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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居 (勇公) 103-10-20 17:50

宅宅們的期待,有關用BT、訊雷等軟體看色情影片是否違反兒少條例或刑法第二三五條的散布猥褻圖文罪。

暑假期間,適逢警方專案,警方人員不斷以BT、訊雷等類似P2P軟體去查有無使用者下載色情圖片,因上開軟體下載時因程式本身的設計,同時具有散布之功能,故常遭警方以上開條例函送地檢署偵辦。

因為實在收到太多人來信詢問(可能是因為擔任過婦幼組及智財檢察官),那個時候P2P處理的焦點大都是違反著作權法的部分。

這個部分,本人請教了尚在警方、檢方、院方服務的法官、檢察官、高階警官(二線三)們,綜合得到的資訊如下。

(一)  警方平常不辦這種案件,這種案件平常也沒什麼分數,但是暑假期間有專案,有分數,所以那段期間會特別衝刺該類案件,分數不夠,刑警會變派出所員警,這個就不用說了。

(二)  檢方的立場,大部分都是要求認罪,給緩起訴處分或職權不起訴處分,也有同期要給罪嫌不足的不起訴處分,但是被主任打槍退件。

(三)  院方的部分,目前只收到台北地院一個簡判判有罪的案件,但是其認定的理由是被告明知BT的功能而仍下載,被告也坦承。其他沒有人收到這類的案件,就我目前認識的法官請教的結果是這樣。至於這類的案件,如果被告辯稱不知P2P的功能,送到法院,是否會判有罪,法官之間有爭執,有不同的看法,說真的檢察官之間也有不同的看法,所以大部分的被告在檢方認罪,就不送到法院。

(四)  至於這類案件要不要請律師拼無罪,在於你對於前科的考量或經濟上的考量而言。如果你認為緩起訴繳的錢不多,沒有關係,那就不用請律師。如果你認為你將來有用到良民證的必要,想要證明清白,這時候可能就有請律師的必要。

現在無罪的判決部分,有待各位有勇氣的宅宅們突破。

施大寶 103-10-14 23:45

各位大大好,目前小弟因用BT抓電影,被電影公司提告違反著作權
而且我也去偵查庭了,對方告知要錢和解
我是有告知對方,因為剛出社會,而且有學貸,無法賠償太高的金額
而且檢察官也有告知,如果和解金額太高,要評估自身的能力後再決定

我想問說,如果和解,我只需賠償和解金就不會有罪(案底)

但是沒有和解的話,我是否會被判刑,則需要賠償刑事賠償
跟電影公司所要求的民事賠償這兩種呢?

我有爬文過,看一些之前的案例,有些被判緩起訴
我想問緩起訴的話,這樣我是否要賠錢(易科罰金),然後電影公司要我賠償的話
我也必須要賠償,這樣就會有2筆需賠償,是這樣嗎?

檢察官告之2個星期內要和解,若無就會接下去判決。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5 16: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責任的罰金、公益金並無相關。

2、倘若和解了,可以要求撤回告訴,就不會有刑事責任。倘若無法和解則必須分別負擔民刑事責任

3、倘若沒有和解緩起訴的機會不是很高,至多是聲請簡易判決

103-10-14 16:59

商標法因為第一次犯也真的不知道有這個條法所以被判義務勞務一個多月要做完40個小時,剩16小時在最後兩天就可以做完了,可是剛好月經來肚子很痛...我有打電話到法院但他們說中秋節觀護人休假,所以我一時不知道該怎麼辦,就很怕沒做完會被起訴...所以才有了不好的念頭才叫別人代替我去做的.....因此被發現了所做的時數都不算了時間又到了,所以緩起訴被取消了該怎麼辦:(怎寫訴狀法官比較會再給我一次機會....我真得知道錯了我也是一時很怕不懂事才有那種念頭...本來在雲林判義務勞務的現在要移到原本被告的台南...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YAYA 103-10-14 13:33

已經收到緩起訴處分書

緩起訴時間是重什麼時候開始?是收到的那天嗎?

另外內容有提到"要聽法律教育講座"請問是還會通知書來嗎?

要不然怎麼知道時間/日期/地點?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5 08: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緩起訴有7天的再議期限,等再議期限屆至之後始確定。

2、緩起訴確定之後會有執行通知書,屆時再依據執行通知書前往執行即可。

吳先生 103-10-14 13:23

因為使用BT下載未成年兒童性交影片而觸法,今天開完偵查庭因為不知結果所以想是否還有一些補救機會
以下是今天的問話

問:你是使用什麼程式下載這些影片
答:使用BT軟體下載

問:你使這個程式多久了
答:具體時間我說不出來,約3~4年八

問:你都使用這程式下載什麼?
答:遊戲,電影,動畫,成人影片

問:這是經由你下載且存在你硬碟裡的東西嗎?(示出未成年兒童性交影片截圖)
答:是的

問:你使用這程式這麼久了你知道他會上傳分享嗎
答:知道,但他有不上傳的選項我有打開不上傳選項,但作筆錄時警察跟我說程式還是會強制上傳

問:你使用這麼久了應該很熟悉八
答:....很多功能我都沒碰過

問:你說實話,因為你是學生所以會考慮從輕發落
答:我說的是實話

問:那你承認你觸犯兒少性交易保護條例嗎?
*答:我承認....
檢:你承認??
我:我承認
檢:你剛剛不像是承認
我:是指故意犯兒少法還是非故意
檢:當然是故意拉
我:我承認我犯了兒少法第28條但我不是故意的
檢:......(私語)
書記:......(私語)

*被改成:我承認我犯了兒少法二十八條,但我不是故意的,也不知道會強制上傳
檢:你的意思是這樣嗎?
我:是的

問:有什麼需要補充嗎?
答:(呈上悔過書一張)
...........影印..要求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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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有詢問是否有結果
檢察官說現在沒辦法給我答案要求我簽完字在回答我
但簽完字後依然不回答我任何問題就請我回去
但依然有請檢察官判我緩起訴後才離開

回答都是出自真心

 但因為問話都是想完才回答,好像給了檢察官不好的感覺

BT也真的很多功能不會用,連原理也是只知其一不知其二

想請問是否需要補答辯狀之類的

因為還是學生這壓力快把我壓到斷氣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再寫一份書狀進去表示認罪,並爭取緩起訴,基本上可能會有公益金的要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隱居 (勇公) 103-10-14 16:21

最近很多BT的案件,很多人問,包含認識的道長,

大部分的案件檢察官還是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

全國的判決只有北院有一件簡判判緩刑的,

但是判決裡面記載是明知。

我還特別去問同期的檢察官及院方的法官,

他說如果真的不知道BT的功能或沒有散布的犯意是有無罪的空間,

只是大部分在地檢署就過濾掉了。(緩起訴或職權不起訴處分)

沒有人挑戰無罪的部分。

還有BT的部分,有問過認識的警察,平常不會抓,多集中在暑假,

因為有專案,績效高。所以以後暑假時請留心。

阿輝 103-10-13 11:21

律師大人

      你好   我在102.5.10被判緩起訴104.1.9結束.這段期間每個月都有到觀護人那裏報到,現在剩下3個月左右就期滿了,我因為工作的關係需要到大陸一待就是5到6個月無法也不可能回來尿個尿再過去,這期間如果都沒去報到會被撤銷嗎?1月9日後是否就沒事了呢?                  麻煩律師大人幫我解答    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10-13 18:29

 建議先跟觀護人反應這個情況,

如果沒有辦法協調的話,還是要按時報到,不然緩起訴會被撤銷

小辛 103-10-13 01:30

律師你好:家父在緩起訴間.第二次酒駕被抓.已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但處刑書上沒有特別註明要罰款的金額與繳教罰款的日期.因家裡經濟狀況不是很好。要申請分期要收到處刑書就要申請嗎?該如何申請?該向誰申請?

沈恆 (沈律師) 103-10-13 09:00

您好!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相當於檢察官起訴書,之後還會有法官的判決書,才會記載處刑的內容;若未對判決上訴,等判決確定後通知執行時再向地檢署申請分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暉文 103-10-11 06:21

28歲成年人在緩起訴期間與17歲網友無金錢交易的性交會犯法嗎

 您好:

如果是合意性交且無性交易就無違法問題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1 2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與對方發生性行為時,對方已滿16歲且為合意,不構成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無金錢對價或贈送物品禮物,亦無構成性交易。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寶寶 103-10-08 14:05

我老公10月2號被刑事抓去驗尿,也去地檢署開臨時庭,我老公也坦承他有吸,他是初犯,沒任何前科,是一級毒品海洛因,我老公也怕了,也在10月3號就沒在吸了,他很怕去勒戒家裡的人怎麼辦,妻子沒工作又有一個一歲多的小孩,和一個中風的爸爸,媽媽老了沒工作了,他如果去勒戒家裡的怎麼辦?什麼方法可以讓我老公免勒戒呢?要去哪申請緩起訴戒癮治療呢?如何申請?我代替老公去申請可嗎?還是一定要請律師才行?拜託幫一下忙,謝謝

如果是初犯,或距離初犯超過5年,可具狀向地檢署聲請戒癮治療,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8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抗告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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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1-15 01:47

對不起喔!可以詢問一下嗎?

