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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ke 105-07-11 05:18

我7/9剛簽完合約旦我發現合約有問題/某健身房合約

我當初跟他說我只要購買三個月但是簽約完回家看過之後發現簽約的是24個月的合約如果期間內終止合約需補差價6000元

後來我就又回去請業務幫我備註,但是我原本簽約的業務沒上班他請另外一位業務幫我備註:

7/10-3576     8/10-1288     8/24-1932

三個月的金額 8/24日為最後扣款日為1932

會籍最後使用日到10/9日 業務有簽名

1.我想問這份合約備註是有效的嗎?簽約人與備註人不同但是同一家公司業務

2.我是用信用卡扣款,第三個月到他就不能再自動扣款我的信用卡?

3.他原本的內容:會員於履行滿24個月依合約規定終止本合約者,無需之後其他費用;於期間內終止合約者,應繳差額費用,以6000元為上限.(這樣我和約上這條還算數嗎會不會到時候三個月到我還需要付6000元解約金?)

4.如果7日內我是否可以免費解約退出?

沈恆 (沈律師) 105-07-11 07:34

依照合約是兩年期限,若有爭議,原則上還是會以書面合約為準。合約可事後修改或確認內容,只要有代表公司權限之人簽署,修改即有效,但您說的修改並未明確表示合約僅三個月,因此將來仍可能被認定屬違約或繼續扣款,最好再找對方明確寫清楚。至於,七日無條件解約僅適用於郵購或訪問買賣,並非所有消費關係都適用。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又柯律師具有律師與會計師雙證照師,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尤小月 105-07-08 13:10

公司與我們(不只一人)103年7月15簽了一份培訓合約

甲方培訓各方工作所需能力 培訓期間依公司管理辦法核薪

乙方服完兵役15日內回公司報到 其薪資福利衣儲備主(副)館任用起新台幣肆萬元起

乙方依約執行,未依約定,以放自願放棄先訴抗辯賠償甲方培訓損失,依平均月薪資十倍為上限

假放有違勞基法及一般民刑法者不得向乙方追償尾約金:   元

甲方有公司名稱 公司章 總經理的章

乙方也有我的簽章

這份合約只有在上面有當初簽的日期的日期

沒有提到合約的開始與結束

當初原本口頭協定一個月四萬,如今卻以公司其他人員會對薪資不平衡為由

只願意給我們三萬二(依能力核定)不足四萬的部分分在年終跟年底發

而如今對此感到不滿希望離職又說要陪那個違約

想請問對方是否能依這份合約想我方求償

目前是希望可以無償解約  有詢問過其他人提到

並沒有明訂開始及結束時間 建議向勞工局檢舉

由於在公司任職期間受到太多突如其然的損失我們權益的改變

不希望而後再有任何麻煩再被壓榨希望可以了解  是否有辦法可以無償離開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8 13:43

您好,

 

1、類此員工綁約任職之約定,須符合一定要件始為有效之契約,且違約金之數額也需符合公平誠信。

 

2、公司已先違反約定之月薪標準,可請求終止契約;且系爭契約內容對勞工有許多重大不公平之情事,亦可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1. 若係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可能違反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
  2. 若係違約金,無違約狀況雇主無法主張,若有違約情形,違約金過高,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
  3. 雇主擅自變更勞動契約約定之薪資,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雇主無法請求違約金。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8 21:5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雇主如果違反勞動契約在先,您得依據勞定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勞動契約,如此即不須再依約負擔賠償責任
  2. 況且,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法院仍得以酌減至相當之金額,違約金通常也不會依契約所載為主,法院也有相當的權限進行酌減。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小藍 105-07-07 10:08

?你好:我朋友是開711..711每次都有推點數活動,這次在活動一開始時,常客有來先要點數,事後有結帳發票,結果客人又將點數拿去網路賣,公司以釣魚方式查出是我朋友店流出的點數,因此要將當初的60萬沒收+解約,這次決定的最高主管,當初跟我朋友是同事有過鬥爭,所以覺的是他個人行為要將朋友整死,請問該怎麼辦?聽說有其它加盟主也有這種情況,都沒事..點數是由其它人流出就解約+沒收60萬..會不會太扯..而且釣魚方式合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7 12: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回歸雙方簽立的契約,與鬥爭、其他加盟商無涉。

2、建議可以備妥契約書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yao 105-07-04 21:58

事情是這樣的!
我6月22日被打電話說有單身聯誼活動,叫我去核對資料就可以了!

