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一位老師說我繳六萬多我在確認我總繳金額多少錢
他還是說六萬多我說沒那麼少吧我記得七萬快沒八萬
他再頓一下再看電腦說六萬多我說這不是重點
第一次他說我還沒正式上課我說我知道因為我上的是word一些普通課試聽課
我說能退費嗎 他說不能 那我說我怕上不了課 因為我病情何時要發生不知道
後面它說身體要保重過幾天打電話去一位男的接的我說我要調合約收據
它後面說它在看看 我說上一次小姐說它這有 也有繳多少 它說是喔 我說恩
後面沒打來了 在前兩天我跑去電腦補習班 另一位女孩 我問它我真的不能退費
它說先簽退訓就能退費 我說我不簽 等簽一簽不能退 況且我收據不知道丟去那
你們又看的見又不印給我況且你們九四年的合約有問題報章有寫那它說你把收據找出來
抓我毛病一樣 真是的 後面我想一想我現在沒收據輸它 後面我說你名片給我 不然都不同人
況且我不是分期是全繳 它收據後面我還記得有學生簽名確認 我還沒簽 因為我上試聽還沒正式
它前面收據是寫我所繳金額和年月日 還記得跟我說終身 所以修業期限沒寫 但單字不知在那
一 我病歷全找出來我去勞健保拿出來還有個大間醫院證明
二 我收據不知道它們會補給我嗎 況且九四年合約全有問題
三 有先寫退訓在退費的嗎 我沒寫 前天要請我寫
四 我這樣要怎樣才能退回呢?怎樣要收據呢?
五 九四年之前上普通課有說要退費它不給我退它說我word等普通課算上課 當初說這試聽 怎會變這樣 好像騙我一樣 這無聊課本來就會的 想說試聽不算時數 在來上星期另外小姐有說我還沒正式上課 我有錄起來 還有問它恩變我繳總金額多少 好像金額變少了
六 九四年繳費單如果我找到我真能退嗎 況且當時說我終身的課程
我記得它修業日期它沒寫 因為我是終身的
在來繳費收據後面規則有寫很多規則要學生簽名我沒簽
但如果補習班不拿出來怎辦
如果我找到它不就要退給我
整間房間找爛了



回覆 柯律師/柯會計師 的發言內容:
【 簽約一個月後我後便申請課程保留等待斗六設立分校】請問你有這份簽約書嗎?為了維護自 ... (恕刪)
只有簽保留而已 沒有設立分校的合同 ....>_<


許多法律相關的專業人員們你們好:
首先我想說,在2006年的時候,我爸媽和某位韋小姐(我稱她乾媽)和李先生(掛名主任)籌資共500萬(韋小姐和李先生和我爸媽2:2:1)開了一家文理補習班,但當初未立下任何書面合約,這幾年我爸媽禮拜一到禮拜五晚上去幫忙,但從未要求韋小姐將此補習班所得之相關明細列出,分紅方面卻是韋小姐給我爸媽共5萬元而不是用所得扣掉支出按照比例分紅,但我爸媽因為友情情面也未提出什麼要求。
但最近韋小姐提出要將我爸媽兩人共5萬元減薪到3萬元,但公司未面臨倒閉(帳戶也依然由韋小姐來管理,無從得知補習班收入),我爸媽想要要求韋小姐將當初100萬股份還清,按照法律來說,有可能要回這100萬元嗎?




您好!我於(5/26)在台北世貿旅展X承電腦,高雄市的老師得知,可以上電腦課和104人力銀行合作,接案子。簽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內容為共118900元的電腦課程費與100元的報名費,並分36期每月繳交3300元,104有補助3萬到要上到一定的時數。當時電腦補習班說要我等七日的審核,因為只限150人。我在(6/2)收到簡訊通知通過審核了,後來上網查發現學承電腦有很多案件,於是覺得不妥,於(6/3)約早上12:00親自去X市學承門市告知要取消課程,門市人員告知我這要等主管回來才能幫我辦取消,要我等主管通知,等了半天沒接到通知,於是我晚上打電話到高雄市告知我要取消合約,門市人員口氣很不友善的說,取消就取消不要一直打來,說會請老師回電給我。之後陸續打電話和去X門市,可都是一樣的回應要我等老師通知。現在卻於(6/6)收到通知說要取消可以但是要負18期的學費約59400元,我一堂課都沒有上,也有一直主動去取消,可是電腦業者並非積極處理。請問該如何是好?

