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可蒐集完整證據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以公權力介入之方式。使叔叔感受壓力而不再為妨害名譽之行為。亦可發函要求其停止任何妨害名譽之行為已達威嚇效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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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發現先生有一外遇對象,雙方於今年年初育有一子(透過聊天app知道),可是目前沒有確切證據,我只因看過他的聊天app有曖昧對話,並且雙方不固定約出來見面,如果想告他通姦,手機對話內容應該會因涉及秘密通訊自由應不能採用吧,我如果再她與小三會面時,跟蹤其後並錄像,可以當證據使用嗎?!會不會觸犯妨礙秘密罪?!另外如果在與老公攤牌時用錄音.錄影,而老公也承認他外遇,可當證據嗎,會犯法嗎?! 還有可強制要求老公與小三之子驗DNA嗎?!另外最後一點,我要在他們通姦的6個月內提告是指,他們有發生性行為的6個月內,還是我知道的6個月內?!如果他們在這6個月內,還有發生不只一次的性行為是用最早那次或是最近那次來計算?! 謝謝您的回答!!!





各位律師你好:
因為在網路上
看到有人揪團去希臘
他上面寫說希臘10天費用42000
於是我就與他聯絡
交談中 .....
他說因為臨時有事不能去
所以希望機票轉讓給我
光機票錢就28000
且行程中還會住到海景套房
超划匴
我算了一下42000-28000=14000
14000/40=350歐元
我心裏想不合理
於是乎
我在那個板上
打上這幾個字
"價格不合理
詐騙,小心"
好心提醒網友
且當下我叫他提出費用明細及行程路線
他也提不出來??
難道真的要被他騙到錢
我才知道被騙!!!
------------------------
這是我看到廣告的網址
內容有被版主有修改過http://www.backpackers.com.tw/forum/showthread.php?t=1174015
--------------------------↓這是他原本的PO文
4/28~ 5/16希臘十天$42000 由台灣桃園出發,含來回機票住宿交通義大利七天$19000含機票住宿交通,歡迎各位包友參加(非營利,純揪團)目前共九位包友(七女二男),八位包友參加完希臘之旅之後返台一位包友(男.23歲)將繼續遊義大利目前有一位名額(需兩個國家都參加者)空出


經一審判決一年六個月
不服判決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的判決下來
主文:
原判決撤銷。
(ooo)對十四歲以下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ooo)其餘被訴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部分,均無罪。
再來就是判決文的內容 證據能力 發生經過那些..我就不附上了
最後一段
原審認為被告犯行明確(33罪),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事實之認定,容有疏漏:就被告其餘被訴犯嫌不能證明部分,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
亦有為合。被告就有罪部分提起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固無理由,惟就無罪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則有理由,而原判決亦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明知A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對於男女關係及性自主權之觀念尚未健全發展,
仍對之為性交行為,對於A女身心及人格發展均有不良影響,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且未取得A女及家屬原諒,兼衡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與A女為男女朋友,發生性交行為並未施以不當手法,且當時已為A女之父之悉被予容忍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上開二次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惟被告所犯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上開被告行為後法律變更,與被告犯行並不生利與不利之問題,自毋庸為新舊法適用,附此敘明。被告犯罪不能證明部分,本院撤銷原判決,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以上,我想請教這到底是什麼意思
我真的看不懂 ..
不能易科罰金 ,那這樣可以申請易服社會勞動議嗎?
如果可以高等判決的要去哪申請 ?
是要等到收到執行單 還是 ?
請解救無知的我

