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先生於100年5月間, 向民間借貸 (債權人甲), 簽署本票數張, 後陸續清償完畢;
但是卻於上周接獲法院本票裁定公文一紙, 其聲請人乙的名字, 先生卻完全不認識.
今天先生親自跑到公文上聲請人乙的地址, 未遇, 留下電話請其家人轉達請他回覆.
晚間接獲來電, 始證實聲請人乙為債權人甲之合夥人, 他說月底會再與我們聯絡.
但是問題是, 到了月底便已超過抗告十日之限, 也超過提起訴訟債權不存在二十日之限.
我們合理懷疑這是對方的計謀, 意圖拖延時間, 使之對我們不利.
晚間也立即去電原債權人甲, 其親口澄清我們之間的債務已清償,
但對於聲請人乙的作為, 因為已拆夥, 他表示不願參與.
先生的確有過失, 因為於清償債務後, 本票並未全數取回.
又, 先生因為擔心強制執行會扣薪 (先生名下並無不動產及存款), 進而讓公司知曉此事.
這件案子我們該怎麼處理較為妥當?
實在非常煩惱, 無法吃睡, 但如此有瑕疵的本票設計, 實在很難讓人相信就此無解.
望律師惠予解惑, 不勝感激!!



您好:
以下是我詢問之問題及您的回覆
但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是說我必須先詢問住所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確認一下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然後若已取得,我該如何?
若未取得,我該如何?
2003至今是否已過追溯期?
謝謝
!
你好:
我近日收到電信公司委外之債務公司來電催討2003年欠款之電信費,
因時間已久,對方只來電說了金額,無提供任何證明文件,而我也無留資料,請問是否已過追訴期,他們是否有權來函扣薪1/3?
建議您或許應先向您住所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確認一下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俾以確定請求權有無可能未中斷時效、罹於消滅時效期間。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似乎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不過法律座談會之討論並沒有法律上拘束力,且由研討會分為三說之意見亦可發現法官對此問題見解非常分歧,故嚴格來說「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並沒有確定之答案。但應注意的是時效為抗辯事由,若您不一併主張即屬自我放棄或許可用之武器...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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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信費時效期間為五年之見解來論, 若債權人有中斷時效則其消滅時效期間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如此一來其請求權罹於時效之可能性就會大為降低了,故就此部分有無罹於消滅時效應先由其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來確定有無中斷時效,並依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又即使曾有中斷時效,但若自中斷時效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已超逾時效期間而未再有另一中斷時效之事由者,則仍屬罹於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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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並於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消滅時效期間。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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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初一開始時,借他15萬,有自願簽本票15萬及契約書(內容在最後面),然後之後還陸續的借他6萬、5萬,但這兩筆都只自願簽本票(無契約書)。
而我在去年跟他要錢時就一直在閃,閃到現在我自己本身也需要用錢了他還在閃,之前在跟他溝通時,也有告知說若不履行還債義務,將走法律途徑,他就馬上有說要還,但是時間到了又消失了,所以忍無可忍,便上來請教說我該如何處理這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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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因債務人xxx(以下簡稱乙方),向債權人ooo(以下簡稱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1.甲方支給乙方新台幣 拾伍 萬元拯,當場交付乙方親自收訖無誤。
2.乙方開給甲方新台幣 壹拾伍 萬元整,之本票 乙 張,共計新臺幣 忘填 萬元整。
3.借款期限:自民國 x 年 x月 x 起,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
4.如需提前清償,甲方需提前兩個月告知。
5.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願徑受法苑強制執行。至於甲方所需費用及損失: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用、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6.利息月利率為百分之 x 。利息於每個月 x 日支付(如遇假日或國定假日則順延)。
7.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所簽發之本票及借據若有一張不兌現,其餘本票及借據均視為全部到期,並同意自不兌現之日加算違約金、遲延利息。
8.本約所載,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均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個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甲方
債權人:我簽名+手印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乙方
債務人:xxx簽名+手印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華民國 x 年 x 月 x 日 (手印)

