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立協議書人唐陳腰、唐金安、唐美雲、唐美倫、唐家豪等五人為被繼承人房屋之合法繼承人,先君、先父唐公諱平昌於民國100年09月28日不幸亡故,經立協議書人協議一致同意,將房屋遺產由唐家豪繼承,以憑辦理繼承登記。
一、母親唐陳腰、大姐唐美雲、二姐唐美倫等人三人同意放棄財產繼承權(證一放棄財產同意書)。由唐金安及唐家豪2人擁有房屋繼承權。
二、以目前繼承房屋的公告地價價值為新台幣 元,經以上5人同意以市價總金額新台幣柒佰萬元計價。
三、房屋繼承人唐家豪需支付大哥唐金安新台幣?佰五十萬元整,需在過戶後6個月內後辦理完成。
四、房屋辦理繼承後,母親安享晚年之養老金應由繼承人兄弟二人各提供新台幣伍拾萬元,合計新台幣壹佰萬元保障母親日後生活無虞。
五、將來無論發生任何財物困難,都不得變賣繼承的房屋。除非經過母親唐陳腰、大姐唐美雲、二姐唐美倫等人同意方可進行轉售。
六、母親唐陳腰、大姐唐美雲、二姐唐美倫等人3人有優先承購權,轉售金額為當時所簽訂繼承的金額新台幣柒佰萬元整。
七、如因本切結書涉訟時,各方同意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並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立協議書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立協議書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立協議書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我有一台車子02年的NISSAN~
2月初 我車子有出車禍~我一個親契說他朋友那邊可以幫我修~
會比較便宜~而且 修理費可以慢慢給~
我就牽過去 那時候 我親契 跟他朋友說 我車子要修理 需要車主聯和身分證影本~ 我就拿給他們
事後 因為我要上班 想說不修 想先遷回來 ~但我親契跟他那位朋友說老闆因為已經叫 車料了 說我不能先遷回去~還叫我看能不能先付一點錢 他們才開始修~
我想說 算了 那我用走的上班 但是上班路途太遠 有時候都會遲到
最後就被辭職~ 後面 我親契的朋友 一直打電話跟我嗺錢~
我一直四處奔波 一直找人借 整個人好煩
有一天我差點想不開.....
但我有割挽.....
日子一直這樣下去 找到工作 也是做個一兩天就被辭職~
因為 那個我親契的朋友 一直催我 讓我整個人壓力好大~
最後 三月多的時候 我想說 在這樣下去不是辦法
想說 去車場牽我的車回來 看看可不可以~
結果我到那邊 卻找不到我的車~我也問了車廠老闆
他還否認我的車友在那邊 他也根本不知道有這台車的存在
後面我打給我親契那位朋友 問他說我的車呢~
他跟我回答說 車不是在車場嗎 我就跟他說我在車場看不倒我的車
而且我問老闆 老闆也說不知道有我這台車
他就說 怎麼可能
我就說我不管 妳要把車找回來 我車牽去你們車場 你們就要負責
他就說 又不關他的事 有可能是我親契牽的
我打給我親契 我問他我的車呢~他就說 他不知道
最後我去報警
我那位親契才承認 說 車子是他和他朋友 還有老闆 給拆掉變賣了
我整個很崩潰~
而且車廠老闆到現在還一直否認 這件事又不關他的事
是我那位親契搞的 為什麼也要他們負責~
我想說的事是 為什麼一開始說不知道有這台車
為什麼我報警之後 警察去那間車場問老闆
我的車就找回來了~ 而且我的車 聽警察說 有被拆掉一小部分
不過那個人已經把我裝回去了~!
而且還有一位收購車的人
他看資料因該要看清楚吧~ 車不是那些人的 名子
為什麼那些人能變賣~
也沒有什麼我的委託書~他還能收購~
來跟我說 他當初沒看清楚~
而且我的車牽回來了~ 我的車子裡面的東西 也都被拔去~
衛星導航 腳踏墊~整個裡面都空空的~ 而且 我車身還有一些地方有刮傷~
他們這樣一直說不關他們的事 ~真的不關他們的事嗎?
當初去車場 說沒有 後面報案 卻說有~
我想請問 他們這樣 有罪嗎?什麼罪?
能判多重? 還有沒有車的這兩個月 我都沒辦法好好工作~
還被辭職~我的損失 可以要求他們賠償嗎?
還有我也快要崩潰了~我可以跟他們要求什麼~?
各位大大~我要怎麼辦~這件事~讓我真的快想不開了!!
我的車子 才剛貸款買三個月
後面有一段時間 被辭職 沒有工作 所以搞到我有遲繳紀錄~
我這樣能要求賠償嗎?
請各位大大 交交我 怎麼做!

