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好,想請問有關恐嚇罪的相關事宜
情況為,行駛間機車向內側車道移動,後方自小客車按喇叭,機車騎士回頭查看,但並無辱罵,也無挑釁動作,剛好紅燈於是機車停至機車停車格,於是後方自小客車的駕駛人,下車理論,並手持電擊棒,表示機車騎士有辱罵他,機車騎士秉持己見,告知並無辱罵,但自小客的駕駛人,情緒激動且舉起電擊棒作勢攻擊,還說再講信不信我電你!隨後辱罵機車騎士幹你娘後,返回車上!
ps.機車騎士無行車紀錄器,當下無錄音錄影,是否無法告自小客駕駛人公然侮辱?
但路口監視器有明顯拍到,自小客駕駛人舉起電擊棒作勢攻擊,目前機車騎士已以這點對自小客駕駛人提告恐嚇!
想問
2.這樣情節的恐嚇罪是否能要求精神賠償?金額是由法官裁定嗎?
3.這樣的情況,恐嚇罪成立機率高嗎?!
4.若是成立,對方是否只會被罰300塊?(罰款金額是上網查詢看到的,但並不是非常了解,再煩請律師解答,謝謝!

您好,
你指的是罰金的部分,更大的可能性會判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三○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公然侮辱的部分就要看法官心證。(我想監視錄影帶應該沒有辦法看出被告的口型),
可能要佐以當時被告的表情等情狀判斷)
民法上可以侵權行為的相關規定求償。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若有疑問,可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我想跟我先生離婚並取得孩子監護權,但他不同意跟我協議離婚,還說他要小孩也要錢,所以我們常常為了離婚的事在吵架。我們因懷孕而結婚,婚後就因為我懷孕身體不適獨自住在南部娘家,他則是在北部工作,兩人沒有住在一起。他一直在他的公司說我很花心並散布不實傳言,把我說得很難聽,連同我的家人也一併罵進去。
前幾天他沒有任何告知就跑到我娘家,連聲招呼也沒打就直接進我娘家房間睡覺,當時我媽媽跟孩子都在睡覺,就被他突然的闖進給嚇醒了,而我那時正在上班。我下班後又跟他提起離婚的事,兩人爭吵,因他一再諷刺而激怒我,我就先動手打他,然後他也揍了我幾拳,他離去前還放話說他隨時會來抱小孩走。雖然我當場沒報警但隔天有去驗傷。後來去警局報案時,警察卻說:你先生進你家是天經地義,而且你們沒住一起,聲請
保護令也不會過啦!更何況是你先出手打你先生,你先生沒告你就很好了,還想要聲請保護令。
我想請問:
1.我先生未打聲招呼就直接闖進我娘家是合法的嗎?如果我不在家,他直接來我娘家,想抱走小孩,我父母可以拒絕讓他直接抱走小孩嗎?

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或前配偶、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在內;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而言。又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第14條第1項所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款、第2條第1款及第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雙方既具有配偶關係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成員,若有發生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法院即得依聲請核發保護令。又所謂有核發保護令之必要,原則上應以聲請人有繼續遭受相對人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之危險為前提,若僅是單一偶發之肢體傷害行為,恐怕會被法院認定尚不符合核發保護令之要件。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
一、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相對人對於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命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相對人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四、命相對人遠離下列場所特定距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五、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之。
六、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當事人之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七、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八、命相對人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九、命相對人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之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十、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十一、命相對人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十二、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十三、命其他保護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法院為前項第十款之裁定前,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處遇計畫之鑑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以下是我爸女友Line我的內容, 我擷取如下:
1. 認為可能造成恐嚇的有以下幾句:
妳要讓妳爸受苦,我沒意見 接下來,我要搬去住妳爸XX路的主臥室,你可以叫你弟準備搬走 等我跟妳爸結婚,我也不要讓妳來台中住我家----->但是這間房子其實是登記我的名字, 這樣不准我住進去我的房子算加害我的財產嗎?
