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要能證明借名登記,但本案看起來比較像贈與,你可以帶你父親直接去塗銷即可,他們的訴訟就會被駁回,你們就不用負擔訴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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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只要是你的財產都會被扣押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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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是債權人.本人聲請強制執行命令.也都核發下來了.然而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民事執行處駁回債務人的異議聲請裁定.然而簡易庭確核發債務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裁定.請問法院所核發的裁定書其內容為債務人已供擔保.然而裁定書的日期為103年2月27..債務人人供提存擔保金日期為103年3月10.請問其程序是否合法.債務人尚未供提存擔保金.法院就先行核發停止強制執行的裁定書.其法律程序是否為合法.倘若先行核發裁定書.然而債務人卻無法提供擔保金.其債權人不就權益受損.請大律師指點一下.
其外另一個問題.前妻違法強行帶走小朋友..並於事後想用子女的花費.來抵觸免還欠我的債務.其前妻是否可用此方法抵觸我債權..暫時監護權人是我..子女則被前妻違法強行帶走.期間近半年都不讓我探望子女.卻於現在用在子女的花費來跟我抵觸債務.我該如何處理..民法千百條卻找不到一條來因應前妻的做法..請大律師指點一下..感恩


您好,停止執行的裁定一定是先於擔保金交付,如上開律師所述。另外,如果你才是監護權人,對方把小孩強行帶走,會觸犯略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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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家人收到新北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旨上寫:禁止債務人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三重溪尾街郵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說明:
一、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40492號債權人OO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謝OO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21338元及自94年12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計算執利息,並自95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臺幣40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及本件執行費新臺幣175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手續費應予另行扣押)。
二、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辦理。
三、本命令之效力,僅及於債務人在受文之第三人帳戶內之當日存款,不及於其他分行。
四、債權人得於收受本命令後7日內具狀陳報,本執行命令若扣押有所得時,應發收取命令、移轉命令或支付轉給命令之意見,逾期未陳報即視為無意見。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呢?家人之前有跟那間銀行借錢 但好像沒還完的樣子