我不疑有她,聽了聽了說了要付款會贈送活動! 因為本人沒信用卡可以分期,她就叫我寫類似信貸的單子,我說我考慮一下可以嗎,她一直洗我腦,說我都幾歲了,一直講會員好聽的例子!!  叫我先付訂金 剛好我身上有5千 我說先付3千,

他說不能這樣這樣很難算,4千我先付了!! 

再來我前兩天住院,我想一想我根本沒時間參加!!!  還好我信貸貸不下來,她說她都拜託公司送我網路APP一年了 錢要1萬5!! 再來又說她們公司讓我匯款,利息都不收了! 我要解約可以要付五萬......  我又問她 我不解約7萬分期,說我過七天鑑賞期了,不可能讓你退費

我想請問律師們 她們是有政府立案 我相信有更多人受害 我放棄那四千之後都不繳款會有問題嗎?  我連收據都沒有 我只有入會守則一張!!  因為我根本不想參加了!! 會被告訴欠款嗎 因為裕融信貸不下來 我也沒欠銀行錢!! 我是欠她們公司錢 每個月要繳3300X20個月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5 00:09

您好,

 

若您與對方並無簽定書面契約臚列雙方權利義務,則依據民法規定處理,您可選擇放棄4000元定金,解除雙方之契約,無須履行契約內容繳納費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孟陽 105-07-04 15:53

兩年前在桃園買了預售屋,現在(交屋前)想解約合約書上是寫買方需賠償"總價"的15%

但是在網路上的新聞看過,如果透過消保官協調,違約金是已付金額的10%

這兩者相差很大,所以想請問,照規定是要賠償多少呢?

林先生 105-07-02 01:34

於2016年6/23(四)遊戲公司例行維護後,下午4點55分開啟伺服器,上線發現眾多玩家的時裝物品消失,因而在晚間7點30分~8點30分進行維修,並發文公告預計於6/24(五)18點整前將遺失物品發送完畢,但至今已數日,我尚未取得應發送之遺失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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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遊戲之服務契約列舉三點如下:

第十七條 電磁記錄

本遊戲之所有電磁紀錄均屬乙方所有,乙方並應維持甲方相關電磁紀錄之完整。甲方對於前項電磁記錄有支配之權利。並得依遊戲設定耗用或使用至設定期限或條件屆至或遊戲服務終止時為止,不得有任何擁有權或其他財產權益。甲方同意不得轉讓、約定出售或交易任何帳號或電磁紀錄,違反者乙方將解約並回收處理。為保障甲方權益請勿透過非乙方授權之任何形式之購買管道 ( 包括但不僅限於交易平台、遊戲寶物交易商 ) , 購買虛擬貨幣、道具、虛擬寶物、點月卡或贈品等物品,乙方對其衍生之問題、糾紛概不做任何處理及售後服務, 並對其買賣方雙方回收帳號 ( 含電磁紀錄 ) 使用權與保留法律追訴權利。

第十九條 系統安全

乙方應依本契約之規定負有於提供本服務時,維護其自身電腦系統,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電腦系統或電磁記錄受到破壞,或電腦系統運作異常時,乙方應於採取合理之措施後儘速予以回復。乙方違反前二項規定
,致生甲方損害時,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能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乙方電腦系統發生第二項所稱情況時,於完成修復並正常運作之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費用。若乙方伺服器超載致有電磁記錄無法寫入或相類似情況發生時,乙方得重開伺服器,將遊戲回復至未超載前之狀態。除必要處理外或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並於遊戲官方網站公布相關賠償方式與內容。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程式漏洞

因遊戲程式漏洞致甲方遊戲內資料受損時,乙方應依甲方之受損害情形,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乙方證明其無過失者,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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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從6月24日至今已向遊戲公司回報問題五次,但每次得到的回覆都是大同小異,都是轉交給相關單位進行處理,請耐心等候,也曾於6/28播打客服專線,但得到的答案僅僅只是將會把問題轉交給工程單位處理,完全沒有任何作為;所有玩家都在6/23當天不須回報,便由官方解決其物品遺失的問題,但僅僅只有我至今尚未獲得,遊戲公司不僅要我提供所有遺失物品的完整名稱,才願意所謂的方便查詢,意思是其他人取回遺失物是正常,而我是活該嗎?

