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方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您有以三字經罵人的行為的話,則本件被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的機率很低。
2.本件依您所述內容對方應該沒有毀謗或者公然侮辱之行為,就此部分事實來提告恐怕不甚妥當。
3.要成立誣告罪,在實務上是有一定難度的,如果被告是因為罪證不足而遭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亦不能對告訴人直接論以誣告罪,而必須能夠明確證明其提告指訴之事實係出於虛構的,才有可能構成誣告罪。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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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對方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您有以三字經罵人的行為的話,則本件被認定構成公然侮辱罪的機率很低。
2.本件依您所述內容對方應該沒有毀謗或者公然侮辱之行為,就此部分事實來提告恐怕不甚妥當。
3.要成立誣告罪,在實務上是有一定難度的,如果被告是因為罪證不足而遭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亦不能對告訴人直接論以誣告罪,而必須能夠明確證明其提告指訴之事實係出於虛構的,才有可能構成誣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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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大律師您好:
如果我提告毀謗的依據是用 對方提告我罵他三字經而我並沒有為之的這個部分 以致我名譽上的受損及人格的傷害 還有提告的公文佐證 這樣也不成立毀謗嗎?
回覆 恩 的發言內容: 如果我提告毀謗的依據是用 對方提告我罵他三字經而我並沒有為之的這個部分 以致我名譽上的受損及人格的傷害 還有提告的公文佐證 這樣也不成立毀謗嗎?
您可以參考一下刑法第310條之規定,單純就其提告的告訴行為來看,固然含有指訴他人犯罪事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成份存在,但是本質上告訴乃是對於偵查機關申告犯罪訴請追究刑事,因此一般在實務上並不會被認為告訴行為是為了「散布於眾」之目的,而傳播特定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實。否則豈不是每個刑事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無罪後,都可能會再另外開啟一個誹謗案件?
刑法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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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到處說閒話被大家知道了,於是被討厭。
B忍不住在facebook上po文罵他,接著CDEF和我都在同一天PO文罵他。
但我們並沒有指名道姓,也只有一人試圖影射。而且並沒有告訴他人,我們罵的是A。
內容除了叫他不要假惺惺外,還打了許多難聽的字眼。
(婊子、死台妹、臭三八、菊花姊、沒奶、菜花妹....)
後來吵起來A就說要對質,臉書上對質過程中他一直閃避問題,讓我們說話。(他想蒐證)
中間他很生氣打電話給我 問我沒被人打過是嗎 要不要出來輸贏
後來在facebook上,他在其中一人家附近問他要不要下來談(有恐嚇意味),也承認他覺得我很白目所以想打我。
隔天A帶了兩個人來找我們說要當面對質,最後說要分局見。對質過程中也否認他說過的一切,並詢問我們PO文是否在講他,我們有承認就是在說他,可是對質過程並沒有罵他。(A有偷偷錄音)
現在他要求我們三天內公開道歉並簽切結書。否則他要提出告訴並要求賠償。
我想請問
1.事實就是他有說閒話,但他不承認,請問毀謗罪是否能夠成立?
2.我們在臉書上po文並沒有指名道姓,也沒告訴別人就是在說他,請問公然侮辱是否會成立?
(目前他握有的證據是我們PO文的截圖,還有對質中我們承認在說他的錄音)
目前我有的證據是 他說我很白目想打我的對話,人證,還有通話紀錄
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公然,依司法院29年院字第2033號解釋「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而依大法官會議第145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解釋文:本院院字第二○三三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應予補充釋明),綜之,「公然」意指不特定或多數人所得共聞共見之狀態,故一般而言,在公共場所即是屬於「公然」情形,若係僅為被告私人活動之處所,例如:私人庭院,固難以形成不特定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惟若有特定之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狀態,仍屬前述「公然」情形。
若當時現場僅有罵人及被罵二方共三人應當是沒有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不過以此部分事實來提告應不致有誣告問題,故而即使最後不易成罪,但應可藉提出刑事告訴使對方有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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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判決書本來就是公開的資訊,很難告到對方
所以想請問,我並不是公眾人物,他卻在公開的網站一再宣傳我的事情,他為了這個事情還特地 註冊新的帳號,且在轉載的內容以外公開我的名字,這樣不能夠告到對方嗎?
想請問一下各位律師們:
就是我的和我的前男友分手鬧得並不愉快,
然後我也並沒有做出劈腿或是對不起他的事。
但是前男友的朋友們在臉書上轉貼一些連結然後暗諷我在還沒和前男友分手前,
和另一位朋友交往 ( 之前是我和前男友的共同朋友 ) ,也就是劈腿。
雖然他沒有具體指出某某某..但是他轉貼的文章都是 " 我的詭異前女友" 之類的標題
我恰恰巧就是他的前女友!!! 這不是對號入座之類的問題....
應該很明顯就是在指我吧???? 臉書算不算是公開的留言板呢????