事由:
一位朋友與妻子正在打妨礙家庭的官司,官司已經進行到了協議離婚條件。
昨天晚上,朋友到妻子家中,雙方家長都在場還有女方家的大伯/二伯...等親戚
針對雙方的離婚協議條件,孰知,女方在協議中,故意將男方妹妹拖下水,說:男方的妹妹打電話進去女方工作地方投訴女方不檢點行為。然,男方家人馬上打電話給男方的妹妹詢問是否有此事,男方的妹妹回答:絕對沒有打電話進去,網路上的發表則有。此話說完之後,女方甚至在電話中與男方的妹妹嗆聲說有對談錄音檔可以證明,造成多數人誤會男方的妹妹,甚至說出男方妹妹的個資(如:身分證字號 出生年月日 等。)而女方任職於某銀行的行員,所以得到個資很容易,就算如此,理應不能喧染男方妹妹的個資才是。
後來男方的妹妹打電話去女方服務的銀行0800客服專線去,請客服人員查證是否有男方妹妹打電話進去的紀錄,經查證後確實沒有男方的妹妹打電話進去的紀錄,而且客服人員還打電話跟女方說明,確實沒有男方妹妹打電話的紀錄。這樣就算了以為女方可以就此打住,但是女方還大言不慚的說有男方妹妹打電話進去的錄音檔。這樣的行為是否已經構成了毀謗罪呢?
再者女方還把男方妹妹的極度私事透露給女方的家人知道,而女方的家人又傳達給其他家人知道,甚至把男方妹妹極度私事當作是女方偷吃的理由說給其他女方家族聽。這樣的行為 請問除了毀謗之外還有沒有其他可以告的呢,吵架沒好話 但是也不應該不相干人事拖下水吧?對此相當無法諒解.





上個月底朋友向我借數萬元說有急用,可是過了他承諾要還錢的日子都一直遲遲沒還,而且不接電話不回簡訊,完全失去聯絡,很明顯沒有誠意要還錢,請問我可以怎麼做?我想我應該寄發存證信函,但問題是我不知道他的住處,包括戶籍地址、現居地址或身分證字號。
手邊可掌握關於他的資料是:手機號碼、公司名稱、車牌號碼、銀行帳號(借他錢時轉帳到他的銀行帳戶),還有手機簡訊紀錄(他發簡訊跟我說他需要借錢的理由和金額、並留下他的帳號,也承諾在特定日期前會還清,我發簡訊回他說我已經轉帳他說的金額到他的帳戶,請他要信守承諾還錢。但一直到過了他承諾還錢的時間他遲遲不還,我發簡訊請他還錢,他不回應,打電話也不回應)
就手邊現有的資訊,請問我可以怎麼做?





有三筆土地,由八人共同持分,100年08月有一位仲介要我簽一張我的土地持分(共65坪)的授權書,其內容如下:
授權人:林某某 被受權人:黃某某。茲為不動產授權承購,經雙方當事人議定條件如下:
一、標地物:
土地坐落:
二、授權人願將所有,前條所列不動產土地,以每坪新台幣(伍萬元整),以所有權狀登記坪數為準。
三、雙方同意本授權有效期限自民國100年08月01月至民國101年08月01日。如期限延期,須另以書面獲得他方之同意。否則期限屆滿,本授權自動消滅。
四、授權人應於被授權人媒介成立買賣契約。給付被授權人實際買賣總價四%為辦理本件事務所報酬金額。
五、本授權成立買賣契約,土地增值稅及土地相關之稅費由授權人負擔。
授權人:林某某
身分證字號:
被授權人:黃某某
身分證字號:
營業員證號: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1日
=======================================================
1、請問(林某某)現在後悔不該簽這張授權書,因公告現值在(伍萬元)以上,現在這位(仲介黃某某)寄律師函給我說他已找到買主,要我把這三筆持分土地(共65坪)買給他的買主,那(林某某)是不是一定要賣地給(黃某某找到的買主)不賣可能會如何,又適用民法那一條及如何處罰。
2、共同持分土地,如(林某某)要賣這些(持分土地)依(土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不是要先以(書面通知其他持分人嗎?)因其他持分人有(優先購買權)而(林某某)並沒有以(書面)通知(其他持分人)這位仲介也知道(林某某並未以書面通知其他持分人,(林某某)有沒有辦法或法條,可以不把(持分土地)買給這位仲介(黃某某)找到的買主。
3、總之(林某某)已反悔賣地,但又收到(黃某某)寄來的律師信。
以上問題懇請線上前輩或法律人士提供,謝謝!謝謝!(急件)

