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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11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其他依民事法規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例如傷害案件,被害人可請求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喪失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又前述所稱刑事訴訟程序,係指刑事訴訟起訴後(包括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至第2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但在第1審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期間,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與獨立民事訴訟不同者,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可使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同時獲得判決,且無須繳納裁判費,除能達到民、刑事判決之一致性外,亦可有效保障被害人權益。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煙斗 100-11-15 17:56
我在今年駕駛公司大貨車與一名機車騎士擦撞,當時為行徑同一方向,至T自路口,我要右轉對方要左轉,發生擦撞,對方腳受傷(挫傷骨折),案發後馬上辦出險,但因對方以傷勢未好不知要索賠多少而擱置,過了半年,因為對方怕過了時效提出調解調解時傷勢未好,而又提出傷害告訴,以開完偵查庭,我被起訴,對方除了醫院收據以外還有大部分的民間營養食品等醫生未開立的藥物多達三十幾萬(不包含保險可以申請的),就是說要我拿三十幾萬出來,不然連我老闆也要告,請問可以告我老闆嗎,還有當時只有問我是不是有過失而沒有問對方,是直接認定我的過失嗎,庭上也說那些屬於民間偏方(療法)是不可能會判賠的,只會判賠醫院和醫生開例證明單據部份。

如果我再提出調解,對方還是不肯和解,堅持要拿到全數賠償(包括沒證明的部分 ),而我有辦法在後面提出雙方都有過失嗎(有申請現場事故圖和初步分析研判表,研判表寫雙方都有駕駛疏忽 ),如果不行,我被判過失傷害的話,我是只要依法院判決賠償完(罰金,精神賠償等)和付完刑責就沒事了嗎,還是還要在賠其他的呢? 以我的案例精神賠償最高有可能判到多少呢,對方是家庭主婦沒有工作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16 10:31

一、業務過失傷害的情形,車行老闆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二、民事賠償部分判決後,如果對方再提出事後醫療的單據,且可以證明與本次車禍有關,仍可以再重新提出新的訴訟

煙斗 100-11-15 17:50
我在今年駕駛公司大貨車與一名機車騎士擦撞,當時為行徑同一方向,至T自路口,我要右轉對方要左轉,發生擦撞,對方腳受傷(挫傷骨折),案發後馬上辦出險,但因對方以傷勢未好不知要索賠多少而擱置,過了半年,因為對方怕過了時效提出調解調解時傷勢未好,而又提出傷害告訴,以開完偵查庭,我被起訴,對方除了醫院收據以外還有大部分的民間營養食品等醫生未開立的藥物多達三十幾萬(不包含保險可以申請的),就是說要我拿三十幾萬出來,不然連我老闆也要告,請問可以告我老闆嗎,還有當時只有問我是不是有過失而沒有問對方,是直接認定我的過失嗎,庭上也說那些屬於民間偏方(療法)是不可能會判賠的,只會判賠醫院和醫生開例證明單據部份。

如果我再提出調解,對方還是不肯和解,堅持要拿到全數賠償(包括沒證明的部分 ),而我有辦法在後面提出雙方都有過失嗎(有申請現場事故圖和初步分析研判表,研判表寫雙方都有駕駛疏忽 ),如果不行,我被判過失傷害的話,我是只要依法院判決賠償完(罰金,精神賠償等)和付完刑責就沒事了嗎,還是還要在賠其他的呢? 以我的案例精神賠償最高有可能判到多少呢,對方是家庭主婦沒有工作
馬慈敏 100-11-15 15:55
律師您好:   我7月時進入一家公司上班,8/10有領到,但9/10時逢中秋假期沒能準時領,   我心裡就想那可能過個幾天吧,因為銀行也沒開,結果發現事情越來越不對勁,   已經過了三、四天了還是沒領到,而且老闆也沒有說是怎麼一回事,我忍不住了,   我是在9/16(五)問他薪水什麼時候要給,我心想如果下星期一不給我就要離職,   他說下星期一會給,我就相信他,但是到了星期一我還是沒拿到,我超生氣我就跟他   說我要離職,因為我家是低收入戶,非常需要用錢,這種情況有一就有二,   我一定要趕快找其他工作我才有收入。   後來他還是說下禮拜會處理,但一個禮拜又過去了,他仍然沒消沒息,連通道歉的電話   也沒有,到了9月底我受不了了,我去勞工局,勞工局的人說先幫我用電話催討他,   老闆在電話那頭答應我10/10之前一定會給,勞工局的人也聽到了,期限到了我去刷存簿,   但錢還是沒匯,我10/13下午打給他,說我隔天要拿到錢,他就說晚上再打給我商討,   一直到了晚上10點他還是沒打,我氣不過了我就打給他,我口氣不是很好,正常人被騙那   麼多次口氣哪會好?他講到最後可能惱羞成怒,開始說我”態度差,不是大聲就要得   到錢,如果我要硬碰硬,他薪水絕對會拖更久”,還說他如果把錢匯給我之後,搞不好我   之後要付出的代價比薪水更多,我心裡會害怕,我只是單純想要回我的薪水,他卻帶有威   脅的語氣跟我討價還價,我是一直給他機會,想說先不要去勞工局   我11/4又打給他,他說確定下禮拜一定會給,果然他又食言了,我嬸嬸直接打給她說這禮拜   要拿到錢,他就說他會處哩,還掛我嬸嬸電話。   請問~如果這禮拜還是沒拿到薪水,我要直接打電話去勞工局嗎?   去勞工局申請調解真的有用嗎?有聽說有人去勞工局,但還是沒拿到薪水。   還有我擔心那位老闆事後會報復我,我該怎麼提防?
蔡明哲 (阿哲) 100-11-15 15:55
勞工局原則上僅係一個提供調解的平台,如果對方很惡劣不願給付應給的薪資,除了有違法情事勞工局可以裁處外,勞工局也不能強制對方給付薪資給你,最後還是必須走上法院一途,如果你符合法律扶助的標準,建議你還是洽詢當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如通過審查,可能會有免費的律師幫你打官司。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8

勞動基準法對於工資支付之規定為:

工資議定:勞工之工資得由勞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目前最低基本工資為新台幣17,280元。 同工同酬:對於工作性質相同、效率相同之勞工應給付同等工資,不得因性別而有差別待遇。 法定通用貨幣給付:雇主應以新台幣支付工資,此雖係強制規定,但隨之企業國際化,企業於外派勞工至海外關係企業服務時,常見勞雇雙方約定全部或一部工資以外幣支付,實務上少見因此而發生之爭議。 工資定期給付:除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雇主按月預付工資外,工資每月應至少定期發給二次。 工資全額直接給付: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勞雇雙方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例如,勞雇雙方約定以轉帳方式給付工資,雇主每月代扣勞、健保費、職工福利金、工會會費…等。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22條、第23條、第25條。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7

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金。然而,勞雇雙方可否約定,當勞工於工作中因故意或過失造成雇主之損害時,雇主可直接由工資中抵扣,該約定是否因違反勞動基準法之全額給付與預扣工資等規定而無效,不無疑義。

