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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梧桐 105-07-07 16:11

各位律師好,想請教你們一些問題,如有回答不勝感激!

一.請問如果不能做為通姦證據,我有甚麼方法可以告他們,拿到一些錢,然後帶孩子離開?line裡面有互拍性器官的照片(沒有拍臉),可是已經超過六個月了,還有互稱老公老婆.小三說想吃男方的性器官,做了很舒服等等.

我只有拍下對話紀錄而已,後來似乎發現我偷看,言語就比較保留,

小三只有說想男的,想抱男的,想每天睡在一起等等,

對方有設密碼是我猜到的,後來他又改密碼,我還沒猜到,

我之前不敢有行動,是擔心男的會告我妨礙秘密罪,

我很多年前,因為他們有私生女提告,告成,

但是原諒男的,男的幫小三付罰金所以小三也不痛不癢,

現在已經無法以私生女為理由再告,謝謝!

 

二,撤告前我有和男的簽一份契約書,大意是說如果男的和小三有來往,通電話也算,就要無條件給我三百萬元,孩子監護權都給我,另外每個月除了家外還須給我一萬,但是這幾點男的通通沒做到,我又要如何舉證?

我只有一張他們兩在臉書公開的合照,但是不是最近的(臉書是公開的)

只有坐著抱在一起.而且好像也無法證明甚麼?

 

三 如果去工作,我就無法跑法院,因為很難請假,所以陷入兩難,

我又想去外地工作,把孩子帶走,這樣男的可以告我無履行同居義務而離婚嗎?我擔心拿不到一毛錢離婚,

抱歉,問題很多,感謝大家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7 16: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樣的對話紀錄,有機會提告離婚

2、協議書的部份,必須要有違反約定明確事證,否則難以構成。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並且爭取監護權訴訟的部份交由律師處理即可。

黃國政 (Sam) 105-07-07 19:40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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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 ID:a12121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建議可以朝民事損害賠償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7 22:0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首先以通姦行為而言,必須舉證雙方確實有進行性行為,始有可能成立,以line的對話紀錄而言,也要看內容是不是真的有具體指出雙方有進行性行為(時間、地點等),如果只是空泛的內容,在舉證上來說尚且不足,要成立通姦罪會有困難。 但以您所提供的資料來看,雙方的相處已超過正常異性交往的界線,而且現行法院實務見解認圍,配偶權之範圍,只要是逾越婚姻誠實義務之行為,諸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同宿一室、摟抱、親吻或其他等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有違婚姻關係配偶間應負之誠實義務者,皆可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雙方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即使只有line的親密對話,若能顯示其等交情匪淺、關係親密,確有逾越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交往,法院實務也會認為配偶及第三人均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至於您先前所簽立的和解書,對於立約人都會產生拘束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向對方請求賠償,舉證責任方面,可以考慮調取通聯紀錄判斷兩人是否確實有密切交往,至於每月是否有給付約定金額,銀行明細應可以作為有力的證明。 如果是因為要到外地工作這類正當事由,是還不至於會構成民法第1052條第1項或第2項的離婚事由。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7 22: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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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7 22: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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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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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drad 105-07-07 15:54

我想確定幾件事:

這是在線上遊戲LOL發生的事,A:釣魚者 B:我 C:另一名隊友

首先遊戲內有稍分為線上對線(A和C,但在不同路)和叢林遊走(我)

A在遊戲中被敵方單殺幾次後,就開始用訊號圖示閃我問號,並用一些挑逗字眼,ex:B你在做甚麼?(連續的)   (可能只有玩過的才知,遊戲中閃問號燈有2種情況,一種是告知隊友關於敵方英雄不見的情報,另一種是說明這玩家的玩法有問題(貶意居多)A的動作明顯是後者)   再被閃燈和騷擾幾次後,我因不堪其擾回了一句:你是在靠夭幾點,在那邊一直ping燈。A就開始揚言要提告,並且打字表明其實是要利用這種方法迫使我罵人並且提告從中獲利,之後就是狂ping燈,C和其他隊友看不下去後也跟著說了幾句,但A又說要連C一起告,這時我也只打了一句:別理他 低能一個,之後就沒再理過A。而A在接下來的遊戲中就是不斷的ping燈、挑釁和揚言提告。包含我、C和其他2位隊友也因此受不了A的言行舉止而不理她或是直接隱蔽其發言。

