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同大律師所述,
警察或調查員重視純質淨重,是因為積分記功的因素。
以下是我以前當檢察官的案件,賣一、二級沒有扣到什麼毒品,也可以讓人判二十幾個無期徒刑。
後來還是覺得自己當時太狠了(起訴幾百條販毒事實,弄了三十幾個證人,卷幾千頁,開八十幾次庭)
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現在退下來後覺得應該給人留有餘地比較好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戊○○ 指定辯護人 萬維堯律師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午○○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蘇佰陞律師 張賜龍律師 被 告 酉○○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蘇佰陞律師 被 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律師 蘇佰陞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5年度偵字第4470號、第6045號、第6237號、第6277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戊○○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5 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五編號7 所 示之物沒收,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 所示之之行動電話手機壹支( 含0000000000號之SIM 卡壹張)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幣萬陸仟佰伍拾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 產抵償之(其中新臺幣伍仟柒佰元之部分,與丙○○連帶沒收,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戊○○、丙○○之財產連帶抵償之 )。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丙○○共同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貳年,褫 奪公權捌年,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伍仟柒佰元與戊○○連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丙○○、戊○○之財產連 帶抵償之。 午○○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捌年 ,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3所示之物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1 所示之之行動電話手機壹支(含0000000000號之SIM 卡壹張)沒 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酉○○連續販賣如附表一(一)編號1 所示第一級毒品罪,處如附表 一(一)編號1 所示之刑(含沒收及販賣所得);又共同連續販賣如 附表一(一)編號2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罪,處如附表一(一)編號2 所示 之刑(含沒收及販賣所得);又販賣(或共同販賣)如附表一(一) 編號3 至14所示第一級毒品等十二罪,各處如附表一(一)編號3 至 14所示之刑(均含沒收及販賣所得);又販賣如附表一(一)編號15 、16所示第二級毒品等二罪,各處如附表一(一)編號15、16所示之 刑(均含沒收及販賣所得)。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手機貳支(各含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 之SIM 卡各壹張)與甲○○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 ,連帶追徵其價額。未扣案之販賣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伍萬壹仟 貳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其中 新臺幣伍仟貳佰元之部分,與甲○○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能沒收時,以酉○○、甲○○之財產連帶抵償之)。其餘被訴部 分均無罪。 甲○○共同連續販賣如附表一(二)編號1 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罪,處 如附表一(二)編號1 所示之刑(含沒收及販賣所得);又共同販賣 如附表一(二)編號2 所示之第一級毒品罪,處如附表一(二)編號2 所 示之刑(含沒收及販賣所得);又共同販賣如附表一(二)編號3 所 示之第一級毒品罪,處如附表一(二)編號3 所示之刑(含沒收及販 賣所得)。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褫奪公權捌年,未扣案之行 動電話手機貳支(各含0000000000號與0000000000號之SIM 卡各 壹張)與酉○○連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連帶追徵 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共計新臺幣伍仟貳佰元與酉○○連 帶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甲○○、酉○○之財產連 帶抵償之。其餘被訴部分均無罪。