首先,先感謝各位願意瀏覽我的文章,還煩請各位幫忙,謝謝!!
問題陳述如下:
此爭議其實是小弟的配偶與補習班之間的爭議,她與補習班購買課程,根據合約內容課程為6個月96堂課。她在上了約27堂課之後因為懷孕身體不適而請假,而現在因有孕在身,加上未來須照顧小孩,所以我們決定向補習班取消剩餘的課程申請退費,而補習班卻回應雖課程時數雖未超過1/3,但是已超過6個月所以不同意退費。
根據退費規定,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二日(或次日)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由此退費規定看來,課程型態分為兩種,一種是以全期時間為主的課程,而另一種就是以課程時數為主的課程。
接著我們去洽詢消保會,他們的回應是說,依據我們所購買的課程合約看來,我們的課程應是以總課程時數為主,因為剩餘的課程並沒有因為超過6個月而消失。
我們將消保會的回應告知補習班業者,但它們仍然不同意退費,理由仍然是已經超過6個月。
根據這個情況與規定,我們是對的嗎? 補習班業者是否應該退費給我們?
我們已於消保會進行申訴,過幾天要開調解會了,如果調解不成是否就要上法院? 若真的不幸要上法院,我們有勝算嗎?
感謝各位的瀏覽,不好意思文章有點長,還煩請各位的幫忙,謝謝!!



1.已經開課 你確實也有去上課 主管機關就退費有一定標準規定 2.所以如果補習班沒有超過一定標準 未必是不合理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2014,5/10 晚上約6.7點前往台北站前連鎖補習班(X代)詢問日文課程,業務頻頻表示高額補習費8~85折優惠只有今天,離開就沒有,不然可以先付訂金300保留優惠,但如果沒來報名就不會退還。
因為當天早上作一個小手術不便進食只吃了一些流質食物,身體疲勞。
幾經勸誘下便刷卡付費,因為他們8點下班所以同意書上業務寫的生效日是5/11。而課程則是排課制,由業務(同時身兼顧問)協助排課,這位業務表示我們快下班了,明天我幫你開權限和排5/13的課,你5/13先去A地作上課證再到B地刷卡上課。
隔天上午5/11近11點(估算他們應為11am~8pm上班)我打電話給業務未接,便以簡訊表示課程內容已上過,想先付費試聽請先不要開通上課權限。並主張業者未提供簽署的同意書給我 而該文件應有審閱期。下午該業務簡訊回覆"補校法無審閱期,稍後回電",但未獲來電,請問我可以主張全額退費嗎? 或用5%來抵試聽課程的費用?
謝謝您!

您好,101年10月的時候,有個自稱是柏克萊美語俱樂部的顧問推我英文課程,我也有到現場諮詢,他那時講說只要我月付1660,每個月可以無限次數上課~
但是報名之後上沒幾個月就因為我工作上的關係沒有時間去上課,因此從102年的1月開始無限延期,不過費用依然照樣繳納,從報名之後到現在我已經繳了頭期款$1990+$1660*6期的費用,最近覺得這樣下去不是辦法,想說要停掉課程,但卻被該公司拒絕,說他們只接受我再延期,等我可以上的時候再上課,並說他們不是補習班,而且我是買教材送課程,所以不能退費~而且他們那個月付金是已經向金融業者貸款的。
我並非是要把我之前繳的追回,而是從下期開始停止繳納,想請問我該如何解決,謝謝!!






所以呀~~各位大大:
到法院全部是要證據的啦!白紙黑字最重要。
算算手上有什麼籌碼,不然;
打一場官司曠日費時,還會消耗許多精力的。
最後還是得乖乖付費~
所以勸大家做任何決定前,都要仔細想清楚,
畢竟都成年人了~請為自己的決定負責囉!

