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與補習班之間的契約並沒有授權你對於補習班的錄音著作進行重製,因此你的重製行為已經構成著作權重製罪,著作財產權人可以對於你的重製行為提起刑事告訴及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
補習班與你對於你的犯罪行為進行和解談判,如果你們達成了和解的協議,這個協議對你及補習班均有拘束力,你應該依雙方約定的條件賠償或做出一定的行為(例如表示道歉)。如果你違反契約,補習班可以以你不履行為由解除契約並提起告訴。如果你有依照契約履行你的義務,且如果補習班在協議書中表示放棄刑事追訴權,卻違反協議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仍可以進行偵查,但其違反和解協議可以請求民事的損害賠償。
此外,你說你是為了國考而錄音,這是你的犯罪動機,不代表有好的動機就不是犯罪。
最後,建議你儘量與補習班和解,以免因此而受到刑事犯罪的處罰。至於要回錄音筆,該支筆數於犯罪工具及犯罪的證據,你被發現重製著作時被發現屬於現行犯,任何人可以將你逮捕即將犯罪證據保全,以作為將來起訴的證據,因此保有該證據,只要將來說這是要做為告訴的證據之用,不代表有不法所有的侵占的意圖。此外,如果補習班提起告訴且檢察官因此起訴,法官可以將該錄音筆宣告沒收。因此,在沒有取得補習班的諒解前,建議還是不要強烈主張該筆是你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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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事情很複雜,因此簡單說明
我原本計劃要租場地並立案作補習班
因此透過仲介(甲)要租下3F的場地,也找了補習班立案代辦的建築師(乙)來看現場,乙來看過之後,認為場地可以做補習班。
之後透過仲介與屋主簽約,付給了仲介2萬的服務費,合約中附註5月底前,若承租方確定無法立案,屋主將退還押金與租金合計12萬。
接下來乙看過第二次現場(5月下旬),我也開始找設計師與做消防變更的公司,結果到6/9乙告訴我因為大樓無安全梯的因素,立案非常可能會過不了(而且市政府的圖都調很久了,竟然這麼大的問題拖到現在才發現)。
雖然6月是招生的時候,但是我的招生只好暫停,其他學生(我在其他地方有租教室)也無法前移到此,錯過招生季,等於今年的機會錯過了(巨大損失)。
請問1.仲介無意願退我服務費,我無法要回來了嗎?(算是乙方疏失)
2.代辦的乙認為他們無違約,一開始不願意退3萬(我覺得不合理也不合法,甚至有點被欺騙的感覺),目前我跟他要求不可以扣3萬,3萬包含在下一個立案的費用,目前乙答應,我約要另外與乙簽約嗎?
3.若我的服務費無法領回,有辦法向乙方要求支付嗎?
之前只是小小上班族,拿了畢生積蓄要實現理想,一向覺得自己很謹慎,卻還是遇到麻煩。 感謝律師的幫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合約內容如何約定,才能確認可以向何人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各位律師與網友好!
事由-補習班負責人在我離職後 私下與學生說 老師因為違法在外兼職被學
校發現 所以沒辦法教了!(事實是-我從未在任何學校任職過)
1.最近收到地檢署開偵查庭的通知 因當初刑事告訴狀上載名原告有
"物證"與"人證" 傳喚書上也請我把物證人證都帶去
物證-我與四名學生messenger對話截圖(經我套話已成有力證據)
人證-這四名學生
問題在於這四位學生不願意出庭作證 我手邊有他們真實姓名與就讀高中
但是沒有居住地址!
偵查庭當天 我打算將"聲請傳喚證人狀"(我已經打好)一併給檢察官
請他調查地址以利後續傳喚證人 但是我很怕檢察官因偷懶而跟我說
沒有地址很麻煩 直接送調解委員會! 我的擔心是多慮的嗎?
2.如果光有物證(對話截圖)能否構成唯一證據?
THX!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調解意願,可向檢察官表達,無須送調解,請求依法判斷,並撰擬告訴補充理由狀,檢附證據,將對方之犯罪行為加以詳述,說明構成法條規定之犯罪行為,以利檢察官偵查進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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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感謝之前曹律師, 楊律師, 房律師, 和顏律師所給予我的專業建言, 我終於可以稍微心安, 不再那麼擔心那對惡老闆夫婦會用些下三濫的招數要求我賠償他們口中所謂的損失, 只是我還有一些少許的疑問, 望大家幫忙解惑。
(1) 關於我借書還了, 只是沒登記這件事, 若他們不已竊盜罪告我, 而是改用甚麼業務侵占罪, 請問能成立嗎?
(2) 我在離職時簽的離職單, 上面要求我必須遵守許多條款, 但同時他們必須確實的付我最後一個月的薪水, 現在他們擺明不付, 已經違約在先, 是否代表這張合約已無任何公信力, 形同廢紙, 如果他們之後硬要說我違反了某項離職單上所講的條件要求我賠償, 我也可以不甩他們嗎? 即使他們真的硬要告到法律上, 我也不用怕他們拿這張合約要求我要遵守, 對嗎?
