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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智遠 的發言內容:
< ... (恕刪)(一)請求權基礎
在探討車禍民事責任,需瞭解民法上之請求權基礎,也就是說係依民
法那一條條文向加害者請求損害賠償。茲將主要相關條文列舉如下:
1.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 項分別
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
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一旦發生車禍事件,這是民事求
償之最基礎條文。就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有幾個要件:
一、須有加害行為。二、須侵害權利。三、須發生損害。四、加害
行為與損害結果間須有因果關係。五、行為須不法。六、行為人須
有責任能力。七、行為人須有故意過失。
至於民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成立要件為:一、侵害法益。二、
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三、過失推定。
二項條文規定之差異,在於前者採取過失責任主義為條文設計之基
礎,欲依前段規定請求賠償,須證明行為人之過失存在,然因法諺
有云:「舉證之所在,即敗訴之所在。」所以未能善盡舉證責任者,
將遭致敗訴之判決。至於後段則採過失推定主義,只要有違反用路
相關規定時,就規定該行為人有過失,而可較輕易求償。我國關於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係為參與道路交通者
而為設計之規則,只要大家均嚴守此規則,將可達成零事故之目
標,所以此等規定,可以說是保護他人之法律,故有違反,且生損
害於他人時,行為人就應該負擔民事賠償責任。故車禍事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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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如有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產生他人之損害時,受害者即可依民
法第184 條第2 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2. 動力車輛駕駛人責任:民法第191 條之2 規定:「汽車、機車或其
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
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
不在此限。」此法條亦常使用作為車禍事件中損害賠償請求權基
礎。此法條規定責任之發生要件為:一、須為動力車輛駕駛人致生
之損害。二、須為動力車輛使用中致生之損害。所謂之使用中,不
以車輛行駛中為限,只要事實上有使用之狀態即可。例如停車開門
發生車禍:煞車不當致車輛滑行發生車禍等。惟如汽車停放於停車
塔內,停車塔因地震致車輛掉落壓死人,則非屬使用中之車輛。三、
須損害與車輛使用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我爸約於20多年前購入一筆農地,購入時並沒有被告知此筆農地有登記375減租條例的佃農。
這20多年期間,農地一直是由我爸親自耕種,而且沒有收到過租金,也並沒有來自佃農的任何聯絡。
直到日前至公所調閱資料時才發現農地有佃農的事。
經查,耕地375減租條例 第16條 有以下規定:
<<承租人應自任耕作,並不得將耕地全部或一部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時,原訂租約無效,得由出租人收回自行耕種或另行出租。>>
請問這種情形下,我們可以用 耕地375減租條例 第16條,要求收回農地,註銷租約嗎?
對方可以用先前不知情為由,請求之後繼續承租農地嗎?
另我們可收集什麼資料證據,證明承租人沒有自任耕作,而是一直由我爸耕作??
謝謝律師的回答。





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予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台北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核轉本署檢察官偵辦意旨略以:被告xxx於97年x月x日中午12:00將告訴人 (好奇寶寶)車號xx-xxxx自用小客車借用供己代步後,迄今未歸還意圖侵占 告訴人(好奇寶寶)多次透過電話與被告xxx聯絡並告知將財物歸還,惟被告xxx拒絕不予理會,經告訴人(好奇寶寶)以存證信函催討x嫌歸還車輛,均不為所動,因認被告xxx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侵占罪嫌
二.案犯罪是時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法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寮第二項目有明文;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一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合利之證據,最高法院三十年上自第八一六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
次按,刑法上之侵占罪,需持有人變異其原來支持有意思而為不法所有之意思,始能成立,如僅將持有物延不交還或有其他原因致一時未能交還,既缺乏主觀要件,即難遽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146號判例參照) 訊據被告xxx,堅決否認上開犯行 經查,系爭車號xx-xxxx自用小客車乃登記未告訴人(好奇寶寶)所為,且被告xxx所借用,期限未定,此為告訴人(好奇寶寶),被告xxx所是認,亦有車號查詢汽車車籍資料在卷為憑 準此,被告xxx 並沒有 {變異其原來支持有意思而為不法之意思},依上開判例見解,被告xxx缺乏刑法侵佔罪之主觀要件,即難遽以侵占罪相繩 此外 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上開犯行,揆諸首揭法條及判例要旨,應認被告罪嫌不足
不懂得是...一.經多方催討均不予理會...連存證信函都寄出 被告不歸還 為何侵佔不成立???
二.雖沒說歸還日期 但也沒說不用歸還吧!!!
三.開庭當日 好奇寶寶有將以往被告的罰單都呈上(因車主是好奇寶寶所繳罰單) 這樣可以稱不法所圖???
四.庭上希望我們可以和解 但好奇寶寶的罰單及車輛 被告均說不處理 如何和解??? 法院竟直接寄以上這些給我 那代表甚麼???
五.被告曾因開好奇寶寶的車肇事逃逸 警方有找到好奇寶寶 也追查到被告 承認犯罪事實 這不算證據嗎???
六.有與蘆洲分局聯繫是否可以直接找到被告 將車輛開回 警方說不行!!! 那如將車牌拆回監理站報廢車輛 警方說需依法辦理 那我該如何???