希望有這件事情的受害者,但是要半年內或三個月內的
可以使用信箱與我聯絡gtohto2002@gmail.com
這間公司的做法令人難以認同
看來有打手出現了啊,說誰大家心知肚明
文章寫的就是叫人省點力氣 不要投訴了
點帳號查看,每篇都回一模一樣的,看了就有問題
寫那種文章就想勸退受害者 真是惡劣

本人在103年3月30號星期六,於台北春季旅展學承電腦攤位簽下【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內容為共108000元的電腦課程費與100元的報名費,並分36期每月繳交3000元給遠信商銀(遠信國際資融)。〈代收和潤企業分期款)
(一)承辦人員於簽約當日立即幫我先安排第一次的系列課程,時間為4月13日,20日,和27日的星期日,並提及課程時間都可以再討論調整,有空可以先來試聽看看。後來4月13日因有事無法出席課程,本人提前於4月8日星期四向承辦人員詢問:「因不克出席課程是否可在再另調時間去上?」承辦員的回應是說好,並說課程都可以再調整。因此,依本人的詢問及承辦人員的回應,此次課程對本人來說應是取消,沒有上課,沒有"實際到場簽到",也未領任何教材,所以對本人來說,4/13之課程並不能算是合約所謂的"實際"開課日。應以本人確實有到現場簽到後,才能算是。
(二)事後經本人深思熟慮,發覺其課程目前並沒有急需上課的必要,因此在4月17號星期四前往台北士林分校詢問辦理退費和取消貸款。當時櫃台服務人員幫忙檢視我當初的合約條款:「於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但收取之百分之十部分不得逾新台幣一千元整。」然後告知因本人都還未上課,未領任何教材,因此只需繳違約金1000元。並請我連繫最初簽合約的承辦人辦理退費和取消貸款的程序。而後承辦人卻遲遲才回應,並說我是在開課後才提出退費,因此只能退回九成的學費,其餘一成本人須自行負擔。
(三)本人認為,已於承辦人員當初安排的之上課時間前提出異動,並告知欲上課時間之調整。因此申請退費的時間並無晚於"個人的選擇的"實際開課日。學承電腦應只能向本人收取一千元整的金額,退回所有學費,並不得要求本人另行負擔一成10800之違約金額。且退費手續須在簽屬退費合約內兩星期內完成,並先馬上終止本人於銀行方面之貸款,協調時間也須在一星期內完成避免發生拖延之情形。另外,本人也要求學承電腦需歸還本人當初簽立之所有合約,並確實出示"契約終止書"和"信貸終止書"交與本人。
請問專業的律師, 以上這段敘述是否有不當的地方 ?
這是我準備對學承電腦提出的存證信函
麻煩幫我看看了, 或是告知我該如何去處理此問題,謝謝 !!!



您好!我於昨日(3/19)下午至XX美語,並隨著人員講解引導簽下課程,共是108000元分36期信貸繳納+100元費用,但後來覺得不妥,於當天晚上打電話跟XX美語說我要解約,並且跟他說我有符合台中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規定的第一條:學生於開課日三十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五,惟補習班收取之百分之五部分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一千元。(我契約上的開課日是3月20日)他就說我這樣還是要在付一千元,之後就說在打給你就掛我電話,但我隔沒多久又打給他,他跟我約今天早上當面談,我今天早上跟他講了許久我還是決定解約,然後她就幫我打電話到處理信貸的銀行幫我徹件,並且收了我一千元,寫了一張課程異動表(停止上課必須寫的),他跟我說這樣就沒問題了,我就問他那我寫得申請貸款單+證件影本可以還我嗎?他說已經寄到銀行了,我後來打電話去銀行做確認,銀行說我的案件已經取消,我問那我可以拿回我的申請貸款單+證件影本嗎?他說他們沒收到,叫我問XX美語,我說XX美語跟我說已經寄去你們那,他說這他不清楚,但如果有收到,他們會把資料銷毀(因為已經取消案件)。我有點擔心之後資料被不法使用以及之後是否還會有退費以及契約上的後續問題,因此想請問真的像XX美語說的不會有後續問題,還是可能還會有其他後續問題?