想問問這樣的情況下,是否有辦法進行任何處理?或是建議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2 09:03

您好,

 

1、可以存證信函通知遊戲公司限期處理,逾期可提出損害賠償之請求。

 

2、另可向消保官申訴並聲請調解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將將 105-06-28 17:52

因原來spa館搬離陸續搬過兩次,經評估後交通不方便,故想解除課程申訴事由:(爭議所在):第一次搬離,在課程當中除執行美容師外,突然還 有一位美容師(會計什麼都的)突然進入,開始推銷要我再買課程,一開始我說還沒做完之前的課程不想買,他有說什麼已經快做完了要我付一點錢幫我升級什麼的(合併之前沒做完的課程),我說要看我之前的課程簽到及安排的課程項目表,他只給我看了line的照片,然後又開始說要送我東西什麼的,就答應了,第二天思考後想改回之前的課程,並說做完就不再買新課程,結果一直幫我服務的美容老師說他還在使用期這樣解約,他會被公司結果什麼的,他有說要幫我分擔一半費用什麼的,一時心軟有答應了,之後又去了兩次,覺得更之前相比差很多,然後他們又搬離第二次,加上最近本人經濟上有點不方便,想說確定要解約,連之前的一起,遲了一下資料才發現他們沒有給我簽合約書還有很多問題都沒給我說明清楚的,結果跟他們約時間說要解約,當下談,只解約第二次升級的課程(分期1700分30期,我繳了4期,扣掉他送的產品,我還多付費給他們4660),告知他們我是要全部解約,他們才跟我說,他們跟我第一家美容館,不是同一家公司,要我找之前的人解約,那我問他之前一直幫我做的美容老師不是在現在的公司上班嗎?他們又叫我直接問她,那我問他們說:(我之前不是還有課程沒做完,既然前一個公司幫我轉給你們那我可以繼續在這裡做完嗎?)他們回答說(不行),可我說我第一來這裡簽約前他們怎麼沒說,他們又一直在推託和轉移話題,我聯絡了之前的美容老師,他才跟我說什麼之前的公司倒閉了,我就跟他問總公司聯絡,他也只告訴我公司名稱黛葳愛兒而已,要我自己聯絡。請求內容:我現在還有一分期款項36期(已繳12期)每期2167元 和信用卡分期18期(已繳10期)每期1684元,課程也還沒做完呀,難道只能自認倒楣繳完為止嗎?第一家美容公司已找不到人,我只剩一位美容老師的line,第二家美容公司又一直推拖,該怎麼辦?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8 18:19

您好,

 

1、您應先確認締結契約之對象,並確認契約內容,才有辦法解除契約。可嘗試向分期之銀行請求提供業者之資料。

 

2、原則上締結契約後若無非可歸責於您之事由,解除契約都須負擔違約金,如果又涉及向銀行辦理分期付款,可能違約金會更高甚至未必可以解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二馬 105-06-28 15:44

請問家人日前發生車禍,顱內出血昏迷,昏迷指數大約7, 目前在加護病房觀察,使用呼吸器,請問(1)醫生說病人情況都差不多,已過了三天,醫生提到顱內監測器,問我們要不要使用,但要全身痳醉,請問這是必須使用的嗎? (2) 病人有定存,若我們有印鑑等資料,是否可以幫忙解約,提領現金救急?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8 18:15

您好,

 

1、就醫學上之風險與必要性應該詢問醫師,就法律上來說該筆費用可認定為與車禍有關連性與必要性之花費,得向肇事者求償

 

