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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謝 105-05-13 14:50

本人因97年6/6日入監執行

於104/6/29重回社會

在105/3/25 收到 97/5月份申辦的電話費欠款

請問法律追溯期是否過了 ?

因本人這段期間都沒有收到通知

是否還能催收這筆帳 ?

還有債權轉移

有違反到個資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3 15: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會有時效消滅的問題,不過要看債權人是否有依法為相關的法律程序,如民事訴訟等。

2、建議可以要求對方提出相關證明,倘若對方拒絕,可以等對方提告之後再提出抗辯,如時效消滅或是金額錯誤等。

小謝 105-05-13 16:2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會有時效消滅的問題,不過要看債權人是否有 ... (恕刪)

 

 時效消滅 ??  我在執行期間 跟本  沒有收到任何通知繳費書

這樣夠成消滅時效 ? 是我回來後 105 / 3 / 25 日才有收到

清松 105-05-11 23:28

律師您好

日前,向車行訂購一台機車,因個人因素取消購買!!
訂購單上面第二條寫,甲方支付訂金,乙方兌現後即生效!
但我已填寫好資料,但尚未支付訂金,故此訂單不成立,

當天車商因為我取消購買,就在社群網站(facebook)公布我的姓名以及line通聯紀錄,車商有把我的訂購單上面的地址電話身分證,打上可以猜測的出來的馬賽克,以及在車商的facebook版面毀謗我不購買之實!

請問律師~車商這樣是否觸犯個資法~以及毀謗呢?

感謝您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5-12 00:01

你好

依你敘述情況,該車行確實有可能用了足以特定你本人的方式,描述出對你個人評價的貶低情狀,至於有無違反個資法相關規定,仍須端視你的具體個案情況。

如有進一步疑問,均可親自至本所將詳細狀況告知律師,以利權益。

清松 105-05-12 00:11
回覆 吳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依你敘述情況,該車行確實有可能用了足以特定你本人的方式,描述出對你個人評 ... (恕刪)

律師您好

車商已公布我得全名,地址電話已用馬賽克打霧,但分為兩張照片,是可以拼湊出正確地址電話
請問吳律師,我是否能給予email我將寄我所截圖的照片,協助判定!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2 08: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蒐集截圖蒐證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2 08: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蒐集截圖蒐證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嘎嘎 105-05-07 10:12

請問:

前公司擅自使用我的姓名及身份證字號提供給其他企業(多為百貨業,因需要提前讓百貨公司知曉進店人數或人員名單),是否造成違反個資法或偽造文書的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8 16: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身分證屬於個人資料,要看公司的使用目的及是否經過我方授權,倘若是因為工作目的,必須提供進店名單,本文認為並無不妥。

2、反之,則可以要求公司銷燬相關個人資料,並賠償

Aland 105-05-06 09:07

我姑姑未經過我奶奶本人同意而私自查詢個人的綜所稅那有違法嗎?有違反個資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7 19: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確實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2、不過必須釐清對方用什麼方式調閱的,因為可能另外涉犯偽造文書等。請詳述過程以利分析。

璃希 105-05-05 21:51

您好

這兩天我接到一通電話說是高雄保安大隊的人說我在露天拍賣賣了一個靴下貓的仿冒

詢問了之後他說是去年6月賣出的

我是從淘寶買來轉賣的

雖然我不太記得到底有沒有賣到這樣商品…

現在他叫我說要去他們高雄那邊做筆錄

因為我在彰化我跟他說我平日要上班真的不方便下去

他也說他可以上來彰化我這邊附近的警局做筆錄

他說跟上面的人請示後到時候再約時間

也問了他說是不是要罰款什麼的

他說電話不好告知要當面跟我說明…?

 

 

然後我今天5/5收到郵局的領公文的單子

明天會去領

想請問我該注意些什麼?

還是我該做什麼事?

 

我本身也有債務在身如果罰款很高的話我真的付不起的話只能被抓去關了嗎??????

債務是學代還沒還完

 

 

另外那麼久以前的資料真的查的到嗎?

還有網拍在沒有告知的情況下就可以給警察所有個資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5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並預先模擬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05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6 09:2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推斷您的狀況可能涉及商標法第82條所定明知為仿冒品而予以販賣,其法定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但本條罪責以主觀「故意」為必要,若當時販賣並不知道該商品是仿冒品的話,有機會無罪。

2. 若當時是知道該商品是仿冒品的話,雖有本罪成立的空間,但由於本罪並非屬重罪,而且是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規定予以緩起訴,故答辯重點可以為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大中 105-05-05 13:58

您好:

      日前因為我與網路交友平台上一名女生聊天,但一開始我是冒用其他男生照片,後來被該女生發現後,她將我的照片(我與女友的合照)公開於該交友平台上面,造成瀏覽數已有百人,雖然我冒用在先,但想請問一下:

1.該女是否構成洩漏個資法的要件?

2.如果要提出告訴要去哪裡提告?

