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兔子 103-10-15 00:45

之前有積欠電信業者通話費

業者已將債權賣給另家債權公司

導致本人收到支付命令,本人因對金額有疑慮先寄出異議狀給地方法院

後來與債權公司協商好也匯款完成將債清完,

對方也說要寄清償證明給我

但後來對方又來電告知收到法院通知我寄出異議狀

要我把異議狀撤銷,不然會導致雙方要上法庭

但我若撤銷異議狀,不就對我本身會有被強制扣薪的風險呢??

不是應該債權人是對方,應該對方去撤銷支付命令才是嗎.....??

請求幫忙解開疑問~大恩大德感激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5 15: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撤回異議,在程序上,對方會取得勝訴判決,雙方可能發生其他爭議。

2、應該是由對方撤回支付命令

3、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出我方已經清償的証明,使法院駁回對方的訴訟

 

dison 103-10-14 17:27

自己有銀行債務的人,如果強制執行一筆五萬元債權(查扣其他人銀行存款),

去法院領案款時,被自己債權人反扣押的可能性高嗎?

謝謝

Steve 103-10-14 01:12

您好,想請教一下關於銀行追債的問題。

目前狀況是這樣的,外公過世,留有一筆土地給媽媽、小舅等共5人繼承,然而小舅有欠銀行債務,若他繼承土地則會遭到銀行追債強制執行其持份,理應辦理拋棄繼承由其他四人繼承,但小舅20年前有向媽媽借了1百多萬(沒借據),當時是透過轉帳轉入小舅帳戶中,銀行現在也查不到紀錄(資料只保存15年),目前討論結果是用協議分割方式將小舅持份轉入我媽那邊,變成我媽持有2/5這樣。

想請問:銀行是否有辦法或有抗辯權向我媽爭取小舅那份債務呢?

謝謝沈律師您的回覆,那我們就採取拋棄繼承,這樣銀行就不能主張詐害債權,也不能對拋棄繼承行使撤銷權。

沈恆 (沈律師) 103-10-14 02:38

您好!如果小舅沒有拋棄繼承,又難以證明有100萬元債務,還直接將應分得的1/5登記給別人,銀行極有可能會主張詐害債權撤銷登記。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andy 103-10-13 10:33

兩年前購入天馬藥業集團的債券

業務說是保本型的債券今年已到期 但公司一直拖延本金無法贖回
下面是天馬的行銷內容
不過事實上手上拿的憑證好像沒有說明擔保品為何指有提及托管銀行為加拿大銀行。現在發生糾紛才發現該債券是非法的金管會可能也無法可管。請問該怎麼辦呢? 業務有說幫我們的資料交給檢調單位,可是感覺後續資金追回的狀態遙遙無期。現在下一步動作該怎麼辦呢?

 

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向社會大眾籌措資金所產生之債務,由於其金額大、期限長、債權人多,為保障全體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債權人之利益,受託人加拿大皇家銀行與天馬基金管理集團公司訂立契約受其委託,為將來所有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債權人享受共同擔保利益的目的設立信託。加拿大皇家銀行作為受託人,為所有天馬保本債券基金債權人取得擔保權,並為這些受益人按照信託合約管理與處分投資,並就天馬保本債券基金有關之事項,對委託人天馬基金管理集團公司行使查核、監督權之人。委託人若按期清償公司債本息,則因信託目的已達成,信託關係歸於消滅。但如委託人違反信託契約,不履行清償公司債本息的義務,或給付遲延時,則行使擔保權清償公司債債權人。

根據加拿大信託法及稅法規定,企業為活化資產,可將獲利或現金流入穩定的資產或業務經由收益型信託予以切割出售,對受益人來說,優點是標的資產產生的獲利不必課公司所得稅,具節稅功能,且90%以上的收益須以現金股利方式每季發放給受益人。
收益型信託商品在加拿大已盛行多年,根據統計,加拿大的收益型信託不僅能每季配息,且過去十年現金殖利率平均為9.15%,高於10年期政府公債。

您好: 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除政府債券或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外,非經主管機關核准或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不得為之。」,若對方為非經主管機關核可之地下投資公司,已經構成違法吸金的行為。雖然業務有說會將資料移給檢調單位調查,但為確保不是隨意應付您,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直接到地檢署提告或是調查局檢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13 22: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該名業務及公司提出刑事詐欺侵占背信等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eic615 103-10-22 02:31

版主,您好:

我現在也碰到一樣的問題了

看來這家公司真的有問題

請問您有找到什麼解決方法了嗎?

我也好想將全部的資金拿回來

 

sandy 103-10-23 00:05

 目前正在等總公司的正式公文,聽業務說公司內部近期會宣布解決方案

但我也很怕ㄧ拖再拖

sin 103-11-25 10:29
回覆 sandy 的發言內容:

 目前正在等總公司的正式公文,聽

sandy您好:請問您有收到總公司的正式公文或者消息?謝謝!

sandy 103-11-25 10:34

 他們說公司未來會上市,可能將手中所投資的資金換成股票。但仍然未收到正式文件..

sin 103-11-25 13:45
回覆 sandy 的發言內容:

 

我聽到的消息也是這樣,請問您是在哪個縣市呢?可以跟您要email嗎?謝謝!

sandy 103-11-25 14:08
回覆 sin 的發言內容:
 sandy_0115@yahoo.com

 

sandy 103-11-28 13:32
回覆 sandy 的發言內容:
email更正 :sandy_0115@yahoo.com.tw

 

李小蓁 103-12-19 17:17

請問版主目前處理的情況如何了呢? 謝謝~

李小蓁 103-12-19 21:50

各位好,

我也是約在10月中下旬接到業務通知,天馬不再支付利息,且本金也不能還,一樣是說兩年後會有一間「科爾興生技股份有限公 司」會上市櫃,到時候可以換股票,當時我說要解約,對方只說沒辦法。後來想再約該業務的主管再詳談,沒想到等了兩周,毫無音訊,不得已,只好寄發存證信函給該業務的公司負責 人,果然兩天後,公司負責人終於肯出面談了。沒想到,談話中對方堅持這份合約與他們公司無關,而且完全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 並表示天馬藥業的負責人已經被捕,資產被凍結,已沒有錢可以償還(我們有錄音,也有事先告知對方我們要錄音),後來我們也問,是否將債權轉移到「科爾興生 技股份有限公司」,這樣對我們也算有點保障,但是對方表示不行。最後我們提出,希望12/19之前給我們一個有保障的解決方式,但是對方只傳了手機簡訊, 還是堅持與他們完全無關。如今期限也到了,對方始終沒有提出解決方式,我們實在是沒辦法了,準備委託律師提告

sandy 103-12-22 09:55
回覆 李小蓁 的發言內容:

日前與幾位受害者到地檢署法警室刑事報到處窗口辦理,受理後由內勤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訊問,並由書記官製作筆錄。目前還沒有請律師,還不知從何告起。

李小蓁 103-12-22 12:48
回覆 sandy 的發言內容:
回覆 李小蓁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請問你們是在什麼地方?我在台北。

我們這周就會找找看律師,我會問問是否可以一起都去聽聽律師的意見。

sandy 103-12-22 12:50
回覆 李小蓁 的發言內容:
我也在台北
細節可用 sandy_0115@yahoo.com.tw ?跟我聯絡
jjc 104-03-06 23:03

大家好:

我也是遇到同樣問題,天馬一直沒和我聯絡,不知你們是否其他消息或進一步的動作,我人在高雄,謝謝!

