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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其 105-07-09 01:16

您好.本人被告騷擾.社會局來函請公司進行內部調查.裡面有當天證人供詞.結果檢察署2度來電請公司主管提供證人資料.說要傳喚證人到案說明.請問公司有義務提供證人資料嗎?還是因為個資法的關係.公司可以不提供證人資料. 那如果檢察署來函請公司提供的話.也可以不提供是嗎?謝謝

ruby 105-07-04 14:44

FB社團中,買家要求買哪件商品我才會進貨,但日前遇到一位,2月說要匯款拖到3月直到日前人失蹤,封鎖我,剛入社團前都會要求填個資,但我寄存證信函過去卻被退查無此人,電話空號,雖然錢不多,但很讓人氣憤,如何能讓這種跑單成為習慣的人得到教訓如何? 因為現在手邊資料都是被騙資料.是要先報案ㄇ?我知道此案屬民事糾紛,但我已花錢,報警也被阻,難道沒有其他辦法嗎?

1310GC2 105-06-28 14:24

律師您好:

因我在FB上發言被人誤解導致被謾罵+恐嚇

那我要如何提告?

我去警局承辦員警說只能報案,但是對方身家資料要自己提供

個資法與FB的關係也不能查對方資料

所以沒有對方資料被人身攻擊辱罵+恐嚇等等的是無法可管

除非你知道對方身家資料

真的是這樣?

 

小苓 105-06-23 11:03

請問,有人匯錯帳號誤將款項匯至我的帳戶內,起初銀行客服打給我說此事,我以為是詐騙集團,不予理會,但後來銀行客服又打來,請我直接跟警員聯絡,說有人在警察局報案。我才至銀行刷本子確認,的確有筆款項至我戶頭,這樣狀況我有算犯了侵佔罪嗎?在與警員聯絡之前,就有人先傳簡訊。請我將款項匯回至他指定帳戶內,但沒留戶名,只有帳號銀行代碼。曾與傳簡訊的人通過一次電話。這個人自稱是匯款人的老公,我曾詢問從何得知我的聯絡手機,他直接說他就是有辦法知道,沒必要告訴我途徑,甚至說要找到我的人都可以,只要他想知道,沒有做不到的事。我後來有發簡訊告知這個人,請他提供報案姓名電話與住址。以便向警員確認無誤後,我將直接領取現金歸還。但他拒絕提供報案人的資料,說個資隱私不便告知,也說沒有當面取款的必要,執意要求我在提款機前作業。

請問我應當如何處理?我完全不知道她的資料,銀行行員有協助我向警員確認過。傳簡訊聯絡的手機號碼與報案人不同。難道我只能被動的聽信簡訊上的指示做轉帳嗎?我不能做其他任何動作或自保行為嗎?她的資料是個資隱私。我的就不是嗎?我要怎樣寫訴狀向法院提告,他不當取得我個人資料的部份。

你好:

侵占罪要有侵占之故意及不法所有意圖並將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表現於外才會構成,若你都配合銀行承辦人員辦理,只是無法確認匯款之原因、對象等等,而暫時未匯還款項,不會構成侵占罪。確認匯款人及匯款原因後可以請求銀行行員、員警協助,處理款項返還事宜。 若有證據能夠證明對方蒐集、利用你的個人資料違反個資法第19條、第20條規定,可能會觸犯個資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可以蒐證後提出刑事告訴。
大頭 105-06-21 04:13
Line截圖的對話 裡面沒有謾罵 沒有個資 沒有商業行為 沒有任何聯絡方式 但line截圖的圖片有對方的 頭像及英文名字 (沒有馬賽克)頭像放大後也超模糊 ,這樣有肖像權 或是 妨礙秘密罪?
105-06-20 01:47
您好, 最近常常被無號碼電話騷擾不講話,所以我調了電信的通聯記錄 發現是有跟宅配業者簽約公司內部小姐用私下自己的電話騷擾 但因為目前只有查到四通是同一個電話號碼 想請問能有什麼方法可以嚇阻對方嗎? 寄送存證信函有用嗎? 如果想對宅配業者提洩密個資有用嗎? 感謝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09: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確實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可以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該宅配業者處理,並且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黃國政 (Sam) 105-06-20 14:00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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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105-06-17 19:19

我之前跟A有簽頂讓店面的合約,而A在未經我同意下,把合約上我的姓名,身分證字號和地址給B看,

而B在取得我地址後,來我家裡找麻煩,包括我,和我的家人都覺得他來意不善.