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之解釋為:所謂預扣、係指在違約賠償等事實發生前或其事實已發生,但責任歸屬、範圍大小、金額多寡等在未確定前,雇主預先扣發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金而言。

勞動基準法所禁止者,係雇主事先預扣工資之行為,倘若勞雇雙方約定於損害賠償事實發生後,得由雇主於勞工應得工資中將應賠償數額予以抵扣,依前開之解釋,應屬合法。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第26條。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7月8日台(89)勞動二字第0031343號函。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7

加班費是指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每天8小時或兩週84小時)之外,因特殊情形,有繼續工作之必要,經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3條之規定予以延長工作時間,並依同法第24條之規定,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外加給三分之一至一倍之工資而言。關於加班費是否應屬工資,涉及加班費究竟為經常性給與、抑或僅為單純之正常工時以外延長工時以外之工資。就此,司法院曾作成解釋,認為加班費既係按時給付之工資,則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自屬經常性給與,而應納入月薪資總額中予以計算。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4條、第32條、第33條。
(2) 司法院第14期業務研討會議,第一廳之研究意見。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6

勞工法令有強制性質,勞動契約不得違反勞工法令,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雇主是否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應以雇主實際作為為準。茲就行政解釋令及司法實務簡述之:

雇主未經勞工同意,調動勞工至他公司工作,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內政部74.07.25台內勞字第332242號) 事業單位如宣布停工,經協調後未復工,而且對於勞工亦未有適當的安排,則勞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內政部74.01.16台內勞字第281736號) 將一公司分割為A、B兩公司時,勞工由原公司轉到他公司任職,原勞動契約當事人雇主已經變更,該等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09.02台勞資字第1557號)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規定,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關事項應於勞動契約中由勞資雙方自行約定。若事業單位將勞工之工作時間由原來之日班更改為晝夜輪班,為勞動契約內容之變更,應由雙方自行商議決定,或經工會會員大會代表大會之決議。如勞工不同意輪班而要求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契約者,雇主應依同條第4項規定發給資遣費(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12.11台勞動字第9639號)。 勞工因職業災害請公傷病假在案,雇主卻將勞工予以解僱,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3條之規定,勞工可依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台灣高等法院78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 雇主片面調減勞工薪資,損害勞工之權益,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勞工自得以雇主有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之情事,於知悉後之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679號)。

凡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依同條第4項規定,準用同法第17條資遣費之請求。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6

企業經營丕變,合併、轉讓、改組之型態層出不窮,針對舊勞工在組織變革之下,其權益何在,簡述如下: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過程中,經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其工作年資依勞動基準法第20條規定,應由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事業單位於改組轉讓後,新雇主如有變更被留用勞工勞動條件之意思表示,經協商未獲勞工之同意,而有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事時,被留用之勞工當可援引該規定與新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新雇主給資遣費。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期間,為免勞工因對未來充滿不確定感,長期處於惶恐不安情境中,從而影響勞資各自權益,新雇主應有義務將未來相關勞動條件之內容告知勞工或與勞工協商同意後簽訂新約,以穩固勞雇關係。至於改組或轉讓過程中,被商定留用之勞工,如因其勞動條件有不利益之變動而拒絕另訂新約,或因個人因素拒絕留用,原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資遣

參考法源:
(1) 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4條、第20條。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4月1日台(89)勞資二字第12049號函。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5

勞工之服務年資關係到勞雇雙方之權利義務,凡任職於適用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的勞工,只要經過一年就會產生年資的權利,包括特別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均是年資衍生的勞工權利,但在勞資爭議中,年資在認定、併計又產生多種疑義,僅依勞動基準法及相關法令規規定,臚列於後:

第10條:定期契約屆滿後或不定期契約因故停止履行後,未滿三個月而訂定新約或繼續履行原約時,勞工前後工作年資,應合併計算。 第20條: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第57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20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 第84條之2: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 施行細則第5條: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合併計算(但特休、資遣費、退休金等,則在適法後才受到保障)。

另有其他特殊情況者,年資該如何認定併計為:

留職停薪:復職後前後年資應併計,但應扣除留職停薪之期間。 職業災害醫療期間或普通傷病期間:應計算年資。

參考法源:
(1)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6月23日台(83)勞動三字第39742號函。
(2)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4年6月14日台(84)勞動三字第119983號函。
(3)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5年5月21日台(85)勞動三字第116217號函。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4

有關此一問題,經內政部相關單位會商之結論為:

勞工年滿60歲,工作未滿15年者,可否自請退休,勞動基準法尚無明文規定,勞資雙方應相互尊重對方意願及善意對待原則自行協商解決,如發生爭議得請求當地主管機關妥為調處。 主管機關宜輔導事業單位將「勞工年滿60歲可否自請退休」明定於工作規則或簽訂於勞動契約中,以杜紛爭,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應加強注意。 為防範事業單位惡意規避退休金之給與,主管機關對年滿60歲或即將屆滿60歲勞工之調職、資遣、被迫離職應加強監督。

參考法源:
(1) 內政部74年9月2日(74)台內勞字第4050號函。

 

資料來源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52

公司團體或私人邀請國外人士來臺或聘僱外國人來我國工作,邀請書或聘書之認證,聲請手續如下: 須填寫認證請求書1份,新臺幣2元,可向法院收發室購買。 公司團體行號出名邀請或聘請者,由公司團體行號為請求人,私人出名者以私人為請求人;將公司團體名稱、事務所所在地、負責人年籍,或私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等,填入請求書內。 請求書「請求認證之私證書名稱」欄內,填明「本公司(或本人)邀請(或聘請)某國某人來臺之邀請書或聘書,請求認證。」末尾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 公司團體商號之負責人,應攜帶經濟部公司登記執照、縣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身分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及個人印章,親至法院公證處辦理。如不能親自到場,應提出授權書,及印鑑證明書由代理人到場辦理。 邀請書或聘書由請求人提出,中英文均可,應多準備1份,由公證處存卷。 認證費新臺幣500元,聘書內如載明薪水數額者,依該數額計算收費。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2:48