jjc 104.03.06

小林 104-03-10 12:32
回覆 jjc 的發言內容:

大家好:

我也是遇到同樣問題,天馬一直沒和我聯絡,不知你們是否其他消息或進一步 ... (恕刪)

 我人在花蓮,也一樣是受害者.天馬問題可否mail 聯繫

ming10142099@yahoo.com.tw小林

孟小姐 104-03-17 11:53
大家好,我也遇到一樣的情況,想知道目前大家處理的狀況如何呢?我人也在台北。 我的email:ruthmong1230@gmail.com
回覆 李小蓁 的發言內容:

各位好,

我也是約在10月中下旬接到

小林 104-03-17 21:35

天馬債券購買時有附PN即債權承諾保證書

如今在公開?明書上載明兩三年內無法贖回已違反約定 

是否集結眾受害者聯合提告較具影響力

Carol 104-03-25 10:45

請問有人是朝聯合提告這個方向走嗎?我的業務說告了也只是清算他們的資產,但他們資產也不多即使全賠了也拿不回多少,那請問現在該怎麼辦才好呢?我覺得等那兩年後的子公司上市換股票根本是拖延戰術,他們現在雖然還在運作,但如果後面撐不下去了宣告倒閉或是掏空落跑,那錢更是一毛都拿不回來耶!

我的mail是s290331@yahoo.com.tw,版主我有發mail給你了

小林 104-03-25 13:15

 大家好

曾請教多位律師情況都不樂觀

只?被詐騙

公司在海外未受金管會管轄

就算三審告贏也不一定拿得到錢

只知該案已入調查局偵辦中

除了難過也不知該如何處理才好

花蓮李小姐 104-04-13 13:24

 怎麼辦 我家人也被騙

我媽是在一個賣假藥的老人會場認識一個大鈺國際的經理人 吳姍融

他也是說甚麼一年可以拿24%利息 我媽把他退休的老本全部都砸下去

以為可以發財

我媽70多歲 他是那種連生病都死不去看醫生省健保費那種人

馬桶大便積到惡臭才沖水,省水費

辛辛苦苦存了錢 全部都被  吳姍融    推銷買不清不楚的境外債券話術影響

當初要贖回 還跟他說後面好多人排隊搶著要 甚麼的 錯過那個贖回的時機

 

現在他老人家一輩子存錢  就這樣沒了

有沒有人可以幫助

真的求助 沒人可以求了..........

小林 104-04-16 13:26
回覆 花蓮李小姐 的發言內容:

 怎麼辦 我家人也被騙

我媽是在一個賣假藥的老人會場認識一個大鈺國 ... (恕刪)

 

小林 104-04-16 13:27
回覆 小林 的發言內容:
回覆 花蓮李小姐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建議去報案或送檢調單位

身邊被騙的人真的很多

 

LUCAS 104-05-29 13:24

 請問一下  版主還有各位是跟誰買的...是不是經紀人公司阿??? 請問現在處理狀況如何阿...我人在台中 也是同樣問題  謝謝

曹哥 104-11-10 21:26

我也是跟苦主一問題,希望有強有力的律師,司法人員,能協助我們。

johnny 105-01-16 21:34

請問現在處理了怎樣,都沒消息

N.YU 103-10-11 05:07

想請教律師、我是債權人,債務人欠我一百多萬、去年查不到他的勞健保、但我發現他之前公司有報稅(他的所得)、而且是在我查他勞健保之間,請問我可以回頭向他之前公司故意不報、讓我查不到提告侵權嗎?謝謝。

 

另外,債務人可以要求老闆為了讓她不被查扣,幫他不報稅或不給扣繳名單讓他逃債嗎?這樣我們這些債權人不是權利受損很大?我該怎做才能一直查到他在哪裡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1 20: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實務上認定侵害債權的情形很少,本文認為不容易。但是倘若有證據證明對方有收入,還是可以嘗試執行。

2、可以向勞保局跟國稅局檢舉

N.YU 103-10-12 01:47

我想請問是,如果我撤銷,是不是代表日後孩子父親不履行還債,我不能再重新申請強制執行嗎?

 

因為他未還清,還有一百多萬,是不是法院認為他未還清,這個撤銷執行是不可行的?(因為他們常不遵守承諾)

 

我是否能不撤銷為前提,自己直接向他的公司老闆談說先暫時不扣他款,如果他日後為履行還債,我再向該公司要求繼續執行?債權人自己談是否具法律效力?公司老闆會聽嗎?

 

另外因他們常空頭支票騙我,常不付撫養費,我一強制執行後他們日夜騷擾,謾罵、簡訊干擾,有哪一條法律能保障我的權利不受損外,也能向他們提告呢?

 

如果孩子父親惡意躲債,他有權向公司要求不要勞健保,不要扣繳名單嗎?這樣我是不是就查不到他了?

 

暫緩執行是甚麼呢?如未撤銷暫緩執行,是不是等同放棄日後向債務強制執行查扣?那麼以後我是不是不能再要求他還清欠款了?因為我被他們家欺壓欺騙一輩子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12 20: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撤回執行以後還可以執行。

2、倘若執行沒有效果,法院會給予債權憑證。(就是債權還是存證的證明)

3、可以跟他的公司談,並且簽立和解書,不過實務以此方式處理得很少,因為公司大多不會理會。

4、騷擾可以報警開罰單,倘若涉及恐嚇傷害可以蒐證提告

5、是的。處理方式如前文。

6、暫緩執行只是暫緩3個月執行,接下來就會繼續執行。

N.YU 103-10-11 04:46

想請教律師、我是債權人,債務人欠我一百多萬、去年查不到他的勞健保、但我發現他之前公司有報稅(他的所得)、而且是在我查他勞健保之間,請問我可以回頭向他之前公司故意不報、讓我查不到提告侵權嗎?謝謝。

另外,債務人可以要求老闆為了讓她不被查扣,幫他不報稅或不給扣繳名單讓他逃債嗎?這樣我們這些債權人不是權利受損很大?我該怎做才能一直查到他在哪裡呢?

 

notatall 103-10-07 17:56

各位律師大哥大姐 您好

有一關於強執法的問題想就教於您

   

     發動強制執行的普通債權人A在法拍會上主張「承受」拍賣標的(一塊路地,最低價額300萬),普通債權人B與C皆於拍賣日前以債權憑證投狀參與分配(此外,無其他債權人)但皆未於拍賣場上主張承受。A、B、C對該債務人各有500萬、500萬、500萬之債權。(債務人以完全無法清償債務)請問此案的分配問題。

 

說法一:(這是我詢問高雄地院輔導科的說法)

    債權人A之債權額高於300萬且有主張承受,因此A能以其原債權額抵付300萬全部價金,取得全部土地,及200萬債權憑證。而債權人B與C因無與A同時主張承受,喪失抽籤或分配機會,只能取得原來的債權憑證。

 

說法二:(這是我詢問台南地院輔導科的說法)

    債權人A、B、C仍各取得1/3的分配比率(300萬/3,各100萬),有主張承受的A應付300萬給法院,其中的100萬得由原債權額扣除,另繳200萬現金,取得該全部土地、領取400萬的債權憑證。而債權人B與C各取得100萬的分配額,且各取得400萬的債權憑證。

 

    我不知道哪種說法是正確的,也不知道有主張承受的債權人是否可剝奪他債權人參與分配的權利。這是發生在家人B的真實事情(只是數字變動) ,請指點一下,或是有其他的看法我都不盡感激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柯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柯律師對法案、商標法、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三方均是普通債權人,所以本文認為以台南地院之說法較為可採,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兵 103-10-07 06:37

去年在某間公司上班,忽然被叫進辦公室填寫個人資料,之後公司倒閉,我卻收到法院支付命令債權人我根本就不認識,本票上的借款人是老闆他老婆的名字,我卻變成擔保人,票額160萬,所以我也提出異議,之後收到傳票開庭,可是開庭時間我無法到場,我能請求改日期嗎?還有,如果因為未到庭被直接判決我要償還這張本票面額,我該如何做?  拜託給我一些建議!我真的感到很無助.....