現在覺得在家裡也不太安全!

小弟想請教各位律師,A是否有違反個資法?而B如果涉及恐嚇危害安全罪.

是我要主動提告呢?還是檢察官知情後會主動偵查呢?

在麻煩律師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15: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有事證證明是A洩漏給B的、B的言行舉止確實有危害我方生命、生體、健康、財產名譽等,可以報警處理。

2、屬於公訴罪,但是倘若您沒有提出,檢調無從知悉。

105-06-13 09:21

您好!
      我從去年8月17知曉老公疑似有外遇,是他公司同事告訴我的
      因為小三頻繁的自由進出公司找我老公
      而我和老公分隔兩地,在娘家照顧當時才不到六個月的baby
      老公一直不透露細節和實情,我連對方的姓名、背景一無所知
      直到我看見他們在通訊軟體上的親密對話
      才確認對方明知我老公已婚,仍然處心積慮倒貼我老公
      小三甚至登堂入室直接住我家,睡我的床
      但是在bee talk中,都是暱稱,我只知道小三的長相
      加上老公也選擇自我保護,堅決不透露小三任何相關資訊
      就這樣心裡痛苦煎熬了將近十個月      
      我心有不甘,一直不放棄查找,直到今年5/23我找到小三臉書
      也經由她臉書的公開資訊,得知她的姓名
      我留訊息給她,告訴她,我是某某某的老婆,我要告她通姦
      一個星期之後,我在手機裡發現老公的另一個臉書帳號的訊息
      (因為我使用的是老公的舊手機,直接登入就看到他們的親密對話)
      當中的內容有那女生的公司電話,我立即打電話給她
      當她接起電話,我只說了我是某某某的老婆,她立即說,我不認識妳,然後掛掉電話
      接著她馬上在訊息回覆我,說她要報警,說我違反個資,說我騷擾她,她很害怕
  我跟她說明,我是行使配偶權而有她公司電話,上網搜尋直接跳出公司名稱和地址
      我沒有要傷害她,我說我會有律師陪同去她公司找她
      針對她不認識我這件事當面跟她說明,請她不必擔心
      但是她在三天前,向分局備案,要告我恐嚇
      所有的被告資訊,都是留我先生的姓名、電話、住址、還有任職單位的電話及住址
      她根本沒有我的資料,卻透過先生來告我,警員打電話給先生,轉答請我製做筆錄
      請問1.我不想理會她提告恐嚇罪,可以不去做筆錄嗎?
              對將來可能會出庭,會造成我任何的權益受到影響嗎?
              我完全沒有犯意及確切的恐嚇行為,也謹慎的的使用文字留言給她
              我說要告她通姦罪,是正當行使我的權利
              只是她自己說她害怕,這樣會成立恐嚇罪嗎

            2.先生為了保護我,願意公開他們之間的親密對話,及當我的證人,承認他們確實有
              發生通姦行為,我要提告妨礙家庭附帶民事賠償,是可成立的嗎
              先生在事情發生後,已真心向我懺悔認錯,兩人共同為了家庭繼續努力
              我是否可以只告小三妨礙家庭,抑或是告他們兩人,然後對先生撤告呢

      拜託!
      請幫幫我,我是受害者,但是小三太囂張,在證據不足下,我卻被堅持提告恐嚇
      我該如何自保及反擊,保障我自身權益
      謝謝!

 

 

 

你好:

還是要去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否則警方會進一步請示檢察官作成強制處分,拘提你到案。就你所述之情形看來,若掌握相當證據認定該人確實與你配有有曖昧關係存在,你的行為不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但若已不正當之方法蒐集、利用對方之個資確實會有違反個資法之問題。 知悉被告後要在6個月內提出通姦罪之告訴,且經檢察官偵查認定確實有通姦之犯罪事實並起訴,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不起訴確定,你只能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通姦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可以撤回對於配偶之告訴,而不及於相對人。
ming 105-06-12 00:19

使用法院外的公佈欄所公佈的判文

FB上公佈並明確指出被告身份(不包含個資與照片)

請問各位大律師

這樣有觸犯法律嗎?

