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Ria 105-01-05 21:44

您好,我想詢問,我跟經紀公司簽了經紀約5年,目前合約已經走了兩年,但期間除了底薪外所有的工作都沒有分成給我們,公司的說法是酬勞拿去補成本,跟公司要求看財務報表,但財務報表寫得很攏統,什麼有的沒的東西都灌在我們的成本裡,要求讓我們把財務報表帶回家研究,公司也說不行~公司對我也沒特別的規劃,甚至有時會刻意檔我的工作~請問我是否能已財務不清的狀況來提出提早解約?還是我能以什麼方法提早解約?是否能跟公司提出要求拿出更詳細包含發票的財務報表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契約內容如何約定,內容約定有不明確者,再回歸民法之規定,以找出對您有利之立基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5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依契約提出相關報表,並說明之,若有違約之情形,再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5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撰擬存證信函,請求對方依契約提出相關報表,並說明之,若有違約之情形,再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請幫幫忙 104-12-04 14:43

鄰居開一間經紀公司,但經營的事業是舞蹈教室.常常有體驗課程讓不同客戶體驗.音樂外放.常有蹦蹦的聲音(低音頻).與老闆溝通,他覺得一點點聲音有差嗎??

與他的房東溝通.他說是房子結構的問題.他不想跟房客處理.經紀公司的客人也常在樓梯間聊天甚至唱歌.在屋內都聽得到他們的聲音.請問遇到這種鄰居有解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噪音問題,可以先向環保局進行檢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莊 104-10-07 22:24

想請問各位律師
本人於103年10份月與經紀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七年的經紀合約
經過一年時間發現公司並無法給予我需要的相關訓練及工作所以希望能解除契約
經過詳細閱讀合約內容後發現合約中的違約部分僅有未經甲方(指經紀公司)同意與第三方簽訂契約賠償500萬元
上網做過功課後了解到經紀契約民法委任契約,即使設有年限,只要一方提出終止便可,想請問這樣是否正確?請問我該如何提出終止合約? 還有請問有沒有甚麼我疏失的部分?

還請各位律師解答,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0-07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還是先將契約律師初步諮詢,因為無條件終止契約可能會有違約金之問題。

您好:

此可能會涉及已處理部分之報酬請求及損害賠償責任問題,且契約前後文亦可能有其他解讀,建議攜相關文件與律師討論較為妥適。

方安遠 (方律師) 104-10-08 03:14

  

你好,關於模特兒演藝經紀合約,實務上較常見的問題是合約年限很長,例如您的合約即長達七年,而經紀公司未能提供充分的訓練,或無法提供合理的演出機會,而經紀合約經紀公司單方預先擬定,約款內容對相對人通常相當不利,且可能有不得隨時終止合約、高額違約金以及競業禁止(例如合約期間未經公司同意不得與第三方簽訂契約離職後若干年間不得從事與經紀公司業務相衝突的工作)等等不利條款。

法院實務上,多數認定模特兒演藝經紀合約之性質屬於委任契約,且大多為定型化契約條款,而以民法第247- 1條判斷各個約款之效力,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極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也有可能雖被認定有效,但法官衡量違約金過高而予酌減的情形。不過仍須視契約內容及個案具體狀況來判斷,難以一概而論。

如有其他問題,歡迎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

陳敬人 (陳律師) 104-10-09 15:31

您好

  建議您提供該契約律師參考分析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王上仁 (Vincent) 104-10-15 21:54

 縱然你們簽訂有違約金條款,法院仍可基於公平原則酌減違約金金額,以一般社會通念,500萬違約金誠屬過高。另外您所指的經紀契約,條款可能很多,可以將整份契約提供給律師閱覽,為您從契約書中尋找法律上的有利地位。如需進一步協助,歡迎致電0911-101-770王律師

Leo 104-09-11 23:07

想請問我未滿20歲 
我進入了一家經紀公司
當時給我簽了本票合約
但是我離職
本票拿不回來 ..."

想請問該如何是好 

一、可以考慮提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二、也有人擺著它,但要一直保持名下沒有財產,等到對方執本票行使權利的時候你再去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如果你名下有財產,對方做本票裁定後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你的財產,後續你就做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還要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而且還要停止執行的擔保金。

三、醬你會覺得怎麼這麼麻煩,你應該要知道,台灣的法律是如果你簽名的話就是要負責,有多少人因為簽名而家破人亡,所以簽名豈能不慎。以後如果有什麼東西要簽名而你不知道簽下去會有什麼後果,請先找律師討論一下再決定是不是要簽。

四、可以就近找個律師請他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

五、如果要省一點的方法,至少先請律師幫你發信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給對方。比較大的風險是對方如果將票轉給第三人,這樣處理上會更麻煩些。為一勞永逸,律師是比較prefer[這樣拼的吧]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你會先經過一個水果攤,火龍果盒還不錯;然後會經過信義房屋[好仲介],然後會經過銀行[記得領錢再來找律師];我們的大樓叫狀元吉第,你看到書局就表示你走過頭了,再到全家便利商店你就走太遠了,如果想買個飲料給律師的話記得買水[律師喝太多飲料也不好的是吧],買完水快回頭來找我吧…

你好:

票據行為是單獨行為,依民法第78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所為單獨行為,無效,將來若接獲本票裁定,可以提出抗告,或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為避免爭議,建議你要求前雇主返還票據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可與本律師事務所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林小姐 104-03-28 23:56

想諮詢著作權相關,以及應如何請求對方支付費用

案例一、明星藝人A(由其經紀同事a提議出書計劃,並自行洽詢出版社)

 

1.2014.8月份,由出版社輾轉找上我,告知有位明星藝人(以下簡稱A)要出一本穿搭術的書找上出版社,但該A並沒有提供任何與書相關的資料,也沒有試寫稿(僅說明想出小個子穿搭術的書,而詢問出版社有沒有意願出),出版社無法評估是否要幫A出書。

因此介紹我和A碰面洽談,看是否由我擔任其書籍統籌的角色,協助A完成這本書的試寫提案給出版社,並告訴我,如果書通過出版社內部審核,將由出版社與我簽約並給付文字稿酬(即由出版社代作者聘雇文字潤稿寫手)。

 

2.我與A首次開會碰面時,其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也在場,一直質疑我與A,說書籍只有A一個人不夠知名度,出書誰要看!(我當下才知道書是A的經紀同事a自行向出版社發出詢問的,經紀公司老闆並無意幫A出書)

A的無合約老闆提出需要找一些人來填充書籍內容,指定要有知名部落客、模特兒、另外的小咖藝人一起幫襯A,現場除了書名由A提出希望定為OOO穿搭術之外,並沒有提出其他的想法。