 您好:

1.如果您以正當理由未能到法院開庭,應盡速向法院書記官聯絡並具狀請假。

2.您是否應負票據上之責任,建議應將全部訴訟資料提供專業律師協助分析。

如經濟上有困難,可向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協助。

阿仁 103-10-07 02:50

各位律師, 你好,

我小叔沒結婚, 無子女, 於今年三月間因病去世, 具其遺產繼承權有我父親, 我大叔, 大姑, 小姑共四個, 其遺產大致上有存款, 房子及一些債權。在我小叔後事辦妥後, 我大姑及我大叔就一直慫恿我父親辦理拋棄繼承讓我小叔遺產全都由我大叔來繼承, 再由我大叔處理後分給兄弟姊妹, 甚至說到若不辦, 會破壞到兄弟妹的感情, 我父親為不把場面弄僵而辦了拋棄繼承。而今過了半年, 我父親想詢問我大姑大叔辦得如何卻一直得不到答案, 我大叔是從我父親文件簽完交給他之後就一直找不到人, 而我大姑的回答是她是嫁出去的女兒, 不方便介入, 完全不在意辦的情形如何, 那我父親就不懂她當初為何要介入? 甚至懷疑大叔大姑是否合謀?

現在我每天就是看我父親一直懊惱難過為何被他一直所信任的弟妹尤其是我大姑欺騙, 看我父親這樣我也難過。想請教各位律師,  以上的狀況還有辦法將今年三月辦的拋棄繼承撤銷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7 09: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倘若可以證明對方詐欺,則可以撤銷拋棄。或是有證據可以證明雙方之協議,則可以請求履行協議。

2、         本文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履行協議,倘若對方拒絕,可以考慮提告

 

 

無言 103-10-06 12:40

房屋違建所有權為兩人共有,土地為另一所有權人,房屋所有權其中一人因債務問題1/2房權已被拍賣,現拍定人(即債權人)去法院提告"變價分割"  請問現土地所有權人可提告要求"拆屋還地"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6 13: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拆屋還地必須依據房屋所有權人是否有權使用土地,倘若有,該權利是否可以由拍定人承受,不能一蓋而論。

 

 

 

 

您好
如果是違章建築根本沒有所有權
不可能被拍賣的
所以你應該要搞清楚狀況
至於拆屋還地恐怕很困難
因為蓋這房子當初是兩個人同意
房屋是合法占有的
應該要思考其他解決方法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0-06 21: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所有權人得否請求拆屋還地,構成要件為所有權人外,需對方為無權占有,若對方為有權占有,所有權人亦無法請求拆屋還地,是應視對方是否為無權占有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建議攜帶完整資料直接向律師諮詢為宜,本律師專辦動產,如有需要協助,可以來電.

電風扇 103-10-04 18:52

請問前妻向母親的朋友借10萬,這是我跟母親都不知道而且對方想說是母親的媳婦所以沒寫任何借據本票,她跟對方說好每月還1萬但是還到剩下5萬她人就跑回娘家沒再繼續還款,現在母親的朋友找到家來要錢,我如果幫她償還是否可以請對方簽寫代償證明跟債權轉讓然後再向前妻追討,她若不償還我可以控告她詐欺嗎?假使可以詐欺追訴期是多久?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4 19: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簽立代償證明,並且向您的前妻求償,不過您的前妻倘若有可以向債權抗辯的事由,如已經超過時效、已經主張過抵銷等,都可以向您主張抗辯。

2、此部分除非有證據證明您的前妻本來就打算惡意拖欠,否則不構成詐欺罪。

3、倘若您的前妻仍然有資力,您的小孩可以拒絕扶養,倘若無資力,但是身體健全、且沒有扶養過您的小孩,您的小孩可以主張減免扶養

您好,債權轉讓給您是可行的。但要告詐欺的話,基本上比較大機會被檢察官認定為民事債務不履行,尤其您前妻之前有陸續還款,顯然不是一開始就有詐欺故意。供您參考。

電風扇 103-10-04 19:31
回覆 余柏儒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債權轉讓給您是可行的。但要告詐欺的話,基本上比較大機會被檢察官認定為民事債務不履行,尤其 ... (恕刪)

那請問我可以控告他甚麼ㄋ?

不然要是錢還了要不回來不好.

讓母親丟臉也不好.

您好,可以以民事訴訟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zero 103-10-01 16:21

最近不斷地收到元誠的來信說我一共欠費台哥大跟遠傳三隻門號一共四萬多元,我也依據之前在此網站看到的『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似乎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 』寫了存證信函過去他們公司,但他們還是今天又寄了一封告知債權轉讓的信到我的戶籍地..

兩個已經欠費八年一個六年,而且都是被盜辦的,請問我到底要怎麼做才能去法院確立債權不存在? 

您好:

民法第129條及第137條規定,時效因為請求而中斷,中斷後時效會重行起算,因此如果電信公司8年及6年來均持續有催繳電話費的通知,2年時效會因為催繳通知而中斷,並再重行起算2年,時效並未消滅。

較有效的辦法,是蒐集電話遭盜辦的證據,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訟,以維護您的權益。

zero 103-10-01 17:19
回覆 林京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民法第129條及第137條規定,時效因為請求而中斷,中斷後時效會重行 ... (恕刪)

那間公司沒有持續的在催繳,是最近幾個月突然跟我催繳八年及六年前的賬單。

這樣還有時效性?

盜辦的事情發生的時候年紀尚輕,不懂得處理所以沒有留下任何證據

請問一下,這樣該怎麼處理比較恰當呢?

沈恆 (沈律師) 103-10-01 18:44

您好!電信費時效問題,不同法官仍有不同見解,不一定都會認為適用二年時效;且即使時效已消滅,對方的債權還是存在,您只能在對方請求時行使時效抗辯,拒絕清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zero 103-10-01 19:14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電信費時效問題,不同法官仍有不同見解,不一定都會認為適用二年時效;且即使時效已消滅,對方 ... (恕刪)

您好,所以我沒辦法直接去主張,要等到那間公司到法院提告我才能提出抗辯嗎?

yuki 103-10-01 12:03

您好:有一問題想請求各位專家協助!!

婆家有一老宅無建物登記土地所有權係婆婆所有,此老宅之前借予鄰居使用已數10年之久,但日前土地有使用之需要,故請鄰居搬離,但鄰居不願搬離,只好向法院請求和解.