還是跟你爸先生一個孩子,每天毒打她----->他們目前還沒結婚也沒還沒生小孩
2. 可能屬於侮辱的詞句有:
精神疾病是會遺傳的,我很同情你從小被媽媽虐待毒打,造成你有病說人家有病,妳爸說你有寫妳媽虐待你的呈堂證供,妳真的好可憐! 有病的人沒病識感,好嚴重啊 我是護士,可以介紹妳看精神科 我很愛到處講,你批評我的,我已經跟我全部的好朋友,妳爸也認識的人講了----->這樣算意圖散佈於眾嗎?以上兩點還請幫我解答, 是否有構成犯罪可以寄存證信函的程度? 謝謝!

與前夫離婚壓倒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是因為他偷看小姨子洗澡(工作不穩定及時常想偷吃整天沉迷網路小孩都不幫忙照顧都算了)當下還是被我母親發現,母親還因此事不知道要不要告訴我而憂鬱症發,當下妹妹還未滿18歲所以都不敢讓妹妹知道實情,怕她想不開覺得受侮辱。
怕會發生不可挽回的事當下就馬上簽字離婚,此事除了妹妹以外親人(成年)都知道,平常家裡的人都會稱呼女兒的小名並不會直呼他的正名,也因此想重新開始在口頭上給女兒取了一個母姓的新名字讓家人慢慢淡忘女兒生父所做的錯事,這些日子過得很安穩,但因女兒要上公立幼兒園(5歲),老師只會稱呼戶口名簿上的名字讓女兒覺得錯愕,為什麼又要跟大家不一樣。
這段日子女兒跟我說他不喜歡被叫原本的名字,因為當有親人(知道這件事的親戚)要指責他時都會叫他原本的名字,對她好時才會叫媽媽取的名字,這對孩子很受傷。
更讓我想起前夫所做的骯髒事
本人目前亦有交往對象,且我告知女兒的名字是跟母姓的名字,一切都很安然,也如同自己女兒般對待,愛屋及烏,包括女兒接送也都是現對象在接送,私立幼稚園可配合叫母姓名字,但公立的就不行,這讓未來的新爸爸心裡也有疙瘩了。
懇求好心人的建議民事聲請狀要怎麼寫才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針對原姓不利小孩的部分先論述理由,通常仍會開庭調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敬愛的律師您好,
請問您一個問題,是有關法律程序。
2月第一次法院的準備程序,我說,證人的證據(網路臉書PO文)都沒有時間,而且翻譯(英翻中)錯誤。 法官要證人提供那些證據的時間。
5月第二次法院的準備程序,證人說,找不到時間,因為原PO文都被刪除了,法官要證人提供那些證據的時間。
6月第三次法院的準備程序,證人說,她朋友的電腦有儲存。她朋友有提供3張長的奇怪的證據,都是臉書預覽者有日期,(我是原PO文者,卻沒日期)。我質疑真實性,但是證人說她朋友的電腦有儲存。法官要證人拿出電腦硬碟當證據。
8月第四次法院的準備程序,證人說,她朋友的電腦沒有儲存。東西都在網路社團(撻伐禽獸團)印下來的。證人和她朋友以我先生為目標,稱他為禽獸,成立此社團要來侮辱攻擊他,讓人心驚。但是檢察官也都沒檢查過證據,當日當下才臨時叫書記官弄台電腦要上網看證據,卻連線不上網路看不出來。手機太小也看不出來,法官叫證人回家再印出來。在印出來也是一樣,我是原PO文者,原圖原文卻沒日期,她自己瞎掰日期寫在臉書PO文上。
現在我先生又收到第5次的(法院的準備程序)的傳單,真是不可思議。
每次證人都說不同的證詞,變更不同的證據,法官還要叫我先生去第五次準備程序? 我是應該向誰抱怨或申訴? 那名檢察官沒有充分證據的起訴我,讓我每次都要請假跑偵查庭與法院現已經7次了,懶惰又腐敗的檢察官和法官,要跟誰申訴?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該網路平台有三人以上得共見共聞對方對您女友之辱罵言論,而非對方對您女友之私訊,可彙整截圖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為私訊,則不構成公然侮辱,除非有對方散布該訊息之證據,亦可提出刑事誹謗之告訴。若對方均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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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A是我在網路上Face Book公開粉絲頁上的留言,B是網友的回覆,請問對方是不是公然侮辱?
