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持有吸食器也屬於犯罪,為若您未有其他前科,幾乎可易科罰金之方式解決。至於吸食之部分,因您屬初次吸食,故建議您趕快委任律師撰寫緩起訴聲請狀,以避免檢察官為您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須至勒戒所勒戒。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家父 前一陣子 在等待左轉時,機車有一半以上停到了黃網線上,然後被直行的機車撞上,(是停在上面之後,對方沒注意撞了上來) 對方受到腳步的輕微骨折,及部分擦傷。
本來是想談和解的, 但是對方要求的金額對我們來說負擔太大(從3萬,8萬,最後要求到15萬),且其態度讓我們覺得很不舒服,最後決定走法律途徑。(對方在說話反反覆覆,且在調解時也會對調解委員說謊,明明腳傷很輕微,事故後兩三個禮拜後,私下見面時已可正常行走,且沒有打石膏,卻在傷勢上加油添醋,被說破後則 沉默不語...)
這邊想請問這個判決是合理可接受的嗎? 我們是認為還可以接受, 不過還是想請問專業的意見。
民事部分對方還是堅持15萬,其中包含了精神賠償,小孩的安親班費,其無法上班期間的損失等
對於精神賠償的部分,是否可以要求拿出精神損失的證明? 難道她說要多少就必須給他多少嗎? 小孩的安親班費,這也要我們負責 ,讓我們覺得相當不合理。經過多次談話,了解其孩子本來就有上安親班,並不是因為此次事故,造成其必須將孩子委託安親班照顧。
關於醫院的診斷證明中,說要休息3個月,所以我們就需要給付她3個月的錢嗎? 看在我們的眼裡,她本人行走並沒有太大的問題,也不需要拐杖,也沒有打石膏,診斷證明常聽到會有依病患要求加重傷勢等的情形,真是如此?!
我個人想法是 ,雙方應都有責任,但我們有違規,當然願意認錯,也有誠意和解,但對方態度強硬,我們則是負擔太重無法接受。感覺對方藉機想多要些錢,走了法律途徑後,三番兩次打來,說走法律後 你們會有案底,給他10萬她就撤銷告。
想請問我民事的部份我們應該怎麼做比較好? 真的十分苦惱
感謝為我解惑

請教各位律師大人:
小弟在今年8月12日收到簡易判決書,犯侵入住宅竊盜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
小弟為初犯,想請教是否能夠上訴爭取緩刑之結果,判決結果內容有提到(末斟以被告迄未賠償告訴
人2 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狀),是因為沒有賠償所以無法緩刑的原因嗎?
當時在偵查庭外談論賠償問題時,我很願意賠償被害人,但賠償金額無法達到被害人要求,所以被
害人拒絕接受我的賠償,所以才想說遞狀看是否能爭取較輕之罪名,但現在結果易科罰金換算也要
十八萬之多,被害人提出的民事賠償也求償二十幾萬,這樣是否應該直接賠償給被害人再上訴,還
是直接上訴交由法院裁決,我絕無不想賠償之意,只是當初大家談論沒有結果,才想說交由司法來
裁決,想請問這樣的情況上訴是否有機會能夠緩刑,懇請各位大人解答,感激不盡!