家母在民國88底過世,家母過世前我的舅舅有拿房子貸二胎,找家母做保...
但實際借款年份我們不清楚,因為欠款未還清,導致現在人家找上我們要討回欠款
因家母當初做保時沒跟家父講,而我們那時也只有國中而已,根本不知道我母親有幫人做保,現在我母親已過世多年,我們也已經成年有工作了,但卻忽然接到一張資產公司的催告函...單上寫著家母的繼承人:家父.我.我弟,要我們盡速還款,不然會有相關的法律訴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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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告函內容下下
主旨: xxxx資本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對 台端之債權業已合法轉讓予xx資產管理公司,本公司將著手進行相關法律程序,請於文到五日內速與本公司聯絡清償事宜
說明: 緣借款人xxx/保證人xxx原向xx銀行申貸之貸款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墊付費用等,業已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1項及民法第297條之規定,由貸款銀行於94年7月7日合法轉讓與xx資融有限公司,並由xx資融有限公司於98年4月17日合法讓與xxxx資本有限公司,再由xxxx資本有限公司於99年7月26日合法讓與xx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稱:本公司)亦依照相關法令寄發信函通司
自本公司依法通知後,如未蒙 台端回應,本公司即視為為有藏匿、逃避債務之行為,將著手進行相關法律訴追程序,請於文到日起訴與本公司人員進行聯絡協調還款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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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母遺產部分:
家母過世時名下有一部汽車及一台機車,汽車部分因當時要辦家母的後事,所以當時已由家父變賣換現金,機車部分因車禍時已撞得稀巴爛,所以好像也沒申請報廢
除此之外家父並無找到家母有任何一家銀行的存簿..等,所以並不知道家母有無其他遺產
但家母在生前有向多位朋友私下借錢,後來都是家父在家母過世時拿錢出來償還,名下的汽車也是家父買給家母的,所以家母應該也無留下任何遺產才對
另外在家母車禍意外過世時,有拿到強制險的理賠金及家父幫家母投保的保險理賠金(受益人是家父.我.我弟)
-----------------------------------------------------------------------有透過親戚找到當初借款的舅舅,但我舅舅卻說叫我們不要理會,債權公司找我們要不到錢就會找上我舅舅,但經瞭解,我舅舅名下無任何財產,好像怕債主找上門,所以早就把財產脫手了,他現在開的車是別人的名下,房子也是租的,且我舅舅舅是擺明了不想還錢的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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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母已過世多年,我們也不知道有這件事,所以當初家母過世時才未申請拋棄繼承,請問現在還有補救的方法以保障我們的自身??亦或是對方要不到錢會不會向法院申請凍結我們的動產.不動產或是強制扣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民法第1148條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主張限定繼承之,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債務。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請問:我有收到法務部的一份執行命令!但我不知道裡面內容在說我是為什麼被執行!
內容:禁止義務人馬xx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含活期存款,活儲存款,定期存款,總合存款,支票存款,外幣存款,郵政劃撥,經兌付之託收票據等),在新台幣2123元(含解繳手續費等執行必要費用)範圍內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應另候本分署依法處理,請查照。
說明:本分署102年度道罰執字第00042519號義務人馬xx(統一編號或身份證統一編號:t12333xxxxx)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執行事件,對義務人在貴行(社,會,局)之存款債權,於主旨所示金額範圍,認有扣押必要。
請問:是因為道路罰款沒交,被扣押,還是?
謝謝