2、須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一併說明費用支出之必要性請求法院准予動用受監護人名下之財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將將 105-06-28 15:02
因原來spa館搬離陸續搬過兩次,經評估後交通不方便,故想解除課程。申訴事由:(爭議所在):第一次搬離,在課程當中除執行美容師外,突然還 有一位美容師(會計什麼都的)突然進入,開始推銷要我再買課程,一開始我說還沒做完之前的課程不想買,他又說什麼已經快做完了要我付一點錢幫我升級什麼的(合併之前沒做完的課程),我說要看我之前的課程簽到及安排的課程項目表,他只給我看了line的照片,然後又開始說要送我東西什麼的,當下覺得煩就答應了,第二天思考後想改回之前的課程,並說做完就不再買新課程,結果一直幫我服務的美容老師說他還在適用期這樣解約,他會被公司記過什麼的,他又說要幫我分擔一半費用什麼的,一時心軟有答應了,之後又去了兩次,覺得更之前相比差很多,然後他們又搬離第二次,加上最近本人經濟上有點不方便,想說確定要解約,連之前的一起,之前有來這裡網路詢問過,才發現他們沒有給我簽合約書還有很多問題都沒給我說明清楚的,結果跟他們約時間說要解約,當下談,只解約第二次升級的課程(分期1700分30期,我繳了4期,扣掉他送的產品,我還多付費給他們4660),告知他們我是要全部解約,他們才跟我說,他們跟我第一家美容館,不是同一家公司,要我找之前的人解約,那我問他之前一直幫我做的美容老師不是在現在的公司上班嗎?他們又叫我直接問她,那我問他們說:(我之前不是還有課程沒做完,既然前一個公司幫我轉給你們那我可以繼續在這裡做完嗎?)他們回答說(不行),可我說我第一來這裡簽約前他們怎麼沒說,他們又一直在推託和轉移話題,我聯絡了之前的美容老師,他才跟我說什麼之前的公司倒閉了,我就跟他問總公司聯絡,他也只告訴我公司名稱黛葳愛兒而已,要我自己聯絡。 請求內容: 我現在還有一分期款項36期(已繳12期)每期2167元 和信用卡分期18期(已繳10期)每期1684元,課程也還沒做完呀,難道只能自認倒楣繳完為止嗎?第一家美容公司已找不到人,我只剩一位美容老師的line,第二家美容公司又一直推拖,該怎麼辦?
Yulolo 105-06-27 11:45

請問我房客提早解約,但因為有幫忙找到續租的人,所以押金我都返還了。並與新的承租人簽約了。

一個月後才看到房子整間被漆成深色油漆,並且廚具也被漆上油漆,破壞了我的廚具。

前任房客不接電話避不見面。

因為我沒有與前任房客點交,租約也沒有註明原始油漆的顏色,請問我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要求前任房客恢復油漆的顏色呢?如果申請調解對方都不出現,我告贏的勝算多嗎?如果贏了是否由對方付律師費。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7 12:02

您好,

 

1、您提出訴訟請求對方回復原狀時,仍需由您舉證房屋原來之顏色以及廚具之顏色,如能舉證成功,則可要求前任房客房屋及廚具回復原狀,或賠償您的損失。

 

2、只有訴訟費可要求輸的一方支付,但律師費則需各自負擔。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Yulolo 105-06-27 00:36

請問我的房客提早解約,因為有幫我找到續租的人選,所以押金已經返回承租人。並與新的租客簽約了。

一個月後才看到房子整間油漆被改成深色,並且舊廚具也被漆上油漆,前任房客避不見面不接電話

因為我沒有與前任房客點交,租約也沒有註明原始房屋的顏色,請問我還有什麼辦法要求前任房客恢復原狀。請問我可以告他嗎?

 

小包 105-06-26 16:40

6/14到台南永康中華路 新開沒多久美華泰逛,就被在裡面駐點的"聖薇美容事業集團"的櫃姊拉去做問卷,也沒多想,然後就被慫恿做美容美體的體驗,當下花了1000元買體驗卷跟一些產品,並約了隔天6/15到"聖薇的SPA館"做體驗,當天只是去體驗,卻做一半就開始一直推銷...就傻傻的答應了他們,一個月繳交4000元,繳36期 是用劃播單的方式,每個月到超商繳費。他們強調買產品送服務,就是每個月繳交的4000元 是用於購買產品,而做臉、經絡推拿,這都是附加上去的,而當天簽約完,也接到分期公司打來電話確認後,馬上拿產品全部都拆開,還叫我要全部產品上面簽名,可是當天我是做體驗但是當下並無多想就都做了....然後當天約6/25日使用第一次做臉與經絡推拿,也是做了沒多久,又開始來推銷其他產品,當天又跟他買了一些產品,後來才在網路上發現它們公司評價很差!!