因為我國雖然係採秘密偵查,但審判係公開審判,且判決書事後都有公佈,除性侵害案件或少年事件處理法案有必要隱去當事人性名外,其餘判決書在網路上均可查得,因此,應無所謂侵害隱私權。 如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2 17: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這麼做,若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您可以嘗試爭取不起訴處分,但是,若對方提告,您亦須花費相當訴訟時間、委任律師成本去處理這件訴訟,即使您不起訴,也要耗費一番心力,實在不建議您招惹不必要之麻煩,且若對方非公眾人物,其實也有遭起訴之風險,訴訟沒有一定,屆時尚須面臨刑事訴訟及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的問題,您需詳加考慮清楚所有訴訟風險,再做出決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家 105-06-07 21:02

我跟一位玩家在網路起爭執   我洩漏他的個資

之後我在寶物交易網上跟他談和解  他同意了

錢也給他了  請問這種在網站上的和解算數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6-07 22:35

雙方達成一致協議,和解就算數。但仍需保留已和解證據,以免對方再來請求。

小家 105-06-07 19:53

在遊戲中與一名玩家起爭執   暫稱A

之後我把他的電話姓名打在頻道上  頻道大概50人

內容大概是  A  AA AAA AAAA有被這些人嗆過的要討公道的話 他的名字跟電話在這     

這樣算違反個資嗎???  如果算的話  嚴重性大概是如何

Alice 105-06-06 23:19

家父於民國103年6月逝世,當年就到國稅局查過,我父親未留下任何財產,而債務部分,我們以為只有銀行寄來的卡債通知,也都在當下一併清還,所以並沒有辦理拋棄繼承,也沒做限定繼承

最近收到銀行來信通知我父親有貸款多期未清,需要與我們協商,而詳細貸款情況,銀行那端表示因個資法問題,除非我們填寫“親屬代償申請書”,無條件償還全部貸款,否則他不便告知我父親生前貸款的內容。

想請教的是,現在說是全面限定繼承,可是我們在父親過世後,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超過兩年,這樣子還能適用於限定繼承嗎?還能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嗎?

你好:

除非債權人依民法第1156條之1規定,向法院請求命繼承人在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否則知悉得繼承之時起超過3個月就沒辦法辦理陳報遺產清冊程序。 但仍然可依民法第1162條之1,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若父親並未留下任何遺產,就毋庸以自己之固有財產清償。將來債權人提起訴訟請求清償債務時,可以主張父親並無遺產,法院會依法判決。
沈恆 (沈律師) 105-06-06 23:55

還是可以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因您已全額清償先前已知債務,若遺產總額小於繼承債務,顯然先前已超額清償,將導致後來的債務因而減少可受清償金額,此部分繼承人應負責賠償

朱陳筠 (朱陳律師) 105-06-07 01:05

您好,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0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11 號」審查意見:「觀 98 年 06 月 10 日修正前之民法第 1156 條第 1  項「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呈報法院」,比照修正後之條文「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 3  個月內開    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新法將「應」字刪除,可知繼承人並無義務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因此該 3個月之期間並不具強制之效力,應係訓示規定。又按「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 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故現行之新法,不論繼承人有無陳報遺產清冊,皆享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法定繼承利益,與舊法繼承人須於法定期限內聲明方生限定繼承之效果迥然不同;另除原有由繼承人主動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又增訂民法第 1156 條之 1  第 1、2 項依債權人之聲請或法院依職權而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之二種發動方式,然該2 項並未設有時間之限制,是主動向法院提出遺產清冊,因逾 3 個月期間遭駁回之繼承人,與未於 3  個月期間內陳報而被動經法院命提出遺產清冊之繼承人對照,後者反不受 3  個月之限制,顯有失衡,故認該 3  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繼承人逾 3  個月期間而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

因此,縱使您父親過世,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超過兩年,依據前述實務見解還是可以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的(但您在寫陳報遺產清冊的書狀時,最好將上開見解寫在書狀上一併提供法院參考)。