公證法對於可以強制執行的標的,範圍甚廣,除給付金錢、代替物、有價證券外,特定的動產,租借期滿交還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土地辦理公證之後,債務人若不履行,無須訴訟就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聲請手續如下: 向地方法院公證處購買公證請求書1份,新臺幣(下同)2元。 訂立契約雙方的當事人、保證人都是請求人。依次序將姓名、性別、出生地、出生年月日、職業身分證明文件及其字號、住居所填入請求人欄內,如有見證人填入見證人欄內。 請求書「請求公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欄內,填明聲請的事由,如買賣、贈與借貸、僱傭、承攬委任合夥等事件訂立契約,請求公證。 在「約定逕受強制執行」欄內,寫明強制執行的標的,請求書末尾由請求人簽名或蓋章,並記明年月日。 請求書填好後交公證處收案登記,分由公證人辦理。 請求人(保證人證人都算是請求人)、代理人均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親自」到場。請求人如係公司、商號或法人,請攜帶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或法人登記證書(複印本亦可)、負責人身分證及印章,公司、商號或法人之印章。 請求人(公司、商號、法人之負責人)本人不能到場,可以委任他人代理,但要提出經請求人本人簽章之授權書。 提出之授權書,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證明之: Ⅰ經公證或認證。 Ⅱ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包括村、里辦公室、請求人任職之公務機關、現服役之部隊或現服監之監所機關等。 Ⅲ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如係在外國作成,須經駐外館處證明,並得請外交部複驗;如係在大陸地區作成,須經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 Ⅳ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 Ⅴ授權書附有請求人之印鑑證明書者(須半年內,向戶政事務所申請),授權書上之印文與該印鑑證明書上之印鑑須相符。 前項Ⅴ之印鑑證明書,在「公司」部分,因公司主管機關經濟部於民國87年4月1日起停止核發,為因應實際需要,行政機關停止核發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證明後,公司委任代理人辦理公、認證事件時,如未提出經公證人公、認證或經公證法第76條第2項所定:經有關公務機關證明;於境外作成者,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授權之駐外機構或經其他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外國人或居住境外之人作成者,經該國駐中華民國使領館或經該國授權之機構或經該地區有權機關授權之團體證明等證明之授權書者,公證人不得逕予拒絕受理,而應命請求人提出下列證明文件以替代印鑑證明書之使用: Ⅰ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6個月內所核發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及加蓋相同公司及其負責人印鑑章之影本,正本核對無訛後發還,影本附卷存參。 Ⅱ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副卡正本核發後已逾6個月,除檢附該副卡正本核對外,須再檢附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最近3個月內核發之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核對無訛後,正本發還,抄錄本及聲請抄錄或准予變更等相關證明文件附卷存參。 Ⅲ如為分公司,前項登記事項卡若僅有分公司印鑑章,而無負責人印鑑章時,得另提出戶政機關所出具之負責人印鑑證明以替代之。 各種法律行為契約書由當事人自備。至少須3份,1份由公證處存卷。 公證人公證法第80條規定,於必要時得對公證之標的物實際體驗。 (10)公證費用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如附加強制執行條款者,加收二分之一: 20萬元以下者,1千元。 20萬元至50萬元者,2千元。 逾50萬元至1百萬元,2千元。 逾1百萬元至2百萬元者,4千元。 逾2百萬元至5百萬元者,5千元。 逾5百萬元至1千萬元者,6千元。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者,其超過1千萬元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2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逾5千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1千萬元加收1千元;不滿1千萬元者,按1千萬元計算。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41

(1) 什麼是民事保護令民事保護令是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程序核發,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安全及權益的命令。可以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 (2) 為什麼民事保護令能保護我? 1.民事保護令是法院核發的命令,法官會斟酌當事人聲請內容及實際需要,在保護令裁定上記載相對人(加害人)必須遵守的事項,以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繼續發生,並保護被害人及他特定家庭成員的權益及安全。 2.民事保護令從核發時起發生效力,相對人(加害人)不能因為沒有接到保護令就主張無效。 3.相對人(加害人)必須遵守民事保護令規定的事項,如果沒有遵守關於「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遷出住居所;命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上這些保護令款項,就構成違反保護令罪,要移送法辦,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4命相對人(加害人)遷出被害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的民事保護令,不會因為被害人同意相對人(加害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3) 誰可以聲請民事保護令?向那個法院聲請? 1.緊急保護令:被害人受到家庭暴力的急迫危險時,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以用言詞、書面或電信傳真方式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被害人自己不能聲請。 2.暫時保護令:被害人因為家庭暴力而有安全上的現實考量,但沒有急迫危險時,被害人自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以填寫「暫時保護令聲請狀」,向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 3.通常保護令:受到家庭暴力並有聲請民事保護令的必要時,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可以填寫「通常保護令聲請狀」,被害人住居所地、相對人(加害人)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核發。(各地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警察分局的家庭暴力防治官或各地方法院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中心都備有保護令聲請狀的參考範例提供使用,也可至本院網站/訴訟協助/書狀範例/少年及家事項下選擇下載使用)

資料來源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4

公證或認證的目的都在於保障人民的私權,避免糾紛,減少訴訟的發生。現代社會複雜,人與人間的關係密切,涉及權利義務的事,每有爭執,甚至涉訟。如果能事先辦理公證,雙方權利義務分明,就可免除糾紛公證的益處如下: 有堅強的證明力 經過公證的事件,當事人任何一方或第三人都應承認其效力,萬一將來涉訟,只要提出公證書,法院就根據它的記載作裁判,經過認證的文件,其簽名的真實性,當事人不得否認。 有強制執行力 對於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以給付特定之動產為標的者;租用或借用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租用或借用土地,約定非供耕作或建築為目的,而於期限屆滿時應交還土地者之契約,凡是在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如對方不履行時,可憑公證書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當事人不必另行起訴,請律師打官司。 有案可查 公證或認證事件的卷宗,當事人如有需要,可隨時聲請閱覽或抄發繕本。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9:23

(一)什麼是家事調解? 當您的家庭發生一些狀況而有循法律途徑解決的必要時,不論是夫妻或是親子的問題,在法院開始進行審判之前或審判進行中,只要當事人雙方願意調解,法院會請心理師、社會工作師、具備心理諮詢或心理諮商學經歷的人員或具備家事事件調解經驗的人員組成的團隊,由他們來幫助您及對方冷靜思考及面對問題,心平氣和地商量出一個合理的解決問題方案。 (二)家事調解強制的嗎? 這可以分成兩種情形,像離婚、夫妻同居終止收養或一定親屬間發生財產權的爭執時,一定要先經過法院調解。 至於其他家事事件,必須雙方都同意進行調解,法院才會將事件送請調解委員進行調解。 (三)如果調解不成立,雙方在調解委員面前的陳述,會被當 成法院判決的判斷基礎嗎? 調解中當事人的陳述或者讓步,不得作為裁判基礎。而且調解委員對於因為辦理調解事件而知道他人秘密隱私的事項,負有保密的義務。 (四)如果不願意接受調解,會不會對判決結果有不利的影 響? 家事調解是由法院提供當事人以訴訟外的服務方式來解決問題。無論是否屬於強制調解事件,只要有一方不願意接受調解,事件會立刻送交法官進行審理程序,不會有任何不利的影響。 (五) 調解委員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嗎? 調解委員是以中立第三者角色,協助雙方自主地提出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不會強迫一方接受他方的要求。 (六) 如何聲請進行家事調解? 除強制調解的事件外,法院調解團隊在收案後會寄發調解意願調查表給當事人,也可能以電話和當事人聯繫。當事人如果願意進行家事調解,可以在調查表上勾選同意欄後寄回法院或在法院所定的期日到場以書面表示同意。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8:22

過失責任者,係指該災害之發生不論雇主是否有過失或勞工是否有犯錯,雇主均應支付職業災害補償費,是而「職業災害補償」是一種制度,採雇主無過失責任行為。另者,「職業災害賠償」係雇主對勞工有「侵權行為」並造成損害所採取之行為。例如,雇主未對勞工施以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就命令他操作沖床,以致發生斷肢意外,勞工可依「民法」第184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3條,向雇主請求賠償