目前在我任職的公司跟客戶有貨款未清的情形發生, 上級要我對客戶寄存證信函以及申請支付命令, 但是由於小弟我從未申請過支付命令, 表格不知道該怎麼填, 是否有達人可以幫我解惑呢?
1.稱謂:是要填債務人抑或是我目前任職公司的名稱及相關資訊呢?
2.申請人是要寫我的資訊還是我任職公司的資訊呢?
3.債務人的部份我只知道統編跟負責人姓名以及公司地址, 其他資訊都沒有, 這樣可以嗎?
4.請問具狀人跟撰狀人有何不同?
稱謂
姓名或名稱
依序填寫: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住居所、就業處所、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郵遞區號、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位址、指定送達代收人及其送達處所。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債務人
○○○
○○○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性別:男/女 生日: 職業:
住:
郵遞區號: 電話:
傳真:
電子郵件位址:
送達代收人:
送達處所:
一、請求標的
本件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
民國○○年○月○日
二、請求原因及事實
(一)(敘明具體理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
此 致
○○○○○○法院 公鑒
證物名稱
及件數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簽名蓋章
撰狀人 簽名蓋章


我是在一家加油站從事洗車擦車工作,本身屬於中班人員,有時要誇班到早班上班,話說幾天前,該早班下午三點結帳時,發現短少600多元,結果該班主管在還沒經過我同意之下,就先行去搜我的外套及其它同事的外套,後來又跑來要求我搜身檢查,可能當下我覺得權益受損,有跟主管回嘴,在這強調我還是有讓她搜身,也並沒有在我身上搜到錢,我當晚回來有跟我先生說,他有請我隔天跟老闆反應這問題.(我是時薪人員)
本來以為都沒怎樣,昨天我回來後說他放在背包的身分證及其它證件都不見了,我們當下有找過房內所有地方及背包內 ,並沒找到也打電話去問過我去買過東西的超商是否有撿到我的證件,但是都沒有.後來我就打電話去我的公司請其主管看能否協會尋找,那位主管要求我隔天上班再找老闆調影帶查看,沒想到今早我打電話給我的老闆,我的老闆很不客氣告訴我,有事再去公司說,我以為是發生甚麼事,結果我那位老闆卻一直說我那天對主管回嘴跟主管有爭執把公司氣氛弄的很不好.
我的問題有5點想請教:
1.像我那狀況,早班少錢,主管可以這樣要求搜身跟未經同意就去搜外套包包嗎?
2.我的老闆在電話內雖沒直說要請我走人,但我感覺到似乎有那種打算,他可以這樣做嗎?
3.如果他真的以這樣理由要我離職,我可以要求資遣費嗎?也可以要求非自願離職證明嗎?我是從去年9月就去該公司工作至今 煩請幫解答 謝謝 或是我還有甚麼權益能主張
ps:她在搜我外套跟包包之前,並沒先告訴我,而且我也沒有在旁邊
4.請問我必須在多久期限內主張我的權利,他們有可能觸犯那些罪?是公訴罪還是告訴乃論罪?
5.他們現在把我上班的時數改少,我是靠這份薪水過生活,如果我想主動離職,會有麻煩嗎?
我有去電勞工局及勞委會問過這些問題,可是他們對是否有重大侮辱之行為,還是沒法給我確定答案.
我現在有個想法,不知可不可行,因為公司是10號領上月薪水,我3月10號領到錢,就依據勞基法第14條規定,隔日就不去上班,請問這樣可行嗎?
請問如果我想就這件事寫存證信函應該如何寫?我的想法很簡單,我只是個靠這份薪水生活的人,這份工作再呆下去也無意義,不想將事情弄大,只想離開另找份工作,如此而已,但擔心薪水會拿不到.




