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間的計算是包含假日也算
但是,最末日是週休或是假日時,可以順延一天
民法第 122 條(期間終止之延長) 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 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因為爸爸那邊的親人都沒聯絡了,所以我就去法院買限定繼承聲請狀辦理,
寫了系統表,補印鑑、財產清冊…等,財產和債務方面都寫不清楚。
近期收到台南地院寄來的【家事裁定】,
內容大概就打聲請人因…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之公告揭示之日起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等。
內容都沒提到要幾日內登報寄回法院,打電話詢問承辦股,是說沒打就不用登報,
如果債權人找上門,直接給他們看裁定就好了,後面就等公示催告時間到什麼的。
二、他們收到的裁定都有說幾日內要登報並寄一份給法院,我收到的連登報字眼都沒有?
三、知識家問,有人說不管有沒有都要登報,才算完成公示催告…。
搞的有點頭昏了…,我有寄email詢問板橋地院,今天收到回信如下,
提到裁定內容應有如後所示之諭知(即登報),難道南部和北部做法都不一樣嗎?
我該相信那一種QQ
按民法第1157條第1項 規定,繼承人依法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次按法院公示催告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 債權時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0條第4項定有明文。是 台端因辦理所謂「限定繼承」事件(即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之陳報)接獲法院裁定,裁定內容應有如後所示之諭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二項全文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本院。」如仍有相關疑義可逕洽承辦股或本院訴訟輔導科【本院訴訟輔導科聯絡方式:(02)2261-6714轉1001或1002。】另關於遺產清冊陳報事件,係規定於 民國101年6月1日 施行之家事事件法第4編-家事非訟程序第7章-繼承事件中,所以 台端收到的為家事裁定而非民事裁定。

小妹的問題如下,感謝律師團們的熱心,感激不盡~~~~
祖父於三年前過世,第一順位繼承人是我爸跟其他兄弟姐妹,因為除了我爸之外,其餘兄弟姐妹皆有負債,而且也不知搬到哪裡去了...
祖父過世留有一塊土地及一棟房子,我爸因為當時沒辦理拋棄繼承,後來土地以及房子都有稅要繳(房子因為有侵占到國有土地,也要繳錢),因為都沒人處理,最後變成直接從我爸的帳戶扣款....
現在問題來了~~~土地及房子的問題就一直懸在那邊,近日大伯過世,他的子女來電說要叫我們提供土地及房子的相關資料??
問題1:土地及房子還是大家公同共有?我家是有意願買下其他人所屬的部分,但因為有人不接受,所以一直沒辦法處理。
問題2:大伯本身有負債,所以他的女子希望我們處理屬於大伯的財產,讓他們可以還債。但那部分並不是我家可以解決的...是不是請他們辦理拋棄繼承比較好?
問題3:就大伯子女的繼承部分,若他們拋棄繼承(也沒有第二順位繼承人)我爸又成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了,這時候我爸要是拋棄繼承,我爸拋棄繼承後要通知誰???是其他兄弟姐妹每個人都要通知到?還是其中一位就可以了??
問題4:若大伯子女未辦理拋棄繼承,這時候有財產(土地及房子的應繼分)又有債務問題...且其子女也有債務....這時候應該不會牽涉到我爸了吧??


在我出身沒多久父親就意外過世,母親在這時後就離家,我從小就給奶奶帶大,母親完全沒有養育我,在這時因為父親有筆遺產,已經有20多年沒有去繼承,因此我要去繼承,因為母親有一半權力,我去找她,一開始我跟她還有她母親(外婆)在談論繼承,我跟她說了她有一半權力我也一半權力,我也表示說希望全部遺產都我來繼承,她也說好,過幾天我們去辦理土地繼承,代辦人也問說是否全部遺產由我來繼承,她也說好,過了幾個月,她竟然開始反悔,說為什麼她沒有,不是當初她有一半,我就覺得這也不是當初說的,不是說好由我來繼承,後來她一直說我沒有說好,我騙她什麼的,這時我才發現她在反悔,她開始有理講不清,很多人建議我脫離親子關係,因為他從小就拋棄我,從來沒有養育我,我這樣可以言順的脫離親子關係嘛?





