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去年因家暴去醫院驗傷 之後要回去接小孩出來的路途中被警察臨檢「沒開大燈+酒駕」
酒駕被判拘役50天
原本2月7日就該去執行了「我沒收到通知單」
2月10幾號時 我家人說有我掛號信沒領到 要去派出所領!
我去領 是執行單 3月3日早上九點
「酒駕時還沒離婚 戶籍在前夫家」
很多人都說可以申請分期易科罰金
我就上法院網路申請分期 3月3日那天還是沒收到法院的公文
我就直接打電話問書記官了
【問是否能分期】書記官超生氣的 不讓我分期【因為這是她第二次傳我執行了】
我拜託書記官給我一星期時間「籌五萬」
她說三月十日再沒看我的人就要發佈拘提了!!!
我也有跟書記官確認 2月7日執行單是寄我前夫家
如果沒人簽收掛號信的話 書記官會這麼生氣嗎?!
領掛號信不是要簽名或蓋章嗎?
我是否能對代領我掛號信的人提出告訴呢?
我該去那裡查呢?郵局?書記官?

我今年19歲, 日前因為貪圖便宜,我在網路上向賣家購買了,無牌的大型重型機車(因該算是拼裝車),因為這種車,無法向監理所申請大牌,為了要上路,就要懸掛,假的車牌,因為一時貪圖便宜,我把我的合法的黃牌重機,直接交換,紅牌,日前被警方攔查,現在等待法院的傳票寄送到家裡,因為我向警方坦承,我知道掛的大牌是違法的,雖然偽造的車牌不是我做的,是前車主留給我的(警方筆錄也有清楚),但是我騎乘在路上也是違法的事實,現在犯了偽造文書罪,因為我是學生 很多地方也不了解,
1.第一次開庭就會馬上有結果嗎? 像是被告知判了甚麼,或是起不起訴?
2.我以前並沒有前科,犯下此案件 我也是身心疲憊 知道悔改了,可否在第一次開庭就,表達我的悔意?

您好!整個程序需經偵查、審判等,至少要幾個月時間,盡快認罪悔過會有助於減輕刑期,最終是以判決書記載的刑期為準。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罰金為六萬元,即1000X60,本件案件確定後,地檢署會再寄執行通知,到時再依該日期去地檢署繳納,若要分期則要向地檢署聲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上訴期間以您收到判決書後起算十日內提起,所以您4月7日收到,現在仍可以提起上訴,上訴應敘明理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的案子我簡單的舉例好了:
我在102年1月在拍網販售水解乳清蛋白粉,網頁欲PO上原廠提供的COA(規格表),原廠刊載的蛋白質含量是80%,但依我在網路查詢的知識得知一般水解乳清蛋白的蛋白含量應為90%以上,於是我將原廠給我的資料的蛋白質含量用軟體將80%修改成90%,再將修改過的規格表圖檔PO在商品頁面,而後覺得該圖不妥於是在102年2月將該圖撤除,而後在103年約莫9月收到地檢署傳票,說我偽造文書,到地檢署了解之後才發現是同業惡意檢舉,同業早在我PO網的當下就先存檔該圖,同業原本是把這個圖向衛生局檢舉,可能是要檢舉我商品敘述涉嫌誇大不實之類的,但衛生局似乎沒有法條可以對我開罰,於是才把案子轉給地檢署,所以地檢署以偽造文書約談我,起初我覺得這只是商業糾紛的手段,也解釋給檢察事務官知悉,事務官也覺得這個案子很沒有意思,況且原廠的公司對於我修改資料沒有提告也沒有意見,我覺得不至於會判刑吧..重點是檢舉我的人也沒有向我購買該商品而蒙受蛋白質刊載不實的損失,純粹是惡性的檢舉!我的疑問如下:
1.我的案子應該有不起訴的空間吧(同業本意並非告我偽造文書而是希望衛生局以刊載不實罰我錢)?我沒有犯意只是倒楣在撤圖之前被同業存檔該圖而讓其有做文章的機會,問題是我圖早已撤掉超過半年了~~
2.如果我認罪了也被判刑易科罰金繳納完畢,發現這當中有空間可以上訴
還有辦法再提非常上訴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詐欺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無六個月之刑事告訴期限限制,再者,非常上訴須證明判決有適用法令違法之處,請求檢察總長為您提出非常上訴。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94條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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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約五年前因為被合夥人(大陸人)利用,銀行帳戶被當作人頭戶銷售大陸盜版光碟,因而吃上著作權法官司,此案緩刑。
去年年初因為做生意(食品)的關係,同業惡意將我塗改過PO網的食品原料表格送往衛生局檢舉,但衛生局無法條開罰我,將案件移往檢方偵辦,我被以偽造文書處刑3月得易科罰金。
以上兩案堪稱無奈但有前科是既定事實!
我今年對玩空氣槍起了興趣,玩到最後開始想進一步了解真槍的結構,也喜歡真槍的質感,於是在一月份開始上拍網找賣改造槍的賣家,此時有一自稱生存遊戲的玩家的網友加了我的LINE開始跟我聊起玩槍的經驗(期間他也把他擁有的真槍拍給我看),一直聊了快兩個月我也順利在網上買到改造短槍(對方附上10顆子彈),我也跟該玩家網友分享我買到改造槍的狀況,此時他提議來我家看這把槍,我也想順便把我不想玩的氣槍送給他,他找一天來了,在我上樓拿欲給他的空氣鋼瓶下樓時,他表明身分是某派出所所長,然後一群警察就圍上來盤查我,他說他們主要是想查出賣槍的上游,只要我配合偵辦基本上事情不會太大條,我就被帶走偵訊,後來移交地檢署已2萬元交保,而後該所長口頭承諾我因為我只是單純收藏改造槍並無危害社會之犯意,而且態度配合,他會用最有利於我的說詞來配合檢方偵辦!爭取減刑(該所長也說他經手的槍砲犯嫌大都可以緩刑),我就老實的把我知道的一切資訊提供給他們了(包含檢方),而我父母離婚且都退休了,他們的生活費由我負責,父親身體極差,還要定期洗腎,房子也還在繳貸款,我如果被判刑入獄,我父母親處境堪虞,我的事業也將垮台,想到這邊多有無奈,想請教律師我的案子有沒有爭取緩刑的空間呢?(淚)