且確定整本書的拍攝、製作,A或a或其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都沒有人要負擔成本(這也是出版社會把書籍轉給我的原因,這家公司以為拿出明星藝人要出書,出版社就會負擔全部事項及成本)。

 

3.我在經紀公司老闆簡短提出難題離席後,即進行訪談A的工作,以利書籍的企劃方向擬定。過程中,A並沒有任何想法,於是我建議配合出版社有華文區銷售通路的背景,將書定為「OOO教主A-華流魅力穿搭術」、擬定書籍內容單元篇章,和將書的方向定為接近雜誌的視覺呈現(以圖片為主,加入A的穿搭概念文字為輔)。

當下並確認,由A、a、經紀公司老闆提供贊助商名單,由我接洽詢問贊助書籍製作的預算(我的角色僅為執行,並非負擔業務開發的責任)。

 

4.爾後我開始進行試寫稿,其中除了經紀公司老闆提出的需找三個人來陪襯的條件之外,僅OOO三個字是A(甚至應是a提出的)。

 

5.書籍,包括企劃、試寫稿(含封面、封底、單元大綱、單元編排、排版樣式、拍攝所需的內容、腳本),全數文字,包括圖片,除了示意圖片由A用手機拍攝給我之外,皆由我企劃、撰寫完成,交給出版社審核(其要求至少要有一個單元的完整內容),出版社通過之後,我這邊開始進行拍攝統籌,並情商邀集朋友免費協助,但仍有一定程度的成本預算會發生。 

因此提出成本預估給A,此時,大致確定A的經紀公司方面並沒有釋出任何贊助商的名單,A決定由其「個人」與我公司簽定,書籍製作的合作約定(同樣由其協助釋出贊助商名單,交由我洽談,並以此項一定比例拆分給付我這邊的執行費用)。

 

6.由於接洽之後開始,A即經常性不知所蹤(如:出國工作網路不穩),總共只開過一次會,其餘由a與我聯繫、追蹤進度。而A無法如期提供書籍當中所需的內容(穿搭概念的文字),因我這邊有出版社要求截稿時間,於是繼續進行其他可以進行的項目,如,聯繫拍攝相關場景、攝影、模特兒、髮妝…等等(當中原A提出如真來不及洽談到執行費用,其可以情商同業好友協助拍攝、髮妝,但在最後一刻又說:這不是妳要去弄的嗎…)

 

7.因A一再拖到時間,出版社告知我,書籍要抽單後延(壓後或不出了),請我盡快與A簽定合約,出版社要確定有人幫什麼都不做的A做好這本書,出版社才要跟A簽約。

 

8.由於拍攝日程已定,相關單位也都聯絡敲定了(包括多數以書籍廣告頁露出交換,請協助的朋友都不要收錢),A方面仍未釋出任何贊助商名單,當下有一筆攝影師費用,由a自行提出代墊,於是我這邊的認定是,這本書會出,只要盡快簽完我與A的合約,讓A與出版社簽約。

 

9.A回簽的合約,以「我是明星藝人,妳不過是助理小妹過一手是想拿多少佣金?」的心態,回簽了贊助收入拆分極低的%數,我公司方面無法接受,同時,出版社已確定書籍原定已來不及秋冬前要發行而抽單,中止此項專案,並告知,往後絕不會再幫A出書。

 

詢問:

1.此份企劃所有權,歸誰?(我公司方面的認定是,出版社是找我個人,帳務、合約方面可納入公司專案,但全權交由我處理,若我想以個人身份進行相關事務亦可)

 

2.在擬定我公司與A簽約的過程中已確認A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與這件事情無涉。資料僅應有下列人等取得:

‧企劃書樣排版的簡報檔:出版社審核試寫稿、A

‧拍攝腳本(即Rundown,上面有各協作方的姓名、電話、照片→這是因為A一直無法進行前製會議,就直接定了某幾天要拍攝,為免現場誰不知誰是誰,而附在文件上的)

只寄給了協作的攝影、髮妝(髮妝需要知道在沒看到人開會時,要提前準備會做哪些造型而向我索取)…,與A本人…等必要的執行相關人等。

 

3.因是明星藝人,因此前製過程中,雖尚未簽定合約,但與各方聯繫時,皆未透露為哪位明星藝人,以確保其名聲(經紀公司不出錢、其本人也不出錢,又一直要去拗全部的協作不收錢)

 

4.目前得知,A將資料轉寄給無經紀約的老闆,他們現正拿著這整份資料(包括含有個資的拍攝腳本Rundown)到處寄給出版社提案說要再出書,且聽聞有出版社有興趣同意碰面就此份企劃內容商討,我已去信告知A此份企劃有著作權歸屬的問題,還有不少人的個資,當初是為了工作聯繫才寄給A本人的,這樣到處流出去,邀請的人當中有我私人朋友目前已簽屬經紀公司,他們是私下幫我,現在極有可能會影響到很多人…

 

★我應該如何制止這些人的行為,並將企劃收回,以及請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企劃書、試寫稿、大綱、文字…由我完成的部份→也幾乎是全部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初步看來,企畫書之所有權應歸屬於您,另您與對方是否有簽署任何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張源傑 (張律師) 104-03-30 10:28

您好:

我是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張源傑律師。由您所述之事實以及問題,可能牽涉到的法律關係甚廣,包括  貴公司與A之間是否成立成契約?若無契約成立,是否有事實上之契約成立?您的企畫在法律上之定位為何?您在企畫書上目前保有多少著作人格權?您企劃書之重製、改作、編輯、等等著作財產權有無轉讓或授權A使用?明星未出名,是否涉及隱名代理之成立?您已支出之費用要用如何之法律關係請求賠償或返還?對方有無涉及個資之侵害?以及您在法律上可否對於侵害著作權之人分別主張如何之權利以及損害賠償等等。

本所專精於智慧財產權之保護,擔任多家出版社之常年法律顧問,對於著作權相關權益之保障極為熟稔。本所所長范國華博士非常重視您的案件,但是因為本案涉及之法律關係複雜,為了提供您最精準的專業服務,因此特別邀請您及  貴公司相關人員赴本所詳談本案。本所特別優惠30分鐘之諮詢一律免費,請您與我聯絡會談時間。我的電話為(02)2759-5585分機8803。

關於本所之介紹,請您參照本所網站及部落格,相信您會對於本所之服務能力與專業深具信心。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絡,謝謝。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2759-5585轉8803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

e-mail:James.chang@zoomlaw.net 

林小姐 104-03-28 23:45

想諮詢著作權相關,以及應如何請求對方支付費用

案例二、明星藝人B(由其經紀同事a提議出書計劃,並轉由我接洽出版社)


1.2014.9月底,由於前一本書(明星藝人A的書籍出版未果),其經紀同事a邀我幫其公司(又一個沒有合約)的明星藝人B出書。並告知,此次是由B個人與我個人直接洽談,不會有其他人再干涉,應該會很順利。

