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士這樣的
去年4月因賣盜版光碟被抓一次
第一次開庭也還沒開過
又在去年7月又被抓一次
在去年10月兩案合併一起開
開的結果法官叫我說自己去找20天的義工做
之後又寄信的方式 寄證明給法院
會判我緩刑
可是不到20天 我已經去當兵了
所以什麼都沒有寄給法院
判決書重點內容
依刑法第74條第1項弟1款宣告緩刑2年 並依第93條第1項第2款 弟74條第2項弟5款 命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 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 政府機構 行政法人 社區或其他府府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100小時義務勞務 以勵自新
這是去年底寄來的
今年2月又收到一膜一樣的
為什麼會收到2次?
他說要執行100小時他是還會跟我連絡還是..已經定案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