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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6

被告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才能作為證據。換句話說,被告自白,如果是出於前述任何一種不正當的方法,就不能作為證據。因此,被告如果辯稱,他的自白是遭受刑求逼供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而來,此時,法院為瞭解被告自白是否可以作為證據,必須就這一部分先予調查。如果被告自白是由檢察官所提出的,檢察官應該要負舉證責任,指出證明的方法,證明被告自白是出於自由的意志。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6

自從86年1月22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公布後,內政部依法設立性侵害防治委員會,直轄市、縣(市)政府亦相繼成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以維護被害人權益。在法院方面,針對性侵害案件亦採取下列保障手段,以避免被害人受到2度傷害
(1) 性侵害犯罪案件的審判,除非經被害人同意,否則均以不公開法庭開庭。
(2) 法官於審理案件時,被害人可委任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3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共同居住的人)陪同到場,並向法官表達意見。若被害人未滿18歲,政府將指派社工人員陪同在場;縱已年滿18歲,被害人亦得向政府申請社工人員陪同。
(3) 若被害人有提出告訴,除法院認為被害人有親自到庭陳述之必要外,被害人亦可委任他人代理出庭。如需與被告對質,法院將會採取相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被害人安全。
(4) 對被害人之訊問或詰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為之,或利用聲音、影像傳送之科技設備或其他適當隔離措施,將被害人與被告或法官隔離。被害人經傳喚到庭作證時,如因心智障礙或身心創傷,認當庭詰問致其不能自由陳述或完全陳述之虞者,法官、軍事審判官應採取前述隔離詰問之措施。
(5) 在審判程序中,被害人如需接受心理輔導、緊急安置或法律扶助時,可向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的「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請求協助。
(6) 在任何必須公示的司法文書(如:判決書)上均不會直接記載被害人的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被害人身分的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5

你可以在本院入口處即向門口駐衛警或是志工說明來意,他們將會為你聯絡承辦人員並將你帶到法警室,等待開庭,不會讓你與被告碰面造成困擾,你可以請求隔離訊問,需要指認被告時,本院設有指認室,透過單向玻璃指認被告,亦有變音設備,你不需要擔心被告會認出是你。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5

被告所涉的案件,如果是屬於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的案件,或被告本身因為智能障礙無法完全陳述案情,而自己又沒有請律師辯護時,審判中法院應該要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辯護。另外,雖然是其他審判的案件,但被告如果是低收入戶,且沒有選任辯護人,也可以要求法院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被告辯護。當然,如果法官認為案件有必要,也可以主動指定辯護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2

如果是「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的案件,因為被告已坦承犯罪,對於犯罪事實並不爭執,真相比較明朗、單純,為了簡化審理程序,可以不必進行交互詰問。至於其他行「通常審判程序」的案件,如被告對於犯罪事實有所爭執,為了查明事實真相,而有傳喚證人鑑定人到庭作證或陳述鑑定意見之必要時,即必須實施交互詰問。但是被告如無辯護人,其又不欲行交互詰問時,也可以不實施交互詰問。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1

刑事案件在法院調查證據時,可以由被告、辯護人、檢察官分別對證人直接問話,使證人講出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據,或發現對方證人不實虛偽陳述時提出質疑,讓其證詞不被採信。因進行問話時,必須遵守一定的順序及規則,一方問完才輪到另一方發問,所以稱為交互詰問。到底證人是否可信,透過交互詰問的程序,加以抽絲剝繭,事實的真相比較容易呈現,法院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1

沒有辯護人的被告,在審判中可以預納費用請求交付卷內筆錄的影本。但筆錄的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的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的隱私業務秘密,法院可以加以限制。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33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0

案件經檢察官向法院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後,只要起訴或聲請處刑罪名的法定刑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在法院辯論終結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被告可以就被告願意接受的刑度或願意接受緩刑的宣告等事項進行協商,經雙方達成合意,而且被告也認罪,就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依協商合意內容來判決,這個程序就叫做協商程序。(關於量刑協商制度,司法院製有「認識量刑協商」宣導資料,民眾如有需要,可逕向各法院訴訟輔導處索取)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20

當事人對於自己陳述部分,可以依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請求書記官朗讀或交其閱覽,如果認為審判筆錄記載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增、刪、變更記載,書記官應附記其陳述。此外,當事人也可以在下一次開庭前,如案件已辯論終結,在辯論終結後七天內,聲請法院播放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如經核對,發現審判筆錄記載確有錯誤或遺漏,書記官應即更正或補充;如筆錄記載正確,書記官應於筆錄內附記核對情形。另外,當事人也可以徵詢法院許可,依據法院所發交之審判期日錄音或錄影拷貝資料,自行就有關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或通譯之訊(詢、詰)問及其陳述事項轉譯為文書提出於法院,經書記官核對結果,如認為其文書內容正確,則作為審判筆錄之附錄,其文書記載事項與記載審判筆錄者,有同一效力。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14

1. 上訴期間自收受判決之日起10日內,如其住居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還需加上在途期間,在途期間之日數,由司法院定之,例如:某甲住所設於南投縣信義鄉某村落,其於95年5月4日收受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的判決書,依照司法院公布之在途期間為3日,所以該判決上訴時,其上訴期間之終止日為95年5月17日,若某甲於95年5月18日向法院提起上訴,則其已逾上訴期間,所提出之上訴,將遭法院駁回。 
2. 特別注意事項:無論是被告本人親收或是由其家人代收,上訴期間還是按照上揭計算方式為之。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13

可以直接向民事庭提起「民事訴訟」。也可以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向刑事庭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至於兩者有什麼差別?
.是否須繳納裁判費用:於刑事訴訟程序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用繳納裁判費;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須繳納裁判費
.程序的進行:附帶民事訴訟依法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故如被告通緝未到庭,致刑事訴訟無法終結,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亦因此而受延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則經合法通知被告未到庭,原告得聲請一造辯論判決。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12

因犯罪而受有損害的人,對於刑事被告及其他依法律應負賠償責任的人,得提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你所受的損害,如果你不會寫起訴狀,本院服務中心有提供例稿,也有專人指導你撰寫書狀程序上的問題。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11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其他依民事法規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例如傷害案件,被害人可請求賠償醫藥費工作損失、喪失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又前述所稱刑事訴訟程序,係指刑事訴訟起訴後(包括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自訴人提起自訴)至第2審言詞辯論終結前。但在第1審辯論終結後至提起上訴期間,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與獨立民事訴訟不同者,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可使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同時獲得判決,且無須繳納裁判費,除能達到民、刑事判決之一致性外,亦可有效保障被害人權益。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488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10

