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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n 104-04-23 23:46

我4/1在fb跟某打著精品名義賣家買了一個prada皮夾,價值13000,4/21收到賣家從香港寄來的皮夾,發現是仿冒品,裡面附的2張保證卡英文拼字錯誤,因此向賣家詢問商品的真偽,賣家告訴我是真品,採購員從專櫃購入,但告知他此保證卡為假的時,賣家稱不知情,但也願意退我錢,隔天也如期匯款退我錢,並請了順豐快遞向我收件寄回香港,快遞公司表示需要我的身份證字號或公司統編才能將商品寄回香港,因為海關那邊查驗需要,我提供了他公司統編,我想詢問的事,今天我寄出假的prada,以公司寄出,這樣到海關那邊查驗是仿冒品,我會不會有背負什麼罪??因為東西也不是我的,要我提供我的資料覺得很不放心,謝謝。


Jo 104-04-17 14:19
之前因店有ㄧ二手愛迪達背包 被店員賣出後 我接到通知,警察說買的人是緝查員 他們拿我的包包去檢驗 說是仿冒品 剛剛去做完筆錄了 請問我接下來面對檢查官時要怎麼辦? 我的店員會怎麼樣嗎?因為她也只是照我說的賣 如果合解被開很誇張的價格時,怎麼辦?

您好:

1. 販賣仿冒品的行為涉及違反「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2. 實務上檢察官都會先勸您與商家先行和解,若你販賣的數量不多,又和商標權人和解了,檢察官會徵詢商標權人意見後,予以緩起訴處分。但民事部分,您就要賠償商家,通常是賠零售單價的500至1500倍,若和解金額過高,建議委任律師與對方洽談。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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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4-18 22:36

Dear Jo,

您的店員應該可以全身而退,因為其沒有罪責即可期待性,至於您,如果只是供貨商(通路商)建議宜與商標權人和解,惟若貨不是您進的,您自己也是買家向其他人買時,對您最有利的方式應是供出上游,至於和解金額應視您店的規模多大、造成損害之大小而定。

希望能解決您的困擾!

RSZ 104-04-15 23:23

您好!

我在露天拍賣網購一雙鞋子,可是是利用LINE與賣家進行交易,此商品是利用宅配貨到付款的,當我收到商品的那一天也當下完成付款動作了,可是當我打開包裹的時候發現這不是我要的,收到的商品與露天上賣的完全不符合,我當天也有用LINE與賣家聯絡,可是賣家從那天到今天都還沒有給我回應,我有再點到露天商品的網址,但頁面是顯示商品已下架,我也利用露天客服詢問下架原因,說是因為賣仿冒品而被下架,賣家帳號也被停權,所以我找不到賣家的聯絡方式,也試著問露天客服這筆交易要怎麼辦,可是露天客服的回答不是我要的。

聽說要先由賣家聯絡宅配人員再請宅配人員到我這裡收取退貨商品,然後賣家會再退款給我,可是賣家現在是不回應的狀況呢,看了一下包裹上的寄件地址,但地址是冠麟流物,那我是要怎麼處理這包裹?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6 14: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回覆不是您要的,是指何方法?

2、倘若您是以非仿冒品的價格購買的,倘若該產品是仿冒品,您可以提起詐欺告訴。反之,則僅為民事糾紛,您可以向消保官提出出訴或是提起民事訴訟

 

 

張源傑 (張律師) 104-04-16 19:28

 

您好:

依您所敘述之事實,在這買賣關係中,您是買方,而賣方是您所敘述之賣家。買賣契約存在於你以及賣家之間;因此,您要主張買賣關係上之權利,都要針對賣家。拍賣網通常只是提供一個網路銷售平台,並不經手管理賣家與消費者之交易,充其量只負責到代替賣家收貨款而已,因此甚難依照買賣關係請求拍賣網就此事負責;宅配人員為履行輔助人,協助賣家將貨物送到消費者手上,本件貨物完好自賣家送抵消費者,無過失可言,有過失的是賣家將錯誤的貨物放入包裝之內。

因此,您能主張之對象為賣家而已,當賣家不出面時,您可以請露天拍賣網提供賣家資訊。若露天拍賣網持續不願意提供賣家資訊,倘若您決定對賣家採取法律行動時,通常在訴訟程序中,我們可以經由法院以公權力之方式,要求露天拍賣網依法提出。

關於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眾律國際法律事務所 Zoomlaw Attorneys-At-Law

台北所:(110)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171號5樓之4(近101大樓)

電話:2759-5585轉8803

e-mail:James.chang@zoomlaw.net

Website: http://www.zoomlaw.net/

Blog: http://zoomlaw.pixnet.net/blog

 

真真 104-04-14 21:13

我曾買到Tiffany的仿冒品,現在想在網路上用它來換東西,不報Tiffany的名號,有興趣的私下討論,私下討論就會坦承是仿冒品,但也只換不賣,這樣是否觸法!?

(換東西是指現在有很多網站可以拿自己的東西跟別人交換自己想要的物品,要扯到錢的話也只有運費。)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4 21: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單一商品,且未使用商標,僅用於互易,並如實告知商品為非真品,則尚無違法之虞,惟,不免發生爭議,仍不建議。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4-15 09:04

您好:

如果沒以真品名義,價格上亦非以真品價格出售,並有在私下聯絡後講清楚,則無觸法之疑慮,只是若溝通過程有誤會,恐怕仍有民事上的糾紛與爭議,故請事先說明清楚,最好有書面契約為憑以避免爭議。

hung-wu 104-03-18 14:50

本人從事工業控制器設計開發及銷售,目前本公司控制器遭不肖台商在大陸破解單晶片(微處理器)內部程式,連同 IC 板及線路整個仿制並且銷售,除了這家不肖公司外,更有其他家公司代理在台灣銷售,目前已經查扣一顆在我手上,請問律師,應該要怎麼處理,如何要求賠償,這控制器已經被仿冒多年,但是因無實體證據在手上,一直無法確認是否為破解仿冒品,現經手上這仿冒實品,經確認是仿冒無誤,因為程式內部有內含隱藏的密碼及調校參數,這是不對外公開且只有本人知道的,仿冒品內程式是一模一樣的,可以非常確認!

 您好:

建議您應將認為是仿冒品之證物之取得過程蒐證

並提供該物品予相關鑑定單位提出鑑定報告,以證明確實為受仿冒之商品

再與專業律師研究提告方式及請求賠償金額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hung-wu 104-03-18 15:24

律師好:

仿冒品之證物之取得過程蒐證?仿冒品已經在我手上如何蒐證?

並提供該物品予相關鑑定單位提出鑑定報告,以證明確實為受仿冒之商品?

請問要去哪個單位鑑定?不過我已經非常確認是仿冒品了!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是否有申請專利,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部分建議你要提告

因為法院有很多鑑定單位可以選

如果你自己去鑑定

這個恐怕沒有公信力

你現在需要做的就是證明仿冒品是他們做得即可

其他提告後讓法院去送鑑定即可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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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

1.貴公司的產品有無先行申請專利,若有申請,對方則涉嫌違反著作權專利權,公司可提起侵害專利權及著作權之民刑事訴訟

2.公司可先向中國機械工程學會或工研院等單位請求協助鑑定。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Michel 104-03-12 16:49

請問我幫母親與中國公司批貨,雖然沒有要買品牌的,但怕無意中買到仿品,板上有律師建議我與對方簽切結書,因為對方在中國,無法面對面簽,那從網路上傳範本給對方,對方簽完再傳回來,這樣是否有效力呢?如果對方仍販售仿冒品給我們,這樣還是有罪嗎?至於商標授權書,因為我們並不是要買有品牌的,但發現有些有品牌的,賣家也會說欺騙我們說這是無品牌的,要商標授權書好像不太可能

另外切結書不知需要該公司的哪些資料才有效力,我查了一下對岸好像沒有統一編號只有註冊號

我只找到類似格式

http://category.www.gov.tw/Forms/Files/A07080000D/A07080000D-I10-048-forms.pdf

還只是個學生,不太懂這些,不知道該如何修改,不知哪位律師能教一下,謝謝

 

簽立了切結書,如果將來出了問題,檢察官還是會傳喚對方出庭的。這時候,你要擔心萬一對方不出庭怎麼辦? 如果擔心對方不出庭,在事先應該先查清楚對方是不是商標權人、是不是有取得商標授權、授權的範圍為何? 有沒有包括台灣呢? 出具的文書最好都要有經過公認證,以免將來要當作證據時,法院或檢察官認為該文書不見得是真正,搞得自己一堆麻煩。

MINA 104-03-12 14:18

我想請問律師

9號的時候警察局打電話給我,問我說我有沒有在拍賣上賣N度5的包包,並且說有人檢舉我賣仿冒包包,要我禮拜六去做筆錄,當下整個錯愕..

我想請問律師封面上N度5英文及數字,我是賣的包包是仿到哪一種的商標呢?整個超懊惱不知道該怎麼辦

我還就讀大學已滿今年五月才要滿20歲而已,我可以寫悔過書及緩刑書挽救嗎?

家裡也沒有那麼多金額可以罰..單親又靠中低收的

金額會罰高金額嗎?我怕金額太高拿不出來要被關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侵害香奈兒商標權,建議盡量和解,以爭取緩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2 15: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請員警給予商標權證明,確認是否有侵害他人商標

2、倘若確實違反商標權,可以嘗試爭取給予緩起訴。(建議可以在可以接受的範圍內與對方和解)

3、刑事責任上18就已經成年了,但是因為您未滿20歲,在民法上尚未成年,故而法定代理人可能有連帶責任問題。

這樣的案件實務上多半以和解換取緩起訴,不過也有些案件告訴人立場很強硬拒不和解,這就要看如何談判

Alice 104-02-28 03:21

各位律師們好,
最近因誤觸商標法感到慌張,當初是出國在國外二手店買了小香雙C腰鏈(店家稱說是Vintage Chanel),後因沒有使用到故放上網路賣,結果被警察釣魚說我的商品是仿冒的,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在國外購買沒有想那麼多,現在也無法證明來源真偽,當初購買時沒判斷是否為仿品,也不知道二手商品行情價,只覺得二手還滿便宜就買了!下周一要到派出所做筆錄,照實這樣主張不知道那是否為仿冒品,也是初犯,能減輕刑責嗎?