3.我已經將她po文的照片蒐集下來了,如果她舉證是因我冒用照片才憤而公開我照片,這樣是否會無罪?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7 19: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照片倘若您已經自行公開,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2、倘若對方我張貼的內容,另外涉及您的隱私或是其他影響名譽的行為,可能涉犯誹謗罪。

3、程序上,可以蒐證之後報警處理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魚魚魚 105-05-05 01:56

 日前我先生請我使用8591寶物交易網出售手機遊戲的遊戲幣。刊登後,有一個帳號留訊息給我,請我加他的LINE,LINE聯繫上後的對話內容中,我們雙方同意以新台幣1萬元出售遊戲幣144萬,原本請對方於8591下標,但對方請我撥打電話給他,並於電話中表示他直接轉帳給我即可,並且可提供轉帳單據。至此我以為是會是先轉帳進來,才轉遊戲幣給他,所以雖然覺得怪怪的,但沒有特別的反應。然後對方說請我先於遊戲中敲他的遊戲帳號發訊息給他,因我沒有玩那個遊戲,不熟悉流程,所以將手機交予我先生跟對方聯繫,我先生按照他說的步驟發送訊息結果就把遊戲幣轉出給對方。

後來對方回LINE說已經匯款,但我沒有收到錢,才發現我給錯了帳號。(我的卡是有信用卡功能的提款卡,所以卡片正面是信用卡編號,背面是銀行帳號,我給到正面的信用卡帳號)。

我向對方說明這個情形,但對方堅持他已經轉帳成功了,這時我打電話給發卡公司諮詢,發卡公司表示絕無轉帳成功的可能,並且我自己用其他張卡片嘗試轉帳,交易結果確實顯示無此帳號,於是我向對方道歉及說明疏失,並表示願意支付他1000元的查帳手續費,請他確認此筆款項轉帳不成功後,僅需匯9000元至正確的帳號即可。但對方仍堅持他已經轉帳成功,請他提供成功的單據,卻遲遲不願意提供,事發約2~3小時後,我與他電話聯繫,他於電話中表示會馬上提供單據,但一直等到晚上都沒有給我(這通電話錄音)。

與遊戲公司聯繫,遊戲公司請我先跟警方備案,於是當晚去了警局,警察表示整段對話內容,對方無明顯的詐欺意圖,所以建議我不要用詐欺罪起訴。

後來我一直持續詢問對方幾時可以提供轉帳成功的單據,對方仍然拖延不願意提供,打電話去,他說他沒有辦法提供單據,要我自己想辦法去查一開始匯款那個帳戶,叫對方還我錢,我說那個帳號根本沒有辦法轉帳,對方就叫我提供證據,說有證據才願意給我轉帳單據(這段對方不願意提供單據還東扯西扯的對話有錄音。)

我致電發卡公司,於對話中詢問『是不是給錯帳號,給成信用卡卡號的話對方不能轉帳』,發卡公司說對,我又說『我的卡號是xxxx,是否確定這組號碼無法轉帳成功』,發卡公司說對,並且我詢問了這通電話的服務員編號以供後續備查。然後我把這段跟發卡公司的對話錄音傳給對方,告知發卡公司說這帳號確定不可能轉帳成功,請對方提供單據。但對方仍然咬死不願意提供,並且於LINE對話中留言辱罵難聽羞辱性字眼。

一開始因為對方誘導的因素,我們並未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交易,
對方現在的最新說法是要我提供我的8591會員編號,他要開賣場給我下單,下單後買賣雙方可以看到對方的電話/姓名/匯款帳號等交易相關資訊,他要先取得我個人的資訊,才能"放心"把轉帳單據給我。

PS.對方疑似專業買賣遊戲幣的專家,但所有的交易過程都是用分身帳號進行。


我現在手上有:

1.對方說可以提供單據的錄音

2.對方死活不願意提供單據的錄音

3.對方辱罵的文字紀錄

4.對方的手機號碼,LINE帳號及8591的ID(是無任何資料的ID,但也許可能可以查到IP)

5.遊戲內建交易機制,交易成功的截圖

我不但損失了金錢,還被對方辱罵
想請教專業的您們問題如下:

1.我如果提告詐欺,但過程是我有疏失在先,並且對方沒有足夠明顯詐欺行為,只是咬死不提供轉帳資料,要是判決敗訴可能會被反提告誣告。參考以上過程,我可走詐欺告訴嗎?

2.如果投訴消保官,但對方非企業公司行號。我還有其他辦法透過公平的官方機構(消保會或其他)解決這筆糾紛嗎?

3.對方要求我提供8591帳號,說要開專屬賣場給我下單,否則不能提供我轉帳成功單據。
我覺得這兩件事情沒有絕對關係,以及我不確定他一定要我提供這個資訊並且執行"下單購買"這個動作背後有什麼其他目的,所以目前尚未提供。如果我提供了的話,有什麼隱藏的風險嗎?

4.我有反向對方提出,我開賣場,請他下單,一樣可以取得雙方的資訊,達到他原先的目的,但他不同意,反咬我才是詐騙,只有我提供帳號他才願意提供轉帳單據給我,我可以針對他『非必要卻強行索要』我個人資訊這件事情,採取什麼步驟嗎?

5.如果想走民事訴訟,我又沒有對方真實的個人資料,不知如何提出。
請問我還可以怎麼辦?有其他可以突破的方向來解決這件事情嗎?

以上,有點冗長,感謝大大們看完並不吝賜教,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5 08:58

您好,

 

1、本案還是可以提告詐欺,縱使最終不起訴處分也不會有誣告的問題。

 

2、對方已有詐欺之外觀,且交易雙方須本於誠實信用為法律行為,我方給錯帳號對方有義務告知並重新匯款,是以本案仍可以提出詐欺罪告訴,由警方透過line及電話等資料將人找出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ruby 105-05-03 13:56

FB社團中.買家要求買哪件商品我才會進貨.但日前遇到一位.2月說要匯款拖到3月直到日前人失蹤.封鎖我.剛入社團前都會要求填個資.但我寄存證信函過去卻被退查無此人.電話空號.雖然錢不多.但很讓人氣憤.如何能讓這種跑單成為習慣的人得到教訓如何? 因為現在手邊資料都是被騙資料.是要先報案ㄇ?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3 13:57

您好,

 

1、本件原則上僅屬於民事糾紛

 