我們的共同好友都會看見! 包含我的朋友們!
還有說我兵變、公主病之類的
要兵變早就兵變了好嗎.... 還等到他快退伍!!!!!
他們會轉貼一些連結、PPT、文章來暗諷而且他們也故意用一些代號 ( 綽號 ) 來暗諷
但是認識我們的應該都知道是再說誰,而且也都不是事實
還有我的綽號是眾所皆知的....我從小到大都沒換過綽號 =_=
我的綽號是兔子,雖然他比較賊一點是用紅蘿蔔
但誰不知道兔子愛吃紅蘿蔔??????
又是前女友類的文章,應該很明顯就是在說我吧!!?
而且他影射的PPT文章是都說得非常難聽! 例如下面癢啦才劈腿找男人,
重點是我根本沒劈腿好嗎!要證據我也有,我通通有拍照存證!
還有我們幾號談分手的對話內容! 以及他之後如何糾纏我想挽回的內容!
我通通有拍照存證! 這些都是證據!
結果挽回不成現在惱羞反說我劈腿.....
這些都是不實的言論! 尤其是在臉書公開的場合!
我覺得非常的傷害我的名譽.. 而且我又是女生!
這樣被說不算難聽嗎???!!!!!!
而且一天沒貼文好像會死一樣!
每天每天每天都有!!!!!!!!!!!!! 這讓我看到心情都會非常差!
這算是公然侮辱+毀謗嗎????
已經這樣一陣子了,有點忍無可忍了才想提告
畢竟這是我的名聲..... 這樣被人家講我覺得很難受!
律師您好:
首先感謝您的回覆 辛苦了 謝謝!!
我在fb遭甲乙丁戊己庚辛等人毀謗辱罵 對方用暱稱他們其實是同一個人 我跟本尊認識 但本尊在fb也用虛構的名字 已報警 之後警察通知我 fb不讓他們查犯案者的出入IP
事件的發生有些未指名但可比對出是在指我 我有部分證據可證明本尊的真實身分 我跟甲乙丙等人也無恩怨 但其中7位(含本尊)早在1年多前連同他的其他分身就開始未指名的攻擊我 罵得很不堪 站點管理員應該知道本尊有幾個分身 網友們也大都知道 我亦曾跟站點管理員反映過 是否能將對方停權 但沒結果(曾有2位網友不知何原因被停權)
請問繼續查 縱使有部分證據 勝訴機會是不是很低
除了某君以外 我還能主張任何權利嗎
1.提刑事告訴 只需論告事實 至於成立甚麼犯罪 只是參考 所以你可以相關罪名都主張 2.至於成立機會多大 沒有參與個案 應該不可能回答這問題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須檢視相關的網頁內容方可進一步分析,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本件依您所述,您在網路上貼文載明對方是不良買家之事實,相關內容足以貶損對方之名譽,應已構成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雖然依同條第3項規定,若行為人能舉證證明其所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為真實,則不構成誹謗罪,不過既然此項行為必須由行為人負擔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係屬真實之舉證責任,基本上即是從有罪的狀況開始進行,待提出舉證為相當證明後才能解免誹謗罪之罪責,從而,行為人若先自承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後續能否全身而對,恐怕還是得看之後舉證方面是否充足了。總括來講,若你能證明相關事實者,或許是不會構成誹謗罪,但如此貼文絕對是自找麻煩,尚請斟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律師您好:
請問我在去年10月左右發生一件事情當初我女友跟我當時住在隔壁的一個阿婆吵架,當時因阿婆拉扯我女友衣服導致內衣外露,我看到馬上去制止結果被阿婆咬,當下我有跟阿婆說對不起,也在第一個時間罵我女友,後來有一對夫婦看到我去阿婆那以為我要去對阿婆動粗,他先生先來推擠我,因為那是一個像是社區的套房出租,有大約100戶吧,因為當時外面都是那對夫婦的朋友約20多個,那個地方常常在鬧事.我當下有打電話給我親哥哥叫他過來,當時有說拿東西,結果我哥有過來當時他是拿一把玩具手槍(沒殺傷力已經沒收了),我哥有問說誰打你.我說沒事了,結果我哥看到一堆人剛好站在那對夫婦住的套房門口,他就朝那些人方向走去,剛好只到他門口還沒進去警察就來了,有看到有人喊警察來了,我跟這喊,我哥看到警察來了,當下就把手上拿的玩具手槍丟到別的住戶鐵窗口.