經一審判決一年六個月
不服判決上訴
二審高等法院的判決下來
主文:
原判決撤銷。
(ooo)對十四歲以下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ooo)其餘被訴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部分,均無罪。
再來就是判決文的內容 證據能力 發生經過那些..我就不附上了
最後一段
原審認為被告犯行明確(33罪),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事實之認定,容有疏漏:就被告其餘被訴犯嫌不能證明部分,原判決予以論罪科刑,
亦有為合。被告就有罪部分提起上訴,仍執前詞否認犯罪,固無理由,惟就無罪部分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則有理由,而原判決亦有上開可議之處,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明知A女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女子,對於男女關係及性自主權之觀念尚未健全發展,
仍對之為性交行為,對於A女身心及人格發展均有不良影響,犯後未能坦承犯行,且未取得A女及家屬原諒,兼衡被告為高中肄業之教育程度,與A女為男女朋友,發生性交行為並未施以不當手法,且當時已為A女之父之悉被予容忍等一切情狀,就被告所犯上開二次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四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公布施行,惟被告所犯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上開被告行為後法律變更,與被告犯行並不生利與不利之問題,自毋庸為新舊法適用,附此敘明。被告犯罪不能證明部分,本院撤銷原判決,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以上,我想請教這到底是什麼意思
我真的看不懂 ..
不能易科罰金 ,那這樣可以申請易服社會勞動議嗎?
如果可以高等判決的要去哪申請 ?
是要等到收到執行單 還是 ?
請解救無知的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當任告訴代理人,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及處理相關訴訟開庭事宜,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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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大哥們好
有來發過一篇文章 有得到許多熱心律師大哥的幫忙 在此萬分感謝
目前已於前日 收到一份地檢署寄來的簡易判決處刑書通知書
也了解處刑書的目的
但其中內文一條 小弟實在不甚明瞭 還請律師大哥幫忙解惑
內文有一條提到
被告所為 係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10條第3項 第1項第3款之罪嫌 這部分我是明白的 但最後附加的一條
"請依同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科刑"
處刑書後面有提及
妨害兵役第6條第1項為
捏造 免役 除役 轉役或免除招集原因者
但在第一次開偵查庭時 都沒有提及到這部份呀 小弟也完全沒有
任何捏造 免役 轉役 或除役的事項跟事實 怎麼會用這條來科刑呢
打去問了一下 承辦該股的書記官 ~書記官回答 可能是我看錯了
書記官告知 第六條第一項 並非是捏造 免役 轉役或除役原因者
那是第一項 "第一款" 並非是"項"
在這邊想請教熱心的律師大哥們 真是如此嗎 因為二條罪刑似乎是不同的
謝謝~~~~~~~~




甲為賣鞋方,乙為交流方(喬丹復刻款系列球鞋)
甲跟乙要的鞋子照片去驗鞋社團驗通過之後,乙當日就把鞋(喬丹復刻款)寄出
採用店到店形式寄出(今日寄,後天到),而甲等乙的鞋一到之後,再去驗鞋社團驗一次。
而這段期間,乙卻不停的催鞋(甲有事先告知乙的便利店店到店規則(今日寄,後天到))
甚至放話說要報警,搞得甲心情起伏大。
當甲確認完畢鞋子為真之後,當日寄出,但交流方未說明清楚為一雙同色還是一雙不同色
後來乙收到之後,告知甲鞋款顏色錯誤並要求補寄,甲答應乙補他的運費後,等乙的鞋子一到的
當天,當日把另一隻同款同色的鞋子以店到店寄出,當然這段期間也是不停的催鞋...
等到乙拿完鞋子後,卻在某一特定社團內發文
不滿的表示:為啥有五個一塊錢在裡面,真他媽的
乙以為運費60元會在裡面
結果甲放30元在裡面,五個一塊、一個五塊、兩個十塊。
乙以為是甲故意放之。
甲是解釋零錢包內就剩那些,無刻意刁難。
後續發展便是,甲原要告知乙剩餘的30元費用內容,卻被乙直接把甲封鎖掉,且未經甲同意,擅自把私訊內容公開。
後來乙解除封鎖後,甲只不過去陳述事實下,卻被諸多粉絲專頁內的網友砲轟認為甲做錯事諸多藉口。
甲是有意要歸還剩餘三十元以匯款形式匯出,
沒想到乙私訊甲的這句話內容:"我當餵狗了,吃飽ㄧ點"
包裝方面,甲另外買厚紙箱裝箱寄出,附兩個夾鏈袋跟兩個乾燥劑
而乙卻是以普通的手提紙袋裝鞋盒,而鞋盒部分,甲拿到時卻看到外觀像是被蹂躪過的痕跡
鞋盒內都是透明膠帶。
甲的狀況是有兩雙同款同色的鞋子,把不同色放在一起未確認寄出
後續有補回並賠一半運費給乙,但乙不買帳,卻私訊罵甲是"狗"
雖然甲寄錯顏色但出自於謹慎,怕收到假鞋。
另外乙未告知甲是要雙色為一款還是只要單色為一款部分以及過度催促下造成甲的寄貨失誤
和對於乙的催鞋態度極度不滿。看當初乙的包裝方式便大概知曉。
雙方也只不過是初次交易。
1. 若以公正第三方來觀察,怎麼看待此事,甲有無涉及到民法責任或刑事責任,另外乙私訊給甲的內容卻是罵"狗"的部分有無涉及到對甲的毀謗和妨礙名譽?