另外您也可以參考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281號裁定,該案件也是超過3個月才陳報遺產清冊的,法院最後是有准許的,一併提供您參考。

tony 105-06-05 20:26

各位律師好,我在今年二月加入了一個傳銷體系,一開始就投了33000進去,現在隔了四個月我想收手了,但問題出在當初沒有簽契約,只有在一個網站裡面辦理會員,裡面的個資都有,這樣可以跟傳銷公司退費嗎?那間公司是從海外進來台灣的,麻煩各位律師幫我解惑了

第二十條(傳銷商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之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之款項。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傳銷商之款項,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因可歸責於傳銷商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因該進貨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你好: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第二十一條(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及退貨規定)

傳銷商於前條第一項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銷計畫或組織,並要求退貨。但其所持有商品自可提領之日起算已逾六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終止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之申請,並以傳銷商原購價格百分之九十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買回傳銷商所持有之商品時,得扣除因該項交易對該傳銷商給付之獎金或報酬。其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者,亦得扣除減損之金額。

由多層次傳銷事業取回退貨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若係多層次傳銷,可依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之規定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貨,要求傳銷商以90%價格買回商品。若多層次傳銷事業不願意買回,可向財團法人多層次傳銷保護基金會申請調處,無效果再訴訟請求。

小胡 105-06-01 12:53

網路遊戲中吵架無意洩漏他人本名,但並非全名是否觸犯個資法呢?

麻煩各位律師幫我解答,感謝

你會知道她人的姓名,可能是因為他人自己告訴你的吧! 那麼,你沒有違法蒐集及處理個人資料的問題,頂多有違法使用個人資料的問題。

接下來是,你使用他人的個人資料會不會構成刑事犯罪呢? 答案是不會的,因為目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規定你要有不法獲利的意圖,你只是不小心說溜了嘴,所以不會構成犯罪。至於民事損害賠償,我想應該損害也不大,對方要提起民事訴訟也划不來,不必太擔心。

答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Inspire13030 105-05-31 21:33

律師您好:

  我在4/30在愛妮雅推銷,因此我購買8萬元產品,我5/30號跑去跟他說我要退費,他說不能退,他跟我說:我超過7-14天的退費期限了,可是4/30當天他沒告知我7-14天可退費的訊息,今日再去找他談退費的事情,他就說,買產品7-14天可退費你不知道嗎?這是常識耶!我認為就算是常識,在賣方也要主動提醒買方這個資訊,可是他們並沒有,請問律師我該怎麼辦!4/30號他們說8萬元可以用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慢慢繳清,可是我的信用卡額度不夠又超刷,銀行不給我分期,可是當天要花8萬元的時候他們一直說服我說可以分期付款來慢慢還清,因此我才同意刷8萬元的,這幾天去查網站,才發現原來他們很多負評價,我很後悔買產品了,請問我該如何處理,我可以全額退費嗎?還有他們打著王瞳是他們的客人,所以我才沒有太多疑慮,以為是藝人代言的,皮膚一定可以顧到好,可以沒想到負評價那麼多,求律師一定要幫幫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31 22: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您可以隨時終止契約(倘若不是單買產品),至多只是必須扣除手續費及已經開拆的商品。

2、倘若對方拒絕,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105-05-29 02:30

於交友網站聊天   甲給電話要我撥打
撥打詢問後發現甲並未本人(交談中並未出現不雅字眼)      乙並問我為何有他個資?

我說明後表示電話是甲給的並叫我撥打' 他說他了解並要揪出甲(報案)
請問我有事嗎 ? 

會被約談嗎?

您好:

依您所述,您僅是該案件的證人,而非涉嫌人,但因為電話係透過您轉播,一旦對方報警或提告,您會以證人身分遭檢方傳喚或警方查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

amy 105-05-26 21:55

您好

我想請問,因為我將要離職,尚未開始準備交接事項,但是主管卻趁我休假時,擅自登入我的電腦,並將電腦內所有的資料全部複製到他的電腦並且刪除我電腦的資料,連同我與公司同事往來的所有郵件全部刪除,請問這樣有觸法嘛???因為我是財務部人員,所以我的電腦有許多公司資料,也有我私人的個資資料,因此我的電腦設定登入密碼,只有個人能使用,請問主管有觸犯刑法358入侵電腦罪或妨害電腦使用罪嘛?

我要怎麼要求對方將我個人隱私資料刪除???