6/26接到分期公司的電話,說當初剛簽約的款項已被聖薇美容事業集團請走了,可是我是6/25號才去做第一次產品使用而已。

分期公司也說款項被請走了,如果要解除要盡快跟聖薇處理。

我要跟他們解約該要如何處理?

ps: 簽的合約書,並沒有給我副本,只有接到分期公司打來確認而已。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終止契約,並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hiu 105-06-24 19:02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4年12月11日(發票日期)購買音象幼兒學習教材(國小1~6年級及幼兒園3年).其中教材內容重複性及相同性課程約占3/2內容且多次電洽公司相關課程內容.公司人員指示內容更新版本後即回復正常.本人更新後並無改變(照片為證)再次洽詢公司要求解約遭到拒絕.並告知如要強制解約需付擔47000賠償金!

使用時間為6個月.其中多次反映問題.日前由消保官出面協調仍協調未果

請問此消費糾約是否適用民法第359~378等條約內容?其課程內容是否屬於內容不實(誇大)等條約?

另外如檢察官受理後為小額訴訟程序是否需聘請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4 20: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類屬於民事案件,要自行提起民事訴訟,依據民法的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保護法求償

2、倘若有事證證明對方惡意欺瞞,則已經涉嫌詐欺罪,可以報警或是直接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mollie 105-06-22 17:42

我跟房客租約兩年(104年4月到106年4月),約定每月5日交租。沒有報稅,沒有公證。 我出租的是空屋(20年的房子),沒有家具,只有瓦斯爐,下廚柜,熱水器和日光燈。房客要求要用自己的瓦斯爐,抽油煙機,下廚柜和熱水器,還換了大廳的燈具。 至今,14個月裏,準時交租的月份不到一半。以房屋的各種狀況,拖延租金。 原本晚繳租,他會說一些理由:他媽去世(晚了1?月),生意不好等。之後陸續一個月准一個月不准,到後來不到月中不催他不付。 一開始說什?洗臉盆的水管接牆壁的管漏水,門鈴不會響。 我租給她的時候,這些都是好的啊。社區有合作的水電師傅,我請師傅去修。 二月說房子天花板多處油漆澎起,有壁癌。我去看,並沒有她所說的油漆膨起,而是重復油漆造成的凸起。是當初出租時就有的。客廳落地窗上方,有淡淡水痕並不嚴重。 3 月時他的租金到20日還不給,她說我叫得社區水電都不幫她修,電鈴也不幫她修。叫我找專業一點的水電師傅。還抱怨我房子的牆壁發黴讓她心情差,過敏。我不知道到底什?樣的水電師傅她才滿意。只好找了一個在私立學校做總務的朋友跟我一起去看。 結果,只有落地窗的上方是真正的油漆剝落。其他的是灰塵沒有清,加上3月的南風防潮造成的灰塵發黴。我的朋友很有耐心的幫她處理,壁癌,粉刷。並幫她換的所謂水管漏水但其實是換P管就可以解決的問題。時間又跨到了4月底。 5月我們再來時,她又抱怨什?,熱水有問題。廚房沒有熱水。我們看了一下,根本她廚房濾水網卡了雜物,倒了,就有熱水了。修好了,她又說什?浴室的蓮蓬頭也沒熱水,洗臉盆有熱水,冷水水也很大。我朋友說可能蓮蓬頭壞了,再找時間來換。 現在,她又拖了房租,到現在還不付,我打電話催她。她又抱怨什?房子沒水,不是我朋友說的水龍頭的問題,我找的人,動作都很慢。叫我找“專業的人”來。我蓮蓬頭都買好了,正要等我朋友有空約時間來裝。 怎?會連水都沒有?我上個月來看的時候,水很大,蓮蓬頭的水是比較小,但也沒有她說的用滴的那樣。我跟她說,她還說哪有水很大。我叫她去頂樓看看是不是?開關沒開?她說她不知道是哪個開關,我叫他問社區的主任,她說她每天很晚才下班。又說她每次抱怨,主任叫她找房東。 我哥哥跟我說,除了房子的結構,像落地窗上方的油漆剝落水泥剝落。根本不用替她做粉刷。讓牆壁發黴是她沒有打掃乾淨,不是我們的問題。瓦斯爐是她自己換的,沒有熱水,她要自己找人來修。怎?可能會沒水?同一個社區大家都沒有這樣的問題。她分明就是想托房租。 我很煩惱,我找到水電他不滿意,我朋友她也不滿意。我想忍到時間到了就不續約了。可是還有漫漫10個月。 我有3?問題,她老是這樣拖延付款,我能夠做什??契約書上有寫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租金,那麼可以提前解約嗎?我該怎麼做? 如果她到期又不搬的話,我該怎?辦還有,我哥哥說的對嗎,除了房子水電線路出問題,因瓦斯爐,熱水器,抽煙機都是他自己的,我根本不用管她的熱水問題,是這樣嗎?  