之前因為學運事件在臉書聊天室和一個朋友吵架,原因是我覺得對方的態度沒有很好,說話方式很諷刺,例如:[口口聲聲說支持學運的人還不去現場真是虛偽]等等...我請對方態度別這麼驕傲,他說[會覺得我驕傲的人大概都是沒去現場而感覺自己羞愧吧]
我覺得他就是在說我,我一時氣不過就在聊天室裡罵對方[神經病 去死吧]等不雅字眼,事後這個人在未經過我同意之下將所有內容全部公開在臉書上,讓所有人評評理,底下有很多人按讚,還有很多人留言,裡頭不乏都是我認識的人,這樣已經讓我無法做人了...很難堪
我覺得我有錯在先 不該口出惡言 因此也是傳很很多簡訊,LINE給對方道歉 但是都未得到回應,距離當時已經過2個多月,今天下午我就收到開偵查庭的傳票了
於是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才好了,1>對方控告我妨礙名譽罪這起訴的機率大嗎??我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2>我是否可以跟檢察官解釋,我並非有意口出惡言,而是對方一再對我挑釁我才氣不過的??但是我也有好好道歉了啊...(簡訊和網路等內容均有保存)
3>我是否可以反告對方妨害秘密罪?未經過我的同意擅自公開內容,這讓我無法做人了
以上問題還需請貴網站的律師幫忙...謝謝了

事情是這樣的我同學a在社交網路上拍了一張照片
一個女生背景然後她手臂的肉擠了一坨出來
內容打:妹子?溢出來了
後來我在現在FB有名的靠北成大、交大什麼的
在我們學校的靠北版上'匿名'發表了一篇文章(無照片)
內容打:妹子阿~說你溢出來還要法院見
真是不懂的感恩~以後要好好包好知道嗎~不要妨礙風化哦
後來該社團管理員在底下留言請我私訊他我私訊了
但是後來在該靠北版上出現了一篇罵我的文章
內容打:停在斜坡紅色馬自達,載的妹又醜又胖全身冒牌貨
你怎麼不去照鏡子,噁心之類的話?
(全校只有一台紅色馬自達停在那裡,也很多人知道是我)
但後來此篇文章被刪除了(有拍照存檔)
而社團管理員說:
我們有ip對方都請檢察官來講了
口無遮攔並不代表匿名就真的不用付任何責任
連本名都不改打出來沒一點擔當還敢來說我們不對
最後我們想告訴你 我們知道是你發的之後
並沒有告訴對方
而是對方來確認。
Q1:a同學被告了,對方說是秘密妨礙法,請問告的成嗎?我同學有利嗎?
下禮拜五要到法院
Q2:請問該社團小編有違法嗎?就算他說沒告訴對方,但他說'而是對方確認'
那也要小編說了是誰才能確認不是?
Q3:我可以告那篇匿名罵我的人嗎?雖然她把文章刪除了
但從小編的話可以知道說'對方都請檢查官來了'是誰
而那位妹子小姐今日也密我們的共同朋友說到有請檢察官來的事情
也說知道靠北版上的文章是誰發的
請問這是有認同是他發的,所以我有證據可告嗎?
謝謝

