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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們好
去年8月Yahoo拍賣透過e-mail指出,他們收到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的檢舉,說明我在網拍販售德國保爾範護膝與McDavid護踝違反藥事法,並會將此案轉送戶籍地衛生局處理。
歷時半年後,昨天收到了桃園市衛生局的來函,說明我在Yahoo與露天兩個平台販售以上兩種產品,一共三件...並要求本月中旬到案說明。
在販售前根本沒有注意到護具這種很平常的東西,居然被列管為醫療器材。之後做過功課後,才發現某些廠商生產的器材被歸類為藥事法規範,而某些知名運動商例如Nike等則沒有...
我想請問一下,遇到這種我該怎麼陳述會比較好,會想販售也是因為有了小孩後,想多賺點錢給小孩買尿布奶粉之類的,不然靠維薄的薪水根本無以為繼,且當初大多是找代購買回的...怎知會遇到這種事,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證據充足,可考慮承認犯罪,繳交公益捐,請求緩起訴處分之;除非證據不充足,可考慮爭取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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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您可以到雲林法扶基金會或縣政府,均有免費之法律諮詢服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想請教有關藥事法的問題, 今天接到衛生局來電,有關違反藥事法,請我明天去說明 我上網查了,發現我有可能是在網拍販售藥品,跟藥品廣告嫌疑的問題 衛生局人員有請我帶印章及身分證過去,我另外準備了網上藥品的交易明細,我是從104年八月才開始上架代購商品,104年8月2日~104年10月4日期間完成了九項交易,104年10月14商品被YAHOO違規下架後就再也無上架或是有交易,卻在今天接到這通電話! 我查過可能會要有罰金3萬元~15萬元的部分,我想請問律師,如果我依照上面的詳細跟衛生局人員報告,會不會有機會減少罰鍰? 或是她請我過去做說明會不會就是要有筆錄,這樣可以起訴我嗎? 另外還想請問在我不確定任何文件的確定性,我是不是可以拒絕簽名? 謝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據證明確實為您於網路上販售藥品,您可能真的有違反藥事法之疑義,惟若沒有明確證據,證明您就是帳號使用人或就是您使用該帳號,或許有機會爭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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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應尚無刑事問題,但本件至少應會以最低額度來裁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要看你實際賣的東西是什麼而定。
二、我稍微查了一下判決,以下的判決摘要你參考一下「況本案復查無其它積極證據足認被告乙○○係欲將扣案胸腺注射液160 盒均以注射液之形式施打使用,是本件被告乙○○輸入扣案胸腺注射液160 盒既僅為供產品研發、外用塗抹所用,其使用方法即與行政院衛生署於本案中將胸腺注射液列入藥品管制之理由係其使用方式為人體注射,而注射方式對人體產生之危害程度遠較外用之方式為甚,故應以藥品管理一節有所不同。是被告乙○○既非以胸腺注射液之所以經列為藥品管理之理由(即使用方式為人體靜脈注射或皮下注射)使用該產品,依前述 藥事法立法目的以觀,自難認其輸入之扣案物品應受藥事法輸入禁藥罪之規範」。
二、也就是說,並不是你有輸入東西就會成立輸入禁藥罪,還是要具體的去看你輸入的東西的內容是什麼,然後去研究有沒有爭取檢察官不起訴或是法官判決無罪的空間。如果空間比較小再來研究如何向檢察官爭取緩起訴或向法院爭取緩刑的機會。
三、藥事法輸入禁藥爭取緩刑並不是沒有前例,例如我摘要一個判決主文給你看「○○○輸入禁藥,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日起參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禁藥均沒收。