我11/13因為持有安非他命被警察釣魚

也坦承我11/8日有吸食

但在那之後都一直運動流汗喝水

可能驗尿呈陰性ㄇ?

我未滿20歲不想被家人知道

所以更不可能去勒戒

所以如何申請戒癮治療

我有正常打工也在上課剛碰不久,真的怕了

如何申請.....怎樣的狀紙比較容易被檢察官緩起訴戒癮治療

能幫幫我嗎?我真的害怕了

安安 103-10-06 19:13

我朋友(被載)前幾天在停車場偷了人家的安全帽 但是是另一位朋友先提議說要偷的 不過監視器有拍到我朋友指著某個方向 所以騎車的人去做筆錄時 警察說我朋友已經做過筆錄也承認了(警察騙他的) 然後他就慌了說是我朋友叫他去偷我朋友指著的方向的安全帽   想請問一下 他們都是初犯 剛滿18.19 會被判緩刑緩起訴嗎 如果是這樣會留案底嗎 還是案底可以消掉?

隱居 (勇公) 103-10-06 23:06

除了少年(未滿十八歲,少年法院裁判)會銷以外,其他的不會消。

其實少年的全案地檢署及法院也調查得到,尤其少年時後被觀察勒戒

五年內滿十八歲以後一樣起訴。

其實前案紀錄只要被告就會留下,就算簽結也會有紀錄,

我以前被一個精神病與陳聰明檢察長共列瀆職被告,後來被他結,

我也留下了前科被告瀆職,他結><),臺灣最多前科的應該就是總統,

只是都他結,主任說,官愈大,前科愈多@@

隱居 (勇公) 103-10-02 23:47

沒有和解也可以緩刑?最近常有網友問我,對方開的條件太過份,沒有辦法達成,刑度又重,沒有緩刑可能會入監服刑,怎麼辦?勇公經歷過一個沒有和解但是卻判緩刑的案例,這個奇蹟是由李育任律師所達成。記得我在擔任智財檢察官時,手上有一件違反藥事法的案件,是當事人賣假的威而鋼,被受輝瑞藥廠委任的理律告訴的案件,被告委任李育任律師。當時,被告沒有前科,一來我這裡立刻認罪,李育任大律師「很謙卑」(這個時候才會謙卑)的向我及理律的律師表示,被告願意認罪,請考量並無前科,願意賠償輝瑞藥廠三十萬元,請求為緩起訴處分,我也認為既然沒有前科,也願意賠償,而且也只是一間小藥局的老闆,並無大規模販賣之實據,我也力勸告代是否給被告一個機會,不過理律堅持被告一定要供出上游,否則不和解,不過被告表示那時候是「吟遊詩人」來店兜售的,他實在找不出上游是誰,李大律師為了表示被告的誠意,低聲下氣的去了理律事務所幾次,表示願意賠償,不過都吃了閉門羹,因為告訴人不同意緩起訴處分(因為告訴人不同意若為緩起訴處分如果告訴人再議通常會被高檢署撤銷),我也只好提起公訴,但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結果法官就直接判緩刑了,下一件我又收到輝瑞委任理律告販賣偽藥之威爾剛案件,被告願意認罪,當庭請求賠償OO萬元和解,為緩起訴處分,但實在供不出上游,告代就很爽快的欣然同意了......有判決有真相  (如要要聯繫李育任律師和解,可以洽本人,要向李律師那樣謙卑,我實在做不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1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 年。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 佰捌拾伍錠、外包裝瓶拾陸瓶、英文仿單拾 份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於屏東市○○路373之1號「昱昇藥局」負責人並  具有藥師資格,平日上開藥局則由其與配偶乙○○共同經營  ,甲○○與乙○○均明知「VIAGRA」即中文名「威而鋼」之  藥品(下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VIAGRA」商標名稱亦係美商輝瑞  大藥廠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註冊取得使用於西藥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其專用期間自民國  86年8 月16日起至96年8 月15日止,現仍在專用期內,而上    開商標專用權已經美商輝瑞大藥廠移轉登記於輝瑞公司,且    該商標名稱並經輝瑞公司使用於上開「威而鋼」藥品上,為    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    賣。乙○○明知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綽號「阿鹽仔」(音譯)    所販售之標示「VIAGRA」商標名稱之藥品,係未經主管機關    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該藥品之藥錠上、其藥品之外包裝    瓶及仿單均無中文標示及核准輸入文號,係由不詳姓名者未    經取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製造之偽藥,且    其外包裝瓶上有標示輝瑞公司、商標圖樣標籤之偽造準私文    書、其內亦含有冒用輝瑞公司名義製作之英文仿單,竟仍於    94年8 、9 月間起,以電話聯絡前開綽號「阿鹽仔」之男子    ,在高雄市○○區○○路某處,以偽「威而剛」藥錠每顆新    臺幣(下同)約250 元之價格,販入2 次,共計購入16 瓶    (其中有2 瓶係搭贈,該2 瓶僅裝有數顆,顆粒數不詳);    再與甲○○基於共同販售偽藥之犯意,自94年9 月某日起至    94年11月10日止,在上述「昱昇藥局」,以上開偽「威而鋼    」藥錠每顆300 至35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客人牟利    ,並行使上開私文書及準私文書,共計已出售30餘顆,足以    生損害於輝瑞公司。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4 年    11月10日前往「昱昇藥局」執行搜索,並扣得仿冒之「    VIAGRA」藥品385 錠、外包裝瓶16瓶、英文仿單13份,而仿    冒藥錠經檢驗認定非屬輝瑞公司在國內銷售之產品,始知悉    上情。二、案經美商輝瑞產品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先予敘明。二、訊據被告甲○○、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核與    告訴代理人吳文淑、郭念慈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    相符,復有卷附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2 份、經濟部智    慧財產商標註冊簿影本1 紙、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影    本1 紙可稽,及扣案之「VIAGRA」藥錠385 錠、外包裝瓶16    瓶及英文仿單13份足佐。且上開扣案之「VIAGRA」藥錠經送    輝瑞公司鑑定結果,確屬仿冒藥錠乙節,亦有鑑定報告及其    中文譯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    信採。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    而販賣罪(藥事法第83條雖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7 月1 日施行,然該條第1 項規定,並未作修正,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    定)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英文仿單,    係未得輝瑞公司同意而以其名義製作,用以說明該藥品之成    份及主治效能,屬於私文書之一種,被告明知英文仿單,係    冒用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名義而偽造之私文書,仍加以販賣行    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    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規    定,應以文書論。查標示美商輝瑞公司之英文名稱、商標圖    樣之標籤,係該公司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 條    第1 項之準私文書,被告販售之仿冒藥品,外包裝瓶均有標    示輝瑞公司及商標名稱VIAGRA圖樣之標籤,則其仍有主張該    公司及商標之意思內容,至為灼然,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2 人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均屬實    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規    定,均論以共同正犯,爰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藥品英文仿單部分)、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標示公司、商標名稱之標籤部分)之犯行,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    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業於    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    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    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    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販賣上開藥品,係    一行為同時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之販賣偽藥罪論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    書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公訴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審酌被告2 人均為從事藥品    販賣業務之專業人員,明知購入來路不明之偽藥,可能危害    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且藥品名稱及他人註冊之商標圖    樣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藥品    名稱及使用之商標圖樣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竟為圖    私利,連續向不詳人士購入仿冒威而鋼之偽藥後,在「昱    昇藥局」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不僅對美商輝瑞公司之商譽    造成損害,更有戕害使用者身體健康之虞,念及被告2 人未    有任何犯罪之前科紀錄,且被告尚需撫育3 名子女,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紙及戶口名簿影本1 份在卷可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2 人前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2 紙在卷可憑,被告等迄本案辯論終結前,雖仍未    能與告訴人輝瑞公司達成和解,然其已盡力尋求告訴人之諒    解,除已登報致歉,有聯合報登報致歉啟事影本1 份在卷可    稽,尚表明願賠償20萬元,惟因輝瑞公司要求被告必須供出    上游貨源,否則不願意達成民事和解,此經告訴代理人郭念    慈律師陳述在卷(偵查卷第100 頁),經本院審酌之,認此    係另案追查之程序,與本案被告2 人有無深切悔悟犯行而得    到教訓並無關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悔悟,信無再犯之    虞,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    新(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施行,有關緩刑之規定,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    後裁判,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    95 年 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四、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385 顆,係被告2 人所有,此據被告    等供陳在卷,且係供被告2 人販賣偽藥所用之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外包裝瓶16    瓶、仿單13份,均係仿冒輝瑞公司商標之商品及提供於服務    使用之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勃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邵大律師您好:

與您分享一下,目前偽藥要判緩刑幾乎不太可能,且最高法院認為販賣一次就是一罪,而不再適用集合犯的概念,以上分享

隱居 (勇公) 103-10-03 16:18

感謝大律師的指教,

反正也意思是取其精華,與大家分享案例而已。

下面是緩刑的案件,也供大家分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簡字第2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憲青
      賴玟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耀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584、3958、6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憲青、賴玟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
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各壹年,緩刑各參年,且均應
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支付告訴人美商輝瑞產品公司、美商禮來大藥
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二人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與起訴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三)。
二、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行為時應適用之商標法為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
    (下稱修正前商標法),嗣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0 年6 月
    29日修正,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修正前商標法第82
    條、83之規定,分別移置於修正後商標法第97、98條規定下
    ,並未較修正前之商標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
    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
三、論罪部分
 (一) 按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仿單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商標,同時偽造私文書附於偽冒之藥品內行使之行為,如
    其所偽造之私文書附加有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者,關於附加
    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應適用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處
    罰;關於文字部分仍屬偽造之私文書,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
    ,再與偽造或仿造仿單行為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5558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二人所為事實欄一(一)部
    分,販賣之偽藥外包裝盒內附有仿單,且仿單內有關商標圖
    樣之標示及文字之敘述內容均為仿冒,有扣案藥品所附之說
    明書可佐,是被告二人就仿單部分所為,除應依藥事法第86
    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仿單之藥物罪論外,就仿單上文字記載
    部分,為偽造原製造廠所製作之私文書,被告二人於一(一)所
    示時間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時,同時附偽造仿單,
    以冒充為原廠製造,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損害原製造廠
    商之行為,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二) 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
    規定,應以文書論。查犀利士偽藥之包裝盒上有商品條碼,
    係販賣者為方便商品之管理,以符號、文字,表示為上開公
    司所製造取得藥品許可證之藥品(即藥品資訊),而屬偽造
    之準私文書,此非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侵害商標藥事法第
    86 條 第1 項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規範意旨所得涵攝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970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 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必須行為人提出偽造之私文
    書,而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最高法院92
    年度臺上字第5654號刑事判決參照)。又刑法上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固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法益,必須提出偽造
    之私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方得成立。但所謂「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並不以明示偽
    造之私文書內容為限,即將該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
    狀態下,亦即祇要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在其法律交往關係中
    ,提出該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他方足以認為其係對該文書權
    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
    其本意者,即難謂無侵害公共信用之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1594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二人明知其於事實欄一(一)所
    示時地所販賣之犀利士偽藥包裝盒上標示有偽造之商品條碼
    及藥品資訊,足以對外表示該物為上開公司所製造取得藥品
    許可證之藥品,而使公眾誤認該等偽藥為上開公司所製造,
    並經上開公司取得藥品許可證,卻仍販賣予證人吳國治,乃
    本於該偽造之準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而加以行使,影響藥
    政管理之正確性、用藥大眾之健康安全,及上開公司之商品
    品質管理與商業上信譽,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上開公司。
 (四) 再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
    營利為目的,將偽藥、禁藥、仿冒商標商品、冒用他人藥物
    名稱、仿單之藥物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販賣犯罪即為
    完成。
 (五) 核被告二人所為,就販賣犀利士偽藥1 盒予證人吳國治部分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
    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
    第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販賣
    犀利士一片(2 錠)予證人吳國治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
    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之
    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就購
    入威而鋼偽藥1 瓶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
    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等販入犀利
    士偽藥行為應為第1 次賣出行為所吸收。
 (六) 被告二人就上開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
 (七) 被告二人各次販賣偽藥行為,均係以一賣出或購入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次犯行均應從一重之販
    賣偽藥罪論處,公訴人雖未就販賣犀利士1 盒予證人吳國治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起訴,惟該部
    分事實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審理時當庭諭知予以被告及其辯
    護人答辯之機會,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
 (八) 被告二人3 次販賣偽藥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自正常管道取得藥品,竟為圖不法私利
    ,販賣偽藥、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及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並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不僅侵害藥商之合法權利,
    且所為對相關社會消費大眾身體健康危害甚鉅,且商標具有
    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
    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
    一定品質之效,被告二人侵害他人商標,對商標權人潛在市
    場利益造成侵害非輕,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間接影響我國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考量被告二人實際售出犀利
    士偽藥偽藥僅2 次,次數非多,而威而鋼偽藥部分尚未販賣
    ,所造成之危害因此較實際已售出之情形較輕,又現場為警
    查獲偽藥、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及被告二人素無前科,有
    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尚佳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一)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犀利士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如販賣犀利士偽藥
    予證人吳國治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
    之仿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
    關沒入銷燬,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及連帶沒收主義,均應依
    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
    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
    2651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威而鋼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藥之
    販賣偽藥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仿
    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關沒
    入銷燬,均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
    藥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
六、又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能坦承犯行,其歷經本件刑事
    偵審程序,應得有警惕,而深知所為過錯、信無再犯之虞,
    且檢察官被告二人犯行部分亦當庭表示同意對其為緩刑之
    宣告,是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
    告緩刑3 年。又為使被告二人戒慎行為,並斟酌告訴人同意
    讓被告二人分期賠償等情,認於被告二人緩刑期間課予支付
    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二人應依附表所示方式,支付附表所
    示之損害賠償予告訴人。又依同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
    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違反該負擔情節重大者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並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亦有規
    定,均併為敘明。
七、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所為之科刑
    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二人、檢察官
    均不得上訴,併予指明。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86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 條、第
    11 條 、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
    第55 條 、第51條第5 、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                      │
│    │                            │
├──┼──────────────┤
│1   │犀利士偽藥藥錠45顆、鋁箔片、│
│    │包裝盒、藥品說明書(仿單)  │
├──┼──────────────┤
│2   │威而鋼偽藥藥錠12顆、鋁箔片、│
│    │塑膠瓶、藥品說明書(仿單)  │
└──┴──────────────┘
附表二
┌────┬─────┬───────────────┐
│告訴人  │給付之總額│給付之方式                    │
├────┼─────┼───────────────┤
│美商美國│28萬元(新│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禮來大藥│臺幣)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廠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美商輝瑞│28萬元    │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產品公司│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附表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584號
                                     100年度偵字第3958號
                                     100年度偵字第6074號
    被      告  葉憲青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太保市○○路00巷0號
                        居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賴玟玲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憲青與賴玟玲為夫妻,二人共同經營設於屏東縣潮州鎮○
    ○路○○○號之「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及設於屏東縣潮州
    鎮○○路○○○號之「陸羽茶莊」,葉憲青並登記為上開「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負責人。葉憲青與賴玟玲二人明知(1)
    「VIAGRA」(中文名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下稱輝瑞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輝瑞公司在我國之合法代
    理販售藥商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大藥廠)
    ,而「VIAGRA」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
    CIALIS」(中文名稱「犀利士」),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
    (下稱禮來公司)所生產並由該公司在我國合法販售之藥品
    ,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
    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渠等亦明知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之藥品為偽藥,依法不得販賣、轉讓,竟意圖販賣牟
    利,未得前述各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共同
    基於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推由葉憲青
    (一)先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以每盒新臺幣(下同)
    四百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陳姓成年男子,販入成分不
    明之「犀利士」偽藥十盒,伺機以每盒「犀利士」偽藥一千
    二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二)再於同年十二月
    底某日,以一瓶三千元之代價,向該陳姓成年男子販入另行
    販入成分不明之「威而剛」偽藥一瓶(內有三十錠),伺機
    以不詳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並於九十九年十月
    十四日十六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用品店」,推
    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一盒四錠「犀利士」偽藥一千二百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玟玲
    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盒「犀利士
    」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一千二百元;
    又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十五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
    用品店」,推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二錠「犀利士」偽藥
    六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
    玟玲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片二錠
    之「犀利士」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六
    百元。嗣於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五時二十分許,為警持
    搜索票在「陸羽茶莊」搜索查獲,並自「陸羽茶莊」右邊櫃
    子內,扣得「犀利士」偽藥四十六顆及「威而剛」偽藥十四
    顆。
二、案經禮來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備                  註│
├──┼─────────┼──────────────┼───────────┤
│一  │被告葉憲青之供述  │(1)被告葉憲青於犯罪事實欄所示│訊據被告被告葉憲青矢口│
│    │                  │  時地購買「犀利士」、「威而│否認犯行,辯稱:伊所購│
│    │                  │  剛」藥品之事實            │買之左列藥品,都是伊自│
│    │                  │(2)被告並未持有販賣藥品許可證│己服用,平常二、三天就│
│    │                  │  之事實                    │會吃一顆,因為伊需要吃│
│    │                  │(3)「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伊有二個老婆,不吃會│
│    │                  │                            │怪怪的,並沒有販賣,也│
│    │                  │  賴玟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沒有跟證人吳國治通過電│
│    │                  │                            │話云云。惟交互參照下列│
│    │                  │                            │編號二至一○號所示證據│
│    │                  │                            │清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
│    │                  │                            │告葉憲青上開所辯與事實│
│    │                  │                            │不符。被告葉憲青犯嫌堪│
│    │                  │                            │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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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被告賴玟玲之供述  │「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趣│訊據被告被告賴玟玲矢口│
│    │                  │禮品」店只有被告葉憲青、賴玟│否認犯行,辯稱:其不認│
│    │                  │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識證人吳國治,也沒有跟│
│    │                  │                            │證人吳國治通過電話,且│
│    │                  │                            │99年12月02日那天,其根│
│    │                  │                            │本不在家,那天是生日,│
│    │                  │                            │其在下午二點多就出門,│
│    │                  │                            │去高雄野宴吃飯,晚上11│
│    │                  │                            │點多才回來云云。惟交互│
│    │                  │                            │參照上列編號一、下列編│
│    │                  │                            │號三至一○號所示證據清│
│    │                  │                            │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告│
│    │                  │                            │賴玟玲上開所辯與事實不│
│    │                  │                            │符。被告賴玟玲犯嫌堪予│
│    │                  │                            │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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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證人吳國治於本署偵│(1)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二次向被│                      │
│    │查中經具結之陳述  │  告賴玟玲購買「犀利士」之事│                      │
│    │                  │  實                        │                      │
│    │                  │(2)證人吳國治於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  時地向被告賴玟玲購買「犀利│                      │
│    │                  │  士」時,證人吳國治有跟被告│                      │
│    │                  │  葉憲青對話,問他說若是多買│                      │
│    │                  │  ,可不可以便宜一些,他說好│                      │
│    │                  │  之事實                    │                      │
├──┼─────────┼──────────────┼───────────┤
│四  │告訴代理人馮基源律│不管是二錠、四錠或是被扣到的│                      │
│    │師之陳述          │那些藥品上面都沒有中文標示,│                      │
│    │                  │告訴代理人送禮來公司鑑定,確│                      │
│    │                  │定是偽藥之事實              │                      │
├──┼─────────┼──────────────┼───────────┤
│五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1)佐證證人吳國治陳述真實性之│                      │
│    │押物品目錄表      │  事實。                    │                      │
│    │                  │(2)扣得犯罪事實欄所示偽藥之事│                      │
│    │                  │  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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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VIAGRA」(中文名稱「威而剛│                      │
│    │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                      │
│    │  查詢結果、註冊簿│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                      │
│    │  查詢結果明細各一│,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CIAL│                      │
│    │  紙              │IS」(中文名稱「犀利士」),│                      │
│    │(2)行政院衛生署藥品│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所生產,│                      │
│    │  許可證、許可證詳│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                      │
│    │  細資料各一紙    │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                      │
│    │                  │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之事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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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浪漫一生情趣禮品」登記負責│                      │
│    │詢資料及商業登記基│人為被告葉憲青之事實,而被告│                      │
│    │本資料數紙        │葉憲青、賴玟玲所經營之「陸羽│                      │
│    │                  │茶莊」則未登記之事實        │                      │
├──┼─────────┼──────────────┼───────────┤
│八  │(1)犀利士20MG藥品包│(1)99年12月10日由理律法律事務│                      │
│    │  裝鑑定報告二紙(│  所提供調查人員購自浪漫一生│                      │
│    │  含鑑定後剩餘藥品│  情趣禮品之疑似假冒樣品一片│                      │
│    │  暨其黑白照片一份│  鋁箔片(內含藥錠二顆),及│                      │
│    │  五張)          │  100年1月28日查扣之疑似假冒│                      │
│    │(2)輝瑞大藥廠股份有│  樣品一盒(二片,共四錠)經│                      │
│    │  限公司100年3月22│  鑑定均為偽藥之事實        │                      │
│    │  日輝西藥( 100)│(2)扣案「威而鋼」檢體經鑑定屬│                      │
│    │  法字第 L016-11號│  於違反藥事法規定之偽藥之事│                      │
│    │  函及其附件檢驗報│  實                        │                      │
│    │  告、認證證書等數│                            │                      │
│    │  紙              │                            │                      │
├──┼─────────┼──────────────┼───────────┤
│九  │(1)通聯紀錄一紙(告│(1)證人吳國治所持用行動電話曾│                      │
│    │  訴代理人提出)  │  於99/10/14日17:45:38許撥│                      │
│    │(2)通聯紀錄數份(含│  打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達│                      │
│    │  光碟一片)      │  00:01:08,而證人所持用行│                      │
│    │                  │  動電話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                      │
│    │                  │  東縣潮州鎮屏東縣潮州鎮朝昇│                      │
│    │                  │  路114號6樓樓頂屋突內(發話│                      │
│    │                  │  ),另於0000-00-00日15:09:│                      │
│    │                  │  37時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東│                      │
│    │                  │  縣潮州鎮○○里○○路000號(│                      │
│    │                  │  受話)之事實               │                      │
│    │                  │(2)被告葉憲青所持用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於2010/10/14日16│                      │
│    │                  │  時10分前後一分鐘內均有通話│                      │
│    │                  │  ,及自2010/12/02日14:23:26│                      │
│    │                  │  起,至同日23:21:35止之通話│                      │
│    │                  │  基地台位置皆在於屏東縣潮州│                      │
│    │                  │  鎮○○路000○0號6F之事實  │                      │
├──┼─────────┼──────────────┼───────────┤
│一○│(1)影印照片十三張、│(1)佐證本件查獲過程及查扣被告│                      │
│    │  「陸羽茶莊」、「│  葉憲青所持有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  藥品之事實。              │                      │
│    │  」名片一張、「浪│(2)上述查扣扣案藥品之地點與證│                      │
│    │  漫一生情趣禮品」│  人吳國治證述情節相符,且被│                      │
│    │  店內部位置圖一張│  告葉憲青使用之電話號碼為08│                      │
│    │  (均見告訴證4號 │  -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事│                      │
│    │  )              │  實                        │                      │
│    │(2)現場執行照片七張│(3)扣案「犀利士」藥品外觀未有│                      │
│    │(3)現場搜索及查扣商│  我國衛生機關核准輸入字號之│                      │
│    │  品照片12張      │  事實。                    │                      │
└──┴─────────┴──────────────┴───────────┘
二、核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二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嫌、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販賣冒用他
    人藥物名稱之藥物罪嫌及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物罪
    嫌。被告二人以一販賣偽藥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偽藥
    罪處斷。又被告二人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二次分別販入「犀利士」、「威
    而鋼」偽藥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另
    本件扣案藥品,係屬偽藥,且係被告黃憲青所有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沒入銷燬,仍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  啟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  國  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小威 103-10-02 01:12