 

請問我只有打那2句話是否會構成所謂的公然侮辱,我們發話的頻道是隊伍頻道,只包含我、A、C和其他2位路人,C和我在打字時並沒有指名(包含遊戲內ID、走的路線代號跟英雄代稱),而且也很難看出我們在指A,加上遊戲對話明顯是A惡意挑釁後我和C才回嘴的(只是我沒有遊戲截圖,而A若真想釣魚應該會有截圖)。

 

而我是名即將升大二學生,家住彰化,學校在台東,請問這事若真的發生我可以聲請轉檢至台東嗎,還是只能轉到彰化?

 

我記得妨礙名譽裡有條出於自我防衛者可免責的,請問這適用嗎?我是不覺得這場官司真的打起來他會勝訴(機率應該不高)只是想問問看各位專家們的意見。假使真的判決判他勝訴,但拘役、罰金和得以易科罰金等應該都不會再前科(良民證)留下紀錄吧,雖然是會有案底但應該也不影響吧。

 

若綜觀上面,請問各位律師先生/女士還會建議我一開始就跟他和解嗎(我知道和解是最好,因為不用走司法程序而浪費一堆時間資源,但這種有心人士肯定會獅子大開口,因此我寧願繳公庫也不願給他任何一毛錢)所謂的和解金的行情一般都會比這條法規裡的罰金還高出不少吧。

 

因此若他存心對我敲詐,假設上面方法可行的通因該就能換我整他對吧(這種心態雖然不好,但我真的很討厭這種愛找別人麻煩的有心人士)只是不怕一萬只怕萬一,所以可以的話我還是想聽看看各位律師先生/女士的建議。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7 16:04

您好,

 

1、虛擬網路遊戲中縱使有不雅之字眼,因為彼此均為虛擬身分,通常難以成立妨礙名譽罪。

 

2、對方可於其居住地或您的所在地提告,兩地均有管轄權,如受傳喚您仍須準時到庭,最終應可獲得不起訴處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Mikdrad 105-07-07 16:11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虛擬網路遊戲中縱使有不雅之字眼,因為 ... (恕刪)

感謝律師的回答,只是近期出現法官對於線上虛擬帳號認定其具有人格,因此多少還是會有非常非常小的隱憂~ 況且若對方真的跑去進行類似的程序時,我想在偵訊期間就把他反整回來(光是學校就有地緣優勢......)。

吉兒 105-07-06 21:58
你好,我想詢問一下 我與對方原是男女朋友關係,共用一台電腦, 因為對方使用本人電腦作業,她的臉書未登出, 而我分手後將電腦拿回來,電腦給我妹及媽媽使用, 後來才發現對方無登出臉書帳號, 而我一打開臉書就是對方的個人畫面 對方因分手後心生不滿,以此提告妨礙電腦使用, 說我偷登入她的臉書並且刪除他的好友資料, 可能是我媽很討厭我前男友,將我們共同好友都刪除 而這件事檢察官已經問訊過一次, 檢察官請我針對原告的供詞再寫陳報狀補充, 請問這件事情我會被判決什麼嗎? 要再繼續跟對方審查下去還是就認自己倒楣談和解? 若和解的話,和解金大約多少呢

你好:

臉書好友紀錄屬於電磁紀錄,未經同意擅自登入他人帳號並刪除好友,會構成刑法第358條無故入侵電腦或相關設備罪、第359條刪除電磁紀錄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可予告訴人和解調解,請告訴人撤回告訴。 若不願意和解調解,無前科紀錄通常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和解金額要看對方所受之損害而定,並無固定數額。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7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和解金額需與對方協調,目前若證據不充足,亦可考慮否認犯罪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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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瑞 105-07-06 10:39