您好!因為反擔保金有其目的,若擔保原因未消滅,就不能發還給債務人,所以也還不能讓您執行;您可以陳報擔保原因是否已消滅,也可以提出異議。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44條規定: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若您得證明有相關詐害債權之情形,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起訴撤銷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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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銀行會願意收款,但如果您單獨清償幾家欠款少的銀行,一旦被其他債權銀行知道,會向法院聲請撤銷,如果可以一次全部結清所有銀行款項,比較沒有問題,如果沒辦法,還是建議您按月繳款,不知道您有沒有聲請統一收付,需作業手續費1000元,向最大債權銀行聲請,以後每月履約款項繳給最大債權銀行即可,對您比較方便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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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拿調解書、受讓的執行名義(支付命令、民事判決..等)去跟法院聲請核發來的債
權憑證(已繳納行費用1000元),在日後發現到債務人財產以被其他債權人聲請執行
拍賣,我去參與分配還需要繳納執行費嗎??
2.債務人財產已被其他債權人聲請執行拍賣,那我直接拿調解書或是因之前有去參與
分配但餘額不足,而直接換發來的債權憑證去參與分配,有需要繳納執行費嗎?
3.直接拿受讓來的執行名義去參與分配,這樣情況的執行費需要繳納嗎??(有分債憑不用而其他名義救藥的區別嗎)
4.若參與甲法院分配不用繳納情形下,且名義也已檢送去時發現其他法院也在拍賣該債務人其他財產,那這時是要向甲法院寫請求參與他院分配?還是向甲法院寫請求追加執行?(這樣情形下需要繳納執行費用嗎?)
5.若是係屬同一法院,而債務人財產去分給兩個股別辦理情形下,這種要求併案執行
要 繳納執行費嗎?(若併他院有無區別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三千元。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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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票據法第五條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您大伯及您均無於票據上簽名,均無須付票據責任。惟您父親無代理權冒簽您大伯簽名,依票據法第十條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且亦可能有刑法偽造文書之疑義。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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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大大您好:
我哥哥因為幫以前老闆作保,前老闆還銀行錢還到剩18萬就沒有還了,銀行把債權賣給資產管理公司,哥哥於2月24日與管理公司承辦人員談妥還款金額,他要我們等公文後再還款,他公文於2月24日登打完成,卻在3月5日寄出,哥哥不在未收到,於3月7日才領回,3月7日上午該公司人員打電話要我們?款,但我們尚未拿到公文,要如何?款,找承辦人員承辦人不在,電話也不回,晚上去郵局拿到公文,才知道公文上要我們3月7日前?款,否則不能以談妥金額還款,並且於匯款後發免責證明。
請問律師大大:
1.免責證明是什麼呢?據有法律效力嗎?可以解除聯徵的瑕疵嗎?
2.公文在2月24日登打完成,卻在3月5日才寄到,對方真有誠意要解決嗎?
還是這是個騙局呢?如果他向法院控告說我們沒誠意還款,我們該如何自保
呢?我們一直有誠意要跟他們解決,可是承辦人一直不接也不回電話,老實說
也不知道要怎麼辦?
煩請律師大大幫忙解答,非常感謝您

事情是這樣子, 於100年12月26, 伯父的學生與伯父借20萬 , 學生有簽本票並承諾標示於本票一年後於101年12月26歸還, 伯父於歸還前幾個月過世, 嬸嬸將本票交由我去與債務人(伯父學生)追討, 豈知伯父學生想賴帳(藉由種種不合理條件拒絕), 後我上網查可申請本票裁定和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 我的問題是:
1. 本票裁定申請書上債權人部分, 嬸嬸要我全權處理包含給我欠款(伯父嬸嬸無子女), 這個部份是否能填我的名子, 或是需要嬸嬸(配偶)的轉移繼承證明一並附上申請書? 如需要, 是該哪些證明能生效?
2. 本票有問過法院為"見票即付"的本票, 但本票上並無伯父的名子, 只有另外兩張債務人手寫簽名的承諾字條上有提及伯父名子, 這樣可以一樣由我(姪子)拿本票去申請本票裁定嗎?
望懂其相關專家解答, 謝謝.