您好,若有監聽譯文,且譯文中有就毒品之種類數量之內容,且有下游之指認,縱使沒有查獲毒品而只有相關分裝用品,還是有可能成立販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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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發狀至地檢署檢舉您哥哥施用毒品之行為並請求為觀察勒戒之處分,使其通知您哥哥驗尿,若有海洛因或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即有機會讓您哥哥至勒戒所觀察勒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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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上禮拜被警察抓毒品案件,從我身上搜出約1克左右的安非他命,是晚上我在火車站吃蜜糖吐司的時候,就有警察先生跟我說他有檢察官的票,要我配合,不然大家撕破臉,很難看,再把我壓到我的車上,搜我的車,搜到一本筆記本,裡面有我圈大樂透、四星彩、威力彩的號碼,就說是帳簿,說甚麼金門的海巡署監聽我很久了,不可能只有1克,東西在哪裡?我說1克是我要吃的,只是我最近工作很忙,沒時間吃,先放在身上,我平常就有玩大樂透,要記錄自己買的號碼跟金額或贏輸,也沒有甚麼賣毒品的帳簿,警察就關掉錄音,跟我說,要我識相一點,不然會很慘,不然也說是阿志(我朋友)給的,他們想辦阿志,才又開啟錄音,我不得已,只好說是阿志給我的,這樣我會害到阿志嗎?我自己也會有販賣的問題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否構成販賣需視您通訊譯文有無對毒品之種類數量價格與對方取得合致,且亦有見面完成交易行為,若無相關證據,目前您僅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持有二級毒品犯罪;又您供出阿志之行為,亦須您與阿志堅之證述針對毒品種類數量價額一致,您亦可於檢訊或審判中,改為對阿志較有利之證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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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轉任與販賣之差異在於您有無賺取差價或量差,可就譯文及證人指述加以核對,惟若為轉讓,亦有可能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及藥事法第83條競合,而構成藥事法第83條之犯罪,而有無法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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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10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三級毒品純質淨重未超過20公克,不會構成犯罪,僅持有二級毒品部分構成犯罪之;再者,若您有驗尿,有施用二級毒品呈陽性反應,有可能會有觀察勒戒之問題,您可盡速委任律師為您撰寫緩起訴聲請狀,請求戒癮治療之替代療法,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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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我很好的朋友跟我借錢,事後因為還不出錢,又再跟我周轉,他說他販賣速度快,很快能還我錢,於是我又借給他一筆錢,沒想到他說客戶不如預期,所以囤貨在家,我基於想收回我的錢的立場,我幫他介紹了幾個朋友,最後雖然沒有存貨,也順利的還給我一些錢,但是因為壓力過大,所以與我商量是否能讓他打工慢慢償還。昨天警方上午十點拘提我,一直讓我等到晚上九、十點才問我筆錄,我一整天沒有進食,雖然他們有買飯給我吃,但我真的吃不下,他們用通聯譯文問我,但是我真的都不記得自己是否有說過或者接過這樣的電話,但是他們問我在某年某月某一天的幾點幾分有將電話借給別人嗎?我不清楚,但他們說有還是沒有,我說因該沒有吧,那就不會是別人說的!我說:恩,應該是!就這樣我被牽引著回答,晚上十二點多我被移轉到偵查庭,中間我都吞吞吐吐,大人突然發怒說,妳跟別人講的都不一樣,在不說我就把你羈押起來,隨後叫我上前拿一章通聯譯文,並再次尋問我,是否知道鑰匙工人是何物,看著通聯譯文上有淡淡的鉛筆標示K他命及搖頭丸,我就又照著念了!結束問話庭上判我三萬交保並問我有何補充,我補充我真的沒有販賣只是一個中間人介紹朋友跟朋友認識!如果起訴我販賣二級和三級毒品怎麼辦? 有贏的基會嗎? 證人兩位 一位說他打電話是找我購買但不認識我只知道我朋友! 一位說從不知道我知道我朋友,她打的是我的電話號碼,可是她說她完全不曉得我。 證物為通聯譯文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次依最高法院實務見解,毒品交易之種類數量價格為必要之點,您可視本案之監聽譯文,及證人之相關指述,鑰匙是否確為K他命之代稱、工人是否確為搖頭丸之代稱,及數量為何,價錢又為若干,是否證述均為一至,而毫無矛盾之處;又毒品犯罪若於偵查及審判中均有自白,有減輕之機會,這點您亦須加以考慮,是否於偵查中認罪自白,再若又供出毒品來源上手,協助破獲,可再減輕一次,以及您涉嫌販賣之次數,一次論一罪,是否要很衝的拚無罪,還是先認罪,因偵查不公開,待起訴閱卷後,知道所有證據資料後,再翻供;或是僅任幾次比較明顯的,不明顯的不認罪,也是可以考慮的方向,但都須視證據齊全之程度,若譯文及證人均咬得很死,是否要很衝,就要加以考量風險是否過高。
建議您可於下次偵查庭開庭前委任律師,並事前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與答辯方向,由律師陪同紀錄資料,以利判斷是否認罪還是認轉讓,惟認轉讓亦有可能無法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而是用藥事法第83條規定,即若認轉讓,是否仍有第17條規定自白減輕之適用,易容有爭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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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規定,有第4條規定販賣運輸製造之犯罪、第5條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之犯罪、第7條規定幫助施用之犯罪、第8條規定轉讓之犯罪、第10條規定施用一二級毒品之犯罪及第11條持有及加重持有之犯罪,須視您犯罪之情況及毒品之種類,而略有差異,如一級毒品:海洛因、鴉片、古柯鹼;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搖頭丸;三級毒品:K他命,各自刑度均有所差異,且須視有無監聽譯文或證人指述,而有不同之辯護方向與策略。