我想請問,我有寄存證信函告知他人不要在有毀謗妨礙名譽之行為,那我需要去警局備案嗎?是否還要提供任何資料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您已決定要對對方提告,否則無需先至警局備案,若提告應一併提呈相關事證,並應注意告訴期六個月之期限,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6 10:45

您好,

 

自對方有妨礙名譽行為時起六個月內需提出告訴,您的存證信函僅係有告知對方的意思,沒有任何實質上意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7-05 07:41
你好:我的女朋友之前有一段感情,對方有老婆了,所以當了別人的小三,從對方老婆知道之後,就斷絕了所有關係也沒有聯絡,到現在已經一年多,但總是有人申請fb辦假帳號,用她的名字跟照片,裡面會打一些不堪入耳的話謾罵,甚至言語恐嚇的字眼,導致我女朋友心情低落、心生畏懼,請問我們能夠做什麼?提告可以告什麼?如果提告查出來,是對方老婆,那我們會被告妨礙家庭或是什麼罪名嗎?

你好:

視情況可以提出妨害名譽恐嚇危害安全罪之刑事告訴。 通姦罪要有證據能夠證明有性器接合之情形、和誘罪要引誘有配有之人脫離家庭,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若無上開事實,不會構成犯罪。但若有超出有配偶之人正常之交友關係,民事上可能會侵害配偶權,對方在知悉後2年內可依侵權行為,請求精神慰撫金。
黃國政 (Sam) 105-07-05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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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往當時如果確實不知道對方已婚的話,沒有妨害家庭的刑責,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一、對方從知悉你女朋友的行為後六個月內可以告妨害家庭,二年內可以請求民事賠償

二、要看對方手上的證據狀況,依最高法院見解,雖無抓姦在床的必要但要綜合所有間接證據足證有性行為才會成立。

三、至於你女朋友能告對方什麼,要看你們手上的證據長怎樣,刑案提告要特別謹慎,如果證據沒有看清楚就告可能會被反告誣告。提出刑事告訴的第一個原則,是要先研究確定自己沒事再告對方。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5 1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辱罵之相關截圖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對方即使欲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一來可能已逾告訴期限,二來可能也不足夠妨害家庭證據,無須過度擔心,您只要積極蒐集對方散佈、罵人等之證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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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5 1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對方辱罵之相關截圖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對方即使欲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一來可能已逾告訴期限,二來可能也不足夠妨害家庭證據,無須過度擔心,您只要積極蒐集對方散佈、罵人等之證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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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5 12:5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首先以使用照片而言,若涉及個人特徵的話,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的個人資料,若經他人擅自收集、使用,可能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同時也會有第29條民事賠償責任。 至於若其張貼內容若是足以貶抑或毀損名譽,可能會有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310條毀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至於涉及恐嚇的言語的話,也會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而個人照片有肖像權的問題,再侵害情節重大時,才會有民法第195條第1項賠償責任的問題。 上1.至3皆可以擬具刑事告訴狀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告訴、並得在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此途逕不需另外繳交裁判費給法院),但也請注意上1.至2.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 最後,通姦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而事件發生至今若已超過1年,顯然已不能合法提告,況且已難以再提出證據了。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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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 105-07-05 01:35