現在公司老闆以我當天因為為了搜身問題跟主管爭執,搞壞公司氣氛為由,把我這個月所有的排班從原先的8小時都縮短為5小時,請問這樣合乎勞基法嗎?我可以依此去勞工局申訴嗎?

如題,要請對方簽借據,當初只有口頭約定,現在逾期不還,要請對方填寫借據,請問我以下的寫法可以嗎?
一、茲 (甲方)向 (乙方)商借3萬7千元,並以月息 分做為計算,
借款期限:自民國101年01月10日起至民國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二、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乙方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期間
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三、義務人(甲方)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所簽發或背書之支票及借據若
有不兌現,其支票、本票或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
或連帶債務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並願拋
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為恐口說無憑,特立此據,以資證明。
甲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乙方: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目前已過更生一年繳款正常.但因為更換身分證字號於上星期四至法院遞狀紙修改.但因法院程序較慢.陸續好幾家銀行打電話來關切.其中最大債權人台新銀行
打電話來說.因為我更換身分證我的資料又被轉到催收.現在它們有優惠專案
原本更生判八年96期每月需還款2354元總金額是225984元如今我只要還款105000元
希望我能參考看看.我反應說我已經通過更生可以提早還款嗎?他說沒問題
趁法院公函到之前我結清帳款它們回呈報法院並開立還款證明書給法院即可
讓我好心動但又由疑慮於是
第一日:
我打電話去法院諮詢櫃檯詢問這樣的狀況是否妥當.有強調我更生的身分.而他也問了幾個櫃台人員.確認後他回我說法院不會管那麼多
只要我們協議好就好了.屆時再將清償證明遞給法院即可.並告訴我銀行這樣的方案真的能讓我省還好多錢可以努力看看.於是我答應銀行去籌錢
第二日:
銀行要求我去國稅局申請財所得清單證明我是低收入戶.並希望我能當日中午完成匯款.但我還沒籌足錢請他們延至第三日.行員說好並將我的資料呈報給主管
下午四點鐘行員打電話來跟我致歉.說銀行的法務部門說沒辦法結案
因為我是更生身分.如果收下我這筆款項須將金額分享給其他債權人
依舊無法結清帳款只能維持這樣.我聽了很無奈.身為銀行人員怎會給
債務人誤導ㄋ我辛苦地籌錢到底是為了什麼
問題來了
1.銀行人員不知道事情的嚴重性嗎.如果我早匯了怎辦?
2.為什麼法院的諮詢人員說可以.導致我相信銀行.難道他們不知道事情的嚴重
性嗎?
3.我下午又打電話進去法院諮詢.得到另一個答案是
如果我還款給銀行表示我隱密財產.還給這家銀行可能導致其他家銀行不滿
.檢舉我使我的更生駁回要我小心.由於他無法給我一個肯定的答案要我去問
我案子的書記官.我只好又撥電話去找書記官
4.我將情形說給書記官.他回我說:一般人有5~10萬元應該沒什麼大不了.
你們協議好就好.但我跟他說法院諮詢櫃台跟我提到說到隱密財產的問題
他馬上回我說如果怕就不要還.就不會有這些問題.而他也沒必要回答我
這些問題.更不需要因為我而擔這個責任.不是他的職責所在.還回我一句
只要你中了樂透一次還款什麼問題都沒了. 感覺差到極點!!!
難道真的沒有正確的答案嗎? 我只能默默接受八年的還款嗎
因為事關重大.需要專業人士幫我解答 麻煩你們了