如題:

案內係為酒駕(被檢察官緩起訴1年、處份金68000)

接下來是會收到判決書還是執行指揮書呢???那個先???

是依判決去繳罰金???還是執行指揮書???

有勞律師大大解惑、感恩。(流程稍微敘述一下)

有關您的問題,建議您在收到緩起訴書後,再等緩起訴執行通知,待繳清緩起訴處分金68,000元後,只要嗣後緩起訴期間未被撤銷即可。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威 103-09-30 18:36

我朋友8月15日酒駕初犯0.89(未肇事、無前科)

今天陪她去地檢署開庭,檢察官緩起訴1年處份金68000(向國庫支付)

問我朋友都接受及同意嗎?我朋友都回同意(接受)

然後我朋友有簽緩起訴處份書的同意書跟注意事項

第1:想知道接下來的流程

第2:這已經代表判決了嗎?還是會有異議(有可能改變嗎)

勞請律師大大們解惑,感恩不盡

隱居 (勇公) 103-09-30 20:42

同意以後,檢察官會送高檢署職權再議,駁回後執行科就會通知你繳錢,

繳完錢緩起訴期間不要再犯罪就會安然度過,

不繳錢或緩起訴處分期間不乖(另案被提起公訴或簡判),緩起訴處分被撤銷

就會另外向法院起訴或簡判。

sandy 103-09-30 13:43

我哥哥約15年前曾因使用安非它命及海洛因入監服刑過,出獄後,在親戚介紹下與大陸女子結婚,育有一子,最近一年因大陸籍妻子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不斷要求房產不成便冷淡我哥,哥哥因為教育程度較低,不懂得尋求協助,便在約三個月前又接觸毒品,且一發不可收拾。原本十年來節儉的他,十萬、十萬的領去買毒,兄弟姐妹的關懷、勸說全都無效,大陸籍妻子只希望他早點死掉,好繼承房產。家母萬般無奈,尋問各種管道,希望能讓哥哥入監強制勒戒,在初期發現時,曾報過警,但要等判決,聽說要將近一年(可能是緩起訴之類的),不知有沒有更好的方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30 14: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發狀至地檢署檢舉您哥哥施用毒品之行為並請求為觀察勒戒之處分,使其通知您哥哥驗尿,若有海洛因或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即有機會讓您哥哥至勒戒所觀察勒戒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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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路 103-09-29 00:26

我想請問一下我之前有妨礙性自主緩起訴後來被抓酒駕0.26

所以有公共危險罪那我的緩起訴會被撤銷嗎法官大概會怎麼判決

 