律師您好…
我手上有一份「財產分割約定書」,訂立日期為81年。但被繼承人於100年死亡。
約定書內容第一行為「立約定書人等就將來分得財產,事先約定並切實履行」。
其他內容為被繼承人遺產分配狀況,由十位繼承人簽名,無被繼承人簽名。此時約定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財產。
請問:
1、這約定書可解釋為一般契約嗎?如果解釋為一般契約那是不是超過15年請求權了?
因約定時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財產並不是十位繼承人的,所以沒請求權。但民法128條說明,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那被繼承人於100年死亡,不就可從100年起算?
那到底什麼時候起算?
2、若這約定書解釋為被繼承人死後的遺產分配,那是不是違反公序良俗?
3、因約定時的財產為被繼承人的財產並不是十位繼承人的,那依民法246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那此契約不就無效了?
以上謝謝律師回覆。感謝。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感謝律師的回覆:
1、46年台上字第1068號說明如下: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為某甲之養子,於養父母健在時預立分管合約為財產之瓜分,載明該約俟父百年後始生效力,固堪認係以某甲死亡之日為契約發生效力之始期之法律行為,然兩造對於其父之財產不待其父自行贈與,或於壽終後再行協議分析,乃急不暇擇,於父生前預行訂約剝奪母之應繼分,此項矇父欺母而訂立之契約,衡諸我國崇尚孝悌之善良風俗,既屬有違,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該契約即在無效之列。
2、該契約其中1位繼承人已先被繼承人過逝,且不識字不會簽名,但有其簽名,蓋章與手印。
請問:
1、若解釋為遺產分配,此情況與46年台上字第1068號一樣嗎?
2、契約其中1位繼承人已先被繼承人過逝,且簽名為偽造的,那契約有效嗎?
以上謝謝律師回覆



吾母為三姐.父親於民國88年10月3日往生.留下2筆田地.及一筆建地及建物.三兄弟以鄉下無女兒分遺產之由要求三位姐妹放棄繼承遺產.三位姐妹不依.以至延宕至14年無往來之後的民國101年1月三弟聯合2位哥哥要求簽署繼承遺產分配協議書.
第一份的協議書於101年一月擬訂.內容為:共同出售2筆田地.並負擔父母生前之醫療看護.喪葬等相關費用各1/6.而建地及建物.只由三兄弟繼承各1/3.
女方當時提出不公之處.所以最終為所有遺產(包含建地建物)均分6等份.父母生前之醫療看護.喪葬等相關費用理所當然願意負擔1/6.
但三個月後三弟反悔希望重新協議內容.希望三姐妹還是放棄建地及建物的繼承.還發生激烈的口角爭執.女方婦人之仁及念于姐弟情誼.無奈之下簽下第二份協議書.因氣氛火爆便無顧慮到分擔父母費用的部分.按放棄繼承部分比例.同時減少.因遺產最高價值來自該筆建地及建物.已遠超過剩下的兩筆田地.
女方希望再與男方協商分擔父母費用金額部分時.三弟已訴諸法律要求期限內付出分擔費用.開過幾次調解庭都無結果.有調解官要求提出有效單據.實銷實付.也有調解官提出案遺產繼承比例分攤費用.三兄弟都不予以採納.堅持走上訴訟一路.
三姐妹很有誠意願意在合理的比例與金額分擔費用.但詳閱之後發現浮報之金額高得離譜.母親喪葬75萬.父親喪葬95萬.父親非地方仕紳.葬禮也很低調.父親往生時又有農保.政府喪葬補助白包收入.火葬入塔的費用也不至高到95萬元.
所有金額也只以約略來帶過無法令人信服.父親3年看護費192萬.平均一個月5.3萬.依當時彰化地區物價與訪價.應為3萬很高了.另計畫將祖父母撿骨入塔12萬.未發生之費用何來索討.
此次的產生費用是父母生前費用.金額是此是訴諸法律的最大原因.該付多少爭議不休.錢乃身外之物.誰占誰便宜都不好.在合乎情理法的合理金額.再多都心甘情願負擔..合理的金額與比例分擔父母費用是三姐妹的訴求…大哥大姐都已是7旬老人.一輩子沒走過法院.調解庭就走了三次..
日前有買方欲購買三姐妹之田地.也已簽訂契約收了訂金.
三兄弟知悉後.對三姐妹繼承之田地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扣押之法院公文已收到..
現有3個問題
1.如何寫抗告才有機會成功..
2.如何爭取合理之分擔費用的金額..
3.在無奈與後悔簽訂的協議書.如何提出異議?才有機會在公平正義下爭取合理金額?