各位知識達人們您好:
我想請教家暴=保護令相關事件,不過內容真的很長,煩請楊岡儒律師有時間的話,幫我完整看完以下的內容。
再今年1月24號晚上12點半發生的,因為先前知道我老婆在當天晚上七點半就會提早下班了,而我準備好等他一回到家,就帶他回娘家,不過這點我也有錯。
因為我沒有事先告知她,所以他也不知情,也因此他下班後就直接跑去逛街逛到晚上11點半才回家,而在七點半跟11點半過程中,我已經打了20幾通電話給他,不過我老婆就是不想接,可能怕被我罵之類的,所以就索性的不接我電話。
所以當她晚上11點半回家時,我就已經在樓下等候他了,那時我非常的生氣,他一回家我就開口說,妳現在還知道要回家哦,都幾點了啊?妳這麼愛逛街,沒關係那好,妳現在就再給我出去逛,因為當時我的口氣的確滿兇的。
可是那也是我很擔心我老婆的安危,過程中打了無數次電話也不接,害我擔心說,會不會發生什麼意外了,所以當我確定說他的確是跑出去玩,也是因為怕我罵才不肯接我的電話。
所以我才會很生氣的趕她出門。之所以會趕她出去,也是想要給他一點點的懲罰,等她走了幾分鐘後,我就會把她帶回家了,畢竟他明天剛好有休假,而且我早已把明天休假的行程也規畫好了,所以不能耽擱太晚,以免早上爬不起來。
而當時我老婆知道我在氣頭上,所以她也就這樣當我的面走出去,不過由於當晚時間已經接近了晚上12點10分了,我又不放心說讓我老婆自行在外面走,因此我就沿路一直跟隨她,直到她走到將近15分鐘的路程,回頭問我說我幹嘛一直跟這她。
當時我還在氣頭上,我回他一句"我不會讓妳想要幹嘛就幹嘛"這句,因此我老婆誤會我以為要對她動粗,所以他就跑到派出所報案了,而且唷,我老婆當前腳一進派出所時,我後腳也跟上,警察第一句話就問我老婆是不是要報家暴案,沒想到我老婆居然也回答是,我的天那,真的是有理也說不清了,因為警察跟我說,既然你老婆報的是家暴案,那你就不能在警局裡面,所以把我請到外頭去等候。
我想聲明的就是,我老婆她原本可能啦,就沒打算要報什麼家暴案之類的,她只想報警說,我可能要對她動粗又或者說我老公半夜不肯讓我回家之類的案件。
結果我在外頭等了將近兩個多小時,後來受理報案的員警就出來跟我講說,我老婆報的是家暴案,所以他已經請社工人員帶她去安置所了,聽了實在超不可思議的。
我跟我老婆已經結婚八年多了,我承認說在新婚的那兩年內,我曾經有出手打過我老婆兩次,不過當時因為不是很嚴重,而且過兩天兩夫妻又和好如初了,所以我老婆也沒去驗傷之類的。
之後的五年內,我已經完全改掉這種壞習慣了,不過吵架是避免的,而且吵架產生無理智的氣話出來,所以我老婆就認為說,我是在恐嚇她之類的。唉...
最終我想請教一下,此案件我老婆報的家暴保護令成功機率有多少呢??
法官會不會因此就判我跟她離婚呢??
因為我真的很想挽回我老婆,從初二晚上就被社工帶走,直到今天29號都沒任何消息,實在很擔心我老婆會想不開,因此向社工申請離婚訴訟之類的。
PS:我老婆是大陸人,去年底才剛拿到台灣的身分證。

我朋友被同學邀去參加補習班視聽,結束後被同學推銷
我朋友告知同學趕著上班,所以婉拒了
結果那位同學請我朋友留身分證給她,說是要留一下資料請她下班再過去拿
我朋友不疑有他想說那麼久的朋友了,於是就給他身分證
等到他下班過去拿,同學已經幫她向銀行申請代款分期學費也代簽好了
請問~如果要求退費,補習班若一直以因為退件太多還沒處理好而遲遲未退費該怎麼辦??
我朋友已經等了很久,等到銀行寄分期單來,對方還跟他說要他先繳一期之後退件會退錢給他,
所以我朋友就先去繳了一期,可是他們一直沒有退件,就要一直繳...怎麼辦??
她幫我朋友代簽銀行分期,是不是已經構成為造文書??有跟對方說要以這告他,對方還說他沒在怕的......
我明天要去幫我朋友理論,我希望補習班能當場退費,可以嗎??如果他們還是以會<退件但要等>這種理由我該怎麼辦??我能請警察處理嗎?
拜託~告訴我該怎麼幫我朋友??因為大小聲也不能解決什麼...想請專業給我一些意見,非常謝謝!!


