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阿公去世後我父親是長子和另四位叔叔共繼承六筆農地,我父親亦是持有六筆農地的1/5卻已是中風重症第十年了,
1.父親已無行為能力,長久都臥床.我需去辦理他無行為能力嗎? 是法定監護人嗎? 我該怎麼做? 我媽媽還在,我因父親這樣都無心娶妻,有位已離婚的姐姐育2女和一位弟弟全家4人除姐和她女兒其餘同住一起
2.我第四個叔叔欠人錢早將他自己持有的1/5產權都過戶給債權人了,但他上方設定卻未塗銷?我們可以有權請他塗銷嗎?
3.而現在第五個叔叔去世名下無子女現在五嬸要辦理過戶至她名下,有需要我們每房提供產權嗎?我們是屬於公同共有? 還是分別共有呢?
4.針對那位共有人,我們以後又有什麼該注意事項?還勞您代解惑,謝謝您




回覆 110 的發言內容:
爸爸的哥哥(大伯父)全家都住美國,約一個多月前告訴爸爸,他在台灣台南安定的那塊地(約1分多)要 ... (恕刪)
請問您在高雄?您所詢問的內容,涉及兩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贈與契約是否會被其子女撤銷,這必須看您所拿到之授權書是否有經外使館公證。第二個層面是如果未經公證,則其子女如果撤銷,那是無法拿到該地。相反的,如果子女仍然願意贈與,那也是稅的問題。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才能正確分析案情,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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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約一個月前,我的母親被檢測出是腦部惡性腫瘤...
這樣一個月下來惡化的蠻快的,已經連基本的計算問題都無法作答...
由於我們家的房子是媽媽的名下,十幾年都沒有進行過買賣或租出去等...
家中成員是爸爸,我以及一位19歲的弟弟,
因為最大的財產部分應該就屬房子的部分,
由於家中弟弟算蠻叛逆的,對父母親一向都稱不上是孝順...
想請教各位大大一些關於房屋繼承的問題...
(1)若我的母親過世的話,房子應該會是我爸爸以及我和弟弟共同繼承,是嗎?
(2)因為以後若母親過世的話,考慮家中經濟,其實是有打算把房子賣掉,換間小一點的, 然後剩餘的錢當作父親的養老基金,但若是三人共同繼承的話,那是否以後要賣掉房 子的話是一定要經過三個人的同意,否則完全不能動房子,是嗎?
(3)接上題,若真的如此,那是否有甚麼方法能讓我的父親比較有利?






本件需先釐清外公的前妻是何時死亡?其死亡時的繼承人有那些?
如果外公的前妻是在你外公死亡前即已往生,且當時與你外公尚具有配偶關係者,其遺產即由你的外公和外公前妻的其他繼承人共同繼承。此部分不因有無辦理繼承而生影響。不過若遺產為土地的話,要注意土地法第73條及第73條之1的規定。
土地法第73條
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
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
土地法第73-1條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優先購買權視為放棄。
標售所得之價款應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逾十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歸屬國庫。
第二項標售之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無人應買或應買人所出最高價未達標售之最低價額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於再行標售時,國有財產局應酌減拍賣最低價額,酌減數額不得逾百分之二十。經五次標售而未標出者,登記為國有並準用第二項後段喪失占有權及租賃期限之規定。自登記完畢之日起十年內,原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按其法定應繼分,向國有財產局申請就第四項專戶提撥發給價金;經審查無誤,公告九十日期滿無人異議時,按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第五次標售底價分算發給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律師大大您好:我哥哥因為在91年的時候幫老闆做保,向銀行借款50萬,之後他老闆還款到剩18萬元後,卻沒再還下去,哥哥及另一位保人並不知道他沒還,到101年中間哥哥也沒有接到催收通知,直到101年哥哥繼承祖先留下的一塊地後,才收到催收通知,我們有請人協商,看要還多少,資產管理公司的人說要我們還50萬元,同時得知另一位保人他們已執行扣薪中,我們沒有那麼多錢,請人同他們說有3位債務人,可不可以均分,我們以20萬元還清,剩下請另外的人支付,他們一直推說要我們找另一位保人出來還,一人20萬元,同時還一直對另一位保人扣薪,至今已扣10幾萬元了,他們卻說要拍賣我的地,拿整筆錢回去,在此想請問律師大大,我們只能這樣任人宰割嗎?有沒有可以主張的權利呢?資產管理公司以18萬本金要收50-60萬的錢回去,這樣算不算重利呢?




契約如下:
茲坐落xx鎮某旦段1111號田地、面積貳陸公畝陸參平方公尺,權狀字號75桃字第 1455號,此田地是為張三、李四所共有之,任何一方不得獨佔,如違者願受法律制裁,此據。
立據人簽名蓋章 李四 (只有李四簽名蓋章)
目前情況如下:
因張三早期有債務問題所以將地過戶於我名下(實際為我二兄弟各半)土地登記在李四(本人)名下,現因張三已過逝,其兒子想要繼承,但是因為我房子及工廠有蓋在農地上面(違建),所以有跟他兒子說要買下另一半,其兒子堅持不賣要辦共有,但是共有的話不就變得更複雜,而且我的違建在上面,如果過戶一半給他,改天他不高興不就可以請相關單位把建物拆了不就完了…所以我們二方鬧的很不高興,現在張三的兒子說要去提告要求返還,想請問一下拿這契約提告會成立嗎? 而且當時只有我簽名也沒有見証人及寫出明確時間。另外契約上沒標明時間是否可以主張時間超過15年來認定契約無效,且土地是要以登記為主。
如上所述絕非想霸佔他人財產,也有誠意要跟他兒子買,如果真的是有效,那也只好認,再跟他兒子談。煩請專家及先進指導一下。