(3) 還有根據楊俊鑫陽律師說, 如果這對惡夫婦老闆又來騷擾我, 我可以跟他們說我有請法律顧問了,有什麼問題請以書面跟我的律師溝通。我覺得這辦法不錯, 但這是否代表我也要真的去請一位律師幫我處理呢? 還是只要丟出這句話就可以了… 不好意思, 我不是很懂 @_@...
(4) 如同我上一篇文所提到, 這對惡老闆夫婦用一些莫須有的罪狀要脅我, 想以此為由不付我最後一個月的薪水, 我也懶得跟他們耗我寶貴的時間去拿回來, 我不能接受的是, 如果他們動不動就打來要脅我說我偷竊了他們的書(他們自己也說過, 即使我借了書回去看一個晚上又還, 即使補習班的書都可以借, 也不管我是不是借回去為補習班的學生編教材, 只要沒登記, 這都叫偷), 要賠償甚麼他們補習班的損失, 根據眾位律師的建議, 我就讓他們告 (隨便他們是要告我竊盜或是侵占, 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 這是不可能告的成的, 對吧?), 然後再反告他們誣告, 請問這通常需要花多久的時間, 又大概需要出幾次庭呢? 律師費又大概需要多少呢?
非常非常感謝大家的幫助與專業的建議, 也許這對你們來說只是幾分鐘的回覆, 可是對我或其他來此諮詢的人來說, 這真的真的對我們的幫助很大, 讓我們可以好好地安心地走向我們人生的下一階段, 真的真的非常的感謝你們和這個網站的成立, 祝平安!

請大家幫幫我, 遇到這種惡人老闆夫婦該怎麼處理才可以擺脫他們?
我之前在一家補習班有做兼職, 本來打算今年六月底辭職, 所以我在五月初時知會了補習班, 然後大約是兩個禮拜後, 他們突然之間叫我不用再去補習班, 還誣陷我有偷竊, 並說因為我提前知會我學生我會離職而造成補習班的損失, 以這些為藉口, 拒絕付我五月的薪水。 (我提前知會學生, 是為了讓他們早一點可以選擇, 並適應補習班裡其他老師的教法, 我也可以提前知會交接的老師我的學生應該要注意的事項。)
先說關於我提前知會我的學生這件事, 補習班從沒和我們老師簽過任何的約, 也從沒有主動給我們看過或告知任何白紙黑字的 “公司條款”, 告訴我們甚麼可以做, 甚麼要因公司規定做, 大部分的時候, 都是我們做了他們事後才很嚴肅的 “口頭”告知補習班規定不可這樣做, 所以說我因為這些無聊事而被他們控訴造成補習班的損失, 法律上有可能嗎?
再來說關於控訴我偷竊的事情, 我們補習班本來就有書是允許老師們借回去看, (補習班的書都不是他們自己編寫的, 全部都是出版社出的, 老師們通常是直接影印來用, 或用這些書自己編自己教的教材。) 我本來打算在我走之前, 花點時間, 用這些書編一份新講義給學生, 並分析一下近年的考題, 這樣我要離職前的兩個月可以用 (學生們也剛好都考完試, 正適合上新的東西), 之後交接的老師也可以比較快進入狀況。這裡唯一的問題是, 我在借書時, 因為嫌麻煩所以沒登記, 我當時是想只要通知一下櫃台的人員告知他們我借的數量, 隔天馬上就拿去還, 他們也看到我都還了, 應該不是甚麼大問題。 (因為我主要是借回去分析考題模式用的, 不需要用太久。)
而且我也知道補習班有監視器, 也從沒特意要避開監視器, 相反地我那時還想, 只要補習班確實有拍到我借的每本書都有還, 如果有其他老師借書不還, 他們也不可以隨便賴到我身上 (只能說我真是too young too simple), 但現在補習班硬要誣陷我說這叫偷竊, 說他們認識很多檢察官和律師, 如果我不負擔他們補習班的損失, 他們要告我, 說我光是走法律程序就要耗很久。(損失甚麼也是他們在那邊隨便說, 如果我不在, 學生就不願意繼續續約, 這也只能證明其他補習班老師的教法我學生不喜歡, 順帶一提, 我本業是教數理的, 補習班則是教英文的, 我會離職也是因為我本業太忙, 這一年多一直生病, 加上補習班老闆人品我實在不喜歡, 所以即使我學生希望我繼續留下來, 我還是走了。)
現在我想知道的是:
(1) 如果補習班硬要告我偷竊, 告的成嗎? 雖然我問過的人都說這”完全”不可能告的成, 但我也想知道如果他們真要告, 我大概需要花多少時間和他們耗? 而且已這兩人陰險的程度, 如果一次沒告成, 他們可以告再告第二次 or 第三次嗎? 還有如果他們隨便藏起一本書, 說是我偷拿, 再告我, 這可以嗎? 或者是只給警察看我借走書時的影帶, 故意不給警察看或洗掉我還書時的影帶, 這構能成竊盜嗎? (對不起, 我問這麼多, 因為這對老闆夫婦靠很多奇怪的招數, 坑過我其他已離職的同事, 也是他們告訴我要小心這對夫婦。)
(2) 如果他們要求我賠償他們公司的損失, 這合理嗎? 我應該要怎麼做才可以自保, 而避免被他們時不時就傳簡訊要脅要和我 “討論”甚麼後續的賠償事宜?