 

2.由於前一本書發生A的配合度問題、其本人與經紀公司都不出錢的狀況,於是我個人與B直接於洽談書籍製作意願同時即先簽定合約,當中有說明,如果B因故造成此合作中止,則需支付全部執行費。

合約當中也比照前一份A的,由B釋出贊助商名單,我僅是接洽詢問,不負有必定談到成本贊助預算的責任,也同樣以一定比例拆分洽談到的贊助金,做為我的執行費報酬(差別只有,此次B直接授權我可以對外透露其名字,便於贊助接洽)。

 

3.幾次開會碰面,B同樣以「我不要這樣、不要那樣、不希望是這個那個」的方式,提出其所謂的書籍構想,最終仍由我完成全部的企劃、試寫稿(出版社同樣要求要至少有一個單元的完整稿,此次的書籍定案,單一單元試寫稿已近書籍的1/6份量),當中包括B的自傳、心情,由B錄音給我擬稿,但B所錄的內容沒有重點、方向,困難度增加,為盡快讓出版社審核,我以上網查詢B的演藝歷程、模擬其心情後,交給B確認即提出給出版社。

 

4.我所完成的部份(此為保養類書籍):

包括企劃、試寫稿(含封面、封底、單元大綱、單元編排、排版樣式、拍攝所需的內容),全數文字,包括圖片,除了示意圖片由a用手機傳給我一些宣傳照之外,皆由我企劃、撰寫完成,交給出版社審核。

(當中有B所謂的獨家配方,由B提供,但是是英文,必須譯中,A還有提供一些內容文字,我上網查了之後,資料是從網路上抄錄的,我必須全數修改)。

 

5.出版社審過試寫稿之後,於2014.11、12月份左右即寄出合約,由我確認合約細項的意思後,轉予說明,並請B回簽。

 

6.除了試寫稿(且B提供得不完全,由我補填完全部1/6內容後交出),試寫稿通過後,B想改動單元大綱,說是份量太多、內容太雜很難準備,希望可以縮減聚焦(一開始是A認為為贊助洽談方便,才擬這麼多面向的,而其也同意),後來又為了B與出版社商討,改動單元內容、整本書的份量少40%的頁數。

 

7.於2015.3月份,出版社最後接單的截止時間前,B說出版社給的合約對作者沒保障,其寧可不要簽給這間(近6個月的過程,B拿到合約也4個月了,前面說看過了沒問題,後面才說不行)

 

8.我去信提出中止合約,並請求B支付我前面的執行費(我有另提供一選項,即B不得用同一份企劃再去找別家出版社出,也不能透露企劃內容,因是我個人跟B簽的,企劃、相關資料、改動了三次版本,所有權歸屬仍需確認)。

也附上單一版本的企劃報價(以內容跟頁數計)

B請a告訴我:企劃還她。

但目前側面得知,其有為朋友接洽出版社書籍出版事宜,並採用我所提供的企劃:我也可以照著幫朋友弄朋友要出書的事。此一行為讓我很無奈。中間因原出版社一直等不到合約,數度告知我又要抽單延後(壓著或不出了),和A、a討論,多幫A詢問其他四間出版社,但都直接遭到回絕,其中一間雖表明可談談,但最後沒下文。

而我也有另外詢問客戶贊助的意願(即便B沒有直接給出贊助商名單,書籍製作仍需一定成本費用),客戶多以未知、知名度不高、形象不親和、沒有投資效益…為由拒絕了。

 

詢問:

1.此份企劃所有權,歸誰?

2.我應該如何請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企劃書、試寫稿、大綱、文字…由我完成的部份→也幾乎是全部了,且書籍改動總頁數,我根本上是完成了近半本書了)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8 23:50

問題較長,建議直接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當面初步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8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3-29 09:03

 您好

         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供律師參考分析

         歡迎來電討論具體問題

                                                 陳律師 0972367907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企畫書之著作權應歸屬於您,另您與對方是否有簽署任何契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小姐 104-03-28 23:41

案例一、明星藝人A拿走書籍企劃後不付錢

想諮詢著作權相關,以及應如何請求對方支付費用

案例一、明星藝人A(由其經紀同事a提議出書計劃,並自行洽詢出版社)

 

1.2014.8月份,由出版社輾轉找上我,告知有位明星藝人(以下簡稱A)要出一本穿搭術的書找上出版社,但該A並沒有提供任何與書相關的資料,也沒有試寫稿(僅說明想出小個子穿搭術的書,而詢問出版社有沒有意願出),出版社無法評估是否要幫A出書。

因此介紹我和A碰面洽談,看是否由我擔任其書籍統籌的角色,協助A完成這本書的試寫提案給出版社,並告訴我,如果書通過出版社內部審核,將由出版社與我簽約並給付文字稿酬(即由出版社代作者聘雇文字潤稿寫手)。

 

2.我與A首次開會碰面時,其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也在場,一直質疑我與A,說書籍只有A一個人不夠知名度,出書誰要看!(我當下才知道書是A的經紀同事a自行向出版社發出詢問的,經紀公司老闆並無意幫A出書)

A的無合約老闆提出需要找一些人來填充書籍內容,指定要有知名部落客、模特兒、另外的小咖藝人一起幫襯A,現場除了書名由A提出希望定為OOO穿搭術之外,並沒有提出其他的想法。

且確定整本書的拍攝、製作,A或a或其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都沒有人要負擔成本(這也是出版社會把書籍轉給我的原因,這家公司以為拿出明星藝人要出書,出版社就會負擔全部事項及成本)。

 

3.我在經紀公司老闆簡短提出難題離席後,即進行訪談A的工作,以利書籍的企劃方向擬定。過程中,A並沒有任何想法,於是我建議配合出版社有華文區銷售通路的背景,將書定為「OOO教主A-華流魅力穿搭術」、擬定書籍內容單元篇章,和將書的方向定為接近雜誌的視覺呈現(以圖片為主,加入A的穿搭概念文字為輔)。

當下並確認,由A、a、經紀公司老闆提供贊助商名單,由我接洽詢問贊助書籍製作的預算(我的角色僅為執行,並非負擔業務開發的責任)。

 

4.爾後我開始進行試寫稿,其中除了經紀公司老闆提出的需找三個人來陪襯的條件之外,僅OOO三個字是A(甚至應是a提出的)。

 

5.書籍,包括企劃、試寫稿(含封面、封底、單元大綱、單元編排、排版樣式、拍攝所需的內容、腳本),全數文字,包括圖片,除了示意圖片由A用手機拍攝給我之外,皆由我企劃、撰寫完成,交給出版社審核(其要求至少要有一個單元的完整內容),出版社通過之後,我這邊開始進行拍攝統籌,並情商邀集朋友免費協助,但仍有一定程度的成本預算會發生。 