另外,經網路查詢,可遞交悔過書和緩起訴書,是否在第一次開庭時就要呈交給檢察官呢?

一、沒有前科,通常在量刑上會比較輕,但是至於檢察官會不會給緩起訴,會高度尊重告訴人的意見,因此,倘若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是比較能獲得緩起訴的處分。

二、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電、來信、來所洽詢,當竭誠說明。

三、江昱勳律師,堂瑞法律事務所,嘉義市中山路187之1號 4樓,0956893927,voon0618@gmail.com。

阿豆仔 104-02-13 18:54

之前有在拍賣,賣過一雙鞋子(是在2012年時再國外掏寶網買來的買時對方有PO真品證明照片,我也不敢保證他是100%真品我不是專業的根本不會分辨,現在已經找不到當初賣我那雙鞋的賣家)

之後我賣給了B再轉賣給C

賣給B時相隔有1~2年了他也沒有跟我反映我賣的東西有問題

直到賣給了C他發現是仿冒品  不爽提告B B提告

檢察官說當B收到時就發現是仿冒

我就跟檢察官說我的疑問當B收到東西時沒跟我反映,又賣給了C會不會他賣給C時,已經給B換貨或是也轉手過幾次了(時間也過這麼久了)

是今年才知道我被提告

下次還要再出庭要和B一起出庭

我想問我該如何自保呢

一、違反商標法第82條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請閣下謹慎處理,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研討情節,
本所當以專業的法律實務經驗給您寶貴意見參考。

 二、專業律師法律諮議服務駐點縣市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三、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13 23: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盜版商品,應嘗試與商標權人和解,避免不必要之麻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君 104-02-09 16:58

我第一次開店,主要是要做鍍膜和貼膜,因為店裡還有空間,所以朋友跟我說叫我到淘寶自己進東西來賣,第一次做手機周邊產品,也知道商標的問題,已經注意不選有牌子的手機殼,可是還是有一件被查出是有logo的手機殼,因為當時只是進來讓店裡不要那麼空洞,不知道買到有商標的商品,保二當時來買,後來要再去抄時,我因為生意不好,店已經收了,後被傳到保二去做筆錄,他說到檢察庭問一下,應該就沒事了,可是我今天到檢察庭,對方台灣的授權人有到(這商標是香港的),因還需要各案授權書,所以又延了一個月,怎麼辦,那麼大費周張還要什麼授權書,那我該怎麼辦,我真的不知道賣到仿冒品,會不會有刑則?還是需要在下次檢查庭詢問和解?我現在也都沒有販賣了,檢查官問我要不要認罪,我都慌到說不出話,會不會怎麼樣?求解…拜託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09 21:31

針對該種犯罪,建議趕快與對方達成和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09 21: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與對方和解,以利您請求緩起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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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ho987 104-02-01 19:47

上個月跟以前再找工作的時候上班報到跟離職都被要求蓋指紋.一般民眾去警局做筆錄也會蓋指紋.有些公司或機關上班打卡也要蓋指紋打卡.一般民間買賣或簽約或者當舖典當東西也都會蓋指紋.可是只要有心人士(尤其是民間私人不正派公司)把受害者的指紋拿去做成指紋印章(民間有業者在做指紋章),並且偽造簽名跟身分等資料.....這時候仿冒受害者的簽名再蓋上刻好的受害者指紋印章...
拿去幫受害者根本不認識的人頭保證龐大債務....又或者是虛構一個消費借貸契約並且指明一個海外或國內人頭帳戶,由加害者或其共犯把龐大金錢匯入其帳戶.之後再把帳戶的金錢提領一空.並且說明當時借貸契約上是受害者指明要把錢匯入借貸契約指明帳戶.契約上也有受害者的指紋印章蓋上去的指紋,以及百分之99相似度的仿冒簽名.
所有曾經有在外面工作或簽約的老百姓只要有留下過指紋,簽名,雙證件影本正本資料給別人的人,都有可能會變成詐欺受害人.我今年1月報到上班當天派遣公司竟然要我蓋指紋並且看我雙證件正本還抄錄我的身分證背面號碼!請問我或其他老百姓如果不幸碰上這種事情...法官能夠做出公正的判斷嗎? 

是我本身所遇到的事情,很擔心會被有心人士利用.再想到這個社會上有許多人也會遇到像我這樣的問題.目前我並沒有發生事情,但是還是多少會擔心...目前沒有進入訴訟程序....所以也不知道要問誰比較好....但是想到律師們很熱心的會幫助需多人解答法律問題..所以才會來請教律師看看.....指紋被有心人利用製作成指紋印章..蓋上去效果等於自己本身用手指所蓋的指紋嗎??再加上簽名也很好復製..律師大人如果能夠回答的話我會很感激您的..真的不幸碰這種事情會百口莫辯嗎....????

 

 

陳錦昇 (陳律師) 104-02-01 21:04

如果真的遇到,就是提供有利於你的事證供法院審酌,會看對方提出什麼事證再加以抗辯。

安安 104-01-26 18:36

請問我在網拍上賣一條褲子,事後買家跟我說那是仿冒品,但是那我是專櫃購入的,他住台北,我住高雄,他是到台北信義分局報案的,因我我確定不是仿冒品,所以要跟他開庭,但是這樣開庭的地點是在台北嗎?還是取中間,台中之類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6 21: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員警部分應該是在台北。

2、偵查的部分,被告住所地跟行為地的法院跟地檢署都有管轄權,所以都有可能。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6 21:42

對方可能會主張犯罪結果地是在台北,但是像這樣的案子將案子移回高雄的機率很高。

安安 104-01-26 17:47

請問我在網拍上賣一條褲子,事後買家跟我說那是仿冒品,但是那我是專櫃購入的,他住台北,我住高雄,他是到台北信義分局報案的,因我我確定不是仿冒品,所以要跟他開庭,但是這樣開庭的地點是在台北嗎?還是取中間,台中之類的?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閣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來專業經辦此類法律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26 20:20

刑事訴訟是以被告住居所或犯罪行為地,網拍的情形,除行為人住居所外,通常以行為人連上網路的所在為犯罪行為地,供參。

TERU 104-01-25 11:38

您好:

  本人於102年在大陸淘寶網與朋友合購壁貼及襪子,因將使用不到的一張壁貼(購入35元,出售45元)與幾雙襪子(購入45元,出售90元)於網路拍賣,之後被2家廠商提出違反商標提告。因購買時大陸賣家宣稱壁貼為自己公司生產,襪子為專櫃正品才購買,所以後來有提供該網站內容佐證。

  初審時,原檢察官判定不起訴,後來廠商向高檢署提出再議。前幾天本人前往偵察時,新檢察官表示:高檢署認為廠商提出壁貼訂價2000元/張,襪子訂價180元/雙,與我的售價價差過大,故認為我知情是仿冒品而販賣。即使我提出至今市面上並無找到相同產品比價、當時淘寶網各賣家售價均與我購買價格差不多、及賣家宣稱正品下判斷為非仿冒品,但新檢察官仍不採信,最後問我要不要合解,我也只能答應了。

  請想教,不知高檢署在接受廠商資訊及上訴後就會自行判定?
1. 不然如何接受一張壁貼(實際上是材質很差的貼紙)要2000元的事證,而地檢署檢察官是否會有上司壓力而遵從高檢署的判斷(這是法律咨詢處說的)? 因為如果對方漫天開價而和解不成,我怕再發回重議檢察官萬一沒了解案情而依高檢署判定就不公平了。
2. 我打算再將事由及為何無法判斷仿冒品的理由寫信給新檢察官,請問有用嗎?

  保智大隊搜查當天並無搜到物件,襪子也是我主動提供請警察協助鑑定,因為我也怕害朋友買到仿冒品,結果...唉!再煩請您回覆一下囉

謝謝您

誌軒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5 15: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已經認罪,則翻供機的會很低。

2、倘若未認罪,您可以將您認為的事項以狀紙方式敘述,然本案的爭點是犯罪故意的認定,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25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撰寫書狀,為您辯護,主張您無認知為仿冒品之犯罪故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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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25 23: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撰寫書狀,為您辯護,主張您無認知為仿冒品之犯罪故意。

哲豪 104-01-19 10:35
律師您好    我朋友發現有人仿冒他的商品,他是做飾品的。 他的東西一副都賣3000元,但仿冒的人一個才賣 1500! 請問有什麼法條可以主張嗎?應該要告他嗎? 謝謝您

您朋友的問題可以從幾個面向加以討論:

如果你的朋友有針對他販售的商品註冊商標,且對方也使用了相同的商標在相同的商品上,那可以提起商標侵權刑事告訴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反之,如果沒有註冊商標,或對方使用的是自己的商標,那你的朋友無法提起商標侵權告訴。

如果你的朋友針對商品有申請設計專利,對方的產品如果與你的朋友商品外觀相同或極為近似,你的朋友可以提起民事專利侵權損害賠償訴訟

最後,如果你的朋友的商品有可以成為著作權標的的創作部分,對方如果也使用相同的創作在商品上,你的朋友可以提起著作重製罪告訴,並可請求對方賠償侵權所受的損害。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19 11:55

Dear 哲豪,

 

您問的問題牽涉兩個層次的法律議題,一是著作權法,二是公平交易法,

依您來函所述情形,如果您的商品確係您所創作完成,具有原創性者,則自創作完成時即取得著作權的保護,建議您先「默不作聲」地購入仿品,並要對方開立統一發票或送貨單等憑據,等取得證物後即可提告著作權法有刑責的問題,可以提刑事告訴,或刑、民並提,又若您怕將來勝訴取償困難,可以先就對方的財產聲請假扣押

又,本案尚有不正競爭的問題,如果他賣的是仿品價格卻僅相當於真品的一半,則有公平交易法之問題,公平交易法第31、32條可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並且將判決書登報。

如有需要,歡迎與我聯繫!姜百珊律師個人網頁:http://heatherpisces.weebly.com

一、按公平交易法第二十四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係不正競爭(不公平競爭)行為之概括規定,行為是否構成不正競爭?可從行為人與交易相對人之交易行為,及市場上之效能競爭是否受到侵害加以判斷。事業如以高度抄襲他人知名商品之外觀或表徵,積極攀附他人知名廣告或商譽等方法,榨取其努力成果,或以積極欺瞞或消極隱匿重要交易資訊,而足以引人錯誤之方式,從事交易之行為,依整體交易秩序綜合考量,認已造成民事法律關係中兩造當事人間,利益分配或危險負擔極度不平衡之情形時,固可認為與上開條文規定合致。惟倘事業之行為並無欺罔或顯失公平,或對市場上之效能競爭無妨害,或不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則無該法條之適用。參照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993號民事判決要旨。

二、閣下所訴問題前已蒙受二位大律師詳述回覆,為維護您的權益,如仍有疑惑,歡迎運用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Summer 103-12-27 00:02

我是XX拍賣的賣家~

我想請問如果從大陸官網購買海美迪網路電視盒~

此款商品台灣也有官網在販賣~

買回來後自已有多裝了一些軟體 然後再加一些價錢在網路上賣出~

然後標題有打官網正品海美迪網路電視盒

請問這樣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還是要一定要成為代理商或是一定要拿到授權書才可以販賣?