如果因為電腦資料被刪除造成我無法順利交接,造成不符合公司交接程序,有可能會被扣押薪水

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保護自己???

以上問題~麻煩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7 08: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釐清一件事情,就是您的主管?何有密碼可以登入。

2、至於刪除資料的部份,倘若未經您的同意,仍然屬於違法,可以嘗試提告

3、倘若公司以此為由扣薪,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妹妹 105-05-26 12:28

想請問, 依市政府工務局大廈管理法中, 如果要罷免管委會或管理委員改選, 需先經由1/5以上的區權人聯署推薦招集人, 向工務局陳情後 , 依法公告10日, 才能由招集人招開臨時區權大會.

問題一.我們如何取得合法張貼公告:物業收下我們的公告之後, 一直不蓋公告章, (原因是管委不簽核, 不能公告之) 請問..我們要彈核管委會的人, 管委會一定不會同意簽核公告. 沒有公告10天,即無法招開臨時區權大會, 請問...我們該如何讓物業協助住戶合法張貼公告!

問題二. 我們已取得超過1/5的聯署, 可否自行公告?

問題三. 如果我們張貼了公告,管委會的委員自已撤下我們的公告,是否可以告毀損侵占 ?

問題四. 住戶申請影印財報及廠商合約, 均以個資法告知,只能看不能印.其中疑問很多...我們該如何處理 ?

 

你好:

程序可參考http://www.dbaweb.tcg.gov.tw:8080/intra/rules/front/Rule_show.aspx?entry=501 簡言之,若有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人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召集人就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5條第3項之規定召集臨時會議,若拒不召集,可依同條例第47條規定,報請主管機關處理,主管機關會令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連續處罰鍰。 若有撕毀文書之情形,可提告刑法第352條毀損文書罪,但單純撤下,不會構成毀損,應視具體情形判斷是否構成其他犯罪。 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規定,請求閱覽或影印,個資法部分可採遮蔽之方式處理。若管委會拒絕,可依同條例第48條處理,方式同上述。
Hook 105-05-23 10:55

確認,主任調閱之後將檔案暫存於手機提供于主委查看,但有住戶認為

1.此舉已危害到個資

2.主委以及管理主任沒有填寫調閱監視器申請單

社區有公告住戶若需調閱監視影帶需要填申請單及主委同意,但請問此為公務需要以及是主委直接授權,是否還是得填申請單?(個人認為雖然社區規約並未明定主委不需要填申請單,但此為其想當然之基本權力)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3 15: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是什麼樣的資料、為何要暫存於手機,倘若屬於個人資料,且超過合理使用,可以要求刪除。

2、還是要依據調閱監視器畫面的目的來判斷,至於社區規定,不會構成違法

Ella wang 105-05-21 03:59

媽媽因腦中風導致重度殘障,全身只剩餘左手可稍微做反應,出院後移至護理之家接續復健,近幾日發現有不知名人士冒充家人同事進房探視媽媽,實質是兜售宣稱可治療腦中風的能量水(說有腦中風患者喝了可下床走動),媽媽在他們推銷下相信商品療效進而要求我們購買。

得知這件事後要求出示監視器畫面卻推說要請示主管後不了了之,也沒把探視人員做嚴謹的把關態度消極

最誇張的是裡面護理人員為了方便行事,竟自做主張幫媽媽蓋個資同意書的手印(拉媽媽的手蓋),還是我們當天探視時發現媽媽手指有紅印詢問下才發現有蓋同意書,也在要求下出示到底蓋了什麼同意書,媽媽雖意識清楚但自理能力幾乎為零,擔心護理之家那天會不會又瞞著我們簽其他同意書,

在經濟因素下無法立即轉到其他護理之家這時,我們能在以上事件做什麼應變嗎?兜售藥物的人如果我們知道是誰可以告他們嗎(有懷疑的人選),及把關不周全的護理之家會有什麼責任嗎?如果因此我們要轉出護理之家而被扣壓金可討回嗎(當時簽約是說怕沒繳錢或有損壞物品而沿生的壓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1 21:0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建議可以直接向衛生主管機關舉發。

2、倘若母親無法自理,建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避免有心人士利用您的母親的狀況作不法行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1 23: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拉母親的手蓋章之行為,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1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拉母親的手蓋章之行為,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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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燕燕 105-05-20 15:11