因此提出成本預估給A,此時,大致確定A的經紀公司方面並沒有釋出任何贊助商的名單,A決定由其「個人」與我公司簽定,書籍製作的合作約定(同樣由其協助釋出贊助商名單,交由我洽談,並以此項一定比例拆分給付我這邊的執行費用)。

 

6.由於接洽之後開始,A即經常性不知所蹤(如:出國工作網路不穩),總共只開過一次會,其餘由a與我聯繫、追蹤進度。而A無法如期提供書籍當中所需的內容(穿搭概念的文字),因我這邊有出版社要求截稿時間,於是繼續進行其他可以進行的項目,如,聯繫拍攝相關場景、攝影、模特兒、髮妝…等等(當中原A提出如真來不及洽談到執行費用,其可以情商同業好友協助拍攝、髮妝,但在最後一刻又說:這不是妳要去弄的嗎…)

 

7.因A一再拖到時間,出版社告知我,書籍要抽單後延(壓後或不出了),請我盡快與A簽定合約,出版社要確定有人幫什麼都不做的A做好這本書,出版社才要跟A簽約。

 

8.由於拍攝日程已定,相關單位也都聯絡敲定了(包括多數以書籍廣告頁露出交換,請協助的朋友都不要收錢),A方面仍未釋出任何贊助商名單,當下有一筆攝影師費用,由a自行提出代墊,於是我這邊的認定是,這本書會出,只要盡快簽完我與A的合約,讓A與出版社簽約。

 

9.A回簽的合約,以「我是明星藝人,妳不過是助理小妹過一手是想拿多少佣金?」的心態,回簽了贊助收入拆分極低的%數,我公司方面無法接受,同時,出版社已確定書籍原定已來不及秋冬前要發行而抽單,中止此項專案,並告知,往後絕不會再幫A出書。

 

詢問:

1.此份企劃所有權,歸誰?(我公司方面的認定是,出版社是找我個人,帳務、合約方面可納入公司專案,但全權交由我處理,若我想以個人身份進行相關事務亦可)

 

2.在擬定我公司與A簽約的過程中已確認A無合約經紀公司老闆,與這件事情無涉。資料僅應有下列人等取得:

‧企劃書樣排版的簡報檔:出版社審核試寫稿、A

‧拍攝腳本(即Rundown,上面有各協作方的姓名、電話、照片→這是因為A一直無法進行前製會議,就直接定了某幾天要拍攝,為免現場誰不知誰是誰,而附在文件上的)

只寄給了協作的攝影、髮妝(髮妝需要知道在沒看到人開會時,要提前準備會做哪些造型而向我索取)…,與A本人…等必要的執行相關人等。

 

3.因是明星藝人,因此前製過程中,雖尚未簽定合約,但與各方聯繫時,皆未透露為哪位明星藝人,以確保其名聲(經紀公司不出錢、其本人也不出錢,又一直要去拗全部的協作不收錢)

 

4.目前得知,A將資料轉寄給無經紀約的老闆,他們現正拿著這整份資料(包括含有個資的拍攝腳本Rundown)到處寄給出版社提案說要再出書,且聽聞有出版社有興趣同意碰面就此份企劃內容商討,我已去信告知A此份企劃有著作權歸屬的問題,還有不少人的個資,當初是為了工作聯繫才寄給A本人的,這樣到處流出去,邀請的人當中有我私人朋友目前已簽屬經紀公司,他們是私下幫我,現在極有可能會影響到很多人…

 

★我應該如何制止這些人的行為,並將企劃收回,以及請求對方支付相關費用(包括企劃書、試寫稿、大綱、文字…由我完成的部份→也幾乎是全部了)

Donyy 103-11-04 17:25

律師您好

我是台灣人,本身出生於香港,所以有香港身分證

幾年前簽約給香港某知名大娛樂公司(甲方),今年9月已跟甲方公司正式解 約,而合約內容當下也請甲方律師部的同仁跟我解釋此合約的內容,他們說這份合約,就是我簽了公司蓋章之後我就可以隔天在外面,簽給其他任何一間經紀公司,和做我想做的事情 (包括幕前的演藝事業),但是因為時程太趕所以沒有等到公司蓋完章拿到副本就離開香港了。

過兩天之後我的經紀人使用微信告訴我說已經與甲方公司正式解約了,而他說合約已經蓋章了甲方公司程序都走完了,解約副本在他身上,會找時間拿給我(這些他說的都有證據),但是一直推拖,事隔一個月才跟我說甲方公司將合約收回,所以這合約公司並不會承認。

我想請教律師,以此情形是否在我沒有拿到副本的情況下,合約依照法律是成立的?就算是甲方公司任意收回且不承認? 而在之後如果我跟其他公司簽合約,甲方公司是否會依照未解約的情況下告我毀約?

而我的經紀人他未經我同意就將副本還於甲方公司,請問法律上他這樣的行為會有觸犯到什麼樣的條例嗎? 還有一般在台灣可以寄存證信函去香港嗎?因為上次我詢問郵局他是說只限國內存證,國外他們不存證,而真的到時他們收到函之後不回應我的話,我是否真的要跟他們打官司?而如果他們真的不承認,我是否真的束手無策了呢? 非常改謝您的時間

謝謝


吳致毅
回覆 Donyy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是台灣人,本身出生於香港,所以有香港身分證

Donyy您好

依照您所提供的敘述,這解約合約已經生效,不因經紀人繳回副本而異
副本僅係證明問題,如擔心後續遭原東家要求履約,建議得委請律師發函聲明 

Donyy 103-11-04 18:06

律師您好

 

我想請教,如您所說需要尋求律師發函聲明,是所謂的存證信函嗎? 是要聲明什麼呢?必須由香港律師執行嗎?還是台灣律師也可以呢? 且是否由此聲明之後就可以避免日後原東家要求我履約之情形呢?

 

謝謝

建議你委任台灣律師律師函給對方,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翁雅虎 103-10-14 23:53

您好

本人是某間網拍的員工

日前有模特兒經紀公司來本公司試鏡(照片由我們員工拍攝)

之後美編誤用了試鏡當天所拍攝的一張照片進行美工編輯 並上傳到賣場上

此張照片模特兒並無露出完整臉部(眼睛完全遮住) 也有經變色處理

然而本店新開張所以瀏覽率也不高 散播範圍及觸及率也不廣

之後也有把圖片撤掉

 

然而昨日經紀公司來電發現我們有該情況發生

求償5千元

想請問這樣的金額是否合理?