原保證人繳納保證金後,如未因被告逃匿而受沒入之裁定或處分,即得於下列時期聲請法院或檢察署發還保證金:
(1) 具保被告受無罪之判決確定後。
(2) 具保被告受有罪之判決確定,到案執行後。惟被告併受緩刑宣告時,於判決確定後即得聲請
(3) 案件經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確定。
(4) 因其他具保原因消滅,如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此外,被告亦得聲請發還或由法院、檢察署主動發還予原保證人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10

法院會下裁定將具保人的保證金沒入,原因不外乎被告經合法傳喚沒有正當理由未到庭,而法院另定庭期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且具保人沒有偕同被告或具保人亦未到庭,法院據此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其原來之具保效力已不存在,所以裁定將具保人之保證金沒入。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9:08

1. 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洽辦。 
2. 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o 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o 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o 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於次日繼續辦理。 
o 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3.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o 填寫保證書。 
o 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o 繳驗國民身分證。 
o 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4. 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免具保證書。 
5. 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6. 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7. 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動產所有權狀。 
8. 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9. 法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10. 辦理少年責付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上述各該規定。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10:30

原告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時,到場的被告可以聲請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 (2)如當事人兩造均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雖只有被告到場,但被告拒絕辯論,也視為不到場,依民事訴訟法第191條規定,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 (3)如有上述視為合意停止之情形,合意停止期間超過4個月,當事人未聲請續行訴訟,視為撤回起訴。在合意停止期間法院也可以依職權續行訴訟,如兩造再無正當理由不到場,也視為撤回起訴。 (4)在第二審上訴時,如有相同情形,也視為撤回上訴。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40

人民因為行政機關違法的決定或作為,認為權益受到損害時,就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例如,被處罰鍰、被通知補繳所得稅、被退學等。行政訴訟被告通常是行政機關,原告應該先向被告所在地的高等行政法院起訴,不服其裁判時,再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要注意的是,行政訴訟有種類之分,其中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要先經過訴願程序,才可以提行政訴訟。〔參照行政訴訟法第2條至第10條〕

第二條     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條     前條所稱之行政訴訟,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  

 

第四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利  益,經依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或提起訴願逾三個月不為決定  ,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  銷訴訟。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  訴願人以外之利害關係人,認為第一項訴願決定,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  之利益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  

 

第五條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  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  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之訴訟。  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  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請  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  

 

第六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  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  原狀可能之行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訴訟,亦同。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  ,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確認訴訟,於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或一般給  付訴訟者,不得提起之。但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不在此限。  應提起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誤為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其未經訴願程序者,高等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將該事件移送於訴願管轄機  關,並以行政法院收受訴狀之時,視為提起訴願。  

 

第七條     提起行政訴訟,得於同一程序中,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  

 

第八條     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  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  發生之給付,亦同。  前項給付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依第四條第一  項或第三項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  原告未為請求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請求。除別有規定外,給付訴訟以  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九條     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  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十條     選舉罷免事件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28

在我國民事訴訟程序,關於法院之裁判,係採裁判有償主義,故原告起訴,應向法院預納裁判費,有關裁判費之計算及徵收,是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至27之規定,而此項費用之預納則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定原告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果原告於起訴時未繳裁判費,審判長會定期間通知原告補繳,若原告未於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時,法院就會以原告起訴為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不過原告所繳納之裁判費,性質上係屬預納,依照民事訴訟法第78條之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是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七十七條之十三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  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  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  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第七

 

十七條之十四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第七十七條之十五     本訴與反訴之訴訟標的相同者,反訴不另徵收裁判費。  依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第五百三十一條第二項所為之聲明,不徵收  裁判費。  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  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裁判費。  

 

第七十七條之十六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  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  收,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  費者,亦同。  

 

第七十七條之十七     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第七十七條之十  四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  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第七十七條之十八     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  

 

第七十七條之十九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  ;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變更或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七、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  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  ,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  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  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  之聲請費扣抵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一     依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  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  請費。  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  費扣抵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二     依第四十四條之二請求賠償之人,其裁判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部分暫  免徵收。  依第四十四條之三規定請求者,免徵裁判費。  依第一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  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     訴訟文書之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鑑定人之日費、  旅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及法院核定之鑑定報酬,依實支數計算。  命當事人預納之前二項費用,應專就該事件所預納之項目支用,並得由  法院代收代付之。有剩餘者,應於訴訟終結後返還繳款人。  郵電送達費及法官、書記官、執達員、通譯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  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  其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訴訟費用之  一部。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五     法院或審判長依法律規定,為當事人選任律師為特別代理人或訴訟代理  人者,其律師之酬金由法院或審判長酌定之。  前項酬金及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三第一項之酬金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其支  給標準,由司法院參酌法務部及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意見定之  。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六     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前項聲請,至遲應於裁判確定或事件終結後三個月內為之。  裁判費如有因法院曉示文字記載錯誤或其他類此情形而繳納者,得於繳  費之日起五年內聲請返還,法院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七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  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第七十八條(訴訟費用負擔之原則)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二百四十九條(訴訟要件之審查及補正)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一、訴訟事件不屬普通法院之權限,不能依第三十一條之二第二項規定      移送者。  二、訴訟事件不屬受訴法院管轄而不能為第二十八條之裁定者。  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四、原告或被告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  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  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七、起訴違背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二項、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六十三      條第二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  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  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前項情形,法院得處原告新臺幣六萬元以下之罰鍰。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抗告中應停止執行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網站管理員 100-11-15 07:21

打行政訴訟一定要繳納裁判費,這是行政訴訟法明定的,而且是在一開始起訴時就要由原告事先繳納,等判決確定後,再由敗訴的當事人負擔。裁判費額度依照訴訟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也就是,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的案件,每件徵收新臺幣4000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每件徵收新臺幣2000元。上訴,加徵二分之一裁判費,分別為6000元及3000元。費用徵收標準如下表。(參照行政訴訟法第98條至第98條之6)