您好,小弟因為拍定未辦保存登記建物,但因土地未併同拍賣,土地所有權人正對小弟提出訴訟中。該土地及建物原均屬同一人所有,後原所有人贈與給其配偶,但因建物未辦保存登記,所有權仍屬原所有人??所有,故債權人查封拍賣,而被小弟拍定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想請教幾點:
1.土地所有權人主張有優先購買權,但小弟查到原所有人係得知法院即將進行查封後,才緊急將名下十多筆土地及建物以贈與方式過戶給配偶及子女,過戶後一個多月,原所有人名下其他不動產即被查封,經過十多年才由小弟拍定建物。小弟是否可主張原告通謀虛偽之意思表示無效,不具有優先購買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876條規定: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僅以土地或僅以建築物為抵押者,於抵押物拍賣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聲請法院以判決定之。設定抵押權時,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而以土地及建築物為抵押者,如經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適用前項之規定。若您為建物拍定人,對土地似有地上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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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單如果已經被扣押 那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是可能變價受償的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依您所述情況而論,其損害債權罪之刑罰權已因超逾追訴權時效五年期間而歸於消滅,故存證信函可以試著寄看看,但對方若去找律師應該很快就可以看出這沒有什麼威脅性,從而對方未必即會出面理會。
94年修正前的刑法第80條(於95.7.1新法施行前有效)
追訴權,因左列期間內不行使而消滅:
一、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二十年。
二、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者,十年。
三、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五年。
四、一年未滿有期徒刑者,三年。
五、拘役或罰金者,一年。
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刑法第356條
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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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確定證明書下來才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確定證明書你只要常常打去催書記官,會很快就出來了。因為你聲請假扣押也需要時間,所以不建議提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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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因借友人金錢約16萬急用,當時說好三個月後她要歸還,但她延遲
後來她說半年後還款,目前剛好是半年,我詢問她可開始還款日
對方起先用自已最近收不不穩,及 好~她確認 (不正面回應)
逼的我要跟她討債確認她還款計劃,想請教
1.我們簽定借據法徑效應
2.萬一她哭窮 或說沒錢, 我以強制執行是否ok
3.對方已有閉不見面的狀況,萬一跑掉,對方沒有債務連代保證人
我能否有所保障,謝謝
-------------------------------------------------------------------
借據內容:
茲因債務人xxx(以下簡稱乙方)周轉需要,向債權人xxx(以下簡稱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 甲方借給乙方共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整,並已分別於以下日期轉入乙方銀行帳戶
於一○二年十一月九日已於轉帳匯款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乙方並於同日已收受給付之新台幣元並確認無誤。
於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已於轉帳匯款新台幣參萬伍仟元整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乙方並於同日已收受給付之新台幣並確認無誤。
二、借款期限: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甲方交還此書為據。
三、違約金將加收以日息0.1%。每日155元計算。
四、若乙方違約,甲方有權依支付命令立即強制執行扣押乙方薪資所得,並持續扣款至乙方債務清償完畢為止。
五、本約所載,若甲方無法執行本約第四條,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亦即乙方之繼承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六、本契約與借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期間甲方所行使權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強制執行費等)一律由乙方支付。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甲方是債權人,乙方是債務人,甲方於103.04.21收到地方法院執行命令
主指:禁止債務人取回提存之現金及利息,本院提存所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 查照。
說明:
一、本院103度司執字第xxxxx號對債權人甲方與債務人乙方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之提存物,新台幣xxxxxx元及自民國89年5月4日起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及本件執行費新台幣xxxx元之範圍內,予以扣押 。
二、依據強制執行法第117條準用第115條第1項規辦理
三、據債權人查報債務人於本院103年度字第xx號提存事件,有現金新台幣xxxxxx元之提存物可供執行,應在前開債權範圍內,勿准債務人取回。
四、本院提存所如於收受本命令前已另收受其他執行命令,而債務人未受扣押之債權金額不足本命令扣押之金額者,應向本院陳報該執行命令之執行法院及案號。
這是不是說明了,甲方債權人可以先取回債務人部份抵押在法院的錢呢?那剩餘的錢是向他公司要嗎?因為我之前有執行債權人向第三人(債務人的公司)申請扣押薪資的三分之一。那麼我要如何取向第三人的錢呢?是向法院還是直接與第三人聯絡。謝謝




去年母親過世後去法院申請弟弟和妹妹的拋棄繼承,我和父親則是限定繼承,當初清冊出來只有一筆約5萬元的現金遺產及目前正在居住的還在繳房貸中的房子(保證人是我父親),問題來了,當初去家事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時就跟著法院的人說的步驟.名冊,清冊,公示催告.這樣做下來.在公示催告期間並無任何銀行債權人出面,現在時間已過一年了,銀行催債人員開始出招了,民事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申請拍賣房屋等等,我現在想了解那棟房子到底是不是算遺產?(貸款240萬左右,現值約100~150萬)如果是的話那麼房子真的被拍賣了,那不足的部份我父親還要負擔保證人的責任嗎?如果不算遺產的話,那銀行還可以用申請拍賣,支付命令這種方式來威脅我們嗎?