103.1.8法院拆屋還地和解筆錄簡略如下:

一、被告願於103.7.9前搬離(婆婆給予半年之搬遷期),將上開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讓與原告,並將上開建物所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

二、原告願於103.1.31日前給付被告新台幣壹拾萬元之搬遷補償費(補償費己於103.1.21支付並由第三人見證下填寫收據乙紙)。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但7.9日債務人並無搬離,故婆婆再次向法院請求,法院於7/21之執行命令表示,債務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5日履行上開和解內容,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即依法強制執行,並負擔執行費用

截止8/5號債務人仍未搬離,婆婆再次向法院請求,法院於8/7號之執行命令表示本院定於103.9.24日履勘,債務人屆期若未到場,債權人應先連絡管區警員及鎖匠到現場協助執行。

9/24履勘當天,法院人員及員警、債務人、債權人皆到現場,但債務人仍表明不會搬離,法院人員故請債權人入屋拍照,並告知債務人不得破壞房屋現況,但當天並未請警員驅離債務人,反而是要求債權人再給予債務人二個月搬遷期,若屆時未搬離則房屋內之所有物歸債權人處置,為和平落幕當天只好答應法院人員之提議。截至今日仍未收到9/24履勘之公文。

以上公文往返及寬限搬離已接近1年仍未有明確結果,法院只是一再用公文拖延搬遷時間,年初開和解庭時還表示若能給予搬遷補償金會使本案較為順利,故婆婆才答應給付補償金,但債務人收了補償金卻一再表明不願搬離,倘9/24寬限二個月(11月底)一到,債務人仍不搬離,我們應該怎麼做? 而且從和解庭到現在,所有土地鑑界費及員警出差費皆由婆婆支付,債務人並無支付任何費用,請問這樣合理嗎?特請各位專家給予協助,由衷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21: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顯然遇到司法怠惰,可能需要透過外部的管道處理,如向司改會提出檢舉或是請求民代協助。

2、可以考慮寫狀紙向法院表示意見,並且以上開方式處理。

applew 103-09-30 22:55

各位律師您好,
8/12資產管理公司發了支付命令(約4萬),
追討N年前(應該逾5年了)電信費及違約金,
支付命令未載明欠費之起始日期只寫到101年及102年截止有多少金額。

由於我在北部上班,家人拒收(領取時信封上面不知道誰寫的備註),
家人沒即時通知我有信寄存警局,可能也忘記了,
一直到我9/23回家,家人才想起並告知有封信寄存在警局,
9/23晚上領回,9/24就到法院提異議,
當時承辦的人員有說已過期但仍可提看看,
並詢問我約多久回家一次,有回答約1個月回家一趟。
9/30收到法院來信駁回我的異議,原因是已超過20天於法不合。 

想請問異議因超過20天被駁回後應走什麼樣的程序會比較有利?
程序應該如何辦理?

由於此事早已逾5年,有沒有欠費或有沒有繳錢我也不知道,
就算當時有繳錢那收據超過5年也都丟了。
目前僅從網路查得的駁回後是提"再審之訴"及法院有說可打"債權不存在",
或是有更有利的程序可以辦理呢?
實在不想無故要付不知是否屬實的費用或是走到被扣薪的地步。

感謝各位耐心觀看,懇請撥冗解答,謝謝各位。

吳政航 (林宗儀) 103-09-30 23:11

再審之訴的條件:民事訴訟法第496條。

支付命令沒有在期限內提出異議,等於確定判決,先看有沒有符合再審的條件;假設沒有,就準備提出債權不存在(ASAP)。

法院有訴訟輔導科,各地法扶都有義務律師可以諮詢。

以上。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除非再審改判(前提是必須要有再審事由),否則基於其既判力,依法您已不得主張原先可主張的時效抗辯來拒絕給付。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400條
除別有規定外,確定之終局判決就經裁判之訴訟標的,有既判力。
主張抵銷之請求,其成立與否經裁判者,以主張抵銷之額為限,有既判力。

96年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要旨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所稱既判力之客觀範圍,不僅關於其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有之,即其當時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亦有之。是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當事人之一造以該確定判決之結果為基礎,於新訴訟用作攻擊防禦方法時,他造應受其既判力之拘束,不得以該確定判決言詞辯論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認定,亦即當事人於既判力基準時點前得提出而未提出之其他攻擊防禦方法,因該既判力之遮斷效(失權效或排除效)而不得再為與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此乃法院應以「既判事項為基礎處理新訴」及「禁止矛盾」之既判力積極的作用,以杜當事人就法院據以為判斷訴訟標的權利或法律關係存否之基礎資料,再次要求法院另行確定或重新評價,俾免該既判力因而失其意義。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sana 103-09-30 18:16

 年初離婚,前夫答應每個月要給小孩6000的扶養費,但是遲遲都沒給,只好去法院申請強制扣薪,結果第三人也就是他們公司竟然說他不在那裡工作,可是他工作的地方就在我娘家後面,我天天看到他在上班,第三人根本裝死…我該怎麼辦?難道真的要換成債權憑證嗎?可是我當初沒有附註“一期未給,視同全部到期”,那我要怎麼申請憑證呢?真的很不甘心~對方一個月3.5萬的薪水,竟然6000都不付!

沈恆 (沈律師) 103-09-30 19:20

您好!第三人應已向法院聲明異議主張薪資債權不存在,法院會將第三人的異議通知您,您若認為第三人聲明異議的內容不實在,應在接獲通知後10日內,對第三人起訴確認新資債權存在,勝訴後才可繼續強制執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ana 103-09-30 19:32

請問要如何起訴第三人呢?

還有就是如果我要申請債權憑證,我可以一次申請到孩子成年的總金額嗎?謝謝

 

1.執行法院對此項第三人之聲明,並無實體調查認定之權,不得為准駁之裁定,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人,俾其決定是否對第三人之聲明提起訴訟以為爭執,債權人非得有確定勝訴之判決 (確認債權存在訴訟) ,不得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2.是否得主張全部到期,應視原先有無喪失期限利益之約款而定。

按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清償;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10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第三人依前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10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及第120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對於執行法院依同法第115條第1項所發禁止命令,聲明異議,與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所為之聲明異議有別,執行法院對此項第三人之聲明,並無實體調查認定之權,不得為准駁之裁定,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1項規定,通知債權人,俾其決定是否對第三人之聲明提起訴訟以為爭執,債權人非得有確定勝訴之判決,不得逕向第三人為強制執行(最高法院85年度臺抗字第314號裁定、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64項第1款規定參照)。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如 103-09-29 18:27

您好

我媽有債權憑證,債務人是位退休的公立高中教師,每年都有月退金可領,卻不還錢

目前據悉他都脫產了,退休金似乎不能強制執行還款?!

那我們該怎麼做才能要回我們的錢呢???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曾先生 103-09-29 17:31

對方提告,一審我贏,對方上訴,二審我輸,被高院判須費裁判費9/10。

對方聲請確認裁判費。法院來函通知,詢問我對於對方的聲請是不是有意見。

1. 對方並沒有附收據,根本不知道對方實際繳費金額到底多少? 可以請對方提出嗎? 

2. 對方也沒有提供帳戶資料,就算法院裁定金額,我也不知道要匯到哪? 可以請對方提供嗎?

3. 二審對方沒有提新事證,完全是法官心證,做出逆轉判決,已經承受莫大的冤屈,對方也因此繼承了系爭房地,我對被繼承人另有債權,我可以主張主張以此債權抵扣裁判費嗎? 還是要另外起訴?