謝謝各位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5 09: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照片倘若是我方拍攝,則除非有特別約定著作權,否則應該沒有侵害著作權的疑慮。

2、不過有關於肖像權的部份,除非經過對方同意,否則任意使用,就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只是5,000元是否合理,必需依據對方所拍攝的照片價值、用途、使用時間、賣場曝光度等判斷,本文認為5,000元似為合理,不過畢竟僅為民事糾紛,可以盡量談。

3、雙方達和解時,應該簽立和解書,避免日後發生爭議。

 

向向 103-08-31 13:07
假如和一家經紀公司簽訂了合作關係還沒到齊.後來對方說為了要宣傳要出產宣傳照要支付金額.我原本同意了也簽下說我會支付.不過因為我未成年無法支付太多錢所以我只有付訂金.但是他們有說過如果違約的話要賠償價格100倍.不過我未成年.違約的話我還要支付違約金嗎?
1.如果簽約時未成年 除非得到法定代理人同意或是承認 否則契約還是不生效力的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向向 103-08-31 02:30
假如和一家經紀公司簽訂了合作關係還沒到齊.後來對方說為了要宣傳要出產宣傳照要支付金額.我原本同意了也簽下說我會支付.不過因為我未成年無法支付太多錢所以我只有付訂金.但是他們有說過如果違約的話要賠償價格100倍.不過我未成年.違約的話我還要支付違約金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01 09:33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未成年人簽訂契約,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或是承認才會發生效力。倘若您的法定代理人不知道這件事情,除非您有欺騙對方,否則法定代理人可以拒絕承認。 2、 倘若造成違約,100倍的金額似嫌過高,可以請法院酌減。 3、 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釐清法律關係,並保障權益。
雨薇 103-08-25 15:09
週五收到傳票證人身份去開庭 但開完庭被檢查官轉列被告 案件是詐欺 被告和告訴人我都不認識 認識其中一個人頭戶他是我多年前在酒店帶的小姐 兩年前我第一次到酒店當經紀,上班一週後經紀公司老闆要我跟小姐那存簿印章薪轉用 我不疑有他的幫小姐拿了存簿交給老闆,後來做個三個月我沒做了,一直到上週五開庭我才再見到那個小姐,才知道是他存簿被當人頭戶,而他要我去證明我跟他拿了薪轉的存簿,因為太多年沒聯絡,所以我真的不清楚是否有這件事情,結果我一直說不出是否有拿,小姐的老公進來證明我有去他家拿了存簿,就這樣我被檢察官轉列被告 現在的我對案情還是完全不瞭解,只知道下次開庭要以被告身份出庭,我真的沒從中得到半點錢,真的要因此賠250萬,很不甘心,我目前能怎麼做,請律師有用嗎?

就你所述,目前情況對你來說是比較不利,要從沒有詐欺共同犯意來辯護,但要再詳細了解過程,從中找出可以使用的事證或有說服力的論述,只要沒被起訴判刑,那民事判賠的機率就很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如果確實因為工作需求而去拿存簿

你的理由是正當的

至於後面被拿去當非法使用

這是檢察官要證明你與該詐騙被告是有犯意聯絡

相關連性是很薄弱的

所以這應該是有辦法打的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妳的案件已經不是賠償就能了事了,檢察官已把妳列為刑事案件的被告了,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旦轉列刑事被告,則您有權可以委請律師辯護,既然您覺得是無辜,更應堅持自己的清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25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遭起訴,您可委任律師為您閱卷,為您撰寫刑事準備狀、答辯狀,與您討論訴訟策略與答辯方向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初步看來應可由該名小姐之前的薪資是否確實轉到該薪轉帳戶,以及有何證人可證明您係聽酒店老闆指示而拿取該名小姐之存摺及印章辦理薪轉,不過詳細案情還是建議需與專業律師詳談為妥。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傑 103-06-04 20:44

之前4月初我接一個臨演~但劇組說要連戲~但我有問何時~他們說大概4月底左右~結果一直都沒有~後來我接一份工作~他們5月底臨時請臨演經紀公司通知我哪天要去連戲~但因我已接一份工作無法去~但因我無法去連戲~而臨演經紀公司要我退還之前臨演費用~如不退還要告我侵占~請問這算是侵占嗎?我沒跟他們簽任何合約~他們能告我嗎?

就您所述情形,應屬民事契約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就該款項而言,客觀上並非您所持有他人之物,主觀您更沒有任何不法所有之意圖,自與侵占罪之構成要件不符,自不該當於侵占之罪責。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4 21:22
回覆 阿傑 的發言內容:

之前4月初我接一個臨演~但劇組說要連戲~但我有問何時~他們說大概4月底左右~結果一直都沒有~後 ... (恕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無法告您侵占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doris 103-05-25 10:54

時間: 102年四、五月份時

對象:精X保險經紀人 吳小姐與某位 小姐  一同推銷保險商品 

 

經過:

第一次或包含第二次:吳小姐與某小姐,帶著簡單的資料一同推銷保險商品,恰巧當時我要找個存錢的地方,便向他們表達我要找個地方存錢,對方跟我推銷了兩個保險產品,於是我就請他們下一趟帶保險單過來看。

第三次(第二次):對方帶了已經有用鉛筆畫重點的保險單過來,我知道保險表格上寫的一堆數字令人眼花撩亂,大家都不懂,期間內的解約會大虧,滿期拿回來才不會小賺,而且都不會列出真正的利率,所以我直接問業務員:「我在乎的是這張的保單反算起來利率相當於多少年單利?」 她就跟我比了比x邦人壽富利糕笙終身壽險保險契約條款說,上面寫2.25的利率

契約內容可參考https://www.fubon.com/life/indemnify_prod/XWL-MEMO.pdf 

契約內容如下: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理減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金額為「」。

二到四省略

六、「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經批註之金額為準。

七、「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一)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後之「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後略】

,而且是年複利,這有比郵局的利率高,我還有問整張保單我有什麼地方要注意的,他便指了幾處有畫線的地方(如照片其他),簡單查看後並沒有問題,於是我就不疑有他,買了兩張保險單,分別是六年期(某人壽)與十年期(x邦人壽富利糕笙終身壽險)。保險契約業務員為吳小姐與蔣小姐(我從來沒見過)。

今年5月前要扣第二次款項,翻出保險單,恰好有朋友有意思要買儲蓄險,翻出來講解利率時發現數字有些狀況,一方面想了解契約的第二條所寫之利率跟金額表算出結果哪一個才是正確的,於是連絡業務員向其表達朋友想買類似的保單,同時再次詢問同樣的保單之內容。

經由與吳小姐詢問之結果,當場試算發現契約所附金額表數字確實與契約的2.25%不符合,一開始吳小姐說契約裡面明明是寫2.25%的複利,之後吳小姐改說期間內大概有1.7%,最後我們再算一次,於是吳小姐表示會處理,我的期望是退回本金與今年的利息

 