您好:我母親於日前接到一存證信函,告知她與另三名共有者共同均分繼承數筆土地,並且另三名共有者將依土地法34條之一的規定(三名共有者土地持份超過60%),要將土地出售,我方便行使優先購買權,但土地仍被強行賣給了建設公司(價格只有公告地價的1/7,更將其中兩筆土地登記給代書自己),但之後發現當初辦理土地繼承及買賣的代書,其刻意用日據時代的戶籍資料,讓地政事務所以為土地只有四個人共同均分繼承土地,而以四個人辦理土地繼承登記,但我們後來向戶政事務所調閱資料,有另外三人亦是繼承人,應是七個人共同均分繼承土地,法院亦裁定當初土地繼承登記有誤,因變成七個人共同均分繼承土地後,同意賣地之人數及土地都只有3/7,皆未符合土地法34條之一的規定,所以我們認為當初土地的買賣契約應無效,但買方他們認為他們為善意的第三者,我們和另外三人只能向同意出售土地的三人要求損害賠償。







契約如下:
土地所有權據
茲坐落xx鎮某旦段1111號田地、面積貳陸公畝陸參平方公尺,權狀字號75桃字第 1455號,此田地是為張三、李四所共有之,任何一方不得獨佔,如違者願受法律制裁,此據。
立據人簽名蓋章 李四 (只有李四簽名蓋章)
目前情況如下:
因張三早期有債務問題所以將地過戶於我名下(實際為我二兄弟各半)土地登記在李四(本人)名下,現因張三已過逝,其兒子想要繼承,但是因為我房子及工廠有蓋在農地上面(違建),所以有跟他兒子說要買下另一半,其兒子堅持不賣要辦共有,但是共有的話不就變得更複雜,而且我的違建在上面,如果過戶一半給他,改天他不高興不就可以請相關單位把建物拆了不就完了…所以我們二方鬧的很不高興,現在張三的兒子說要去提告要求返還,想請問一下拿這契約提告會成立嗎? 而且當時只有我簽名也沒有見証人及寫出明確時間。另外契約上沒標明時間是否可以主張時間超過15年來認定契約無效,且土地是要以登記為主。
如上所述絕非想霸佔他人財產,也有誠意要跟他兒子買,如果真的是有效,那也只好認,再跟他兒子談。煩請專家及先進指導一下。

律師您好:我的父親已過世多年了,當初在大家都都沒什麼法律常識的情況下,繼母(二房)把父親名下的土地房子都過戶繼母的名下,現在繼母已往生了,在大家弄得不甚愉快的情況下協議把財產過戶到父親所有的兒子名下共同持分,女兒方面願意拋棄繼承,由繼母那邊的兒子負責去辦理繼承事宜,前些日子稅捐機關寄來一份公文,內容是提醒我們可以提出申請自用住宅之類的事,但他公文上正本所列的名子是父親所有兒女的名字,令我有些不解
1.先過戶到每個子女名下是辦理繼承時的過程嗎?(因為當初女兒部分他們是要拋棄繼承的)
2.辦理繼承的印鑑證明跟戶籍謄本的有效時間是多久?
因為印章已經拿去半年以上了,至今尚未歸還
若已是共同持分,之後的程序還會需要這些資料辦理嗎?
3.如果現在財產已是所有小孩共同持分,之後繼母那邊是否能在我們(大房)不知情的情況下把財產只過戶到繼母小孩那邊?

我爺爺去年2月過世,留下的遺產都是農地及房舍,繼承人含奶奶在內共七人,爺爺過世時奶奶已經無行為能力,同年12月奶奶過世,遺產稅今年二月才繳清(中間有延長一次),目前尚未辦理登記,因為幾次協議不成,爭論問題如下:
1、當初申請遺產稅時沒有辦理剩餘財產請求,已經繳納的遺產稅尚可爭取嗎?要辦理剩餘財產請求,需要配偶有行為能力嗎?
2、目前的遺產以公同共有方式繼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但是房舍部份若公同共有,將不利我父親處理未來產權,因為房舍所蓋的土地所有權為我父親所有,是爺爺60年前便已登記在我父親名下,若依家屬目前做法採公同共有,是否必須支付我父親租金與稅金嗎?若我父親願意在其他財產少分,法院上判與房舍歸我父親的機率高嗎?我們可以用什麼主張爭取?
3、依土地法34條之一,共有人超過1/2或持分超過2/3,可直接處分該筆共有財產,我們主張協議分割,其他家屬不予回應,那我父親的持分很可能被輕易出售?雖有優先承購權,但是又沒有錢買,要如何主張我父親的權益?
4、請問公同共有繼承是否只要有任一繼承人申請即可?需要全部繼承人簽名同意嗎?那分別共有的情形也是一樣嗎?
5、若上法院申請裁判分割,規費是向全部繼承人依其應繼分收取嗎?還是提出告訴者一人支付?
6、若公同共有人間完成繼承登記之後,是否可以立刻移轉權利給其他共有人?聽聞其他家屬間有此協議,先予以公同共有,登記完再轉移,是否違反法律?看似合法,如果其他家屬不想要得到該筆遺產,為何不辦理拋棄?
感謝專業律師的回覆~Mat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