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447號刑事判決要旨(刑事訴訟法第205條之2 強制採尿之證據容許性)
查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之強制採取尿液權力,除屬於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之應受尿液採驗人,經合法通知而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到場而拒絕採驗者,應報請檢察官許可外,對於經合法拘提或逮捕到案之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因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祇須於有相當理由認為得作為犯罪之證據時,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之規定,本得違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之意思,強制採尿。此乃不須令狀或許可,即得干預其身體之立法特例,係針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頑強地繼續拒絕任意提供尿液之替代方法,俾滿足偵查階段之及時蒐證需求,使證據能有效取得,國家刑罰權得以實現。此之強制採取尿液,其屬侵入身體而作穿刺性或侵入性之身體採證者,因攸關人身不受侵害基本權之保障,學說上固有仍須取得令狀而排除在本條授權之外之主張,惟如屬一般強迫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自然解尿之方式採尿取證,例如警察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喝水、喝茶或走動等以促其尿意產生,待其自然排泄之後再予扣押者,則以合乎刑事訴訟法有關告知緘默權之程序即可,依法並無事先取得令狀或許可之必要。至於有無相當理由之判斷,則應就犯罪嫌疑之存在及使用該證據對待證事實是否具有重要性、且有保全取得之必要性等情狀,予以綜合權衡。卷查本件上訴人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因未到案執行,經台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於民國一0二年二月二十四日為警緝獲,自屬依法受逮捕之受刑人。上訴人於應警詢時,拒絕接受採尿。稽之案內資料,本件警詢筆錄載明上訴人已受告知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程序權,鑒於施用毒品者恆具成癮性,則以上訴人有多次施用毒品之前科紀錄,本已有相當理由相信上訴人仍有繼續再犯施用毒品之犯行,且由於毒品存在體內之時間相當有限,尿液又是施用毒品情事之證據,如未及時採取,證據即有滅失之虞。從而原判決綜合承辦警察黃○琛之證詞,及案內相關證據資料,憑以判斷司法警察之強制採尿(非侵入性),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二規定之要件,已記明認定之理由,要無判決理由欠備之違法情形,尤無應事先取得檢察官許可之可言。

我今年十月十八日被逮捕歸案 好笑的我居然自己卻不知道自己是通緝犯 心裡非常難過 突然感到納悶錯愕直到開庭 我才知道是自己的朋友所陷害 我早已離開他加快一年了時間上我根本就沒有再往來 不過事情在那年的月初我自己到台中我男友打電話告知我說我朋友帶很像警察的來找我之後就不在了 萬萬沒想到我心裡對這朋友的感恩自己在開庭前自己開始懷疑起來了 但萬料想不到是最親的人傷我真的太深送我兩件案件 我連作都沒有去做的毒品及竊盜之事 分別是103年6月17日士檢治緝第870號偵字第2793號竊盜 和北檢治偵夜緝第2493毒品 這兩張通緝歸案證明 屢屢傳喚我的死刑 為何他說了就算 明明我沒做的事 為何要使我天天傷心痛苦天天崩潰以淚洗面 我殘障手冊中度是不夠嗎我重大傷病一直讓我心裡難過又發病 11月10日我想去死了 怎樣死才會完整?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具狀向法院求情,請求相關減輕之適用,如自首或供出上手因而查獲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被起訴的犯案內容有兩次
犯案內容是:我的A朋友打電話給我,問我身邊有沒有買3級毒品的人,我說有!
於是我幫他聯絡我的B朋友! 我把B叫來我家附近, 由A和B自行交易毒品!(因為A跟B也認識,只是A把B的電話刪掉了,所以才問我)
而第二次也是相同情形,但是第二次我跟著B去找A!因為我本身也要像B購買毒品!剛好B先來找我,我就跟著B去找A
然後在地方法院的時候 法官是判幫助販賣 有期徒刑1年10個月!
但是我想要判緩刑,畢竟我跟本也沒有販賣毒品!東西也都沒有經過我手!而且我也沒有前科!我覺得為什麼法官不能給我一次機會?
於是我就上訴!上訴到了高等法院,前面兩次開準備程序庭的時候!法官就跟我說:我這個應該是共同販賣跟牙保罪! 我聽到真的很傻眼! 因為共同販賣不就罪更重了嗎
11月就要開審理庭了! 我要在審理庭之前就把上訴撤掉嗎?因為我怕審理完我的罪會更重!還是要繼續打下去? 我很好奇為什麼東西沒經過我手 , 我也根本沒拿到任何一毛錢! 為什麼法官會說我這可能是共同販賣跟牙保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開庭前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全案證據內容,並撰寫答辯狀為您辯護之。再就幫助販賣與共同販賣之間差異、構成要件加以分析釐清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施用三級毒品部分,您僅要繳交罰金及上講習課程;另傳您擔任證人為指任作證轉讓毒品與您之人,除非您另有涉犯其他毒品犯罪,如販賣轉讓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您若被起訴,您可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卷證資料,再進行相關答辯,若逾期未開庭,可先致電該股書記官表達忘記庭期,詢問下次庭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請問是要寫狀紙的意思嗎?這樣有機會向法官求情嗎
駁回庭也已經開完了 他說等宣判庭就知道結果了不知道接下來宣判庭是否能在上訴?
不能上訴就只能乖乖照判決這樣走了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在請求就沒有機會了,您進入勒戒所內後可好好表現,增加積分,約35至45天即可結束勒戒;又若您可躲三年,即可不用執行觀察勒戒。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今年10月14號突然有刑事組和海岸巡防的來我家 ?只是叫我去當證人
不過上面只寫 涉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案件
然後我說我剛睡醒 等一下吃完飯在過去警察局
然後我吃完飯喝了兩瓶小罐的保利達在去警察局
到了警察局是叫我去指認說藥頭有沒有再賣K仔
然後叫我聽今年6月多的監聽
我有承認他有再賣 也像藥頭買過一次不過是在六月底
然後問我這幾天有沒有再用毒品 我說沒有
後來就叫我去驗尿 驗完直接帶我去地檢署
檢察官問我 你有沒有像他買過K 我承認說有 在六月多的時候
不過 10月13號的晚上我有吸食安仔
他驗尿驗K仔 會不會驗到安仔?