2、除非能證明對方係故意訂貨後取消,主觀上有故意以詐欺手段損害您的利益,才可提出詐害債權之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天 105-04-27 09:36

各位律師先進你們好

我在網路購物平台以8000元購買了一只平板,當時對方拍照PO網指出機體有9成新外殼無損壞,而賣家原先是說需面交以確保雙方權益但多次約時間賣家卻都說有事無法如期抵達而取消,最後我方只好便請賣家已寄送方式出貨,當時賣家出貨時有說寄送方式爭議多所以用此方式寄送電不接受任何理由退貨,而當我收到貨品時便發現平板角落已彎曲裂開並與玻璃觸控面板分離,我們立即連絡賣家但賣家表示這就是寄送容易出現的爭議,這些純屬使用痕跡且平板本身之防水及功能皆正常,而且他先前已說明已寄送方式便不接受任何理由退貨,之後我們將此機台送至檢修站請專業人員鑑定後表示該機台並非在運送過程所造成的損害,而損壞處有使用快乾黏貼過後再使用硬殼外蓋將其保護才使損壞不再繼續擴散是屬人為造成,至於防水功能早已失效但其他功能確實還是正常,而賣家所PO的照片皆已拍攝角度避開損壞處所以單由照片是絕對看不出來的,當我們將這些事情反應給賣家後他卻說他是可以收回平板但這件事情我們也有責任所以僅要退還7000元或者是絕不接受退貨要我們自己挑,但是我覺得是賣家刻意隱瞞事實才會發生這些事情的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因為這件事情是屬於個人對個人所以消保會是不處理的,而購物平台也基於個資法無法提供相關資料,沒有對方資料也就無法向任何單位提出協調且也不受理,請問如果以民事可向對方提出何種告訴?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8 17: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認為對方已經涉嫌詐欺罪。

2、程序上可以直接報警或是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Cindy 105-04-26 14:28

各位律師

想請問一下我的信用卡並沒有遺失,但卻無緣無故被刷了一筆3****元

銀行方面該做的程序都處理好了(包括停卡換發以及爭議款聲明書)

主要是想詢問銀行已經調出明細知道這筆消費是在某店家刷卡的,也查到這間店家的電話跟地址,但報案時(我還特地去了消費地管轄的警局)警方說一定要等銀行調出原始的刷卡單單據才可以受理報案,但我疑惑的是這應該是涉及偽造文書詐欺取財刑事案件,警察是不是應該用公權力介入幫我去店家調閱刷卡單紀錄?我需要自己負舉證責任才能讓警方受理報案嗎?

另外就是我是否可自行到這間店家調閱刷卡單及訂購人資料?旅行社是否可用個資法的理由拒絕提供?若自行到店家調閱資料是否需要警方陪同證據才有正當性?

以上,謝謝各位律師的幫忙!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6 14:36

您好,

 

1、您還是可以堅持要報案立案,並取得報案三聯單。

 

2、旅行社不會提供您個資,您須報警後由警方去調取相關資料。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6 18:27

您好,除了透過向警方報案之管道外,亦可蒐集相關證據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6 23:50

您好,除了透過向警方報案之管道外,亦可蒐集相關證據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栗子 105-04-18 20:53

2位離職同事彼此之間有金錢借貸,A小姐允諾B小姐還款日期,還款日B小姐聯絡不到A小姐,電話不接,臉書和LINE也遭到封鎖,B小姐並不知道A小姐已離職,回到公司要找A小姐,同事告知他已離職,B小姐詢問C同事他住哪裡?B小姐說聽A小姐前幾天說:他要搬回自己家,租屋處只知道在甚麼路確實地點不知道幾號幾樓,詢問C同事是否知道他租屋處,C同事給了B小姐A小姐的住址,B小姐照著地址詢到租屋處,租屋處只有他的室友,室友告知B小姐A小姐已搬離此處‧稍晚C同事收到A小姐的LINE,說要檢舉控告C同事洩漏他的個資,請問此種狀況是否構成洩漏個資?會有何罰則?謝謝

小林 105-04-17 05:39

經由atm被詐騙了15000元,已經報案,但是因為有一筆是跨銀存款,收據沒有列印到,銀行說需要由警方去申請,想請問:

1.我可以跟警方拿這份資料作為我民事訴訟證據嗎?

2.因為被詐騙時第一通電話是賣家(網路書店)打電話來告知我的訂單出現錯誤,而訂單內容,姓名,地點等等詳細資料詐騙集團都非常清楚,我可以提出對商家的民事訴訟嗎?以洩漏個資為理由進行補償

你好:

報案後已經開始偵查,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在檢察官起訴前尚無法聲請閱卷,可以等檢察官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委請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前往閱卷,並以閱卷資料作為證據提起民事訴訟。 要看網路書店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措施是否有缺失,若有並造成你的損害,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小林 105-04-17 17:03

謝謝徐律師,想要在請問一下如果是向商家提前這樣的民事訴訟會需要準備怎麼樣的文件,然後我有查詢了該商家的會員服務條款有一條:本網站會員認知及接受條款

金石網絡若發現或合理懷疑您個人資料不正確、遺失或遭冒用時,將盡快通知您,並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個人資料,且暫停該帳號所產生交易之處理及後續利用;若您發現或合理懷疑您個人資料不正確、遺失或遭冒用時,請您應該立即通知金石網絡,金石網絡將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並視情況進行調查,以上內容通知不代表金石網絡對會員負有任何形式之賠償或補償的責任。 那麼我這樣是否就無法進行求償了?
bonbon 105-04-16 22:57

土地要被徵收,而土地所有權人有異議,因此在法定期限內向審議委員會提出書面意見,結果人民陳情資料、官方回覆文件,甚至姓名住址電話全部公告在網站上沒有隱藏,這樣有沒有違反個資法?