還有如果我是賣他的正品並非仿冒品~那我要用他們網路上的圖是不是也要經過他們的同意?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7 09: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該商品確實是原廠貨,屬於平行輸入,不會違反商標法。

2、但是您加裝軟體及使用照片的部份倘若沒有經過授權,則違反著作權法。

MIN 103-12-19 10:22

您好:
這幾天收到一封律師樓寄的信件,在追討93年朋友買的一部車欠款..
在收到這信函前,我的戶籍地從來無收到任何追討欠款的信件…
信函上面寫道我是此車主買車的連帶保證人,要我限期內結清欠款否則就送至地方法院審理,我擔心到連上班都不專心,夜晚必須要靠安穩睡眠的藥才能入睡,我該如何澄清並非我簽的名呢?我有意願要解決此事,但這位朋友有意迴避這些問題而且也更改了姓名,那我該如何做呢?我今日已向車行申請當年的文件不知車行是否會給…,倘若真的是仿冒簽名蓋章,我是否可以提出追討無效呢?那我可以對朋友提出偽造文書嗎?懇請幫忙!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9 10: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主張遭偽造文書時效抗辯。

2、倘若取得資料確實遭到盜蓋印章或是偽造簽名,還是應該提起刑事告訴。

 

您好:

建議可待車行提出相關證據後,再委請專業律師協助分析判斷為宜

如果確實被偽造文書擔任保證人

民事上無須負保證人責任

刑事上亦可對該名朋友提出偽造文書罪之告訴

VitoHuang 103-12-19 03:30

茲因敝人近期有販售產品之想法,針對違法是否提出疑問如下:

1、針對商品代理部分,敝人想請教若商品在台灣已有代理公司,是否代表任何人未經代理公司允許,經由實體通路與虛擬通路,販售全新或二手商品,皆為違法情形。

2、若販售之產品,皆為原廠商品,是否會因未經授權,而觸犯商標法?還是商標法僅因產品是否為仿冒、偽造,而觸犯。

3、若販售之產品,實際皆為原廠,但於虛擬通路,是否需要出示原廠保證書?

另因契約簽訂時,簽名與加印提出疑問如下:

1.請教為何契約簽訂時,簽名通常需要加上印章加印,因為能夠增加契約法律效力嗎?

2.敝人於法院網站看到一篇文章,上署:『指印代簽名者,在文書上尚須經二人簽名證明「右列指紋經張三、李四證明為王五之指紋」,方能與簽名產生同等效力,此點往往為一般人所忽視,造成文書之效力產生問題,實務上很多人就因未有兩以上證人而造成敗訴之結果
。又依票據法之規定,支票本票匯票不能用指紋代替簽名
或簽章,否則無效,有人不知此規定以致拿到這種票據,無法行使權利。』,若本票上面以本人親簽與加印指紋,是否會因加印指紋而造成本票不據法律效力,必須要親簽與印章,印張是否歸定必須為印鑑章。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5 17: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商標法的部份,倘若都是正版產品,則不會因為通路而有所不同,不過還是要備妥原廠證明。

2、在法律上簽名跟印章的效力一樣,手印的部份則受有部分的限制。

APPLE 103-12-14 22:28

你好  我想請問  目前有在網拍經營販賣手機周邊產品  如電池  充電器  是跟大陸進口原廠之商品  想詢問  如果這樣在台灣販售  如被檢舉說販賣仿冒品  可是我跟大陸叫的貨品是原廠的  應該會叫我們提出證明  可是我猜大陸那邊因為國情的關係  應該很難要他們提供過來證明給我們  那這樣我們是否會被算有罪

Kosa 103-12-11 17:22

請問,如果網路賣家販售的商品是公司正品,無仿冒,但多位賣家由於競爭持續惡意削價,導致販售價格只有公司公告建議售價的六成,這樣危害到公司及多數賣家利益,更嚴重傷害到公司品牌形象,這樣的賣家有無違反商標法?還是有沒有別的法律途徑可以遏止賣家這種行為?


以上還請撥伔回覆,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1 17: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正品,則無違反商標法之問題。

Kaso你好:

從你所述之內容似乎是將部分網路賣家將公司產品以低價販售予消費

但如果產品品質無虞,並無損及消費者權益的話,難認為對公司商譽有所減損

只是該賣家是否能長久經營,以及是否有誤導消費者之情形,仍需具體就個案判斷建議

以上供參

mary 103-11-29 12:32

你好~

之前我在露天拍賣賣了一個香奈兒款式的手機殼(已知是仿冒品,是從淘寶購入的),但因為想說用不到,所以沒想那麼多就非常便宜的價格賣出去了,也不知這樣的行為已經是犯法的。

事隔一個月,今天收到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的通知書,案由是商標法案件~要我到案說明情形~因為我是初犯~我很慌張~

1.請問收到通知書就是廠商提告嗎?

2.請問需要先寫悔過書嗎?

3.會有可能不起訴還是緩起訴嗎?

4.會留下案底嗎?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1-29 16:05
您好!
違反商標法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任何人都可以告發,不一定是廠商,但應該會通知廠商出面求償
如果事證明確,應不會不起訴,但若能和解,有機會緩起訴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無告訴人的話,仍有機會爭取緩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am 103-11-28 12:44

律師您好:

 

昨日收到新北地院發來的刑事傳票

案由為商標法,本人列為被告

雖然事由應只是買賣雙方的誤會一場

(本人在不知情情況下誤買仿冒品並在網路轉售,之後立即退款予買方)

但還是擔心自己到庭應訊時會緊張、甚至慘遭被起訴處分

 

想請問以律師的經驗,此類案件是否需由律師陪同到庭?

若無律師陪同,到庭時該如何應對檢察官的訊問?

又,如真的被起訴,此案判決的程度約為?

 

煩請釋疑。

再次感謝您的熱心答覆。

買賣後退款並不會因此就不構成犯罪,重點在主觀犯意有無,要能證明無犯罪故意,才能不起訴,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1. 面對這類案件,即使不知情,然會被認定有問題,因為賣家有責任你先行確認販售的商品確實為真品,若產品為仿冒品,不論您是否知情,即使不是為了賺錢,皆有觸犯「商標法」規定:「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原廠則可以要求零售價1500倍以下的賠償金。

2.若您擔心出庭,可委任律師陪您陪同到庭,以避免做出不利於你的指控。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sam 103-11-28 14:53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買賣後退款並不會因此就不構成犯罪,重點在主觀犯意有無,要能證明無犯罪故意,才能不起訴,有其他問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回覆

另想請問陪同到庭的價碼?

是以案件計或是小時計?

sam 103-11-28 14:56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面對這類案件,即使不知情,然會被認定有問題,因為賣家有責任你先行 ... (恕刪)

律師您好,

感謝您的回覆

不知陪同出庭的價碼約為?

另想請問如何舉證無犯意?

(目前推測告訴人非原廠而為買家)

費用以小時計,可來電詢問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28 22:49

您好,建議趕快跟商標之權利人和解,以爭取緩起訴之機會。 

 您好:

通常此類案件如無前科且係初犯,

如有與商標權人達成和解

檢察官都比較願意以緩起訴之方式處理

就算有被檢察官起訴,有妥善應對通常也不會有牢獄之災

本所曾有相關處理之案例經驗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sam 103-11-30 16:02

感謝林律師解答

本人係無前科且為初犯

目前無法判定告訴人是否為廠商

因先前所接獲之「到案說明通知單」

是由該買家所在地的警分局派出所寄出

而文中所載關於本人(被告)之資料錯誤百出

包括性別錯誤/無出生年月日等

故當時以為是詐騙手法不予理會

不料事隔數月竟收到地方法院寄達的傳票

因此感到十分困惑不知如何是好

特來此請各位律師指點迷津

再 次 感 謝 回 覆

Shawn 103-11-18 19:37

朋友牽連到我這裡...一言難盡 希望能夠電話聯繫說明

我只想知道 我該怎麼逃脫被牽連的事情..

手機地址FB都被拿去做使用 真是無奈 因為原先是合作其他商品的關係才借給他用!! 結果他私自挪用...

我想要請曾打過仿冒品的律師...能否直接LINE:NIGHTSHOW

信箱:ka781026@yahoo.com.tw  謝謝

劉德華 103-11-14 10:37

請問您:衣服從大陸買來品牌及商標不同但款式相同或雷同算仿冒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4 18: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可能會涉及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

2、但是實際狀況必須依據所進銷之商品在大陸究竟是否有合法商標授權而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4 23:16

您好,若款式樣式相同,仍會有商標法及公平交易法之問題。 

劉德華 103-11-14 10:32

請問您:衣服從大陸買來品牌及商標不同但款式相同或雷同算仿冒嗎?

APPLE 103-11-01 20:30

你好~

想請問關於韓國官網代購問題

最近我的拍賣某韓國官網品牌部分商品遭到下架,並收到以下信件內容:

Yahoo奇摩拍賣感謝您的使用與支持,在此提醒您:
依據Yahoo奇摩拍賣使用規範<禁止刊登商品>規定,您不得刊登下列商品:
侵害他人著作權商標專利等權利之侵權商品,例如:
-仿冒品,如仿冒的名牌皮包、衣服、手錶等。
-逾越授權範圍之商品。
近日我們收到智慧財產權權利人檢舉
指稱您的拍賣商品為仿冒品、盜版品或有其他侵害商標專利權之情形。
由於您刊登的拍賣商品涉有違反上述規定之虞,我們已將該違規商品取消,請您勿再刊登!
您若有任何疑問,請透過下列信箱與Yahoo奇摩客戶服務部聯繫。

 

請問我的圖片是用韓國官網的圖片,賣的是韓國正品非仿賣品。

另外我有去查該投訴在台灣的商標申請人,有註冊該品牌之商標

請問這樣我刊登該品牌商品有算違法嗎?