他只會驗K 還是全部都驗
驗尿驗安仔出來呈現陽性我該怎麼辦
我該說我驗尿前我有吃感冒藥嗎?
還是要怎麼說?
我沒有犯罪紀錄 和前科 不想讓家人擔心 已成年
我不想要被抓去觀察勒戒
拜託救救我 求律師們幫我一下
補充 : 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一二級毒品,驗尿將呈陽性反應,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您朋友詢問案號股別,具狀向該股檢察官說明哪一隻為您的手機,與該案無關,請求返還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販賣毒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之犯罪,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是否構成販賣,需視相關證人對您之指述,及有無其他證加以配合。若您為單純請人代購毒品施用,則您似應不構成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可是他是被臨檢到 , 隔天就被移送開庭了, 怎麼會有時間備妥診斷證明書及相關病例資料呢?
1. 如果是這樣子 , 會給他時間去備齊嗎?
2. 假如有備齊 , 就是判院內治療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前,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驗頭髮的話,六個月內有施用毒品,都會被驗出來,若被驗出有施用毒品之情形,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專業的律師你們好,我在這邊有一些妨礙名譽的疑問想要問問:
以前因為心情低落及誤交損友,進而接觸毒品,某次臨檢時被抓到,所以被判勒戒,結束勒戒後(高雄勒戒所執行)也過了很長的一段時間才找到工作,所以當初的勒戒費用沒有去執行繳款動作,一直到今年五月份收到高雄法院的繳款通知(該文表示要轉交彰化那邊辦理,當下有立即跟高雄的行政人員聯繫,並且跟我說把款項匯給她就好,她會再跟彰化市的方面聯繫)因為當時以有正常且穩定的工作,而且也不想讓公司同仁知道我有過毒品案件,所以在5/31時有去進行繳款動作,沒想到在八月份收到強制扣款的文(彰化發的),且當時因我我教招,等我回來時已經接近月底發薪日,還沒回神就已經扣款了,之後聯絡完,高雄方面坦誠作業疏失導致二次扣款,雖然後續有將多扣的金額退回,但是原本不想讓公司知道的事情變成知道了!雖然沒有在公開場合聽到什麼話,但是看我的眼神不再這麼簡單,讓我心理壓力倍增

律師您好..
當時在警局做筆錄只做完三個人之後(實際上有八個)..
因為檢察官在催..所以警方跟我朋友說簡單處理就好..
就把我朋友移送地檢了..羈押了快兩個月..上個星期到地檢開庭..
檢察官卻跟我朋友說還有另外五個人的事(我朋友是這天才知道還有五個人)..
如果要交保也可以..但這五個人就會變成另一條販賣罪..
今天開了延押庭確定要延押..我真的看不懂這到底是什麼狀況..
朋友做錯事接受法律制裁是應該的..
但警方跟檢方的做法會不會太扯..
詢問檢方之後就以一句程序問題帶過..這是在欺負不懂法律的老百姓嗎?
那這兩個月是在羈押什麼..延押庭也開了..也不見有警方去把剩餘的筆錄做完
我們家屬真得很火大..但又不知道該這麼做
請律師幫幫忙告訴我們該這麼處理好嗎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證人可證明當其他未成年人施用您的三級毒品時,您為昏睡不知情之狀況,可提出加以說明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又若涉及未成年人可能會有加重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收到觀察勒戒裁定,可於五日內提出抗告,但抗告不停止執行,且抗告成功機率微乎其微,您應於收到觀察勒戒裁定前,委任律師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收到裁定,就沒有機會了,建議您早點進去勒戒所,早點出來,表現優異,家人多去看,快的話36天左右,慢的話45天左右就可以出來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於警局之陳述,您應無具結,可於檢訊時翻供,說為您自己購買,當時您朋友正在睡覺,根本不知道發生甚麼事,避免您朋友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藥事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很可能會被認定是共犯,販賣毒品是屬重罪,應盡早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說明您僅為打工,無認知為犯罪行為,亦與對方無任何關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法院已將小孩之監護權交由奶奶行使,叔叔或媽媽想再取回監護權,軍需提起訴訟請求監護權改定,惟法院亦須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必須由奶奶行使監護權有明顯對孩子不利之情形,而由母親或叔叔行使較為有利,方會變更監護權,又若小孩習慣奶奶的照顧模式及環境,除非有明顯不利之情形,亦不會貿然變動小孩之成長環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想請問一下!! 因前陣子有吸食安非他命與K它命的習慣!!
開了一張搜索票與拘票 上面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與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警察在我房間搜到二級安非它命純質淨重36公克左右三級毒品21公克左右與三級毒品FM2純質淨重0.7公克左右!!與兩台電子枰秤!
今天去開了第一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通知的!告訴了我的檢驗報告!!
並告訴了我以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1條第4項起訴!!
回家用了電腦查才知道罪名是5年以下6個月以上!!
想請問一下!!因為我那時的確是購買回來自己吸食用的!只是一次量拿多了點起來!! 我也沒有任何販賣給他人的罪證!! 當天被抓還飭回!! 請問這一條吸食而持有是否觀察勒戒完就沒事了呢?還是要面對那麼重的罪刑? 麻煩告訴我一下!! 謝謝!!