沈恆 (沈律師) 105-04-16 23:47

公務機關將含姓名地址電話的資料直接公告,已侵害個人資料,可發函要求該公務機關除去侵害,以免權益受損。

水藍冰境 105-04-15 11:31

我家和鄰居11月5日發生漏水糾紛,收對方提出的證物中赫然出現我家的11月9日列印申請的土地籍謄本資料,但我家並沒有授權讓鄰居去申請,這樣算不算違反個資?

申請需拿地主證件核對身分才能申請,但我方也未提供,那這樣算不算偽照文書??

沈恆 (沈律師) 105-04-15 23:57

如果是第二類地籍謄本,任何人都可以申請,並不會有侵害的問題。如果是第一類地籍謄本,則有可能是法院發函要求原告去調,也不會有侵害問題。

Maki 105-04-12 17:03

今年2月時我在FB上的非公開買賣社團PO文與大家討論某梁姓小姐的行為是否合理

該文內容只是討論梁小姐在社團內的競標文自己開分身哄抬價格這種行為是否合理

後來有多位與梁小姐交易過的受害者表示她賣的二手物品常常隱瞞蝦疵就寄出

直至最近我發現一位陳姓小姐抄襲我的代購社團簡介、置頂文、訂單等等

後來有發現原來這位陳小姐就是梁小姐(開新帳號出來代購)

因此我又去2月的PO文底下留言此事

但內容我只提及"疑似"是同一人

但是該留言有人回覆說她這是一個"騙好騙滿"的概念

當下沒有想太多也附和他留言了"騙好騙滿"這四個字

想請問這四個字是否構成公然污辱?

另外也有其他與陳小姐購物的人說她去代碼繳費時看到賣家姓名

因此我也在回覆她的留言提到了梁小姐的本名

想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個資法?

ruby 105-04-12 14:02

FB社團中.買家要求買哪件商品我才會進貨.但日前遇到一位.2月說要匯款拖到3月直到日前人失蹤.封鎖我.剛入社團前都會要求填個資.但我寄存證信函過去卻被退查無此人.電話空號.雖然錢不多.但很讓人氣憤.如何能讓這種跑單成為習慣的人得到教訓如何? 因為現在手邊資料都是被騙資料.是要先報案ㄇ?

小夜 105-04-10 21:17

律師您好

請問如果有人透過FB臉書帳號名稱(姓名)去Google

而查詢到經濟部登記設立的公司資料

進而將資料張貼在臉書社團之中

請問這樣是否違反個資法?

或是任意散佈?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0 21:37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尚難構成侵害個資之問題。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0 22:00

您好,

 

網路上得公開查詢到之資料,包含FB獲經濟部公司登記,均屬當事人同意下而公開之,他人轉貼於其他網站僅係在幫助原來就有的公開散布狀態,是以不會構成法律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夜 105-04-10 22:05

感謝律師

再請問如果請求通知對方刪除張貼

對方置之不理,是否能以第十九條第二項論之?

感謝

小夜 105-04-10 22:56

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問題再次請教

請求通知對方刪除所張貼的資料

對方置之不理,是否違反個資法第十九條第二項?

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4-10 23:56

公司登記查詢資料本來就是要對大眾公開為目的,要主張第7款但書應有困難,若不符合第7款但書情形,也就無法主張第19條第二項。

游哥 105-04-06 20:19

我於上個月在高雄遭人路上詐騙,對方稱自己為**百貨經理, 於是介紹我買他們的可錄雙向的行車紀錄器,因為他給我的手機我有打通,所以並沒有懷疑這個人是個騙子. 他說要去幫我拿貨物並給她押金,等到晚上才說他母親出車禍無法來,於是我跟朋友就去告她詐欺了.

因為爸媽希望起訴書和判決書等等的文件中,不要洩漏個資(住址,身分證等等的) ,頂多就給名字和電話就好,所以勸我撤銷告訴,但因為是公訴罪,無法撤除.

最後也即將送到地檢署,請問在不起訴書和判決書等等的程序中,可以要求不要洩漏本人的個資被告人嗎? 希望能只給對方名字和電話.請問這樣行得通嗎?如果書記官還是送出了,這樣算違反個資法嗎?

你好:

除非有性侵害防治法、證人保護法等法律特別規定,才會對年籍資料進行保密,否則將來起訴書或不起訴上會記載你的姓名及年籍資料,進入法院後,被告會自行或委任律師前往閱卷,也會看到你的年籍資料。 地檢署或法院公文書記載你的姓名、年籍資料,原則上不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卡特 105-04-05 20:52

我曾經參加一個比賽
把報名資料上傳到他的比賽平台上
但該網站並沒有做好妥善保護個人隱私資料
日後偶然間發現自己的生日、身分證、住家地址、電話個人資料
被公開在網路
而且也能看到其他參賽者的資料在上面
距比賽截止日期已經過了1年半
代表這些個資也已經公開了1年半之久
請問這部分是否可以提告求償? 該怎麼處理?
之前網路上查到是最低可求償500,最高2萬元
委託律師是否會不足以負擔費用呢?煩請各位解答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5 21:20

您好,

 

類此遭洩漏個資求償案件,確實會因無法舉證損害而難以請求過多之賠償,是個資法法條便規範如被害人無法舉證損害時,得以每一事件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金額請求之。但若您可具體證明遭受甚麼損害,仍可請求更多之賠償金,不受2萬元之限制。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4-03 00:14

您好,我因為之前需要註冊帳號,對方聲稱是官方內部人員(簡稱a),並提供保證可以使用(只要有帳號在您的名字底下,有登入就有獎金),當初就付了訂金給a(1800個帳號分六個月拿,總共9萬新台幣),但由於公司3月發布消息說這行為會取諦,所以我想要和a取消剩下的1200個帳號,拿回應該有的錢,但a說會對我提告,並說會說我詐欺公司,後來找尋我的推薦人,並把該情事告知,並提供相關對話內容(裡面有我匯款的帳號、戶名等等),說我會和公司配合調查,但剛剛a又傳訊來說我違反個資法要對我提告,讓我覺得要照規定做個好人都很難,請問我是否真的會被提告呢!?錢沒賺到,還要被告

1:公司或a告我詐欺會成立嗎?