原問:甲乙因汽車以及債務問題,經法院判決汽車為乙所有,甲取得對乙的債權證明,而該汽車借名登記於丙的名下,但在判決前乙將汽車變賣又另購汽車登記於丁名下 , 乙與丁為夫妻關係 , 請問甲應該再上訴何狀 , 而乙丙丁三人存在哪些法律責任呢? 獲答:本案應為民事訴訟案件 甲取得對乙的債權證明,而該汽車借名登記於丙的名下,所以必須取得借名登記的證據 取得借名登記的證據 加上 乙與丁為夫妻關係 所以 甲應該再上訴 刑事 債權毀損狀 因對方一再躲匿,故以借名登記要求反還以利強制執行上訴,民事法庭於103年5月21日因法官當庭告知,此上訴理由我方會敗訴最後撤告終結。因不明白法官為何告之若硬要上訴必會敗訴,想請問:乙於法庭上自訴為車輛使用人,丙(妹)也承認乙向來購車皆登記在丙名下(皆有法庭筆錄呈庭),102年4月22日開第一庭至102年8月19日判決確定期間,乙於102年6月將汽車變賣7萬再另購新車登記在丁(妻子)名下,且乙因不服上訴後,在103年1月20日判決確定前102年12月7日舉行婚禮並宴請賓客,而103/5/21法官應依法以隱匿蓄意妨礙債權審理,卻只問汽車現狀,乙與丙皆告102年6月賣得7萬,法官則未再問變賣金額動向,卻對我說汽車已賣,且我已取得債權憑證,不得再以汽車為由,且車輛為行政文書,非房屋土地為登記狀,若堅持要審我必敗訴....等。請問是我舉證不足或是我該採取什麼行動而未採取?我該怎麼做呢?






事情是這樣的,本人發生外遇
被先生發現電腦的通訊軟體的內容
他向第三者提出1.上法院 2.找人去第三者家找對方父母 3.私下和解
當然 我們選擇私下和解
並且要第三者保證
2.法律保護期間不得與我進行連絡
(文末寫上 ..)
「此和解書 享有兩年法律追溯期 在這期間不論發生任何事情都是以和解書內容為主 如有違背以上和解書內容 就是當作放棄和解 然而有權提告對方 對方不得有異議已得放棄法律追溯期」
我的問題
1.先生說 這些資料(包括和解書內容以及本票)他都已經過法院審核
如果他說已提交上法院 那我們還需要私下和解嗎 ?
上交法院 不就代表 要提告嗎?
2.先生也已表明會與我離婚 但前提是 他與第三者須先簽完和解書
但若已簽完後,我們也離婚了,我與第三者還能在一起嗎?
而那個兩年追溯期 是真有這回事嗎?
如果是真的,就算我跟先生離婚,我還是無法跟第三者進行連絡與見面嗎?
3.先生提出通姦罪,但他只有通話紀錄、通訊軟體內容、我跟第三者出去的照片,並沒有證據顯示我與第三者真有發生性行為,通姦罪能成立嗎?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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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要能證明有發生性關係,才可以告通姦。妨礙家庭與通姦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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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電話聯絡不上承辦員警
先來這邊請教
之前朋友借了東西弄壞 把弄壞的東西還給我 後來我希望他賠償我新的
他卻在臉書的訊息裡寫了一堆 所以我決定不要他還了還公告不需要他還
公告內容如下:
這件事情簡單的說
就是對方跟我借板袋,板袋損壞,應該要賠償
但是現在被對方搞得很複雜
對方先是一直說,我說不用還
接著對方又說,不知道我們在打甚麼主意
對方還覺得我找他談很麻煩
對方最後提出一個主張:根據既有事實我還是沒有勝算
我超級不解,既有事實是你弄壞我的板袋,你賠償,我哪需要勝算,我需要的是你的賠償
再度重申,從弄壞開始,我都沒有說過不用還,對方也沒有說要折現賠償,但答應要還我一個板袋,事發至今都快兩年了,對方始終沒有要還,寫信客氣追討還被批評得一文不值(想知道詳細內容請發訊息給我)。
在此本人很大方的告訴對方 ”你現在真的不用還了”,我完全不想再跟你有任何交集!