如果不用該品牌名稱,只有官網的圖片這樣也有違法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商標採屬地原則,所以若該商標在台灣已有人註冊,則仍可能有侵權之問題,當然可以主張平行輸入,但為免爭議,仍建議應盡量避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01 22: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韓國官方網站之圖片您有無取得授權,若您無取得授權即逕自使用,恐有違法之虞,再論商品疑義,若您無確認是否為正版,亦有違反商標法之疑義,台灣代理廠商有可能對您提出相關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如您未曾取得任何合法授權

建議不要刊登任何顯示他人商標之圖片及名稱為宜

以免徒遭刑事告訴紛爭

 

star 103-10-30 18:42

我在網路上總共販售大約300款商品

其中有一款商品的標題

危險V曲線性感內衣˙深V 唯美蕾絲 極度誘惑

裡面有寫到      極度誘惑     四個字

結果沒想到這四個字居然是個內睡衣的商標

我以為只是對性感商品的形容詞 就像    極度漂亮   這樣

也看過有香水用   極度誘惑    這四個字

 

說實在的 收到mail時  我一度懷疑這是詐騙

所以我利用信件裡的地址 google出了他們的公司名 電話

然後打電話到他們公司

結果打了兩次老闆娘都不在

員工說後來就給了我老闆娘手機

電話去後

老闆娘說他們要打擊仿冒

而且很多人用他們的商標 導致權益受損

但他們也不懂法律 老闆人在大陸 也沒空管這些事 所以才委任別人處理

要我直接跟他們委託專利事務所聯繫

他們說他們這個牌子已經很久了

附註:交談的過程中 老闆娘沒有承認她是老闆娘 所以我無法直接跟老闆娘談和解 而且老闆娘也一直說 他們也不懂法律

最後 老闆娘說要傳簡訊跟我說事務所的電話 但已經過了快兩個小時了 也還沒收到簡訊

雖然我知道  並不是不知者就能無罪

也對於可能侵害到他們的權利感到抱歉

但這四個字 真的太很難想像會是個商標

而且我的東西才賣200多元 賣的東西跟他們的也長得不一樣

要我賠5000元 真的太多了!

我真的很想直接跟對方解釋 可是對方說老闆在大陸 

請問 這樣的情況

如果對方要告我的話 我會怎麼樣?

附註:收到信時 我已經馬上停用這四個字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構成侵權,仍有爭執之空間,而和解金的部分或許仍可再跟對方談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30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謂的商標權,並非只是單純的幾個字而已,並須看是否具有識別性,蓋公司向智財聲請商標登記時,是以圖案包含字的方式去前往聲請,故若您只是提到極度誘惑四個字,並不會觸犯商標法之虞,可以毋庸理會。 

star 103-10-31 02:13

非常非常感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1. 感謝 謝律師 提供詢問信箱

2. 感謝 顏律師 您的回覆真的讓我安心了不少!而且也讓我長了知識(大感謝!!)

(現在才知道"商標權,並非只是單純的幾個字而已"公司向智財局申請商標登記時,是以圖案包含字的方式去前往申請)

雖然我也不是真的拿不出5000元.但因為真的覺得很冤.所以真的不想付5000元

我覺得對方給我的感覺不只是怕有人仿冒他們的商品.侵害他們的權利而已.而是本來就是打算對我們這些搞不清楚狀況的人進行求償 (會有這樣的想法是因為我10/17收到XX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告知這四個字是商標後.馬上回信道歉.告知對方我不是故意的且已停用這四個字.但對方沒有回覆.直到10/30我才突然又收到通知書.要我付5000元)

(以前我不只一次遇過有人盜用我的圖片.我也都只是請對方下架而已.因為說真的像我們這種平民老百姓除非對方太過分.不然實在沒力氣和金錢去告人)

附註2:我今天問朋友.妳覺得極度誘惑是名詞還是形容詞?妳有沒有聽過這四個字?

結果她說好像有(我嚇一跳.想說難道我朋友知道有這個牌子.真的是我的問題嗎?)

正當我傻住的時候,她接著說這應該是色情網站常出現的詞吧....

coobila 103-10-17 11:40

想批相機的配件來販賣~譬如相機背帶或鏡頭蓋之類

上頭若印有nikon或sony或canon等字眼是否會違反商標法?是否算仿冒品?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7 14: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可能遭到誤認,就與商標有關。

2、倘若取得授權或是批正版的來賣,都不會違反商標法,否則會有民刑事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隱居 (勇公) 103-10-02 23:47

沒有和解也可以緩刑?最近常有網友問我,對方開的條件太過份,沒有辦法達成,刑度又重,沒有緩刑可能會入監服刑,怎麼辦?勇公經歷過一個沒有和解但是卻判緩刑的案例,這個奇蹟是由李育任律師所達成。記得我在擔任智財檢察官時,手上有一件違反藥事法的案件,是當事人賣假的威而鋼,被受輝瑞藥廠委任的理律告訴的案件,被告委任李育任律師。當時,被告沒有前科,一來我這裡立刻認罪,李育任大律師「很謙卑」(這個時候才會謙卑)的向我及理律的律師表示,被告願意認罪,請考量並無前科,願意賠償輝瑞藥廠三十萬元,請求為緩起訴處分,我也認為既然沒有前科,也願意賠償,而且也只是一間小藥局的老闆,並無大規模販賣之實據,我也力勸告代是否給被告一個機會,不過理律堅持被告一定要供出上游,否則不和解,不過被告表示那時候是「吟遊詩人」來店兜售的,他實在找不出上游是誰,李大律師為了表示被告的誠意,低聲下氣的去了理律事務所幾次,表示願意賠償,不過都吃了閉門羹,因為告訴人不同意緩起訴處分(因為告訴人不同意若為緩起訴處分如果告訴人再議通常會被高檢署撤銷),我也只好提起公訴,但請求法官從輕量刑,結果法官就直接判緩刑了,下一件我又收到輝瑞委任理律告販賣偽藥之威爾剛案件,被告願意認罪,當庭請求賠償OO萬元和解,為緩起訴處分,但實在供不出上游,告代就很爽快的欣然同意了......有判決有真相  (如要要聯繫李育任律師和解,可以洽本人,要向李律師那樣謙卑,我實在做不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0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李育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1614號),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乙○○共同連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捌月,均緩刑 年。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 佰捌拾伍錠、外包裝瓶拾陸瓶、英文仿單拾 份均沒收。   

事  實

一、甲○○係設於屏東市○○路373之1號「昱昇藥局」負責人並  具有藥師資格,平日上開藥局則由其與配偶乙○○共同經營  ,甲○○與乙○○均明知「VIAGRA」即中文名「威而鋼」之  藥品(下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下稱輝瑞  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VIAGRA」商標名稱亦係美商輝瑞  大藥廠向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註冊取得使用於西藥商品之商標專用權,其專用期間自民國  86年8 月16日起至96年8 月15日止,現仍在專用期內,而上    開商標專用權已經美商輝瑞大藥廠移轉登記於輝瑞公司,且    該商標名稱並經輝瑞公司使用於上開「威而鋼」藥品上,為    相關大眾所共知之商標圖樣,任何人未經該等商標專用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而販    賣。乙○○明知不詳姓名成年男子綽號「阿鹽仔」(音譯)    所販售之標示「VIAGRA」商標名稱之藥品,係未經主管機關    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且該藥品之藥錠上、其藥品之外包裝    瓶及仿單均無中文標示及核准輸入文號,係由不詳姓名者未    經取得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而擅自製造之偽藥,且    其外包裝瓶上有標示輝瑞公司、商標圖樣標籤之偽造準私文    書、其內亦含有冒用輝瑞公司名義製作之英文仿單,竟仍於    94年8 、9 月間起,以電話聯絡前開綽號「阿鹽仔」之男子    ,在高雄市○○區○○路某處,以偽「威而剛」藥錠每顆新    臺幣(下同)約250 元之價格,販入2 次,共計購入16 瓶    (其中有2 瓶係搭贈,該2 瓶僅裝有數顆,顆粒數不詳);    再與甲○○基於共同販售偽藥之犯意,自94年9 月某日起至    94年11月10日止,在上述「昱昇藥局」,以上開偽「威而鋼    」藥錠每顆300 至350 元不等之價格販賣予不特定客人牟利    ,並行使上開私文書及準私文書,共計已出售30餘顆,足以    生損害於輝瑞公司。嗣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於94 年    11月10日前往「昱昇藥局」執行搜索,並扣得仿冒之「    VIAGRA」藥品385 錠、外包裝瓶16瓶、英文仿單13份,而仿    冒藥錠經檢驗認定非屬輝瑞公司在國內銷售之產品,始知悉    上情。二、案經美商輝瑞產品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  第一大隊第三中隊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    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    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    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    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由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    程序,先予敘明。二、訊據被告甲○○、乙○○對於上開犯罪事實供承不諱,核與    告訴代理人吳文淑、郭念慈律師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    相符,復有卷附之中華民國商標註冊證影本2 份、經濟部智    慧財產商標註冊簿影本1 紙、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影    本1 紙可稽,及扣案之「VIAGRA」藥錠385 錠、外包裝瓶16    瓶及英文仿單13份足佐。且上開扣案之「VIAGRA」藥錠經送    輝瑞公司鑑定結果,確屬仿冒藥錠乙節,亦有鑑定報告及其    中文譯文附卷可稽,足認被告2 人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堪    信採。事證明確,被告2 人犯行洵堪認定。三、核被告2 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明知為偽藥    而販賣罪(藥事法第83條雖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    同年7 月1 日施行,然該條第1 項規定,並未作修正,無新    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適用修正後之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規    定)及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又英文仿單,    係未得輝瑞公司同意而以其名義製作,用以說明該藥品之成    份及主治效能,屬於私文書之一種,被告明知英文仿單,係    冒用上開商標專用權人名義而偽造之私文書,仍加以販賣行    使,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再    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    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規    定,應以文書論。查標示美商輝瑞公司之英文名稱、商標圖    樣之標籤,係該公司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自屬刑法第220 條    第1 項之準私文書,被告販售之仿冒藥品,外包裝瓶均有標    示輝瑞公司及商標名稱VIAGRA圖樣之標籤,則其仍有主張該    公司及商標之意思內容,至為灼然,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    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2 人    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被告2 人均屬實    行犯罪行為之正犯,無論依修正前或修正後之刑法第28條規    定,均論以共同正犯,爰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    定論以共同正犯)。被告先後多次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    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藥品英文仿單部分)、行使偽造準    私文書(標示公司、商標名稱之標籤部分)之犯行,時間緊    接,方法相同,所犯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    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    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    準私文書罪,並加重其刑(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業於    民國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    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已刪除,則被告之犯行,因行    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    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    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    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    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被告販賣上開藥品,係    一行為同時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行使偽造私文    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而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    一重之販賣偽藥罪論處(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    書部分雖未據起訴,然與公訴事實具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    罪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究)。審酌被告2 人均為從事藥品    販賣業務之專業人員,明知購入來路不明之偽藥,可能危害    消費者之生命、身體健康,且藥品名稱及他人註冊之商標圖    樣具有辨識商品來源之功能,企業經營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    並投入大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藥品    名稱及使用之商標圖樣具有代表一定品質之效,被告竟為圖    私利,連續向不詳人士購入仿冒威而鋼之偽藥後,在「昱    昇藥局」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不僅對美商輝瑞公司之商譽    造成損害,更有戕害使用者身體健康之虞,念及被告2 人未    有任何犯罪之前科紀錄,且被告尚需撫育3 名子女,有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紙及戶口名簿影本1 份在卷可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被告2 人前均未曾因    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2 紙在卷可憑,被告等迄本案辯論終結前,雖仍未    能與告訴人輝瑞公司達成和解,然其已盡力尋求告訴人之諒    解,除已登報致歉,有聯合報登報致歉啟事影本1 份在卷可    稽,尚表明願賠償20萬元,惟因輝瑞公司要求被告必須供出    上游貨源,否則不願意達成民事和解,此經告訴代理人郭念    慈律師陳述在卷(偵查卷第100 頁),經本院審酌之,認此    係另案追查之程序,與本案被告2 人有無深切悔悟犯行而得    到教訓並無關聯,被告經此偵審程序當知悔悟,信無再犯之    虞,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諭知緩刑3 年,以啟自    新(被告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    1 日施行,有關緩刑之規定,犯罪在新法施行前,新法施行    後裁判,緩刑之宣告,應適用新法第74條之規定,最高法院    95 年 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紀錄參照)。四、扣案之仿冒VIAGRA藥錠385 顆,係被告2 人所有,此據被告    等供陳在卷,且係供被告2 人販賣偽藥所用之物,應依刑法    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宣告沒收。而扣案之外包裝瓶16    瓶、仿單13份,均係仿冒輝瑞公司商標之商品及提供於服務    使用之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83條規定併    予宣告沒收。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吉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勃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條文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商標法第82條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邵大律師您好:

與您分享一下,目前偽藥要判緩刑幾乎不太可能,且最高法院認為販賣一次就是一罪,而不再適用集合犯的概念,以上分享

隱居 (勇公) 103-10-03 16:18

感謝大律師的指教,

反正也意思是取其精華,與大家分享案例而已。

下面是緩刑的案件,也供大家分享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 年度簡字第2347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葉憲青
      賴玟玲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洪耀臨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
第1584、3958、60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葉憲青、賴玟玲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柒月,扣
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
各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物均沒收;又共
同明知為偽藥而販賣,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各壹年,緩刑各參年,且均應
依附表所示之方式支付告訴人美商輝瑞產品公司、美商禮來大藥
廠如附表所示之金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之犯罪事實、證據,除證據部
    分補充被告二人於審理中之自白外,其餘與起訴書之記載相
    同,茲引用之(如附件三)。
二、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行為時應適用之商標法為92年5 月28日修正之商標法
    (下稱修正前商標法),嗣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於100 年6 月
    29日修正,並於101 年7 月1 日施行,原修正前商標法第82
    條、83之規定,分別移置於修正後商標法第97、98條規定下
    ,並未較修正前之商標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
    前即被告行為時之商標法。
三、論罪部分
 (一) 按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仿單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商標,同時偽造私文書附於偽冒之藥品內行使之行為,如
    其所偽造之私文書附加有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者,關於附加
    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應適用藥事法第86條第2 項處
    罰;關於文字部分仍屬偽造之私文書,為一行為觸犯二罪名
    ,再與偽造或仿造仿單行為從一重處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
    上字第5558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二人所為事實欄一(一)部
    分,販賣之偽藥外包裝盒內附有仿單,且仿單內有關商標圖
    樣之標示及文字之敘述內容均為仿冒,有扣案藥品所附之說
    明書可佐,是被告二人就仿單部分所為,除應依藥事法第86
    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仿單之藥物罪論外,就仿單上文字記載
    部分,為偽造原製造廠所製作之私文書,被告二人於一(一)所
    示時間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時,同時附偽造仿單,
    以冒充為原廠製造,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損害原製造廠
    商之行為,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二) 次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
    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依刑法第220 條第1 項
    規定,應以文書論。查犀利士偽藥之包裝盒上有商品條碼,
    係販賣者為方便商品之管理,以符號、文字,表示為上開公
    司所製造取得藥品許可證之藥品(即藥品資訊),而屬偽造
    之準私文書,此非修正前商標法第81條侵害商標藥事法第
    86 條 第1 項冒用藥物名稱、仿單、標籤規範意旨所得涵攝
    (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7970號刑事判決參照)。
 (三) 按刑法上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必須行為人提出偽造之私文
    書,而本於該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方得成立(最高法院92
    年度臺上字第5654號刑事判決參照)。又刑法上之行使偽造
    私文書罪,固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信用之法益,必須提出偽造
    之私文書,並對其內容有所主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方得成立。但所謂「對其內容有所主張」,並不以明示偽
    造之私文書內容為限,即將該文書置於可能發生文書功能之
    狀態下,亦即祇要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在其法律交往關係中
    ,提出該偽造私文書之行為,他方足以認為其係對該文書權
    利義務等內容有所主張,並有意使其發生,或其發生不違背
    其本意者,即難謂無侵害公共信用之危險,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仍無礙於本罪之成立(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
    1594號刑事判決參照)。查被告二人明知其於事實欄一(一)所
    示時地所販賣之犀利士偽藥包裝盒上標示有偽造之商品條碼
    及藥品資訊,足以對外表示該物為上開公司所製造取得藥品
    許可證之藥品,而使公眾誤認該等偽藥為上開公司所製造,
    並經上開公司取得藥品許可證,卻仍販賣予證人吳國治,乃
    本於該偽造之準私文書之內容有所主張而加以行使,影響藥
    政管理之正確性、用藥大眾之健康安全,及上開公司之商品
    品質管理與商業上信譽,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上開公司。
 (四) 再所謂販賣行為,並不以販入之後復行賣出為要件,祇要以
    營利為目的,將偽藥、禁藥、仿冒商標商品、冒用他人藥物
    名稱、仿單之藥物購入或賣出,有一於此,其販賣犯罪即為
    完成。
 (五) 核被告二人所為,就販賣犀利士偽藥1 盒予證人吳國治部分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
    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
    第1 項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就販賣
    犀利士一片(2 錠)予證人吳國治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
    第1 項之販賣偽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之
    藥物罪、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就購
    入威而鋼偽藥1 瓶部分,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之販賣偽
    藥罪、第86條第2 項之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罪、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其等販入犀利
    士偽藥行為應為第1 次賣出行為所吸收。
 (六) 被告二人就上開犯罪之實施,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
    共同正犯。
 (七) 被告二人各次販賣偽藥行為,均係以一賣出或購入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各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各次犯行均應從一重之販
    賣偽藥罪論處,公訴人雖未就販賣犀利士1 盒予證人吳國治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部分起訴,惟該部
    分事實與已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本院審理時當庭諭知予以被告及其辯
    護人答辯之機會,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本院自得併予審判
    。
 (八) 被告二人3 次販賣偽藥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
    論併罰。
四、爰審酌被告二人不思自正常管道取得藥品,竟為圖不法私利
    ,販賣偽藥、販賣冒用藥物名稱、仿單之藥物及販賣仿冒商
    標商品,並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不僅侵害藥商之合法權利,
    且所為對相關社會消費大眾身體健康危害甚鉅,且商標具有
    辨識商品來源之功用,且企業者通常經過相當時間並投入大
    量資金於商品之行銷及品質之改良,始得使該商標具有代表
    一定品質之效,被告二人侵害他人商標,對商標權人潛在市
    場利益造成侵害非輕,有礙公平交易秩序,並間接影響我國
    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聲譽,及考量被告二人實際售出犀利
    士偽藥偽藥僅2 次,次數非多,而威而鋼偽藥部分尚未販賣
    ,所造成之危害因此較實際已售出之情形較輕,又現場為警
    查獲偽藥、仿冒商標商品之數量,及被告二人素無前科,有
    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素行尚佳等一切情
    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分別定其等應執行之刑。
五、沒收
 (一)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之犀利士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如販賣犀利士偽藥
    予證人吳國治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
    之仿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
    關沒入銷燬,本於責任共同之原則及連帶沒收主義,均應依
    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販賣犀利士偽藥予證人吳國治
    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
    2651號判決、智慧財產法院101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0號判決
    意旨參照)。
 (二)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之威而鋼偽藥及相關物品,除因鑑
    驗而用罄而無從諭知沒收外,均為被告葉憲青所有,業據被
    告葉憲青自承,且上開物品均與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藥之
    販賣偽藥犯行相關,均屬犯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所販賣之仿
    冒商標商品而為法院應義務沒收之物,又尚未經行政機關沒
    入銷燬,均應依同法第83條規定,於被告二人購入威而鋼偽
    藥部分之販賣偽藥罪項下宣告沒收。
六、又被告二人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已如前述,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事後已能坦承犯行,其歷經本件刑事
    偵審程序,應得有警惕,而深知所為過錯、信無再犯之虞,
    且檢察官被告二人犯行部分亦當庭表示同意對其為緩刑之
    宣告,是本院認前開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均併予宣
    告緩刑3 年。又為使被告二人戒慎行為,並斟酌告訴人同意
    讓被告二人分期賠償等情,認於被告二人緩刑期間課予支付
    相當數額損害賠償之負擔,乃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3 款規定,命被告二人應依附表所示方式,支付附表所
    示之損害賠償予告訴人。又依同法第74條第4 項規定,上開
    負擔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若被告違反該負擔情節重大者
    ,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
    者,並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亦有規
    定,均併為敘明。
七、本案係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之1 第3 項之規定所為之科刑
    判決,依同法第455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二人、檢察官
    均不得上訴,併予指明。
八、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451 條之1
    第3 項、第455 條之1 第2 項,藥事法第83條第1 項、第86
    條第2 項,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第83條,刑法第2 條、第
    11 條 、第28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20 條第1 項、
    第55 條 、第51條第5 、9 款、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款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潘怡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5 年以下
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
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
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                      │
│    │                            │
├──┼──────────────┤
│1   │犀利士偽藥藥錠45顆、鋁箔片、│
│    │包裝盒、藥品說明書(仿單)  │
├──┼──────────────┤
│2   │威而鋼偽藥藥錠12顆、鋁箔片、│
│    │塑膠瓶、藥品說明書(仿單)  │
└──┴──────────────┘
附表二
┌────┬─────┬───────────────┐
│告訴人  │給付之總額│給付之方式                    │
├────┼─────┼───────────────┤
│美商美國│28萬元(新│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禮來大藥│臺幣)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廠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美商輝瑞│28萬元    │被告葉憲青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產品公司│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          │被告賴玟玲於民國101 年12月31日│
│        │          │以前支付第1 期3 萬元;再自102 │
│        │          │年1 月1 日起,每月為一期,分22│
│        │          │期,按月於每月1 日支付新臺幣5 │
│        │          │仟元,如有一期未支付,視為全部│
│        │          │到期。                        │
└────┴─────┴───────────────┘
附表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0年度偵字第1584號
                                     100年度偵字第3958號
                                     100年度偵字第6074號
    被      告  葉憲青  男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嘉義縣太保市○○路00巷0號
                        居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賴玟玲  女  45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住屏東縣潮州鎮○○路000號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藥事法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葉憲青與賴玟玲為夫妻,二人共同經營設於屏東縣潮州鎮○
    ○路○○○號之「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及設於屏東縣潮州
    鎮○○路○○○號之「陸羽茶莊」,葉憲青並登記為上開「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店負責人。葉憲青與賴玟玲二人明知(1)
    「VIAGRA」(中文名稱「威而鋼」)係美商輝瑞產品公司(
    下稱輝瑞公司)所生產之藥品,且輝瑞公司在我國之合法代
    理販售藥商為輝瑞大藥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輝瑞大藥廠)
    ,而「VIAGRA」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
    稱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
    CIALIS」(中文名稱「犀利士」),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
    (下稱禮來公司)所生產並由該公司在我國合法販售之藥品
    ,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
    取得商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渠等亦明知未經核准,擅
    自製造之藥品為偽藥,依法不得販賣、轉讓,竟意圖販賣牟
    利,未得前述各商標專用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之情形下,共同
    基於販賣偽藥、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聯絡,推由葉憲青