四、簡單的說,你可以跟律師具體的說你輸入的東西是什麼,再來研究是往無罪的方向答辯還是往認罪爭取輕判的方向努力。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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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您應先主張非由您所購買,並證明該號碼確實非您在使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具狀向檢察官說明尚有5月21日之案件,且為同一行為,請求一併處理之,避免前案緩起訴遭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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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其實看了一些判決,覺得應該是有一堆人不知道這個違法。不過這樣的答辯在刑事上比較沒有力道。
二、貼片的部分,我幫你查了一個判決,板橋地院100年度智簡字第92號判決,這個是一個有以判決但是有緩刑。
三、在網路上可以查到判決,就表示是檢察官起訴了,就算最後判無罪,也是經過了程序的折磨。有的人會在地檢署認罪爭取檢察官給予緩起訴處分;如果檢察官還是起訴的話,就在法院努力爭取緩刑。
四、如果是要打無罪,也就是讓檢察官不起訴或是讓法院為無罪判決,建議是查一些無罪判決來參考,看你的案件跟這些無罪判決是否有相似之處或是你手上有無罪的證據可以拿來用。整體研究的結果如果無罪率太低的話就會建議考慮認罪爭取緩起訴或是緩刑。
五、如果說藥事法案件就是有罪其實也未必,例如藥事法為案由的,台北地院95年度訴字第934號判決就是一個無罪判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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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應是衛生局會進行開罰,屆時會通知陳述意見,您就盡量請求從輕量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針對衛生局的裁處,您可以向彰化縣訴願會提出訴願以救濟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昨天收到一張新北市政府衛生局的公文,內容是在網路上賣紫草膏,疑涉藥事法,要寫自訴書寄回去,網路上的內容是這樣:
手工DIY手作萬用紫草膏 有分大人版跟小孩嬰兒版 婚禮小物 訂做 5g
紫草膏成分:紫草浸泡油、蜜蠟、甜杏仁油、乳油木果脂、香茅精油 (可多加薄荷腦、小孩嬰兒最好別用添加薄荷腦的)
使用期限:4-6個月
大量訂購步驟(15支以上):1.數量&日期 2.討論 3.圖案&外包裝 4.匯款後製作 5.指定日期前送達
買二十送一
並沒有說明用途、是否自己調製、如何製作,請問這樣會被罰緩嗎??
如果被罰緩有甚麼申訴辦法嗎??又該如何在申訴時有所說詞??
真的很不服,因為怎麼查都查不到紫草膏官方公布為藥品的資訊,拍賣網站禁賣的商品也沒含紫草膏,真的很莫名的就被開單了...


Hi 各位專業的律師,
兄長為了補貼家裡經濟,到掏寶網購買藥物(類似男性壯陽藥),但藥物在桃園海關時就被查扣,說在台灣這藥品歸類在三級毒品,所以我哥觸犯了藥事法!
可以用罰緩解決,但我哥因為經濟能力問題,所以原先打算去辦理分期,但因為他本身精神狀況較差而且患有憂鬱症,所以事情可能忘記,昨日去派處所打算辦理分期時,被告知已經過了上訴其,所以當場扣留至看守所,說要被關三個月。
想煩請各位律師分享該如何處理,我哥患有憂鬱症,很擔心他在裡面的狀況,可以直接用現金保釋嗎?還是有什麼辦法可以把他快點弄出來!!麻煩各位幫個忙,家母上了年紀,非常擔心。他很孝順,只是可能著急賺錢,而且基本知識不足夠,所以觸犯法律!

本人在今年3月從大陸掏寶網購買電子菸與煙油及濾心用品
因身邊朋友都有在使用,認為可以替代香菸達到戒菸效果
味道也比較香,搜尋台灣的拍賣網站比較過後發現掏寶網售價較便宜
於是上網購買數支電子菸,賣家贈送許多煙油,沒想到包裹被海關查扣
當時以為是電池或液體關西,就也沒有多想,沒想到最近收到海關信件通知
說那個包裹內含有尼古丁成分煙油,疑似緯反藥事法請我到海關說明,
我並不知道那些贈送的煙油裡含有尼古丁,到底要怎麼說明比較好呢
本身是無前科沒有犯過法的人,所以現在非常擔心,
從來也沒想說上網買東西竟然會犯法,電子菸算是年輕人中普遍的玩具
在台灣也有專賣店,所以我非常驚訝,
打電話到海關詢問,那邊說明也不確定包裹是不是我買的因為只有收件人跟地址,也沒有寄件人,所以才通知我
我到底要老實承認是我買的 還是乾脆說包裹不是我的呢
如果到了地檢署,要先去接受偵查再申請緩起訴?還是事後申請?
