出其他的想法。

且確定整本書的拍攝、製作,A或a或其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都沒有人要負擔成本(這也是出版社會把書籍轉給我的原因,這家公司以為拿出明星藝人要出書,出版社就會負擔全部事項及成本)。

 

3.我在經紀公司老闆簡短提出難題離席後,即進行訪談A的工作,以利書籍的企劃方向擬定。過程中,A並沒有任何想法,於是我建議配合出版社有華文區銷售通路的背景,將書定為「OOO教主A-華流魅力穿搭術」、擬定書籍內容單元篇章,和將書的方向定為接近雜誌的視覺呈現(以圖片為主,加入A的穿搭概念文字為輔)。

當下並確認,由A、a、經紀公司老闆提供贊助商名單,由我接洽詢問贊助書籍製作的預算(我的角色僅為執行,並非負擔業務開發的責任)。

 

4.爾後我開始進行試寫稿,其中除了經紀公司老闆提出的需找三個人來陪襯的條件之外,僅OOO三個字是A(甚至應是a提出的)。

 

5.書籍,包括企劃、試寫稿(含封面、封底、單元大綱、單元編排、排版樣式、拍攝所需的內容、腳本),全數文字,包括圖片,除了示意圖片由A用手機拍攝給我之外,皆由我企劃、撰寫完成,交給出版社審核(其要求至少要有一個單元的完整內容),出版社通過之後,我這邊開始進行拍攝統籌,並情商邀集朋友免費協助,但仍有一定程度的成本預算會發生。 

因此提出成本預估給A,此時,大致確定A的經紀公司方面並沒有釋出任何贊助商的名單,A決定由其「個人」與我公司簽定,書籍製作的合作約定(同樣由其協助釋出贊助商名單,交由我洽談,並以此項一定比例拆分給付我這邊的執行費用)。

 

6.由於接洽之後開始,A即經常性不知所蹤(如:出國工作網路不穩),總共只開過一次會,其餘由a與我聯繫、追蹤進度。而A無法如期提供書籍當中所需的內容(穿搭概念的文字),因我這邊有出版社要求截稿時間,於是繼續進行其他可以進行的項目,如,聯繫拍攝相關場景、攝影、模特兒、髮妝…等等(當中原A提出如真來不及洽談到執行費用,其可以情商同業好友協助拍攝、髮妝,但在最後一刻又說:這不是妳要去弄的嗎…)

 

7.因A一再拖到時間,出版社告知我,書籍要抽單後延(壓後或不出了),請我盡快與A簽定合約,出版社要確定有人幫什麼都不做的A做好這本書,出版社才要跟A簽約。

 

8.由於拍攝日程已定,相關單位也都聯絡敲定了(包括多數以書籍廣告頁露出交換,請協助的朋友都不要收錢),A方面仍未釋出任何贊助商名單,當下有一筆攝影師費用,由a自行提出代墊,於是我這邊的認定是,這本書會出,只要盡快簽完我與A的合約,讓A與出版社簽約。

 

9.A回簽的合約,以「我是明星藝人,妳不過是助理小妹過一手是想拿多少佣金?」的心態,回簽了贊助收入拆分極低的%數,我公司方面無法接受,同時,出版社已確定書籍原定已來不及秋冬前要發行而抽單,中止此項專案,並告知,往後絕不會再幫A出書。

 

詢問:

1.此份企劃所有權,歸誰?(我公司方面的認定是,出版社是找我個人,帳務、合約方面可納入公司專案,但全權交由我處理,若我想以個人身份進行相關事務亦可)

 

2.在擬定我公司與A簽約的過程中已確認A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與這件事情無涉。資料僅應有下列人等取得:

‧企劃書樣排版的簡報檔:出版社審核試寫稿、A

‧拍攝腳本(即Rundown,上面有各協作方的姓名、電話、照片→這是因為A一直無法進行前製會議,就直接定了某幾天要拍攝,為免現場誰不知誰是誰,而附在文件上的)

只寄給了協作的攝影、髮妝(髮妝需要知道在沒看到人開會時,要提前準備會做哪些造型而向我索取)…,與A本人…等必要的執行相關人等。

 

3.因是明星藝人,因此前製過程中,雖尚未簽定合約,但與各方聯繫時,皆未透露為哪位明星藝人,以確保其名聲(經紀公司不出錢、其本人也不出錢,又一直要去拗全部的協作不收錢)

 