您好~案件是在民國30年戶政亂七八糟年代...有點像電視劇,但卻屬實....
家父是阿公二房老婆的小孩,出生時有報戶口周姓XX
然二房阿嬤遭大房阿嬤欺負,家父也險些遭淩虐至死...
故二房帶著三歲的家父以周姓改嫁陳姓阿公,並將原周姓的家父改姓為陳...
而原父親變成舅舅,大媽變成舅媽....
家父一直尋找生父尋覓不得...然七十餘歲的他~
日前...在90餘歲的舅媽的告知之下才知舅舅即自己的生父....
經戶口資料追查後發現舅媽所言屬實
生父已故十年有餘...而名下財產皆由大房(後稱舅媽)認的娘家後嗣養子繼承...
畢竟家父是有阿公血親的唯一血脈,只因為大房阿嬤迫害並隱藏事實故至今才知身份...



父親日前於過世了,需要辦理遺產申報跟繼承的事宜,我是父親在外的私生女,但我出生沒多久父親即認領我,我是家我父親姓的,家族裡都知道我的存在,連父親的正宮及兩個孩子都知道我,只是現下父親過世了,也沒留下什麼遺囑,父親的家人要我放棄我繼承的權力,說家中女子皆要放棄給男丁。是不是自我父親死後過三個月我就不得申請拋棄繼承,但假設在我不提供資料的情況下其他被繼承人可以去辦理拋棄繼承嗎?
他們直要我交出我的身份證、印鑑章、印鑑證明、戶籍謄本還有什麼手抄本的,但我朋友說不可以交出,因為我一旦交出這些東西,他們就可以擅自拿去幫我辦拋棄。還有銀行結戶聽說要我的印鑑證明方可辦理,但我也不想耽誤了申報遺產稅的時間。
就我的了解,遺產過戶繼承可以慢慢辦,但是申報是有時限的,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好?如果不申報,我擔心會有罰鍰。
我想去申報遺產稅,但是不是有需要什麼其他繼承人的資料,但如果他們不願意提供給我那該怎麼辦才好?
他們明白的表示,就是要我放棄

Q1:是不是自我父親死後過三個月我就不得申請拋棄繼承,但假設在我不提供資料的情況下其他被繼承人可以去辦理拋棄繼承嗎?
是的,自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未辦理拋棄繼承,就不得申請。
你若沒有提供資料,其他繼承人是不得去辦理,否則會有偽造文書的刑責。
Q2:遺產過戶繼承可以慢慢辦,但是申報是有時限的,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好?
土地登記規則 第 120 條
繼承人為二人以上,部分繼承人因故不能會同其他繼承人共同申辦繼承登記時,得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就被繼承人之土地,申請為 公同共有 之登記。其經繼承人全體同意者,得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
建議:
即使是私生女,只要經過生父認領就視同婚生子女,可以繼承遺產,無須拋棄。
至於繼承申報的部分,建議你找代書幫忙辦理遺產稅及繼承登記的申辦,始為正辦。