A:Lin Kung Feng 太感動了!不過想請教一下,教育怎麼樣才叫平等呢?是大家都能上大學嗎?還是?求解.
B:周子傑 難道只有上學或去學校才算受教育?你的教育觀實在太狹隘太沒遠見囉~多念點書吧
2.以下A是我回覆他的留言,他說我有打"你他媽的",他要去控告我公然侮辱罪.請問公然侮辱罪成立嗎?
A:
Lin Kung Feng 所以我才來求解啊,我不懂所以開口問啊!一開始就批評別人太狹隘太沒遠見,你他媽的是有沒有上學過?你老師沒跟你說過不懂要問嗎?還是你從小就一直被罵"實在太狹隘太沒遠見囉~多念點書吧"?可憐耶!希望柯P可以救救你!


您好,想請教一下:
我們一群人是同一個學校畢業的,所以大家都是認識的,
前一陣子我們共同的朋友有一對情侶他們分手了,分手原因是男生劈腿,
A男與我是屬於男方邊的朋友,B女則是女方邊的朋友,
B女對於朋友被劈腿之事非常憤怒,於是在她自己的臉書上抒發情緒寫著批評介入他人感情的女子是小三,並且也批評男生的不是;
看到B女的發文同時,我跟A男還有其他朋友就想到在大學時,B女也曾經當過小三而且還被元女友看到衣衫不整的畫面,(註:B女現已和當時劈腿的男方結婚),所以我們一些人就在討論這件事情,覺得她以前也曾是,並不該這樣罵,但A男就開玩笑說不然我們在她的文章下面回應她:[妳也只是個步入禮堂的小三],原本A男只是把這句話打出來想要鬧一下,但卻真的不小心按了發送鍵,結果因為臉書的通知功能,讓B女以及B女老公截圖並去警局報案提告,我們知道他們去報案時也有致電道歉,但他們夫妻倆都不願接受,認為我們道歉的時機已過,因此前幾天開調解時,對方要求1個字1萬,也就是要12萬,我朋友A男是個在外地打拼的上班族,根本無力負擔,但A男有誠意,願意負擔個1、2萬外家請吃飯,對方還是不願意和解。預計兩個禮拜後還要再開一次調解。
想請教各位律師大人,
我該怎麼幫助我的朋友A男???????
而且我真的覺得1個字1萬太強人所難,
雖然我們這樣的行為是幼稚該受點教訓,
但是真的覺得很無力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得提出相關證據資料或證人,證明您所述為真,即不構成相關犯罪。刑法第310條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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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專業律師你們好
本人第一次在男方老家中,遭受未婚妻的大哥飆罵三字經(幹X娘),男方直系血親有四人在場均清楚聽到,後來被制止趕出門外。
第二次:因結婚前遭受女方親屬在自宅內不停飆罵三字經(幹X娘及雞X)等,辱罵男方職業(公務員),及動手用力推倒本人(但無受傷),因在場有女方親屬等三人,及男方的爸媽在電話中清楚聽到(開車趕過來途中),但當時並無及時錄音,但事後往來書信男方有論述這些事實經過,女方坦言不諱並在書信上道歉,是否能以此推論舉證的確有用言語暴力,使當事人心生恐懼,造成身心受創(有精神科的藥袋為證)。
隔幾天舉辦完婚宴後,男方逕行主張不與女方登記結婚,請問這樣有辦法控告對方公然侮辱罪及毀謗罪嗎?