    單位:新臺幣 起 訴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每件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每件2000元 上 訴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每件6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每件3000元 再審之訴 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每件4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每件2000元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每件6000元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 每件3000元 聲 請 向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聲請右列事項: 對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 每件1000元     聲請參加訴訟     聲請駁回參加     聲請回復原狀     聲請停止執行     聲請撤銷停止執行之裁定     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聲請重新審理     聲請假扣押     聲請假處分     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 抗 告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   每件1000元

 

 

第九十八條     訴訟費用指裁判費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但為第一百九十八條之判決時,由被告負擔。  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四千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第九十八條之六     下列費用之徵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項目及標準由司法院定之:  一、影印費、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運送費及登載公報新聞紙費。  二、證人及通譯之日費、旅費。  三、鑑定人之日費、旅費、報酬鑑定所需費用。  四、其他進行訴訟強制執行之必要費用。  郵電送達費及行政法院人員於法院外為訴訟行為之食、宿、交通費,不  另徵收。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艾維 100-11-13 01:00
律師您好 因自己從事網拍業,開設賣場且有聘請攝影師及模特兒進行商品攝影 但發現有人盜用網路商品照片 進而向智慧財權局提證據及告訴 案件也已進行司法程序 但在開庭後檢察官以不起訴方式終結,但對方也坦承盜用 對此判決是否可再提出意見 因被告犯罪事實明確,雖不是故意,但也造成了商品銷售上的損失 如果提出再議,會再由同一檢察官審理嗎?? 因為有商業行業...這樣子的判決是否太罔顧了商品照片權利人的權利了~~ 能否幫忙告知後續該怎麼做?? 審理過程是否會很久?還能提出民事賠償嗎?~~ 謝謝廖律事,希望得到您的建議!!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13 01:00
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要在收到的隔天起七日內提出再議才可以。如果已超過七日,就沒有其他的救濟方法了。你只能另外考慮是否可以提起損害賠償民事訴訟
艾維 100-11-13 00:59
律師您好 因自己從事網拍業,開設賣場且有聘請攝影師及模特兒進行商品攝影 但發現有人盜用網路商品照片 進而向智慧財權局提證據及告訴 案件也已進行司法程序 但在開庭後檢察官以不起訴方式終結,但對方也坦承盜用 對此判決是否可再提出意見 因被告犯罪事實明確,雖不是故意,但也造成了商品銷售上的損失 如果提出再議,會再由同一檢察官審理嗎?? 因為有商業行業...這樣子的判決是否太罔顧了商品照片權利人的權利了~~ 能否幫忙告知後續該怎麼做?? 審理過程是否會很久?還能提出民事賠償嗎?~~ 謝謝蔡律事,希望得到您的建議!!
蔡明哲 (阿哲) 100-11-13 00:59
如果對檢察官不起訴不服的話,需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7日內聲請再議,通常會有2種結果,如果再議成功,高檢署會發回地檢署由不同的檢察官偵查。如果再議被駁回,只能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交付審判,不過勝算機率不高。 另外,理論上刑事有無起訴,跟民事上是否可以求償,2個是獨立判斷,但是實際上還是會有影響,至於影響多大,端看證據而定。
徐小姐 100-11-12 17:42

五月中旬時民視公司南下高雄拍攝即將推出的八點檔大戲父與子,
其中臨演業務由星元演藝經紀有限公司統包,
該公司除了自已處理外,此業務還另外發給了南部的經紀們承攬(我就是其中一位),
一開始的費用領取方式是於工作收工後當天現給,
直到了六月初,
該公司老板聲稱:我的現金不夠了,要回台北拿錢。
以導致各經紀開始 "先墊錢,後領款" 的現象發生,
此現象發生後,就沒有當天領現的模式了,
而且一直到民視公司都要回台北拍攝了,費用都還未結清,
六月底時該公司老板要求把尚未結清的出班明細表用電子郵件方式寄到公司,
表示大約一個月後匯款,
結果七月初先以 "演員等級不符,費用錯誤" 為由
(每日收工後該公司老板都會和劇組工作人員確認今天演員人數及演員等級然後簽單,有幾次簽單時演員等級降等與先前不符,卻未曾告知,還在台北說我亂報價)
並發生爭執,
之後再次整理明細後還特別在文件尾端註明 "若有需更動的地方請用紅字更改後回傳,謝謝" ,
都沒有收到回傳郵件,
事後該公司老板一直用自以為很正常、正當的理由推拖:
八月初:聲稱收到8/16的支票,到時會處理。
八月中:說下星期(月底)會直接南下處理。
八月底:說要直接以郵寄支票給我,掛完電話後我就馬上傳簡訊告知地址。
九月初:說還沒寄,這幾天會處理。
九月中:說和公司股東不愉快,股東不想開票,並聲稱有傳簡訊告知(調記錄後發現根本沒有),9/26那一週會直接轉現金給我。
9/26:打電話和該公司老板確認是否九月底前真的拿得到費用,該公司老板:對對對,沒錯。
九月底:詢問費用狀況,又辯稱 "我知道啊,因為我今天去請款是9/30的票啊" ,說需要2、3天時間轉現金才能匯款。
十月初:打電話都沒接,之後看到在Facebook發起踢爆活動後馬上打電話來說我毀謗他,不撤活動的話法院見。掛上電話後並傳了一封簡訊
妳不要得寸進尺,妳給我的報價單上面很多項目都跟執行與副導所簽的出班人數與等級不符,我已經沒跟妳計較了,延遲給妳通告費是妳之前的態度所造成,妳要不要消除妳所發佈的版面隨妳,不取消我明天馬上告妳毀訪,我今天不是一毛錢都沒有給,從一開始配合妳的錢都比任何人領的快,最後餘款十萬未結,妳毀謗我還想拿錢,這算盤妳想的未免太如意了吧。上法院見吧
十月底:又說下個月5、6號會匯款。
11/12,戶頭尚未有任何相關費用入帳。
↑END↑
由此狀況可見,該公司很明顯的就是惡意拖款了!
在發問此文章前,我也去過地方法院的法律咨詢,
律師給了我兩個建議:
一、直接到板橋地檢署控告詐欺,雖然不會成立,但地署會規勸盡早還錢,這是最快的方法。
二、到我居住的地方法院控告民事部分,並向法官說 "因債務履行地在這邊,所以我要在這邊提告" 就可以了。
目前我已經到板橋地檢署提告詐欺這部分了,但還是有幾點問題想請教律師們:
1.地方法院的人說我們並沒有約定在那一個地方法院執行,所以我要遷就被告
 我可以用"先前該公司老板說要郵寄支票給我卻沒收到"這一點主張債務履行地在我這邊嗎?
2.已經買好狀紙了,但卻不知道怎麼寫比較好。
 我決定請律師幫忙撰寫了,請大家推荐台南優良律師
3.我已經在板橋地檢署提告刑事的部分了
 是否可以同時提告民事的部分? 有人跟我說刑事完畢後才是民事的部分?
4.在九月底時,我有詢問該公司老板是否在月底時收得到費用,而他也口頭上非常明確的回答"是",這樣是否構成口頭契約?
 除了要求償還原本的債務外,是否還可以要求毀約賠償?
5.我的訴訟是小額訴訟(10萬元)
 那麼我還可以向地方法院申請訴訟救助嗎?
問題有點多真的不好意思......
在這段期間內,很多人一直三不五時的打電話、傳簡訊、發Email詢問:父與子的費用怎麼樣了?
甚至還有人說是經紀把錢吞了這種話,
已經嚴重造成我們的工作風評及工作形象與工作執行的困難,
星元經紀演藝有限公司他們把自已的信用當成屁,連帶的影響到承攬業務的經紀們信用也跟著受損(受損程度相當嚴重)
卻還是沒有半點誠意出來解決事情,一直推拖!
希望能有人幫幫我們,別再讓這種公司繼續下去了,這樣只會造成更多人受害!