你好:事情是這樣的:我與銀行打到二審:有一個爭議點:
依金融機構開戶作業審核程序暨異常帳戶風險控管之作業範本第二條(條文如下)
第 2 條 金融機構辦理開立銀行法第六至第八條所稱之支票存款、活期存款及定期
存款帳戶,其開戶作業程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應指派資深行員辦理開戶審核工作。
二、受理開戶時應查核客戶身分:
(一)依據主管機關規定辦理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以確認係其本人。
(二)使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Z 系統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功能
查詢下列資訊:
1.「Z21 國民身分證領補換資料查詢驗證」(公司行號團體應查核
負責人)。
2.「Z22 通報案件紀錄及補充註記資訊」。
前開查詢時間,應以即時查詢為原則,惟可由金融機構自行衡酌
業務風險因素,採取彈性之做法;除支票存款開戶應即時查詢,
餘得於開戶後之必要處理時間內查詢。
3.其他「Z07 通報案件紀錄資訊」、「Z13 補充/註記資訊」及「
Z18 通報案件紀錄資訊-受通報者統計資訊」等資訊,各金融機
構可依其使用需求,選擇是否查詢。
三、受理開戶時應向客戶宣導,如提供帳戶供非法使用應負法律責任。
四、採用「開戶檢核表」輔助工具(範本如附件),嚴格審核申請新開戶
案件,以防杜利用人頭申請開立帳戶。
金融機構得衡酌業務風險,自行訂定免採用「開戶檢核表」之對象。
五、建立拒絕開戶資料庫。
六、受理個人開立活期性存款戶(支票存款除外),應確實依據本會之「
國內金融機構受理存戶新開戶建立影像檔注意事項」採錄影或拍照方
式建立開戶影像檔案。
其中上開四: 金融機構得衡酌業務風險,自行訂定免採用「開戶檢核表」之對象。
銀行已承認(答辯書)當日沒有對來開戶者進行「開戶檢核表」,現在造成我(被害人,我是被詐騙,不是被偽冒)的損失,依上開規定銀行這種業務風險不是應該由銀行負擔嗎??怎麼由我負擔??
這樣民法188或銀行法第1條爰依民法184條之2侵權行為不構成嗎??

由申請人本人(例外者可由代理人,但應備委託書,且須熟知案情)到現場申請及面談。法律扶助基金會各分會提供預約服務,請事先電話預約。
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人身分證。
2.近3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必要時請附相關之戶籍謄本)
3.申請人或全戶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請向國稅局或當地稽徵所辦理)
4.申請人或全戶之最近1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請向國稅局或當地稽徵所辦理)
5.如為低收入戶,可提出證明為低收入戶之資料。
6.有關案件之資料。
法律扶助基金會全國專線電話:(02)66328282。
法律扶助基金會網址:www.laf.org.tw <http://www.laf.org.tw>
(相關法條:法律扶助法第18條,參考網站:法律扶助基金會網站之申辦須知)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

請問一下 我老婆在10月22的時候 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 將我的小孩偷抱至越南 在11月16號的時候 我有透過台灣跟越南的協會 到越南找他 順便想把小孩抱回來 結果去的時候才發現 原來我老婆他當初沒有身分證的時候 她是嫁來台灣的 還騙我他爸爸是台商 沒有結過婚 她前夫是到越南娶她 但是他在台灣拿到身分證後 有跟她老公合法離婚 也有跟我合法結婚 但是他並沒有把這個離婚的文件拿去月拿申請 所以在越南 她前夫還是他合法的丈夫 我他們並不承認 所以孩子不給我抱 在當下有跟我老婆在協會理事長的協調下 她有說要把小孩子抱回來 然後回台灣後會回來家裡 可是他在11月19號已經回來台灣 也沒回來家裡 更誇張的是小孩子他留在越南 我女兒才剛滿一歲耶 她就這樣放著 後來因為我有報失蹤人口 所以警察在臨檢的時候 有找到他 因為是在酒店上班 故警察有帶他回派出所作筆錄並通知我 可是他還是不回來 現在他1至2天都會打給我 打來不是要錢才肯把我女兒帶回來 就是逼我要離婚孩子給他 電話中常詛咒我出門被車撞死 然後三字經狂罵 還跟我說我告不贏他 她有後台且他在那邊上班薪水很多 我在義美上夜班薪水才39520告下去我會輸 難道像這樣就沒辦法治他嗎 回台灣後透過外交部幫忙 越南方面承諾只要我準備好下列文件 小孩會給我抱回來 已經準備要出國了 我想請問 就我現在這樣 可以告他什麼 我只想要小孩 然後離婚 監護權拿到的機會大嗎 我住楊梅 這2天都有空 想先準備資料告他 有沒有這方面比較專業的律師 可以幫我做這官司 0977319046 黃先生