板上的律師您好,本人於103年4月10日收到法院判決結果,其中表明:一、本人於繼承範圍內負清償債務責任;二、債權人可提起假執行。
本人的疑問為,該如何證明當初父親過世時(民國87年)我並未繼承到任何遺產(當時年僅11歲)。跑過北區國稅局,承辦小姐告訴我當初並未辦理遺產申報,所以拿不到完(免)稅證明,也有申請了父親過世時之財稅證明,名下皆沒有財產。
有看過最高法院77年台抗字第143號判例提到,如強制執行到債務人之固有財產可依強執法第15條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問題是我該如何證明該財產為本人之固有財產?非為遺產?小弟不才只有銀行+郵局數萬元存款(家人給與之生活費+當兵之薪資),無不動產在名下。
最後,想請教律師,離確定判決還有十日,我應該要提起上訴,還是等到法院確定判決,銀行債權人對我提起強制執行後再依強制法第15條提起異議之訴即可?以上幾點問題,煩請板上律師大位小弟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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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必須要債權人自行查詢才可以,法院不會去幫你查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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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我被詐騙,當下打給165,報警備案,警員也當下把我匯給詐騙集團人員的帳戶列為警示帳戶,叫我隔天帶著報案三聯單跟匯款明細去問銀行人員,錢是否有被領走。
隔天我去XX銀行,去訊問我匯款的錢是否有被領走,當下也給XX銀行人員看報案三聯單跟匯款明細,但XX銀行人員卻說,你的報案三聯單會不會太簡陋,我只能告訴你,你的錢確實有匯入著個帳號,但我不能讓你知道,你的錢是否有被領走,因為會牽扯到那個人的個資問題。
我當下很納悶,直接打給165防詐騙人員,跟她解釋,但她卻也是堅持說,由於個資問題,我什麼都不能問,XX銀行人員說要等到收到警察人員的公文,然後盤查,半年後,我才能得知。
但警察人員在我報案的時候,也告訴我,她們已經把資料都傳給XX銀行,但為何那位銀行人員卻說沒收到一些有的沒的。真的無言
之後我回家,馬上開始上網查資料,看到警示帳戶追回條例事宜,內裡是寫
於94年2月4日邀集相關業者會商決議,金融機構確認警示帳戶中尚有被害人所匯(轉)入之款項未被提領(轉出)者,應洽請警方提供報案彙總資料,受款行應依報案資料逐筆認定發還,並無所謂後進先出法。
為加速警示帳戶內剩餘款項之發還,現行警示帳戶還款機制,係銀行本以客為尊,服務並協助受詐騙民眾儘早取回其尚滯留於警示帳戶內之款項,與一般詐騙案循法院程序之處理不同。民眾於檢具警方報案三聯單及簽訂切結書等,得與該匯(轉)入款項之受款行聯繫,只要其匯入之款項尚有未被提領者,即可請求協助發還。
看完內容,我想問的事
第一:我可以要求銀行,詢問我的錢是否有被領走?
第二:如果我的錢尚未被領走,我是不是可以要求銀行把被詐騙的金額還款給我
還是要,必須改循司法程序,追回款項。如果要走司法程序,我是不是要提起民事訴訟,根據民法第179條的不當得利,主張對方獲利無法律上的原因,也造成自己的損失,在以民法第242條債權人代位方式,代替債務人行使債務,領回被騙款項。
第三:


您好,銀行無法告知你有無被領走,這不是他們的權限,你只能循民事途徑求償,建議你先提告刑事訴訟,逼詐騙集團出面與你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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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先生是沒有繼承權的,所以不用拋棄繼承。妻的債務也不會由夫承擔,至於拋棄繼承是從知悉死亡開始,所以你不用幫你妹妹辦,避免偽造文書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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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之時效期間,原則應依其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請求權性質而定,例外則是民法第137條第3項所定???,請求權?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但其執行名義為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情形,則其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民法第137條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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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錢債務遲延給付,債權人依民法第233條之規定得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另外,依票據法之規定,票據債務利率未經載明者,其法定利率則是按百分之六計算。
票據法第28條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
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03條(法定利率)
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民法第233條(遲延利息)
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
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
前二項情形,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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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母與家父在民國94年間因年事已高,將房產以買賣名義過給了我 ,誰知道後來父親在後來變成了卡奴,這禮拜收到了一張民事聲請調解狀,內容大概是說因為父親沒還錢,所以要聲明將當時產權移轉的事實無效,由於家父在民國97年中風至今,每月療養費用驚人,除了
基本生活費之外,已經無力再負擔其他負債,而且父親好像也還有其他銀行的卡!!
我將調解狀的內容詳述如下,除了姓名用代號取代外,其他都一模一樣 ,再請各位能夠提供一些法律上的意見,看是否能讓小弟全身而退感激不盡
A:我父親
B:我
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聲請調解
調解聲明
1.相對人A與相對人B就下列所示之不動產,於民國93年12月間以買賣原因所為債權行為,及於94年4月間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2.相對人B將前項不動產於94年4月間,以買賣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A名下所有。
3.程序費用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爭議情形
一.相對人A於94年間向訴外人台新銀行申請信用卡使用,至103年3月間,共積欠消費款15萬元未清償。本債權已於95年9月間公告讓與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詎以,聲請人屢次催收無果,後竟發現相對人A竟因唯恐自身之債務問題致其財產遭各債權銀行強制執行,將系爭不動產移轉予相對人B,相對人A於負債期間曾經求助於家人,又相對人B為相對人A之兒子,是以,其對相對人A之財務狀況應知悉,且相對人A仍設籍於該系爭房產中,足見實際所有權人及使用人為相對人A,其等卻仍完成系爭不動產
之移轉登記,顯有害於聲請人之債權。
三.又聲請人迭經電催相對人A出面協商債務,然其等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調解。
94年移轉給我的時候房屋貸款80萬一併移轉給我,這是否也可以成為證據? (當時一開始房子名下是父母共有,非父親單獨持有!!) 如果父親欠款的時間發生點是在我過戶之後,是否需要理會這案子呢? 請問我現在該做的動作是什麼?我想的到如下,還有其他的嗎? 1.先去地政調出當初買賣過戶的事實資料 2.去銀行調出當初父親的欠款時間點以及明細因為是簡易庭,也不想跟銀行和解,主要是我父親應該不只有一張卡的 卡債問題!!一直幫忙還錢會還到天荒地老,所以我需要在這個時候提出 答辯狀嗎?還是等到民事訴訟再處理,這情形需要聘僱律師嗎? 答辯狀自己寫就好還是交給專業的來?一般代書是否有能力處理? 謝謝各位專業人士了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當初
謝謝回答,可以再請教一下嗎?
對方所提出的資料裡就已經明確的附上了當初是"買賣"的名義轉移給我,現在對方是以我父親惡意脫產的說詞想撤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現在我的問題有以下兩個:
1.對方的資料裡無法提出父親的欠款是在過戶前產生,沒有意外的話欠債應該是隔年的事情了
2.房屋以買賣名義轉交給我的時候一併轉移了80萬的銀行貸款給我(對方的資料裡也列出來了!!),
為了15萬(還是利息多年加成後)的負債而脫產似乎不符合比例原則!!
所以我是否針對這兩點提出抗辯即可?還有這簡易庭當場調解不成的話,後續還可以一直提嗎?
我人在外地,一直來的話會被玩死!!