    (一)先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間某日,以每盒新臺幣(下同)
    四百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不詳陳姓成年男子,販入成分不
    明之「犀利士」偽藥十盒,伺機以每盒「犀利士」偽藥一千
    二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二)再於同年十二月
    底某日,以一瓶三千元之代價,向該陳姓成年男子販入另行
    販入成分不明之「威而剛」偽藥一瓶(內有三十錠),伺機
    以不詳價格,出售予不特定顧客牟利,嗣並於九十九年十月
    十四日十六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用品店」,推
    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一盒四錠「犀利士」偽藥一千二百
    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玟玲
    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盒「犀利士
    」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一千二百元;
    又於同年十二月二日十五時十分許,在上開「浪漫一生情趣
    用品店」,推由賴玟玲與吳國治接洽以二錠「犀利士」偽藥
    六百元之價格出售予不知情之吳國治,經吳國治應允後,賴
    玟玲即至毗鄰之「陸羽茶莊」內右邊櫃子內,取出一片二錠
    之「犀利士」偽藥交付吳國治,並收取吳國治交付之現金六
    百元。嗣於一○○年一月二十八日十五時二十分許,為警持
    搜索票在「陸羽茶莊」搜索查獲,並自「陸羽茶莊」右邊櫃
    子內,扣得「犀利士」偽藥四十六顆及「威而剛」偽藥十四
    顆。
二、案經禮來公司訴由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
    第三中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清單     │           待證事實         │備                  註│
├──┼─────────┼──────────────┼───────────┤
│一  │被告葉憲青之供述  │(1)被告葉憲青於犯罪事實欄所示│訊據被告被告葉憲青矢口│
│    │                  │  時地購買「犀利士」、「威而│否認犯行,辯稱:伊所購│
│    │                  │  剛」藥品之事實            │買之左列藥品,都是伊自│
│    │                  │(2)被告並未持有販賣藥品許可證│己服用,平常二、三天就│
│    │                  │  之事實                    │會吃一顆,因為伊需要吃│
│    │                  │(3)「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伊有二個老婆,不吃會│
│    │                  │                            │怪怪的,並沒有販賣,也│
│    │                  │  賴玟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沒有跟證人吳國治通過電│
│    │                  │                            │話云云。惟交互參照下列│
│    │                  │                            │編號二至一○號所示證據│
│    │                  │                            │清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
│    │                  │                            │告葉憲青上開所辯與事實│
│    │                  │                            │不符。被告葉憲青犯嫌堪│
│    │                  │                            │予認定。              │
├──┼─────────┼──────────────┼───────────┤
│二  │被告賴玟玲之供述  │「陸羽茶莊」、「浪漫一生情趣│訊據被告被告賴玟玲矢口│
│    │                  │禮品」店只有被告葉憲青、賴玟│否認犯行,辯稱:其不認│
│    │                  │羚二人經營之事實            │識證人吳國治,也沒有跟│
│    │                  │                            │證人吳國治通過電話,且│
│    │                  │                            │99年12月02日那天,其根│
│    │                  │                            │本不在家,那天是生日,│
│    │                  │                            │其在下午二點多就出門,│
│    │                  │                            │去高雄野宴吃飯,晚上11│
│    │                  │                            │點多才回來云云。惟交互│
│    │                  │                            │參照上列編號一、下列編│
│    │                  │                            │號三至一○號所示證據清│
│    │                  │                            │單及待證事實,足認被告│
│    │                  │                            │賴玟玲上開所辯與事實不│
│    │                  │                            │符。被告賴玟玲犯嫌堪予│
│    │                  │                            │認定。                │
├──┼─────────┼──────────────┼───────────┤
│三  │證人吳國治於本署偵│(1)犯罪事實欄所示時地二次向被│                      │
│    │查中經具結之陳述  │  告賴玟玲購買「犀利士」之事│                      │
│    │                  │  實                        │                      │
│    │                  │(2)證人吳國治於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  時地向被告賴玟玲購買「犀利│                      │
│    │                  │  士」時,證人吳國治有跟被告│                      │
│    │                  │  葉憲青對話,問他說若是多買│                      │
│    │                  │  ,可不可以便宜一些,他說好│                      │
│    │                  │  之事實                    │                      │
├──┼─────────┼──────────────┼───────────┤
│四  │告訴代理人馮基源律│不管是二錠、四錠或是被扣到的│                      │
│    │師之陳述          │那些藥品上面都沒有中文標示,│                      │
│    │                  │告訴代理人送禮來公司鑑定,確│                      │
│    │                  │定是偽藥之事實              │                      │
├──┼─────────┼──────────────┼───────────┤
│五  │搜索、扣押筆錄及扣│(1)佐證證人吳國治陳述真實性之│                      │
│    │押物品目錄表      │  事實。                    │                      │
│    │                  │(2)扣得犯罪事實欄所示偽藥之事│                      │
│    │                  │  實                        │                      │
├──┼─────────┼──────────────┼───────────┤
│六  │(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VIAGRA」(中文名稱「威而剛│                      │
│    │  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商標,經輝瑞公司向經濟部│                      │
│    │  查詢結果、註冊簿│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                      │
│    │  查詢結果明細各一│,現仍在專用期間內;(2)「CIAL│                      │
│    │  紙              │IS」(中文名稱「犀利士」),│                      │
│    │(2)行政院衛生署藥品│係美商美國禮來大藥廠所生產,│                      │
│    │  許可證、許可證詳│而「犀利士CIALIS」商標,經禮│                      │
│    │  細資料各一紙    │來公司向智財局申請註冊取得商│                      │
│    │                  │標權,現仍在專用期間內之事實│                      │
├──┼─────────┼──────────────┼───────────┤
│七  │營業登記資料公示查│「浪漫一生情趣禮品」登記負責│                      │
│    │詢資料及商業登記基│人為被告葉憲青之事實,而被告│                      │
│    │本資料數紙        │葉憲青、賴玟玲所經營之「陸羽│                      │
│    │                  │茶莊」則未登記之事實        │                      │
├──┼─────────┼──────────────┼───────────┤
│八  │(1)犀利士20MG藥品包│(1)99年12月10日由理律法律事務│                      │
│    │  裝鑑定報告二紙(│  所提供調查人員購自浪漫一生│                      │
│    │  含鑑定後剩餘藥品│  情趣禮品之疑似假冒樣品一片│                      │
│    │  暨其黑白照片一份│  鋁箔片(內含藥錠二顆),及│                      │
│    │  五張)          │  100年1月28日查扣之疑似假冒│                      │
│    │(2)輝瑞大藥廠股份有│  樣品一盒(二片,共四錠)經│                      │
│    │  限公司100年3月22│  鑑定均為偽藥之事實        │                      │
│    │  日輝西藥( 100)│(2)扣案「威而鋼」檢體經鑑定屬│                      │
│    │  法字第 L016-11號│  於違反藥事法規定之偽藥之事│                      │
│    │  函及其附件檢驗報│  實                        │                      │
│    │  告、認證證書等數│                            │                      │
│    │  紙              │                            │                      │
├──┼─────────┼──────────────┼───────────┤
│九  │(1)通聯紀錄一紙(告│(1)證人吳國治所持用行動電話曾│                      │
│    │  訴代理人提出)  │  於99/10/14日17:45:38許撥│                      │
│    │(2)通聯紀錄數份(含│  打00-0000000號電話,通話達│                      │
│    │  光碟一片)      │  00:01:08,而證人所持用行│                      │
│    │                  │  動電話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                      │
│    │                  │  東縣潮州鎮屏東縣潮州鎮朝昇│                      │
│    │                  │  路114號6樓樓頂屋突內(發話│                      │
│    │                  │  ),另於0000-00-00日15:09:│                      │
│    │                  │  37時通話之基地台位置在屏東│                      │
│    │                  │  縣潮州鎮○○里○○路000號(│                      │
│    │                  │  受話)之事實               │                      │
│    │                  │(2)被告葉憲青所持用0000000000│                      │
│    │                  │  號行動電話於2010/10/14日16│                      │
│    │                  │  時10分前後一分鐘內均有通話│                      │
│    │                  │  ,及自2010/12/02日14:23:26│                      │
│    │                  │  起,至同日23:21:35止之通話│                      │
│    │                  │  基地台位置皆在於屏東縣潮州│                      │
│    │                  │  鎮○○路000○0號6F之事實  │                      │
├──┼─────────┼──────────────┼───────────┤
│一○│(1)影印照片十三張、│(1)佐證本件查獲過程及查扣被告│                      │
│    │  「陸羽茶莊」、「│  葉憲青所持有犯罪事實欄所示│                      │
│    │  浪漫一生情趣禮品│  藥品之事實。              │                      │
│    │  」名片一張、「浪│(2)上述查扣扣案藥品之地點與證│                      │
│    │  漫一生情趣禮品」│  人吳國治證述情節相符,且被│                      │
│    │  店內部位置圖一張│  告葉憲青使用之電話號碼為08│                      │
│    │  (均見告訴證4號 │  -0000000、0000000000號之事│                      │
│    │  )              │  實                        │                      │
│    │(2)現場執行照片七張│(3)扣案「犀利士」藥品外觀未有│                      │
│    │(3)現場搜索及查扣商│  我國衛生機關核准輸入字號之│                      │
│    │  品照片12張      │  事實。                    │                      │
└──┴─────────┴──────────────┴───────────┘
二、核被告葉憲青、賴玟玲二人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三條
    第一項之販賣偽藥罪嫌、同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販賣冒用他
    人藥物名稱之藥物罪嫌及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物罪
    嫌。被告二人以一販賣偽藥行為,同時觸犯上開三罪,為想
    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之販賣偽藥
    罪處斷。又被告二人間,就上開犯行,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再二次分別販入「犀利士」、「威
    而鋼」偽藥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請予分論併罰。另
    本件扣案藥品,係屬偽藥,且係被告黃憲青所有供本件犯罪
    所用之物,復未經衛生主管機關依藥事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
    沒入銷燬,仍請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宣告
    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5    日
                                 檢察官  陳  啟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郭  國  正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藥事法第83條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
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
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 3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 1 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
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第 1 項之未遂犯罰之。
藥事法第86條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處 1 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為前項之藥物而輸入、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
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或併科新台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商標法第82條
明知為前條商品而販賣、意圖販賣而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小淇 103-09-25 15:59