4.目前得知,A將資料轉寄給無經紀約的老闆,他們現正拿著這整份資料(包括含有個資的拍攝腳本Rundown)到處寄給出版社提案說要再出書,且聽聞有出版社有興趣同意碰面就此份企劃內容商討,我已去信告知A此份企劃有著作權歸屬的問題,還有不少人的個資,當初是為了工作聯繫才寄給A本人的,這樣到處流出去,邀請的人當中有我私人朋友目前已簽屬經紀公司,他們是私下幫我,現在極有可能會影響到很多人…

 

★我應該如何制止這些人的行為,並將企劃收回,以及請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企劃書、試寫稿、大綱、文字…由我完成的部份→也幾乎是全部了)

yao 104-03-25 13:13

各位律師、先進大家好

因為我在家中載電影的關係(痞XX雄)

收到了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的通知書(著作權法案)

但是因為家中的網路是由母親的名字承租

所以收到的通知書上是要請母親到警察大隊報到

請問是否一定要由母親本人報到呢?(因為下載人不是他)

且母親現在白天要幫忙帶小孩,家裡住彰化,要撥出時間上台北實為困難

能否由兒子我代為處理呢?

對於法律這一塊真的很陌生

先謝謝各位律師、先進的幫忙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5 1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下載之人可能涉嫌違反著作權法關於重製之問題,您母親可能為被告,應前往接受警詢之,避免不必要之麻煩,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您母親前往,並於事前討論回答之方向與策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3-25 14:55

您好

           建議您委請律師陪同您母親應訊!

           其他相關具體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0972367907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5 16: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涉犯法條可能為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第92條之侵害著作財產權,又該二罪依同法第100條之規定,為告訴乃論罪,是此,可藉由與對方談和解,換得對方撤回告訴之機會。

另外,若母親僅為屋主,但根本沒有下載及同時上傳痞子英慈之電影,或可爭執不具有侵害著作權之犯意及犯行。

然,若警察局通知不到警察可能會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故建議您母親還是專程上來台北一趟做筆錄,並且委任律師陪同,較可確保母親之權利。

如有【違反著作權法第3條】所列之法律規定即會受著作權法第第七章罰則論罪科刑處罰,建議您屆時應委請專業律師陪同赴警察局製作筆錄較為妥適, 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為告訴乃論之罪,建議應以和解方式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oco 104-03-23 17:27

您好,

最近收到一張臺北中正二分局的來函。

說有著作權案件要我到警局協助偵辦。

請問我該怎麼做?

http://goo.gl/sboHxm

您好:

因您提供之檔案無法開啟,所以無法確認您係以證人或是犯罪嫌疑人身分受警方約詢,您可先依通知書上的電話詢問警方相關情況,若您係以犯罪嫌疑人身分受到約談,建議可委任律師陪同到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3 22: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於前往警局警詢前,可考慮委任律師,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及擬定回答之方向與策略,警詢時再委由律師陪同前往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3 22:47

您好,警察所發的通知單不一定會很明顯地說是否為被告,但若單子上有說可選任辯護人,通常就是以被告身分通知應訊(亦有可能是關係人)。您的案子是否跟痞x英x有關呢?建議委任律師陪同前往應訊。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3-24 10:00

 您好

           因您的檔案無法開啟,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請律師為您分析,必要時委請律師陪同應訊!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就您所述的問題,建議委請專業律師陪同赴警察局製作筆錄避免遭受誘導或壓迫式問話,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ID(Q789336)免費與我們聯繫,本所就多年辦理此類之實務寶貴經驗與您參酌。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Vivi 104-03-05 23:33

請問大家,今日收到一張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傳票

上面僅註明 和 股 字號 並標註「著作權法」

然後身分是以嫌疑人出席!!

一直以來都奉公守法 不知道這是甚麼緣故,非常緊張~

而且不到六天就得出庭!!

明天想打電話去問問到底是甚麼案件,請問各位有任何建議或看法嗎?

也不知道要怎麼問...

既然列的是嫌疑人,你已不清楚究竟為何,且因偵查不公開,建議還是找律師陪同開庭,由律師判斷被起訴的可能性為何,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4-03-06 00:26

您好,本人是司法官四十三期邵勇維律師,曾任高雄及屏東智財組之檢察官

依本人之經驗,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觸犯著作權法的,可能跟網路有關,

例如重製鳥類照片(之前本人偵辦,有上過蘋果日報),或者是網路連結影片、歌曲的部分,

有接受本站網友提非常上訴,檢察總長已經受理,並已回文業已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最高法院現在非常上訴審理中。

若有疑問可賴詢問id ncc101ds

已登錄臺北、桃園、新竹、南投、嘉義、高雄、屏東。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06 21: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開庭時委任律師陪同,並於開庭前與律師討論應答之方向與辯護之策略。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AX 104-03-03 22:03

目前有二手貨不確定真假,想轉賣,但上網查發現好像有很多人被抓,所以想先問一下,下面哪些販售會出問題....