2:我這樣違反個資法嗎?(網路上查,影響第三方重大利益,說的過去嗎)

3:相信介紹自己的人,結果最後被賣掉,真的很不開心(因為這事只有告訴1個人,他給我一個說是公司工程師的line,最後a跑來和我說我有公開他的個資,他們有違反妨害秘密嗎!?)

請各位協助解答了,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3 09: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的合法帳號買賣,至多只是民事履約問題。反之,則可能有違反電腦使用罪章、詐欺等問題。

2、就您所述,無法判斷為何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3、請詳述是什麼樣的帳號,以利分析,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

念念姐姐 105-04-01 18:03
本人在東森購物旗下的直營spa館門市刷卡買美容儲質課程,今年一月底spa館發簡訊通知我spa要結束營業,請我去辦裡退款!收到簡訊沒幾天就收到spa館美容師發簡訊給我,說她自己開了個人工作室,歡迎我去消費。我一直詢問東森如何控管我的個資,為什麼員工輕易拿到我的手機號碼? 她們先是說可能是員工用背的,又扯說spa館有做資安認證,我請他們提出認證相關資料,他們又拿不出來。改說東森購物台的客服中心有資安認證,手機號碼有做遮罩。那我質疑,東森購物懂的要手機遮罩,那為什麼同屬東森購物的spa館沒有?他們反說「難道為了你系統升級嗎」 又東森端指,我是以前東森購物離職員工,搞不好我與美容師根本是朋友才會有這件事!但我與美容師無私交,預約課程也是透過總機,保證無私下聯絡!我告知東森端未經求證切勿亂說,但他們強硬死咬 想請問1、東森spa是否未善盡保管我的個資?可否求償? 2、針對未求證事項他們亂咬,我可否告此位法務人員 3、可否控告美容師竊盜,竊取我的個資謝謝

你好:

若東森spa未採取適當之安全措施,導致你個人資料外洩,可能會違反個資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可依個資法第29條、第28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惟你若無法證明受有何種損害,僅可依同法第28條第3項請求500元以上2萬元以下之精神慰撫金。另可向主管機關或縣市政府檢舉,依個資法第48條規定處罰鍰。 法務人員並無任何公然侮辱誹謗之行為及主觀犯意,不會構成犯罪;民事上看不出來你受有何種損害,惟你若有不滿意之處,應可向客服單位反應。 美容師若非法蒐集個資,會違反個資法第41條,可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並可向其求償
小豬 105-03-31 11:24

臉書公布別人姓名電話照片是否違反個資法?

你好:

若未經由你同意或允許,公布姓名、電話、照片均係個人資料,結合三者已具備識別出該人之情形,屬於個資法保護之個人資料民事上可以請求刪除並請求損害賠償刑事上可能會觸犯個資法第41條之罪。
小豬 105-03-31 11:20

臉書上公布個人姓名電話照片是否違反個資法?

LIAO 105-03-30 00:14

是這樣子的,我的健保卡被人拍照起來,說我行為不檢點出入聲色場所

並拿去轉傳給其他人看

對方還拿用line傳說 要備份我的資料給我的學校/工作的地方還有/我的親友

要我知好歹

想請問他這樣是否觸犯個資

還有這樣算是恐嚇

對方的行為已經涉犯刑法第315-1條妨害秘密罪,閣下應將截圖保留下來做為證據,依法提起告訴,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阿成 105-03-28 09:50

請問車在拖吊保管場內被其他車主撞了,事後調監視器找到人,有約談過,對方有要理賠,但我當下有提起要回原廠估價才知道金額,對方也答應我。因為工作繁忙三天後才把車牽去估價,然而對方認為我故意拖延時間,不理賠也不跟我和解。有去備案,警方也跟對方談過,他直接跟警方說他不想跟我和解,也不會理賠。一切看我怎麼辦就怎麼辦,上法庭也沒關係。車損照片跟監視器畫面都請警方備齊了。後續該如何進行訴訟訴訟文該如何寫?有範本可下載嗎?懇請律師大給個資訊。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8 10:12

您好,

 

可撰擬民事起訴狀向法院提起訴訟,本件應為小額訴訟,應向所屬管轄法院簡易庭提出,並附上雙方調解不成立或無調解可能之證據,避免法院再將案件送往調解,有任何疑問也可向法院訴訟輔導科詢問或拿取訴狀表格。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起訴狀的話的範本你可以在司法院網站去找,也可以去一般的地方法院的訴訟輔導科請求協助。

二、如果是要貼近你的案例事實的話可以查一些判決來參考,我常用的網站是法源法律網。

三、有的人會找律師寫狀紙,但是你要考慮一下你的標的金額是不是划得來,律師費的話除非是三審的律師費不然是不能請求對方給付的。你說的情況應該是沒有超過一百五十萬元,所以應該是不能上訴到三審。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NONO 105-03-26 10:05