你好:

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三、承租積欠租金額,除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租賃期限到期後只要你不再續租並要求對方遷讓房屋租賃契約就會消滅。在此之前要有土地法第100條規定之事由,才有辦法終止租賃契約。就算契約約定不得積欠租金,在扣除押金後未達2個月租金,仍然無法終止租賃契約。 到期後不遷離,可以訴請法院遷讓房屋並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你哥哥說的沒錯,依民法第430條規定,出租人只要修繕租賃物,對於承租人自己裝設之物品並不用負責。
mollie 105-06-22 21:3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都說契約公證比較有保障。如果以後我的租賃契約公證的話,遇到同樣的狀況,我會比較容易解決嗎?處理上有何不同? 看來,我至少要讓她欠兩個月的錢,4個月不收,才能解除契約,還不知道她會不會蓄意破壞我的房子。那如果她還是耍賴,我能怎麼辦?
沈恆 (沈律師) 105-06-22 23:40

扣除押金後,還需二個月欠租才能合法終止租約,這是強制規定,租約約定與此牴觸的部分無效。將來終止租約後,若對方不搬離,您還需打民事遷讓房屋勝訴後,才能強制對方搬家。有公證租約,一般會約定租約終止後可直接強制執行對方搬家,無需再打官司,這是公證租約最大的優勢。

mollie 105-06-23 16:1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我有一次主動跟她說,不然我們解約好了。她也說好啊。

我嫂嫂跟跟我說,我主動要解約房客可能要我付搬家費用或要賠錢。我想問,身為房東,我建議提前解約,我要賠錢嗎?

謝謝

宥宥 105-06-21 22:11

租屋但因為工作因素無法繼續承租合約內容有提到擬解約需兩個月違約金。但也有提到若超過七天未繳納房租房東可以終止契約

 

想請教

 

若我不解約直接等到超過七天房東自行終止合約的話還需要賠償這兩個月嗎??

 

呂承璋 (avocat988093) 105-06-22 10:51

您好:

違約」就是違反契約,雙方約定「違約金」就是任何一方有「違約」狀態時,他方可以要求違約方給付的機制。搞清楚這原理,您的問題就很清楚了。

我雖沒看到租約,但我相信正常的租約內容必然約定應準時繳納房租,更何況依您所述,您這租約有約定「超過7天未繳納房租房東可以終止契約」的條款,因此您這租約就「準時繳納房租」這件事一定很重要,斷然不能違反,否則怎麼會有這種約定!既然如此,您刻意利用7天遲付房租換來房東的主動發動終止權,您這行為豈不就是一種非常典型的「違約行為」嘛!倘若您果真這麼做,依我看,房東不但可以合法終止租約,更可以向您請求違約金,處於這種態勢下您毫無勝算可言,勸您放棄這想法。

有什麼困難,好好跟房東談吧,相信都能好聚好散!

 

謝謝!

stephen 105-06-20 14:48

幾年前賣出一間房子,最近房子再度轉手,買方因為看到一些瑕疵,結果驗出氯離子超標要提出解約,但賣方想折價和解,沒交集的情況下可能會上法院,我及賣方都未做過檢測,不知房子氯離子超標,因為出售至今未滿五年,所以賣方找我出面解決,請問我該如何呢?目前得到的建議是先不表示任何意見,因為我賣方的責任也必需等他們的訴訟和解結果出來,如果現在的買方提告,就參加訴訟就好,請問還有其它更好的解決方式嗎?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0 15:04

您好,

 

1、若房屋確實綠籬子超標,則有影響房屋結構安全之虞,買方可以要求解除契約

 

2、未來房子現屋主可能轉向求償

 