建議您可與律師研討之後,再去開庭,避免講出對您不利之陳述,又偵查不公開,可能無法閱卷,若有律師陪同現場做紀錄,可作為下次偵查庭之準備方向,可加以考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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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想申請監聽 至少要有何證據和相關文書
例如3個月前ㄉ(單憑一份筆錄一名毒蟲所提供筆錄指證向A女(無販賣與勒界前科)買500元K他命和兩包毒咖啡.B男(有販賣前科.假釋5月才剛過)的女朋友因為沒A女真實姓名且是透過B男才認識他女友A女..而偵辦的其中一警員聽到B男名字原來就是當年偵辦B男販賣毒品成立案件ㄉ警員...通知B男到案說明?**(請問何未說明?是否就該做筆錄ㄌ?)ㄝ因此聽B男說此案還是此筆錄共有6名嫌疑人?!其中包含另外兩兄弟的姓名.和B男姓名還有他女友B女在通訊軟體的外號!!另外兩名姓吳跟陳吧?!B男訴說不少與警方聊天內容.."(至於其內容較無關標題省略")...說B男向警言證實7月投資餐飲店屬實!早就沒"亂搞"了且和女友ㄝ只是吃K而已..等一派輕鬆樣!說警察保證女友A女沒事....ㄝ聽他們討論檢察官不相信B男無涉嫌販賣等類似言語..而傻傻的A女ㄝ只是乖乖得聽信男友B男ㄉ話..沒ㄑ想太多....月初B男與A女分手了...卻在快月底ㄌ街道B男(前男友)電話見面談此事.而此事在"通話內容"重點就有談到!!見面時從B男口中得知"確定"A女電話被監聽???"可能"要去做筆錄ㄌ...A女當下ㄝ不以為意..因前男友B男一樣口訴說不會有事等...只是A女隔天問朋友討論..才察覺自己好像已可被購成販賣!! *PS.A女是在戒癮治療中(緩刑兩年)ㄉ名單..都有正常地檢報到採尿ㄝ快完成需到醫院上滿13次課程....* 請問警察..要如何連絡A女到案?.可拘提到案嗎?...A女是否直接被撤銷戒癮治療案件因為以上實在很多疑點....且前後矛盾....笨笨ㄉA女無法律常識與和警方機關熟悉...傻傻ㄉA女請教略懂法律朋友分析..要A女友心理準備!並不單純!被監聽 和監聽譯文 怎會是A女名下一支才新買用半年ㄉ號碼? 要監聽無需先有犯罪證據ㄇ?急急急.....



您好,依我以前擔任檢察官的經驗,綜合你的情況,不用或無法執行僅限於下列情況
例如檢驗報告錯誤的情況。或者你是施用合法的藥物,
因為代謝產生甲基安非他命陽性的情形。這個要有證據證明或醫生診斷書。
我以前不起訴處分是有遇到吃減肥藥的情形,該減肥藥是第四級毒品,代謝後會產生二級毒品。
(二)勒戒所拒收
依據觀察勒戒執行處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 : 一、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二、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勒戒而有身心障礙或死亡之虞。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三)
依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 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 行者,不得執行。最常見的是被通緝三年以上。
其他就沒步了。
我當了十年的檢察官,經手過的毒偵案件有千件以上(一個月十件以上很平常)
以上僅供參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觀察勒戒裁定已下來,再對該裁定抗告仍不停止執行觀察勒戒,除非您不去報到遭通緝三年均未被查獲,方有可能不用接受觀察勒戒,不然建議您於勒戒所內表現良好,家人常去看您,增加積分,最快約35天左右即可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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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告不停止執行,且觀察勒戒性質上乃是保安處分並非刑罰,依法保安處分並非裁判確定後始得執行,故而欲以抗告停止執止,則除非法院能夠裁定停止執行,否則檢察官還是可以發執行傳票把被告傳訊到案送交觀察勒戒。
刑事訴訟法第409條
抗告無停止執行裁判之效力。但原審法院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前,得以裁定停止執行。
抗告法院得以裁定停止裁判之執行。
刑事訴訟法第456條
裁判除關於保安處分者外,於確定後執行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聲請緩起訴戒癮治療,應於觀察勒戒才定下來前,委任律師具狀為您聲請之,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即使對該裁定抗告,仍不停止執行觀察勒戒,除非您不去報到且遭通緝三年均未被抓到,方有可能不用執行觀察勒戒。
建議您到所執行勒戒時,表現良好、家人常去看您,增加積分,最快約35天左右,即有機會可出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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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依我以前擔任檢察官的經驗,綜合你的情況,不用或無法執行僅限於下列情況
例如檢驗報告錯誤的情況。或者你是施用合法的藥物,
因為代謝產生甲基安非他命陽性的情形。這個要有證據證明或醫生診斷書。
我以前不起訴處分是有遇到吃減肥藥的情形,該減肥藥是第四級毒品,代謝後會產生二級毒品。
(二)勒戒所拒收
依據觀察勒戒執行處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
:
一、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二、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勒戒而有身心障礙或死亡之虞。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三)
依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