本人入股甲方的補習班(獨資),因某些原因於入股後2個月離職,離職手續辦完後想要退股拿回入股金,甲方說股權證明上面有寫:開放股權認購,係屬本機構重大留才福利政策,各級員工應善盡職責。認購期間若有違反工作義務及規範,情節重大者,或惡意離職違反競業條款,本機構得主張收回股權,並以本機構現職員工(含教師)拍賣出價購回股權,扣除已領取之現金股息後,退還剩餘金額。入股當時沒有簽契約,也未提及拍賣價之事(距離職員工所述,他們簽之前會說明,且有一張說明股利如何計算等等的文件),只口頭說要賣時,由內部老師優先認購,要拿錢回來時,才說股權證上面有寫,當初你都有看到,但甲方當時沒有說明,何謂拍賣出價收回,只拿到一次紅利,離職當月紅利未拿到,甲方說有老師願意以6折多價格買回,但我不願意,一直到現在有股份沒紅利。
想請問:
1.以拍賣價收回是否合理?(甲方在LINE承諾會原價買回後來又變卦)
2.要以何種理由提告?拿回全額的機率?

事情是這樣的
我想向某家美語補習班退費
但他不給我退
說我超過教育部規定的3分之一的時數
但是我半年裡
有好幾個月根本沒有上到什麼課
跟他說我想退掉沒上到過的課程
但是他說課程是加在一起的
不能退
而且一個月要繳3000圓要繳36期
而我已經繳了半年的錢了
我想退掉3年也不給我退
請問這樣該如何是好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應仍有無罪答辯之空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我是2013年9月中旬在網路上得知職訓局青年就業讚的活動訊息,點擊進去發現是聯成電腦,填寫基本資料之後過沒多久聯成就通知我去聽講解,誤信他們說的話術,就簽下合約,並且上課費用為10萬多,就答應他們簽了分期付款的單子,分30期,一期要繳3520的費用,原定是在10月31日上課(室內設計產學專班),當時我是還沒有工作,他們說別擔心會幫忙我找,過沒幾天也找到工作了(補習班的工作),大約是在9月底的時候!
但是到了10月多,我發現上班的薪水要來支付我我的分期費用很吃力,加上家裡的人極力反對我上電腦課,所以我萌生了不上的念頭,開始上課的前幾天我決定前往聯成電腦跟他們說我不上了,但是他們說你不上的話要繳交違約金,那我就問有沒有其他解決的辦法,他們回應2014年4月多還有同樣的課程,建議我可以上這個時期的課程(也就是2014年4月的課),但是這期間費用還得繼續繳付!! 那我聽了之後也答應了! 過沒多久,快12月的時候,我被補習班無預警資遣,頓時間沒有收入,心理真的開始慌了!
到了2014年,過年後我發現家裡的人還是極力反對我去上電腦課(有跟家人說明課程調到4月份開課),我此時也想往外縣市發展,所以我決定不上課了!! 並且跟聯成電腦終止契約(到目前為止我一門課程都沒上過),可是我不知道該如何寫存證信函...
.........
.........
以上的敘述我不知該怎麼濃縮簡短的寫在存證信函之上,只好請求高手幫忙我,在下感激不盡~!!