參考法源:
(1) 民法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

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一般侵權行為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  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勞工安全衛生法

第二十三條(預防事故之必要教育及訓練)     雇主對勞工應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及訓練單位管理等之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  勞工對於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有接受之義務。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8:21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的補償責任,有下列四種:

醫療費用補償: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雇主應該補償其必需的醫療費用。 工資補償:勞工在醫療期間,如果無法工作,雇主應按照其原領工資的數額予以補償;不過,如果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勞工喪失原有工作能力,可是又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的殘廢給付標準,雇主得一次給付40個月的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殘廢補償:罹災勞工經過治療終止後,經指定的醫院診斷,審定其身體遺存殘廢,雇主應按照勞工平均工資及其殘廢程度,一次給與殘廢補償。 死亡補償: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或罹患職業病而死亡時,雇主應給予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除此之外,雇主還必須給予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

雇主對於上述四種補償與勞工保險責任之間有抵充關係,也就是說,在同一個事故,如果按照「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經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可以抵充之。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8:11

職業災害勞工受領工資補償要件為,(1) 在醫療期間;(2) 不能工作。高等法院認為,「醫療」包括醫治及療養,勞工受傷經住院診治後,接續的門診、復健、療養等均屬醫療期間;至於,不能工作係指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而言。換句話說,勞工受傷經治療後,縱使仍具有部分工作能力,但若未經勞雇雙方協商,雇主仍不得片面指派勞工從事不屬於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

另查,勞工於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13條定有明文,亦即雇主應保障罹災勞工之回復工作權利。所以,雇主欲調整勞工之工作內容時,勞工若有不勝任之情事者,應檢附醫院診斷書向雇主表示異議,切勿消極漠視雇主對職務調整之通知,而產生「勞工顯有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

另查,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措施。該勞工對雇主安置之工作未達成協議者,可依同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請求資遣費。雇主對於職業災害勞工因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而終止契約者,雇主應加發給20%之退休金 。

參考法源:
(1) 台灣高等法院87年度勞上字第7號判決。
(2) 勞動基準法第13條、第55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第27條。

勞動基準
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  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五十五條(退休金給與標準)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      年者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      身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  分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  一、經公立醫療機構認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二、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致事業單位消滅者。  三、雇主未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者。  四、對雇主依第二十七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者。

 

第二十七條     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  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8:10

勞工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雇主不能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法律之禁止規定,旨為保護勞工權益,但勞工若有惡意行為則不在保護範圍之內,諸如無正當理由之曠職等。又據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規定,以下三種情形者,雇主依法給付資遣費或退休金後,可以合法終止勞動契約為: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事業不能繼續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雇主歇業或重大虧損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職業災害勞工治療終止,經公立醫院診斷確定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者。

 

資料來源 :勞委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8:04

就業績未達標準而言,雇主擬應採懲戒,調整職務、薪資或提供適當教育訓練與協助輔導,而避免採取最後之解僱手段,免於勞工頓時陷入失業困境。至於,業務員之業績未符合標準,雇主採行手段適法性分析:

雇主以業務員業績未達標準者,依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終止契約而未預告亦不發給資遣費,與法不合。 業務員之業績欠佳,應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所稱「工作確不能勝任」,只能經預告後予以資遣。 倘若雇主將業績未達標準列入工作規則或其他管理規章,詳列其屬於「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而得予不經預告之解僱情事,業已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依勞動基準法第71條規定,應屬無效。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      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      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  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七十一條(工作規則效力)     工作規則,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  約規定者,無效。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8:01

按就業保險法第11條之規定,勞工如屬非自願離職者,得申請失業給付等項目,但對於非自願性離職勞資間往往形成不同認知,而產生爭執。又者,勞工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各款情事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者,亦屬於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2項所稱非自願離職,雇主是否要盡資遣通報義務。

查就業保險法所稱「非自願離職」,係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者。均屬之。查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時,非屬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所規定之資遣,雇主毋須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5.4.4勞職業字第0950015202號函)。 

就業保險
第十一條     本保險各種保險給付之請領條件如下:  一、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      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      或安排職業訓練。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間      屆滿前受僱工作,並參加本保險三個月以上。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      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子女滿      三歲前,依性別工作平等法之規定,辦理育嬰留職停薪。  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並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  、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  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勞動基準
第十一條(雇主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之條件)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三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禁止及例外)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  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  ,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勞工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      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      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      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      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  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二十條(改組、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  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59

雇主於資遣勞工時,應於勞工離職之10日前,將被資遣勞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勞工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未依規定通報者,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以下罰鍰(就業服務法第68條第1項)。

所稱「資遣」係指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之行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2.2.8勞職業字第08982號函)。另者,企業進行併購時,對於未留用之勞工及通知新雇主不同意留用之勞工,舊雇主應依法辦理資遣通報(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2.11.11職業字第0920059015號函)。 

第三十三條     雇主資遣員工時,應於員工離職之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  、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  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但其資遣係因天災、事變或  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所致者,應自被資遣員工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獲前項通報資料後,應依被資遣人員之志願、工作  能力,協助其再就業。

 

第六十八條     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五十六  條、第五十七條第三款、第四款或第六十一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六款規定者,按被解僱或資遣之人數,每人處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之外國人,應即令其出國,不得再於中華民國境內  工作。  違反第四十三條規定或有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事之外國人  ,經限期令其出國,屆期不出國者,警察機關得強制出國,於未出國前  ,警察機關得收容之。

 

資料來源 : 勞委會

小琴 100-11-14 14:10
家人(行人)上個月在台中發生車禍~
綠燈 行人穿越,但因擔心來不及所以在斑馬線附近穿越雙黃線(20公尺內),
已經到中線正要注意右側是否有來車時,被右側巷口出來的機車給撞傷 (四肢受傷骨折開刀住院了三天)

請問,雖然是綠燈但家人為了搶快而未走斑馬線受了傷,
       這樣路權是屬於行人還是騎士? 已申請初判分析表:行人涉嫌於設有分向限制線路段穿越道路                          機車騎士 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

騎士在家人住院期間僅探望了ㄧ次,家人出院後馬上要談和解,
因還有後續醫療未結束,告知不可能馬上和解後就未有任何電話慰問或關心.
這個月家人傷勢趨於和緩,才打電話通知其事後續賠償問題

再問,如何與對方討論賠償事宜? 因人受傷期間皆無法工作,又擔心景氣不佳而被裁員, 且機車騎士的不聞不問,不想負責任的態度, 除了醫療費用外再索賠精神賠償10萬 會很過分嗎?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14 14:38

賠償金額通常要看傷害程度及雙方過失比例而定。

小琴 100-11-14 23:10
回覆 廖律師 的發言內容:

賠償金額通常要看傷害程度及雙方過失比例而定。

 雙方的過失比例應如何界定?看路權屬誰嗎?

 從巷子裡出來的機車?   還是  綠燈行人穿越但卻沒有走斑馬線的行人?