各位律師,您們好:
姐姐因為業務侵占而被判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每日2,000元,可原告認為判決過輕而提出上訴成立,理由是因為姐姐是被已離職的公司發現侵占公款後,強迫及恐嚇姐姐簽下100萬元的本票和切結書,可是姐姐侵占的金額為25萬元左右,姐姐簽下本票後自覺自己做錯了也決定面對法律的制裁,所以向法院提出自首,但判決結果出來後,對方卻用之前姐姐簽下的本票和切結書向法院提出上訴,認為姐姐是因為被公司發現後才自首,所以不符合自首要件,一審時姐姐也拿了30萬元想與對方合解,但對方一直獅子大開口,要求最少50萬,姐姐是單親媽媽,要照顧小孩還要付房租,每個月的薪資才2萬5仟元,30萬也是貸款來的,根本拿不出那麼多錢,現在看她過的很辛苦很累,真的很難過,我想請問1.姐姐的情形真的不符合自首要件嗎?2.姐姐可以用對方提出的本票和切結書反告對方恐嚇嗎?3.現在上訴成立了,那姐姐接下來要怎麼做對她比較有利?4.姐姐可以向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扶助嗎?5.姐姐真的會被抓去關嗎?那她的小孩怎麼辦?姐姐的子宮因病拿掉了,她只有這一個孩子,所以把小孩看的比自己生命還重要。-----我們對法律的東西並不是很熟悉,所以都只能在網路上搜尋資料,但是資料真的很有限,而且感覺姐姐越看越沒信心,所以偶然看到這個網站,就進來留言了,麻煩各位律師幫忙解惑,希望能給姐姐一些幫助和希望,拜託各位了,謝謝您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未按期報到,地檢署可能會拘提通緝,建議您仍應直接去地檢署報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大律師們你們好:
我想請問我大約在4年前被抓到吸食安非他命,
後來我申請了戒癮治療的緩起訴,結果因為沒按時去採尿
後來因為差了9000的罰金未繳,警察就來家裡找我!
帶我去警局做採尿跟筆錄後送地院等待開庭詢問完繳剩餘罰金。
後來我上週接到法院的開庭單“採尿結果有毒品反應”
但…我是真的因為吸食的朋友的二手才會有毒品反應的
當時我真的沒有吸食!昨天早上已經有去開庭了…
檢查官態度很硬似乎不採信我的供詞,未直接審判……
這算是我第二次犯刑…第一次就已罰金處理!
所以我未勒戒觀察過!
下一次來的單子會是判決執行書嗎?
因為我真的無法去勒戒,家中有一名3歲的兒子
需自己帶,家裡長輩都沒有時間能去帶小孩!
先生又需上班!所以…想請問各律師我這有辦法能
不要進牢勒戒嗎?罰金或其他處治都沒關係!
只要能讓我在外照顧我小孩就好。
因為我若是進牢會對我的家庭造成很大的影響!
“急……求解……急”

各大律師們你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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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我申請了戒癮治療的緩起訴,結果因為沒按時去採尿
後來因為差了9000的罰金未繳,警察就來家裡找我!
帶我去警局做採尿跟筆錄後送地院等待開庭詢問完繳剩餘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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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是真的因為吸食的朋友的二手才會有毒品反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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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官態度很硬似乎不採信我的供詞,未直接審判……
這算是我第二次犯刑…第一次就已罰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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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次來的單子會是判決執行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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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自己帶,家裡長輩都沒有時間能去帶小孩!
先生又需上班!所以…想請問各律師我這有辦法能
不要進牢勒戒嗎?罰金或其他處治都沒關係!
只要能讓我在外照顧我小孩就好。
因為我若是進牢會對我的家庭造成很大的影響!
“急……求解……急”

各大律師們你們好:
我想請問我大約在4年前被抓到吸食安非他命,
後來我申請了戒癮治療的緩起訴,結果因為沒按時去採尿
後來因為差了9000的罰金未繳,警察就來家裡找我!
帶我去警局做採尿跟筆錄後送地院等待開庭詢問完繳剩餘罰金。
後來我上週接到法院的開庭單“採尿結果有毒品反應”
但…我是真的因為吸食的朋友的二手才會有毒品反應的
當時我真的沒有吸食!昨天早上已經有去開庭了…
檢查官態度很硬似乎不採信我的供詞,未直接審判……
這算是我第二次犯刑…第一次就已罰金處理!
所以我未勒戒觀察過!
下一次來的單子會是判決執行書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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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自己帶,家裡長輩都沒有時間能去帶小孩!
先生又需上班!所以…想請問各律師我這有辦法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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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原則上是要入獄服刑的
因為已第四次了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您好:
結論:依您所述情況,法院有所疏失
102年1月23日刑法第五十條已修正,"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可合併定應執行刑(除非受刑人自己請求合併),依您所述,您先生於102年年底入監,後續又有詐欺判決確定,因此書記官所說的合併定應執行刑應該是102年年底後的事,此時法院就二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與法有違。
若您有收到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應提起提起抗,但若抗告期間已過,應向檢察總長聲請提起非常上訴,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後,由法院撤銷該裁定。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致電或帶妥相關資料至本所洽談。
祝 平安
----------------
鴻揚聯合法律事務所
電話:0975066060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館前路65號11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上訴之實益恐怕不大,而執行的部分,則待檢察官之執行通知書下來後,再去繳納罰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針對本件之判決,係屬合理量刑範圍,且酒測值非常明確,縱使上訴有非常大的機會被駁回。最後,可向執行之檢座聲請分期給付罰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過失傷害罪,縱使成立而因對方求償金額過鉅而未與對方和解,也不至於會被判六個月以上而不得易科罰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本件如果受重傷之被害人,並未於六個月告訴期間內提出合法告訴,則該部分過失致重傷之刑事責任即因欠缺訴訟要件而無法起訴進而由法院審理論處,而就過失傷害部分,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僅可判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又若判處有期徒刑或拘役,於判決確定後,亦可按刑法第41條之規定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87條
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
第 41 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大女兒(9歲):腦震盪及頭部外傷,頭皮及顏面血腫合併持續嘔吐及眩暈症狀、下唇(內外側)撕裂傷2.5公分、右側顏面挫傷及軟組織受損、咬合異常、疑顏面骨骨折、表皮創傷後明顯傷痕及脫色變異
鑑定結果:
我方 : 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前跨分向限制線行駛,且未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為肇事次因
因雙方合解兩次未有結果
1)媽媽:醫藥費6443,看護費用2200x30=66000,減少工資收入19047x3=57141,精神賠償30萬
2)大女兒:醫療費37281,看護費用家人照料2200x5=11000,精神賠償20萬
3)小女兒:醫療費24913,看護費用2200x30=66000,精神賠償30萬
因我方保險(有保第三人任意險)核對對方傷勢及肇事原因,提出50萬元與對方和解,對方堅持120萬元才可和解,故無計可施之下只好讓對方提過失傷害告訴,但7/31收到刑事判決結果,我被判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壹仟元折算壹日
我方為肇事次因、無前科、犯後態度良好,且坦承犯行、且車禍當下立即通知警察,符合自首之要件,這樣的判決是否太重?
如我方要提出上訴,內容有哪些是必需註記上去的?
煩請協助處理這次事件!