本身從事網拍,在去年因為週遭共同認識的好友得知,就一直來抄襲我的拍賣賣場種種商品、圖像、與活動,甚至蓄意檢舉我的賣場、惡意下標不取貨等等,實在忍無可忍之下與人在臉書私訊發生爭執,後來此人向警察提告妨礙名譽。但是他所做筆錄明知實情卻將事實刻意不著邊際的說法、向警員說我在【臉書社團】罵她,後來員警也受理了,之後我被傳去做筆錄時員警詢問我是否有在臉書社團與她爭執罵她,我說有,沒錯。但是我是與她私下訊息內容,並非社團公開留言,員警表示很訝異,再次詢問沒有在她的個人臉書留言嗎? 我說沒有,也是事實,確實沒有。後來開庭檢察官也陳訴她的筆錄說到我在【臉書社團】罵她,都以為我是在公開場合,在我的說明跟提供截圖證據之後,他們才知道事實,請問他這樣子做是否構成誣告罪,此案我已經拿到不起訴處分書。後來她又再次告我毀棄損毀,沒有任何證據,單憑一個不需要有實名認證、只要填寫收件人姓名電話即可訂購(可隨意填寫)的購物平台,說我下標購買他的東西沒有取貨,告我毀棄損毀案,後來也是沒有證據,我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兩次惡意提告跟假證,可否成立誣告罪跟正明他的想要我得到刑事處分的意圖?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5 0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可能是虛構犯行,也可能是證據不足,必須依據不起訴處分書來判斷,前者會構成誣告罪,後者不會。

2、倘若您追究對方的誣告犯行,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避免遭對方再提告誣告問題。

黃國政 (Sam) 105-07-05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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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ng 105-07-04 21:33

你好,律師:

我想請問一下有關妨礙性自主的問題

女方滿14未滿16(年底將滿16) 男方已滿20  兩人交往中 是這樣的 女方跟男方在2/7時發生了性行為 但是當女方說很痛的時候 男方就不再繼續下去 兩人也僅此發生一次 在作筆錄時 女方也坦承說是自己的要求而且只有一次 。後來男方與女方家長已經和解 但是女方家長在6/29在偵查庭上向檢查官提出還要20萬這樣的要求 由於男方沒有答應 所以還要在開庭第二次 請問 男方理應在賠那20萬嗎?有機會緩刑嗎?

vito 105-07-04 18:04

您好:本人15年前因外遇被妻子告妨礙家庭成立.之後對方就搬出去了.戶口也遷出.2個小孩都由岳母帶.我每月都有給生活費.以及教育費.現在我想離婚恢復單身.對方不肯.我訴請離婚的機率大嗎?還是沒辦法.

沈恆 (沈律師) 105-07-04 18:35

可以先請求履行同居義務,如果對方無正當理由拒絕同居,則可提起離婚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需視其間有無努力恢復離婚之努力,以及對方對現在離姻之態度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4 20: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目前可先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同居義務及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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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4 21: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需具有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目前可先委任律師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履行同居義務及裁判離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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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7-04 22:17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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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同沈大律師所言, 可要求履行同居義務, 而對方拒絕後, 可以次做為離婚訴訟証據

2.不知道你們分居多久, 如超過10年可以重大破綻做為訴請離婚事由

3.建議可以詢正式管道正式諮詢, 才能給您最佳的建議

以上簡單說明, 歡迎來電本所詢問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十五年來都沒有什麼聯絡

妨礙家庭過失應該也已經沒有了

有訴請離婚成功的機會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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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酷企鵝 105-07-04 11:29

你好  我是原告  告對方妨礙名譽  在6月27日  有開調解庭  我要求2萬和解

四天請假的錢  1萬是他欠我的錢  這些都不屬於那事情   他不肯  只答應5000和解   那天我沒帶他給我借錢的証據過去  若5000要合解我又何必走法院  借他一萬 被他罵  還要凹我5000 要我給他答覆不然不還我  真不曉得竟然有這種人 

後來我跟調解委員解不用合解了   合解破局  我打電去法院問  合解不成立 還要在開庭嗎  法院說不用直接判刑   因他第一次  若法院判緩刑  我是不是一樣可以要求  附帶民事賠償責任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4 11:41

您好,

 

可盡快向刑事法院具狀提起附帶民事之損害賠償請求,即得免繳裁判費並向對方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哈哈 105-07-01 14:22

因為我的無知,盜用了別人的大頭照使用臉書,但我的目的只是想用一張好看的臉博得與他人聊天的機會罷了,沒想到那個人說要告我,說我涉及妨礙名譽詐欺侵占。我的本意沒有要騙人,只是想聊天而已,而且我的發文也只有問說這個人好看嗎,還有抒發個人壓力(ex讀書好累)而已,這樣我會被告成嗎,我好擔心,拜託救我