您好,本人於一月二十七日前往台北電玩展參觀,約下午三點左右時,被某大電腦補習班的業務拉進去做課程推廣的活動,當時該業務自稱李姓主任,任教於高雄分校的專業講師,當時告知此活動為一○四人力銀行合作推廣,由教育部推廣,主要訴求為讓國人能夠學習電腦,並且輔導轉業,且課程全程免費,且參加資格需要審核,預計審核一百五十名學員,當時有感疑問,於是請他們出示所謂的教育部公文,可是該業務卻拿出不知名的紙帶過,接著一直強調免費,而且未來工作多好,又會協助輔導完成接案等大餅,最後拿出所謂的定型化契約、分期付款申請書,還將本人的身份證拿去影印,當下急問不是說先要審核嗎?為什麼要簽這些?該業務強調只是做信用調查,並不會做分期付款申請,身分證是因為要兌換一○四人力銀行的推廣紅包,當下不疑有他,便拿出身分證,隨後該業務請本人於契約上加註一些規避責任的字樣,例如本人已知曉分期付款等,當時因不甚了解,於是被哄騙填寫,此時業務請來另一位所謂的承辦人,要求需要錄音,錄下證明這些保單皆為本人填寫,最後拿了一千元推廣紅包離去,此時時間約莫四點。
隔日下午三點左右時,接連二通電話打來通知已審核通過,叫我辦理後續領取教材及付款事項,當下驚覺可能誤觸陷阱,立即口頭回覆將會再做考慮,並詢問如何退選該課程,該員表示需要告知承辦老師,接著前往中壢分校繳回推廣紅包即可,掛斷電話後,本人立即重新審視契約,發現簽下的是短期補習服務契約書,上面寫著若於實際開課日起未達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將只退還百分之五十,且開課日為一月二十八日,且契約註明三十六期共十萬八千一百元學費皆由分期付款,且契約上該補習班戳章為宜蘭分校,業務承辦人簽名則簽另外一位林姓承辦的名字,並非李性主任,明顯違反誠信原則,這時才發現已經中陷阱,本人深怕該分校用此契約及錄音作證,私自申請分期付款,因此立即打給高雄分校,卻多次辯稱李性主任不在,且態度轉差,最後終於有位李姓主任打來,只叫我去還錢,就直接掛上電話。
當下本人立即前往中壢分校繳回推廣紅包,且要求該分校退還當初的報名費一百元,該分校卻辯稱此為高雄分校的事情,需自行要求該業務人償還,竟有可以幫忙收錢卻不能幫忙退錢之事,離開後因怕該分校賴賬說無收到本人償還推廣紅包,因此返回要求該分校協請開出退還收據。
本人上網查詢資料,發現許多受害事實與本人相似之案例,因怕貸款公司未經本人同意便私自撥款,因此急忙致電貸款公司,但因致電時間為下午五點因此無法順利接通,接著致電高雄分校要求告知該事進度,卻又辯稱該員不在,會轉告知,本人要求退還報名費一百元,並用一百元當作郵資寄回當初填寫之定型化契約、分期付款申請單、身分證影本。
目前因卡在年節期間,所以後續動作皆無法處理,但是該案尚有許多疑問,所以想要詢問。
一、因當下接獲審核通過電話時,隨後立即表達欲取消之意願,但依舊怕對方私自拿契約及錄音佐證,私自辦理分期付款,假若貸款公司也未打電話向本人確認,請問是否合法?若對方確實辦理分期付款,是否違法?該怎麼處理?
二、由於當時並未仔細審閱開課日的部份,假若按照契約所說開課日起未達時數三分之一只退還50%,那是否與契約審核時間作抵觸?假若貸款公司已撥款,那是否本人就得當冤大頭繳納50%學費?且因適逢年節期間,至開工早已超過七日,但本人於當時隔日便已拒絕,但未即時錄音,未能佐證。
三、謊稱教育部、一○四等機構名稱哄騙填寫各項契約、分期付款申請等文件,明顯違反誠信原則,且被害人於不清楚的情況下遭受他們誘騙於契約書上填寫規避字樣,例如本人已知曉分期付款等,甚至錄音,請問這樣契約是否成立?是否形成欺詐行為?可否提告?
四、報名費若需高雄分校承辦負責,那可否要求他們將當初所寫的文件及身分證影本寄回給本人?若可,請問如何用有法律效果的方式請他們歸還?若不行,那日後若該校又以同份文件私自辦理分期付款,該如何解決?
五、若是口頭拒絕(未錄音無法佐證)他們依舊私自辦理分期付款要被害人付款是否違法?私自將本人填寫分期付款申請單交給貸款公司貸款,是否違反個資法?
註:本人口頭拒絕後未領取教材及試聽任何課程
感謝律師抽空查閱並回覆
感謝您們,辛苦了,新年快樂