蔡明哲 (阿哲) 100-11-14 00:02

 我盡量回答你的問題,如有遺漏,你再提醒一下: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刑事起訴後才能提,如果你擔心會不起訴,或擔心超過2年時效,建議你必須單獨提出民事訴訟,只是你必須先預繳裁判費,將來由敗訴的一方負擔。現行實務上,除非你符合法扶會法律扶助的標準,否則對訴訟救助的標準很嚴格,很難通過,跟是否屬於小額訴訟不是很大關係。

如果被裁定移轉管轄至其他法院,你只能具狀抗告,希望移回你原來起訴的法院,有時候法院認定的不一定對,我曾經有案子開始被移轉管轄出去,經我抗告後,高院採用我的看法又移回來。但是仍須視你的案情而定。

蔡明哲 (阿哲) 100-11-14 00:09

 再補充一下:多數的契約都屬非要式,也就是口頭上約定亦可為契約的一部份,只是舉證上比較困難。

徐小姐 100-11-15 04:20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我盡量回答你的問題,如有遺漏,你再提醒一下:

所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 (恕刪)

 謝謝阿哲律師的回答:)

希望這件事情趕快圓滿解決

徐小姐 100-11-15 04:21
回覆 阿哲 的發言內容:

 再補充一下:多數的契約都屬非要式,也就是口頭上約定亦可為契約的一部份,只是舉證上比 ... (恕刪)

謝謝您:)

 

 

陳冠佑 100-11-12 17:23
程有六個人物:老闆(男)、店長(女)、店員(女)、店員爸、店員媽、店員男朋友(提問人我);附加一提,老闆和店長是男女朋友,沒有實質上的關係。 問題一:我被告"搶奪"? 原因:店員在離職當天,老闆逼迫店員在離職當天簽下離職同意書,不然不讓我們回家,基於想要趕快回家,所以店員簽下去了!在離開店門後馬上又被老闆叫進去要蓋手印,想一想最後沒有蓋手印,而店員通知爸媽前來處理,爸媽進門後,店員爸從桌上拿起離職同意書查看,老闆要強過來,店員爸說等警察來再說,因為有拉扯,所以我上前勸阻,老闆並通知警方前來,店員爸把離職同意書交給經方,最後理論之後,離職同意書由警方交給店員爸,並由警察說解散並離開,並沒有做任何筆錄提告提告後說,離職同意書是放在櫃檯抽屜內,因為我有拉扯而告我,說我有協助搶奪。(證人:店長以口訴方式;店內有監視器,但老闆並沒有提供監視器內容當證據) 問題二:我被告"侵入資料重地"、"竊取商業機密(顧客資料)"? 原因:因為女朋友的關係,常常自由進出女朋友的店內,老闆也口頭上准許,但因為我在店內的吃飯處(店內的某一個隱密空間內,裡面還有給顧客上廁所的地方)自拍了一張照片,放在網路上!如今老闆翻臉告我"侵入資料重地"、"竊取客戶資料",其實會告這個是因為,店員離職後開了同性質店家,有發簡訊給客戶說,我們自己開店了!但重點是他根本就沒有在紙張上建立顧客資料表或是電腦建立顧客資料表單,因為在工作期間,很多客人都會撥打店員的手機手機內當然會有資料,這樣也算竊取商業機密嗎?他們的證據就是我在裡面自拍的照片...因為之前准許我進入,但如今卻說有告知我不能進去而告我,說那張自拍的照片是趁他們不在而闖入的...明明是吃飯的地方與客戶上廁所的地方,提告後就說是資料重地... (證人:店長以口訴方式;無監視器) 總結問題三:提告人與證人可以這樣口訴方式就告一堆人嗎?重點還連爸媽都一起告了!有都沒有證據,只有人證做口訴,但他們關係私密,檢察官會因為沒有實質(夫妻或血緣)的關係就採信嗎?我只是在裡面自拍,就算竊取商業機密的證據?店員在上班時,也沒簽署員工手則,規定哪裡可以去哪裡不能去的....都這樣告人了!一堆規定才出來...這樣我真的會被定罪嗎?
蔡明哲 (阿哲) 100-11-12 17:23
你雖然可能已經講得很詳細,但是問題答案實在很難回答,有時候實務上對證據力的認定寬嚴不一,我只能說,應該是不容易成罪。不過我還是建議找律師研究案情吧。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7:38

第二十一則 
錯誤觀念:經律師見證的契約絕對沒有糾紛
正確觀念:與其請律師見證,不如請律師撰寫契約內容。  

第二十二則 
錯誤觀念:簽訂契約後高興解約就能解約
正確觀念:契約簽訂生效後,除非「雙方合意」解除契約,否則如只有一方要解約時,必須符合法定或契約約定條件才可片面解約