阿瑞 105-07-01 02:58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我因家庭因素跟老婆小孩搬出來外面住,但是老人家一直四處去跟別人說我跟老婆的是非,而且還打電話去我老婆之前服務的公司投訴檢舉我老婆跟長官有外遇,而且是每天打電話要求公司給他們一個交代,而造成我老婆無法回去公司復職,並且也說我的小孩並不是我親生的,是我老婆外遇跟別人生的,也跑去學校找我兒子說我老婆的壞話,那我想請問我是否可以寄存證信函給他們,並告訴他們如果再犯將以毀謗妨礙名譽提出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當然可以寄發存證信函阻止他們的行為,並可以對其提出妨礙名譽之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1 10: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發存證信函沒有甚麼實質之效用,建議應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誹謗告訴較為實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1 1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發存證信函沒有甚麼實質之效用,建議應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誹謗告訴較為實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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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瑞 105-07-01 10:44

因為他都是打電話檢舉的,而公司也有知會我太太說是老人家去檢舉的,像這樣子我還需要舉證嗎?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1 21:3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對方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或是第310條誹謗罪,均得據以提出刑事告訴,同時並應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另請注意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規定,告訴期間為六個月,超過即無法合法提出告訴。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阿中 105-07-01 02:33

您好!!

之前我有告人妨礙名譽(是我生平第一次告人)

目前的進度是從警局筆錄=>法院偵查庭傳票=>移轉管轄?

最新的進度如連結圖示

http://i2.piimg.com/516528/1e6f86bd6dc98ea3.jpg

當時被告未到,但高雄這邊本人已做完結證附佐證資料(含高雄地檢署的原卷及偵訊光碟片)。

本人在高雄,被告在新北,下次還會不會寄傳票給本人再至新北應訊?

想說證據已調查完畢偵訊完畢, 若”如果”變成還要再到新北開庭(真的是舟車勞頓),且原函裡也有註明 被告”足以貶損告訴人之名譽

再北上應訊的話,內容也跟高雄當時庭上解說的也差不多。

 我想請問的是,”假設”有的話,我該如何再聲請移轉管轄回高雄? 成功率高嗎?  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無法移轉管轄,屆時您可以提出書狀向檢察官陳述意見,也可以委由代理人出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1 10: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被告若於新北,將由新北地檢署管轄,無法再移回高雄,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為您出庭處理訴訟事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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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1 10: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被告若於新北,將由新北地檢署管轄,無法再移回高雄,您可考慮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為您出庭處理訴訟事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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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105-06-26 16:01

請問試圖登入別人帳號算不算妨礙電腦使用罪?

你好: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58條定有明文。 若無正當理由擅自登入他人之帳戶,會構成刑法第358條之無故侵入電腦或相關設備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可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之告訴期間內提出刑事告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6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有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疑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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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6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有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之疑慮。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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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逝魂 105-06-21 15:48
我與先生發生爭執,先生摔壞我的手機,限制我不准外出工作 我離開後先生報我失蹤(已銷案),在失蹤期間先生在沒有我的同意下把我的電話號碼掛失重新補卡,發現我與某男性的鹹濕對話及我傳的照片,並且登入我的賴與臉書,修改密碼,把對話上傳到我的臉書及賴的動態上,還發賴給不少人說“我在套客兄沒空幫你們服務” 先生要對我提告妨礙家庭通姦 以上我該如何尋求法律途徑?