您好,
實務上有兩種論法
(一)是認為施用與持有超過純質淨重罪是不同犯意分論併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449號
(二)是認為施用的輕度行為為持有超過純質淨重的重度行為吸收,
從一重論以持有超過純質淨重。
請參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訴字第216號
查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條第2 項第2 款 所稱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被告竟持有純質淨重逾20公 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條第4 項之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逾量第二級 毒品,並從中抽取部分施用,其施用之輕度行為應為持有逾 量毒品之重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 第2259號判決有關重行為吸收輕行為意旨參照)。又被告有 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案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 頁以下),其受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五、至公訴意旨雖於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謂「其持有第二級 毒品之行為,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所吸收,不另論罪」 ,惟於98年5 月20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修正後,已將 持有毒品行為依數量多寡分別處罰,顯見立法者有意以持有 毒品數量,作為評價持有毒品行為不法內涵高低之標準,而 據此修訂持有毒品罪之法定刑,俾使有所區隔,是行為人持 有毒品數量達法定標準以上者,自相較於僅持有少量毒品之 不法內涵高、法定刑亦隨之顯著提升,縱令行為人係為供個 人施用而一次持有,然該行為不法內涵已非原本施用毒品行 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以往之見解,置刑度輕重於不顧, 而應本諸行為不法內涵高低行為判斷標準,改認持有逾量毒 品行為之重度行為吸收施用毒品之輕度行為,方屬妥適(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15號參 照)。是本件被告林彥佑收受逾量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而持有之行為雖於「吸收犯」理論下之「低度行為」,而 嗣後之施用行為雖屬「高度行為」,但因被告林彥佑持有甲 基安非他命數量已超過法定標準以上,立法者為此乃特別修 訂持有逾量第二級毒品罪之法定刑,顯見其不法內涵已升高 ,即非原本施用毒品行為所得涵蓋,自不得拘泥於以往施用 行為吸收持有行為之既定見解,而應改認施用毒品之輕型為 當為持有超過法定數量毒品之重行為所吸收,附此敘明。
二可能對你比較有利(因為論一罪而已)

我之前有一個乾爸他開了一間暗房
找客人與小姐性交易
我有一個朋友剛好說他缺錢,我問他要不要來我這上班(他滿18),後來開始上班某一天我在外面他打給我 說要帶他妹妹一起上班 當時我問他你確定嗎?他堅持之後我答應他 。
後來被抓之後做筆錄的時候我說我是帶小姐的,我當時也不知道他妹妹未成年。
開庭的時候法官說我媒介而且我有拿經濟費。
後來驗我尿 驗到k 可是我說我沒吸毒
法官又在驗一次。
我不知道結果會是如何
可是感覺他好像要定我罪很重,我該怎麼辦
我會怎麼樣?
當時介紹那時我16歲而已
但驗尿驗到k那時我已經19歲
會驗到可能是因為身邊有人在用我長期過量吸到而且又悶住。
但我不敢跟法官說,我怕他會問我是誰然後要抓他們,我真的很煩很猶豫到底該怎麼辦。
法官媒介這案不判就是要跟驗尿一起
所以上次開第二庭又在驗一次,結果是如何我不知道
可是我真的沒有吸毒
我會怎麼樣?要怎麼辦....





您好
基本上會監聽
大部分都是已經掌握相當證據
而且正常人不會講暗語的
所以不承認恐怕會重判
而且比對前後文意思也大概能知道在說什麼
所以不建議一概否認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我在某間酒店上班,我有用安的習慣,也有買安的管道,有一個網友說她也想用安,但沒有管道,她說她用K跟我換,我想說吃吃看,就說好,我就帶安到跟她約的時間地點碰面,換完剛走約一百公尺,就被警察抓了,說我販賣毒品,我是交換耶,有沒有搞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雙方均有可能被認定是販賣,若要主張轉讓的話,基本上要雙方沒有對價關係,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
朋友在被起訴販賣二級毒品有三個人指證她,交易次數32次每次金額都在500至1000元不等,(請問是數罪一罰還是一罪一罰呢?) 警方開搜索票到朋友家裡時,是朋友自己把毒品主動拿出來交給警方的(安非他命12g.吸食器.分裝袋等...) 之後去警局做筆錄時,朋友也全部都認罪了,只差上手還未抓到,請問律師這樣大概會判多少年呢? 朋友從頭到尾都很配合警方辦案,
請問這樣是否能減刑呢 ? 朋友現以 被告身分 被羈押在看守所但沒有被禁見,可是到現在都已經快兩個月了,朋友都已經認罪了,為什麼遲遲還不開庭呢?有可能延押嗎? 有交保的機會嗎? 何時請律師對朋友的案件會比較有幫助呢? (朋友還有一條 吸食罪 判了三個月,有收到執字的傳票日期是9/11,原本打算要繳易科罰金了,可是朋友在8/19那天就被抓走了,所以就沒有去繳了,8/19那天也有驗尿,所以又多了一條 吸食罪,請問律師 這兩條 吸食罪 會跟 販賣罪 合併在一起嗎?)

律師您好...
朋友在被起訴販賣二級毒品有三個人指證她,交易次數32次每次金額都在500至1000元不等, (請問是數罪一罰還是一罪一罰呢?) 警方開搜索票到朋友家裡時,是朋友自己把毒品主動拿出來交給警方的, (安非他命12g.吸食器.分裝袋等...) 之後去警局做筆錄時,朋友也全部都認罪了,只差上手還未抓到,
請問律師這樣大概會判多少年呢? 朋友從頭到尾都很配合警方辦案,
請問這樣是否能減刑呢 ? 朋友現以 被告身分 被羈押在看守所但沒有被禁見,
可是到現在都已經快兩個月了,朋友都已經認罪了,為什麼遲遲還不開庭呢?
有可能延押嗎? 有交保的機會嗎? 何時請律師對朋友的案件會比較有幫助呢?
(朋友還有一條 吸食罪 判了三個月,有收到執字的傳票日期是9/11,
原本打算要繳易科罰金了,可是朋友在8/19那天就被抓走了,所以就沒有去繳了,
8/19那天也有驗尿,所以又多了一條 吸食罪,請問律師 這兩條 吸食罪 會跟 販賣罪 合併在一起嗎?)

我朋友因販賣二級毒品(第一次賣就被抓到了有承認初犯所以有減刑 被判2年4個月因為還有一條是供出上游可以減刑但是我朋友第一時間並沒有馬上供出)昨天三審被駁回~官司已經纏訟了快三年了,再駁回前的兩個月才剛開完偵查庭(以證人身份供出小明上游,因為事發第一時間怕被報復,拖到前兩個月真的沒有辦法了才硬著頭皮去供出上游)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
1.如果小明(上游)承認了當初毒品是他拿給我的朋友並且承認是上游 這樣我朋友是否符合供出上游之減刑規定?