你好.是這樣.我朋友ㄉ小孩未成年.因為妨礙電腦罪導致被害人損失3千多元.在法院依情節年齡上已被判處罰訓誡及假日生活輔導.民事部分被害人要求賠償10倍也就是3萬多元在庭上就已表明10倍金額太多超過能力所及無法負擔..為被害人堅持要10倍.因我朋友是泰國籍.對於法律常識不懂.就跟對方和解.請問這樣合理嗎.另在庭外我朋友已先拿1萬給被害人.另寫和解書<由對方提供>剩餘部分.分期每月付被害人5000員直到付完為止.又因為被害人寫和解書時把甲方<被害人>跟乙方<加害人>寫顛倒.導致變成被害人需付給加害人每月5000元<法院有留底>請問這合解書還有效用嗎.再來就是4月8號開庭沒多久被害人打來要錢.我朋友就把電話給我叫我跟對方談.在談ㄉ過程中都希望對方不要得寸進尺.該給ㄉ一定給.隔天她竟然被害人ㄉ家長打給我朋友說我恐嚇她.還說她是公務員.是否我可以反告她誣告毀謗另我朋友有上訴.在5月22日將開調解.針對上述.是否可以要回多給被害人ㄉ金額.或者重新談和解..但願能得到解答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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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您好:
我的朋友是在酒店上班,剛去上班沒多久大約2週
在上上星期的星期四時晚上和一桌客人喝酒
後來客人說要去續攤並邀約我朋友一起去
並將我朋友剩餘的上班時間買下以利一同續攤
在離開店之後坐上計程車,客人宣稱要夥同友人一同前往汽車旅館會面續攤
之後便在汽車旅館房間內喝酒,不久之後客人便將我朋友帶去別間房間
並性交得逞。
想請問律師
第二.我朋友說她是在不願意的狀況下和客人發生性關係的,是否屬於妨礙性自主或強迫性交?
第三.當天在完事後我朋友有梳洗,但在2小時內有用棉條採集精液,但因為沒有低溫保存已經乾固了,這樣還有辦法去檢驗出來嗎?可以當證據嗎?
第四.若要對那個人提告該走哪些程序?是否會驚動到我朋友的家人?因為她不想讓家人知道她去酒店上班,請問身分可否隱匿?