另男方想主張無效婚姻之訴,請女方歸還結婚一切費用,及另提精神賠償,民事訴訟成功機率高嗎?
謝謝

1.二年多來陸續受到先生爆粗口,咆哮,第一胎懷孕時還曾動手讓我跌坐,第二胎則常常因為口角不讓我睡覺休息到半夜三四點,近半年來則變本加厲,再加上踹門,掀桌,侮辱,還曾經在line威脅我你想死是嗎?然後就衝出房間繼續破罵……
最近真的撐不下去,想提出離婚訴訟,因為向他提出離婚他還叫我給他兩百萬再說,小孩還要歸他,重點是他還負債累累,然後每天都半夜才回家,藉故要看小孩又把小孩吵醒想跟她玩……
想請問說如果上述的精神虐待暴力,當下沒有錄影音,我事後用line來讓他承認他有過這些行為,可以算是有效蒐證嗎?
2.他婚後陸續向我借了85萬,向娘家借30多萬,最近要求他寫借據,他還說我三餐吃了他很多錢,硬要扣除5萬的金額才肯簽名,我娘家的借據他說叫我爸跟他寫,他才要簽名,且拒簽本票,並事後揚言,他問過了,事後寫那張借據根本無效,請問真是如此嗎?
3.上述兩點內容,若判決離婚,他還可因為財產分配拿到財物嗎?
謝謝


您好
離婚部分
以你所述的狀況
構成離婚要件應無問題
至於監護權部分你不用擔心
你是主要照顧者
法院會把監護權判給你的
是他要看你臉色
而不是你要看他臉色
建議你先把孩子帶離家後
這樣比較能保障你
借據部分只要簽名即有效用
至於財產部分
要看雙方財產狀況
這個要具體判斷
原則上是錢多的一邊給少的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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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發問 不太會問請見諒
請問一下 遊戲中的私人密語中謾罵有造成侮辱罪嗎
先聲明不是我罵人但中途我也有回他但沒有罵他之類的 但有截圖 但其中不懂的是罵我的那人跟我說教我等者收信
請問一下我對話中有構成犯罪的條件或者對方有構成其他犯罪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9/2甲方:開學囉齁
9/4乙方:怎樣?
甲方:哈哈 沒阿 密一下不能喔
乙方:問啥
問殺小'
住哪裡?
甲方:感你屁事喔?
乙方:干你屁是
甲方:看你這麼幼稚 應該是她男友 哈哈
乙方:看你這麼幼稚 應該是沒女朋 響捕魚
甲方:= = 你去問他我跟他關係吧
乙方:乖乖去 整形
甲方:腦兒
你馬仔胸部 很軟欸 我都摸過囉
他住新莊 哈
乙方:榜棒喔
乙方:整整型吧
甲方:喔喔
乙方:會率一點
甲方:需要我打給你嗎
乙方:花個600萬
我駐土城
還是我去找你
不用打電話
甲方:好啊
來啊
乙方:現在
甲方:新莊@@
乙方:哪裡
甲方:你問她就知道我在哪囉
救助他家附近
你是我表弟欸
乙方:哪裡阿
甲方:還不叫表哥
哈哈
乙方:長這樣
笑死了
甲方:可惜我先吃掉
表弟乖
乙方:好唷
明天等我
住哪以
阿
快點說
甲方:你問他
乙方: 說拉
甲方:我直接打給他好囉
乙方:新莊哪裡
不要演嚕
我都拍下來了
甲方:0988850316
乙方:網路是會留下證據的
賺錢嚕
吃牢飯吧
甲方:喔喔
好喔
乙方:恩
你妹追半天
都追步道
哈哈哈
笑死
OAO~~
一個字5萬
加油喔
快去籌錢
甲方:喔喔
乙方:惱羞嚕
真可愛 勾追ㄛ
我肚子好痛 不要再讓我笑了拉
拜託~~ 5分鐘
賺外快~~ 真爽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二 構成本罪之誹謗行為,須以具體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件,為其 指摘或傳述的內容,若僅係以空洞的謾罵,而未指明具體事實內容 者,應以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論處。
甲方:I I 喔喔
乙方:刑法第314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 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 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 及於相姦人。
加油喔
我法律系的
勾追耶
還要民事的嗎
好啦 明天去備案拉
快去睡覺嚕
大概1個禮拜後 法庭見
網路 會留下證據的~~
嗨~~
祝你有個好夢
PS 補充 甲方是我 乙方是他 他用他女朋友臉書登入 請問我是甲方 是否有構成犯罪? 他是乙方 是否也有犯罪
他這樣算一直佻釁我 人身攻擊我 嗎?