 傷害程度部分:對方膝蓋有擦傷 好像有縫了幾針,

 我家人手臂擦傷骨折開刀(有打鋼釘) 之後還要再開刀拿鋼釘

 (示意圖如下)從巷子出來的距離跟我家人不到100公尺,家人距離斑馬線約15公尺

[機車出來巷口]       斑馬線(綠燈)    

                               ====            家人

雙方都有過失,但是騎士不聞不問態度還是讓受傷的家人覺得不舒服!

小王 100-11-13 02:16

小弟於 2011.10.22 

自由時報求職版 求職

工作內容是司機. 於是打電話過去給對方

對方要我提供提款卡給他.當為收款時用

在2011.10.24.小弟得知帳戶被詐騙集團當人頭帳戶使用

當下自己也主動馬上至警局備案作筆錄.警察也帶我至銀行調帳戶紀錄等等

在警局報案.筆錄都好之後.警察並沒有開報案三聯單給我

警察跟我說因為我疑是嫌疑犯.所以沒有開報案三聯單給我.這是正確的嗎?

在2011.11.11.我接到警察局叫我去分局領1張通知單

告知我 接下來某日下午要到分局偵查隊 請問這是什麼情形?

目前證據都在我身上  有 1.當初求職的報紙 2.通聯記錄  

請大家給小弟意見

接下來我該準備什麼.或是這種案件後續處理方式等等

謝謝 

小王 100-11-13 01:58

小弟於 2011.10.22 

自由時報求職版 求職

工作內容是司機. 於是打電話過去給對方

對方要我提供提款卡給他.當為收款時用

在2011.10.24.小弟得知帳戶被詐騙集團當人頭帳戶使用

當下自己也主動馬上至警局備案作筆錄.警察也帶我至銀行調帳戶紀錄等等

在警局報案.筆錄都好之後.警察並沒有開報案三聯單給我

警察跟我說因為我疑是嫌疑犯.所以沒有開報案三聯單給我.這是正確的嗎?

在2011.11.11.我接到警察局叫我去分局領1張通知單

告知我 接下來某日下午要到分局偵查隊 請問這是什麼情形?

目前證據都在我身上  有 1.當初求職的報紙 2.通聯記錄  

請大家給小弟意見

接下來我該準備什麼.或是這種案件後續處理方式等等

謝謝 

 

 

 你的案子已經有其他人報案,你目前在該案中是犯罪嫌疑人,而非告訴人。

你最好將報紙及通聯紀錄保留好,如果有簽署勞動契約那會比較好。

先前有法院判決認為有報紙徵人,因此認定被告確實有被騙提款卡的事實。不過最近詐騙集團知道這個判決後,和幫助犯以相同手法處理的人多了,也許會有法院認為這是另一種脫罪的方法。最好還是對方被抓且承認是詐騙你的提款卡,這樣法院比較會相信你的說詞。

廖偉佑 100-11-12 22:38
律師你好 關於被繼承人的債務. 從很小我媽跟我父親有辦理離婚監護權歸我媽! 但現在問題來了,我爸當時有負債,我跟我姐不知情,而父親94年過世時 ,我們也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的動作,也沒有繼承任何的遺產! 現在目前有一間銀行向法院遞公文來催討,但我們已寄回異議書! 那接下來,銀行和法院會有什麼處理程序? 那我們該怎麼處理,及該準備哪些對我們有益的資料! 另外 我想再請問一下 之前我有一件傷害案件 對方需要理賠我五萬,但對方沒工作所以一直沒有強制執行~但大概是兩年前的事~我一直沒有時間每年這樣調對方的財產資料,聽說一開始如果沒有 法院會寄債權憑證,但是我也沒有收到,只收到當時的起訴書而已
蔡明哲 (阿哲) 100-11-12 22:38
你的情形,應該要向法院提債務人異議之訴,我不知道你是否已經提了,如果有,那就準備好等法院通知開庭。如果沒有,建議趕快備妥資料找律師討論吧。 另外的問題,你有無向對方提出民事訴訟求償?(不管是獨立的民事訴訟或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沒有的話,若是侵權行為,可能會有罹於2年時效的問題。
徐小姐 100-11-12 17:42

五月中旬時民視公司南下高雄拍攝即將推出的八點檔大戲父與子,
其中臨演業務由星元演藝經紀有限公司統包,
該公司除了自已處理外,此業務還另外發給了南部的經紀們承攬(我就是其中一位),
一開始的費用領取方式是於工作收工後當天現給,
直到了六月初,
該公司老板聲稱:我的現金不夠了,要回台北拿錢。
以導致各經紀開始 "先墊錢,後領款" 的現象發生,
此現象發生後,就沒有當天領現的模式了,
而且一直到民視公司都要回台北拍攝了,費用都還未結清,
六月底時該公司老板要求把尚未結清的出班明細表用電子郵件方式寄到公司,
表示大約一個月後匯款,
結果七月初先以 "演員等級不符,費用錯誤" 為由
(每日收工後該公司老板都會和劇組工作人員確認今天演員人數及演員等級然後簽單,有幾次簽單時演員等級降等與先前不符,卻未曾告知,還在台北說我亂報價)
並發生爭執,
之後再次整理明細後還特別在文件尾端註明 "若有需更動的地方請用紅字更改後回傳,謝謝" ,
都沒有收到回傳郵件,
事後該公司老板一直用自以為很正常、正當的理由推拖:
八月初:聲稱收到8/16的支票,到時會處理。
八月中:說下星期(月底)會直接南下處理。
八月底:說要直接以郵寄支票給我,掛完電話後我就馬上傳簡訊告知地址。
九月初:說還沒寄,這幾天會處理。
九月中:說和公司股東不愉快,股東不想開票,並聲稱有傳簡訊告知(調記錄後發現根本沒有),9/26那一週會直接轉現金給我。
9/26:打電話和該公司老板確認是否九月底前真的拿得到費用,該公司老板:對對對,沒錯。
九月底:詢問費用狀況,又辯稱 "我知道啊,因為我今天去請款是9/30的票啊" ,說需要2、3天時間轉現金才能匯款。
十月初:打電話都沒接,之後看到在Facebook發起踢爆活動後馬上打電話來說我毀謗他,不撤活動的話法院見。掛上電話後並傳了一封簡訊
妳不要得寸進尺,妳給我的報價單上面很多項目都跟執行與副導所簽的出班人數與等級不符,我已經沒跟妳計較了,延遲給妳通告費是妳之前的態度所造成,妳要不要消除妳所發佈的版面隨妳,不取消我明天馬上告妳毀訪,我今天不是一毛錢都沒有給,從一開始配合妳的錢都比任何人領的快,最後餘款十萬未結,妳毀謗我還想拿錢,這算盤妳想的未免太如意了吧。上法院見吧
十月底:又說下個月5、6號會匯款。
11/12,戶頭尚未有任何相關費用入帳。
↑END↑
由此狀況可見,該公司很明顯的就是惡意拖款了!
在發問此文章前,我也去過地方法院的法律咨詢,
律師給了我兩個建議:
一、直接到板橋地檢署控告詐欺,雖然不會成立,但地署會規勸盡早還錢,這是最快的方法。
二、到我居住的地方法院控告民事部分,並向法官說 "因債務履行地在這邊,所以我要在這邊提告" 就可以了。
目前我已經到板橋地檢署提告詐欺這部分了,但還是有幾點問題想請教律師們:
1.地方法院的人說我們並沒有約定在那一個地方法院執行,所以我要遷就被告
 我可以用"先前該公司老板說要郵寄支票給我卻沒收到"這一點主張債務履行地在我這邊嗎?
2.已經買好狀紙了,但卻不知道怎麼寫比較好。
 我決定請律師幫忙撰寫了,請大家推荐台南優良律師
3.我已經在板橋地檢署提告刑事的部分了
 是否可以同時提告民事的部分? 有人跟我說刑事完畢後才是民事的部分?
4.在九月底時,我有詢問該公司老板是否在月底時收得到費用,而他也口頭上非常明確的回答"是",這樣是否構成口頭契約?
 除了要求償還原本的債務外,是否還可以要求毀約賠償?
5.我的訴訟是小額訴訟(10萬元)
 那麼我還可以向地方法院申請訴訟救助嗎?
問題有點多真的不好意思......
在這段期間內,很多人一直三不五時的打電話、傳簡訊、發Email詢問:父與子的費用怎麼樣了?
甚至還有人說是經紀把錢吞了這種話,
已經嚴重造成我們的工作風評及工作形象與工作執行的困難,
星元經紀演藝有限公司他們把自已的信用當成屁,連帶的影響到承攬業務的經紀們信用也跟著受損(受損程度相當嚴重)
卻還是沒有半點誠意出來解決事情,一直推拖!
希望能有人幫幫我們,別再讓這種公司繼續下去了,這樣只會造成更多人受害!