您好,有問題的是發生在後段發生性行為,因為前往汽車旅館雖未告知,但也沒拒絕,因此重點應放在後面是不是因為酒醉而被性侵害,這構成刑法的趁機性交罪,去報警時就可以把通聯資料留其他人的住址或律師的事務所,這樣就不會通知家裡。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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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住戶大會開會已決議大樓地下停車場公用空間(未劃停車格區域)禁止停車,但是有住戶還是無視公告於公用空間停車,已告知管委會,但管委會說他們也不能強制罰款或是鎖車,只能柔性勸導。自己報警處理警察來也說如果有妨礙車輛出入,他們可以協助請車主來移車,但是因為是大樓停車場,所以他們也不能開單舉發。請問這樣我們還能有什麼方法讓違規車輛受到處罰進而不再隨便停呢?於公用空間停車是否有侵佔刑責?管委會是否真的不能有實質上的處罰公約(如:罰款、鎖車、開鎖費...)規定嗎?如果住戶要求管委會要有一些實質的處理,而非只是柔性勸導(因為已經勸導無效了),可是管委會還是置之不理的話,住戶對管委會失職部分可以如何反應呢?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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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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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日前遭便衣刑警誤認為是嫌疑犯的接應人,而我則是誤認警方為意圖劫車的搶匪而發生拉扯衝突。警方雖然一開始口頭表示警察,但又同時從車窗衝進車內搶奪鑰匙,所以我根本無法採信對方為警察,在拉扯期間警方出示兩次證件,但因為我沒看過警察證件所以我還是無法相信。
在拉扯途中我的車移動撞到他們似乎為了檔住我的去路而停在我後方的偵防車,我也因為這條被因妨礙公務上銬,雖然最後警方終於發現整件事是誤會,但是卻因為上銬不得不送,那當天警方似乎也很有誠意想幫我,讓我提早離開警局,但檢察官似乎對於我衝撞偵防車頗有微詞。
我自己因為這個誤會造成當天無法在時間內去機場接人,甚至朋友為了要幫我處理事情還多花了車錢,還在當地浪費了快一天的時間,自己身上也因為拉扯而造成些傷口,這些我都可以自認倒楣
但是我不想要因為警方的誤判造成我有一條妨害公務的前科和額外的金錢賠償
想請問:
1 要如何查案號?
2 判決結果大概多久才會出來?
3 在這之前我需要先做些什麼動作自保?
4 做這些動作會讓檢察官認為有問題嗎?
5 我不打算對警察提告,那我這樣可以提訴願嗎?
6 提訴願我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1.不確實實情如何 但就你所述 要證明警方執行勤務誤判 可能不容易 2.這幾天你可以先至地檢署用你個人名義查詢案件是否已經繫屬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弟 在三月份
在遊戲((天堂)) 看到有位玩家 販售
我需要的道具 也談好價錢 請他在8591數字網 開專屬給我
因為我是在第十二伺服器 跟賣家談好 我下標以後 才發現 他開給我的是 第十一伺服器
過沒多久 賣家就打電話來說 商品已移交 叫我領收
沒多久她就回傳說 不要為了兩千五 跑警察局
過沒多久又打來說什麼 知道我住哪 要請我吃子彈怎樣的 我就不理他
打去8591數字網跟客服說 我沒收到商品 他開給我的伺服器是11服
後來客服就說 賣家 有提供 我們交易的照片
在這邊註明一下 數字網交易方式就是 下標以後 要買家輸入角色ID 賣家才會跟你交易
我想另一方是 取得我的角色ID以後 在第11伺服器 開跟我一樣的ID
然後交易完成 就有圖片 可以給數字網 客服看
後來我就跟客服說 我要報警處理 要跟天堂官方 拿遊戲歷程
沒幾天 對方就已經先拿遊戲歷程 證明有跟我交易 有給我道具
我就打給數字網 跟客服說 等我拿到遊戲歷程 我就去報案
等了一個禮拜多 拿到遊戲歷程 跑去家裡附近的警察局報案
就一直講解給警察說 過程怎樣 然後我就要報案
另一個警察就說 報詐欺 我們數字網交易的錢 還在官方網站
後來警察有打給數字網 就問客服說過程怎麼樣
客服就說 是我下錯伺服器等等 掛完電話
警察就說 本身就我先錯 不看清楚 然後下標 等等
後來我想想算了 這樣處理也不會有結果
我一直堅持說 警察可以去跟遊戲公司 調個IP 交易的那隻角色 等等資料
警察就很不滿 為什麼一直要去掉IP等之類
又說什麼 我沒收到東西 如果客服給我強制領收 叫我去告數字網 等等
後來想算了 當初沒看清楚 摸摸鼻子 給他領收了
所以這筆交易 就已經交易完成了
隔一個月以後 賣家 好像前面就有報案了
今天警察局 的 偵查隊 打給我說 叫我去明天去警察局處理
以上字有點亂 請見諒 書讀的不多
想請問這邊大律師 我該如何處理呢
重點我是完全沒有收到 道具。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15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打開信件之行為,可能構成妨害秘密罪;又關於使用信用卡,若有簽名,亦有偽造文書之可能。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拆信件會有妨礙秘密的問題,另外冒用身份問題,恐怕涉及個資法。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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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因為一位學姊在臉書上未指名道姓,
指稱我男友跟蹤她的動態、竊取她的資料、他下半身爛掉等。
經他人截圖提供給男友,男友在一氣之下,於個人臉書直接Tag對方,
並一一回應她的指控,在言談間有用到「幹」、「幹暴你」等字句,
原意是指用言語回應她,被該名學姐報案指控性騷擾、恐嚇、妨礙名譽。
1. 該名學姊是雙性戀,她堅持自己跟另一位楊姓學姊曾有發生過感情,
但楊姓學姊不承認,也曾跟我在line對話中提及她想死、及她跟楊姓學姐的感情。
2. 該名學姊已經沒什麼朋友,她擅長不指名道姓的po文罵人。
3. 她在跟朋友的臉書對話中,有提及要對我男友提告、在蒐證,
意即她不回應是故意在等更多言論。
我們幾位朋友在該則留言底下有回應,
我原意是希望該名學姐想想我們曾經對她多好,
以及她想死的時候,我還陪伴她。
但此同時我也被提告妨礙名譽,她指稱我說的「她曾告訴我她想不開」
、「她與楊姓學姐之間」都是不實言論。
此部分我已提供line對話截圖,證明她的確有提及這些事給文山二分局巡佐。
我是否方便跟您請教
1. 我男友接下來要做筆錄,在做筆錄的過程,
我們該怎麼跟警察說明?才能爭取對我們比較有利的部分。
因為的確是她先po文罵人,但因一氣之下無法控制情緒有指名道姓回應她。
2. 對方告我妨礙名譽的部分,經line對話應該是可以證明我沒有捏造不實言論,我是否可以不用找她和解、同步可以提告她誣告呢?
3. 做筆錄時是否需要請律師陪同?
若是做完筆錄,確定要送法院,我們可否請律師?收費又是怎麼計算?
4. 若是法院判定我男友罪名成立,易科罰金之外是否會有拘役?
5. 因對方都沒有指名道姓,但共同的朋友們都能一眼看出她在講誰,
這部分是否可以請共同的朋友們超過五到十人當人證?
6. 另因該名的攝影作品當中,有直接使用她愛慕的楊姓學姊影像、照片在其中,卻未經楊姓學姊同意,這部分楊姓學姊是否可提到侵犯肖像權?
希望我的論述勉強還算清楚,還請律師抽空回覆,
敬待您的回覆,萬分感謝!