請教律師,因社區總幹事有事找我們協商。事後他並未經過我們同意,就將協商事情與他們的處理方式,以會議紀錄行式貼在公佈欄上,讓所有住戶都可看到。

我想請教,

1.與總幹事會議協商時,並未告知我們會將此談話,公告出來。請問我們是否有權叫他們撤下或控告他們?如,他們違反什麼法規?(此協商情況非屬正式會議,只是總幹事說有事找我們商量)

2.若無法要他們撤下,請問貼出的會議記錄中,有明確寫出是幾號幾樓,及姓氏。我們是否有權或法規請他們修改,隱藏我們的資訊。如個資法...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6 12:25

您好,

 

1、社區會議本就是公開之過程,是會議中之談話內容與紀錄,本應有錄音且要公開,從而,無法要求總幹事將公告撤下。

 

2、承前所述,社區會議係一個公開之狀態,會議記錄之作成自須記載何人發言,是以除非社區住戶大會作成決議修改規章對發言住戶資訊不予公開,或您在發言時明確表示不願公開,否則法律不會介入社區之自治範疇。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peter 105-03-20 15:24

事情的開始是這樣的

最近網路遊戲盜帳號的問題層出不窮

而遊戲公司(其實就是遊戲橘子)有提供防盜機制 比較為人所知的就

晶片卡 卡片一張69 及讀卡機費用 但鎖了終身免費

簡訊電腦認證 不過一年收費29

而這些費用都是個人可接受範圍 但有部分玩家認為

遊戲帳密屬於"個資" 遊戲公司有義務去進行防範

而不是由玩家付費使用防盜

但是個人的見解是:遊戲帳密不確定是否屬於個資

但此一個資會遭竊是個人的家用電腦駭客木馬之類的個人問題

跟遊戲公司應該無關 而遊戲帳密燈進去也無資料

只有遊戲內的道具及角色等等

所以實際遊戲公司的防盜保障的應該比較偏向保障物品

 

所以個人想請問個資於遊戲帳號的範疇適用問題

究竟駭客竊取玩家帳密 是純粹妨害電腦使用 還是竊取個資

及遊戲公司是否有義務提供免費防盜保障這些 不知是否為個資範圍的遊戲道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0 16:32

您好,

 

個資法對於個人資料之定義為可直接或間接從中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因此遊戲之帳號密碼可能並不屬於個資法保護之範疇,是以遊戲公司並無絕對的法律上義務要確保遊戲帳號密碼的安全性。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Kai Po 105-03-17 10:43
同事欠我2000,是以現金交易(2015/02/25) 只有Line訊息留言記錄 目前擁有他的的手機號碼,有向之前任職公司調資料但公司依個資法為由不提供 請問可以向地檢署提起告訴,待檢察官偵查,即可查明對方之姓名住址等資料 無任何借據匯款資料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7 20:2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的借款關係的話是民事糾紛,應該是提起民事訴訟

2、倘若對方涉嫌詐欺等問題,才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105-03-10 01:46

律師您好

本人在交易平台上與被告約定交換物品,然收到被告物品後發現為仿冒品,而被告避不見面,所以報警提出告訴,目前檢察官以不起訴處份書通知本人,而本人目前正準備聲請再議,不知是否可請律師們幫忙看看這樣寫是否妥當,另外聲請再議書我要如何給原承辦檢察官呢,是否要連同不起訴處分書一起附上 ?

PS.被告海還謊稱年齡為36歲,並且已結婚,且有優渥經濟來取得本人信任,是否能以此內容說明被告是行使詐術?

總覺得此為小案,檢察官不想麻煩所以草草結案

以下文有點長,還請見諒  謝謝各位律師大人

 

1. 不起訴處份書理由第二項提到,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而非告訴人無證據,告訴人明確以實體手機上的LINE上與被告的對話紀錄作為證據,合理提出被告明確知情手機仿冒品.其中以附件A為最關鍵(對話時間13:36~13:58)

a. 被告明確向告訴人說手機請神腦(電信用品保固商)刪除程式,試問既然是仿冒品,神腦會接受仿冒手機做修改?

b.交易後被告立即向告訴人解釋手機已刪除程式、怕占記憶體等內容,又請告訴人抓程式從金山助手或電腦抓即可,有用智慧手機的人都知道,抓app程式都是由手機上的PLAY商店(正品手機內建程式)程式下載即可,是否擔心告訴人察覺記憶體容量與正品不符與無法使用PLAY商店下載等事宜,而發現手機仿冒品向被告追究?

 

c.被告既然會操作上述事項,證明對3C產品有一定程度了解,又會不知情此手機仿冒品?

然原承辦檢察官只憑被告辯稱請神腦刪除等對話(附件A對話時間13:36~13:58),也是轉述0979賣家所言,就忽略告訴人提的證據,無調察被告說詞真實性,然而此對話真實性為最直接且為關鍵之證據.實非告訴人並無積極證據,而是原承辦檢察官無積極調察。

 

2. 不起訴處分書上第三項所述「為審酌卷附被告所提出其與網路店家購買本件之手機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系向門號0979753812購買本件手機,0979使用者於LINE對話中確實向被告陳稱本件手機之來源是續約取得的等情,故被告辯稱本件手機是續約的,所以只是單純轉達這個資訊給告訴人等語,尚非臨訟杜撰. 」

a. 當天偵查庭被告提供的LINE對話紀錄僅是紙本列印,告訴人當庭有提出抗議,要求被告提出原始手機對話紀錄,只因這樣的證據非常容易造假,告訴人只要隨便找個人對話後再裁切列印出或繪圖軟體修改列印即可.

b. 為何被告不提供與0979賣家完整對話內容?被告所提供的對話內容為分段無連貫性,是否刻意隱瞞對被告不利事證?檢察官無要求被告提出與0979賣家完整交易對話內容.既然如此,告訴人是否也能懷疑被告是在向0979賣家購買仿冒手機來充當正品手機藉此轉賣詐騙.

c. 被告提出的LINE紙本對話紀錄,刻意將對話紀錄上的人名裁切掉,意圖又為何?