第二十三則 
錯誤觀念:為了讓孩子從母姓,可以找個與母親同姓的人來收養
正確觀念:「收養」在法律上的效力很大,被收養人不但改從收養人的姓,而且與親生父母的法律關係將因此中斷,因此要慎重。 

第二十四則 
錯誤觀念:原告可以任意在自己住所地的法院提起訴訟
正確觀念:訴訟應向哪一個法院提起有一定的規定,除有特別規定外,原則上以「被告」的住居所所在地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二十五則 
錯誤觀念:親友拜託作保時礙於人情而簽個名或蓋個章不會有事。
正確觀念:只要在文件上有簽名或蓋章的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蓋章或簽名當保證人後,日後被保證人如果不履行義務,保證人就要依法代負履約責任,不是開玩笑的。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ategory_list&area=free_browse&article_category_id=198

網站管理員 100-11-11 17:34

第六則 
錯誤觀念:別人的著作如果沒有向政府登記就沒有著作權
正確觀念:著作如果具有原創性,不需登記,於著作完成時就享有著作權。 

第七則 
錯誤觀念:民事被告也會坐牢。
正確觀念:刑事案件才有刑罰問題,民事案件無關犯罪,當然沒有坐不坐牢的問題。 

第八則 
錯誤觀念:協議離婚,雙方簽名後婚姻就結束。
正確觀念:協議離婚,除以書面為之並經男女方及二名以上證人簽章外,尚須至戶政機關辦完離婚登記婚姻關係才消滅。 

第九則 
錯誤觀念:女兒是潑出去的水,沒有繼承權;養子女不是親生的也沒有繼承權或只能分少一點。
正確觀念:女兒也好,養子也好,都享有繼承權,而且原則上應繼分和兒子或親生子女都一樣多。 

第十則 
錯誤觀念:繼承遺產只有好處沒有壞處。
正確觀念:繼承遺產不但繼承「權利」,同時也要繼承「義務」,因此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小白 100-11-11 01:55

小弟最近兩月內發生了一件事情

我在做 某間 便利商店 大夜班人員時
突然來一群陌生人 毆打 還把我拉出去 要把我押走
我趕快跑 事後等人群散後 我回到便利商店
我怕他們又會再回來
留了兩張紙條   寫著..
店員有事離開不好意思
請去  (隔壁的)<---便利商店
然後人就離去回家休養
(因為我只有在便利商店大夜班實習三天
 過不久就遇到這一種事情
 遇到這種事情我根本都不知道怎麼處理
 之後被拍照 PO上網引起了騷動)
那天之後我就沒做那間便利商店了

一個禮拜後 我怕便利商店總公司會告我
我就回去原本的便利商店詢問 是否有存證監視器
他們說 監視器隔五天就會刪除...所以沒有監視器
那要怎麼辦....???  (而且那間店長 很沒有責任)

之後總公司先寄來一張存證信函到我家來
接著一個月後(近日)寄一張東西叫我到派出所領取

那張字條寫著 損害賠償
叫我11月1X日到法院調解聽 (非簡易庭) 進行調解

1. 他還寫著要我登報紙道歉
   某四大報社 全國頭版 15X10  (我網路查一個要好幾萬)
2.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而且它們說 我故意張貼那種紙條
(我當時只想著..如果客人在裡面要結帳 等很久
沒人幫他結帳  該怎麼辦 )

我們家根本付不起這種付款.
我該怎麼辦?
進行調解後 如果他們願意減輕 那就好了

如果他們叫我做出賠償  是我的監護人要幫我賠償嗎?
而且那間便利商店 我做了2X天  他只給我15天的薪水
只給我15天薪水不打緊 我每天從晚上11點 到早上九點
15天只有 九千七百多元.. 算一算一天才六百元  10個小時欸..
大夜班人員一小時一定會有90~100啊 一小時60-.-?

請知道的律師大大幫我解答  感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11 17:08

如你未成年,你與你的法定代理人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另關於薪資部分,便利商店若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規定,可以另行提告,且可以此作為談判賠償金額之籌碼。

tony 100-11-10 15:23

事情發生於99年2月多,我的筆錄車速為剛起步,對方筆錄為車速40公里,車子沒有倒下。當時對方車行要求2萬多元要求說引擎架歪掉全換要2萬多,這分明就是敲詐吧!

事後對方車行開出了8300多的價格,對方保險公司要求7500元的代位求償金,對方保險公司的理賠計算書上寫肇事責任保車50%對方車50%

1.請問對方可以要求我7500全部賠償?而不是肇事責任上的50%?

2.請問對方保險公司人員沒有於當時到達現場,修繕費用是對方車行說的算?


3.我能用我修繕的收據向對方的保險公司求償嗎?由於時間已久收據遺失,要是找原本的車行麻煩重開收據也有效力嗎?



不好意思這問題有點急,於2011/11/29要開簡易庭
法院通知書上面有附法院的調解電話調解是否會比較好呢?
民事訴訟狀上對方要求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讓我很頭痛
我還是一個在學生,懇請大家的意見及法律上的幫助,懇請。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1-11 17:11

你的金額不大,建議用調解程序處理比較好。而且討論賠償金額通常要看收據,建議向原車行索取收據。

小白 100-11-08 16:00

小弟最近兩月內發生了一件事情

我在做 某間 便利商店 大夜班人員時
突然來一群陌生人 毆打 還把我拉出去 要把我押走
我趕快跑 事後等人群散後 我回到便利商店
我怕他們又會再回來
留了兩張紙條   寫著..
店員有事離開不好意思
請去  (隔壁的)<---便利商店
然後人就離去回家休養
(因為我只有在便利商店大夜班實習三天
 過不久就遇到這一種事情
 遇到這種事情我根本都不知道怎麼處理
 之後被拍照 PO上網引起了騷動)
那天之後我就沒做那間便利商店了

一個禮拜後 我怕便利商店總公司會告我
我就回去原本的便利商店詢問 是否有存證監視器
他們說 監視器隔五天就會刪除...所以沒有監視器
那要怎麼辦....???  (而且那間店長 很沒有責任)

之後總公司先寄來一張存證信函到我家來
接著一個月後(近日)寄一張東西叫我到派出所領取

那張字條寫著 損害賠償
叫我11月1X日到法院調解聽 (非簡易庭) 進行調解

1. 他還寫著要我登報紙道歉
   某四大報社 全國頭版 15X10  (我網路查一個要8萬元)
2. 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而且它們說 我故意張貼那種紙條
(我當時只想著..如果客人在裡面要結帳 等很久
沒人幫他結帳  該怎麼辦 )

我們家根本付不起這種付款.
我該怎麼辦?
進行調解後 如果他們願意減輕 那就好了
如果不願意呢...我是否可將我當日過程說出來給他們知道
或者是否可提告便利商店
店員遭受陌生人毆打 視而不見
(店長 副店長 都知道此事)

我才16歲  如果去法院 需要父或母陪同嗎?
如果父或母都沒空  我是否可叫我國中某位老師陪同我去法院呢??
還是一定要 父或母  (監護人) 其中之一人去??