您好,因為您的問題不少,我先簡單分成以下幾點回應您:
1.關於您男友被告涉犯妨害名譽部分,依您的陳述,初步判斷您男友構成公然侮辱罪的可能性不低,但還是要進一步研究您男友所PO全文而定。
2.關於您被告涉犯妨害名譽部分,若您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您相信陳述為真實,就不構成刑事誹謗罪,這也是要進一步研究您LINE的截圖內容而定。
3.第一次的警局筆錄對於後續訴訟進行具有關鍵性影響,建議請律師陪同,以維護您的權益(法律扶助基金會有提供第一次警詢程序律師免費陪同服務,供您參考)。
4.法院對於妨害名譽案件的刑罰,若情節不嚴重,通常都是判決拘役,並視犯後態度決定是否得易科罰金。
5.公然侮辱罪不以指名道姓為必要,只要能夠特定陳述對象為何人即可成立,但這部分需要靠證據證明之。
6.若私自利用他人影像,已涉嫌侵害他人肖像權,可能涉犯刑法妨害秘密罪,也有相關民事責任。
謹回覆如上,如仍有疑問,歡迎來電或電子郵件討論,謝謝。

感謝各大律師的回覆,此侵權事件我已自擬存證信函待寄,請您就此函有否觸法及未盡之處給予指教,後續此侵權事件及我另一事件(屋頂滲漏,我是頂層),若需提告再至律師事務所當面請教您。
2對造所簽之租賃合約書上之租金低於市價極多,我如何證明市價行情?鑑定單位是?提告前還是起訴後申請?鑑定費用約多少?由誰負擔?
3自擬存證信函如下:
受文者:***、***、***。
一緣台端三人未經本人同意,逕將本人所有權之*******路*號*樓外牆釘上框架出租張貼廣告並私收租金獲利,致本人室內牆面油漆剝落及產生壁癌。本人多次告知本大樓並無成立管委會,外牆亦屬專用部分,此舉嚴重侵害本人權益,請求台端拆除,均未獲置理,茲為保障本人權益,特函告台端於函到五日內拆除,依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返還本人自民國(下同)99年6月至103年4月持有產權期間之租金78333元並加計5%年息,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本人所有權之外牆出租市價每月約8000元,故自103年5月1日起之租金應以每月8000元計並加計5%年息至台端拆除回復原狀並支付租金為止,另依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負損害賠償外牆防水工程款111200元及內牆油漆工程款10000元,祈配合為禱,以免訟累。
二非本人拆除毀壞廣告帆布,請勿再毀謗本人。


民法第177條
管理事務不合於前條之規定時,本人仍得享有因管理所得之利益,而本人所負前條第一項對於管理人之義務,以其所得之利益為限。
前項規定,於管理人明知為他人之事務,而為自己之利益管理之者,準用之。