蔡明哲 (阿哲) 100-11-14 00:02

 我盡量回答你的問題,如有遺漏,你再提醒一下: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刑事起訴後才能提,如果你擔心會不起訴,或擔心超過2年時效,建議你必須單獨提出民事訴訟,只是你必須先預繳裁判費,將來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現行實務上,除非你符合法扶會法律扶助的標準,否則對訴訟救助的標準很嚴格,很難通過,跟是否屬於小額訴訟不是很大關係。

如果被裁定移轉管轄至其他法院,你只能具狀抗告,希望移回你原來起訴的法院,有時候法院認定的不一定對,我曾經有案子開始被移轉管轄出去,經我抗告後,高院採用我的看法又移回來。但是仍須視你的案情而定。

蔡明哲 (阿哲) 100-11-14 00:09

 再補充一下:多數的契約都屬非要式,也就是口頭上約定亦可為契約的一部份,只是舉證上比較困難。

徐小姐 100-11-15 04:20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我盡量回答你的問題,如有遺漏,你再提醒一下: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恕刪)

 謝謝阿哲律師的回答:)

希望這件事情趕快圓滿解決

徐小姐 100-11-15 04:21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再補充一下:多數的契約都屬非要式,也就是口頭上約定亦可為契約的一部份,只是舉證上比 ... (恕刪)

謝謝您:)

 

 

陳冠佑 100-11-12 17:23
程有六個人物:老闆(男)、店長(女)、店員(女)、店員爸、店員媽、店員男朋友(提問人我);附加一提,老闆和店長是男女朋友,沒有實質上的關係。 問題一:我被告"搶奪"? 原因:店員在離職當天,老闆逼迫店員在離職當天簽下離職同意書,不然不讓我們回家,基於想要趕快回家,所以店員簽下去了!在離開店門後馬上又被老闆叫進去要蓋手印,想一想最後沒有蓋手印,而店員通知爸媽前來處理,爸媽進門後,店員爸從桌上拿起離職同意書查看,老闆要強過來,店員爸說等警察來再說,因為有拉扯,所以我上前勸阻,老闆並通知警方前來,店員爸把離職同意書交給經方,最後理論之後,離職同意書由警方交給店員爸,並由警察說解散並離開,並沒有做任何筆錄提告提告後說,離職同意書是放在櫃檯抽屜內,因為我有拉扯而告我,說我有協助搶奪。(證人:店長以口訴方式;店內有監視器,但老闆並沒有提供監視器內容當證據) 問題二:我被告"侵入資料重地"、"竊取商業機密(顧客資料)"? 原因:因為女朋友的關係,常常自由進出女朋友的店內,老闆也口頭上准許,但因為我在店內的吃飯處(店內的某一個隱密空間內,裡面還有給顧客上廁所的地方)自拍了一張照片,放在網路上!如今老闆翻臉告我"侵入資料重地"、"竊取客戶資料",其實會告這個是因為,店員離職後開了同性質店家,有發簡訊給客戶說,我們自己開店了!但重點是他根本就沒有在紙張上建立顧客資料表或是電腦建立顧客資料表單,因為在工作期間,很多客人都會撥打店員的手機手機內當然會有資料,這樣也算竊取商業機密嗎?他們的證據就是我在裡面自拍的照片...因為之前准許我進入,但如今卻說有告知我不能進去而告我,說那張自拍的照片是趁他們不在而闖入的...明明是吃飯的地方與客戶上廁所的地方,提告後就說是資料重地... (證人:店長以口訴方式;無監視器) 總結問題三:提告人與證人可以這樣口訴方式就告一堆人嗎?重點還連爸媽都一起告了!有都沒有證據,只有人證做口訴,但他們關係私密,檢察官會因為沒有實質(夫妻或血緣)的關係就採信嗎?我只是在裡面自拍,就算竊取商業機密的證據?店員在上班時,也沒簽署員工手則,規定哪裡可以去哪裡不能去的....都這樣告人了!一堆規定才出來...這樣我真的會被定罪嗎?
蔡明哲 (阿哲) 100-11-12 17:23
你雖然可能已經講得很詳細,但是問題答案實在很難回答,有時候實務上對證據力的認定寬嚴不一,我只能說,應該是不容易成罪。不過我還是建議找律師研究案情吧。
劉先生 100-11-12 11:18

各位律師好,

小弟工作的公司單位主管,他的老婆是壽險公司的業務主任

而單位有新進人員時,他老婆就會找機會約飯局,推銷她的保險產品

如果婉拒還會遭到主管和他老婆的緊迫盯人,一定要見面吃飯為止

新進人員也礙於身分關係不敢直接拒絕,在本單位幾乎每人都有過困擾

而且有參加保險的同仁,主管在工作上也會有特別待遇,沒參加的會受到一些刁難

公司高層有發現此現象,也和這位主管溝通過,但似乎沒有達到效果

因此想請教律師,這個案例有相關法律有可以約束其行為嗎?