1.一件上面有鋼鐵人頭圖案的T-Shirt,我查過商標,鋼鐵人應該只有註冊名字,沒註冊頭像,有人跟我說沒註冊可以賣,有人跟我說這樣會違反著作權法,但我只販售,沒有重製,所以想請問哪一個是對的呢?

 

2.同樣有一件是英雄聯盟的角色圖案,但英雄聯盟只有註冊英雄聯盟的名稱,沒註冊該角色(類似鋼鐵人只註冊名稱,沒註冊角色圖像)

 

3.另外上面兩件我猜或許都在美國有註冊?如果是美國有註冊,但台灣沒註冊的東西可以賣嗎?

 

4.還有一件上面有KOBE(人名),但我查過沒有KOBE衣物類別的商標

非常感謝

楊律師 104-03-03 22:46

您好,對於您的問題,我的看法為

 

第 95 條               

未得商標權人或團體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者。

二、於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有致

    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三、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近似於註冊商標或團體商標商標

    ,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

第 96 條               

未得證明標章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或服務,使用

相同或近似於註冊證明標章之標章,有致相關消費者誤認誤信之虞者,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有前項侵害證明標章權之虞,販賣或意圖販賣而製造、持有、陳列附

有相同或近似於他人註冊證明標章標識之標籤、包裝容器或其他物品者,

亦同。

第 97 條               

明知他人所為之前二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

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透

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對於剛剛我查過相關商標 的確如你所說 鋼鐵人與英雄聯盟沒有腳色圖案

且kobe沒有用到衣服但是可能有類似商品服務混淆誤認的情況

故我建議

鋼鐵人衣服跟英雄聯盟腳色的二手衣服應該可以拍賣(縱算可能有問題,但是你非明知)

kobe的衣服則不要拍賣較妥 省得麻煩

美國就算有註冊腳色圖案的鋼鐵人與英雄聯盟 但是我國尚未註冊商標權,所以我國法尚未保護,你別擔心

 

因為你不是95跟96,只有可能是97,所以明知與否就是重點

沈恆 (沈律師) 104-03-03 23:21

您好!

商標如果未在台灣註冊登記,應該不會違反商標法。
著作權不需要登記,如果圖案未經合法授權,雖然不是您重製,但販賣重製物仍會因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違犯著作權刑責。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張智皓 104-02-28 00:51

律師您好

我跟在其賣家在網路上賣東西,最近收到著作權法通知書

 

原賣家 po文如下:

托兒所 托嬰中心 幼稚園 安養中心 教養院 建設公司 大量訂購

解決您心裡的擔憂,您自己可以決定窗戶要開多大

防止小孩或家人嬉戲,任意開關窗戶而墬樓、跳樓,還可以簡易防止小偷由外侵入 防竊盜

適用 鋁窗 橫拉窗

您自己就可以DIY,省工錢

把它跨在軌道上黑色墊片向著鋁框(如圖示範),用活動轉扭轉緊,這樣窗戶只能開到您設定距離就檔下,無需鑽孔,其他工具,就可輕鬆安裝,改天不想也不需要裝了,拆下即可

小小物品,換來安全的性命,居家的安全,絕對值得

千金難買早知道啊 ~

每年外銷日本量大,使用度很高,便宜又好用 !

 

我自己的賣場的

解決您心裡的擔憂,您自己可以決定窗戶要開多大

防止小孩或家人嬉戲,任意開關窗戶而墬樓、跳樓,還可以簡易防止小偷由外侵入 防竊盜

適用 左右 橫拉窗

自己就可以DIY,省工錢

無需鑽孔用活動轉扭轉緊,就可輕鬆安裝

不需要裝了,拆下即可

小小物品,換來安全的性命,居家的安全,絕對值得

就紅色的字 是有重覆的地方  我的賣場還有其他敘述

我個人認為上述紅色有重覆的地方為單純的生活常識 ,也都是生活上的用語也非整段的復製且,產品販賣的產品皆屬製造廠商,請問律師著作權免責嗎 不起訴的機會大嗎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2-28 15:46

Dear 智皓,

對於著作財產權的侵害,必須合致兩要件。即「接觸」及「實質近似」。本案中您應該曾接接觸過該篇使用說明書(依實務見解,著作只須有低度的原創性),所以爭點在於是否構成實質近似,實質近似包括質的近似以及量的近似,如果是同段詞句未經刪改引用則已構成質的近似,所以在於您使用的量是否已超逾一定範圍,通常是以1/3為界限。但如果您能夠找到同業中其他的類似文字的使用,並早於該篇使用說明書者,有機會主張對方也是抄襲而非原創者。以上說明希望您能滿意!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諮商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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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環 104-02-25 01:59