請問一下 我老婆在10月22的時候 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 將我的小孩偷抱至越南 在11月16號的時候 我有透過台灣跟越南的協會 到越南找他 順便想把小孩抱回來 結果去的時候才發現 原來我老婆他當初沒有身分證的時候 她是嫁來台灣的 還騙我他爸爸是台商 沒有結過婚 她前夫是到越南娶她 但是他在台灣拿到身分證後 有跟她老公合法離婚 也有跟我合法結婚 但是他並沒有把這個離婚的文件拿去月拿申請 所以在越南 她前夫還是他合法的丈夫 我他們並不承認 所以孩子不給我抱 在當下有跟我老婆在協會理事長的協調下 她有說要把小孩子抱回來 然後回台灣後會回來家裡 可是他在11月19號已經回來台灣 也沒回來家裡 更誇張的是小孩子他留在越南 我女兒才剛滿一歲耶 她就這樣放著 後來因為我有報失蹤人口 所以警察在臨檢的時候 有找到他 因為是在酒店上班 故警察有帶他回派出所作筆錄並通知我 可是他還是不回來 現在他1至2天都會打給我 打來不是要錢才肯把我女兒帶回來 就是逼我要離婚孩子給他 電話中常詛咒我出門被車撞死 然後三字經狂罵 還跟我說我告不贏他 她有後台且他在那邊上班薪水很多 我在義美上夜班薪水才39520告下去我會輸 難道像這樣就沒辦法治他嗎 回台灣後透過外交部幫忙 越南方面承諾只要我準備好下列文件 小孩會給我抱回來 已經準備要出國了 我想請問 就我現在這樣 可以告他什麼 我只想要小孩 然後離婚 監護權拿到的機會大嗎 我住楊梅 這2天都有空 想先準備資料告他 有沒有這方面比較專業的律師 可以幫我做這官司 0977319046 黃先生


各位大大好
我想請問以下問題,感謝~
人物:二舅媽(大陸人,但已拿到身分證)/ 二舅舅 /阿姨 / 大舅(居美國) / 我媽
事情是這樣的:
外婆死後房子,留有士林與松山區(目前現居住,也是祖屋)兩房,
士林的房子所有權人是登記給我二舅,當初是希望二舅結婚後可以全家住在那,
松山的房子是登記給我阿姨,
但至今二舅全家(大陸妹+三個小孩)都是住在松山的房子, 士林房子空在那無人住,
阿姨想說二舅工作不穩定,又有三個小孩,已在松山那邊讀書(一國中一小五一小一)
於是把登記人改成四份,也就是有四個人有那松山房子的所有權(阿姨/大舅/二舅/我媽)
現在狀況是,大陸妹一直跟我阿姨要錢要房,甚至還把大陸妹他媽也帶過來一起住
而且她吵架功力超級強,簡直不用呼吸就可以趴哩啪啦說一大堆,而且很會/愛說謊
阿姨有次就哭了,他說他後悔沒聽我外婆的話,不應該把房子分給我二舅, 吃他的用他的還被這樣嫌,沒天理阿~~~~~~
大陸妹一直精神強暴我阿姨跟我媽,吵說我媽跟我阿姨對他沒良心之類的話
我想請問法律達人!
1)請問戶口名簿在我二舅那裡,他可以擅自把戶長改成他嗎?
2)可以把房子所有權再改回去只有我阿姨一人擁有嗎?
3)平時我有偷拍照/錄音大陸妹跟他媽還有我二舅的談話,
(ex:估價松山房子現值,誰該住這誰不應該住這,以後阿姨死後那間房間是誰的....)
諸如此類等,我想問說如果要找/問這方面資料或法律人,該是哪一單位?(以後大概要上法院)