Calvin 103-09-29 12:08

借朋友錢,他開支票給我,但後來都跳票且拒往,當時他承諾會慢慢處理,所以我也沒做任何處置,但最近他失聯跑路了,跳票又超過一年(當初票期為102.03.06,金額約40萬),請問我該如何能保住債權或追償債權?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9 12:38

您好:

1.跑路失聯可藉由提起刑事告訴達到逼他出面的目的,但最後應會不起訴。

2.出面後再以支票為證,證明他開立的支票跳票清償債務,據此提起民事訴訟

以上見解 供參

如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詳談

阿源 103-09-29 09:57

我想請問一下

就是當我拿到債權憑證後

是要有查到對造名下有財產時才能強執嗎?

如果一直都沒查到就要在發文日期+5年的時間內換發新的債權憑證嗎?

謝謝~

蘇子良 (馬克) 103-09-29 11:59

 查無債務財產仍何向法院聲請換發債權憑證,五年內聲請是為中繼時效之用,以上答覆,請酌參,謝謝

除了樓上大律師所言外,補充說明,依民法第137條第3項,只有「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時效才是五年,若是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公證書等換成債權憑證,時效非五年,請留意。

 

民法第137條第3項: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march 103-09-26 15:02

您好

我有向法院申請探視未成年子女強制執行

請問依此執行令,我能請警察陪同嗎?

警察會受理還是拒絕?

受理的話會需要填類似報案單之類的嗎?

拒絕的話是正當的嗎?還是我可以投訴?

==========================

以下為執行令內容

說明:

一 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xxxxx號債權人x小姐與債務人x先生間探視子女強制執行事件,債權人依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xxx號和解筆錄內容聲請執行,請債務人務必依如下之和解成立內容履行:「1.定期探視:每月兩次,於每月第二週.第四週之週五晚上八時起至週日晚上八時止,由原告(即債權人x小姐)或其委託之人前往未成年子女"大女兒.小女兒"所在之處所,接未成年子女"大女兒.小女兒"外出,由原告(即債權人x小姐)照顧至期間終了時,並於期間終了時送回被告(即債務人x先生)住處。」

二 依強制執行法第124條第1項規定辦理。

債權人應於期間屆滿時,具狀陳報債務人履行情形。

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即依法強制執行,並負擔執行費用

========================================

請各位大律師幫忙解惑

感恩

該執行命令內容上似應為強制執行法第128條限期自動履行之命令(您的問題中所載法條依據為第124條第1項似乎不太對),若債務人屆期仍不履行者,債權人得依法陳報法院請求處以怠金或者進一步以強制力加以實現。
又執行命令若未一併副知警察機關並於說明各點載明其應派員協助之事項者,則警察機關依法不負協助義務,債權人要以該執行命令要求警察機關協助,警察機關也會予以婉拒的...

強制執行法第128條
依執行名義,債務人應為一定之行為,而其行為非他人所能代履行者,債務人不為履行時,執行法院得定債務人履行之期間。債務人不履行時,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續經定期履行而仍不履行者,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前項規定,於夫妻同居之判決不適用之。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子女或被誘人者,除適用第一項規定外,得用直接強制方式,將該子女或被誘人取交債權人。

強制執行法第3條之1
行人員於執行職務時,遇有抗拒者,得用強制力實施之。但不得逾必要之程度。
實施強制執行時,為防止抗拒或遇有其他必要之情形者,得請警察或有關機關協助。
前項情形,警察或有關機關有協助之義務。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強制執行法第124條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動產而不交出者,執行法院得解除債務人之占有,使歸債權人占有。如債務人於解除占有後,復即占有該動產者,執行法院得依聲請再為執行。
前項再為執行,應徵執行費。
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交出船舶、航空器或在建造中之船舶而不交出者,準用前二項規定。

Jr 103-09-25 11:25

卡債債務人因恐遭銀行強制執行,拋棄繼承父親房產,是否構成刑法損害債權罪?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5 11: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銀行已經對您聲請強制執行,否則不會構成本罪。

2、不過銀行可能會訴請撤銷拋棄繼承的行為。

3、本文建議您可以備妥相關遺產繼承的資料,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Jr 103-09-25 11:58

您好,之前銀行已向法院申請(僅扣得現金存款,仍不足清償),因名下無其他財產,故目前銀行應是取得債權憑證。

則在此情況下,債務人明知若繼承父親房產將會被銀行強制執行,而為拋棄繼承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債務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5 13: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已經取得債權憑證,代表執行程序已經結束,不會構成本罪。

最高法院73年2月28日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 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撤銷之。」

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其規範目的乃是在於保障債權人之債權,以避免得為執行標的之財產,遭以不正當之方法為事實上之處分或法律上之處分,致債權人無法經強制執行程序受償。其罪名之成立,主觀上須行為人具有毀損債權之意圖,及客觀上須行為人有足以毀損財產之處分行為。再者,該條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務人所負債務,經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之期間而言,亦即債權人如取得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之強制執行名義(確定判決、假扣押裁定假處分裁定本票裁定、法院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債務人之財產即處於隨時得受強制執行之狀態,自與刑法第356條所謂「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相當。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是以拋棄繼承乃是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依法定方式所為不欲為繼承主體之意思表示,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從而此部分本質上自與損害債權罪就現有財產加以毀壞、處分或隱匿之要件並不符合,亦不構成民法第244條之詐害債權行為,其情形與依法繼承後再協議由其他債權人辦理繼承登記繼承後將其份額無償贈與其他繼承人)乃財產處分之行為,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撤銷之情形並不相同。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不跟惡勢力低頭 103-09-23 22:38

男方為了追求我簽了兩張本票給我,結果追求不成還反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我反而變成了被告需要出庭,請問我該如何主張本票原由?我並沒有詐騙脅迫他簽,但對方請了好幾個律師,請問我該怎麼辦才好?

您好:

1.對方如果主張您有詐騙脅迫他簽,則應由對方就此情事負舉證責任

   如果無法舉證,法官就不會採信對方之說詞。

2.但您亦有必要舉證對方確實有贈與金錢債權之情況,

   法院在實務上對於贈與金錢而已交付本票亦存有是否尚得撤銷贈與之不同見解。

3.如果您根本不想要向對方主張本票上之權利,則就只要不出庭就好,

   此民事訴訟法院最多就是判決您無法行使本票上之權利,而不會有刑事責任之問題。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補充說明:

依您所述您與對方間為票據之直接關係人(票據前後手)

您可以於開庭時瞭解法官是否要您說明票據原因關係

即可知道何為正確之法律見解

不過那時就為時已晚了

 最高法院判決

裁判字號: 96 年度台簡上 字第 23 號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裁判日期: 民國 96 年 09 月 13 日 裁判要旨:
本票雖為無因證券,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
對抗執票人,如發票人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
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

 

 

不跟惡勢力低頭 103-09-23 23:08

感謝律師的回答,但關於您提到的第二點贈予的舉證,這點真的很難舉證應該如何是好呢?關於贈與這點什麼樣的舉證才算是具體或有力的呢?這樣的狀況下我應該要請律師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3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以票據關係為由不主張任何原因關係,蓋如此舉證責任則在對方身上(注意也不用特別強調是蹭與或借貸)。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以票據關係為由不主張任何原因關係,蓋如此舉證責任則在對方身上(注 ... (恕刪)