對方老婆無意間看到他老公跟我LINE對話內容,有上床確定內容,但那是我自言自語的訊息,因為LINE的訊息他老公之前早已全刪掉,只剩那天半夜我傳的訊息,我內容有提到我們上床,但因他老公早已熟睡並無回應,這樣也可視為證據?他老公手機裡有我的照片,但並無我跟他老公裸體的合照
二天前他老婆扣押住他老公的手機不還他,說要告我們通姦,昨天已把他老公手機歸還,並說了一句"算了",但應該是有照相備份下來了,他老公手機裡並沒有我的手機號碼,LINE的名字也並非我本名,事後我們都已將全部的的內容都刪除掉
不知道這樣他老婆是否還能告我們通姦罪
此外,他老公是否能告他老婆妨礙秘密罪?
他老公有跟我借錢,但他名下無財產,可否使用申請債權確定,以夫妻財產共同制為由,藉以借的錢是使用在他們夫妻雙方的生活上逕而強制執行凍結他老婆的財產?(事實上男方跟我借的錢也是幾乎都用在他們家生活上的不足)

您好:
我母親最近收到一間銀行的委外公司通知,要她處理卡債,在10多年前因為辦卡容易導致母親以卡養卡,多家銀行本金加利息越滾越多,但是也處理了多間銀行款項,約6年前母親曾委託朋友幫忙處理,拿過一筆錢約100萬請幫忙處理,結果那人並未全部清償完畢,侵占母親約25餘萬,也找不到此人,只剩下當初他簽給我母親的本票!現在就剩這間銀行從以前本金約10來萬利息加本金到現在約34餘萬,母親目前無力償還,她名下現有我們所住的房子,想說先過戶給我,我現在還在讀大學,父親只是領微薄薪水的工人,要先處理這34萬真的有困難,也要等我畢業找到工作後才能盡力幫母親還款協商!不知如果母親請代書辦理過戶時,如果銀行債權人尚未申請假扣押母親名下房子前,就以順利辦妥過戶,這樣債權人會把已過戶給我的房子進行假扣押嗎?那如果正在辦過戶時,債權人能查的到我們正在辦理過戶而中止我們過戶程序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