實在忍無可忍,只有告對方一途

請問我在網拍賣東西
賣場標題(約50字)是我自已想的,親手一個字一個字打上去的
被討厭的同行拿去盜用,他直接複製貼上,貼在他的賣場,當成他自已的標題。網拍評價頁面有銷售紀錄可以證明,這段標題文字是我先使用的
請問只有約50個字的標題,有沒有受到台灣著作權法保障
可以依法對他提告....?
因為他覺得我搶了他的生意,他就在他的賣場以文字毀謗攻擊我

(毀謗對象已經指名道姓,指出是哪個網拍帳號在哪個縣市的賣家,那個買家一看就知道是誰了,因為那樣東西只有我們兩個人在賣)

他的賣場我蒐證好列印出來準備提告
著作權法如果也可以向他提告就要多告他一條

現在國內網拍都推超商貨到付款,也就是網拍帳號強制身份證銀行郵局帳戶。他就算當初申請網拍帳號是亂寫一通的,綁上去一樣找得到當事人。只是不知道告了分局的辦案人員會不會去拍賣公司調他的個資出來辦?

另外請問刑法誹謗罪,我告他,是他要負舉證責任是嗎?

他要自已去證明他打字在賣場上講我的事情是真實的

就算開庭我也可以不用理他,我不用負什麼舉證責任,證明他講了什麼事不是事實的是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確實是由您所撰寫,且內容也具有您的意思表達,應仍具有著作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yuik 104-02-12 11:08

代朋友詢問一下~
朋友稱Q

Q朋友在廣告公司上班,幫人刊登報紙廣告~前幾天收到地方法院來函以證人身份出庭作證關於著作權案件,案件是關於某家保全公司盜用別人娃娃圖案刊登廣告,就這麼剛好是Q朋友經手的二年前廣告,雖然Q朋友有印象是從他手上經手刊登但公司已沒有資料~~只剩對方提供的剪報資料~也問說是自己做的還是有其他人所做的~Q朋有說有美工~法官請Q朋友回去調公司資料如帳單刊登日期~但卻不是對方提供的侵權的廣告~請問這樣證據不足Q朋有和美工會有刑責上的問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12 17: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請就該著作的來龍去脈說明,包含如何取得原始著作,是受誰委託處理,之後交由誰?。

2、倘若您不了解案情,應該由當事人直接諮詢為佳。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ala 104-02-11 18:03

您好!糾紛詳情請看拍賣網址內的內容

http://mybid.ruten.com.tw/credit/point?mimiagogo

我因為個人因素出清一筆蕾絲給該買家,該買家收到後寄信給我說
照片有色差,而且有一款是沒彈性的。更重要的是有胸針跟一樣贈品漏寄。

關於色差我承認照片真的很難拍出那種綠色,蕾絲部分我本來以為有彈性
後來想到不對那款沒有,於是跟買家承認錯誤並表示會贈送蕾絲作補償
因為我不知道他想要哪種"彈性蕾絲"於是主動告知說會把賣場中所有有彈性
的蕾絲剪2尺~1碼給她。這位買家表示不用並且選了他指定的款式。

問題就在收到補寄的胸針與贈品後該買家認為其中一款蕾絲不是他要的彈性蕾絲。認為是賣家標註問題要求給普評,剛開始我很不理解,幾次爭執都沒有共識。該買家的語氣越來越咄咄逼人,原本要給的好評,最後他說要我將自己將會給她的評價寫上來給她,但他認為有偏頗後我無法忍受直接拉黑處理

今天收到該買家的普評,因此我也將自己收到的信件片段貼上去給後人裁定
該買家的語氣我真心給不下好評,最後該買家給我所謂的法院見

意見:不是每個買家都會怕麻煩就認賠了事

過分修圖跟欺騙是不可取的,

要是我今天是個新手網拍買家,搞不好因此下次就不敢上網買東西



這樣會害大家可信度降低 也減少互利的機會

我只不過跟你買了1066元 算不上是多大的買家

但是這跟錢多錢少無關,

看賣家是要道歉改評價還是要退貨還錢

不然就法院見 你的原圖與拍賣網頁都有留存

以及你在評價公開私人信件也觸法了

我為什麼不跟著貼信件 因為犯法

而且那信件貼出來也證明你賣場誤標 以及嚴重色差

賣家改評價道歉或退貨還錢 就算了 不然就讓法院裁定

 

請問我公開的內容有符合違反著作權法與個資法等條例嗎?內容並無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