您好~事情是這樣的,就是外婆(媽媽ㄉ母親)有3女一男,外公很早就過世,而在幾年前唯一ㄉ舅舅也因病過世,變成外婆只剩一ㄍ人,當時3ㄍ女兒中,只有我媽願意與外婆同住侍奉她老人家,因我母親有2ㄍ兒子,其實舅舅要走前就有口頭說以後由我祭拜這邊ㄉ祖先,房子也要給我,因此我過繼給舅舅當兒子,意思是說未來外婆這邊都是我要處理,所以也改了姓氏,當時我還未成年,所有ㄉ事都是我爸媽處理,但最近事情爆發了,外婆年事已高,兩位阿姨雖住近但平時鮮少回來看外婆,但最近外婆身體每況愈下情緒不穩,此時阿姨們紛紛回來吵著要分財產,外婆名下有一些現金及房產田地,從大人ㄉ爭吵中才發現,當初雖然口頭上我過繼給舅舅當兒子,舅舅也允諾,這是家族都知道的事,但當時爸媽不懂法律,雖然我改了姓氏,當初也拜了祖先,但在法律上未登記我是舅舅ㄉ兒子,所以阿姨們說在法律上你並不是舅舅ㄉ兒子,所以女兒才有權力分產,其實我也知道這道理,但她們每次遇到要祭祖或外婆有事時,會說你是舅舅兒子,現在要分產又有別ㄉ說法,請問~是不是在法律上我就算從舅姓,但依然沒有繼承外婆財產ㄉ權力呢 ?




您好, 有關於強制險問題想請教一下:事因, 由於我阿公於去年11月底車禍意外過世, 他是菲律賓華僑,在台灣已取得居留證,尚未有身分證, 我們去跟保險公司申請了強制險理賠, 保險公司昨天給我們的回覆是: 因無法證實我爸爸是唯一繼承人故無法理賠!! 事實上我爸爸確實唯一獨子. 無其他兄弟姐妹. 也無母親. 他入籍台灣身分已多年.這10多年來老人家確實只與我們同住. 阿公本身拿的是中華民國護照. 也非菲律賓國籍, 確實無法取得雙方國家官方證明我爸爸為唯一子女. 請問您 有碰到過類似這樣的情況嗎? 還是有遇到過外籍人士遇此狀況? 現已求助無門 看到你的文章剖析&答覆 想說也許可以尋求一個答覆, 在此先感謝您 盼覆!







律師您好…
一份代筆遺囑由我兩位舅舅偽造,因此我母親不承認此遺囑,認為遺囑非本人所簽,無效。當對方到地政事務所辦理遺囑繼承登記時,我母親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地政事務所也駁回對方遺囑繼承登記。我們到現在未曾見過遺囑正本,只見過影本。
我母親已向地政辦理所有財產為公同共有。現在我母親要提出裁判分割分割遺產。但是怕對方打確認遺囑為真官司時,遺囑會成立。因此想一起行使特留分的扣減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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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146條說明是侵害時起算二年。
參考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84年訴字第 15 號 民事判決
四、按扣減權之性質為何?固有物權的形成說、債權的形成說及債權的請求權說之爭
,惟我民法上特留分制度,依學者之研究所見,大體上採取日耳曼、法蘭西型特
留分制度,即以特留分為遺產之一部分,並存於遺產本身之上,非繼承人不得享
有之,故特留分權具有繼承權性質,特留分被侵害時,返還之對象,以現物為原
則,自不宜仿照德國民法採取債權的請求權說(按德國民法係採取完全的金錢返
還主義),而應參酌法國、瑞士民法以扣減權之行使應依特留分扣減之訴為之,
其訴之性質為形成之訴,而採取形成權說,尤其我民法第一二二五條逕用「得:
:扣減之」文字,依文義解釋,應採形成權說。且我民法既未如法、瑞民法明定
扣減權之行使以起訴為必要,則其行使以特留分權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為之已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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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請問到底扣減權的行使,從什麼時候開始算起?須要以起訴為必要嗎?
2、怎麼行使?向地政寫異議書時已註明若遺囑有效,行使扣減權。但對方申請遺囑繼承登記時駁回原因裏沒寫,對方不知道。以異議書行使特留分的扣減權有效嗎?還是要寫存證信函有效?
以上感謝律師的回答