感謝律師抽空解答

 你們還是先向公司持續反映,請公司處理相關事情。

如果公司的處理沒有效果,那你們可以試著向公司所在地政府的勞工局提出就業歧視申訴,這樣公司應會正視問題,而提出解決的方法。

Linne 100-11-12 08:47

請問:

好友因為老公外遇 四年前憤而離婚
當初是把孩子監護權留給前夫 也未申請財產分割

之後一直為了孩子 還住在一起
一年多前 故態復萌 氣而離家出走
他前夫把房子賣了 還把女方的東西清理回娘家
但留下家電以及家具
還以房子賣出高價為由 勸說朋友把戶籍遷出

之後 不但朋友連住處都沒有  也沒有拿到販賣房子的任何一毛錢補償
婚姻及同住期間 都一同繳交房貸 長達八年
甚至是她前夫的卡債

她一個弱女子 也三十多歲了 一直單身
請問 要如何申請 拿回他那八年所支付的房屋貸款呢??
房子是在孩子出生後才買的
而且她一直也都有工作
期間反而她前夫有幾個月是沒工作
能拿回該有的嗎? 謝謝 回覆諮詢
蔡明哲 (阿哲) 100-11-14 00:11

 簡單來說,如果你的朋友離婚時,財產比前夫少的話(法律上規定得有點複雜,很難在網路上詳述,請參閱民法第1030條之1以下之規定),建議趕快在5年內提出訴訟吧。

Linne 100-11-12 08:44
好友因為老公外遇 四年前憤而離婚
當初是把孩子監護權留給前夫 也未申請財產分割

之後一直為了孩子 還住在一起
一年多前 故態復萌 氣而離家出走
他前夫把房子賣了 還把女方的東西清理回娘家
但留下家電以及家具
還以房子賣出高價為由 勸說朋友把戶籍遷出

之後 不但朋友連住處都沒有  也沒有拿到販賣房子的任何一毛錢補償
婚姻及同住期間 都一同繳交房貸 長達八年
甚至是她前夫的卡債

她一個弱女子 也三十多歲了 一直單身

請問 要如何申請 拿回他那八年所支付的房屋貸款呢??
房子是在孩子出生後才買的
而且她一直也都有工作
期間反而她前夫有幾個月是沒工作
能拿回該有的嗎?   謝謝諮詢回覆
外地人 100-11-12 00:19

謝謝陳俊溢律師先生您的回覆,但我還有一些疑問,那做筆錄的效力和用途為何?老闆可以沒經過我的同意就去做筆錄嗎?(因為存證信函說我請求他去做筆錄,但事實是他自己去做的,他處理就好)等到事情變成如此可以叫我全賠嗎?那我是否就沒有任何的權益受損嗎?就可以扣押我的薪水嗎?那如果被他提告,而我又沒有錢請律師,我該如何做會比較好(因為在他的無預告下被他開除,我有一段時間沒工作,最近才剛找到工作,經濟有困難,怕會花很多錢在官司上,所以可以大概告訴我要花多少錢嗎?)再麻煩律師先生回答一下,謝謝

 你如果沒錢,建議你向你所在地的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扶助。

外地人 100-11-12 00:06

謝謝陳俊溢律師先生您的回覆,但我還有一些疑問,那做筆錄的效力和用途為何?老闆可以沒經過我的同意就去做筆錄嗎?(因為存證信函說我請求他去做筆錄,但事實是他自己去做的,他處理就好)等到事情變成如此可以叫我全賠嗎?那我是否就沒有任何的權益受損嗎?就可以扣押我的薪水嗎?那如果被他提告,而我又沒有錢請律師,我該如何做會比較好(因為在他的無預告下被他開除,我有一段時間沒工作,最近才剛找到工作,經濟有困難,怕會花很多錢在官司上,所以可以大概告訴我要花多少錢嗎?)再麻煩律師先生回答一下,謝謝

廖偉佑 100-11-11 23:55
律師你好 關於被繼承人的債務. 從很小我媽跟我父親有辦理離婚監護權歸我媽! 但現在問題來了,我爸當時有負債,我跟我姐不知情,而父親94年過世時 ,我們也沒有去辦理拋棄繼承的動作,也沒有繼承任何的遺產! 現在目前有一間銀行向法院遞公文來催討,但我們已寄回異議書! 那接下來,銀行和法院會有什麼處理程序? 那我們該怎麼處理,及該準備哪些對我們有益的資料! 另外 我想再請問一下 之前我有一件傷害案件 對方需要理賠我五萬,但對方沒工作所以一直沒有強制執行~但大概是兩年前的事~我一直沒有時間每年這樣調對方的財產資料,聽說一開始如果沒有 法院會寄債權憑證,但是我也沒有收到,只收到當時的起訴書而已
你們需要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你與你父親間沒有同居共財,所以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法1-3條第4項規定,你們可以主張限定繼承。法院會對妳們的主張進行審理,並判決確認你們是否得主張限定繼承。如果你們敗訴,那你們還是要承受你父親的債務的。 關於車禍侵權部分,你要提起訴訟確定後才能強制執行,如果事件發生超過兩年可能會有因時效完成而無法請求的問題。判決確定後,你需要提起強制執行,對方如果沒有財產可以執行,你可以向法院請求發給債權憑證。
黃先生 100-11-10 12:25

律師你好我家人由於今年5月份在工地上班不幸 發生意外墜落 ,傷者現在下半身癱瘓了,由於傷者的老闆也沒有想積極和解的意思,所以我們家屬決定向他們公司提出訴訟,由於這整件事是屬於工安我有去勞檢所問他們所調查的內容,勞檢所的內容是說公司未確實使勞工,使用防護措施才導致勞工再攀爬時,發生墜落意外。

因為傷者的公司沒有想和解的意思,所以我們要在刑事追訴期裡面對他們提出訴訟,但是我們不太曉得可以他們提出訴訟的內容有哪些。

我大概說明一下 :A為政府發包單位 (業主) B 為承攬商 C 為承攬商下包

傷者是在幫C工作領C的薪水因為他C的老闆沒有打算和解的意思 ,那我們能告A嗎?? 有哪一條法律能對A提出訴訟呢? 我們是打算A.B.C都會去告 但是不確定能否告到A能不能對他們提出訴訟!

如果可以的話我們能對他們提出什麼求償嗎?

 本案中雇主可能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規定應作為的義務,雇主不作為的行為可能會構成業務過失傷害罪。

關於職災補償部分,根據勞動基準法第62及63條規定,勞工可以向上承包商或發包的事業單位請求職災補償。

黃先生 100-11-10 16:05

 謝謝陳律師!! 我剛剛有去看了一下你說的勞基法第62.63條的內容!

所以我不能對A提出任何訴訟求償了嗎!?

那針對這件事的刑事不份我該要哪一條去提告B.C呢??

B.C在這件工安裡面只能對他們提告業務過失傷害罪而已嗎!?還是有其他的呢??