律師你們好,本人於8月28號~上午1院0點3開0分~至11點左右~在自己開的小吃店門口,看見一位婦人將自己喝完的鋁箔包飲料盒,丟人我的水桶內~當時我跟這位婦人說,這不是垃圾桶,請他拿走,但是他不要,開始用言語辱罵我度量小,當時我有跟他說不要在罵了,不然我會告他公然侮辱,但他不聽,還是一樣罵,後來我把飲料盒,放在他包包上,請她拿走,但他生氣用力把飲料盒丟在我店門口,我就拿起飲料盒,丟上他身上,請他拿走,他又用言語挑釁我,我在一氣之下打了他一巴掌,事後有請員警來處理,員警也說他在處理,請他不要罵了,但是他還是罵我瘋子,罵很久,我當時有跟他說對不起了,但是他還是到派出所告我傷害,我也到派出所做完筆錄了,員警也問我是否也對他提出,強制罪,跟公然侮辱罪,但是我回員警我暫時不提告,等法院通知,還是等對方願意合解,在做打算,我知道打人不對也當場道歉了,強制罪是公訴罪我瞭解,我想請問接下來,我該如何處理,是否也先提告他,強制罪跟公然侮辱罪呢?(謝謝請幫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以利您與對方討論和解,若對方拒絕與您和解,待對方起訴後,您方有機會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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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具有人格特定性或可得特定性,仍有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之可能,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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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日前我接到一通派出所偵查組的來電,說有人控告我在網路遊戲「英雄聯盟」遊戲進行當中對他公然侮辱,而當下扣掉我與原告之外只有三個人能瀏覽這些訊息,遊戲結束訊息也一併消失並沒有對外流通的疑慮.
警方聲稱原告有提供拍照存證,說我在當中對對方說出「你媽生你出來雷人嗎」「有你這種醫生,難怪每年醫死那麼多人」等等,但我對於這樣的指控顯得有點一頭霧水,因為警方說事發當時至今已過去一個月,我也並沒有長時間投入在這個遊戲當中甚至已經有一段時日沒有接觸這個遊戲,也沒有印象有發生過類似的事情,但警方搜查到相關資料並透過我之前有以手機小額付費購買遊戲點數的紀錄所以調查到我的手機.
然而此帳號雖然起初是以我的名義與資料申辦但到後來使用者並不只我一人,我提出異議並提供警方我個人的IP位址,似乎與他們調查到的訊息發送的IP位址不符,所以現階段只能證明我是帳號所有人並不是發言人(犯罪行為人)第一時間我拒絕了警方在電話中的約談,而我對警方說如果經過原告允許,我希望獲得他的聯絡方式或者將我的聯絡方式提供給他,以利以比較簡單的方式解決這場不必要的誤會與官司,但警方似乎不太打算傳達我的請求.
我想請問以上這些狀況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若是無法證明我就是犯罪行為人我是否能持續拒絕警方約談?而警方持續發送通知令我是否需要到警局說明?以及全案如果上交地檢署是否有機會判起訴或不起訴處份?
本人尚在就學當中 對於法律知識僅知皮毛,希望能得到專家的意見與幫忙
謝謝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