3、可待他們訴訟結果出來後,如被現行屋主提告,在委請律師處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民法第365條規定:「(第一項)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第二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氯離子超標可能會構成物之瑕疵,可依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要求解除契約(未顯失公平)或減少價金,但要注意若出賣人並非故意不告知瑕疵,必須在通知有瑕疵後6個月內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否則除斥其期間經過後就無法再行使權利。 可查看當初之動產說明書上面是否有記載,判斷對方是否故意不告知瑕疵。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要看氯離子到底有無在標準值內,將來訴訟您可以參加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0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完全不要表示任何意見,避免對方對您蒐集證據,等待對方對您提告,您再針對對方民事起訴狀加以答辯,對您是最有利的,以靜制動,以不變應萬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0 22: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完全不要表示任何意見,避免對方對您蒐集證據,等待對方對您提告,您再針對對方民事起訴狀加以答辯,對您是最有利的,以靜制動,以不變應萬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雄 105-06-19 14:40

我是一名小房東,有名房客從簽約到現在已超過一個月, 至今仍藉故拖延不繳租金押金, 催繳無效, 而我在租賃合約上有明定房東有權提前解約之條文(需一個月前通知),簽約時他也同意,現在我要執行這項條文請他下個月搬走, 他卻說我違反民法規定不肯搬離(當然一樣不繳房租),還說要有正當理由他才願意搬走,??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我要提前解約真的有違反民法相關規定嗎?謝謝

你好:

租賃契約係由你單方片面擬定,要求承租人簽名,屬於定型化契約條規,若約定提前解約之內容違反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違反強制規定,依民法第71條規定,無效。且依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定型化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該部分無效,仍然要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辦理。 可在承租人扣除押金積欠租金達2個月後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終止租賃契約,要求遷讓房屋及給付租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9 20:36

您好,

 

1、民法土地法對於承租人之保護多屬於強制規定,是非有欠租達兩個月以上,出租人不得終止契約,因此,您所加的這條契約約定是無效的。

 

2、您可在對方欠租達兩個月以上時以存證信函立即終止雙方租賃契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徐律師說的是。

二、對方這樣說看來是研究過的。

三、建議你多查一些判決來研究,既然要做小房東就要花點時間研究。

四、當房東要避免遇到租賃蟑螂,除了多做研究以外,其實就是要善用公證,在公證的時候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事項,這樣以後就可以省掉訴訟費用律師費及時間。如果打官司拖了一年二年,你的房屋難道不用繳房貸嗎?光一年二年的租金損也很多了。

五、有的人會想要逃稅,然後就不去公證,後來損失的金額算一算其實是大於報稅的錢的。

六、當房東還是要精打細算才行。

七、討論法律問題說蟑螂是還可以,畢竟我們沒有說誰是蟑螂,但如果你四處說他是蟑螂的話可能會被告,這個要提醒你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9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帶對方積欠二個月租金時,再發存證信函定期催告給付租金,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發存證信函解除契約,再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租賃物,符合法律之相關規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雄 105-06-20 20:38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楊律師建議與提醒,再請教楊律師如果依土地法第100條規定,向對方提出房屋要收回自住而要求提前解約是否可行 ?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6-20 23:06

土地法第100條是為保護承租人而設,會嚴格審查,並不是表面上說要收回自住就會符合要件。比較可行的還是扣掉押金後,靜待再欠租滿二個月,條件滿足立即終止租約

嘉綺 105-06-17 14:22
前面欠房東1萬元租金 2萬五押金投資不利提前解約 原是2年約 我們只租了2個月 也沒提前告知是前2-3天才告知 因此房東扣壓我們店內所有東西 說要清完欠的租押金跟水電 才能拿回東西 我們都能理解 可是問題來了! 在我們還沒結清前每天的租金都在按比例跟我們算錢 2萬五的租金一天是833塊 想請問這樣是可行的嗎?
KK 105-06-15 14:04