沈恆 (沈律師) 103-09-29 03:04

您好!如果於前案緩起訴期間尚未屆滿前,就因後案酒駕檢察官提起公訴,則檢察官可以撤銷前案的緩起訴,繼續偵查或起訴。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loveting 103-09-21 23:24

 

吸食2級毒品之後沒多久被警察抓 (因為朋友抽k煙 所以我也一起被帶去警局) 結果驗尿出來呈現陽性 因此有去法院開庭 書記官問我 我都說沒有 不知道 之後過了兩個月(七月)收到判決書判處勒戒 上星期五收到單子說星期一開庭當天要執行勒戒 如果想申請緩起訴該怎ㄇ申請

我沒有任何前科 而且是初犯 況且當時警方沒有收到任何二級毒品 為什麼只開一次庭接著就直接送勒戒 不能戒癮治療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2 10: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戒癮治療應該是要在勒戒處分下來前就聲請的,否則只能提起抗告,可是機會就會小很多了。不過您已經收到執行通知,所以抗告期間應該也已經過了。

2、勒戒處分、戒癮治療之後才會取得緩起訴處分。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2 16: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欲聲請緩起訴戒癮治療,應於觀察勒戒才定下來前,委任律師具狀為您聲請之,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就沒有機會了,即使對該裁定抗告,仍不停止執行觀察勒戒,除非您不去報到且遭通緝三年均未被抓到,方有可能不用執行觀察勒戒

建議您到所執行勒戒時,表現良好、家人常去看您,增加積分,最快約35天左右,即有機會可出來 。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3-09-23 00:15

 

您好,依我以前擔任檢察官的經驗,綜合你的情況,不用或無法執行僅限於下列情況


(一)抗告,原裁定撤銷


例如檢驗報告錯誤的情況。或者你是施用合法的藥物,


因為代謝產生甲基安非他命陽性的情形。這個要有證據證明或醫生診斷書。


我以前不起訴處分是有遇到吃減肥藥的情形,該減肥藥是第四級毒品,代謝後會產生二級毒品


(二)勒戒所拒收


依據觀察勒戒執行處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


受觀察、勒戒人入所時,應行健康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拒絕入所

一、衰老、身心障礙,不能自理生活。
二、心神喪失或現罹疾病,因勒戒而有身心障礙死亡之虞。
三、懷胎五月以上或分娩未滿二月。

(三)

刑法第九十九條規定:

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
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
行者,不得執行。

最常見的是被通緝三年以上。

其他就沒步了。

我當了十年的檢察官,經手過的毒偵案件有千件以上(一個月十件以上很平常)

以上僅供參考。
loveting 103-09-21 18:34

吸食2級毒品之後沒多久被警察抓

(因為朋友抽k煙 所以我也一起被帶去警局)

結果驗尿出來呈現陽性

因此有去法院開庭

書記官問我 我都說沒有 不知道

之後過了兩個月(七月)收到判決書判處勒戒

上星期五收到單子說星期一開庭當天要執行勒戒

如果想申請緩起訴該怎ㄇ申請

鮪魚 103-09-21 15:51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緩起訴被判 立悔過書跟  捐公益團體有一萬元

然後現在期限快到了再一個禮拜  問題是我沒有錢還怎麼辦

該怎麼做  可以分期還是延後麻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3-09-21 17:48

通常是不會延期,時間到不履行就會分撤緩案件然後撤銷緩起訴處分。

鮪魚 103-09-22 17:04

那怎麼辦  有什麼解決方案媽

撤銷會怎樣

撤銷緩起訴後,案件即由檢察官續行偵查,若認為事證達到相當程度構成犯罪之嫌疑即會逕行起訴,請求法院予以調查審理後予以論罪科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天才寶 103-09-19 02:10

我之前因吸食安非他命我是初犯無案底無前科所以被判戒癮治療(緩起訴)前陣子因去觀護人那採尿呈陽性反應,緩起訴撤銷,我明天就要去開庭,我很不安也很害怕,因為我本身持有殘障手冊,我的精神狀況這陣子很不穩定,本來醫生有安排要去住院但我沒去,我想請問各位大大律師有誰能夠幫幫我,有什麼辦法可以讓我不用去勒戒,如果真的要去勒戒可不可以等過完年小孩放完寒假再去勒戒,因為我每個月都要定時寄小孩的生活費與教育費給小孩我不知道我會被判多久,我想在這段期間把我被判刑的這段時間該寄小孩的費用準備好,另外我每年只有寒.暑假可以帶小孩來跟我住,我不想讓小孩知道我吸食毒品要去勒戒,請各地大大律師幫幫我。

法律小學生 103-09-19 11:17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若妥善處理還是能爭取不要勒戒

            千萬不要太早放棄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9 18: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之前緩起訴撤銷,您再次施用毒品之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請求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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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王 103-09-19 00:14

我剛接到檢察官傳票,案件是使用一級毒品因接受分局固定驗尿而被起訴(自行前去驗尿)

我想請人寫份緩起訴申請狀說明我未被查獲前已自行去報名美沙酮替代療法也有正常工作想請檢察官給我一個機會讓我好好繼續現在生活以便戒除毒癮

因為我有接受過勒戒成功後未滿五年又再犯先被起訴施用一.二級毒品判8個月因未去直行通緝被抓到時在派出所又被驗一次尿,執行中以視訊偵查起訴後協商判8個月以接續執行刑期變1年4個月關了11個月後因假釋通過出獄其餘5個月刑期以每個月向老師報到計算結束後經過一年6個月後才又發生這次事件,在還沒被驗尿前我就已經自行報名美沙酮替代療法了這樣寫緩起訴申請狀有用嗎?因日前美沙酮替代療法法規有變更過,上網查詢過有點符合資格希望在偵查庭未被起訴前能寫份訴狀讓檢察官參考一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19 09: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在勒戒未滿5年期間再犯遭判刑,並於假釋期滿1年就再犯,依法連勒戒都不行,因此緩起訴的機會應該是不高。

法律小學生 103-09-19 11:20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若妥善處理還是會有爭取緩起訴的空間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9 18: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五年內再次施用毒品,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之適用,不但無觀察勒戒之適用機會,更無緩起訴戒癮治療之可能;您再次施用毒品之行為,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請求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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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您所述內容,語意似有未明,應先確認本件是否已經檢察官起訴,抑或是案件尚在偵查階段?若還沒有起訴尚在偵查,依法才有可能適用緩起訴處分偵結。

其次,依您所述情形是在遭查獲前即已請求治療,若還沒有起訴尚在偵查階段,則應先釐清有無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之適用,而確認有無依該條獲不起訴處分之機會。

又按被告先前已經法院依照施用毒品罪予以論罪科刑者,即不再適用觀察、勒戒或附命戒癮治療雙軌模式以治療方式俾以戒斷毒癮,而應依法由檢察官逕行起訴,由法院依法判刑,檢察官依法並沒有予以附命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之權限。又涉犯同類型之刑事案件,法院判處之刑度,若不構成自首或其他減刑事由,原則上是會按照被告前次遭判之刑度予以加重(至少也是維持同樣刑度而不會比前次更輕),所以參照您前次之刑度達一年以,本次要以施用毒品罪最低刑度六個月低空飛過,誠有一定難度。

「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於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自93年1月9日施行,其中第20條、第23條將施用毒品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5年內再犯」、「5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5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修正後之規定,祇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2種情形,有其追訴條件之限制,即須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釋放後,5年內均無施用毒品之行為,始能認其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已足遮斷毒癮,而得於5年後再犯時,再予適用初犯之規定,重行觀察、勒戒等程序。倘5年內已經再犯,經依法再為保安處分或追訴處罰,縱其第3次(或第3次以上)施用毒品之時間,在初犯之保安處分執行完畢釋放5年以後,即與「5年後再犯」之情形有別,且因已於「5年內再犯」,顯見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已無法收其實效,自無再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之必要,應由檢察官逕行起訴,始符新法修正之本旨」(最高法院95年第7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7年度臺非字第540號判決參照)。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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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貓 103-09-18 12:22

收到傳票,等同要開庭嘛?

那對方是否也會出庭?

如果以目前我20歲,沒前科,審判緩起訴的機率高嘛?

緩起訴的但書大概會有怎樣的條件?

如果庭上和解,法官會要求賠償金嘛?

第一次的傳票是偵查還是直接開庭?

蘇子良 (馬克) 103-09-18 12:49

1.您第一次收到的傳票應是檢方的,而上面均會記載是法院或檢察署

2.如您所述所犯者非重罪,如情節輕微又與對方和解,獲緩起訴的機會很高,惟若起訴,亦有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緩刑的機會

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8 12: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傳票,為偵查庭;若是地方法院刑事庭之傳票,即代表您已被起訴。若為地檢署之偵查庭傳票,可委任律師與您一同前往,為您辯護;若為法院之傳票,應先委任律師為您閱卷,以了解目前檢察官起訴您之證據資料,以利撰寫準備狀及答辯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阿貓 103-09-18 18:30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是地方法院檢察署之傳票,為偵查庭;若是地方法院刑事庭之傳票,即代表您已被 ... (恕刪)

我的應該是第一次偵查,所以我之後才會收到所謂起訴書或不起訴書嘛?