然而檢察官單憑被告辯稱手機遺失,無請被告再提出可讓人信服之證據,即以紙本內容判定被告說詞為真,此種辦案法如何讓告訴人信服?

 

3. 不起訴處分書上第三項末段所述,檢察官用其他買家與0979賣家的狀況來「核與被告陳稱向0979使用者購買本件之手機大致相符,益證被告辯稱本件手機是在網路上購買,其無從辨別本件手機是否為仿冒品等語,堪予採信.既然尚查無事證足認定被告於交付本件手機與告訴人前,已知悉本件手機仿冒品,自無從以刑法詐欺罪責對被告相繩 .」

 

a.  被告既然辯稱手機是在網路上購買,卻向告訴人稱手機為電信商續約.而被告當庭推責只是轉述0979賣家所言,但為何不在與被告交易時說明,是否刻意隱瞞而使被告相信手機為正品.

b.  被告推責附件A(對話時間13:36~13:58)的對話內容也是0979賣家向被告述說而向告訴人轉述而已.既然被告有0979賣家的對話內容,請被告提出證據(因對話內容合理判斷被告明確知情手機實際狀況,參考第一項a.b.c.)證明確實為被告與0979賣家的對話內容.

105-03-10 02:05

對了 這是事件的大概過程 給律師大大門參考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4494301&p=1

士林 105-03-09 23:20

配偶的報稅單算是個資嗎?我們沒簽夫妻財產分開制。

兔兔 105-03-08 11:11

您好
請問一下

我2/29離職,結果我還有5天特休

公司告知不會轉換成薪水,沒有就沒有了,這樣合理嗎?

另外

離職後,今天接到前主管電話

說他們接到客戶來電

說我離職了還和客戶聯繫,且以公司的名義

他們說我涉及洩漏個資要報警處理

請問我該怎麼做? 

你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17日勞動2字第0970085418號函:「……..2、依勞動基準施行細則第24條第3款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勞動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上開工資應按平日之工資折算,與平均工資無涉。」可以請求給付特別休假折算後之工資。 離職後還以公司名義與前客戶聯絡,如果造成公司損害,公司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若你濫用蒐集之個人資料會而涉及公司之營業秘密,可能會違反營業秘密法及個人資料保護法。
兔兔 105-03-08 11:5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12月17日勞動2字第 ... (恕刪)

謝謝您。

關於第2點

因為我完全沒有連繫客戶

這樣是否算誣賴或著恐嚇?

阿翔 105-02-20 10:44

我這2個月在一間小吃店上班,他們都把客人沒吃完的飯到回飯鍋,開水也是兩壺裝一壺,一開始也有覺得這樣不好,但是他們就說要這樣做,以前我剛去的時候還有這種情況,現在是有區隔開,可是是裝在塑膠袋裡,然後從早上重複利用到晚上下班才丟掉,這樣衛生嗎?? 洗碗也是洗完之後還有油油的.內場也有人在前置作業抽菸,也有看過一次在炒菜時抽菸,還有冰箱的旁邊是馬桶,雖然有一道牆擋住但是有個小窗戶,我如果沒記錯的話廁所跟廚房是不是要區隔開幾公尺以上??以上是食品衛生問題,如需檢舉可以不公開檢舉個資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20 15: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直接向縣市政府的衛生主管機關檢舉,並要求保密個人資料

2、不過您必須檢附相關事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欲檢舉,則應需檢附一定之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杰 105-02-19 09:17
我在1111人力銀行登錄過求職資料,近日朋友告知Google我的姓名,竟然可以搜尋到得完整的個人資料,包含看到整個DOC檔甚至可以下載。上面有照片住家住址電話及詳細個人資料等等,自從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路以來,大家對於重視個人隱私的意識普遍有提高才對?特別是網站標榜:「1111人力銀行」是台灣網路業界最重視您在 Internet 上隱私權的網站。打電話去1111反映,處理上讓人覺得【洩露個資】這件事沒有被重視,也沒有善盡保護會員隱私的意識,沒有覺得該道歉或是稍加說明,沒有在第一時間快速妥善處理,還要我一再打電話催促要求盡快撤下個資。近來住家晚上經常接到不明電話,不顯示號碼並接起來立即掛斷,以前不曾有這樣的莫名電話。由於外洩的資料裡住址照片電話生日等都有,雖然可以直接聯想到近來的騷擾電話來源,但是卻無法舉證是個資外洩造成的。請問對於這樣的【洩露個資】是否可以循法律途徑取回公道? 目前外洩的個資已經撤下,但是網頁有拍照存證。
李同學 105-02-17 17:00

本人因與學校老師有研究討論,因作業報告上需要,老師要我帶隨身碟至研究室與他報告,我有跟他講好開哪個資料夾,但老師卻未經我同意隨手"複製"我的隨身碟裡面"所有的資料"到他的電腦,又故意叫我去幫他拿一下東西(我那時候傻傻的,就去幫他拿了),我當時有點措手不及(傻眼),事後我越想越不對勁,覺得那個老師非常可惡與惡劣,因我的畢業與否操之在他手上,所以當下不好意思喝止他,我現在想到非常的火大,好些日都睡不好覺、厭煩,因為我的個人私人資料,聊天記錄、通訊錄檔案都有放在裡面,有沒有辦法找相關單位要求檢查他的電腦?請教該向誰求助?但又怕他已經又放在別的硬碟了,造成舉證困難,希望能幫我想想辦法,我到現在想到都睡不好覺。以免以後的同學又繼續遭受他的毒手,感謝各位大大。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1 20:38