或是檢察官會自己判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電子煙若是屬於醫療用品,則未經許可輸入,即會觸法,而尼古丁的部分,若於訂購時不知對方會附贈,則可以提出抗辯,至於是否承認,若相關事證已明確,則您應主張從輕裁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如果真的是你賣的話,在地檢署建議認罪努力爭取緩起訴。
二、如果檢察官起訴的話,建議跟法官爭取緩刑,緩刑是法官決定的,所以開庭別太強勢。[ 明知為禁藥而販賣] ,案由為違反藥事法的案件,緩刑的案件例如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4號。[ 甲○○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陸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後肆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萬元]。[這個案件賣一堆東西,其中黃道益活絡油賣了四瓶]。
三、也有被認定是[ 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的] ,判陸月,沒易科罰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96號判決,這個判決也是黃道益活絡油[下稱油] 。
四、有被認定是[ 輸入禁藥] 判三個月[沒易科罰金],桃園地院101年度桃簡字第2814號判決。
五、易科罰金的部分我也幫你查了一下,也是賣[ 油]的,士林地院93年度訴字第126號就是。[ 連續明知為禁藥而販賣,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六、所以緩刑不一定有,要努力爭取;易科罰金未必有,也要努力爭取。
七、不用過於擔心。
八、有的人會想拼個無罪,那麼就要查無罪判決來參考了。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如果你看到全家便利商店就表示你走過頭了,進去買個水再回來找律師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只是單純施用三級毒品或持有三級毒品,僅有行政罰鍰及上講習課程之問題,若您有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搖頭丸),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避免遭觀察勒戒,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沒有機會了;除非您另設有轉讓三級毒品之問題,方有違反藥事法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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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衛生局函應有告知您所涉犯的法條,您可以針對法條的構成要件去攻防,當然處罰多重,也要看您觸犯那一條,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日前因個人向大陸廠商購買物品,該廠家為販售電子菸相關物品,原先想訂購電子煙油,但了解會觸犯台灣相關法規已向廠家取消訂購,另外購入30入玻璃精油空瓶,當初廠商只通知我物品被扣件,需檢附委託書予報關行處理通關,因當下知道玻璃空瓶應該不至於有什麼問題,也檢附出去,但因大陸廠商作業疏失,將原本取消或是他人的訂購電子煙油寄出給我,而被查驗及查扣,並通知我涉嫌違反藥事法,認定該查扣物品為我所訂購。
後來大陸廠家也承認疏失,我需檢什麼資料以澄清我並未蓄意進口管制物品,因我也無從得知包裹內是何種物品,但後來卻因為我有檢附委託同意書海關認定電子煙油為本人所進口,因並非有網站紀錄佐證我訂購的東西,當初也只以通訊軟體溝通取消購買,但過了4個月才知道有狀況,訊息也刪了,廠商目前同意發道歉聲明佐證因他們疏失造成我的麻煩,該道歉聲明筆需具備何種有用資訊才可作為資佐證資料,以及還可以跟廠商要求何種資料才足夠證明,該物品確實不是我訂購的東西。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依據衛福部資料,尼古丁製劑屬藥品,電子菸的尼古丁濃度比衛生署核准的戒菸輔助藥物還要高十幾倍,已符合藥事法第六條「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的藥品定義,須通過衛生署查驗登記才能販售,因此,市售含尼古丁的電子菸均屬禁藥,不得繼續輸入或販售,違反者,依藥事法第82條最高可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證據沒有夠不夠的問題,只有證明力高低的問題,建議聯繫大陸廠商請其出具證明,並提供當初交易往來之資料,證明您確實非故意輸入該批電子菸。記得,大陸地區之文書,需先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條規定經海基會或其他政府授權之機關、民間團體辦理驗證手續,以免日後爭執其效力。