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
行者,不得執行。
最常見的是被通緝三年以上。
其他就沒步了。
我當了十年的檢察官,經手過的毒偵案件有千件以上(一個月十件以上很平常)
以上僅供參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之前緩起訴被撤銷,您再次施用毒品之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請求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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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剛接到檢察官的傳票,案件是使用一級毒品因接受分局固定驗尿而被起訴(自行前去驗尿)
我想請人寫份緩起訴申請狀說明我未被查獲前已自行去報名美沙酮替代療法也有正常工作想請檢察官給我一個機會讓我好好繼續現在生活以便戒除毒癮
因為我有接受過勒戒成功後未滿五年又再犯先被起訴施用一.二級毒品判8個月因未去直行通緝被抓到時在派出所又被驗一次尿,執行中以視訊偵查起訴後協商判8個月以接續執行刑期變1年4個月關了11個月後因假釋通過出獄其餘5個月刑期以每個月向老師報到計算結束後經過一年6個月後才又發生這次事件,在還沒被驗尿前我就已經自行報名美沙酮替代療法了這樣寫緩起訴申請狀有用嗎?因日前美沙酮替代療法法規有變更過,上網查詢過有點符合資格希望在偵查庭未被起訴前能寫份訴狀讓檢察官參考一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五年內再次施用毒品,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之適用,不但無觀察勒戒之適用機會,更無緩起訴戒癮治療之可能;您再次施用毒品之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請求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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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您所述內容,語意似有未明,應先確認本件是否已經檢察官起訴,抑或是案件尚在偵查階段?若還沒有起訴尚在偵查,依法才有可能適用緩起訴處分偵結。
其次,依您所述情形是在遭查獲前即已請求治療,若還沒有起訴尚在偵查階段,則應先釐清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之適用,而確認有無依該條獲不起訴處分之機會。
又按被告先前已經法院依照施用毒品罪予以論罪科刑者,即不再適用觀察、勒戒或附命戒癮治療雙軌模式以治療方式俾以戒斷毒癮,而應依法由檢察官逕行起訴,由法院依法判刑,檢察官依法並沒有予以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權限。又涉犯同類型之刑事案件,法院判處之刑度,若不構成自首或其他減刑事由,原則上是會按照被告前次遭判之刑度予以加重(至少也是維持同樣刑度而不會比前次更輕),所以參照您前次之刑度達一年以,本次要以施用毒品罪最低刑度六個月低空飛過,誠有一定難度。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祇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有其追訴條件之限制,即須於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釋放後,5年內均無施用毒品之行為,始能認其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遮斷毒癮,而得於5年後再犯時,再予適用初犯之規定,重行觀察、勒戒等程序。倘5年內已經再犯,經依法再為保安處分或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之保安處分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即與「5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之必要,應由檢察官逕行起訴,始符新法修正之本旨」(最高法院95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7年度臺非字第540號判決參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轉讓三級毒品可能涉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及藥事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您似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閱卷,了解起訴之相關證據資料,以確認您有無可能涉嫌觸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相關犯罪,倘若牽涉販賣,依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通用之貨幣、紙幣、銀行券者,處五年以 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行使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 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收受後方知為偽造、變造之通用貨幣、紙幣、銀行券而仍行使,或意圖供 行使之用而交付於人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都是重罪,我想會付審理後移送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你犯罪事實要先說清楚,要不然偽造貨幣條文那麼多,如何得知是指哪壹條,
如果是收受後方知,再去行使,就是五百元以下的罰金。
這個少年法院的法官訓誡一下就算了
如果是故意得到偽造去買,就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徒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仍可辦護照,但能否出國,要看有無被限制出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以我以前擔任緝毒組檢察官指揮案件的經驗分析如下
