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有些問題想請教這樣是否合理 ?
公司底薪開給我30,000 :
但實際上只報15,000的勞保,
12,000 報伙食費用不需要提供憑證,
3,000 要我們提供消費發票給公司衝抵。
因我本身是業務人員,
公司給我們補貼每公里8塊的油資+保養費用補貼,
業務上我跑了3000公里,公司應當之付給我24,000元的補貼費用,
但是3000公里實際只花了10,000塊的油錢,
另外14,000元公司要我找消費發票來衝抵,
不然就領不到這14,000元,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
公司的制度已經讓我們的勞退部份吃了很大的悶虧,
現在又強迫我們生出消費發票來領薪水,
請教律師公司這種做法是否已經危法 ?
是不是有什麼地方可以投訴呢 ?
投訴的話需不需要留下姓名等,
因為公司知道我投訴一定會採取遣散的方式遣散我,
請律師給個建議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