票據關係所生之抗辯,於票據抗辯理論中,係屬於人的抗辯,依我國通說及最高法院之見解,直接當事人間仍得以之為抗辯,係採直接對抗說。但就執票人為票據請求時,票據債務人依票據法第13條為原因關係之抗辯時,何人應就原因關係抗辯存否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見解多生歧異,可區分為應由執票人負舉證責任、由票據債務人負舉證責任等說,實際上並沒有統一見解,不過應注意的是實務上認為執票人應負原因關係存在之舉證責任之法官為數不少(最高法院81年台上字第85號、87年台上字第1601號、89年台上字第85號、96年台簡上字第23號、98年台簡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參照),如果認為執票人一定不必負擔證明原因關係存在之舉證責任,則如果好運...遇到不同見解之法官,只怕會被法官在判決理由裡面突襲,然後殺得措手不及。

票據固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票據法第13條前段之反面解釋自明,是發票人一旦提出其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之對人抗辯,執票人自應就該基礎原因關係存在之積極事實,負舉證責任 (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601號判決參照)。

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845號民事判決
支票為無因證券,票據債務人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前手間所存在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然發票人非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執票人,此觀票據法第13條本文之反面解釋自明。又如發票人提出票據原因關係不存在之抗辯時,執票人自應就該原因關係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如執票人不能舉證證明,縱發票人就其抗辯事實不能舉證或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仍不能為有利於執票人所主張事實之認定。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Jen 103-09-23 21:27

您好,我哥哥於100年過世,無配偶(已離婚),留有一子(當時未成年),無 遺產,當時未辦理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最近其子及我爸媽皆收到某債權管理公司的催債信,其上有寫繼承人為:其子及我爸、媽,請問我哥明明有兒子為何連我爸、媽也繼承我哥的債務了?法定真的是這樣嗎?法定繼承是否只限定未成年?另外,請問收到這種催債信需做什麼來證明我哥沒留任何遺產,法定繼承只以遺產來抵負債,還是我們只能不管他,等他們告上法院才做處理嗎?但我們也不清楚哥哥,在外面究竟有多少負債,只能等他們各自告上法院才一家一家處理嗎?謝謝

 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2.父母。3.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繼承死亡時,有第一順序之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存在時,其後順序之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則均無繼承資格(無須承受其財產上權利及義務)。

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而若被繼承人於死亡時,確實並未遺有積極財產者,可以依上述條文主張抗辯。(其死亡時之財產狀況,可以參照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繼承人第1148條第2項
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53條第1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

 

 

Jen 103-09-24 20:26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賴律師的回覆,再請問一下,收到這種催債信,除了先確認是否為詐騙外,如果確實有負債,我們可否主動去做一些動作,或是只能被動等他告上法院,法院通知我們才進行處理呢?謝謝

崴哥 103-09-20 15:49

事實:夫妻雙方於女方懷孕1個月時離婚,之後小孩出生共同監護但男方在小孩九個月內只見過三次其他時間由女方照顧而後男方想爭取單方監護權

男方之主張:1.家境優渥(本身無財產皆在其母親名下)

                2.女方工作不穩定

                3.爭取到監護權後想將小孩送養至外國,這樣對小孩及父母的未                    來較好

                4.小孩從父姓

女方之主張

1.小孩九個月來男方只看過三次,其他由女方單獨扶養

2.女方工作保險業務員(有底薪)

3.女方想自己扶養

疑問:

1.女方勝訴機會大嗎?應該如何主張較好?

2.爭取到監護權後需要男方同意改姓嗎?

3.男方爭取到監護權後可單獨送養嗎?若不行如何防範男方偷偷將小孩帶出國?

4.除了第一個月男方有付扶養費12000元之後八個月就沒付,女方是否對男方成立債權?

 

 

 您好:

1.依您所述小孩尚且年幼且女方為主要照顧者並有經濟能力,故如再加強家中有可以幫忙照顧小孩之人,就會更有勝算。

2.爭取到監護權後,如男方不同意改姓,就要透過法院裁定決定是否能夠改姓。

3.男方爭取到監護權後仍不能單獨給他人收養,原則上還是需要經過您的同意,

   但法院還是可以依子女之利益考量決定是否可以出養。

  出國方面可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禁止男方將小孩帶出國,再聲請酌定子女之重大事項權利行使。

4.女方可就男方八個月未付之扶養費成立不當得利債權,不過金額通常為已支付扶養費金額之二分之一。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20 2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女方勝訴機會大嗎?應該如何主張較好?

可主張小孩年紀小,女方為主要照顧者,若為女生,由女方取得監護權之機會即較大。

2.爭取到監護權後需要男方同意改姓嗎?

若男方不同意,可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考量同意改姓之。

3.男方爭取到監護權後可單獨送養嗎?若不行如何防範男方偷偷將小孩帶出國?

可約定女方行使探視權之方法及方案,若男方違反,可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之,或以妨礙行使探視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監護權改定。

4.除了第一個月男方有付扶養費12000元之後八個月就沒付,女方是否對男方成立債權?

可向男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撫養費用之一半,一個月約一萬二左右。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0 23: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院判斷監護權之依據在於以小孩子之最佳利益考量,故會委由社工前往探視並做成訪視報告,並以之作為判斷之依據之一,又若孩子自小跟著媽嗎,且媽媽有工作且有良好之照護系統,則會判給媽媽之機會很高。 

小雅 103-09-20 15:33

請問因為我之前電信費沒有繳..可是到現在已經?了4年多.之前有催繳過..但是沒有錢繳也不知道怎麼協商所以就沒有處理!不知道什麼時候電信公司把債權賣出...昨天收到支付命令的單子要求我清償..但是我沒有那麼多錢...之前欠的時候是1萬多塊可是昨天收到要繳4萬四千多塊錢...有跟他們談過看能不能再少一點....可是對方開的數字是35000...請問我要怎麼做才能請他們再減少因為一開始電話費只有一萬多塊!現在要繳35000覺的有點太多了..

建議您趕緊向支付命令之承辦股別聯繫辦理閱卷事宜,進而確認、釐清其主張之法律依據及有無債權請求權已經罹於消滅時效之情形,以資提出抗辯及主張。

本件建議您可以先行釐清積欠之電信費用,其原本應繳之期限距今已多久了,俾以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另外,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定有明文。故對於支付命令務必要在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否則日後即無法再行爭執,此請部分尚請留意。

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故依法聲明異議無須提出任何理由,只須將您聲明異議之範圍係為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加以說明即可。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辨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訴訟費用。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罐頭 103-09-19 22:55

今天,債務公司來家裡,出示兩張票,是我哥簽的,也有保人一起簽,想請問

1.我哥信用破產了,還可以簽有效力的票據嗎?

2.票據為新光銀行發行?可找銀行債權人協議嗎?

發票人只要有行為能力,即使其無清償能力,依法還是可以合法有效的簽發本票支票,至於日後票據能否獲得履償,應是票據債務成立後之另一個問題了。
又依您所述情形,票據有可能為令兄簽發予新○銀行用以申請貸款,並因此獲得貸款款項,而非銀行發行。若對方所持的是支票,則也可能是令兄簽發支票存款帳戶設於新○銀行支票給對方...此部分當然而非銀行發行。

若是用以貸款簽發給銀行票據,針對該銀行債權是否業以債權讓與給資產管理公司,建議您們可向原申貸銀行進一步確認釐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3-09-19 23:15

您好!票據效力不會因為發票人信用狀況而受影響;銀行只是受委託付款,應不會介入個人債務糾紛。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阿星 103-09-19 20:54

請問諸位大德先進^^...借據已超過15年,15年來都沒明確的追討事證。如果債權人亡故,(1)他的繼承人可以追討這筆債務嗎? (2)過期借據拿去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可行嗎?..(3)請求時效追溯期.能否從去法院要求發命令那天重新算起?