DaBo 100-11-10 11:18

律師您好:
我朋友在某家知名連鎖火鍋店工作,因疏失造成客人的燙傷,現在客人要對我朋友提告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如答辯書及判決處刑書所載:我朋友(以下簡稱A),A任職於某連鎖火鍋店的內場人員,該店以加盟之方式,以「鍋加鍋」對外營業,因正值開幕期間,人手不足,應雇主要求,暫時負責外場工作為期2個禮拜,實習外場僅2天的時間。當晚,因坐位已滿,B女等四位友人見有4人之座位,未經店員帶位,自行入座,並均點用一鍋一燒餐點。A本應注意堅持一人一座,不能擠桌,以免發生危險,且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果因桌面擁擠,空間不足,該份餐點遂翻落在B女生上,致B女受有左手,左右大腿之三度燙傷佔體表面積6%,事後A向雇主調閱當晚的監視錄影帶,但雇主卻告知錄影帶已被洗掉,導致A無當晚事發的證據。A雖受有「鍋加鍋」的完整訓練,但其所受訓練乃強調內場人員工作內容,外場僅受訓兩天,且於A實習時「鍋加鍋」的指導人員並未告知本人不能讓5人坐4人的座位;再者,A在外場教育訓練期間所學到的是,幫客人帶位應由櫃台負責,而A所負責的外場工作是上菜、收桌。
(所犯條文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承上述,我朋友收到傳票下禮拜要出庭(備註:先進行調解,完畢後再於法庭開庭),該怎麼處理?像類似案件能和解嗎?不和解的話,我朋友是不是會被抓去關?雇主把責任撇清,是不是因此就不用負責了,如要賠償,能否要求雇主連帶賠償
另外,被害人僅對我朋友提出刑事訴訟未附載民事,也沒有?雇主,是否雇主就能置身世外
麻煩律師解答,感激不盡!

DaBo 100-11-10 11:32
回覆 DaBo 的發言內容:因為校稿不完全,因此並未指明要何律師替我解答,若是有其它律師能回答..也拜託了..謝謝!!

 A可以主張帶位並非他的職掌,而是櫃檯的職掌,他並沒有應注意之義務,所以並不可歸責於他。

外地人 100-11-10 01:01
我從新竹到台中的汽車修理場工作,剛滿3個月(6月13日到9月15日)老闆就因我的工作表現不佳將我開除,等到領薪日(10月11日)老闆因發生於八月初的車禍事件將我的薪水扣押,朋友告訴我勞基法中有一條雇主不得因任何事項扣押員工的薪水,叫我去勞工局申訴,結果換來雇主的存證信函要告我民事求償6萬多元及背信罪,請問罪名會成立嗎?我要賠那麼多嗎?(車禍事件當時是聽從老闆的指示將車移至外面路邊讓要維修的車進去裡面,而我將車移至外面不知有超出白線,然後就被路上的車給撞了,然後做筆錄時老闆說他處理所以筆錄就不是我做,等到車禍肇事委員會判定老闆的責任為七成時老闆就叫我處理,但因筆錄不是我做的,警察說我無權看筆錄調解,害我也不知該如何處理)我對法律不懂,煩請哪位懂法律的大大提供給小弟一些建議

 你的行為不構成背信。不過對於他人的傷害及損害賠償部分,你有責任

外地人 100-11-10 22:48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的行為不構成背信。不過對於他人的傷害及損害賠償部分,你有責任

 

謝謝律師先生您的回覆,但我還有一些疑問,老闆可以沒經過我的同意就去做筆錄嗎?等到事情變成如此可以叫我全賠嗎?那我是否就沒有任何的權益受損嗎?就可以扣押我的薪水嗎?那如果被他提告,而我又沒有錢請律師,我該如何做會比較好(因為在他的無預告下被他開除,我有一段時間沒工作,最近才剛找到工作,經濟有困難,怕會花很多錢在官司上,所以可以大概告訴我要花多少錢嗎?)再麻煩律師先生回答一下,謝謝

 

kate 100-11-09 16:30
今天收到一封銀行的通知涵

我父親於95年過世.通知涵寫到--

***生前曾向**銀行辦理消費貸款.嗣因為依約繳款.**銀行業將債權移轉
本公司.茲檢附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供參考.併為債權讓與之通知.

有關上揭消費性商品貸款權.截至100年10月31日止.債權金額已達新台幣19**03元
經本公司向戶政機關查詢.***君業已身故.而台端係***君之法定繼承人.依法自應概括承受其債權債務.
今特通知.請於涵至三日內速與本公司承辦人員洽商還款事宜.若屆期仍未獲見覆
.本公司及依法向法院訴請還借款聲請強制執行.

以上為通知涵內容
想請問我父親過世時因他為殘障人士.無工作.也沒任何遺產.生前也早與我們分開住.所以我們並沒辦理任何繼承或拋棄繼承手續.是今天接到通知涵才知道父親尚有負債未還.
這樣的情況也需要負責清償嗎?

銀行是否有疏失呢?
為何95年我父親過世時未通知.直到100年的今天才通知呢?
而且我父親的初期貸款金額為6萬.為何變成19萬多.這是銀行惡意拖延嗎?

我能怎樣尋求協助解套呢??

請求法律專業替我解答...感激不盡!!
蔡明哲 (阿哲) 100-11-09 20:33

 可以提出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限定責任。白話來說,如果根本對繼承到任何財產,就不需對繼承債務負責。

吳明修 100-11-08 16:01
律師您好: 我女朋友已跟前夫離婚四年,與前夫在六年前生下一個女兒,女兒今年十一月滿六歲,輔養權歸屬於媽媽。 離婚當時有寫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上有寫前夫應於離婚後,每月匯足2萬元的輔養費給媽媽當小孩教育費,給到小孩受完教育為止。若有一次沒給足2萬元,則須一次給足20年的輔養費。 另外還有寫明婚姻期間女方幫男方刷的卡費六萬多,也應償還。 但前夫自離婚後,每個月都沒給足2萬元,有時給五千,有時給八千,有時就不給。 (男方目前已結婚,但男方工作是做粗工的,收入很不穩定,經常賺的少就不給了,而做粗工大多為領現,可能沒有固定薪資轉帳) 卡費也都沒有償還給女方。 因明年可能會跟女友結婚,到時也會收養她的小孩,因此想請教陳律師: 1.若想以協議書的內容去跟對方提告,請求對方每月給足2萬,否則就應一次給足20年的輔養費,但對方若沒有固定薪資收入、且名下也沒有財產的話,應該如何求償呢? 假設求償當時對方沒財產也沒固定收入能強制扣除,那未來是否可以隨時查對方財產且不需經過對方同意,一但發現有財產,就馬上再請求強制執行呢?(比如對方繼承遺產等) 或是對方再婚的老婆有婚後財產或固定薪資收入,是否也能強制執行呢? 另外,女方於離婚後2年內,雖然對方每月沒付足輔養費,但女方也沒寄存證信函給對方,直到第三年才開始寄存證信函,請問這樣有影嚮嗎? 是不是其實不用寄存證信函,未來也能提告呢? 2.關於小孩改姓的問題,目前小孩未滿七歲,若我們結婚,我要收養小孩小孩要跟我的姓,那有需要生父的同意嗎?因為我看民法的法條,是寫滿七歲的小孩要改姓,應父母雙方同意。但未滿七歲還要生父同意嗎? 若小孩改姓後,是否就不能再請求對方支付每月的輔養費了呢? 那若讓小孩改從母親的姓,還需要生父同意嗎?或小孩也要同意才能改母親的姓呢? 麻煩陳律師解答了,感激不盡!!
沒有寄存證信函還是可以請求的,不過如果對方沒有財產,你們訴訟贏了也不見得能夠拿到錢。 關於小孩改姓的問題,如果要改你的姓,那可能是要進行收養的動作,收養之後你對小孩有扶養義務,原生父母對小孩的扶養義務則會暫時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