起訴書是所謂法院傳票嘛?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18 20:25

補充意見:

1.檢察官為調查犯罪事實,在偵查階段會開偵查庭,通知被告出席偵查庭之文書叫做『傳票』。

2.檢察官偵查終結後會決定起訴或不起訴被告,此時被告才會收到起訴書或不起訴書。從而起訴書並非傳票,二者顯屬有別。

gino 103-09-18 08:45

我因酒駕檢察官判以緩起訴一年處分,想請教一下,緩起訴的起始時間是自地檢署處分書上記載的日期起算一年,還是高檢署處分書記載的日期起算?然後以上兩處分書檢察官跟書記官署名的日期又不同,那到底又是以哪一個為準?謝謝...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09-18 09:15

您好:

關於緩起訴起算時點,應以「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時」起算

所謂確定則為救濟程序已用盡而無其他管道可為救濟之情況

假設告訴人(對方)針對地院緩起訴處分不服,提起再議,經高院檢察署審酌後處分

則應以高院檢察署處分之時為確定時點

結論:應以高院檢察署處分之時起算

請參照刑事訴訟法253-1規定,並建議您致電與高院書記官再次確定。

以上,敬供參考,謝謝 !

AntonnyRoxin 103-09-17 20:34

請問,若是所涉犯罪為刑法234條公然猥褻
現在檢察官已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在偵查庭上都認罪,且有不斷表示悔悟,希望給予緩起訴
不過因為被害人不同意,檢察官最後聲請簡易判決
想請問的是,目前或許有可能會判拘役或是罰金(被告初犯,無前科)
1.那還有必要遞聲請開庭狀或是補充資料表達請求緩刑的意願嗎?

(遞補充資料是要用答辯狀嗎?被告想補本身有定期就診的高血壓記錄、攝護腺病變的就診記錄)

2.緩刑會比60天以內的拘役或是罰金還有利嗎?
3.緩刑是否就不會有前科紀錄呢?(工作上若是查起來會有紀錄嗎)
若是有描述矛盾之處麻煩改正,謝謝

您好,緩刑的白話文就是暫緩執行的意思,也就是說法官會定一段期間(法律規定二到五年),只要期間未再故意觸犯刑法,期間屆至而緩刑宣告未被撤銷,刑罰宣告會因此失效,也不會有前科紀錄,也不用執行,因此緩刑被告來說是很有利的選項,但一般法院給予緩刑的前提是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被害人同意給予緩刑,因此依您所述,若對方不願意與您和解,法院給予緩刑的機會不高,只能爭取較輕的刑期。

小威 103-09-13 22:43

想請教有關酒駕初犯(未肇事、無前科)但已違反公共危險

通常這部分開庭要怎樣向法院或檢方訴求請得緩起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3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自行撰寫書狀或委任律師撰寫緩起訴聲請狀向檢察官請求之。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3 23:23

同大律師所述,

高屏地區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先前有兒少案件為本網站網友爭取到職權不起訴處分。

栗子 103-09-12 02:09

我想請問一下,我在103.09.08號酒駕酒測值是0.33,當下開庭的時候已經獲得緩起訴,但是我不想讓家人知道我酒駕,所以我請檢察官把資料寄去通訊地底,而戶籍的地址不寄,當下檢察官說好,所以我想問說酒駕通知書寄去我通訊地址後,如果我已繳完罰款這樣還會有什麼資料會寄嗎?
如果有的話接下來是寄去戶籍地,還是通訊地址呢?!

謝謝回答 

阿宗 103-09-09 18:01

我因酒駕 有公共危險

現在收到判決書 可以上訴爭取緩起訴嗎 ?

如果可以請問要怎麼做呢 ?

因為判決書上已經有寫有期徒刑二個月 10天內可上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已起訴判刑即不是緩起訴之問題,應朝緩刑易科罰金來爭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09 22:28

您應該是指緩刑吧?若您欲爭取緩刑,仍應先在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聲明上訴,並撰寫上訴理由爭取之。 

小安 103-09-05 11:56

我住新北市,我是初犯,請問我被判戒癮治療一年,可是我剛治療期滿在地檢署有被驗到二級毒品反應,被撤銷緩起訴,請問有任何辦法可以不要被關嗎?我還有老婆小孩要養,如果有任何辦法我都願意嘗試,……如果真的被關,我乾脆死了算了拜託各位律師救救我!

法律小學生 103-09-05 13:42

大大你好 就你的情形若用對方式、妥善處理

             尚有爭取不要被關的可能  但一定要儘速處理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則後續應有二個施用二級毒品之犯行處於檢察官偵查階段(撤銷緩起訴處分部分和戒癮治療期滿尿液驗出陽性之部分),後續建議您趕緊與律師詳細討論相關經過,研議可行處理方式,設法於檢察官偵結前設法爭取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如果遭起訴後亦可再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依本案情形而論,若妥當處理,應該還是有不小的機會獲判得易科罰金的刑度。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05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請求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LeoC 103-09-04 10:38

律師您好

我在103/9/3凌晨被巡邏車攔檢酒駕0.43,早上被送簡易庭

當時什麼都不知道,我以為檢察官只是要核對筆錄的資料,所以也沒跟檢察官做什麼求情的動作,他會不會以為我沒有悔意,然後影響之後的判決?

他說之後會寄傳票給我,後來當天很多酒駕的好像只有我有留下來等交保。

之後看板上討論才知道好像在簡易庭的時候求情會比較好,現在有點後悔當初沒釀做。


我是初犯,沒有任何前科,想請問律師

如果這樣的話,在開庭的時候再請求緩起訴會有用嗎?

如果沒有緩起訴的話,可能會被判什麼判決?會有機會被關嗎?

 

謝謝律師

 1.只要檢察官還沒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你應該還是有爭取緩起訴機會   2.可以先到地檢署查詢你案件的案號  然後寫個陳述意見狀給檢察官聲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來事務所討論

LeoC 103-09-04 10:53

謝謝張律師

 

想再請問一下

1. 簡易判決是在下次開庭之後才會決定嗎?

2. 簡易判決的話,會大概是什麼內容?有可能被關嗎?

3. 案號是多久之後可以查到?要本人去還是網路上可以做?

 

感謝!!

 您好:

除張大律師所述外

補充說明如下:

1.檢察官就此類案件通常不會開太多次庭(通常只開一次),所以您還是盡快遞狀聲請為宜。

 2. 簡易判決通常是判得易科罰金緩刑,原則上不會被關。

3. 有開過庭就有案號,要拿身分證去地檢署櫃檯查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LeoC 103-09-04 11:16

謝謝林律師

請問遞狀有一定的格式嗎?

內容有什麼必須注意的地方嗎?

 

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狀紙內容部分,您可以直接至地檢署服務台直接詢問擬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安 103-09-04 02:25

請問我被判戒癮治療一年,可是我剛治療期滿在地檢署有被驗到二級毒品反應,被撤銷緩起訴,請問有任何辦法可以不要被關嗎?我還有老婆小孩要養,如果有任何辦法我都願意嘗試,……如果真的被關,我乾脆死了算了

拜託各位律師救救我!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04 08:05

如果還沒有觀察勒戒過,要送觀察勒戒,這個部分無解,

但有其他小技巧,再請來信。

若有觀察勒戒過,就要看你的前科,之前第二級判多重,跟法院法官的得習慣也有關係。

高雄地區的法官,通常都會科以得易科的刑度。

但是屏東地區的法官,第一次、二次通常可以易科,但是第三次以上,常常就會判不得易科的刑度,甚至以前當檢察官時,收受判決也有收到施用二級判刑一年以上的。

這個部分可委任律師爭取協商判決。

以上是當緝毒組檢察官的經驗

若有疑問,再請告知地檢署,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刑法九十九條:保安處分自應執行之日起逾三年未開始或繼續執行者,非經法院認為原宣
告保安處分之原因仍繼續存在時,不得許可執行;逾七年未開始或繼續執
行者,不得執行

 

小安 103-09-04 12:01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

如果還沒有觀察勒戒過,要送觀察勒戒,這個部分無解,

但有其他小技巧,再請來信。 ... (恕刪)

我沒有觀察勒戒過,我是初犯,也沒有前科

我在新北市,請問有什麼小技巧?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則後續應有二個施用二級毒品之犯行處於檢察官偵查階段(撤銷緩起訴處分部分和戒癮治療期滿尿液驗出陽性之部分),後續建議您趕緊與律師詳細討論相關經過,研議可行處理方式,設法於檢察官偵結前設法爭取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如果遭起訴後亦可再請求法院從輕量刑,依本案情形而論,若妥當處理,應該還是有不小的機會獲判得易科罰金的刑度。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緩起訴處分後,因為驗出陽性反應而撤銷緩起訴處分,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已不再適用觀察勒戒、戒癮治療此項雙軌模式,而須依法起訴由法院按施用毒品罪科刑論處,故後續重點在於刑度。