2.現階段三審被駁回了..如果在這之後小明(上游)已經坦承當初拿毒品給我朋友並且是我朋友的上游(符合供出上游減刑之規定) 那這樣有辦法再上訴嗎? 非常上訴?還是申請再審?
3.如果我朋友已經去服刑當中 法院已經判刑小明為我朋友的上游 這樣我朋友會再減刑嗎?
拜託各位大律師 感恩 感恩 萬分感謝.................阿密陀佛...

我朋友因販賣二級毒品(第一次賣就被抓到了有承認初犯所以有減刑 被判2年4個月因為還有一條是供出上游可以減刑但是我朋友第一時間並沒有馬上供出)昨天三審被駁回~官司已經纏訟了快三年了,再駁回前的兩個月才剛開完偵查庭(以證人身份供出小明上游,因為事發第一時間怕被報復,拖到前兩個月真的沒有辦法了才硬著頭皮去供出上游)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
1.如果小明(上游)承認了當初毒品是他拿給我的朋友並且承認是上游 這樣我朋友是否符合供出上游之減刑規定?
2.現階段三審被駁回了..如果在這之後小明(上游)已經坦承當初拿毒品給我朋友並且是我朋友的上游(符合供出上游減刑之規定) 那這樣有辦法再上訴嗎? 非常上訴?還是申請再審?
3.如果我朋友已經去服刑當中 法院已經判刑小明為我朋友的上游 這樣我朋友會再減刑嗎?
拜託各位大律師 感恩 感恩 萬分感謝.................阿密陀佛...


勝負難料,有的爭。
以前偵辦的案件,范氏映紅說不知道那個是什麼東西。僅供參考。柳律師的戰鬥力很強。我承認。
【裁判字號】 100,重訴,9 【裁判日期】 1010817 【裁判案由】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訴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榮明 范氏映紅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9年度偵字第1489號、第5625號、第66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許榮明、范氏映紅均無罪。 理 由 一、被告許榮明、范氏映紅與許朝富、施彥澤(許朝富、施彥澤 分別經本院以99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判處有期徒刑7 年2 月、 8 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500 號撤銷原判決,分別改判5 年6 月、8 年,再經最高法院以 100 年度台上字第7061號駁回上訴而確定)、陳柏魁(另行 通緝中)與綽號「阿水」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均不詳之成年 男子等6 人,明知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政府公告列為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 、製造,渠等6 人竟共同基於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犯意聯絡,於民國99年1 月起,由陳柏魁提供資金及假麻 黃鹼製造第二級毒品之原料,「阿水」受陳柏魁委託在高屏 地區代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毒品所需原料及器具,運至彰化 縣和美地區「新世紀綜合娛樂廣場」交予陳柏魁、許朝富、 許榮民及施彥澤,再由渠等轉運至施彥澤租賃處所,設置為 製毒工廠並著手製造毒品。於99年1 月8 日,施彥澤即以每 月新臺幣(下同)1 萬元之代價承租位於臺中縣龍井鄉○○ 村○○路89巷9 號之透天厝做為製造毒品工廠,於99年1 月 18日,「阿水」將陳柏魁要求代購製造甲基安非他命所需之 「氫氧化鈉」、「二甲苯」等化學原料,運至彰化縣和美地 區「新世紀綜合娛樂廣場」交予陳柏魁、許朝富、許榮明及 施彥澤,渠等即轉運至施彥澤上開租賃之臺中縣龍井鄉○○ 村○○路89巷9 號之透天厝內,並進行試驗製造毒品。於99 年1 月29日至31日,「阿水」連續3 日自高屏地區代購製造 安毒所需原料即器具至「新世紀綜合育樂廣場」交予陳柏魁 等人,渠等再運至於99年2 月1 日,以施彥澤名義租賃之彰 化縣鹿港鎮○○路32號鐵皮工廠,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 命。在99年2 月5 日下午3 時許,施彥澤進入上開鹿西路製 毒工廠後,載運一桶甲基安非他命溶液至彰化縣鹿港鎮○○ 街66巷27號旁空地轉交許朝富,許朝富再載至范氏映紅位於 臺中縣龍井鄉○○村○○路252 巷38號住處附近交予范氏映 紅帶回住處進行結晶。99年2 月6 日陳柏魁電話告知許榮明 談及「二甲苯」已用完。嗣於99年2 月7 日下午3 時30分許 ,在彰化縣鹿港鎮○○街66巷27號旁空地,為法務部調查局 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會同彰化縣調查站、台中市調查站、 雲林縣調查站、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 港分局、海巡署彰化機動查緝隊、海巡署岸巡52大隊、岸巡 41大隊、彰化縣政府警察局鹿港分局共組之專案小組,持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拘票,待施彥澤將甲基 安非他命溶液交付予許朝富時,當場拘提許朝富,在許朝富 所駕駛之車牌號碼8H-8262 號自用小客車內扣得施彥澤所交 付之淨重25700 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溶液(純質淨重886.65 公克),施彥澤則趁隙逃逸。當日下午4 時30分許,經臺灣 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對彰化縣鹿港鎮○○路32號 之鐵皮工廠逕行搜索,並扣得假麻黃鹼溶液淨重32,400公克 (純質淨重32 4公克)、甲基安非他命結晶成品淨重120 公 克(純質淨重55. 69公克),甲基安非他命溶液淨重485,02 0 公克(純質淨重9437.75 公克)及分液漏斗、量杯、風扇 、磅秤以及反應燒瓶、冷凝管、水迴流管線、陶瓷漏斗、酸 鹼試紙、水桶、攪拌磁石、省水馬達、濾紙、二甲苯、氫氧 化鈉、鹽酸、紅磷、紅磷空罐、碘、電磁爐、唧筒、紅色塑 膠桶等以紅磷法製造甲基安非他命之器具、化學藥品及工廠 租賃契約,另在范氏映紅位於臺中縣龍井鄉○○村○○路25 2 巷38號實施逕行搜索及拘提,扣得99年2 月5 日許朝富所 交付裝有甲基安非他命溶液20公斤塑膠空桶1 個、甲苯空桶 、塑膠量杯、濾網、電磁爐及結晶塑膠盒5 個。因認被告2 人均涉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2 項之製造第二級毒品 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 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 ,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 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 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且認定犯罪事 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 ,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 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 ,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 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 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 號判例意旨參照)。