(一)有關警方移送方面:
因為警方移送販毒有分數,所以遇到的情況是只要扯到一點邊緣就會移送,
通常單一指述就會移送,這個部分也許會有城鄉差距。通常調查局、刑事局移送的品質會比較嚴謹,其次是刑大、再來才是分局,又直轄市分局的移送品質都常會比鄉下分局的好。
依你的情形,警察應該會移送給檢察官。
(二)檢察官起訴水準方面:
我以前的標準是只要相結合而為可信的程度,可以特定犯罪事實,就起訴
例如:監聽譯文+證人指訴,可以特定犯罪事實,起訴。
複述指認,例如二個人同時跟一個人買,兩個人都有指認,起訴。
以上單純指販賣的部分
(三)法院判決水準方便
監聽譯文+證人,可能譯文要明確些,有時候譯文不明確會被判無罪。
二個人同時跟一個人買,二個人證述要明確沒有矛盾(偵查時)(因為審判時通常大家都會翻供)
被告自己自白+證人指認部分,審判時被告沒有翻供。(以前有被告自白+證人指訴,但是被告翻供,最後還是改判無罪)
你的部分,如果只有藥頭指述,沒有找到證人指述你交易毒品,警方可能逃不過,但檢察官那邊可能不起訴處分。
如果有藥頭、有證人,可以特定犯罪事實,檢察官會起訴,法院部分就要看言詞辯論的結果。
以上僅供參考。關於起訴販賣還是幫助施用,主要還是看客觀的情況來判斷,少數情況是起訴幫助施用,例如單純跑腿的情形,例如小弟幫大哥跑腿。
事關重典,避免一失足成千古恨,建議您早日委任律師為佳。因為說出去的話就是潑出去的水。
高屏地區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以前指揮到爆,賺緝毒獎金的經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販賣毒品部分,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若您已被起訴,應先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證據為何;若仍於偵查階段,仍建議您委任律師,並與律師討論是否認罪及供出上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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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涉及幫助施用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7條規定: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您已被起訴,應先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證據;若您尚未被起訴,仍於偵查程序,仍建議您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以釐清事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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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不管是販賣或轉讓,大家常見的供詞都會說代購或合資,以脫免販賣或轉讓的刑責,
會被認定幫助施用的情況究係少數。我當任緝毒檢察官那麼多年,只有起訴過一件幫助施用的案件,
那個是老大有癮,叫小弟去跟上游買貨自己吸,錢老大出,而且監聽譯文聽得到。
所以你要說一起施用,要有證據佐證比較妥當。
高屏地區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 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 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轉讓,需未賺取差價或量,除構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規定: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因安非他命以為藥事法規定之禁藥,亦有構成藥事法第83條規定: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建議您可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分析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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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於46小時內施用三級毒品(如K他命)、76小時內施用二級毒品(如MDMA、安非他命)或96小時內施用一級毒品(如海洛因),均會有驗出毒品反應之可能。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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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這個是重罪,最好請律師幫忙辯護,尤其主張不為採信的情況下,
必須針對證人間矛盾處找出對我方有利的證據,並且彈劾對方(檢察官)的證據。
這是本人以前擔任屏東地區擔任緝毒組檢察官的經驗。
高屏地區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以下是以前指揮的案件,僅供參考。以前當檢察官時求刑太狠,殺業太重,
現在放下屠刀了。
加強世運維安 高市查獲大批槍械
【記者李柔寬/高雄報導】高雄市警方和刑事局聯手到屏東,逮捕以陳民雄為首的槍、毒集團,查獲七支長短槍及毒品,由於他們都在高屏縣市流竄,警方表示,將他們一舉成擒有效遏阻犯罪,也對世界運動會的維安有助益。
高雄市苓雅警分局接獲據報,住在屏東縣屏東市的陳民雄(五十歲,有強盜等前科)、林正鴻(二十七歲,有槍砲毒品前科)和徐成雄(三十六歲)等人平日游手好閒,不務正業,以販賣毒品獲利為生,由主嫌陳民雄負責毒品貨源供應及分工,指派林正鴻負責接觸連絡,集團為避免遭道上其他兄弟黑吃黑,所以出門交易都隨身攜帶槍械外出販毒,並經常於高雄縣市及屏東地區出入。
專案小組員警報請屏東檢察署檢察官邵勇維指揮,至陳嫌等人經常出沒的地區查訪、跟監,確認身分無誤後;見時機成熟,前晚,先後於屏東地區逮捕林嫌及徐嫌,並於執行搜索中查獲六公克海洛因及包括雙管霰彈槍、克拉克手槍等在內七支長短槍,另持續於現場埋伏守候主嫌陳民雄,身上查獲十四公克海洛因。