吳小姐表示與X邦專員連絡後,專員表示可以退回本金,只是當初所發之佣金也會收回。……中間經過一連串過程,蔣小姐回電說是吳小姐不懂,保險公司很難退回本金,更不可能退利息,又說金額表我也有看到數字(一大堆),在看到後簽的契約就代表我對數字沒有問題…..可是實際上第十年卻差了八萬多元(我怎麼忍的下這口氣)

金額表內容如下

保單年度--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解約金---反算的利率

1--125320----38740

2--250640----133380

3---376012----230152

 4---501332----329108

5---626652----458952

6---751972----569400

7---877292----767520

8---1002664----897416

9---1144676---1030224

10---1295580---1295580----1.156%根本不到2.25%

11---1324752--1324752----1.322%比郵局一年定存還低

12---1354652---1354652----1.44%比銀行的兩年定存還低

問題一:金額表也附在保險單中,其中第二條之七以我來看是與金額表的數字不一樣,第十三條有寫身故應拿多少,第十條是寫解約就拿金額表上數字的錢,不過問題在我會第十年拿解約金(金額表呈現出:第十年起身故保險金等於解約金)。

問題二:假設契約真的有問題,契約有寫本商品若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金額表中的金額不符合契約內容第二條,我是否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及解除契約

 

問題三:保險業務明確告知我利率相當於2.25%年利率,我是否可以主張

精X保險經紀公司負連帶責任(詐欺侵權行為)

20140609補充

這段時間細查發現:
第二條第七款加計利息指的是投保未滿十五歲的被保險人身故才能領的錢,所以跟我這個一個已經出社會工作的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跟我沒關的條文卻拿來解釋我的提問,而且保險單是業務拿來前就畫好重點的,真不知道有多少人是被這一條誤導了.....

有的時候問題簡單,但處理起來卻一點也不簡單,若總是要走法院,相信一般人是負擔不了的,就算沒有賠了夫人,也會有折兵,目前我的這一件有八成以上機會向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司做其他方面的要求嗎?若有才有必要拉長戰線,以對方額外的賠償支付相關費用

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5 1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陳華明 (律杏) 103-05-30 20:46

 您的問題很簡單, 保單都已載明是以2.25%複利計算保費利息, 當然是以此計算才是. 契約後附的表, 經您折算後不到2.25%的利率, 不影響以2.25%核計, 因為契約已如此載明, 文義上毫無疑義, 又經雙方當事人簽立, 當然是以2.25%核計, 可主張試算的金額表有明顯的誤寫誤算. 又, 保險公司是否同意以2.25%核計? 若也同意則可另立新約, 把試算的金額調整過來. (http://www.lawmed66.url.tw)

doris 103-06-09 20:45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您的問題很簡單, 保單都已載明是以2.25%複利計算保費.........

保單第十三條有寫,所繳保費加計利息是針對被保險人不到十五歲者。也就是不適用於我。

 

謝謝

蚊子 103-03-31 17:10

你好,我想請問一下

當初因為一些原因跑去八大行業上班,結果因為有欠班沒去上班加上經紀公司對我不好所以想換公司,因為我要換經紀公司所以原本的公司不爽我要換公司就逼著我簽一張12萬的本票借據但重點是我根本沒拿到這筆錢然後要繼續幫他們工作,當時只有我一個人而且他們又是黑道所以我很害怕就簽下那張本票借據,當時我還未滿20歲,後來我逃跑了現在他們又狂打電話傳訊息逼我回去上班可是我實在不想回去那種地方他們就說那你就等著收傳票

我想問那張本票借據有效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4: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12條規定:滿二十歲為成年。您未滿20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之契約行為效力未定,須待法定代理人同意方生效力。再者您亦可主張民法第92條規定: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為受脅迫之下所簽之本票借據無效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LadyEmma 103-02-18 19:04

保險經紀人銷售安※的保單,已過七天審閱期,隔年客戶要求退保,當時保險經紀人已離職,由保險經紀公司代為處理,因客戶要求安※保險公司出面,保險經紀公司通知安※保險公司與客戶約談之後,即同意退費處理並取消保單,同時發函給保險經紀公司取消保險經紀人的銷售資格三個月,原因為不實銷售,安※保險公司並向保險經紀公司要求退回當時銷售安※保單的佣金,而保險經紀公司在未與保險經紀人協調佣金退回的情況下,逕自將債權賣給第三方,現在第三方以電話平均約一個月一通的頻率持續一年打給保險經紀人的娘家,告知保險經紀人應該返還佣金,否則將上法院提告保險經紀人不當得利,但是因為同意客戶退保是安※自行決定的行為,與保險經紀人無關,而且當初已有讓客戶有七天的審閱期,理應不該要求保險經紀人退回佣金,請問應該如何處理?

PS.時間至少已超過六年,保險經紀人約2008年離職,但因保險經紀公司沒有勞健保,所以不清楚保險經紀公司是否有替保險經紀人辦理離職

林智群 (klaw) 103-02-18 23:34

 請對方提告吧,對方應該是不想提告才用這種方式騷擾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09: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待對方提告,視其主張,再違抗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adyEmma 103-02-19 11:04

謝謝二位律師的回覆,第三方在一開始打來催討債款時,就已明確告知請對方提告,對方有回覆會請律師提告,但是一旦提告律師費用將會由保險經紀人負擔,且不斷提醒他們有很多律師,但拖延了近一年,卻一直沒有收到法院通知,而對方已持續一年不斷打電話保險經紀人的娘家,保險經紀人的娘家父親請對方直接找保險經紀人本人,對方卻詢問保險經紀人的娘家父親是否可代為償還,甚致還提出要到保險經紀人的娘家「拜訪」,目前已告訴保險經紀人的娘家父親不可同意對方來訪,但對方已經有保險經紀人的娘家地址,擔心會自行來訪,對方雖然沒有口出惡言,但是每個月一次持續一年的電話聯繫已讓保險經紀人的娘家父親感覺很不舒服,請問我應該如何作才能完全解決此事?若對方真的提告,告訴是否會成立?請各位律師幫忙回覆,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2-20 10:21

您好!1.這種案件律師費用都要各自負擔的;2.對方若提告,則要看是否構成不實銷售,及佣金契約如何約定而判斷,僅憑您目前所述的資料還無法確認是否應還錢。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4: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不予理會,並對電話加以錄音,視其有無恐嚇之字句。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LadyEmma 103-02-24 14:48

謝謝沈律師及房律師的回覆,因時間久遠,保險經紀人本人已不確定銷售契約的內容是否構成不實銷售,但是否可以以保險經紀公司直接把債權轉讓給第三方,再加上第三方選擇持續一年電話聯繫而不採用提告方式,依此判斷保險經紀人並沒有違反銷售契約?