再者,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仍 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 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 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 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參照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 判例意旨)。 三、次按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據以確定具體的刑罰權之基礎,自 須經嚴格之證明,故其所憑之證據不僅應具有證據能力,且 須經合法之調查程序,否則即不得作為有罪認定之依據。倘 法院審理之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而為無罪之諭知 ,即無前揭第154 條第2 項所謂「應依證據認定」之犯罪事 實之存在。因此,同法第307 條前段規定,無罪之判決書只 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其理由之論敘,僅須與卷存證據資料 相符,且與經驗法則、論理法則無違即可,所使用之證據亦 不以具有證據能力者為限,即使不具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 亦非不得資為彈劾證據使用。故無罪之判決書,就傳聞證據 是否例外具有證據能力,本無須於理由內論敘說明(最高法 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298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院就本案審 理結果,認為被告2 人犯罪不能證明(理由詳如後述),爰 不贅論卷內各項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先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認被告2 人涉有前揭罪嫌,係以:(一)被告范氏映紅 於偵查中、另案審理中(99年度重訴字第20號)之供述及證 述;(二)證人施彥澤於偵查中之供述及證述;(三)被告許朝富於 偵查中、另案審理中(99年度重訴字第20號)之供述及證述 ;(四)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五)證人即承 辦調查員陳逸銘於偵查中之證述、通訊監察譯文、現場蒐證 照片、許朝富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行動蒐證作業報告 表各1 份;(六)扣案物品等證據資料,為其主要論斷之依據。 訊據被告2 人堅決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被告許朝富 辯稱:我當時去那邊,是要找林老師,要去應徵司機,我是 要去找工作的,我去那裡只有短短個把月而已,我只認識許 朝富而已,我認識他也只有個把月時間而已,施彥澤、陳柏 魁也都是在廟那裡認識的,我根本不知道他們有製作毒品等 語;被告范氏映紅則辯稱:我不知道那是什麼東西。那是許 朝富拿一箱保鮮盒,說這些東西要給我,我就拿來裝水果, 可能有碰觸到毒品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范氏映紅於99年2 月4 日某時許(公訴意旨雖記載為99 年2 月5 日,但應係99年2 月4 日,見卷附許朝富等違反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99年度偵字第1489 號偵查卷第79頁反面),在其位於臺中縣龍井鄉○○村○○ 路252 巷38號住處附近,收受證人許朝富所交付1 桶內裝有 液體之桶子之事實,除為被告范氏映紅所不否認外(見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分偵字第0990012677號警卷第 9 頁、99年度偵字第4633號偵查卷第64、65頁、本院99年度 重訴字第20號刑事卷宗第32 頁 及反面、本院卷第156 頁反 面),並經證人許朝富分別於調查、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 明確(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分偵字第099001 2677號警卷第2 頁反面、4 頁第5 頁反面、6 、124頁、99 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47 、48 頁、99年度偵字第4633 號偵查卷第66頁、本院99年度重訴字第20號刑事卷宗第35頁 及反面、本院卷第104 頁反面、105 、108 頁),復有現場 蒐證照片8 幀附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87 頁);嗣法務部調查局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下稱調查局南 部機動站)於99年2 月7 日16時許,會同彰化縣政府警察局 鹿港分局等單位共組之專案小組,在被告范氏映紅位於臺中 縣龍井鄉○○村○○路252 巷38號之住處實施逕行搜索,當 場扣得案外人許朝富所交付之空桶2 桶、吸引管1 支、塑膠 量杯2 個、鐵盒2 個、塑膠保鮮盒5 個、電磁爐2 個、濾網 1 個,以及被告范氏映紅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 話1 支之事實,則有搜索扣押筆錄影本、扣押物品目錄表影 本各1 份、照片影本8 幀在卷可憑(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 港分局高市警分偵字第0990012677號警卷第33頁反面、34頁 及反面),且有上開物品扣案可稽;又上開空桶1 桶、吸引 管1 支、塑膠量杯2 個、鐵盒2 個、塑膠保鮮盒5 個、電磁 爐2 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均發現有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等情,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9年5 月19 日調科壹字第099001 98830號鑑定書1 份在卷可證(見99年 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206 至214 頁);是上揭事實,均 足堪認定。 (二)惟厥應進一步審究者,即被告2 人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製造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經查: 1.被告許榮明部分: (1)公訴意旨固認依證人即承辦調查員陳逸銘於偵查中之證述, 可證明被告許榮明就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 為分擔之事實,惟觀諸證人陳逸銘歷次於偵查中(共有4 次 偵訊)所證述之內容,其僅於99年5 月17日偵查中證稱:「 (施彥澤的上游是否還有陳柏魁、許榮明在逃?)對」等語 (見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189 頁),除此之外,並 未有其他證述被告許榮明涉犯前揭公訴意旨所指製造第二級 毒品之相關內容,故是否能單憑證人陳逸銘前揭於偵查中所 為證述,即率予認定被告許榮明確有涉犯本案製造第二級毒 品之犯行,自非無疑。況且,證人陳逸銘曾於該日前之99年 5 月4 日,以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站之名義發函向臺灣屏 東地方法院檢察署表示:「另陳柏魁及許榮明2 人因無直接 證據證明渠等2 人參與本案,本站將另案偵查」等情,除為 證人陳逸銘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外(見本院卷第110 頁反 面),並有法務部調查局南部機動站99年5 月4 日調南機緝 字第09976015770 號函1 份附卷可稽(見99年度偵字第1489 號偵查卷第154 、155 頁),可見證人陳逸銘就被告許榮明 是否確有參與本案,在相距不到2 個星期之時間即有前後不 一之認定,則證人陳逸銘前揭於其後之偵查中所為不利被告 許榮明之證述,是否與事實相符,自屬有疑。 (2)再者,依卷內所附之蒐證照片所示(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 港分局高市警分偵字第0990012677號警卷第42頁反面、43頁 、46頁反面、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81、82、85、23 0 、231 、234 頁、99年度偵字第4633號偵查卷第25、26頁 ;照片多有重覆),固可認定被告許榮明與案外人陳柏魁、 施彥澤、綽號「阿水」之人有所接觸,惟被告許榮明與上開 人等碰面所為何事,顯然並無法單純以上開照片所顯現之內 容加以認定;參以證人陳逸銘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問 :你99年1 月29日你有去和美跟監許榮明?)有;(問:當 天你看過何情形?)我們依據通訊監察知道許榮明跟綽號阿 水的男子碰面,我們到現場蒐證,有蒐證照片。我們只看到 阿水從釣蝦場走出來,許榮明隔幾分鐘走出來,提著黑色塑 膠袋放在他後車廂裡面;(問:可否確定黑色塑膠袋裡面裝 何物?)不可以;(問:你有無在五路財神廟看過許榮明在 那裡出入?)有;(問:看到的情形為何?)當時我們有看 到許榮明、許朝富、陳柏魁在廟外面交談,有移動他們後車 廂,他們有搬運桶子、鐵鍋;(問你能否確定搬那些東西到 哪裡?)沒有辦法確定」等語(見本院卷第109 頁反面、11 0 頁),足見依證人陳逸銘前揭所證,亦無法認定被告許榮 明前揭行為及舉動與公訴意旨所指述之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 行有涉,故上開蒐證照片亦難採為不利被告許榮明認定之依 據。 (3)又依卷內所附許朝富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行動蒐證作 業報告表記載之內容所示(見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 75至80頁),該告報告表顯係針對本案個案所為之記載,非 屬公務員於通常業務過程中不間斷之例行性記載,則在被告 及其等辯護人爭執證據能力之情況下(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 ),已無證據能力可言,自不得執此為對被告許朝富不利之 認定。況且,觀諸前揭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所記載之內容, 就被告許榮明部分亦僅係記載其與何人有所接觸或當時有何 行為及舉動,並無任何被告許榮明有參與或牽涉製造第二級 毒品犯行之記載,亦難以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作為認定被告 許榮明確有涉犯本件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之依據,亦不待言。 (4)另固有公訴意旨所指之通訊監察譯文附卷可考(見99年度偵 字第1489號第22 0至229 頁),惟依起訴書之內容,公訴意 旨並未明確指出何部分之通訊監察譯文能證明被告許榮明確 有為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則此通訊監察譯文是否足 資作為認定被告許榮明確有公訴意旨所指製造第二級毒品犯 行之證據,已非無疑。而觀諸該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其中 與公訴意旨所指和本案犯行有關之通聯應為案外人陳柏魁與 被告許榮明於99年2 月6 日23時24分53秒之通聯(見99年度 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227 頁),而該次通聯內容依譯文者 之解釋,其中該通通聯對話所提及要買「可樂」等語中之「 可樂」應係意指「二甲苯」,此亦為證人陳逸銘於本院審理 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12 頁反面),惟依該次通聯其後 之通話內容,係有提及「販賣機壞了」、「去便利商店買」 、「大家口渴的要死」等語,顯然當時並非無確係要購買可 樂的可能;況且,當時係被告許榮明將電話交給「某男」外 ,該某男始與案外人陳柏魁為上開對話,亦有上開通訊監察 譯文可參,被告許榮明並未參與該部分之對話,則是否能以 此部分之對話內容作為認定被告有為本件犯行之依據,亦屬 有疑。 (5)至證人施彥澤固曾於99年7 月7 日偵查中證稱:「(問:你 不是說在和美地方搬器具時,許榮明有與你一起搬?)有, 但是廟沒有。在廟裡是許朝富指示我搬下去;(許榮明有無 幫你搬?)有,搬1 、2 桶,裡面有化學原料。許朝富也有 在」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4633號偵查卷第71、72頁);惟 證人施彥澤於99年11月24日偵查中係另證稱:「(問:你之 前提到你在搬器具時,許榮明也有在場,是否屬實?)屬實 。那一次是到撞球場搬一些桶裝的東西,他有在場;(問: 那他有幫你搬東西嗎?)印象中沒有」等語(見99年度偵字 第1489號偵查卷第362 頁);可見證人施彥澤就被告許榮明 是否有幫忙其搬運化學原料乙情,前後所證已有不一,則證 人施彥澤於99年7 月7 日所為此部分證言是否可採,已非無 疑。