〔記者鮑建信、侯千絹、黃良傑/綜合報導〕屏東縣周德源父子3人以自家的豬寮、鴨寮為掩護,開設安毒工廠,並在入口道路捐地蓋廟「明龍宮」,想藉雄偉壯觀的寺廟,掩護後方的製毒工廠,但主祀的「黃府千歲」不保佑犯罪,兩處安毒工廠仍被調查局破獲,周德源和次子周玉杉難逃被逮,僅長子周玉林在逃。
子周玉杉(右)昨夜被帶往屏東地檢署複訊。(記者黃良傑攝)
豬舍製毒工廠堆滿雜物,與大黑豬相鄰。(記者侯千絹攝)
父周德源(右)昨夜被帶往屏東地檢署複訊。(記者黃良傑攝)
明龍宮興建10幾年,周德源「捐地」2分登錄在捐贈名單的第二位。(記者侯千絹攝)
嶄新的賓士車停放在豬舍前。(記者侯千絹攝)
起獲半成品 上百公斤辦案人員指出,周姓父子家境富裕,平日出入以雙B車代步,豬寮等土地均為其家人所有。周父和長子在豬寮設工廠製毒,次子則在另一邊鴨寮製毒,一家人搞兩個工廠,各做各的,共起獲上百公斤半成品,及大批製造工具。
周姓父子得知「黃府千歲」靈驗,在安毒工廠出入口的建興路,捐1、2000坪土地興建「明龍宮」,祈求神明保佑製毒工廠不被查獲,好讓他們累積財富,並想藉著雄偉壯觀的寺廟,掩護後方的製毒工廠。周家同時協助募款,該宮總工程款上億元,迄今已募得6000多萬元,近期即將完工。
前晚,檢調警人員在內埔鄉大新村檳榔園內的豬寮、鴨寮,查獲2座安毒工廠,以現行犯逮捕周玉杉,並持拘票到其父周德源住處,拘提到案,周的長子周玉林不在現場,周姓父子應訊時均否認犯行。
調查局高雄市調處接獲線報,指周姓父子3人在屏東縣內埔鄉,購買器具設廠製造安非他命,調查員報請屏東地檢署檢察官邵勇維指揮偵辦。查緝過程中,市調處李姓組長為防止嫌犯湮滅證據,奮不顧身撞破門窗,左手腕遭鐵條和玻璃割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您可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證據資料,並撰寫答辯狀為其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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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你好 就你的情形若用對方式、妥善處理
尚有爭取不要被關的可能 但一定要儘速處理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請求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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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律師,事情是這樣的,3個月前我把一包毒咖啡交給家人,請他拿去醫院化驗,因為想了解這到底甚麼成分,事後三個月的現在,因為近日有跟家人起口角,於是家人就把毒咖啡交給警方,說我在處所吸毒,持有,於是警方3人上門帶搜索票找,可是沒找到任何毒品,我也被帶回去驗尿,一位員警作筆錄說那包毒咖啡15公克(我的疑惑來了 聽說2級超過10公克持有會有徒刑,但我根本不是當場被搜到啊,況且當時看到那包毒咖啡還有含咖啡粉才會15公克..),結果筆錄上竟然寫我持有,但那包毒咖啡不是當天在處所搜到的,只能說那是三個月前的東西,然後員警說函送,真要看還是驗尿結果,當然我知道驗尿結果一定會過,因為是整整超過三個月前的事情了,只是我在意說那份筆錄寫我持有是什麼意思?,這樣我會有甚麼刑責之類嗎,那包毒咖啡15公克 我不是現行犯 也沒被當場搜到 在處所也沒搜到其他毒品,那那包毒咖啡的筆錄會是硬栽贓我嗎 還是程序上只是做銷毀呢? 再者請問一下,筆錄上的聯絡電話會被監聽嗎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規定: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次依同法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您可考慮是否供出毒品來源,若因而查獲,可請減輕其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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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們您好
上回有請教有關《運輸一級毒品》相關問題,感謝5位律師的熱心回覆,
因還有些疑問,在此再次提問:
已有自白,如果有供出毒品上游,但未查獲,是否就不能減刑? 刑法第59條的規定其內容為何? 何種情狀下適用證人保護法? 被告可改當辯護人嗎?辯護人還須服刑嗎?當事人的人身安全呢?----------------------------------------------------------------------
假設收押延長為期至4個月,判刑確認服刑的話,4個月是否會併入刑期? 倘若翻供,是否會造成檢察官的不信任感,反而會加重刑期? 假設當事人知道是毒品,但不知是幾級,以為是3級,是否就以3級判定? 《運輸》、《持有》的認定為何?以上
期待律師們的回覆,非常的謝謝。
心急的家屬 雙手合十 阿彌佛陀

沒錯,不能減刑。
刑法第59條的規定其內容為何?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何種情狀下適用證人保護法? 簡單的來說,要檢察官事先同意才行。我當檢察官十年, 還沒有遇到過案件大到願意讓我用證人保護法
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 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 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 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 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 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 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 ,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非第一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 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 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如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以其所 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曾經檢察官於偵查 中為第二項之同意者為限,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可改當辯護人嗎?辯護人還須服刑嗎?當事人的人身安全呢? 沒聽說過,被告就是被告。