Vicky 103-09-19 09:09

您好,


債權問題請教如下:


有一自助洗衣公司於民國102年10月1日向本人招攬投資他們所經營的洗衣房業務,本人原有加盟經營該公司的一家自助洗衣店,在該公司招攬遊說下,經雙方同意,本人結束自助洗衣店營業,該公司亦同意以90萬元收回本人的自助洗衣店,該公司並將90萬元投資於其洗衣房業務,雙方訂立協議,其協議為期五年(自102年10月1日至107年11月1日止)。本人於契約成立時交清總金額新台幣90萬元整予該公司,該公司亦開立五年後到期之相對金額的工商本票乙紙予本人以做為債權擔保。契約中明訂該公司需分期按月支付本人所投資的金額,共為期60個月,每月金額為22,500(本金+利息)元整,並於每月1日以現金支付。惟迄今該公司除102年11月1日按時照實給付外,之後的各月份即不按契約條件於每月1日支付,自102年12月後即自行拖延至月底支付,並且未事先告知本人,其間經本人多方催討,方才付款。之後該公司又於103年1月未予支付款項,經本人再三催討,才於2月25日支付1月及2月的款項。而103年4月及8月,又未照實支付款項。本人每月皆去電催討,該公司多方推諉迄今仍未付款。本人與該公司訂立的契約條件,乃每月1日該公司完全付款之承諾;該公司卻未予以主動付款,屢次推諉並拒接電話,破壞協議。迄今亦仍未見該公司處理還款之具體回應,顯無付款誠意。

請問律師我該如何處理,有方法可強制該公司依約還款或依照督促程序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嗎?需要寄出存證信函嗎?


謝謝!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9 15:34
您好,因本票到期日未到,建議您就逾期支付的金額聲請支付命令 以後定契約時記得要公證, 這樣可以公證法第十三條規定逕受強制執行。 當事人請求公證人就下列各款法律行為作成之公證書,載明應逕受強制執 行者,得依該證書執行之: 一、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
阿漢 103-09-18 19:18

 因為車子被拖走 然後被賣掉 必須還要還融資10萬多

因為那時 我買近30萬的車 2年 他們賣掉還不到10萬...

所以有些不高興 跟融資有起些爭執 他們也說那10萬要一次付清

不能分期 所以遲遲沒繳..最近家裡收到法務部單子.說要來查封動產

我想請問 融資這樣是算債權轉移給法院嗎??

我離家 在外居住已經好幾年..家裡也不是我的名字..

家裡的東西也都不是我的..這樣他們能去家裡封東西嗎??

能打給法院協商能否分期讓我償還嗎??

洪三凱 (洪律師) 103-09-18 19:34

一般查封動產,還是會看債務人之戶籍所在地,如果不住在戶籍所在地,該屋內之動產,當然未必是債務人所有,但也可能是,如果非債務人(第三人)之動產遭到執行法院或是行政執行分署查封,該第三人得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以資救濟

葉子 103-09-17 21:02

您好:請問取得有負擔的的房地產贈與,如果贈與人尚有未清償的信用貸款卡債,受贈人是否會受到債權人的催討?

您好:

受贈人不是直接會被債權人追討贈與人之欠債

而是會被債權人訴請撤銷贈與行為及移轉登記行為

將受贈財產移轉贈與人名下後,

再由債權人向贈與人去追償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Jiahom 103-09-16 12:00
小弟去年剛退伍不久,在今年九月突然公司通知我說有收到法院強制扣薪三分之一的執行命令!債權人小弟跟本不認識且債權是在100年成立的,100年時小弟還在外地讀書, 然後我去地方法院詢問地方法院說當時有郵寄支付命令到我戶籍地,但是小弟跟本不知道也沒收到過此支付命令,家人也沒收到過!請問小弟該怎麼辦呢?不知為何有此債務也不明白內容且這名義上的債權人三年多也從沒聯絡過我,請問我該怎麼辦?此事已經造成我生活和工作上極大的困擾了!

如果確實沒欠這筆債務,可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勝訴後就可免被執行薪資,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蘇子良 (馬克) 103-09-16 13:58

您對支付命令要提起再審之訴,方可使原支付命令失效,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Jiahom 103-09-16 11:54
小弟去年剛退伍不久,在今年九月突然公司通知我說有收到法院強制扣薪三分之一的執行命令!債權人小弟跟本不認識且債權是在100年成立的,100年時小弟還在外地讀書, 然後我去地方法院詢問地方法院說當時有郵寄支付命令到我戶籍地,但是小弟跟本不知道也沒收到過此支付命令,家人也沒收到過!請問小弟該怎麼辦呢?不知為何有此債務也不明白內容且這名義上的債權人三年多也從沒聯絡過我,請問我該怎麼辦?

建議您先分別向執行法院、核發支付命令之非訟中心聲請閱卷,以查知您究竟因何原由被扣薪。

再查知債務成立前因後果,則建議您攜帶上開資料詢問律師,以確認該案是否還有其他法律救濟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Ariadne1314 103-09-15 15:09

執行命令之主旨為『債務人對第三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高雄郵局之每月薪資債權,自收受前扣押命令起,應依本命令移轉債權人,第三人應按債權比例,分別給付債權人。』另敘明可扣押範圍為每月薪資津貼的三分之一與年度獎金的三分之一。

想請教的是,債權人如何查知自己所占的債權比例與每月可拿回的金額?郵局會主動告知債權人嗎?又,債權人並未在郵局開戶,高雄郵局作為移轉債權的第三方,要如何將金額撥給債權人?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5 15: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為繼續性債權(如薪資),法院會計算債權比例,寄發執行命令給各債權人、債務人及第三人,如果所有債權人、債務人及第三人均無異議,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如:稅金及執行費用)外,第三人自應按該比例而為分配,直到其中一位債權債權完全受償,第三人可請求法院重新計算應受償之比例,再依之執行,以避免爭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冰冰 103-09-14 23:34

律師您好

我的姐姐大約在7年前在桃園出了一場車禍,在停紅綠燈的時候被一個酒駕的箱型車撞到,7年前是重度身心障礙者,目前是中度身心障礙

當時有出庭,最後結果是和解民事和解後剩餘100萬賠償費用,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每月支付一萬元

但肇事者只付了2個月,接下來就沒再匯款,並且電話換了,也搬家找不到人(已經過了5年都沒消息)

今天我遇到一個身心障礙協會的人,她跟我說可以使用花費1000元的方式去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若法院寄三次信函都沒收到,會給我們一個債權憑證,可以去戶政事務所調肇事者現在的居住地點,提供給法院讓法院去寄支付命令的信函,讓肇事者還錢,並可因他的行為告他詐欺

請問這樣的執行方式的行的通的嗎?還有沒有其他辦法可以讓肇事者賠償費用呢?

執行這樣動作是否還需要上法院,需不需要請律師或者負擔其他費用呢?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5 00:08

您好,

支付命令是最快取得執行名義的方法。告詐欺是以檢方的力量傳訊讓被告出面。

但是單純的沒付錢是不構成詐欺。原則上來說,你的方法是可行的方法。

高屏地區若有需要再請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5 00:30

您好:

1.因為您先前民事已成立和解,現在對方未按時分期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即可持法院和解筆錄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法院核准強制執行後,可憑該裁定向國稅局查對方名下財產

以上供參 謝謝

單純不付錢,不會成立詐欺罪,聲請支付命令必須要能知道對方可收到支付命令的地址,法院寄發後對方要能收到,這樣才能在對方超過異議期限沒異議時,對對方強制執行,所以如果不知道對方地址,只能拿和解書起訴,依你說述,贏的機會是很大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冰冰 103-09-15 20:17

律師您好

謝謝三位律師的解答,與家人溝通後,爸爸提出一些問題想請教。

1.支付命令需要知道對方住址,但我們因他搬家又換手機目前並不知道他人在哪裡,所以這種情況該如何查詢肇事者的地址呢?