系爭本票有記載受款人?
票據法第120條(本票之應載事項)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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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尚請留意。
票據法第22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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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房客簽約10年,目前剛入住對方也裝潢完畢,簽約時是以原狀交屋,而現在房客說他當時裝潢時換的大門5萬,換的水槽2萬,加裝浴缸2萬要求我們出(都已經先施作才跟我們要錢)當然我們不願意,因為從沒有同意過東西也沒有壞只是舊了,但他們就自己不付房租了,所以現在他們就自己從房租中扣掉九萬元,由於這樣他們並沒有積欠超過兩個月,目前就只是少繳九萬大約一個半月的租金,這樣我們應該怎麼辦呢?當然他們都有提出一些藉口來要求我們支付,1 大門 他說因為我們房東負責修繕廁所時太吵,依照大廈管理條例我們必須換門˙(但我有打去問主委 他說他們絕對沒有這種要求,另外我當時修洗手間時明明就還是舊有的大門,但最重要的他根本沒經過我同意) 2.水槽 這部分是當初簽約時有寫到要提供一個水漕,我們也提供了一個放至陽台的水漕 但他們看到不滿意就拒收,之後他們還叫我幫他們安裝熱水管至陽台,我表明不要,但他們最後就變成這樣,直接自己加裝一個帶有瓦斯爐的流理臺在我們的陽台,也叫我出錢,扯~~ 3 浴缸是因為之前浴室有漏水,後來整室重做就沒有加裝浴缸了,這部分原先一開始是想請房客的裝潢公司一起做,所以討論後有請他們提供估價單,但太貴所以舊換我們的水電工,當時討論後他們出具的估價單上明明就寫著浴缸打掉鋪磁磚的,現在又翻臉不承認。
問題:
請問律師大人他們這樣的要求有合理嗎?難道都沒有辦法制裁他們嗎?我們家為了這個房客已經全家都烏煙瘴氣了,大家心情都很不好,媽媽都快憂鬱症了,也因為此瘦了好多,希望律師大人可以給我們一點建議,謝謝
以下還有一些問題
1.雖然租約有公證可以強制執行但是因為他公司並沒有資產,所以看來是無法強制執行,所以我們應該怎麼辦呢?有律師說只能打官司,但是就算贏了他沒有資產那我們會有錢拿嗎?有債權可以延續多久呢我們應該如何處理呢?有看書上說可以拍賣動產 有嗎?比如公司電腦嗎?
2.我有看六法全書,租金追溯期只有五年,但是我們的租期為十年,所以看起來似乎無法直接從押金中扣除,那所以 要是我們提出訴訟如果我們贏了,那這9萬事會變成債權還是一樣是積欠租金呢?(因為我們有想過他們是蓄意不繳租金,未來他要是營運不善是有可能再不繳房租,但是一定又是用諸多藉口)我的問題是比如他目前欠繳一個半月,那未來他要是再欠繳超過半個月我就可以直接趕他走嗎?法官會認定說因為租期過長如前面敘述,所以對方不可以主張由押金中扣除嗎?那萬一是五年後才開始又不繳房租,我是不是要忍耐到四個月才可以提告呢?
3.要是對方不繳房租我提告他,那在訴訟期間他又持續不繳房租,訴訟時間萬一 一年他不就一年都不繳房租,又因為他的公司並沒有資產,所以 我根本拿不到錢就等於白給他住呢?或是我可以要求負責人或代表人支付呢?(畢竟他實際有住也有辦公阿也是有利益所得的)這根本就是詐欺
4.若是對方又以其他藉口不繳房租(超過兩個月)那我們訴訟後,法官會認定他不繳就應該搬走嗎?還是會同意他的藉口讓他直接扣抵房租也讓他繼續住下去呢?比如 他這個月又說因為他換了窗戶5萬他叫我們出,我們不要他就直接扣,那最後訴訟後法官要我們一人一半,那我們就變得要支出7萬他們支出7萬,那7萬就變得沒有超過兩個月12萬租金,所以他就可以繼續住嗎?還是會是契約解除或終止 我們另給他7萬?
5.還有訴訟時須先由起訴者支付裁判費那比如我先支付,若是之後我勝訴了,但他們公司沒有資產他要是不付我錢,那我不是整各虧很大(不繳的房租+裁判費+律師費)
6.另我有買租屋法律手冊來看,有一些不甚了解,希望律師解釋一下。
(2)契約解除之效力:契約之效力因解除而溯及之消滅,未履行之債務當然免除,以履行者,因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生不當得利反環之問題。契約解除後之法律效果,依民法第259 260 261 264 265 266 267的規定行使,主要為回復原狀的義務。---所以該不會我告贏他,他就不用履行債務吧? 另外當時簽約時有寫依當時使用原狀歸還
(3)若訴訟,裁判費會是多少呢?因為雖說是租金60000元*12月*10年*1%=約七萬但 基本上照這樣的房客 我真懷疑我能拿到多少租金耶~這種算法我覺得不甚公平



您的問題很複雜, 但也很簡單:
1. 房客應該是公司吧, 自然人以公司為擋箭牌為非作歹, 好處多多(反正都是公司負責), 所以他們會這麼做, 公司法也才會修法而引進揭開公司面紗原則
2. 任何修繕裝設要先通知房東, 由房東來做才對. 沒通知就自行敲敲打打, 已經構成刑法的毀損罪, 您可試試看這條路(是告那些自然人, 不是告公司, 因為公司不會犯罪)
3. 既已公證, 公證書有載明願受執行. 那就不必再訴訟了, 直接拿公證書去執行即可(當然要先看看是哪些事項有願受執行之約定), 所以訴訟費用之類應不必考慮, 應考慮執行費, 但沒看到您公證書的內容, 個人也很難論斷. (lawmed66@gmail.com)