律師您好,想請問一下
我有個朋友犯了七件盜竊案
他總共有三份判決書
第一份在103/03/28發出主文為:
共伍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第二份在103/04/29發出主文為:
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第三份在103/06/30發出主文為: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照字面上看來第一份判一年,第二分判九個月,第三份判40天想請問一下第一份是五個按件一起判,但第二個按件明明在第一個判決書中就有出現,為什麼又要再一個判決書呢?第三個按件是別的,他到底總共被判多久呢?其實在7/6有私底下問過監獄人員,監獄人員是說再三個月就差不多可以出來了!可是最近收到他寄給妹妹的信,上面都是寫需要再三年,因為是朋友不是三等親內無法見面想請律師幫忙分析,到底這樣是被判多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均可易科罰金,原則上只要繳交罰金即無庸再執行徒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仍會以勒戒為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初犯,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您願意供出毒品來源,並協助檢警指認,則易增加緩起訴之可能,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後,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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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7月13日晚間22:39我去買完彩卷後與女朋友通訊得知他父親最近要開刀情緒很不穩定22點多時我騎乘機車行經在巷上時,被一輛從弄出來的機車衝撞(當時這是個沒有紅綠燈交通號誌的十字路口)
然後就連同機車倒地摔倒,被撞倒的當下我有暈眩一陣子,然後才起來查看車子狀況,接著就去關心對方傷勢(當時對方座在地上),問說我先離開幫忙叫救護車好不好,當下他說好,後來看她沒有明顯外傷我就步行座計程車回家(機車有留在現場),因為當時頭還暈暈的加上手機又沒電當下又一心急著回去家裡回電話給女朋友,結果沒幫他叫救護車。
7月24日晚間九點負責的交通員警請我跟對方還有對方撞到的另一台機車車主一起到交通隊做筆錄,當時我一看到對方(衝撞我的當事人)我就馬上跟她還有他父親道歉,解釋當時,因為當時頭還暈暈的加上手機又沒電當下又急著回去家裡回電話給女朋友,結果沒幫他叫救護車,真的對他很抱歉反省過後也覺得對不起自己良心。
後來關心詢問對方父親後,他父親說他兒子完全不記得當天的情形,傷勢的部份只有一點皮外傷可是因為當時有撞到頭醫生說有輕微腦震盪要觀察七天,其他的話就沒什麼傷勢都很健康,接著我問對方父親有什麼想法解決嗎?
他說等觀察期結束後去調解委員會和解,它也不希望上到法院增加不必要的麻煩,後來我們有互留對方聯絡資料。
至於他衝撞我後在去撞到另一台車的車主 他說只要我們陪他修車費用就可以當場和解,後來我跟對方父親就各付一半當場跟它和解。
接著付責的警察就請他們先回去了,可是我因為有路人報案說我肇事逃逸需要留下來做這份肇事逃逸的筆錄,然後筆錄的內容我就跟上述講得一樣下去做,警察有給我看當時監視器錄影的畫面,後來詢問員警也說我的錯比較少,是他從弄衝出來撞我的,我筆錄上的當時時速寫30公里。
想請問:
因為我當時真的很恐慌加上又有急事 才會離開現場 沒有想肇逃的意思
法官會採信嗎? 如果判決的話會怎麼判 可以易科罰金或緩刑還是緩起訴嗎?
因為去年因為酒駕有被檢察官緩起訴到今年7月22日,這個會有影響到法官到時後的判決或是審判依據嗎?