另外關於房律師所提及的電話錄音視其是否有言語恐嚇,據保險經紀人娘家父親的敘述,在第三方持續電話連繫約一年中,對方在電話上說話非常小心,講話態度非常客氣,因此沒有辦法拿到對方有恐嚇的言語證據,但是因為不間斷的電話連繫,已經對保險經紀人娘家父親造成極大的困擾,即使我們已經不斷告知請保險經紀人娘家父親不予理會,但是保險經紀人娘家父親還是非常擔心,是否還有其他方式可以讓對方不能再打電話騷擾」??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6: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也僅能不予理會了。對方言語態度客氣,無恐嚇之疑義。若打電話僅一個月一通,非一天數十通,似亦不構成強制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helpme 102-11-30 19:07

各位律師

請問一下非國內核准期貨商,例如一些外匯保證金公司

在國內網站blog廣告是否違法

國內某個入口網站

提供了很多經紀公司廣告,其中一個是Forex這家公司的廣告

http://www.forex.com/uk/cns/trading-platforms/forextrader/mobile.html?src=201311RSY316&utm_source=CNYes&utm_medium=HPxiadanzhongxinText&utm_content=MobileUK&utm_campaign=201311

期貨交易法有規定

證券商經營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管理規則

第3條

期貨交易輔助人係接受期貨商之委任,從事下列業務: 

一、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  .................................... 這個網站是否有涉嫌招攬期貨交易人從事期貨交易呢?

確實有問題,可向金管會檢舉

永欽 102-07-11 11:43

我再5月30日的時候去一家自稱是北東區的娛樂公司

剛開始沒有說的很詳細說是什麼類型的

等到我簽下合約本票之後才知道

這家公司是酒店經紀公司

有點偏向暴力的....(有同事離職時,在公司被當眾毒打)

平常就是要我們去外面用有點偏向騙術的說話技巧出去騙女生到酒店上班(我說話直接了點就是這樣)

我一直想離職但是又因為卡在合約跟那張100萬本票的關係不敢跟公司提出

平常上班真的很離譜

一天睡不到幾小時

我還沒領到錢就一直要求要買一堆東西

平常一些基本開銷

1.電話費 2.油錢 3.吃飯錢

這些我都自己想辦法借到錢才可以繼續去

職到最近真的沒辦法了我才跟公司提出

我家人反對我做這種行業

因為我自己私下有向我的直屬幹部借錢(8000+2500)

還有上班期間公司要求要買西服所以預先支出薪資7000(又是本票)

所以那位幹部是請我還他錢跟公司錢之後要我跟公司的高階主管呈報

而我現在也努力在存錢要把這筆錢給還了

結果這幾天卻發簡訊來說

因為我有簽合約本票所以公司要執行

第一次踏入北部找的工作就遇到這樣的情況不知道該怎麼辦

求助無門

永欽您好,

按我的經驗,倘若對方公司真提起本票裁定,您收到裁定後要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請特別留意您的信箱(戶籍地及住所地)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Ricky 102-01-04 15:28

律師您好:

請教,跟某知名經紀公司簽定了經紀約,合約期限七年,但至今已近兩年,公司給的試鏡機會跟通告都少得可憐,平均約兩、三個月才一次機會,年收入也只有少少一、兩萬元,聽到朋友待的小經紀公司通告跟機會都多,收入也較一般上班族高,聽來頗心動,但礙於合約被綁定,而且當初簽定合約內容違約要罰500萬,請問如果要解約,是否有可能? 或是能賠少一點? 畢竟這合約是不對等的,七年公司不可能讓我賺這麼多錢,卻要我們賠這麼多吧?!

 

謝謝大律師..

1.就可否解約或終止契約部分,需先看契約書有無賦予台端此種權限,宜將契約委託律師審閱確認。又實務上有認經紀契約性質上為委任契約,得一方終止,故如契約未約定台端有終止契約之權限者,或有可能參酌上開法院見解為主張。

2.如果提前終止契約,是否均需要罰500萬元部分?需先看該約款契約是否不公平或悖於公序良俗,如公司係因提供台端培訓達一定期間,始約定台端必須履約達七年者,衡量公司投入培訓之金額,與約定期間相當者,該約款恐怕有效。又,如台端提前終止後,因台端業已履行二年,就已履行之部分可主張酌減。又,如台端能舉證台端提前終止,致公司所受損害遠低於500萬者,或有再酌減之機會。至契約是否有效?酌減金額為何,需賴台端之舉證,及法院之判斷,尚難一概而論。

3.建議再與公司協商,督促其提供更多之通告。如仍未果者,再商談是否得合意解約,並免除賠償責任

法律常識可至:佳誠律師事務所 粉絲團按讚)

 

除了看契約有沒有給你提早解約的權限(一般都不會有的啦)

你還是要跟律師討論

看看,這些年來,公司有沒有哪些地方是違反契約

可以以可歸責於公司的原因,作為理由,請求解約

 

詳細,還是你拿著契約來跟我討論比較實在

阿仁 100-09-25 20:12

小弟友人日前加入一間模特兒經紀公司,模特兒都需要拍模特兒卡(照片)以便經紀公司

向廠商推薦人選。以下是拍完照片後,該公司助理拿出的肖像權授權合約的內容:

 本合約適用於所有以下指名的活動日期所拍攝的甲方所有影音作品下稱攝影作品。

授權:

   甲方特此無償授權於乙方,以及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受讓人、繼承者都具有無限期、不可撤銷且全球通用的權利,不限原因意圖即可在任何及所有媒體使用這些攝影作品。且今後可於不受任何限制的前提下根據版權複製攝影作品、散佈攝影作品、展示或展出攝影作品、及創造攝影作品的衍生產品、並獲得完整攝影作品、部份攝影作品或部份合成攝影作品的版權登記。前述的權利也包含銷售權、播放權、促銷展覽權、廣告權及交易權。甲方也同意攝影作品可以附加甲方的名字或任何藝名,亦即是在攝影作品中附註任何攝影作品說明或印刷資料。

2.所有權:

  甲方承認及同意攝影作品使用權及攝影作品所有權、攝影作品標題與攝影作品其中的利益,包括攝影作品的所有版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還有攝影作品本身的著作權全部歸乙方所有。甲方也同意乙方可以基於保護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自由處理攝影作品、且可以使用各種方式處理或授權使用任何或所有這些權利。

3.聲明與擔保:

 

     甲方與乙方特此保證他或她在執行拍照前均詳讀此份合約、且充分了解此份合約的內容要旨。只要任何攝影作品被視為所有物,即代表甲方為所有人,也就是說他或她有權同意所有物的拍照權。本合約對甲方及乙方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受讓人、繼承者均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乙方及甲方均按照以下指定的日期執行本合約,以資證明。

小弟的友人因為是第一次接觸模特兒經紀公司,當知道要簽合約時很排斥,因為對內容

無法完全了解,同時對方助理擺出很為難的態度,並告知如不簽就必須支付攝影師的鐘點

費及造型費大約5000元,小弟友人一再要求是否能給予一天考慮,不過對方態度依舊強硬

所以最後還是簽了。


我的問題是: 1.不知是否能夠毀約,可能必須付出的代價是?