1.主要還是在認定你先生對擔保債權額是否有意見 2.另外如果你有其他意見表示也可一併陳述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我問了兩家民間公證人, 回覆都是 他們不公證耶. 那法院會接受借名登記契約的公證嗎?
如果不公證, 這個契約也是有效的嗎? 萬一以後我男友欠債或者出車禍 不夠賠, 查到他名下有房子, 被要求拿房子來抵債, 或者可能被查封拍賣, 可以拿出契約來證明這不是他的房子 不能被拿來抵債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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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借名登記契約目前在公證實務上,因契約內容所有人約定與地政機關公文書內容登記之所有人相抵觸 故無法辦理公證 -----------------
2. 因為我們辦公室不接有涉及「借名登記」的案子,所以無法給你提供意見。
因為按公證法規定:對於與地政機關登記內容相左的事實不能公證。 所以很抱歉。有關借名登記 :
如果客人以為公證後可以保障(沒有登記的人),但是將來還是有可能發生登記人私下轉讓或者遭法院拍賣,以致於我們不公證這種法律不保障的契約。


John您好,若對方提起本票裁定,您必須主張時效抗辯,要留意信箱。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回答對您有幫助,請您按下感謝律師,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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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台抗308號裁定:
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聲請法院裁定對發票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者,其性質與非訟事件無殊,法院應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次按本票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又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同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據以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之系爭本票五紙,均無到期日之記載,其發票日或為民國七十七年九月十二日或為同年月三十日,相對人於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始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本件之聲請,其請求權之行使,顯逾法定三年時效期間之規定。再抗告人於原法院既已為時效之抗辯,則原法院自應就此時效抗辯之有無理由為審查,以確定相對人據以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之「形式要件」是否具備,乃原法院竟以此為實體法上之爭執,應由再抗告人另行起訴以資解決為由,遽予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即有未合。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想請問一下:
我前年借朋友6萬,有一台機車在我這,過年前查到勞健保.她才出面要處理,現在簽合解書後,錢也匯了.她說要我把機車恢復原狀再還她.
問題:
1.簽合解書前,已經電話告知車況,現在要我恢復原狀,我要理她嗎?
2.在101年12月19日,我已經有寄過存證信函,也有人簽收,內容是要她盡快還錢,及提領機車,可是她都不理.這樣我還需要幫她維修機車嗎?
和 解 書
同立和解書人債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債務人 (以下簡稱乙方),茲因債務和解事,今經雙方兩願和解, 合意訂立條款如左,以玆遵守:
一、本案債權金額:新台幣60000元,及自民國xxx年xx月 xx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及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及執行費新台幣484元。
二、甲方願將第一條債權本息減低為新台幣70000元, 由乙方於簽訂本和解書同時一次償還與甲方,經甲方親收足訖, 是實無訛,不另立據。
三、甲方同意與收到乙方還款後,將乙方機車XXX– XXX,托運下去還乙方,運費1000元乙方負擔。
四、乙方於收到甲方所簽訂和解書後,會立刻於24小時內匯款給甲 方,採用XXXX銀行無摺存款方式匯款,清償債務。
甲方收款行:XXXX銀行 XX分行
五、甲方於簽訂本和解書,及收到匯款後並願拋棄減輕金額之請求權。


103年2月17日,開了第一次假執行的調解庭,法官是建議我們私下和解。
本票是民國90年12月26日,由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開立的,現在債權已經轉移到玉山銀行
所以有幾個問題想問:
1. 本票上的借款金額為35萬元,主債務人返還到本金剩25萬元左右,但銀行的起訴狀標的金額是53萬左右,就年利率10.5%來算,利息一次計算超過8年是否合理?
2. 本票上簽了3個發票人,除了其中一個為主債務人外,其餘2人就是連帶保證人了嗎?還是單純的一般保證人呢?
3. 本票上只有一個借款期間,自民國90年12月26日起至93年12月26日止,沒有到期日,是指要保證一輩子嗎?
4. 此本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免除票據法第八十九條之通知義務,所以若銀行一直不主動通知保證人,主債務人沒有還錢,保證人要無限期的償還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