請問我父親過世後,名下一不動產因兄長刁難,故一直無法辦理繼承,至今已近十年,期間母親亦過世,繼承權剩四位子女.
因四位子女中,大概只有我乖乖納稅,所以政府只找得到我,因此有關該不動產的所有稅費...,稅捐單位只找我收,而其他三位兄長均不願分擔,故我總是常收到法院寄給我公司的強制執行命令,讓我非常困擾.
請教:
1.如何可以不因大哥一人之刁難,讓其他人亦可辦理繼承?
2.如我不想繼承,想直接讓給二哥,可否?需如何辦理?
3.倘又遇兄長刁難,我是否可以直接申請將我的部分捐給國家?
4.多久之內不辦理繼承,該不動產會被國家充公?
ps.該屋子長期僅我二哥一人居住,房子在我父親過世前被大哥拿去借了190萬,該屋市值約四,五百萬.




我爸爸去世ㄌ 留下的白包20萬元 寄放在姑姑的戶頭裡 因為阿嬤還在世
所以兄弟姊妹就商量放在照顧阿嬤的姑姑那 現在阿嬤也去世ㄌ
我是家裡的長子 上面3ㄍ姐姐都出嫁ㄌ 下有1ㄍ弟弟 但從小我們父母離異
2姊和弟弟是跟著媽媽 我和大姊3姊都是跟著爸爸 姑姑說現在的白包錢
你阿嬤在世的時候已經包ㄌ3萬 剩17萬多 現在當家的是我 所以紅白帖是寫
我的名字 在阿嬤後事辦完後 姑姑跟我和我老婆說你爸當初的白包錢
若你們要拿回去的話我隨時可以還給你 但自從阿嬤去世到至今已經1年
姑姑總是說幫我們回禮 但事實上我和我老婆從沒有去吃1場喜酒或收到
白帖和紅帖 甚至是1條毛巾 問姑姑總是說有包有包 我想ㄌ想乾脆自己拿回來
自己去回禮順便認識那些街訪鄰居 畢竟家裡只剩我和我老婆跟小孩 弟弟也遠在
台中跟媽媽生活 生活沒有交集 以後還是我要延續香火 當我在去跟姑姑
商量把錢拿回來自己去回禮的時候 姑姑翻臉不肯拿出來 甚至趕我出她家
辱罵都有 跟她溝通好幾次就是不肯再把我爸的錢還給我 沒辦法的情形下
打電話給當初把錢匯給姑姑的大姊 請她去跟姑姑說 大姐說姑姑不肯拿出來
怎ㄇ說都不要 她說我還留著匯款的紀錄 當初爸爸去世講好因為阿嬤還在
先放她那 等阿嬤若走ㄌ在還給你 現在她不還你 你只好走法律途徑
我想問的是 若我告姑姑侵占是否成立 因為兄弟姊妹各自分散生活自顧自給
白包算是遺產ㄇ? 還需要兄弟姊妹的同意或是繼承ㄇ? 當初大家講好這筆
白包是留給我唯一在家的回禮 若姑姑把錢歸還 法院要判給我一ㄍ人
還是其他4ㄍ都平均分攤? 若要告姑姑姑丈這部分需要什ㄇ樣的資料嗎?
要透過怎樣的管道才可以順利解決呢? 希望有人可以一一替我分析 謝謝
PS:我爸沒有留下任何遺囑 她是突然病發過世










律師您好:
媽媽生前立下遺囑,寫明財產如何分配給三名子女,其中現金的部份寫明在A銀行的部份全部歸最小的女兒所有, 並且在遺囑後面附上影印的定存單以茲證明, 但是媽媽過世前有將A銀行其中的兩百萬轉到B銀行, 遺囑中未指定B銀行的存款要給三個子女中的任何一人, 請問B銀行中的兩百萬是否歸最小女兒所繼承? 還是應該由三個子女共同繼承?
另外,媽媽有一批價值近百萬的黃金在生前一年多帶去跟小女兒同住, 遺囑中未寫明黃金要如何分配, 但是遺產分配時, 小女兒謊稱黃金的部份只有五萬元, 請問黃金部分的分配爭議如何解決?
最後, 請問遺產稅可以從媽媽過世後留下來的銀行存款全數扣除再分配? 還是由三個子女所分配得到的財產依比例自行繳納?
謝謝回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