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您好~一禮拜以前接到衛生局電話告知我被檢舉違反藥事法,在露天拍賣網站販售中藥肚臍貼,因為照片有拍到中藥成分,商品介紹我只陳述了使用方法,並無宣稱療效,衛生局一位人員說我有廣告嫌疑無照藥商販賣,還說就算是使用方法也是在宣稱療效,上面已售出的數量只有1,說我確實有販售,它讓我趕緊將商品下架,我有下架了,事後我打去衛生所詢問是否有這維生局的電話,也證實確實是衛生局藥政課的電話號碼,因為它讓我找天去做說明,我說不知道路,所以他說先寄公文給我,再讓我照上面住址過去,我有問過能從輕發落嗎?為什麼沒有勸導單之類的,第一次就要開罰,而且金額還高達三萬,我將自己用不完的幾盒放在拍賣站刊登,我也瞧見很多人也是這樣販賣肚臍貼,而且還賣到批發,為什麼他們就沒事,就因為他們鑽漏洞沒像我這樣照片拍到了成分,所以可以繼續大量販售?請問這樣可以嗎?我到現在都沒收到公文通知,每天都睡不好,衛生局說最低就是開罰三萬,我有說明現今沒工作,他們說可以分期,請問這樣我要到哪申訴?是不是我也可以蒐證別人檢舉,真的只能乖乖等繳罰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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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屆時陳述意見時,應盡量向衛生局請求從輕裁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閱卷,待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後,再考慮如何撰擬準備狀及答辯狀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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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律師您好
本人案情說明如下
1.在不知其為醫療器材的情形下,於拍賣網站代親人售二手體脂計乙台(於國內藥局購入),該商品已售出且已下架。
2.現接獲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陳述意見通知書」要求到局說明。
3.經查詢「網拍醫療器材」可能是違反了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4.罰則如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請問本人為非故意之初犯,且非營利販售意圖(二手價賠錢賣)在陳述意見時,應該如何向機關承辦人員爭取降低罰鍰金額?是否可以引用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或是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還請不吝解惑 萬分感謝~
小上班族 敬上

王律師您好
案情說明如下
1.在不知其為醫療器材的情形下,於拍賣網站代親人售二手體脂計乙台(於國內藥局購入),該商品已售出且已下架。
2.現接獲台南市政府衛生局食品藥物管理科「陳述意見通知書」要求到局說明。
3.經查詢「網拍醫療器材」可能是違反了藥事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凡申請為藥商者,應…,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
4.罰則如後:「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請問本人為非故意之初犯,且非營利販售意圖(二手價賠錢賣)在陳述意見時,應該如何向機關承辦人員爭取降低罰鍰金額?
是否可以引用行政罰法第7條第1項「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或是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免除其處罰。」
還請不吝解惑 萬分感謝~
小上班族 敬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一般會處三萬元罰緩,您可以在陳述時,盡量主張非屬故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感謝您抽空解惑~
後來去陳述,原約談對方想依藥事法宣稱療效這點,但被上面的認為屬性非藥品,又要和我約時間去陳述,我想可能會依照食品走。
其實看了上面被擷取的圖片是在去年12月初,衛生局是在1/7號將圖片下載,真得很納悶,且文字(注意事項)是我複製別人網頁在貼上, 是有一段"減肥期間"這文字讓他認為醫療效能,且也認為我知道他的功用才刊登,不然怎麼會有那些注意事項,我也告訴他我覺得是糖果,但避免不必要麻煩所以放上去以防萬一。
請問可以主張"減肥期間",或許是避免購買者再減肥期間,畢竟糖果外包裝有得也會寫"幾歲以下需有大人在旁等用詞"
另外也想請問!因為去年12月中我也有不小心犯了食品安全第28-1罰了3萬,會有影響到嗎? 擔心認定我為累犯,畢竟東西是我12月已經下架了,擷取的圖也有"結束販售" ,所以我也很小心用詞沒有使用到關鍵字......
若真不小心開罰,個人不依未繳罰緩,衛生局會送交法院強制執行,想請問那時可以提出"勞役替代刑責"嗎?


律師您好
近期收到公文說疑違反藥事法相關規定
商品為朋友給予,吃起來覺得甜甜得像糖果,固上網搜尋說可瘦身,與商品樣子相似,以為是相同東西,但想想商品未標示,商品未售出,立即下架(12月底)不在理會,商品也已丟棄,殊不知下架卻遭人檢舉,也以為下架=刪除,但露天網頁庫存卻可供人點閱
想請問該怎麼辦呢?