昨日,前往新北市戶政事務所民享辦事處。
幫剛出生的小孩報戶口.....
可是,戶政人員卻不讓我報戶口。
他說的原因是,我跟我太太結婚未滿180天就產子。(我太太是外配,不是本國籍)
說是民法規定,要求我必須要提出我太太跟我結婚之前的單身證明,
證明他跟我結婚之前是未婚狀態。在這我很那悶...
那悶的是
1︰我跟我太太雙方都必須要有單身證明,才能結婚。(而且經過重重關卡認證)
中華民國是不能重婚的
2︰我跟我太太在國外(越南)已經完成結婚手續,並且已經回到完成結婚登記,
身分證上的配偶欄也寫得很清楚。
3︰所有辦結婚的資料附件都在駐胡志明市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那邊。
(戶政系統無法連線過去嗎?不能打通電話確認嗎?)
4︰既然我跟我太太已經完成結婚那不就=證明我太太跟我結婚前是單身的?
為何現在還要回頭跟我索取當時結婚的資料。那如是這樣那結婚不就=沒用?
在戶政所,戶政員有拿出結婚證書來,我跟戶政員說有結婚證書在
那你跟我要結婚之前的資料幹嘛?
(戶政員跟我說是民法規定,我不是學法律,我也不懂)
5︰我老婆來台之前,必須要做體檢,而體檢當時已有懷孕,而我也知道我老婆懷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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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來上網查了一下資料
得知如下,查到了下面這條規章
七、各項戶籍登記案件作業準則
7-1出生登記
廿四、有關國人與非本國籍(含大陸地區)女子結婚,其子女出生於父母結婚之前或推算
其生母之受胎期間未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其申辦出生登記,應提憑生母之單身證明文件
辦理。【內政部93年9月3日台內戶字第0930009835號函】
都已經跟我結婚了如何在申請單身證明?
既然已經跟我結婚是事實,結婚證書也發了,不就足以證明跟我結婚之前是單身的?
不知道有大大有解決辦法嗎?
然到要我再飛一趟越南,去辦事處提取我當時的文件嗎,


一、被告經准予具保或責付者,由書記官當庭交付「保證書」或「責付證
書」或由被告之親友逕向法警室或服務處(含服務台、服務中心或訴
訟輔導處)取用。
二、被告接受前項書類後,依照下列方法辦理具保責付手續:
(一)自行辦理或交付同來之親友代為辦理。
(二)用電話、寫信或其他方法通知親友到法警室辦理。
(三)不能依前(一)、(二)款辦理者,由法警帶同外出覓保。
(四)不能於當日辦妥具保責付手續者,可憑「具保責付處理記錄單」
於次日繼續辦理。
(五)被告或其親友對於填寫書類不甚明瞭時,由法警或服務處隨時指
導其填寫方法或代為填寫。
三、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
繳納之事由。並辦理下列手續:
(一)填寫保證書。
(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三)繳驗國民身分證。
(四)提出財產證明文件。
四、被告或具保人可依指定之保證金額繳納現金或有價證券(依時價計算
)免具保證書。
五、受責付人以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即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
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其選任辯護人、委任代
理人,或居住該管區域內被告之尊長親友或其他有正當職業或有聲譽
信用之人,而對被告具有約束力影響力者為適當。
六、受責付人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填寫責付證書,並蓋章簽名或按指印。
七、辦妥上開具保責付手續後,將保證書或責付證書交由法警室轉呈法官
核辦。法官認為必要時,得命具保人提出戶口名簿、財產證明文件或
不動產所有權狀。
八、於具保人辦妥保證(即書面保證或繳納保證金),或受責付人辦妥責
付手續後,應即將被告釋放。
九、各員警辦理具保責付手續及查保對保等不收任何費用。
十、辦理少年責付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之具保責付手續,準用
上述各該規定。
資料來源 : 台灣高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