我與台中全真瑜珈健身房 有簽使用合約 但因為是借朋友的信用卡做繳費 朋友止付未通知我 該公司也未通知我 變成 我要繳違約金跟9個月未付費*2 - 4個月已使用付費 = 14個月 忘記幾年度 有使用 健身房會員 簽約制 因為本人沒有 信用卡可以付費 對方 又一直 要我簽合約 所以就借了朋友的信用卡 做每個月繳費扣款的動作 後來 使用了4個月因為工作忙碌 就也沒有再去使用 可是我朋友去健身房 申請信用卡止付 也沒有跟我通知 該公司 也沒有跟我通知說 被止付 一直到9個月 我才收到 支付命令得執行書 ~ 有私底下和解一次金額忘記 又補了 6000元給健身房 一直到 去年 還是收到 支付命令執行書 這次金額更高 健身房要跟我收 3萬3千元 健身房簡訊通知我 說私底下和解只需付1萬5 我打電話去確認 對方卻又說 要收 14個月 月費 -6000 我已付的 。 然後我和對方 要求 分期 它們說 4500+4500+4500+4100=17600 總共四個月 我問對方不能少一點嗎 對方卻回應我說 我一個4500都要分期的人了 還要談什麼呢 我把我訴求跟對方說 我都沒有使用 可不可不要收那麼多月費 對方只回應我說 那不然你都繳完 我還你使用權阿 對方還說 基本上 他們支付命令已經通過 傳簡訊只是告知我 要執行而已 可以不管我的死活 我就是無法使用才要解約解約的金額 又是天價 我原本合約簽兩年 總消費因該要是45312 後來我解約 都無使用 卻要付到 17600+(已付)6000 +已使用4個月 1888 加總是31152 我只有使用 4個月 我解約金 竟然跟合約使用完畢 沒差幾個月 我覺得 很不公平

將將 105-06-11 02:55

之前我和一家美容SPA館簽約,並以仲信融資貸款到每期到超商繳費,第一次我覺得課程還不錯,也做完繳完費用。所以他向我推薦課程時我也簽約了,可是第二次做到一半,原地點的SPA館突然遷館,搬到離我較遠的地方,我覺得很不方便,第一次去當下就覺得做完第二次療程就不想再買課程了,可就在我做課程的時候,突然有一位小姐進來,一邊幫忙做課程一般又再次向我推銷,我說我要考慮,覺得我第二次課程還分繳完貸款,我沒辦法負擔,他又說了一堆,然後我又問說我之前的課程表呢?我想看一下(我第一次做課程,他有標明項目跟堂數,每做一次結束後,會簽名和寫上日期),可是他只拿手機的照片給我看,還說我原本課程都要做完了什麼的又說幫我調整課程,保證繳費完課程也剛好結束啦!什麼的,然後又說了一堆加上送了一些保養品,所以當下我又糊塗的簽了第三次課程(這次還註明不得以搬遷為由解約),之後回去想想,覺得不對想取消(當時還在七天內),打電話給他們又說了一堆,我很堅持說寧願違約也不想買了,他又為我問什麼要解約,我說這樣我負擔不起什麼的,他又說叫我再想想又掛電話了,之後一會兒之前固定幫我按摩的美容師,開始哭訴這樣公司會扣他薪水和信用什麼的,說可以跟我一人分攤一辦費用什麼的,我一時心軟就答應了,可是最近需要用到一些錢,覺得負擔真的太大了,而且他們又遷館了,較通上真的很不方便離我太遠了,而且他們現在課程的方式又跟之前完全不一樣,少了很多步驟,感覺有一些偷工減料的地方,讓我又想違約,所以上網查了一下,才發現之前簽約他都沒有給我同意書什麼的,連副本也沒有,現在我第二次課程才繳到16期還有20期(共分36期),之前他說的調整課程也根本沒有,只是把我第2次和第3次合併,而且課程的方式和內容也不同,現在第3次課程我也繳了7期(這次分30期),真心覺得負擔太大,而且產品不符合我的要求,請問有什麼辦法嗎?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1 08:5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及第10條規定,消費者得任意解除契約,且業者須將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即便原契約內容與此規定不符,也會因抵觸而無效。 因此您仍可向業者請求返還先前所交付之會費。 建議可先向各地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求協助,若未獲解決,則須採取法律途逕(如支付命令訴訟等)向業者請求返還會費。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DOGGY 105-06-08 21:16

我在大樓租了停車位,目前漏水嚴重,多次向管委會反映,沒有下文

我想請問一下以這樣的例子,我可以向車主提前解約嗎?

kevin 105-06-07 11:50
辦理健身房會員後7天內想解約,需要負擔違約金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7 11:53

您好,

 

原則上您與健身房間之契約已經成立,亦已有相當之期間審閱契約,若因可歸責於您之事由解除契約,需依照契約內容給付一定金額之違約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evin 105-06-07 11:38
辦理健身房會員後7天內想解約,需要負擔違約金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