所有權人在其所有權遭到妨害時,可以請求除去該妨害,以保持其所有權的圓滿與完整,第767條第1項中段對此設有規定。而在此所謂的妨害,除去妨害請求權是指除了占有以外,任何可能侵害或阻礙所有權行使的方法。
另外,所有權人可依法請求除去之妨害必須具備不法性,亦即在所有人有忍受義務(租賃、地上權...)的情況下,所有人並不能行使除去妨害請求權。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除去妨害的請求包含塗銷登記在內。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其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排除妨礙的訴訟就是依據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條主張,要向法院提出,另外租金部分可以用房價去計算,土地法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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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在網路上認識一個女生.認識一個禮拜就說好要約出來見面.他們在訊息上有說比較曖昧的話.例如可以親親抱抱的.所以就約在女方家附近的廟空地.他們都待在車上.我朋友有問女生說想要那個嗎?女生回答可以.可是進入一點點過程中女生喊痛.我朋友馬上就停止.女生就一直哭.她跟我朋友說她才13歲.我朋友嚇一跳.事後那個女生就自己走路回家.我朋友也就開車走了.隔天就接到偵查隊的通知~說我朋友對人妨礙性自主.我朋友他還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就去警局報到.也作了筆錄.現在還在等消息.對方家人很生氣的說就是要把你關進去.一點和解意願也沒有.我朋友說根本不知道會這樣.也把他們之間的對話都刪掉了.不過對方女生自己有寄上半身跟全身裸照給我朋友.而且在聊天過程中.我朋友有在上班.在忙時.那女生就跟我朋友說你是看我照片打手槍嗎?根本不覺得她才13歲.我朋友他是單親爸爸.他如果進去了.家裡根本沒有人可以照顧.姊姊哥哥都各自有家庭~請問我朋友該怎麼做?因為根本沒有完全進入.也沒射.那是不是沒有所謂的精液採樣.而且女生跟警方說她是被強迫的.那是不是會有拉扯或抵抗.如果沒有驗出有傷是不是可以證明女方說謊.在法院可以雙方對質嗎?照片可以當作女生本身也有意願嗎?或者當作證據?
請問如果對方願意和解~我們下一步該怎麼做?
當事人已被收押了.目前對方願意和解.可是請律師他們家境又不是很好.每個律師都回答這個一定要被關的.有什麼辦法可以讓他緩刑.我想不到任何辦法了~


您好,如果成立犯罪,恐怕被關機會很大,建議要好好討論一下,是否有整理說法的可能,找個律師協助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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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是這樣的,我28歲 女友15
我跟我女朋友在一起一個半月,上月底她離家到我在外租的宿舍
我並沒有誘惑他或者有誘拐行為,是我女友說要到我那住一陣子
說她在家住不下去了,她跟我說的是他有跟學校請假了、媽媽也知道!
就這樣子在我宿舍住了約兩個星期,但這期間我每兩三天都有要她打電話給媽媽說她很平安!
我們也沒有發生性關係
後來我才知道請假是騙我的,她說怕我知道了就不要他了
我知道後隔天就把她送回家了! 她也有跟她媽媽說這段時間在男朋友那
媽媽說過了就不想再追究!
但是昨晚她姐突然打給我,說要求我要跟她妹妹分手,不分手就要告我誘拐問成年和妨礙家庭,我聽到很納悶 我並沒有誘拐還有什麼妨礙家庭阿?
姊姊打給我說的盡是我女朋友的壞話,問我說聽完這些還愛我女友嗎?
後來她姐姐男朋友也跟我講電話,也說我不離開的話要告我,甚或說不離開他後續會對我做出什麼事不知道
然後接下來我們兩個都不能見面,一旦見面就提告
還有說什麼要帶我女朋友去看婦產科,說什麼不是處女也要告我,可是我們沒有發生性關係
姊姊男朋友說什麼有把我和我女友去看夜景 和去逛街的臉書打卡紀錄 說把這些交給警察我就是誘拐未成年少女了,可是我上網爬文一直看,幾乎都是說要有誘拐行為或者有使她與家人不聯絡或脫離監護權,這些我都沒有阿!
我一開始不知道情況,我知道就馬上送她回家了,這樣的話罪名會成立嗎?
我女朋友很擔心我會進去關,想請問律師我這樣罪名會成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