您好

想請問對方因為私人情緒不滿店員不理會他發送的網路訊息

所以公佈我個人的名字跟工作地點

這樣會觸犯洩漏個資

可以控告他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5-20 16:12

姓名已屬個資法保護範圍,工作地點可能跟職業或聯絡方式有關,也屬個資,不得任意洩漏,違者可提告求償

小燕燕 105-05-20 16:27

律師,那請問我要去哪裡申訴舉報對方洩漏個資呢?謝謝

另外,對方還在fb上與朋友留言攻擊我是瘋女子還有公車(意思大家都可以上車)

不堪入目的含意字眼

這樣是算公然污辱嗎?請問要到哪裡去處理申訴此類事件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1 22: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蒐證之後,直接就違反個資法、公然侮辱罪的部分提告,並要求損害賠償

2、程序上可以直接報警處理或是向地檢署提起告訴,並提起民事訴訟

105-05-19 17:16

我在某書局的網站上購買書籍.超商付款.也已取貨.但後來接到電話說因為超商人員操作錯誤.怕我重新扣款.希望我到ATM確認看看.並且說會有銀行專員打電話給我.結果真的打了.並且要我把銀行的錢轉到另一個帳戶去確保不再被扣款.後來發覺被騙了.有報案也凍結對方帳戶了.但是對方宣稱他也是受害者.請問我可以對帳戶擁有者提出告訴嗎?提什麼告訴呢?

而對於某書局我可以懷疑它們洩漏我的個資?.而向消保會提出問題嗎?

你好:

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之人可能會構成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刑事上可提告詐欺罪。民事上可依共同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或請警察機關或檢察官發還你匯入之款項。 可能會違反個資法,可以向消保官個人資料主管機關申訴,並請求損害賠償沒有證據證明是五南或你電腦是否有駭客軟體,五南公司只要否認,就可能會認定保管個資並無疏失
105-05-19 18:17

那麼請問懷疑書局洩漏個資要提供舉證資料嗎?我只有當初購買的資訊及繳費發票而已

沈恆 (沈律師) 105-05-19 20:45

主張書局洩漏個資需有證據,發票只能證明有買書,無法直接證明是書局洩漏個資

Sara 105-05-18 22:39

前幾天和一位網路賣家有點買賣糾紛,現已解決,但是我很無法接受對方處理的態度,我想在未經對方同意的情況下公開雙方私訊內容到網路平台,希望用我的例子提醒大家。我傳給對方的內容並無毀謗、無人身攻擊、無言語汙辱,但對方有說到他要告知其他賣家注意我這個很缺德的買家,在我把所有頭像、名字、所有會侵犯對方及我的個資的字眼通通隱藏掉,不會有任何隱射對方的文字,只單純公開訊息內容,這樣會有妨害名譽或是觸犯哪條法嗎?

一葉知秋 105-05-15 19:12

請教一下, 目前(手機門號)當初是跟家人雖申辦, 故門號(申辦人)非我的名字,但(使用人是本人)也使用數年也都有通聯記錄可查, 如果手機公然洩漏個資是否可向對方提告侵犯(當事人的手機使用權隱私等相關損害求償)?

如果提告在(簡易庭)是否只能只要求金錢的損害賠償, 並無法依法要求對方停止不法侵害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例: 關閉造假並公然洩漏個資的網站)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5 20: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所謂的手機被洩漏個資是什麼樣的個資?洩漏的目的為何?請詳述,以利分析。

倘若涉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會有民刑事責任

Bill 105-05-15 05:46

貴站律師您們好

想請教一下,隸屬於同一個總公司底下的各個分店,民眾如果想知道某一位員工目前被調動到哪一家分店服務,因而想請教總公司...

想請問這樣是否有觸犯到個資法的問題?

 

謝謝

 

ps

因為公司名稱不是不包含在個資的範圍內嗎?分店名稱是否也算是...

 

您好:

員工的工作部門、職稱、公司分機號碼或電子信箱等資料,都屬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所例示之個人資料類別,該人事系統可視為「個資檔案」,若公司內部並未將員工該人事資料於內部網路公開,即屬個資法保護範圍。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