我在103/1/4 接到電話說有贈品請我到最近的補習班領取,後來我到了補習班後他以104人力銀行有免費提供30000獎學金補助學習,後來跟我推銷專案,說一個月繳3000元,可以分36期,補助獎學金所以可以讀四年,後來簽合約,
第一點疑問:合約日期與開課日期都是1/4,
第二點疑問:修業期間自民國103年1月4日至103年5月3日止(四個月) 共96小時 每週授課時數6小時, 四個月的課要108100元??
第三點疑問: 繳費總金額108100元(繳費細目如開立收據所示) 重點是我沒拿到繳費收據只有拿到報名費100元的繳費收據
第四點疑問:分期貸款繳納,共分36期(月)每期3000元 可是他沒有血也沒有說是跟哪一家銀行貸款,我如果有簽同意書不是應該有副本?或收據?
第五點疑問:我實際到課上課日是1/26, 我在1/28日前往補習班辦理退費,但是他說要先寫課程異動表,他們會送件至總公司審理,工作日約2星期,只能退5成,但是他實際開課日寫1/4,我那天才簽合約就開課了?
第六點疑問:依照新北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第31條,1.實際開課日前30日(含),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實際開課日前29日內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之百分之九十 , 可是他都沒有給我這些期限就開課了?!!!
這個合約是正確的嗎? 我已經收到分期貸款繳納單,2/10前要繳第一筆,我打去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問可否取消我的信貸(想說還沒開始繳) ,他回答我他們已經將錢匯給廠商(補習班),需要由廠商將錢還給他們才可以取消!! 所以我要先繳錢??!!


本人楊珮宇於101年8月29日,至屏東學承電腦補習班試聽課程,當時簽下為期兩年課程並與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代收和潤企業分期款)貸款每個月需付2千8百38元整,分24期付款,當時櫃台人員說明若是不適合可全額退費,而本人上完2堂課後,覺得教師教學與學習環境並不完善要求退費,當時另一名服務員說必須先繳交12期以上才有可能退費,並強調當時與我服務人員是別縣市支援,而且我並無證明對方之承諾,合約註明若是上課只
能退費五成,今年繳交至第16期時經由新竹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協調退費,對方同意退費六成,並需自付四成與贈品與書籍費用。
學承補習班回應,因本人已安排兩個月課程並已簽名所以只願退費六成,但當初簽約時並未給予五天審閱期,而且課程是一次性安排,在本人要求退費後並未取消,雖然有要求保留,但那是經服務員建議降低損失,並非還想要再上課。
而在劉耀仁議員協調一案,曾求學承電腦依上課比例為原則退費,本人強烈希望依照此案例辦理,並不可扣除所謂違約金,且退費日期須在簽屬退費合約內三星期內完成,並先終止本人於銀行方面貸款,協調時間也須在一星期內完成避免發生拖延之情形

我在xx電腦報名a課程,後來他們說因為a課程的關係,b課程可以優惠1萬元,所以我又報名了b課程,a課程已上完課沒有問題,但是b課程的時間實在無法配合,所以都還沒有排課,沒有開課,沒有上過課,連附贈的線上學習卡、8科熱門課程都原封不動.
xx電腦的課程,比如說報名一項z課程,只要全省某分校有開z課程,只要還有名額,學員都可以去排課然後上課.因為我人在台北市,所以都以雙北的分校作為選擇,但是有適合時間的分校都額滿,有空位的分校我時間都不能配合.加上我之後要出國了,實在沒有辦法上課,我去問原來報名的分校主任,他說因為我的b課程跟a課程是算一起報名,所以只能退還70%.
我的問題如下:
1.我的a課程在台中報名,b課程在台北報名,而且有2張各自的契約書,a課程的開課與否,應該與b課程的退費沒有關係吧?
2.xx電腦的開課,是由學員依據自己適合的時間,再配合適合的分校去排定課程,然後上課,不像一般補習有限定幾月開始上課,我的課程跟各分校都無法配合,所以沒有排定課程,也沒有開課更沒有上課,且契約書內有一欄開課日期也是空白的,那開課日期到底要怎麼認定?連開課日期都沒有,那開課前60日,59-8日,7-1日等日期難道隨補習班自由認定嗎?
3.依契約書退費辦法,是依台北市政府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相關規定辦理,裡面提到,開課六十日以前申請,退95%,另5%若超過1000元,仍應退還.
開課前五十九日至第八日申請,退90%.
開課前七日至第一日申請,退80%.
實際開課第二日(次)至下次上課前申請(未上過課),退70%.
補習班只願意退還我b課程費用的70%,代表把我認定在第4項,難道不能認定是第1項,退還95%或不超過1,000元嗎?畢竟連開課日期都沒有...
4.如果補習班只願意退還70%費用,那我應該怎麼辦呢?還是只能摸摸鼻子認了呢?
以上問題,還請幫忙解答~辛苦您了~謝謝!