你好,想請問日前在拍賣網上購買香XX的手機殼,但卻被警察抓到說是仿冒品,因此被抓去做筆錄。但我不是有意要販賣的,而且之後我就把商品全部下架,日後也不會再行販賣的行為。

今日收到地方法院的傳票,說要去開庭。但備註欄有寫說:請被告與告訴人於開庭前試行和解。可是我又不知道告訴人是誰,該如何和解?請問如果私下和解的話,告訴人會提出哪些要求?

如果無法和解,那將會面臨到什麼樣的處罰?

沈恆 (沈律師) 103-09-25 17:32

您好!網拍販賣仿冒品的行為可能已違反商標法;若要和解,可詢問書記官告訴人的聯絡方式,和解不外就是認錯賠錢;若已和解,有機會爭取緩起訴;若無法和解,除了可能被起訴判刑外,民事賠償責任可能還是免不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5 22:29

您好,您可於開庭前先致電書記官表達有和解之誠意惟不知如何聯繫告訴人,請書記官提供。

大熊 103-09-24 01:12

律師們好

最近我有想自己搞網拍,所以準備用網購在大陸批一些錢包運回台灣來賣

想請問

1.錢包若是有品牌,但是該品牌網路上完全搜不到相關公司資料,在台灣並無代理商,也沒有在智慧財產局網站上搜尋到任何有關該品牌或商標的資料,這樣的錢包在過海關時會不會有仿冒品或違法上的疑慮?(因為我不確定賣家賣給我的是正是仿,但聽說在海關被查扣要是被發現是仿品仍會有法律問題)

 

2.承1,這樣的錢包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4 09: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品牌倘若在台灣沒有代理商、也沒有註冊商標,則應無侵害商標權的問題。

2、本文建議您應該請賣家檢附商標權利證明書,以避免發生爭議。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24 11:13

補充意見:

1.答:進口商品之品牌網路上完全搜不到相關公司資料,在台灣並無代理商,也沒有在智慧財產局網站上搜尋到任何有關該品牌或商標的資料,似乎如樓上大律師所言,理論上無侵害商標權的問題。但大陸是目前世界上仿冒品主要輸出來源,雖查無上述資料,不代表進口之商品為真品;在台無權利人或是被授權人,僅生無人進行認定是否為仿品問題;另未在台灣註冊之商標,基於屬地主義,原則上亦不受台灣保護。但,若不確定出口商賣給您的是真品或是仿品,建議謹慎為之,若海關認定是仿品,將先移送司法機關(進口侵害商標權之貨物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如經無罪、免訴、不受理、不起訴…,將改由行政機關裁處。目前實務對於不確定出口商所發貨物是真品或是仿品而進口,多認為是有過失,進而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1加以處罰。

2.承1,這樣的錢包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嗎?

答:不是仿冒品亦未違反其他法令,可以在網路上販售,對於貨源來歷是否有正當權源,應事先做查證,若不確定所販商品是真品或是仿品,建議謹慎為之。

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1

報運之進出口貨物,有非屬真品平行輸入侵害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者,處貨價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並沒入其貨物。但其他法令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小麥 103-09-15 14:36

律師們您好,我在102年9月16日於知名拍賣網下單二雙nike鞋子(一雙我穿一雙媽媽穿),數日後去追蹤訂單狀況,發現該網站顯示該商品疑似是仿冒品,自動取消訂單,我以為沒收到貨沒付款就沒事了(當時以貨到付款方式下單),但事實並非我想的這麼簡單!103年4月27日、5月18日、8月29日是我到航警局做筆錄的時間,航警電話告知我,叫我一定要去做筆錄,否則寄通知單會鬧到學校師長同學都知道,於是我大老遠的坐車過去了!第一次去航警說海關查到一筆資料上面有我的名字,所以才找我去協助調查,之後每次的筆錄我都講一樣的話,最後一次,他要我拿出交易紀錄,但是我真的找不到!於該拍賣網站留的信箱以及在拍賣網站的訂單查詢,都找不到那筆交易紀錄!今天我於該拍賣網站上看到,若賣家經其他買家檢舉,該賣家拍賣的所有東西將會被停權,我猜測是因為這樣才查不到交易紀錄的!我特別強調我真的不認識賣家,當下是因為媽媽想買一雙鞋子而我順便買了一雙,我以為知名的拍賣網站應該不會這麼猖狂!

今天我收到地檢署的刑事傳票,上面寫要我攜帶於該拍賣網站買到的鞋子以及匯款...我不知道要怎麼辦,我會被關嗎?我真的沒有拿到鞋子也沒有匯款,我要怎麼做才對自己最有利?我是個大學生,單親,在學校當個工讀生,還沒真正接觸過社會,我不希望有案底,請律師們幫幫我,萬分拜託,謝謝。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15 15:47

1.輸入、輸出、或販賣都會觸犯商標法...

2.你要證明你是跟某網拍買家購買的,還要證明不知道是否為該鞋子正品...

建議您先上網找具相關經驗之律師,再到所在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請求協助,可以指定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5 15: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檢方說明您僅為下訂單訂購之購買者,不知對方為盜版商,或委任律師為您撰寫書狀說明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6 00:26

以前擔任過高雄及屏東地區的智財檢察官,謹回答如下:

刑事訴訟法上控方負舉證之責,被告不自證己罪,

故證明你有買到東西,你知情等情況,是控方及檢警要負舉證之責。

只是你沒有請律師,在模擬兩可的情況下,

無法就檢察官提出的問題立刻回答,容易被凹認罪,或回答有誤被扣構成要件

這是我的觀察。若資力許可,還是自行委任律師為佳,

若無資力,符合法律扶助的標準,亦可向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聲請法律扶助。

高屏地區若有疑問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橘子醬 103-09-15 05:10

律師你好

 最近小弟好心幫忙客戶維修行動電源,因為客戶千拜託萬拜託想說做個順水人情給他,在收到貨品後有跟對方聯繫上.基本上都是用用FB跟LINE連繫,對方電話基本上都是不接的狀態,所以都是對方聯繫我比較居多.

 一開始也有告知每一台的維修費用是台幣80元完整維修可以正常使用

無法使用-需要更換主機板或者其他因素造成無法正常使用-僅收檢測費用20元

零件費用另算.對方口頭上答應後,花3至7天的時間處理好總共檢測維修20台

13台維修ok是1040元-7台無法維修是140元加上零件費用(開關+快乾)120元,總費用是1300+80寄回運費1380元

在2014/09/04寄回後,對方收到後都沒有主動聯繫.在2014/09/11對方終於回應,卻質疑120元的零件費用當初沒告知不願意付,後來在解釋的過程中有一點點小小的不愉快,對方說要匯款,以為事情就此打住,但是對方隔天都沒有匯款動作,甚至我有留言訊息說後面多的120元不用了~只要給我維修費用就好~對方都沒有理會,後來我有留言說(如果在不回我,我就要採取強硬的態度)後,直到2014/09/13晚上10點多,對方才回應,說禮拜一才要匯款,因為之前對方是用網路ATM轉帳,所以當下就覺得是對方有意想要刁難,就隨口回了一段話

你說禮拜一就禮拜一,對話我都會保留,如果沒有就請你來台南走走了...以上這段話卻被對方認為是我在恐嚇他..