----------------------------------------------------------------------
假設收押延長為期至4個月,判刑確認服刑的話,4個月是否會併入刑期? 羈押可以折抵刑期。 倘若翻供,是否會造成檢察官的不信任感,反而會加重刑期? 法官及檢察官會不爽,若查無實據,會從重量刑。 假設當事人知道是毒品,但不知是幾級,以為是3級,是否就以3級判定? 若無特別的證明,係以查獲的實際的毒品種類為準。不會以被告自己的認知為准。 《運輸》、《持有》的認定為何? 運輸是從甲地運到乙地。不包含係為自己施用短程移動的部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供出上手而無因而查獲,不構成減刑之適用,本案可視全案證據資料,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爭執主觀認知為三級毒品而非一級毒品,爭取較輕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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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看槍枝是否有殺傷力 如果沒有 那應該比較沒有問題 2.如果檢驗結果是有殺傷力 那看是否願意承認犯罪 這部分可以跟律師討論看看 如何做對自己權益比較好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來事務所討論

您好
持有槍械至少三年以上
所以這是很重的罪
建議要請律師協助她處理會比較妥當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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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針對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施用者,對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毒癮治療方式,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若非初犯,或五年後再犯之情形,則須依施用毒品罪加以論罪科刑。
一、就撤銷緩起訴部分,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檢察官應依法起訴。
二、就戒癮治療期滿尿液驗出陽性之部分,乃為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則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3項之規定,並不適用觀察勒戒之機制,當然也不會適用戒癮治療來替代觀察勒戒之機制之適用,此部分依法也是由檢察官逕行起訴,由法院按照施用毒品罪加以論罪科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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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原則上不會影響
因為吸食K他命應該是勒戒而已
但你如果又吸一次
這次恐怕不是勒戒那麼簡單
會被判刑
哪就會影響緩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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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於48小時內有施用三級毒品、76小時內有施用二級毒品、96小時內有施用一級毒品,建議您可先請假,避免驗尿驗出毒品反應,構成不必要無謂之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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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緩起訴幾乎是不太可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再依同法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犯罪若欲減刑,可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及供出上游因而查獲,可減二次,看是否能爭取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至於緩起訴,是絕對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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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運輸毒品與販賣是一樣重的
一級毒品最少是無期徒刑
要看數量與案情
通常都會判個十幾年
但如果數量少
且有供出上游或其他要件
可以減刑至三次之多
但是至少判個七八年跑不掉
至於緩起訴是絕對不可能的
這是刑法中幾乎最重的刑罰
不可能不起訴
目前只能把傷害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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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勒戒天數最少也是35至45天,您可寄悠遊卡給您未婚夫,您匯款進去會先預扣約8000元左右之費用,多餘的才是您未婚夫可使用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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