想請問各位律師事情是這樣的,
我與朋友一起請了一位日籍的家教老師,
第一次上課的時候一次就支付了三堂課的學費,
並且請老師簽了寫有支付理由的收據。
但是上完一次課程後覺得不適合,
想請老師退回剩餘沒上到課的兩次學費。
但老師堅持不肯退費,並以補習班也是同樣做法為由,
認為他沒有義務退款給我們。
我們之間並沒有簽屬任何合約,紙本的證明只有那張簽收收據,
上完第一次課程後,實際見面的時候告訴他沒有要繼續上課,
他也有表明會退款,但事後卻反悔。
請問這樣的案例有任何管道可以處理嗎?
我個人的認知,私人家教跟營利單位的補習班應該不能相提並論吧…
再加上我們事先沒有簽屬合約、他在收款的當下也沒有提到任何有關「不退費」的說明。
就這樣拿不回款項實在很困擾…也謝謝所有律師提供這樣的平台,謝謝。
附註一些實際的說明:
與日籍老師談妥的費用,一堂課是2800元,第一次就先支付了三堂,
共8400元。
不好意思,想再附帶說明,這位外籍老師並沒有工作簽證,應該是持觀光的短期簽證。

我了解需要時間金錢,搞不好會得不償失
但是難道就放任外籍老師這樣斂財嗎?
我們先支付他學費是信任他,反而卻遭到這樣的對待
以身分來說,覺得這樣的事情對台灣人真的很沒保障…
如果這位老師以後都用這種方式跟學生收費,
也因為我們不去追究認為這樣是對的,不是一件很荒唐的事嗎…。
不過還是謝謝您的回答,謝謝。


你好,本人於將近半年前在一家補習班應徵夜課輔老師,當了一個多月都沒有聽到資方說要簽有關任何合約的事情,直到前幾個月才臨時當場由資方拿出一張合約書,以半威迫的口氣說:簽!簽完給我,當下完全不知道該怎麼反應,也提出問題說是否一定要簽兩年,對方以強硬的口吻說:對,就是這樣!,當下也就驚慌的簽了這份合約,現在因為校內課業跟不太上,加上一個月薪資完全不能夠支付現在一個月的最低生活支出,因此有了想要離職的內容,也按照合約規定要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要求,現在資方覺得找新老師很麻煩,要求我不能夠離職,一切按到合約走,如果硬要離職那就等著收存證信函,關於此情況,想試問若是走上了法律途徑,那麼對於勞方的優劣勢為何呢?勝算是否有一定程度呢?
合約內容如下:
自民國102年8月至104年8月止,乙方(勞方)於契約期間內不得離職,乙方倘有特殊原因須離職,應於一個月前提前告知甲方(資方),未提前告知或倉促離開者,造成甲方有所損失,乙方需給付甲方違約金五萬元整