您好,

 

若當下親眼見到老師傅至其他檔案,但卻沒有立刻出言制止或有其他同學目擊,

 

本案將沒有實質證據可以證明您所陳述之情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杰 105-02-16 17:22

我在1111人力銀行登錄過求職資料,近日朋友告知Google我的姓名,竟然可以搜尋到得完整的個人資料,包含看到整個DOC檔甚至可以下載。上面有照片住家住址電話及詳細個人資料等等,自從個人資料保護法上路以來,大家對於重視個人隱私的意識普遍有提高才對?特別是網站標榜:「1111人力銀行」是台灣網路業界最重視您在 Internet 上隱私權的網站。打電話去1111反映,處理上讓人覺得【洩露個資】這件事沒有被重視,也沒有善盡保護會員隱私的意識,沒有覺得該道歉或是稍加說明,沒有在第一時間快速妥善處理,還要我一再打電話催促要求盡快撤下個資。近來住家晚上經常接到不明電話,不顯示號碼並接起來立即掛斷,以前不曾有這樣的莫名電話。由於外洩的資料裡住址照片電話生日等都有,雖然可以直接聯想到近來的騷擾電話來源,但是卻無法舉證是個資外洩造成的。請問對於這樣的【洩露個資】是否可以循法律途徑取回公道?

目前外洩的個資已經撤下,但是網頁有拍照存證。

rou 105-02-16 00:29
2/10我們一共6個人前往餐廳消費消費總金額為3294元,使用刷卡結帳。 就在隔日2/11銀行電話告知?:「餐廳刷錯金額了,要我們與餐廳聯絡。」 掛完電話的當下我們找出發票看了「發票金額是3294元」沒有錯,但「刷卡簽單上金額是329元」。 2/10刷卡簽名時我們似乎也有疏失,因為媽媽拿到帳單就簽,也沒確認金額是否有刷對或錯。 但我們一致認為這明明就是店家的疏失,3294元雖然不多,但也不是小數目店家怎麼會沒再三確認,現在刷錯為什麼是要我們回至店內補刷? 因為是到外縣市用餐,車程也有一段距離,這段車馬費應該由我們自認倒楣嗎? 所以我們沒有打電話給該餐廳處理此事,覺得他們應該自己負責損失。 2/16店家打手機給持卡人我媽媽,告知要我們將差額匯款給店家,且說話的態度以及語氣非常不客氣,我們連要問店家問題還直接掛上電話。 1.當時訂位是用我的手機號碼,結果他們卻查的到媽媽的手機號碼,這樣是銀行洩漏個資嗎? 2.我們如果不匯款也沒時間去匯款,店家有辦法告我們非法侵佔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6 08:23

您好,

 

本案並不會涉及任何刑事責任之問題,然而您與家人也清楚當日用餐之費用,是以民事上對方仍可對您提出給付之請求;若店家堅持提告刑事詐欺罪或民事求償,您仍須舟車勞頓去開庭,得不償失。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韋韋 105-02-04 03:22
想請問之前去一家一般的通訊行辦手機,發現店家影印證件後將我的證件資料掃描存檔到他們公司的電腦自行留檔,過程中未經過我的同意就存留我的證件圖檔?而後問店員他們說每個客人資料證件檔案她們都有掃描起來存檔。請問這是可以的嗎?店家是否已有違法個資問題了??如果我可以透過什麼方式申訴她們呢?請麻煩幫忙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5 14:1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目前的電信業者契約範本裡面,多有個人資料的條款,不太可能沒有。

2、倘若該電信業者確實未經您的同意,可以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訴。

Bodi 105-02-03 22:03

我的FB分享設定一般都是好友才能看,最近在上面抒發了一下對前陣子遭遇的不滿,卻遭好友裡跟當事人認識的人截圖並在他自己的FB上PO文外加未經我的同意擅自公布我的個人照片、TAG我的FB帳號,文章尾段說明會讓我出名。這是否已觸犯個資法和肖像權甚至恐嚇罪?若提告能成立嗎?請大家幫忙解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2-03 23: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已經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恐嚇罪。

程序上可以蒐證之後報警或是直接提起刑事告訴。

阿誠 105-01-28 21:28

本人在LINE群組聊天室中本是主要談及個人權益可能受損問題 不經意說出本單位某員工具中低收入戶身分(沒寫出姓名但群組應知是指誰)

請問我有無洩漏個資違反個資

你好:

中低收入戶屬於個資法第2條第1規定之個人資料,你在利用個人資料時要符合個資法第20條之規定。 至於是否構成個資法第41條之刑事責任,要判斷你是否具足生損害於他人及主觀上有無故意。
jerrydog123 105-01-27 21:42

你好,

有人在網路上發了一篇文章

直接指名我ID加上一堆侮辱字眼

其中明確的有 "嘴賤" "犯賤"

我給他機會刪文道歉,他不要

因此我決定提告

但是問題是:

我在台北提告,能在台南開庭嗎?  (因為學校不在報案地方

還有報案後,如果傳喚被告去做筆錄

能夠不讓對方知道戶籍地址嗎?

不然個資都洩漏光了

有辦法能夠保護自己的個資嗎?

怕在上法院之前, 家裡的人會被騷擾

因為我也不住家裡...

謝謝你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7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蒐集截圖證據資料後,委任律師提告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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