而被告在100.03.24犯酒駕,是在其入監執行後才全數繳內罰金,判決內容為以下:判決確定日期為100.07.21:1.公共危險有期6月,2.違背安全駕駛罰金7萬易服勞役70日,3.妨害公務拘役40日,妨害公務拘役20日,應執行拘役50日。
想請問的是,酒駕這條是否能和上面定執行刑的一起聲請定執行刑呢?







你好:我有一個哥哥一個姐姐,姐姐移民加拿大,哥哥從我結婚後就去大陸之後就失蹤沒消息了!媽媽這8年多所有的生活開銷都是我一個人負擔!我先生要負擔兩個小孩,房貸,家裡的所有開銷!(我現在是跟婆婆住在一起的)我媽是一個人租房子住,他有憂鬱症長期有在吃藥,這幾年來一直把死掛在嘴裡,開導多年無效!結果他有一次自殺了,
原先以為是因為他想不開,心情不好,而選擇這條路,後來他跟我要錢,我就在今年初將我的嫁妝給他了,大約二三十萬左右,結果在今年九月初又自殺了,結果他又是跟我要錢,在這段時間內他也是有陸陸續續在跟我要我超出我能力範圍的錢.想請問您:
1.在我有一直給他生活費的情況下,倘若他又是用死來威脅我跟我拿超出我能力範圍的錢,這樣若他不幸走了,我會有法律上的責任嗎?且我一定要讓他這樣無止境的跟我要錢嗎?是否有能讓我自保的方式?
2.我媽媽還有兩個小孩,他們這些年來都沒有探望過他且也沒給他任何生活費用,請問若我媽媽去告我遺棄他,是否他們兩個也會一起被告嗎?(但他很疼那兩個,從不會說他們不好的話),是否我媽媽若告我遺棄,我也可以說他那兩個小孩也遺棄他,他們會被告成嗎?那我也會有遺棄罪嗎?
3.在我媽媽長時間跟我恐嚇,以死威脅我要多餘的錢之精神壓力下,這樣他算恐嚇我嗎?我該有甚麼方式可以自保我自己,因為我現在看到他就相當害怕,深怕他又要跟我要天價的錢.
4.因我現在害怕看到他,而比較少去看他,但我每天會去他那邊接小朋友回家,因為小朋友白天都在他那邊,但因為我害怕所以我都很快的離開,倘若我對她的經濟不會斷,但很少去他那邊,這樣會算遺棄嗎?若他不性自殺了,我會有罪嗎?
5.因為他白天幫我帶小孩,所以我現在有上班,但是他現在跟我說他不幫我帶了,我變成要自己帶小孩,請問我還需要給他生活費用嗎?如果還是要付生活費用,那我該怎麼去衡量要給他多少呢?
真的很麻煩您,問了這麼多的問題,因為我真的快被他逼瘋了,求助無門,
非常感謝您,謝謝您!!!








8/26 家父被傳喚,說竊佔鄰居土地。明日要出庭,被告竊佔,事由:試與原告和解。
問題:我們於民國66年搬到現在這個住處,就與此原告為鄰居。後來,原告那邊的房子後來有改建,家父就將車子停在原告改建後的後門(沒有擋住其出入口),經過20~30年,原告雖有說過這塊地是屬於他們的,但也沒說我們不能停,我們也沒設置路霸不准別人停,且那是既有巷道(無尾巷)。原告因為不爽要家父移車時,家父對他大小聲(其實是家父重聽沒聽到,原告認為是家父故意),故至派出所告家父後,我們就將車移走,原告自己就在那個位子設置路障(禁止停車的路牌及?一個路障),還被警察局開單警告撤除。請問,(1) 這算竊佔嗎? (2) 若我們實話實說,但他們有委請律師,我們勝訴的機率高嗎? (3) 若檢察官判不起訴,請問我們可以回告他"精神損失"嗎?








99年牽扯了有關毒品案件的事
主要是因為通聯而被約談要求當證人..
但當時因為不懂 又加上緊張 所以筆錄內容有些都是辦案人員引導該如何回答才回答的..
但事後發現裡面真的牽扯到很多事情...而且是要我指認曾經對我不錯的朋友
99年到現在開過兩三次庭 最後一次大約是去年5月
記得那次開庭時 說真的 筆錄到底說了些啥根本記得不是很清楚了..
原本想說直接回答忘了 不清楚 不記得之類的....
但誰知最後法官竟然放監聽的錄音帶出來 當場真的有點傻眼
那次開完後一直沒再傳開庭 原以為不用在出庭了 沒想到5月時又收到傳票要求要出庭作證 那次我沒去開庭也忘了打電話去請假..之後到六月時又收到傳票但時間是七月初 到那天我是真的人不舒服 所以有打給單子上的拘提小組承辦人請假. 一直到前幾天又曾依法傳喚不到 月底要我去法警室報到. 因為有人說三次不到就一定會拘提 而且會三萬以下罰款 那我想請問 如果真的被罰款 繳完是否還是一樣要出庭作證 還是說繳完就可以不出庭作證了呢? 還有當天去法官如果問前兩次為何沒到場 我該如何說比較好..會不會因為這樣而被轉為被告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