您好
這個案子很麻煩
可能會被認定為肇事逃逸
因為你的理由比較牽強
車禍跟回電話這種利害關係比較
檢察官都不能接受回電話比較重要
建議你要好好處理並與對方談
否則肇事逃逸是重罪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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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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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各位觀看這篇文章的律師好
小弟有些問題希望可以請求版上的律師協助
本人的案件經過請看下面的文章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0841&tid=7&ccode=PostDate%20desc
本人今天收到了法院在7/11的判決
因為個人的經濟狀況 在案件的出庭情況下沒有辯護律師陪同
我只照著法官問的問題回答 也堅稱自己也是遭詐騙的受害人
但是法官的判決理由中寫著 :
我明知對方是地下匯兌公司 屬不法工作 卻仍執意應徵工作並且提交提款卡給他人做不法用途 .. 等 內容一大串的
想請教這邊的律師們以下幾個問題 希望有律師真的可以幫幫我O_Q
1. 判決書上寫 : OOO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千元折算壹日.
請問這樣的判決以上訴的空間嘛~"~ 沒有緩刑的判決是不是就是個污點在那了?
另外就是 易科罰金是要怎麼做申請呢? 或者是可以申請服社會勞動役嘛?
2. 因為我在前面兩次開庭中都沒有律師陪同 如果要上訴是否真的要請律師好?
以下是我個人的請求
小弟我現在是屏東萬丹某家飲料店的店員
薪水只有少少的17K底薪 連勞健保都沒有 把罰金換算下來也要12萬 我根本湊不出來~"~
也沒有辦法一次付清請律師的5萬元
我想問問這裡是否有南部的律師願意伸手幫助我協助我解決這個訴訟問題
我當初真的就只是為了找一份工作趕緊賺點自己的生活費才會遭到詐騙
但是如今判決下來是這樣 我真的也不知道是否該坦然接受
判決是7/11判決 我不清楚檢察官何時收到我的判決書
也不知道上訴的期限到何時 我只能推斷是21號之前~"~
希望有律師可以幫幫忙


回覆 司法還我清白 的發言內容:
阿光您好,我跟您是完全一樣情形受害,請問您有請
嗨 你好 我的案件經由上訴後有改過判決 所以變得比較好
我沒有請律師 有問題的話可用以下信箱與我聯繫
koombyya@gmail.com




敬啟者您好,
本人今日收到一封掛號信件,經查詢才得知在三年前,我目前的雇主在未經我同意的狀況下,用我的名義申購了「生前契約+骨灰罈」(估計約新台幣35萬),但這三年來我完全不知情,今日恰巧是因為公司變更條款,所以我才“意外地”收到了通知書
經查,該公司為直銷屬性,據對方告知,我的“上線”就是我目前公司的老闆的女兒,且該公司告知,我當時有簽署完整的文件,並同意成為會員,可是這些皆沒有經過我本人同意,即公司的老闆(就我現在的雇主)在未經我同意的狀況下,將我的證件提供給第三者進行申購,且還冒用了我的簽名
今日曾嘗試與該直銷公司連絡,索取所謂的契約書以進行佐證,但該公司的服務人員以「必需知會上線」為由,拒絕了所謂本人的申請,對方不願提供任何可以證明我被冒用的文件,即我手上可以確認的資料,僅今天所收到的掛號函(該公司稱為會員才會有的資料),以及電話錄音(撥通該公司電話時,語音告知為保障雙方權益的錄音),由於整件事情讓我覺得繼續在這家公司上班是件非常沒有安全感的事(這是已知,那未知的呢?),且不希望就這樣被對方給利用了,故想請教:
1.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為自己討回個資被冒用的公道
2. 倘使求償,我可用什麼樣的立場跟對方談?
3. 公司老闆倘若知情,勢必不會善了,您會建議我該怎麼保護自己?
4. 有鑒於雇主對我而言已失去誠信,轉職勢必會是我的選擇,但我在公司服務年資已久,轉換過程勢必會要經歷求職空窗以及薪資水準不復以往的艱困期,請問我是否可針對此點向雇主提出賠償?若可以,賠償金額多少才算合理?反之若不行的話,我該用什麼樣其它的方式來要求對方補償我在這方面的損失呢?
5. 偽造文書是否算是公訴罪呢?可以合解嗎?還是只會易科罰金而已呢?
6. 針對該直銷公司在未經我的允許之下使用了我的個人資料(沒有核對,沒有確認),我希望可以拿回所有屬於我的個資(證件、簽署文件.....等等),我可以怎麼做呢?
7. 針對在未經我同意而購買,目前歸屬在我名下的「生前契約+骨灰罈」產品,可否變賣處置呢?
8. 就您專業的角度來看,這件事情除了我所知道的偽造文書外,是否還有其它的刑責或盲點是我所沒有看見的呢?
9. 因為真的會很擔心老闆後續不合理的手段或做法,所以在要跟老闆攤牌的這段期間,我是否有需要先做好什麼事情或做什麼準備呢?
以上,還請協助,謝謝
Linda