如果他們叫我做出賠償  是我的監護人要幫我賠償嗎?
而且那間便利商店 我做了2X天  他只給我15天的薪水
只給我15天薪水不打緊 我每天從晚上11點 到早上九點
15天只有 九千七百多元.. 算一算一天才六百元  10個小時欸..
大夜班人員一小時一定會有90~100啊 一小時60-.-?

請知道法律的大大幫我解答  我很著急  :  (

石頭 100-10-31 13:17

你好;我持有某人開具本票45000元對方提出時效問題所以我訴願給付票款,結果判對方敗訴須付給我15000元,對方是高雄榮總員工,專門以這身分出來借錢再靠打官司來賴帳。所以我對金額很不服氣,判決文最後兩段想著"本件系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如不符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宋達後20日內向本法庭提出上訴狀

我的問題是:1.我是否現在就可以提出強制執行其薪資部分進行假執行2.我對金額不滿意這部分可以上訴嗎,或有什麼理由可以上訴呢。

謝謝你的幫忙!很急!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31 16:59

判決主文有宣告假執行,你提供擔保金額到法院辦理提存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另對判決內容不服,可以在收受判決翌日起二十日內提出上訴,如對上訴具體理由不知如何寫,建議找信任的律師閱卷研究。

Yan 100-10-31 10:12

各位律師好:

      我父親於兩年前意外死亡,因房貸問題欠銀行幾百萬。因為我們無力
償還故全家皆辦理拋棄繼承。目前正與原告銀行民事訴訟官司,當初父
親過世後有留下一筆小額的保險金,受益人是我阿公。因阿公是房貸的連
帶保證人民事訴訟官司的被告,所以那筆保險金便轉移到我的郵局帳戶
,目前為我們家的生活費用主要來源。

    原告銀行在前幾天向法院提出民事變更聲明暨準備書二狀,裡面有一
點如下:

另請 鈞院斟酌另函向國稅局、全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被告XXX於
全國銀行開戶情形,以便向開戶行(含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調閱被告
各開戶行之留存印鑑及簽名式樣。

問題:
1.原告銀行是否能查詢到保險金由被告帳戶轉出至其他帳戶,而要求從
  其他帳戶強制執行還清債務?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31 17:10

該筆保險金如果是從A帳戶轉到B帳戶,這是會留下交易紀錄的,若法院有調取這部分資料,原告就可以看到。

100-10-27 04:27

前些時候被警察通知要到案說明,去了才知被通緝,因為竊盜偽造文書。可是朋友是被冒名去做這二件事的,後來被送到法院了解的情況如下:有人去網咖偷電腦,然後拿去變賣,在變賣同時還簽我朋友的名字跟按指紋,所以朋友就被告了,因為都沒有收到傳票才會被通緝,目前是被飭回等下次開庭。上次被帶到法院因為是星期日,所以那時的庭是不是所謂臨時庭由值班法官來審的呢?當時法官有問我朋友說,敢不敢按指紋做比對,我朋友當然答應,因為本來就不是我朋友做的。偽造文書是由檢察官追加起訴的,想請問,這種情況我朋友會有事嗎?要做什麼準備為下次出庭?會不會被收押一直到案子結案呢?

 

 檢察官起訴偽造文書,應該是因為你的朋友說那個買賣契約上面有人使用他的名義製作文書,也就是說檢察官要追訴的是那個偽造私文書的人。只要能夠證明你的朋友的指紋與文書上面的指紋不一致,那你的朋友就不會有事了。

100-10-28 09:16

 請問陳律師,那我朋友要如何證明呢?當初出庭時法官有請我朋友按指紋了,說要去指紋對比,是不是這樣就是證明了,我朋友還要拿出什麼證明來自清呢?

michelle 100-10-17 18:17


請問民事答辨狀上面的不實言論是否構成誹謗

律師您好

目前因車禍損害賠償一案中,被告民事答辨狀上寫著其中一句,「原告有詐財虛擬假造之嫌」讓我覺得人格和名譽被侵害,請問這樣的不實言論是否構成誹謗罪呢?

麻煩您,謝謝

廖淑華 (廖律師) 100-10-18 11:05

訴訟上之答辯是被告的權利,若被告除在答辯狀上有這樣的敘述外,並沒有再將這樣的言語散布出去,是不會構成刑法誹謗罪。

michelle 100-10-17 18:07

律師您好

目前因車禍損害賠償一案中,被告民事答辨狀上寫著其中一句,「原告有詐財虛擬假造之嫌」讓我覺得人格和名譽被侵害,請問這樣是否構成誹謗罪呢?

麻煩您,謝謝

 

Joe 100-10-13 04:21

各位律師  您好:

弟有一事甚為不解、遍查誣告罪之行使、皆使用於刑事上,而被告卻屢屢發動民事部分的莫須有罪名來羅織!然對被告所出示種種虛假之物證,敝人亦提出相關證據予以一一戳破其謊言、最後陸續勝訴,但要求其賠償之金額卻不是重點(因為我覺得也不會賠太多)、難道我不能具此向檢察署依『誣告罪』提告他嗎?

否則他若可以這樣用民事訴訟來拖累其他刑事訴訟中之案件、著實只是想達到讓人疲累之效果而已,懇請賜教!以解後患!敝人敬謝於此!