吃起來覺得甜甜得!個人覺得是糖果,但也未販售出去,網頁也被刪除看不到資訊><"
只有放圖片,但沒印象有打到瘦身相關字....畢竟網頁已經被刪除看不到,請問該怎麼辦呢?
查詢藥的定義是:用於診斷治療,足以影響身體結構、生理機能
可以主張吃起來甜甜像糖果,怎麼會是葯這點呢?
至於醫療廣告這點、需宣稱醫療效能,但查詢"瘦身"並非是醫療效能


1. 藥事法第84條明定: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 請閣下謹慎處理,建議您應儘速委請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3.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我女朋友為因將自己沒用完的排卵紙在網路販賣.遭被人檢舉.依違反"藥事法"移送至地檢署開偵查庭,.目前4/10要開第三次開庭.從去年9月開庭-12月開庭. 為什麼一個案件要一直開那麼多次庭?像這種"藥事法"案件大約一般最慢多久或幾個月有規定"檢察官"一定要多久偵結完畢嗎?(有網友說半年至8個月內)是正確嗎?我女朋友之前已經認罪了.這次收到傳票後發現右上角改寫"本件由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詢問"請問.這樣事表示什麼意思呢?是改別"股別"的檢察官偵辦嗎?是要重新擴大偵辦嗎?或查到更多新事證?案情是否很越不利?是否可以當庭申請"簡易判決"?請問改由檢察事務官開庭的話,對我女朋友來說是好還是不好呢?她真的很擔心案子會拖很久,這段日真的不好受 .嚴重需吃憂鬱症的藥.我很擔心她想不開.所以請各位有經驗可以幫幫忙我們!!說明時請明瞭簡單詳細越好!!感謝!!感謝!! 感恩!感恩!感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簡要說明如下:
這次收到傳票後發現右上角改寫"本件由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詢問"請問.這樣事表示什麼意思呢? 代表檢察官交由檢察事務官去詢問(白話文說,檢座懶得問,交給事務官去問)。
是改別"股別"的檢察官偵辦嗎?
不是,最終決定處分並蓋章的還是檢察官(事務官沒有辦法在處分書上對外行文),其餘如上。
是要重新擴大偵辦嗎?不一定,也有可能是之前拖太久了。
或查到更多新事證?不一定,去了才知道。
案情是否很越不利?如上,不過原則上,依您所敘述之內容,案情應該很單純部會有太大之變化。
可以,可以跟事務官表達依刑事訴訟法第451之1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是事務官沒有決定的權限,還是要有檢察官決定。不過我認為最好還是聲請緩起訴(畢竟這樣不會有前科)。
請問改由檢察事務官開庭的話,對我女朋友來說是好還是不好呢?沒有影響。


1. 藥事法第84條明定: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 請閣下謹慎處理,建議您應儘速委請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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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藥事法第84條明定:
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 請閣下謹慎處理,建議您應儘速委請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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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前幾天收到新北市調查局寄來的通知,說我違反藥事法,因在露天刊登代購日本藥妝的東西。
今日至調查局接受調查,也承認罪行。
說明一下我的狀況:
我不知道沒經過衛生署合準的都算禁藥,也不知道那些不能刊登販賣,我以為不能賣的只有膠囊狀跟錠狀的藥品,在我刊登的拍賣上也有說明不代購膠囊錠狀藥品。我不是長期在網拍販賣這些東西,我是一年會出國一到兩次,有出去才有刊登代購,這個行為是在101年開始,但今天檢查官有詢問到從何時開始刊登,何時下架,賣的數量,價格。說實在我真的不記得,也有對調查官說不記得,但調查官就會重複再問,不然就是要我在想想,我是在真的不記得,最後只能說個大概時間,結果今天回家翻了我的存摺跟交易紀錄,發現今天說的跟事實有所出入,最後刊登今天說明是說102年中,102底下架,正確應該是103年。但是最後的紀錄我也確認簽名蓋章了,我能在提供更正確的資訊嗎?我不想最後變成我在說謊。
另外請問
調查官說會送地檢署,這代表什麼?
之後還要的等檢察官通知在跟檢查官說明一次,請問今天調查完到檢查官說明要多久時間?
事情沒有處理完,心情好煎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