之前於102年9月在賣場行竊,因颱風來菜價漲,所以臨時拿了些民生用品約900元於包包內被逮,那時對方跟我寫和解也不要求我買回,獲判不起訴處分。
而今年5月又不知怎的想法又臨時起歹念,於賣場內拿了價值約2500元的一些吃的用的民生品被發現,這次對方有主動要跟我和解及詢問我買回意願。後來也補寄了悔過書及補充說明書表達我犯後真的很後悔及痛苦與感謝對方的原諒。其間檢方寄來聲請簡易判決書(表示有查到去年不起訴案件,另引用參考法條320條第1項)今日法官的簡易判決下來,內容說我"每次"行切被查獲即以價購方式和解,"如未被查獲即為已不法所有",說我取巧犯案不應再姑息,所以判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1日1000元。
1.我想請問律師這部份法官怎能主觀認定我一直在行竊失風才被逮,還說我每次失風就買回。基本上這是第二次的心生歹念啊,很緊張行為有異才被抓,怎被講好像一直都如此...所以才判我比較重的刑責嗎?
2.我現在沒有工作、教育程度是高中,且家庭經濟勉持,因這筆4萬元的費用對我來講真的拿不出來,我若上訴能爭取到比較輕的嗎?有無機會緩起訴還是緩刑?
3.我這樣算是累犯所以加重刑責嗎?若上訴不成功會不會被判的更重呢?以後警察局會不會有記錄?


後續您可於接到執行傳票後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罰金或提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另外您的男友涉犯偽證罪,因其法定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上,故而依法無法聲請易科罰金,但依刑法刑第41條第3項仍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以代有期徒刑之執行。
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如判決主文中有載明「得易科罰金」,受刑人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具狀時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或依執行傳票所載日期,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及身分證,親自前去各檢察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如有正當理由(例如在國外或遠洋船上或患重病等)無法親自到案辦理易科罰金者,得由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辦理。
易科罰金應繳之金額,應一次完納,如無資力一次完納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檢察官聲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受刑人遲延一期不繳納者,檢察官得撤銷分期繳納之許可。
檢察署對於易科罰金之聲請,只須提出前述執行顯有困難之任何文件之一,經核屬實,即得准許。(因「家庭」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可以提出扶養親屬之戶口名簿影印本或原本等文件加以證明。)
又依刑法第41條第2項,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41條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前二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適用之。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社會勞動,情節重大,或履行期間屆滿仍未履行完畢者,於第二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或易科罰金;於第三項之情形應執行原宣告刑。
已繳納之罰金或已履行之社會勞動時數依所定之標準折算日數,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論。
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七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六月者,亦適用之。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者,其履行期間不得逾三年。但其應執行之刑未逾六月者,履行期間不得逾一年。
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有第六項之情形者,應執行所定之執行刑,於數罪均得易科罰金者,另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64條
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刑法第168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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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確定後(經上訴期間,未經當事人上訴或上訴遭上級法院駁回等情形),法院會將應執行刑罰的案件移交檢察署交由檢察官執行,屆時您可依執行傳票指示的時間親自或委託親友到案繳納易科罰金之金額。(委託事宜可以恰詢地檢署)
被告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如判決主文中有載明「得易科罰金」,人得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具狀時向執行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或依執行傳票所載日期,攜帶易科罰金之金額及身分證,親自前去各檢察署,向承辦人口頭聲請。如有正當理由(例如在國外或遠洋船上或患重病等)無法親自到案辦理易科罰金者,得由其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持確實之證明文件代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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