況且,縱被告許榮明確有於前開時、地幫證人施彥澤搬 運1 、2 桶之化學原料,惟幫他人搬運物品,係屬人情之常 ,是否能依此即認定被告許榮明確係知情其所搬的物品係欲 做何用途,以及被告許榮明是否係基於共同製造毒品之意思 而搬運前揭化學原料,顯然並無法率以認定;參以證人施彥 澤另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又分別證稱:『(問:許朝 富所稱的「大仔」【陳柏魁】、「阿兄」【許榮明】是否曾 指示你做事?)不曾,我跟他們見面的次數很少,沒什麼交 談,都是許朝富指示我做事情』、「(問:許榮明知道關於 毒品的事嗎?)我不清楚,我也不知道那是毒品,我只是被 利用去租房子的;(問:就你所知,你覺得許榮明有沒有可 能與許朝富製造毒品?)我不知道,就我所知他們是滿要好 的朋友」、「(問:許榮明有無送麻黃鹼給你製造毒品用? )沒有」等語(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高市警分偵字 第0990012677號警卷第14頁反面、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 卷第362 、362 頁、本院卷第101 頁),以及證人許朝富於 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分別證稱:「(問:你跟陳柏魁、許榮明 接觸是何事?)泡茶、無聊時會打麻將」、「(問:許榮明 有無在製造毒品?)我沒有看到」、「(問:許榮明曾經運 送麻黃素給你去做安非他命嗎?)沒有;(問:有無叫許榮 明買二甲苯來製造安非他命的原料嗎?)沒有;(問:你跟 許榮明有無在五路財神廟見過面?)有;(問:你們見面是 討論做安非他命嗎?)不是。有時候泡茶、打麻將,因我在 五路財神廟當義工。」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 第124 頁、本院卷第104 頁反面、105 頁反面),顯然依上 開2 位證人之證述,亦無法認定被告許榮明確有參與本案製 造毒品之犯行,當堪認定。 (6)此外,本案製造毒品之地點係分別位於臺中縣龍井鄉○○村 ○○路89巷9 號、彰化縣鹿港鎮○○路32號鐵皮工廠等2處 租屋處,業據公訴意旨載明,惟被告許榮明於遭警、調單位 跟監期間未曾進入上開2 處租屋處之情,業據證人陳逸銘於 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第112 頁、113 頁);再者 ,警、調單位於查獲彰化縣鹿港鎮○○路32號鐵皮工廠時, 曾將在該處所所採集之相關跡證,如指紋、檳榔渣、煙蒂等 物送請內政部刑事警察局鑑定,嗣鑑驗結果並未發現與被告 許榮明之指紋或DNA- STR型別相符,此分別有查獲毒品工廠 案現場勘察報告暨所附照片及示意圖、內政部刑事警察局99 年7 月23日刑紋字第0990101848號鑑定書、99年8 月26日刑 醫字第0990101842號鑑定書各1 份附卷可證(見彰化縣警察 局鹿港分局鹿警分偵字第0990016434號警卷第6 、7 至15頁 、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331 、332 頁);由上可知 ,既無證據證明被告許榮明曾進入公訴意旨所指之製毒場所 ,復未在查獲之製毒場所內採集到任何與被告許榮明相關之 跡證,足徵被告許榮明是否確有為本案之共同製造毒品之犯 行,更屬有疑。 2.被告范氏映紅部分: (1)被告范氏映紅有收受證人許朝富所交付交付1 桶內裝有液體 之桶子,及其他上揭經警、調所查扣之物,且上開經警扣得 之空桶1 桶、吸引管1 支、塑膠量杯2 個、鐵盒2 個、塑膠 保鮮盒5 個、電磁爐2 個經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均發 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殘留等情,雖均業如上述 ,惟被告范氏映紅是否知情證人許朝富所交付之物品為何, 證人許朝富於調查及本院審理時係分別證稱:「(問:你將 該桶不明液體交給范氏映紅代為保管時,有無告知范氏映紅 該物品何?)沒有」、「(問:液體為何交給范氏映紅帶回 家?)施彥澤叫我先放著,因為她不知道什麼東西」、「( 問:你有無告訴范氏映紅裡面裝什麼?)沒有。她也沒有問 ,她不知道我在製毒」等語(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 高市警分偵字第0990012677號警卷第2 頁反面、本院99年度 重訴字第20號刑事卷宗第38頁、本院卷第108 頁反面)。是 依證人許朝富前揭所為證言,被告范氏映紅是否知悉其所收 受之物品係為何物,且有共同參與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 自非無疑。 (2)況且,證人陳逸銘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係分別證稱:「(問 :有何積極證據證明范氏映紅知情?)沒有」、「(問:依 你的觀點,范氏映紅是何角色?)我沒有辦法回答;(問: );(問:有無發現他們在范氏映紅家製毒的後續加工製程 ?)沒有」等語(見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69頁、本 院卷第110 頁反面),足見證人陳逸銘亦無法肯認被告范氏 映紅確係知情,且確有參與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則被告 范氏映紅是否有公訴意旨所指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確非 無疑。 (3)雖卷內所附之警、調蒐證照片有「范氏映紅進出該址」、「 嫌犯施彥澤、許朝富、范氐映紅前往台中龍井將製造安毒剩 餘物品、原料整理搬理該址」等文字註記(見99年度偵字第 1489號偵查卷第83頁及反面),惟被告范氏映紅所涉犯共同 製造毒品之行為,依公訴意旨所指應係指被告范氏映紅於99 年2 月4 日(公訴意旨誤載99年2 月5 日,見卷附許朝富等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行動蒐證作業報告表;99年度偵字 第1489號偵查卷第79頁反面)下午3 時許,在其位於臺中市 龍井區○○里○○路252 巷38號住處附近收受證人許朝富所 交付1 桶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溶液後,在其 上開住處結晶之行為,故上開蒐證照片所記敘之文字與公訴 意旨所指被告范氏映紅所涉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顯然 無涉,自難採為認被告范氏映紅涉犯本案犯行之證據。況且 ,被告范氏映紅雖有進入臺中縣龍井鄉○○村○○路89巷9 號租屋處,但被告范氏映紅進去一下就出來,且好像被告范 氏映紅的朋友住在隔壁,另證人陳逸銘曾透過房東進入臺中 縣龍井鄉○○村○○路89巷9 號之租屋處,但沒有看到東西 ,也沒有看到製毒工具,只有聞到液態安非他命的味道等情 ,此據證人陳逸銘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112 頁反面、 113 頁),則被告范氏映紅在短暫進入該租屋處時,是否有 看到任何與製毒有關之原料與工具,依證人陳逸銘前揭所證 ,自非無疑,故尚難以被告范氐映紅曾進入臺中縣龍井鄉○ ○村○○路89巷9 號之租屋處,即認定被告范氐映紅有公訴 意旨所指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亦不待言;此外,另觀諸 註記有「嫌犯施彥澤、許朝富、范氐映紅前往台中龍井將製 造安毒剩餘物品、原料整理搬理該址」之照片,並無法辦認 被告范氐映紅確有在場,且有搬運任何東西,而此註記亦與 前揭卷附許朝富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行動蒐證作業報 告表之記載:「小澤(應指證人施彥澤)駕1652-UE 貨車到 工業路,搬運數袋東西離去」之內容,並未提及被告范氐映 紅曾有至該址共同搬運物品離開之情形不符(見99年度偵字 第1489號偵查卷第78頁),故尚難認上開文字之註記係與真 實情況相符。