2.到底是該拿和解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還是要起訴呢?

3.和解書是寫需從98年五月開始每月支付費用直到清償為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爸爸曾經去查過98年肇事者的財產及所得,並僅有一張價值3000元的股票財產以及3萬元的所得;據爸爸有去私底下了解,肇事者已經將財產脫產動產變賣,像這樣子的情況,還可以讓肇事者將剩餘98萬賠償給我們嗎?

冰冰 103-09-14 22:52

律師您好
我的姐姐大約在7年前在桃園出了一場車禍

在停紅綠燈的時候被一個酒駕的箱型車撞到,6年前是重度身心障礙者,目前是中度身心障礙

當時有出庭,最後結果是達成和解民事和解後剩餘100萬賠償費用,用分期付款的方式每月支付一萬元

但肇事者只付了2個月,接下來就沒再匯款並且電話換了也搬家找不到人(已經過了5年都沒消息)

今天我遇到一個身心障礙協會的人,她跟我說可以使用花費1000元的方式去法院申請支付命令,若法院寄三次信函都沒收到,會給我們一個債權憑證,可以去戶政事務所調肇事者現在的居住地點,提供給法院讓法院去寄支付命令的信函,讓肇事者還錢,並可因他的行為告他詐欺


請問這樣的執行方式的行的通的嗎?還有沒有其他辦法可以讓肇事者賠償費用呢?

執行這樣動作是否還需要上法院,需不需要請律師或者負擔其他費用呢?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15 00:40

您好:

1.因為您先前在民事程序上已達成和解,對方未遵期履行給付義務,憑該和解筆錄就可成為執行

   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實毋庸再花錢去申請支付命令

2.待法院核准你的聲請後,可持該裁定向地方國稅局查對方名下財產,作為執行之用。

3.提起刑事告訴,若對方不出庭,將遭通緝,常是一般實務上要迫使對方出面解決債務的手法;

  但未履行債務要成立詐欺罪還是有相當難度。

以上 謝謝

hsuanhsuan 103-09-14 21:23

請問,我朋友是投資吸金案的受害人,目前吸金案的主嫌己經因為違反銀行法被提起刑事訴訟,許多受害人也提出刑事附帶的民事訴訟。嫌犯的所有動產己經在第一時間被檢察官扣押,部份財物也被拍賣,款項進入清償帳戶。目前手上有法院核發的本票裁定,經查嫌犯下所有房產都被凍結,名下並無其它資產,請問

1. 是否無法對他被刑事案凍結的資產進行強制執行,若不行,是不是要去申請債權憑證

2.如何知道檢察官全案簽結並要對其資產進行分配,是會主動通知嗎?還是需要做什麼動作

隱居 (無敵的勇公) 103-09-15 00:20

被告的帳戶被扣押,通常都是等到被告判決定讞後,

執行檢察官要歸還贓款時,伊比例分配。或者請民事法官分配

謝先生 103-09-14 18:31

律師您好

只因為我被那群人脅迫賭博輸了不少錢讓我自己簽下本票只後那個人把我的本票轉給別人前幾個月有收到法院寄來一張本票支付命令後來請了律師幫助也寫了向本院提出抗告也提抗告債權不存在這兩個部份因自己是被害人並無事證那法院會有什麼動作有需要本人到法庭嗎法官會問我什麼問題這個官司輸了有什麼影響

法官會問您當初簽下本票的流程,另若官司輸了當然您就有清償債務義務了。
言明業 103-09-14 11:11

由於委託一家裝潢公司對公司重新裝潢,但裝潢公司卻未將我們所付的款項(目前僅剩尾款)交給其外包廠商,導致跳票,現在債權人對裝潢公司(債務人)提出假扣押,請問法院是否會針對外包廠商已安裝在本公司的設備進行查封?畢竟我們已經付款,是裝潢公司未將款項交予外包廠商,身為第三方的我們,也是受害者,該如何處裡這樣的事件?我們第三方又是否能針對設備進行反假扣押申請?

已經安裝的裝潢設備,已經成為房子的重要部分,該些設備的所有權已經歸屬房屋所有人,不可能可以對裝潢設備假扣押,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4 11: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外包廠商之債務人為裝潢公司,其僅可針對債務裝潢公司之財產進行假扣押,對您公司之財產無法進行假扣押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潘潘 103-09-13 16:46

投資的公司不願出面而是推給第三方債權公司去處理,有人去退股公司分期給幾個月就不給了,說公司虧損沒有錢,那我投資15萬如果去退合約,我該如何做?還是要跟大家一起提告?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9-13 19: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公司有以該投資合約詐欺您之情形,可對公司提出刑事詐欺告訴,若公司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民事部分,要先依你與公司簽定的投資契約條款來處理,所以必須要先看過投資契約內容才能判斷,刑事部分,依你所述,公司可能有違反銀行法中不是銀行卻經營收放款業務罪(違法吸金),及詐欺背信等,建議集合所有投資人一起提出訴訟,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13 23: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集結多數投資人,直接向公司提出詐欺告訴,迫使公司出面協商。

 您好:

如同前面幾位律師所述

本所目前即有為當事人因受投資詐欺而提出刑事告訴罪之案例

告訴內容亦包括對方有涉嫌犯銀行法之罪

如您有意委託律師協助處理您的案件(與他人共同委託費用分擔上會較為經濟)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WeiHung 103-09-13 14:50

大家好:

雙親於87年間經營便當店,後來於91年因經營困難將店門轉讓轉讓前的同時已將負責人姓名由父親改為母親,根據母親描述,當時父親的信用有問題,為了方便頂讓故將其改之,頂讓後,有幾個月積欠廠商的貨款用轉讓的所得款項與各家廠商依比例調解和解和解書還留著),只有一家廠商不願調整,同年債權人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雙親當時有提出異議狀,也有開簡易庭調解,但據雙親述,債權人並未到院調解,之後就不了了之。

 今年7月,母親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是前述債權人所請求,母親有遞交異議狀,之後也有遞交答辯狀調解未果(債權人堅持全額9萬7千多,但因經濟問題無法負擔),之後再昨天(9/12)收到法院寄來的傳票債權人控告雙親詐欺

 想請問

1.民法中的消滅時效,是否適用於此呢?

2.債權人控告雙親的詐欺,是否有嫌疑呢?而當初叫貨的有出貨單並無簽立契約,叫貨內容主要是米、油、鹽、便當盒、免洗餐具…等。

3.雙親的這件事,若消滅時效屬於消滅,債權人能否請求重建?

 

煩請不吝告知…在這先謝謝大家…

沈恆 (沈律師) 103-09-13 15:27

您好!若只是商業糾紛應不會成立詐欺罪,且縱使91年間有詐欺行為,追訴權時效也已消滅;另外,貨款請求權時效只有二年,可提出時效抗辯。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民法的消滅時效刑法追訴權並不一樣,且本件追訴權是否逾時,仍需視對方如何主張,而本件您們應朝民事糾紛去主張,以避免刑事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