當時的想法是想說如果對方不付款就要到警察局報案請他來台南做筆錄.PS對方是住在高雄地區),隨後對方馬上封鎖我的FB及LINE~讓我無法聯繫~~讓我直覺對方可能不想要付款了,金額也才1260(含80先代墊運費),想說算了算自己倒楣吧

沒想到在2014/09/14 凌晨附近,有好心人士跟我說~對方在某個line群組討論我,他看了之後覺得有人惡意對我抹黑甚至設計讓我背負一些莫須有的罪名,他看了覺得說對我不公平,於是提供一些有力的圖文

圖文中指名對方另創一個LINE帳號在LINE的群組討論我的事情,並且有人惡意叫對方不要付錢給我封鎖我的LINE跟FB,還叫他上警察局報案說該行動電源是我賣給他的,該行動電源是仿冒SONY公司的產品,然後有瑕疵問題才退回給我維修的,我還藉此去敲對方的竹槓,然後在警局做筆錄中帶著那些我修理過的行動電源要求警察鑑定是否假貨,要對我提告商標法及詐欺,然後在要求民事賠償,以上是對方交他的作法.....

請問律師,這樣的情況下我該怎麼去平反,需要做什麼準備來保護自己,目前對方的聯絡方法只剩下郵局寄貨的證明可以查到當初東西寄回去的收信人跟電話住址,我是否應該要馬上去警局備案,警察局是否會協助辦理此類的案件,聽說警察局不是很樂意處理這種案件,去警察局該用什麼案由報案,至於對方用如此惡質的手段,我該用什麼方法去證明我的清白懇請解答,謝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5 06:25

你把FB及LINE的訊息保留列印加上你的郵寄及收件地址保留作為證據

如果他提告,會有誣告罪的問題,我想虎爛成份居多。

拿回款項最簡單的方法是請法院發支付命令

備案最簡單的方法是請派出所員警登記在執勤簿上。

因為不是正式報案,也沒有三聯單,也沒有作正式筆錄,所以我覺得應該還好,不會不讓你備案才是。不過他的證明,也僅止於那個時候你跟警察陳述那樣的事實而已。

法院那邊有訴訟輔導科,那裡有例稿。你可以問一下那邊的書記官照例稿寫。

橘子醬 103-09-15 07:04
回覆 無敵的勇公 的發言內容:

你把FB及LINE的訊息保留列印加上你的郵寄及收件地址保留作為證據

如果他提 ... (恕刪)

要如何向法院發申請支付命令~需要什麼程序會很複雜嗎?等等郵局開門就要去申請寄件資料~

阿奇 103-09-05 00:29

DEAR 律師您好,我是陳先生

20140621 收到 露天拍賣 的賣家 的 貨品,發現 是 仿冒品,目前 昨天 已經完成 與消保官 在 市政府,完成 買賣雙方 的 協調會議,但是 賣方 沒有到場,露天 也已經 將 該賣家 停權。

昨天 有打電話 到公平交易委員會,但是 該會 希望 我 用 訴訟的方式 來 處理,所以 我想請教 律師,因為 我向該賣家 購買的東西 為 羽毛球,但是 收到貨品 我發現是仿冒品,而且 我有充分的證據 證實 該 賣家的東西為仿冒品。

我的目的 只想 拿回 我要退貨 的 這些價金,那請問 若我告民事 我該告哪一條 ? 或 我告刑事 我又該告哪一條 ? 有請律師 撥冗 解答之 在下 虛心受教 謝謝 !

沈恆 (沈律師) 103-09-05 07:39

您好!您所謂仿冒品若是指侵害註冊商標,則刑事可告違反商標法;民事可主張解除契約,請求返還價金。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Karol 103-09-02 12:00

律師您好:

我最近在淘寶購物(自己要使用的), 其中有些似乎是仿冒品.  有人告訴我, 如果運來台灣, 可能會觸犯"輸入仿冒品" 的法律.  

因此我有上網蒐尋相關資料,  有查到一個網站說: "由中國大陸輸入商標仿冒品不違反商標".  

感到很困惑, 想請問律師我是否有觸犯到法律呢?

陳彥彰 (Jeffrey Chen) 103-09-02 14:30

您好: 

您的問題可以分為以下三點回答:

1、您所稱「輸入仿冒品」罪,應指商標法第97條規定,據該條規定必須以行為人有「販賣」或「意圖販賣」之主觀要件為前提,若是為自己所使用,則無此條之適用,然而如何判斷行為人是 否有販賣或意圖販賣之主觀要件,實務上則是以客觀情狀綜合評斷之,例如:輸入量的多寡或者是否有對價金流之出入,抑或是否有架設網路購物、拍賣平台販賣輸入商品之紀錄。若您購買大量商品或者曾有將輸入商品放置網路拍賣平台者,仍有可能會被檢調機關認定您有販賣或意圖販賣之主觀要件。

2、至於您所搜尋之「由中國大陸輸入商標仿冒品不違反商標」網站內容乃係針對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0號刑事判決內容,該判決探討之前提如前述是以行為人具備有販賣或意圖販賣主觀要件,若您只是自行使用,則無須擔心。再者,該判決認定未違反商標法之主因乃是「參酌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8219號判例意旨,並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強調大陸地區係指台灣地區以外之中華民國領土,並非國外。因此,自大陸地區運送商品進入我國台灣地區領域,並非輸入。」等理由,因此,您要知道兩岸關係究竟屬於兩個不同的國家或者皆為中華民國領土會隨著每位法官心證不同而有差別,也會造成判決結果的不同(換言之,若認為中國大陸屬國外者,仍有本條之適用),在購買商品時,千萬別心存僥倖,仍應尊重商標權人,以買正版為正念,因為商標法上並未明文排除中國大陸輸入商標仿冒品之情況

3、最後,要提醒您,不論您至淘寶網站所購買之商品為自用或販賣用途,依照商標法第72條及75條規定,皆有可能會因商標權人之申請或海關之通報而被扣押之可能,除了您無法收到商品外,也可能負上民事侵權行為,若經確定確實侵害商標者,更要賠償貨櫃延滯費、倉租、裝卸費等有關費用,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您來信或來電洽詢,或者備妥資料親至本所諮詢,謝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龐波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彥彰律師

台北市漢口街一段82號3樓

TEL:(02)2331-8009

FAX:(02)2331-8829

xin 103-08-24 12:29

請問日前在奇摩販售*迪*童裝,被ㄧ位警員買去檢查,確定是仿冒,近日來電通知表明身分要我自行到警局做筆錄,當下都沒有收到任何公文只接到來電,這樣我一定要去做筆路嗎?還是要有什麼樣的程序才對,對方是講得很嚴重必須要我盡快處理.請問以上要怎麼做??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8-24 23:28

可以先等到警方發通知書再過去即可。

沒有通知書,只是打電話,你不去他也不能請拘票。

不過也有可能他會請搜索票。

以前核過商標法警方的搜索票跟拘票

Y 103-08-05 15:22

我再今年3月分因為購買入仿冒手機殼被海關查獲,再今年5/23號被判緩起訴處分,但我再當天又因為之前再網路販售違反商標手機殼又被警察找去做筆錄,我到現在都還未接獲第二起的開偵查庭通知,請問我現在要怎麼辦? 如果最近要開庭 我應該要怎麼跟檢察官講? 會影響到我第一次的緩起訴嗎?

 

 

 

5/23號做筆錄時,警察有告知我 廠商並沒有要對我提出告訴,就剩檢察官那邊的,請問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有機會這筆也被判緩起訴嗎?

1.如果是屬於同一時間所犯 可以跟檢察官報告情況 2.如果是屬於緩起訴後故意再犯 那緩起訴可能會被撤銷 檢察官再依法起訴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
Y 103-08-05 15:22

我再今年3月分因為購買入仿冒手機殼被海關查獲,再今年5/23號被判緩起訴處分,但我再當天又因為之前再網路販售違反商標手機殼又被警察找去做筆錄,我到現在都還未接獲第二起的開偵查庭通知,請問我現在要怎麼辦? 如果最近要開庭 我應該要怎麼跟檢察官講? 會影響到我第一次的緩起訴嗎?

 

 

 

5/23號做筆錄時,警察有告知我 廠商並沒有要對我提出告訴,就剩檢察官那邊的,請問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有機會這筆也被判緩起訴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8-05 16:5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倘若您沒有受到有期徒刑的宣告的話,緩起訴不會被撤銷。 2、 侵害商標權是公訴罪,因此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出告訴,檢察官都可以依法偵辦。 3、 本文建議您應該尋求正式諮詢,並且討論訴訟策略,就您目前已經製作的筆錄內容,判斷如何避免緩起訴遭到撤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3-08-02 21:01

我再今年3月分因為購買入仿冒手機殼被海關查獲,再今年5/23號被判緩起訴處分,但我再當天又因為之前再網路販售違反商標手機殼又被警察找去做筆錄,我到現在都還未接獲第二起的開偵查庭通知,請問我現在要怎麼辦? 如果最近要開庭 我應該要怎麼跟檢察官講? 會影響到我第一次的緩起訴嗎?

5/23號做筆錄時,警察有告知我 廠商並沒有要對我提出告訴,就剩檢察官那邊的,請問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有機會這筆也被判緩起訴嗎?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8-07 17:08

1.好好認錯,看檢察官會不會送您緩起訴,請參考商標法第95條、第97條。

2.第二次可能影響比較大。

3.您要如何處理檢察官? 怎麼判,看態度。

以上。

103-08-01 22:06

我再今年3月分因為購買入仿冒手機殼被海關查獲,再今年5/23號被判緩起訴處分,但我再當天又因為之前再網路販售違反商標手機殼又被警察找去做筆錄,我到現在都還未接獲第二起的開偵查庭通知,請問我現在要怎麼辦? 如果最近要開庭 我應該要怎麼跟檢察官講? 會影響到我第一次的緩起訴嗎?

5/23號做筆錄時,警察有告知我 廠商並沒有要對我提出告訴,就剩檢察官那邊的,請問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有機會這筆也被判緩起訴嗎?

103-08-01 22:16

5/23號做筆錄時,警察有告知我 廠商並沒有要對我提出告訴,就剩檢察官那邊的,請問要怎麼處理會比較好? 有機會這筆也被判緩起訴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