準此,上開蒐證照片並無法為認定被告范氏映 紅確有涉犯本件公訴意旨所指共同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證 據,亦堪認定。 (4)至證人陳逸銘於偵查中固曾證稱:「根據鑑定書,我們在許 朝富的車上查獲的1 桶內含液態安非他命,純質甲基安非他 命的淨重為886.65公克,換算市慣為近70萬元,99年2 月4 日時許朝富一樣從施彥澤那邊取得疑似甲基安非他命的滷水 ,交給范氏映紅,依許朝富之前所述是要將這1 桶交給范氏 映紅倒掉,但市值近70萬元之甲基安非他命,卻由許朝富遠 從他處交拾范氏映紅,請范氏映紅倒掉,且若真要倒棄,許 朝富不自己倒掉,卻交給范氏映紅倒掉,並不合理」等語( 見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345 頁)。惟查,被告范氏 映紅於前揭時、地自證人許朝富處所取得之桶子等物,經送 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後,確均發現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 命成分殘留等情,固如前述,堪認證人許朝富所交付予被告 范氏映紅之桶子內所裝之液體應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成分無誤,但該殘留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成份之桶子 所殘留甲基安非他命均極微量,無法驗其純度一節,除有該 鑑定書存卷可查外,(見99年度偵字第1489號偵查卷第209 頁),並經本院函詢法務部調查局屬實,有法務部調查局10 1 年4 月13日調科壹字第10103196360 號函1 份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129 頁),足見當時證人許朝富所交付予被告范 氏映紅之該桶含有第二級甲基非他命成分液體之純度為何, 顯然並無法認定,則證人陳逸銘前揭於偵查中所為證言之內 容,應係以警、調於99年2 月7 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彰化 縣鹿港鎮○○街66巷27號旁空地,在證人許朝富所駕駛之車 牌8H-8262 號自小客車內扣得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份液體之 純度(純質淨重886.65公克),逕以推論被告范氏映紅前於 同年月4 日自證人許朝富處所收受之液體亦為相同純度之證 述,但此顯乏證據證明二者之純度確係相似或相符,故證人 陳逸銘上開證述,是否可採,即非無疑。況且,證人陳逸銘 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問:有無發現他們在范氏映紅家 製毒的後續加工製程?)沒有;(問:你們到范氏映紅家搜 索時,有無發現她家裡有無結晶甲基安非他命的過程?)沒 有」等語(見本院卷第110 頁背面),故依證人陳逸銘於本 院審理時所為證述,亦難認被告范氏映紅確有公訴意旨所指 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準此,縱使被告范 氏映紅係知情證人許朝富所交付之液體係含有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成分(惟如前述,證人許朝富係證稱被告范氏映 紅並不知情、證人陳逸銘係證稱無證據證明被告范氏映紅係 知情),惟仍無證據證明其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之行為,則其所為亦僅可能涉有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罪嫌,尚 無法認定其所為係涉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 故證人陳逸銘前揭所為證言,亦難採為不利被告范氏映紅確 有製造第二級毒品犯行之認定依據。 六、綜上所述,被告2 人究否確有製造第二級毒品之犯行,尚無 足夠之證據予以證明,本院認為仍存有合理之懷疑,猶未到 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自不能遽認被告2 人確有被訴之犯 行。此外,檢察官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資以證明被告2 人確有其所指之犯行,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說明,既無足夠 證據確信公訴意旨之指述為真實,不能證明被告2 人犯罪, 本院自應為被告2人無罪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光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薛侑倫 法 官 黃姿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我朋友因販賣二級毒品(第一次賣就被抓到了有承認初犯所以有減刑 被判2年4個月因為還有一條是供出上游可以減刑但是我朋友第一時間並沒有馬上供出)昨天三審被駁回~官司已經纏訟了快三年了,再駁回前的兩個月才剛開完偵查庭(以證人身份供出小明上游,因為事發第一時間怕被報復,拖到前兩個月真的沒有辦法了才硬著頭皮去供出上游)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
1.如果小明(上游)承認了當初毒品是他拿給我的朋友並且承認是上游 這樣我朋友是否符合供出上游之減刑規定?
2.現階段三審被駁回了..如果在這之後小明(上游)已經坦承當初拿毒品給我朋友並且是我朋友的上游(符合供出上游減刑之規定) 那這樣有辦法再上訴嗎? 非常上訴?還是申請再審?
3.如果我朋友已經去服刑當中 法院已經判刑小明為我朋友的上游 這樣我朋友會再減刑嗎?
拜託各位大律師 感恩 感恩 萬分感謝.................阿密陀佛...




大律師您好:
因為我朋友這件案子發生大概在2012年2月左右....然後小明(朋友的上游)在2012年7月左右因別件毒品案服刑(聽說被判十幾年)~我朋友在2014年才去找當初偵辦的警察供出小明上游並隨後大概一兩個月開完了偵查庭~現在問題是小明早就入獄服刑了 也不可能被查獲什麼..... 如果小明承認當初毒品是他給我朋友的 這樣子有符合供出上游之減刑嗎?
因為我朋友害怕遭到報復 所以事情剛發生沒有供出上游~直到發生兩年多了才去警局坦承有上游並也開完了偵查庭(被傳喚當證人出庭,加我朋友共兩位證人出庭指證),沒想到才開完偵查庭沒有多久2014年10月就收到三審駁回的通知單了(還沒收到主文)....
真的非常謝謝您 感恩不盡真的.......


您好
會被收押至少都是有一定證據的
案件沒有那麼單純的
而且販賣毒品至少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要想辦法幫他解套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