蔡明哲 (阿哲) 100-10-20 00:13
回覆 Joe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  您好:

弟有一事甚為不解、遍查誣告罪之行使、皆使用於刑事 ... (恕刪)

 對方如果只是不斷提民事訴訟騷擾你的話,是不會有刑事誣告的問題。

但是你不需灰心,如對方的訴訟行為已造成你的損害的話(例如精神損害),你使可以訴請對方賠償你的損失的。還有,對方若一再濫訴的話,在符合一定規定下,是有可能會被法院處罰款。

Joe 100-10-13 04:10

各位律師  您好:

弟有一事甚為不解、遍查誣告罪之行使、皆使用於刑事上,而被告卻屢屢發動民事部分的莫須有罪名來羅織!然對被告所出示種種虛假之物證,敝人亦提出相關證據予以一一戳破其謊言、最後陸續勝訴,但要求其賠償之金額卻不是重點(因為我覺得也不會賠太多)、難道我不能具此向檢察署依『誣告罪』提告他嗎?

否則他若可以這樣用民事訴訟來拖累其他刑事訴訟中之案件、著實只是想達到讓人疲累之效果而已,懇請賜教!以解後患!敝人敬謝於此!

 誣告罪係針對誣陷他人犯罪(對刑事犯罪案件提起告訴或告發)的行為,所以單純提起民事訴訟是不會構成誣告罪的。

你的情形,可以看看他提出的證據中有沒有偽造私文書或公文書的問題,如果有你可以提起偽造文書罪的告訴。

taiwanlin 100-10-13 10:51
回覆 Joe 的發言內容:

各位律師  您好:

弟有一事甚為不解、遍查誣告罪之行使、皆使用於刑事 ... (恕刪)

 依上述:Joe若發現對方提出的證據中有偽造私文書或公文書的問題,是另外向地檢署提起偽造文書罪的告訴??若是該案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誣陷他人犯罪,一審判決有罪,上訴到二審審理中,許多證據已證明是偽造,但民事庭未因二審刑事庭審理中而停止,是否也可以向地檢署提起偽造文書罪的告訴?謝謝您

 直接向地檢署提起偽造文書的告訴即可。

大豪 100-10-12 15:40

不好意思,律師大人請教一下,我有一個朋友之前出了車禍,發生擦撞,他沒停趕上班故被告肇逃,他已和原告和解,他之前有詐騙前科貸款時被騙的,開庭時法官不停的恐嚇她,說要判8個月,他真的很老實,全家靠他一個在養,聽到不能易科罰金,他嚇的當庭大哭,但法官一樣鐵血,叫他不準哭回去等判決書,啊我另一個朋友說等收到判決書才會準啦,又已經和解了,說可能法官在嚇她,可能嗎?他家境真的很差,若真的被判8個月上訴成功機率高嗎?

1.法官在嚇她,判決書會較輕,因已和解了,可能嗎

2.家境不好,若要上訴請律師寫上訴書要多少錢,自己出庭。

蔡明哲 (阿哲) 100-10-12 23:26
回覆 大豪 的發言內容:

不好意思,律師大人請教一下, ... (恕刪)

量刑還是要看情節之輕重,不知道你們有無跟法官提及已經與對方和解和解之內容為何?有無跟法官陳述犯罪之過程及動機?或提及被告之各種特殊情狀?

撰寫書狀費用可能必須親自與律師討論過後才能決定。

 

小琪 100-10-09 19:50
律師 你好 請問一下, 民事起訴狀 .... 提告 1.訴請離婚 。 2.子女監護權 。 3.對方要求10萬元新台幣自本起訴狀送達被告之翌日起志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4.上開第三聲明 , 如獲勝訴判決請准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 5.速共費用被告負擔 。 對方訴說 , 事實理由 ... (一) 對方訴說被告 因每天上班因家務事從未做過任何一項(例如:打掃,洗衣,煮飯 等 .... 之類問題) 本方 : 因自己本身是開美髮店,營業時間從早上8:30~晚上8:00 , 有時會稍晚一些 .... (二) 對方訴說被告 早出晚歸 , 未曾願意早點回家顧小孩,教導小孩做功課等....問題 本方 : 因 為了家庭生活經濟,我也努力賺錢 , 也並非說我不願意早點回家照顧小孩,教導小孩功課 .... (三) 對方訴說被告 小孩生活支出,以及生活費用 我曾部願意拿出一分一毛出來支出 ... 本方 : 從小到大 所有生活經濟費用一律由我這方(美髮店) 賺的支出 , 並非他說的這樣 ... (四) 對方訴說被告 他所賺取的金錢薪資 一律由本方保管,每月僅給原告 5000元生活費用 ... 本方 : 因他工作不穩定,薪資也不穩定, 每月我另要支出給予他生活費用 .... (五) 對方訴說被告 對他們(原告)其長輩不尊敬,如陌生人般不理不睬 . 本方 : 因原告對小孩灌輸一些不合理的話 (例如:別打給我,別跟我說話,別學到我因為沒用) (六) 對方訴說被告 因提到我多次車禍 , 他們原告其家人訴說我從未記取教訓,依然我行我素 ... 本方 : 因車禍病危通知,都有娘家母親照顧 , 原告其家人從未再身旁照顧我一晚 .... (七) 對方訴說被告被告有私下在販售 仿冒皮件,仿冒皮包 本方 : 而我卻是在網路看喜歡買來自己使用,犒賞自己 這樣有罪嗎 ? (八) 對方訴說被告 因大兒子在馬路奔跑,管教不聽 , 打了大兒子屁股 ( 一下 ) .... 本方 : 因我本身有帶小孩回娘家,而在幫小孩洗澡時卻發現屁股有瘀青的情況 (所以我,拍照存證) (九) 對方訴說被告 郵局,保險 等資料 有陸陸續續去解約,而錢不知從何去 ... 本方 : 我從未把郵局等保險 等資料 更改或解約 .... 我可以提告他嗎 ? (十) 對方訴說被告 投保某家保險公司 原告訴說我故意不繳納任何一毛保費 .... 本方 : 因所有保費 (包刮 : 小孩,他(原告) 都是由我本郵局自動扣款 ) (十一) 對方訴說被告 因原告叫我幫他辦理網卡的問題,因需預繳費用,而我故意不繳納 且有解約動作 ... 本方 : 並非他(原告)訴說的這樣 , 我可提出預繳證據 . 這樣行的通嗎 ? (十二) 對方訴說被告 因曾購買一輛車 , 而因保險便宜 , 辦理元告知母親名下 , 之後因保險人出了一些狀況,反而要更改保險資料 ... 本方 : 因像原告訴說的情形 , 保險人出些狀況 ,需要有更改的動作,反而說我騙去他母親雙證件 (並非他說的這樣,雙證件是由他母親,親手拿給我的,他"原告"也在場,有親眼看見) ... 這樣我該怎麼說 ? 同上問題 , 因之後我們雙方有討論之後有提到要把車子過戶 , 我問原告說要更改到誰的名下 , 原告說更改到我名下 , 這樣我算是騙取嗎 ? 以上這些問題 , 我皆有證據 , 我是該在調解是當下拿出證據,還是訴說我可以拿提出證據 ... 還是開庭時再把所有證據提出 ? 也因原告家中的姊姐是律師 !!!!! 所有這些問題我也不清楚,是否可以請陳律師 教導一下,對我比較有利的方法 ... 也因我還想要爭取到監護權 盼回 謝謝
你的對造有律師幫忙,對方會引述一些事實或捏造一些非事實的東西,如果你沒有針對每一項問題進行答辯,對你會有不利的影響。 對於對方事實的陳述,如果與事實不符者,你應該逐一否認。另外你想要小孩的監護權,你需要就你的收入、家庭後援的資源一一進行說明,讓法官認為你比對造更有能力照顧小孩。
小蔡 100-10-07 09:40