你好: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要能夠證明有性器接合之情形;刑法第240條第2項和誘罪,要有引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之行為,若無法提出證據證明,檢察官會不起訴。 未經他人同意,擅自持他人證件掛失手機SIM卡,會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未經你同意擅自登入你的賴與臉書並修改密碼,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58條、第359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可蒐證後提出刑事告訴。 若有持續騷擾、施用庭暴力之情形,可聲請保護令。 配偶之行為可能可作為訴請離婚之事由。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你可以告他妨礙電腦使用

以及偽造文書

作為交換條件

且對方告通姦也未必會成立

不如順勢藉這機會把事情說清楚

徹底解決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1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加以請求之,並針對被告知部分,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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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1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加以請求之,並針對被告知部分,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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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頭 105-06-21 04:13
Line截圖的對話 裡面沒有謾罵 沒有個資 沒有商業行為 沒有任何聯絡方式 但line截圖的圖片有對方的 頭像及英文名字 (沒有馬賽克)頭像放大後也超模糊 ,這樣有肖像權 或是 妨礙秘密罪?
105-06-18 17:49

我的Garena(遊戲公司)帳號盜用,有人將我儲值在裡面的錢買東西給某個我不認識的帳號

第1次報案:派出所警員跟我說要我提供相關遊戲歷程才能報案;

我就摸摸鼻子回去問遊戲公司客服人員,客服人員表示去報案後,警方就會向遊戲公司調閱相關紀錄

第2次報案:我轉述了我的情況,警員拿出一張公文(看起來就像廢紙),上面寫了很多,大概就是說不受理遊戲帳號盜用後造成的金錢等損失為妨礙電腦使用罪,要我聯絡遊戲公司,由公司處置,如有不妥得經消基會申訴強制執行。我再三強調我要的不是資料回復,警員只說他們沒有辦法,公文就這樣寫,我只能提民事訴訟

我想問,我真的沒有辦法報案、提刑事訴訟嗎?盜用我的帳號花我的錢為何不能說是竊盜?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如下

本件您可以直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INPOPO 105-06-18 12:38

刑事民事不是分開判刑的嗎

我朋友的案件卻是判在一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最後法官還是拚我朋友妨礙名譽 刑事要賠錢

民事賠錢也一並判了跟刑事費用相同

所以判決書上的民事賠償一定要賠

沒有商量協調的空間嗎

按照這樣子幾乎沒有再上訴的空間是嗎

所以我朋友只能賠錢了事嗎?

謝謝你

 

 

沈恆 (沈律師) 105-06-18 12:54

被害人有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法院於判決有罪時就可一併對附帶民事賠償部分判決。如果對一審的判決內容不服,可以提起上訴救濟

一、上訴期間只有十日。

二、上訴期間十日是以法院收文為準,不是以你的朋友遞狀的時間為準。

三、如果對原判決不滿就可以上訴。

四、刑事部分可以上訴,刑事附帶民事也可以上訴。

五、但你說的案件一般來說判得並不重,是否要上訴仍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經法院判決,除非對方仍願再與您和解,否則即須照法院判決去履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INPOPO 105-06-19 00:12

目前法院判決,刑事部份也已經執行.

所以民事部份也只能夠按照對方的民事求償金額理賠嗎?

刑事執行完畢之後,如果不服還可以上訴嗎(第一次想上訴被駁回說沒有新事証)

 

不花錢 105-06-17 18:00

最近發現老婆在line上面有外遇的情況,包括鹹私對話,約炮對話,及雙方自拍給對方的照片(男方老二,及女方GY但是沒有臉)(已拍照起來),能否提出通姦(還是一定要捉姦),或是妨礙家庭告訴,並訴諸離婚

沈恆 (沈律師) 105-06-17 18:22

您所述資料若無法證明雙方有性器官接合的行為,仍不足構成通姦罪。但可能已損害配偶權,可用以請求民事精神賠償

你好:

通姦罪要求證據證明有性器接合之情形,若無直接證據,雖然可用間接證據證明,但檢察官是否採信,要看檢察官自由心證,不確定性因素相當高,建議儘量進行蒐證掌握更多證據,以免提告被告均否認時,無有力證據佐證。 實務面,單純鹹濕對話及互傳裸照,沒有辦法證明有性器接合之情形,不起訴處分之機率非常高,但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朝民事損害賠償去主張,若要主張刑事,建議再蒐集其有性交行為之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根據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依實務見解認為:男女姦淫行為,均在極隱密之時空進行,自不易取得直接證據以證明之,惟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其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仍非法所不許。因此,如果LINE的對話內容可以證明他們有發生過性行為,仍可提告通姦罪。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7 21:4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之成立,必須舉證雙方確實有進行性行為,始有可能成立,以line的對話紀錄而言,也要看內容是不是足以具體指出雙方有進行性行為,畢竟對話內容不一定就是事實上發生的事。 但目前資料來看,雙方的相處已超過正常異性交往的界線,而且現行法院實務見解認圍,配偶權之範圍,只要是逾越婚姻誠實義務之行為,諸如與配偶以外之人同宿一室、摟抱、親吻或其他等行為,依社會一般通念,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而有違婚姻關係配偶間應負之誠實義務者,皆可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向雙方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7 23: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已侵害配偶權為由提出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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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7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縱使非直接證據,但若可佐證有發生姦淫之行為且知悉是有配偶之人,還是有成立通姦之問題。

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玲玲 105-06-16 23:05

請問您們,先生告我跟異性朋友妨礙家庭請問會被起訴嗎?

先生哪裡的證據有我跟異性的照片跟談話紀錄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6 23:20

您好,

 

1、要視照片及訊息內容才能判斷。

 

2、一般而言通姦罪需有您與異性發生性行為之確切證據才有辦法成立,但若訊息內容過於親密,實務上有法官會認為亦已足認定有通姦事實。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要看您配偶持有證據內容而定,一般要可以證明有性行為或顯然可能有性行為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是否會被起訴,仍要視相關事證而定,且本件除刑事問題外,您先生也可能會進一步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6-14 18:47

想請問一下 我的男朋友現在有妨礙性自主的案件再案!

而當事人跟法官表明了她要和解,撤告!

二次的和解第一次去高雄我男朋友家!是當事人的爺爺出面談和解,當事人並未到場

第二次和解是法院寄通知函通知 此案是告訴乃論之罪 請雙方到調解委員會調解 這次依然當事人沒有到場!由當事人的男朋友帶著委託書到場 表示和解金要100萬!

想請問一下這個案件可以由法官讓當事人與我男朋友面對面直接和解嘛!

那如果和解不成,會怎樣呢?

因為當事人都不出面,都一直委託人來幫忙她談!是否會影響日後判決的結果

你好:

妨害性自主案件又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表示被告及告訴人都未滿18歲且有一位年齡未滿16歲,而涉犯刑法第227條之準強制性交或猥褻罪,由於雙方都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和解調解必須經由法定代理人允許、同意,自己無法單獨成立和解調解性侵害犯罪之被害人會接受保護,不會讓其在不適盪之狀況下接觸被告,以免遭受二度傷害。 若無法和解調解,法官會繼續審理,並依法裁判,判處適當之刑度或賠償之金額。
105-06-13 09:21

您好!
      我從去年8月17知曉老公疑似有外遇,是他公司同事告訴我的
      因為小三頻繁的自由進出公司找我老公
      而我和老公分隔兩地,在娘家照顧當時才不到六個月的baby
      老公一直不透露細節和實情,我連對方的姓名、背景一無所知
      直到我看見他們在通訊軟體上的親密對話
      才確認對方明知我老公已婚,仍然處心積慮倒貼我老公
      小三甚至登堂入室直接住我家,睡我的床
      但是在bee talk中,都是暱稱,我只知道小三的長相
      加上老公也選擇自我保護,堅決不透露小三任何相關資訊
      就這樣心裡痛苦煎熬了將近十個月      
      我心有不甘,一直不放棄查找,直到今年5/23我找到小三臉書
      也經由她臉書的公開資訊,得知她的姓名
      我留訊息給她,告訴她,我是某某某的老婆,我要告她通姦
      一個星期之後,我在手機裡發現老公的另一個臉書帳號的訊息
      (因為我使用的是老公的舊手機,直接登入就看到他們的親密對話)
      當中的內容有那女生的公司電話,我立即打電話給她
      當她接起電話,我只說了我是某某某的老婆,她立即說,我不認識妳,然後掛掉電話
      接著她馬上在訊息回覆我,說她要報警,說我違反個資,說我騷擾她,她很害怕
  我跟她說明,我是行使配偶權而有她公司電話,上網搜尋直接跳出公司名稱和地址
      我沒有要傷害她,我說我會有律師陪同去她公司找她
      針對她不認識我這件事當面跟她說明,請她不必擔心
      但是她在三天前,向分局備案,要告我恐嚇
      所有的被告資訊,都是留我先生的姓名、電話、住址、還有任職單位的電話及住址
      她根本沒有我的資料,卻透過先生來告我,警員打電話給先生,轉答請我製做筆錄
      請問1.我不想理會她提告恐嚇罪,可以不去做筆錄嗎?
              對將來可能會出庭,會造成我任何的權益受到影響嗎?
              我完全沒有犯意及確切的恐嚇行為,也謹慎的的使用文字留言給她
              我說要告她通姦罪,是正當行使我的權利
              只是她自己說她害怕,這樣會成立恐嚇罪嗎