我國針對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施用者,對於「初犯」及「5年後再犯」毒癮治療方式,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若非初犯,或五年後再犯之情形,則須依施用毒品罪加以論罪科刑。
 
一、就撤銷緩起訴部分,依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檢察官應依法起訴。
二、就戒癮治療期滿尿液驗出陽性之部分,乃為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則參照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3項之規定,並不適用觀察勒戒之機制,當然也不會適用戒癮治療來替代觀察勒戒之機制之適用,此部分依法也是由檢察官逕行起訴,由法院按照施用毒品罪加以論罪科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0 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
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
第一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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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翰 103-09-03 02:52
你好,我在2014年1月5號的時候被被抓到持有跟吸食2級毒品,後來我在2014年2月初的時侯吸食k菸,2月20我入伍的時侯驗到了k他命,到退伍2014年6月12號之後,1月五號的案子才寄開庭傳票要我去報到,7月初判決是緩起訴戒癮治療2年,我也沒在碰任何毒品,每次到醫院定期驗尿也都沒事,可是在7月中的時侯之前在入伍軍中驗到的k他命突然要我去做筆錄,我也有跟他說我之前的案子正在戒癮治療,我聽說k他命只是罰錢,我請想問一下會影響到我緩起訴嗎,醫院驗尿報告也都沒事,因為k他命也是之前的事,只是到很後面才做筆錄

1.K 他命目前屬於第三級毒品  施用第三級毒品  目前只處罰鍰  所以應該是不會影響你的緩起訴處分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來事務所討論

 

您好

原則上不會影響

因為吸食K他命應該是勒戒而已

但你如果又吸一次

這次恐怕不是勒戒那麼簡單

會被判刑

哪就會影響緩起訴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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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03 20:45

您好,k他命係屬三級毒品,並非二級毒品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規定可知,僅 有吸食一級二級毒品係屬刑事犯罪,故若您僅有吸食k,僅係屬行政罰,只需繳納罰金及上毒品講習課程。又因既非犯罪,則不會有緩起訴撤銷之問題,您可放心。

喵喵 103-09-02 19:39

律師們您好

想請教有關《運輸一級毒品》相關問題:

1. 為初犯,只運輸,無施用,有自白,請問刑期是幾年?

2. 上述1. 的刑期,若要減輕其刑,還需要提供甚麼樣的有力證明?

3. 除了提供其他證明外,還有甚麼樣的方法、條款可以再減輕刑期?

4. 法官的判決依據,是否為檢察官的呈述來決定之?

5. 因是一級毒品,除了提供對自身有利的證據來減輕刑期外,有無緩起訴的可能?

以上

期待律師們的回覆,非常的謝謝。

心急的家屬 雙手合十

 您好:

1.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之最重本刑為死刑及無期徒刑,如果偵查、審判中都有自白,第一審可能判10幾年。

2. 如果能供出毒品上游並因而查獲,還可以再減刑,或以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

3. 本律師曾經辦過偵查檢察官刑事二審補同意被告適用證人保護法,由第一審判11年減刑至8年。

4. 法官會視全案卷證來做判斷。

5.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此種重罪應不能有緩起訴之情況。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02 21:11

律師所言甚是,

一個是偵查及審判中自白的規定。

一個是供出上游減刑的規定。

還有一個就是有無刑法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的規定。

所以偵查是一個很重要的關鍵。

以前我當緝毒組檢察官時,很狠,遇到被告不承認者,會把所有的監聽譯文及證人

全部清查,曾經辦到法官也對被告抓狂,二級也判了二十幾個無期徒刑的案件,卷宗有幾千頁,

證人問了八十六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781號)

後來深感殺業甚重,決定放下屠刀,改當辯護人。

(應該說緝毒獎金再多,還是不如律師收入,以上純屬虎爛)

如果是高屏地區辯護,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緩起訴幾乎是不太可能,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02 22: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再依同法第17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毒品犯罪若欲減刑,可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及供出上游因而查獲,可減二次,看是否能爭取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至於緩起訴,是絕對不可能。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

運輸毒品與販賣是一樣重的

一級毒品最少是無期徒刑

要看數量與案情

通常都會判個十幾年

但如果數量少

且有供出上游或其他要件

可以減刑至三次之多

但是至少判個七八年跑不掉

至於緩起訴是絕對不可能的

這是刑法中幾乎最重的刑罰

不可能不起訴

目前只能把傷害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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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竹 103-09-02 13:23

DEAR 大律師:

因為吸安非他命關係我姐他這半年來性情大變 而且跟他男友不斷的偷竊 恐嚇 到處滋事  搞得我們全家都不勝其擾 而且也沒有耐心再包容下去了

上星期醫院有檢驗報告,驗出我姐有吸安非他命。但是目前我姐人不在家也不知道什麼時候可以連絡的上她或她男友。上次有報警說過此事,但就因為找不到人..等等結果此事就不了了之。

1.之前上網查資料 好像吸2級毒品初犯的話 只會被判勒戒緩起訴?

2.請問以目前的情形來討論,我們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我們希望她們最好可以被抓去關 之類的 

※以上問題再麻煩你們回答囉 感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9-02 13:54

您好: 依現行對施用毒品者之刑事政策,對於「初犯」毒癮治療方式,採行「觀察、勒戒」 「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然而「緩起訴之戒癮治療」後再犯率高,檢方大多不願意採用,而係直接向法院聲請裁定觀察勒戒。因此,您姊姊應會被檢方施以觀察勒戒,若您擔心會採行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之方式,可在開庭時,委任律師向檢方聲請採行「觀察、勒戒」。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初犯吸食一、二級毒品的話,一定會先觀察勒戒,不會直接判刑,如果觀察勒戒後5年內再犯的話,才會起訴判刑,吸毒的人一再施用毒品機會是很大的,可以觀察勒戒出來後一段時間,再向檢警告發他吸毒,到時就會判刑

山豬王 103-09-02 17:1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依現行對施用毒品者之刑事政策,對於「初犯」毒癮治療方式,採行「觀察、勒戒」 「緩起訴之 ... (恕刪)

DEAR 帥律師:

那再請教一下  所以我們目前該採取怎樣的流程與滿足條件才能讓我姐被裁定勒戒呢?  那時程大約要耗費多久時間呢?

要找派出所警察還是刑事警察? 或是直接去法院提起告訴? 還是要委任律師..?

除了醫院的驗毒檢查報告外 是否還要蒐證其他東西呢?

我們實在有些不懂 不好意思~ 再麻煩你回答囉

山豬王 103-09-02 17:13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初犯吸食一、二級毒品的話,一定會先觀察勒戒,不會直接判刑,如果觀察勒戒後5年內再犯的話,才會起 ... (恕刪)

DEAR 帥律師:

那再請教一下  所以我們目前該採取怎樣的流程與滿足條件才能讓我姐被裁定勒戒呢?  那時程大約要耗費多久時間呢?

要找派出所警察還是刑事警察? 或是直接去法院提起告訴? 還是要委任律師..?

除了醫院的驗毒檢查報告外 是否還要蒐證其他東西呢?

我們實在有些不懂 不好意思~ 再麻煩你回答囉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02 18:59

以前有遇過家長檢舉的,不管是檢察官還是警察,

一定要找得到人,讓她尿尿才有辦法驗尿

尿尿要有真實姓名對照表及鑑定機關的鑑定報告才行。

你們自己私下採證及送驗的,僅多只能作為搜索的佐證,

實務上還是要司法機關採尿送驗才行聲請

以前當檢察官遇到家長檢舉自己小孩施用毒品處理的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02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撰寫刑事告發狀至警察局或地檢署,告發您姐姐施用二級毒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規定: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芳 103-09-01 06:35

律師您們好,之前發生車禍


由於趕著上班,有跟同行的受傷的病患同事說


我趕著去上班,這邊你們來處理。


於是便匆匆去上班,後來接到警局電話。要去做筆錄


警方說可能成為肇事逃逸,對方的小孩也去醫院看了好幾趟。


緊接著打電話對方說要去看他小孩,對方說法院見。


我們誠心想跟對方和解,並且爭取緩刑


如果對方不跟我和解,我會被判刑坐牢嗎?