我約五年前因為被合夥人(大陸人)利用,銀行帳戶被當作人頭戶銷售大陸盜版光碟,因而吃上著作權法官司,此案緩刑。
去年年初因為做生意(食品)的關係,同業惡意將我塗改過PO網的食品原料表格送往衛生局檢舉,但衛生局無法條開罰我,將案件移往檢方偵辦,我被以偽造文書處刑3月得易科罰金。
以上兩案堪稱無奈但有前科是既定事實!
我今年對玩空氣槍起了興趣,玩到最後開始想進一步了解真槍的結構,也喜歡真槍的質感,於是在一月份開始上拍網找賣改造槍的賣家,此時有一自稱生存遊戲的玩家的網友加了我的LINE開始跟我聊起玩槍的經驗(期間他也把他擁有的真槍拍給我看),一直聊了快兩個月我也順利在網上買到改造短槍(對方附上10顆子彈),我也跟該玩家網友分享我買到改造槍的狀況,此時他提議來我家看這把槍,我也想順便把我不想玩的氣槍送給他,他找一天來了,在我上樓拿欲給他的空氣鋼瓶下樓時,他表明身分是某派出所所長,然後一群警察就圍上來盤查我,他說他們主要是想查出賣槍的上游,只要我配合偵辦基本上事情不會太大條,我就被帶走偵訊,後來移交地檢署已2萬元交保,而後該所長口頭承諾我因為我只是單純收藏改造槍並無危害社會之犯意,而且態度配合,他會用最有利於我的說詞來配合檢方偵辦!爭取減刑(該所長也說他經手的槍砲犯嫌大都可以緩刑),我就老實的把我知道的一切資訊提供給他們了(包含檢方),而我父母離婚且都退休了,他們的生活費由我負責,父親身體極差,還要定期洗腎,房子也還在繳貸款,我如果被判刑入獄,我父母親處境堪虞,我的事業也將垮台,想到這邊多有無奈,想請教律師我的案子有沒有爭取緩刑的空間呢?(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會比較棘手,而非如所長所言的輕鬆,畢竟判決是由法官在判而非員警在判,本件是否能夠緩刑,仍需視適用之法條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目前應會先做槍枝鑑定,若具有殺傷力,即為本條規定之槍枝。依同條規定: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及第18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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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部分,可試圖與對方和解,若和解金額太高不合理,方放棄和解,就刑事部分請求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判決,民事損害賠償部分,請求法院酌解相關賠償金及主張對方亦具有過失請求與有過失進而減少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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緩刑係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其刑以勵犯人遷善之制度。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與未曾受刑之宣告相同。
本件判決主文一併宣告緩刑,則在緩刑宣告前段記載的相關刑罰,是暫不執行的,屆時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不再執行。另本件為附條件之緩刑,緩刑期間應依其宣告之相關命令完成所附條件始可,尚請留意。
再者,本件在緩刑之宣告經撤銷前,檢察官只能依法按照緩刑宣告之相關命令進行執行,而無法逕行就暫緩執行的拘役加以執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請問律師:
我是被告,事情原委是我因發現我父親生前有交往一位小三,在整理我父親的遺物當下,發現他的智慧型手機,有與對方床上的性愛照片,因為情緒的影響?,我用我父親的手機傳了幾封有恐嚇性質的Line到對方手機裡,因此我被對方告恐嚇罪,雖然發生此事時的我無前科,也因此案是刑事案件,我很不幸的被法院判要罰處拘役50日或易科罰金5萬,不過後續這位小三就誠如標題我所問的,他還對我提出精神賠償50萬,我想請問的是:(1)從傳訊到被判刑這段期間,我一次都沒去她家找過她,也沒打過任何通電話給他,更不用說傷害她,他這樣子請求精神賠償我該如何反駁才恰當?(2)她請求50萬法官一定會成立嗎?以上是我想請教的問題,感謝各位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是可以易科罰金,則您在收到執行通知書,依執行期日到場繳納罰金即可,若有困難,則可以申請分期繳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