            2.先生為了保護我,願意公開他們之間的親密對話,及當我的證人,承認他們確實有
              發生通姦行為,我要提告妨礙家庭附帶民事賠償,是可成立的嗎
              先生在事情發生後,已真心向我懺悔認錯,兩人共同為了家庭繼續努力
              我是否可以只告小三妨礙家庭,抑或是告他們兩人,然後對先生撤告呢

      拜託!
      請幫幫我,我是受害者,但是小三太囂張,在證據不足下,我卻被堅持提告恐嚇
      我該如何自保及反擊,保障我自身權益
      謝謝!

 

 

 

你好:

還是要去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否則警方會進一步請示檢察官作成強制處分,拘提你到案。就你所述之情形看來,若掌握相當證據認定該人確實與你配有有曖昧關係存在,你的行為不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但若已不正當之方法蒐集、利用對方之個資確實會有違反個資法之問題。 知悉被告後要在6個月內提出通姦罪之告訴,且經檢察官偵查認定確實有通姦之犯罪事實並起訴,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不起訴確定,你只能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通姦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可以撤回對於配偶之告訴,而不及於相對人。
calabeer 105-06-10 19:14

我在2012年左右認識前任女友 到最近才知道她在2015年已經結婚 當中有跟我有借貸關係 有Line的對話跟匯款資料 請問這有辦法要回借貸嗎?

因為不知道她已婚 到最近才發現才發現她已經結婚

請問這樣有妨礙家庭的嫌疑嗎?

謝謝賜教

你好:

可以寄發存證信函,定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間催告返還,逾期不返還可以檢附對話紀錄、匯款資料、存證信還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若不知道對方是有配偶之人進而發生性關係,不會構成通姦罪。

您好:

1.如果對方對您謊稱單身,並利用您的感情來向您借款,恐涉及詐欺罪,若對方並為刻意騙您,您亦可透過借據及匯款資料向對方追討借款,建議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限期還款,當對方仍不還款時,您可將相關證據民事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2.如果只是感情上的交流,不涉及通姦罪,但若是有發生性關係,且對方丈夫可以提出相關證據,就有觸犯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此外,因為外遇行為損害夫妻權,對方的丈夫亦可以向您提出民事侵權求償。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海尼根 105-06-09 23:12

在一個FB貼文裡,留言者使用名稱為"Brian Wang",對於以下的回復留言"單看邏輯問題,BW.....,俗話說:「 龜笑鱉無尾,鱉笑龜粗皮」 不知道有沒有讀過,兩個腳色一次扮演也是蠻厲害的",這段留言是否對於"Brian Wang"此人有造成毀謗侮辱妨礙名譽(回復留言者對"Brian Wang"造成侮辱)??

感謝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16: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該閩南語詞彙,足以影射他人缺點過多,或是有人格缺陷,恐涉及人格詆毀而侵害名譽

2、不過主要還是要看前後文才能夠具體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