就返來阿婆住的地方門口那,當下那對夫婦的友人有跟警察說,我哥有持槍,然後我槍丟到住戶窗戶的鐵窗那,警察有去找到,當下我哥也馬上承認是他拿的,現在我想問說,那對夫婦對我跟我哥提告恐嚇罪,說我叫我哥帶傢伙來,但我是說東西,說我哥跟我有進去他住的地方,我哥持槍對這他的頭說,淦你娘老xx,我要給你開下去,但是我根本不認識那對夫婦也不知他住哪,也根本沒進去裡面,我哥更不認識她,而且那對夫婦60歲了吧,當時警察來處理這件事情有10幾分的吧,那個女生(提告的)還再跟警察講話結果突然暈到(很像故意的).他友人馬上打電話叫救護車來,我哥也就被警查帶到派出所,我也跟去,我當下有跟警察說那有監視器可以證明我跟我哥沒進去那,隔天警察去測錄,警察有說這不清楚(當時晚上7點多有點暗)在這段期間內我跟我哥有去了一次檢查庭,二次地方法院,當時第一次開地方法院,法官有說,你跟提告的不認識,對方也60歲的人了,為啥他會告你,我回了,對阿,我根本不認識她,也不知道他住哪,他卻說我有進去他那,我跟法官說有監視器可證明我跟我哥沒進去他那,法官回了一句他有看了警察去測錄的影片,法官說不清楚,法官有問了我哥跟我說你認不認罪,如果認罪,我現在就可以判了,我哥回了法官說我們根本沒進去要怎麼認罪,因我這屬公訴罪是檢察官起訴的.法官有說那你有人可以證明你沒進去嗎?我說我有證人.後來第二次開地方法院時,提告有跟他一位友人有一同跟去.他們屬證人,我這也提出我女友跟我一位朋友當我證人,開庭時證人有進去給檢察官詢問,他們那邊是2位我這也2位,當時檢察官問證人完後,法官有問說檢察官有任何意見嗎?提告人2位檢察官都說沒意見.但我這2個證人,檢察官卻說一個不老實,一個避重就輕,感覺好扯,開第二次庭結束後提告的人有跟法官要求民事賠償,結果我也不想理他走出外面了,過了約2天吧.就收到地方法院寄過來的信件,寄了一份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再事實及理由那寫:茲因本人遭xxx等人持槍恐嚇致過度驚嚇導致焦慮狀態.糖尿病.咳嗽.過度換氣.重鬱症疾發.須長期治療.並於檢查庭開當日.生母病故.無法見其最後一面.身心受創.甚巨.請求長期治療費用新台幣30萬元.精神受創新台幣20萬元,這是他寫的訴訟狀.我絕得有點誇張,他當時暈倒送醫是警察來辦案很久有10幾分了他才暈倒(暈倒時還很假感覺故意的),他說了 一堆病,我有問了我這邊1個證人他跟他也有熟.他本來就有重鬱症,也自殺過,這些慢性病本來就須固定跟長期治療(去醫院因該查的到).絕得更誇張的是他說檢查日開庭當日,生母病故,無法見最後一面,重點開檢查庭時最後檢察官有問題告的說你們要不要私下和解.提告的回檢察官說,我媽媽今天早上剛過世沒心情(那時是開中午的庭).他是基隆人,現住在台南,檢察官跟我也嚇一跳,檢察官有說那你怎不打電話來請假,他也都沒回,現在重點是開檢查庭並非我決定哪天開的.而且他這樣說好像我限制他自由,請問一下我可以依這點告他污告嗎?他好像毀謗我了.再請問如果他那邊有證人我這邊也是有證人.但檢察官好像比較護他們.現在對我有利的監視器卻因太暗不清楚,這能定我們的罪嗎?我跟我哥都沒前科,如果因為這件沒有做的事情卡這條前科,真的很不值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恐嚇罪 只認識自己行為確實可能使人心生畏懼 一般人也可能產生害怕 就可能成立犯罪 如 ... (恕刪)
張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那我現在該怎麼作才能自保,畢竟真的是沒做的事情,而且提告人他也有重癒症,告我的人是說我跟我哥有進去他房間,但他的證人在警察局做的筆錄是說我跟我哥有進去他的房間第二次就是被地方法院傳到法院開庭,檢察官有問到證人有你有看到我跟我哥進去他房間嗎?結果他換說看到我哥是在門口,那如果他說他心生畏懼的話,這樣就可以定我的罪了嗎,但是不是要定一個人的罪,要有證據,他都沒人只有他朋友當他人證,令我想請問一下,他寫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再事實及理由那寫:茲因本人遭xxx等人持槍恐嚇致過度驚嚇導致焦慮狀態.糖尿病.咳嗽.過度換氣.重鬱症疾發.須長期治療.並於檢查庭開當日.生母病故.無法見其最後一面.身心受創.甚巨.請求長期治療費用新台幣30萬元.精神受創新台幣20萬元,糖尿病不是飲食的問題怎可能因為害怕復發,第二條他說開檢查庭他生母並顧,這個賴在我頭上感覺很扯,開偵查庭也不是我決定哪天開的,感覺好像我限制他的自由,而且偵查官也有跟他說你怎不請假,這點我因該可以告他毀謗吧,那我想請問一下張律師,如果有成立會判啥,他是依305條起訴的(本人跟我哥都沒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