            2.此合約內容是否合理? 就我們的認知這份合約內容完全是站在公司的

              角度立的,公司能任意處理模特兒的照片,友人怕萬一被合成不雅照,

              或是照片有商業行為(如平面廣告),友人皆無法干涉或有所獲利。

最後先感謝您的回答

 

郭詠晴 (律師) 100-09-30 16:03

您的問題大致回覆如下:

如果你朋友已滿二十歲的話---

1.毀約的後果要看當初你們簽訂的賠償條款怎麼約定。不過看起來這只是一份授權合約,所謂的毀約應該也就是不希望他們把你朋友的照片拿去外面公開流通或編輯等,所以恐怕也沒有什麼毀約要賠錢的問題,只是將來如果他們真的使用你朋友的照片,你朋友會無法對他們主張肖像權遭到侵害,而要求經紀公司賠償所受的損害。

2.經紀公司合約當然都是對他們有利的,沒有足夠的談判實力之前(也就是簽約之一方本身就已經很紅的藝人),很難談到合理的條款。

如果是被經紀公司用來作商業使用,那恐怕因為合約的簽訂會無法對經紀公司主張有損害要求他們賠償。不過換過來想,經紀公司就是要把簽約藝人推出去,所以你朋友同意他們做商業使用,但用了之後的利益該怎麼分擔卻沒規定,或許可以依此契約主張經紀公司應該把商業使用的利益分給你朋友才對,只是到時候可分得的成數是多少,還有得吵。

如果被合成不雅照片,那有惡意侵權的問題,這份契約是否能作為阻卻違法的理由,也是可以爭執的。也有可能在刑事程序上,以毀謗或其他毀損名譽相關的罪名來看是否能對其提起訴訟

如果你朋友未滿20歲,或許可以用法定代理人不同意這個契約的理由,來主張不受這份契約的拘束。

 

阿仁 100-09-25 02:04

小弟友人日前加入一間模特兒經紀公司,模特兒都需要拍模特兒卡(照片)以便經紀公司

向廠商推薦人選。

以上是拍完照片後,該公司助理拿出的肖像權授權合約的內容:

1. 攝影作品:

     本合約適用於所有以下指名的活動日期所拍攝的甲方所有影音作品下稱攝影作品。

2. 授權:

     甲方特此無償授權於乙方,以及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受
讓人、繼承者都具有無限期、不可撤銷且全球通用的權利,不限原因意圖即可在任何及所
有媒體使用這些攝影作品。且今後可於不受任何限制的前提下根據版權複製攝影作品、散
佈攝影作品、展示或展出攝影作品、及創造攝影作品的衍生產品、並獲得完整攝影作品、
部份攝影作品或部份合成攝影作品的版權登記。前述的權利也包含銷售權、播放權、促銷
展覽權、廣告權及交易權。甲方也同意攝影作品可以附加甲方的名字或任何藝名,亦即是
在攝影作品中附註任何攝影作品說明或印刷資料。

3. 所有權:

     甲方承認及同意攝影作品使用權及攝影作品所有權、攝影作品標題與攝影作品其中
的利益,包括攝影作品的所有版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還有攝影作品本身的著作權全部歸
乙方所有。甲方也同意乙方可以基於保護攝影作品的著作權自由處理攝影作品、且可以
使用各種方式處理或授權使用任何或所有這些權利。

4. 聲明與擔保:

     甲方與乙方特此保證他或她在執行拍照前均詳讀此份合約、且充分了解此份合約
內容要旨。只要任何攝影作品被視為所有物,即代表甲方為所有人,也就是說他或她有權
同意所有物的拍照權。本合約對甲方及乙方雙方的代理商與代表人員、授權者與被授權者
、受讓人、繼承者均具有同等的約束力。乙方及甲方均按照以下指定的日期執行本合約
以資證明。


小弟的友人因為是第一次接觸模特兒經紀公司,當知道要簽合約時很排斥,因為對內容

無法完全了解,同時對方助理擺出很為難的態度,並告知如不簽就必須支付攝影師的鐘點

費及造型費大約5000元,小弟友人一再要求是否能給予一天考慮,不過對方態度依舊強硬

所以最後還是簽了。

我的問題是: 1.不知是否能夠毀約,可能必須付出的代價是?

            2.此合約內容是否合理? 就我們的認知這份合約內容完全是站在公司的

              角度立的,公司能任意處理模特兒的照片,友人怕萬一被合成不雅照,

              或是照片有商業行為(如平面廣告),友人皆無法干涉或有所獲利。

最後先感謝您的回答

 

 違約的代價要看契約內容的約定是否有違約金的約定,才能夠確定。你的友人如果在簽約的時候有被脅迫的情形,他可以在一年之內主張意思表示不自由撤銷原本簽約的意思表示,讓契約變成自始無效。不過,這部分未來如果有糾紛,你們可能要負舉證責任

如果沒有撤銷契約,對方雖然對於照片有著作財產權,可以於商業上使用。不過如果對方對於照片變更,損及你的朋友的人格權,你的朋友仍可以對該等侵權的行為主張損害賠償及要求排除侵害之行為。

包子 97-07-31 21:45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一下:
1年多前因為我想要更換保險保人,並更改繳費方式,所以找了未曾蒙面的業務出來.(因為當年是我媽幫我保的)
業務跟我解釋若更換要保人的話,那保險裡面的豁免條款就會被取消.
當我表示知道後,該業務就給我填了轉帳申請單 保單等即離去.
收到保單時就發現要保人已變更,但很奇怪的是我兩份保單只變更了一份(他是經紀公司,所以當年是一次保了個"套餐")
而且裡面的"簽名"我媽還有我的都不是我們自己簽的!
電話問也沒有理我,經紀公司只表示會換一個業務為我服務(但也沒有出現過)
電話保險公司,他們說因為是經紀公司的所以也不能為我換業務!
後來因為我忙也就忘了,但是這兩年保險公司都直接寄保費墊繳單給我!(又沒寄繳費單給我是怎樣?!)
唯一一次電話就是經紀公司打來說:你的保費墊繳囉! 當我跟他提到偽造簽名的事還未處理就又給我消失不聯絡!態度真的很差!
打給保險公司也一樣!真的讓人很不舒服!
我現在想追究偽造文書責任保險公司的作業疏失!(為什麼非本人簽名的申請會過?!我申請保單時的簽名不具意義嗎?)
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麻煩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