話說我在yahoo上面買了一台MINI DV D005
之後拿到東西後在說明書上看到,內置鋰電池可持續攝像達75分鐘(配送相等容量電池一塊)
我就想說是不是有兩個電池,然後我之前在拍賣問與答有問他,他說電池一個要500元,
我買完後有上網去查詢D005結果發現一個只要999元,但是他居然賣我1699元,
這時你會問說為何買前不問清楚呢??請看tw.page.bid.yahoo.com/tw/auction/e51092428
因為他並不提供商品名稱,而是用他自取的名稱,
我感覺被欺騙,於是就留言要他把應該是我的電池跟他多騙的金額還我,但是他說他跟原廠訂的並不是D005
於是我說,我不管你定的是D005或A005反正妳給我的就是D005,我只是要你把電池跟多賺的前還我

當然我承認我留言態度很差,言語間也有些恐嚇得意味,我說你只要把東西還我,我就不追究,不然我就告訴其他要買你東西的賣家,看你是要握我一個人的生意還是繼續做其他人生意

但是他不回應我,我就生氣的以簡訊繼續跟他說,你不把東西還來我就告訴其他買家,他還是不理我
於是我在今天就在拍賣上給他負評,內容如下

我在這裡奉勸各位誤入統悅資訊的消費者們,這位杜老闆的信譽,如果作生意是要這樣做的,搶的可能比較快,故意隱瞞商品資訊以高於市價一倍的價錢坑殺消費 者,並且並槓原廠的附件,電池原本有兩個,可是這位杜老闆暗槓起來,並且要以一個500的天價來欺騙消費者,而且還狡辯,如果不信請各位明智的消費者們去 搜尋"大眼睛MINI DV D005"就可以知道原委,因為說明書上有寫說原廠電池有兩個, (2011-10-06 23:07)
意見︰ 但是他太貪心暗槓一個並要以一個500的價格欺騙買家,之後我上網去查這個商品編號後發現他根本就是蓄意欺騙消費者,而且它還不把商品型號跟名稱告訴消費者,欺騙行為重大,
並且被發現後避不處裡,一副死豬不怕開水燙的樣子,我在這裡公佈他的詐騙行為,希望要買他商品的大大們三思。以下就是他的拍賣商品名稱, 各位買家可以去搜尋大眼睛MINI DV D005就可以知道這位商人是多們的女干了 "2011年全新機車行車記錄器檢舉達人專用 機車行車紀錄器 特價十天" 我已經給你機會處裡了,只是要你把你A掉的東西還給我,你避不處裡就算了還把留言刪除,以為可以欲蓋彌彰,反正我已經打給水果報紙的黑心店家專線了


然後他回覆我說
蔡先生一直向本公司凹原廠的選購配件並且留言和簡訊威脅恐嚇,本公司已收集完整證據,決定先到警局備案並且以法律途徑向蔡先生提告民事賠償商譽賠償

於是我嚇到了,我並不想把事情搞大,我真的只要拿回電池跟被貴的錢,於是我就回復他
杜老闆,在這裡首先就我對您言詞上的不禮貌道歉,也對我的衝動跟您道歉,至於電池的事,我真的是因為看到說明書上寫的,這點我會自己跟原廠詢問,關於您要告我,說實在的我怕了,能否請你高抬貴手,對不起

請問各位大大先進們,我真的會被告嗎??我該怎麼辦???現在很害怕

林小姐 100-10-06 11:50
請問民事被告只有十九歲未成年, 監護人是父母親, 但是怕賠償問題都躲起來好像人間蒸發, 請問可以找別的監護人或有什麼好方法幫被害人討回公道嗎? 謝謝.
如果真的找不到法定代理人,那可以向法院聲請就本訴訟案為被告指定特別代理人。

 一、訴訟程序上,不會因為被告被告之監護人(也是被告?)都不出庭,就無法進行訴訟程序。法院可依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你說的情況,如果是對方基於逃避責任原因而不出庭,應該跟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是不一樣的。換言之,此時的情況,是與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 187 號判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所謂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不僅指法律上不能(如經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而言,並包括事實上之不能(如心神喪失、利害衝突等)在內。」,所說的「法律上不能」、「事實上不能」均不符合。

二、你的提問並沒有說清楚「事情經過」,被害人要向19歲被告求償的原因、事實經過是什麼?建議詳述,其他熱心律師們才能提供較完整、精確的建議給你。

三、另外,法律上如果是對「未成年被告」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時,應注意一併根據民法第187條第1項規定:「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以行為時有識別能力為限,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將「未成年人之父母」一起列入民事起訴狀上的「被告」(以免超過2年消滅時效!)。如果不知道父母的姓名、年籍、住址等基本資料,起訴狀(或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可先寫「 被告   XXX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年籍、住址待查報)」,並在起訴狀裡註明請法院惠賜函文讓原告(被害人)可向戶政機關查詢法定代理人的身分,以便查明後再補提、陳報給法院「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