如果對方的同事。筆錄上寫說 我沒有要他的同事處理


說謊,法官又會如何判斷

 

這個變成舉證的問題,因為形式上你確實離開,又沒有證據證明你已經留下任何可以特定年籍資料或對方同意你離開的證據,所以這個部分要洗刷肇事逃逸,實務上會有困難。刑法一八五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沒有跟對方和解,讓檢察官緩起訴或法官緩刑,最少就會判一年有期徒刑

2014/8/31 下午 10:17:08 補充
當然如果你的同事確實有受你的委託照顧傷者,也確實留給警方或傷者你的年籍資料,那就有無罪的空間。

再請教邵律師,如何請求跟對方和解。請問對方所說的法院見,是否為在法院上和解?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01 16:01
應該是不願私下跟你們和解之意,你可以跟檢察官聲請調解
凱許 103-08-28 10:46

有次酒後騎車
在回家路上時被警方盤查,警方欲以酒測,有跟警方說要做協調平衡測試
但警方拒絕只說要以酒測單為主,
之後測出酒測值0.35,
就當下被帶回警局過夜,隔天直接移送地檢署開簡易庭
檢察官當下跟我說緩起訴一年及四萬罰金,之後就出來了
我想請問,

Q1.那之後我是要等法院的判決書下來,再去執行繳罰金跟吊銷駕照就好嗎?
Q2.四萬罰金是要一次繳還是可以分期?因為目前待業中
Q3.警察做協調平衡測試的基準為何??為啥有些有做,有些沒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8-28 22: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緩起訴檢察官所為之處分,故您的案子既以緩起訴,則不會進入法院。至於分期之問題,可向執行之書記官協調之。 

tree 103-08-28 08:33

請問一下我第一次酒駕法院判下4萬罰金也寄緩起訴處分書來了

那我就照上面的額度繳清再去上4小時的課是不是就不會有事了?

一年內不得再犯 駕照扣押之類的 是不是4萬繳下去就不會再產生其他罰款?

麻煩知道的人可以告訴我嗎? 因為我還蠻怕後續問題的

 1.如果已經同意緩起訴  你只要遵守緩起訴條件  且緩起訴期間內沒有再犯罪  那案件就結束了   不會有其他刑責的問題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n720427 103-08-28 07:29

小弟最近在市區行駛汽車,因不知情違規右轉(從快車道右轉時速僅20也完全確認右轉時慢車道無車直行,後經警方告知此快車道已改為不可直接右轉)導致一輛機車從右後方擦撞!
當下撞擊不大,有轉過頭看機車駕駛好像無大礙也以為右轉並無違規就沒有下車查看繼續行駛!
過沒多久就接到警察局電話也馬上到警局到說明,目前尚未做筆錄但已與機車騎士和解!請問肇事逃逸刑責上將來有緩起訴空間嗎

鍾孟杰 (鍾孟杰) 103-08-28 08:28

一般若非嚴重又無前科仍有機會獲得緩起訴,若要爭取緩起訴機會,建議您坦承肇逃事實,並表達已與被害人和解同時看有無相關和解書據提出。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8-28 09:39

您好,您的行為涉嫌違法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及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其中「肇事逃逸」屬非告訴乃論,縱使被害人不提出告訴或是撤回告訴,警方還是要依法將肇事者移送法辦,您還是會受到刑事追訴。至於「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如果您與被害人已達成和解,您即可免於受到刑罰,警方會直接將「過失傷害」的部分予以銷案,但肇事逃逸的部分,還是要移送法辦,然而檢察官通常會斟酌雙方已和解的事實,給予「緩起訴」的處置,使您免受牢獄之災。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之裁量在法官手上,請留意當庭陳述之態度,法官亦會參考兩造是否和解以為量刑之參考。

HONG 103-08-27 22:07

經  邵勇維律師解惑後.果真收到酒駕簡易判決處刑書.內容為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請問~~這會跟當初檢察官所說.等判決後.可與承辦人員商量==>可申請分期與社會勞務呢.會不會到時候判更重(聽說簡易判決不好).會不會緩起訴機會.到最後搞到真的會執行坐牢呢.我是初犯酒駕也沒肇事.沒前科.能幫我再次解惑.無知又知錯的我.謝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29 00:25

既然簡判,就是要讓法院判決了,當初偵查庭時沒有跟檢察官要求緩起訴處分,有的檢察官不喜歡緩起訴處分的制度,就直接聲請簡判了。你可以寫個悔過書給法官,看看法官會不會判輕一點。

我以前承辦的案件有一件被告沒有來開庭,所以我就直接簡判了,後來他寄乙份悔過書,

我轉給院方,屏院的趙家光法官(趙法官現在也自己退下來當道長了)就給他輕判拘役二十天。你可以試看看。

HONG 103-08-29 19:28

再次問  邵勇維律師.悔過書是用格子類似紙張嗎.因為我很少犯錯(向  邵勇維律師說聲 不好意思與抱歉.讓你無私回答我).地址要寫案號及股別.檢察官名字.這樣就可到達檢察官手中嗎.我罰單是6萬7千五百元.換句話說.檢察官判輕時.我也要補足行政罰款項.也再次感謝  邵勇維律師..

小白 103-08-27 14:26

小地因六月底左右用迅雷下載了未成年影片,

在七月底的時候警察持搜索票到家裡面(我住高雄)。

那時候已經被查扣電腦,到警局作筆錄認罪,

已經轉偵字號要我九月去檢察署報到開偵查庭。

但是昨天晚上有五個便衣持搜索票又來我家,我看了一下應該是同樣案件,

第一次被抓是三個警察,這次居然來五個,這麼大陣仗。

所以我很擔心是否在其他時間點犯了同樣的刑罰。

但是一看根本是上次警方抓我時的影片照片,而且還是同一個分局的!

當下就告知電腦已經被查扣,為什麼還要來第二次?

警察不知道怎麼想的,就看了我的分身證抄了資料以後就回去了。

想請問各位律師:

一.第一次做筆錄的時候,警察說這不是什麼大案子,有可能緩起訴

   因為我是初犯且沒有任何前科,且配合調查。

  但是我上網看了資料,違反兒少法28條其實是很嚴重的事情(散布)

  而決定是否給予緩起訴檢察官的職權,等於是看運氣。

  在偵查庭階段,我是否該請一位律師陪同,委託代寫緩起訴聲請

  但是費用不知道是否會很高, 還是先自己去開偵查庭呢?

  目標是請檢察官給我一次機會,給予緩起訴機會。

二.有可能已經做完筆錄,扣押證物以後,

    同樣的案件,同樣分局的警察第二次來搜索嗎?

    會不會一個月後,警察用同樣的案件來我家第三次,第四次,

    這樣我以後不就隨時活在恐懼中?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27 15:56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
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
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我之前擔任過高雄及屏東地檢署的檢察官,在高雄及屏東也都在婦幼組任職過,
指揮過很多案件,會第二次搜索,可能檢察官擔心之前有沒有查明的部分,
要不然同一事件反覆搜索,可能會有問題,這個部分,若有委任,我再去跟警方溝通,確認程序有無違法之處。
並爭取緩起訴處分或緩刑的機會
如果有需要委任,請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法律小學生 103-08-27 23:20

大大你好 你違法的情況 確實並沒有員警說的那麼輕鬆

             而且會第二次再來查扣 也證明這案件有一定的嚴重性

             原則上是會被起訴判刑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有可能是檢察官指揮再搜一次。刑案會擔心多是因為不了解,找個律師聊聊,查些前例給你看找個方向準備證據,這樣你會比較安心。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n720427 103-08-27 07:49

小弟最近在市區行駛汽車,因不知情違規右轉導致一輛機車從右後方撞上!

當下碰撞聲不大,轉過頭看機車駕駛好像無大礙就沒有停車繼續行駛!

過沒多久就接到警察局電話也馬上到警局到案說明,目前尚未做筆錄但已與機車騎士和解!請問肇事逃逸刑責上將來有緩起訴空間嗎

Anyo 103-08-25 17:39

拍攝、製造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姦淫或猥褻行為之圖畫、錄
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六個月以上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那是自己拍自己的怎麼半呢 (((是在網路成年交友網PO的

因為自己未成年而自行發布到網路這樣

該如何處置。

我還想要上課而且也不想讓其他家人擔心 是否可以得到緩起訴的機率很高嗎

然後可以在第一次出庭就結案嗎 因為之後開學就很難出庭這樣

況且我是初犯,我也有懺悔之意,檢察官或法官會怎麼處理

會有其他什麼法可以保障我的媽

請給我正確的回應謝謝各位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25 17: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條文並沒有限制行為人不得是自己,倘若您涉案已經明確,則僅能認罪請求從輕量刑。

2、至於詳細的訴訟策略,則必須依據您的犯行、之前製作的筆錄、相關事證作判斷。倘若您尚未成年,則適用少年事件法,由少年法院處理。

3、本文建議您應該與法定代理人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4、倘若您仍未成年,則入獄的機會很低.倘若已經成年,則可以透過認罪並請求從輕判決的方式,避免入獄。

5、開庭的部份,倘若案情簡單明確也認罪了,則不會開太多次。

林智群 (klaw) 103-08-25 17:59

 自拍的話還是構成散怖未成年照片,

不過因為你是散怖自己的不雅照片,是否違反兒少法還有爭執空間

Anyo 103-08-25 19:2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條文並沒有限制行為人不得是自己,倘若您涉案 ... (恕刪)

這樣會被關嗎
我剛剛有編輯補充了很多 

Anyo 103-08-25 19:21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自拍的話還是構成散怖未成年照片,

不過因為你是散怖自己的不雅照片, ... (恕刪)

可是他公文來說是因為兒少法才過來的

話說這樣會不會被關我真的納悶

我剛剛有編輯補充了一些東西,更明確了

我是個還沒賺錢的人沒有辦法給你們實質上的甚麼但是我很謝謝你們給我幫助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8-25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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