律師您好,
想詢問有關補習班開課日前59-8天提出退費申請, 可退還之金額數目。
1.
本人於2013年12月4日購買了醫美補習班課程
該專案為買二送一, 共三種課程(諮詢師/醫美師/醫美實務) 單價各為3萬,
總學費9萬, 但因買二送一, 故當天刷卡繳了 6萬元。(?有領取任何教材)
三種課程開課日分別為2014年1月4日/ 3月15日/ 5月10日2.
本人於2013年12月9日去電提出退費申請, 原以為係按所繳納6萬元的90%
來取得5.4萬的退款。但補習班告知, 會以總學費9萬來計算, 共可退回5.2萬(即扣掉8000元)。
3. 繳款單據資料如下:
修業期限: 103年1月4日,至103年3月1日止
醫美三合一班
應收總金額: 玖萬 ( 學雜費90000 / 實習材料費 :折扣-30000)
實收金額: 60000刷卡
尚欠金額: 0
備註 : 贈丙級(證照課程) / 模+衝 (模擬考+衝刺班)
4. 該專案係 中華民國醫學美容技術教育協會 委由 北市私立摩登美容短期補習班02-2370-6042(北市補習班證字第5237號) 開設之課程。
總結: 想請問律師, 依法補習班該退回多少金額給我呢?
感謝律師您的寶貴時間和建議。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弟11條之1 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是此,您可視您手上之契約內容,若您不滿意其退費之相關規定,且有違反消費者保護法之可能,您可訴訟請求返還之。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756條之1規定,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此項責任,依實務見解為補充性責任。次按第756條之2規定,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賠償之金額亦以當年報酬總額為限。再按第756條之3規定,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保證期間最長僅三年。若無約定保證期間,依第756條之4規定,保證人得隨時終止契約。故該份契約,有可能為一違法之契約。歡迎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我在露天拍賣購買了一套國考函授教材~共有DVD30堂課,但購買後一週才發現這套教材還有陸續出補充課程。
因為我是私自在露天拍賣上找賣家購買,而非在補習班的函授網買的,
有打電話去補習班問過教材內容~確實這套課程並未結束~還有後續出的補充課程約7堂。
所以這位賣家在課程還未結束時~就先賣給了我,
下標前有跟他確認是否為今年剛結束的課程,他回答說是。
我有跟這位賣家要求可否補寄給我後續的補充課程,但他堅持賣給我的教材已完全交付~一樣都沒少,
但我看到當時購買的拍賣檔案上~內容他有寫(DVD30堂~全新未使用教材~所有資料皆完整無缺)
可是我收到DVD時每片都是已拆過的~這我沒跟他計較,我只跟他要求補寄給我後續補充課程,
但他堅持賣給我的教材不包含這些。
我想請問這位賣家說的對嗎? 我是不是沒有權利再跟他要求補寄後續的補充課程呢?
而且購買至今也1個月了,我是不是不能再跟他要求補寄給我了呢?


朋友A從事的是未立案補習班,每月收入約4~5萬左右,因補習班未立案故不用報稅,個人所得清單上也沒有記載
去年起朋友A因怕以後有需要需向銀行借款,但無所得紀錄,故將其放在另一朋友B所開設的公司名下,朋友B幫他報勞健保、勞退、並以每月最低薪資呈報。
上月朋友A因有資金需求想向銀行貸款,跟朋友B說因為每月接報最低薪資,希望朋友B幫她開張薪資證明可以每月至少有5萬,朋友B一開始說好,請朋友A自行填寫再去公司蓋章即可(有留下Line紀錄),但最後不之為何B反悔了(也有Line紀錄),也不願意開出薪資證明,朋友A情急之下自行製作了薪資證明,並自行刻印朋友B公司章蓋印。
想請問一下各大律師,若是案件通過,但朋友A每月皆可按時繳款,這樣算是偽造文書嗎?
因為我在網路上查到的是,向銀行提出借貸申請,不管是否本人申請或委託代辦者申請,只要
1.借貸者提出證件上非偽造證件
2.契約簽名系為借貸者之親筆簽名
即無法構成偽造文書罪
1.銀行有撥款給借貸者,借貸者承認為事實,且借貸者有收至借貸金額
2.借貸者有依繳款時間正常繳款,持續3次以上
3.借貸者無逃亡
即無法構成詐欺之罪
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另外查到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所以這樣A背上偽造文書罪嗎?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