(3) 其實他們叫我不用再去補習班的那一天, 他們有在電話裡先恐嚇我要我回補習班”討論”一些事, 不然我後果會很嚴重, 所以我那天有請我一位長輩當證人陪我去, 以防發生甚麼意外, 最終他們要求我簽離職單, 內容主要是我不可以外流補習班的資料, 而他們必須確實的付我最後一個月的薪水, 我不覺得這份離職單有任何問題, 所以我當初簽的也很阿撒立。但是他們現在卻又以我造成他們公司大量的損失為由, 拒付這筆薪水。 (沒錯, 他們簽完約又毀約, 完全不在意白紙黑字寫著的東西。)
也因為他們隨意毀約的小人行徑, 讓我覺得我得要知道一些法律常識, 免得被他們騙, 所以才來這詢問一下我的狀況。老實說, 我壓根懶得拿回這一筆錢,這麼點錢我還不放在心上,如果他們懂得就此打住, 那我也就算了(我反正告訴自己這是賞給他們的棺材本)。 但如果讓這對老闆夫婦以為我一個人好欺負,而獅子大開口,或一直和我討要損失費也很讓人噁心厭煩,若是經由法律途徑可以讓我不在受這兩人的騷擾, 永遠無後顧之憂, 我也是完全不介意走一趟的。 所以如果下次他們再打電話來煩我, 我該怎麼回他們, 又該怎麼做? (封鎖他們, 不理他們可以嗎?)
感謝大家給的建議和幫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若無證據證明,您亦可爭取一不起訴處分,再對其提出刑事誣告告訴;關於對方刻扣您薪水之部分,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若仍未與您處理,再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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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5月20號去某家美容補習班報名
5月22號繳款上了第一天課(補習班說上下午算各一堂)
但因為沒試聽 所以不知道是否能接受
一上完課 我馬上想退款
補習班說只願退一半23500只願退11750
說這是規定 她沒辦法改
之後我說要去消基會投訴他 又改口
我才剛上一天
然後我問單堂課多少
他說2500*2=5000
但我覺得不合理 五小時的課就要扣5000
他們18號就開課 我是插班進去的
那要怎麼算幾天前 退費
不是有規定幾天後 開課 退幾成
我繳23500 一天上兩堂課共五小時 就扣我五千
請問這樣合理嗎?????
因為是補習班說最近做母親節活動 比較便宜
補習班也未告知收費時
退費相關規定 也未提供試聽



補習班的背後可能是公司也可能是個人經營,如果是公司,那雇傭契約存在於公司與你們之間,如果是個人經營,那雇傭契約存在於老闆個人與你們之間。
接下來是如果是公司由他人承接,那麼公司還存在,你們與公司之間的雇傭契約也繼續存在,基本上沒有勞動基準法規定的終止勞動契約事由,公司不得與你們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公司沒有讓他人承接,只是營業讓與,那公司營業已經減縮,可以依照勞基法及勞退條例規定支付資遣費後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如果是老闆個人經營,那麼補習班由他人承接,屬於營業讓與,老闆可以依照勞基法及勞退條例規定支付資遣費後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接下來與新老闆之間的關係,如果是前述的營業讓與且與舊的雇主終止勞動契約,那你們與新雇主間是否要締約,締約的薪水、工作的範圍等雙方有締約的自由。
如果只是承接公司,原契約沒有終止,雙方須按照原來契約繼續履行義務。
以上,看不懂很正常,你們應該要知道自己是和誰簽約的,換老闆的背後是怎樣的交易類型,如果有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該區域之關係,應尚難構成侵入住居罪,但您們仍可報警處理之,至少警察到場也比較安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人有英文需要加強的需求,於04/25去了巨匠美語詢問費用和課程,由於我想要先試聽課程,時間是訂在下禮拜五(05/01)試聽,所以巨匠就請我先繳台幣300塊的試聽費用(沒給任何收據)。
巨匠美語拿了一張通信貸款的單子給我填,他們說我要填這一張才有辦法向他們主管幫我保留課程的專案(因為專案有期限),當下我聽到保留課程專案,所以我才傻傻的填了那單子。
那一張通信貸款單子我填了一下發現不對勁,所以我只有填我的基本資料(電話、戶籍地址、身分證字號這些),他們還有拿另外一張單子要給我填,也是信用卡之類的,但我沒有填,以及我填了另外一張個資法的單子,他們有影印我的身分證正反面,當下我有請那位跟我接洽的巨匠小姐必須在表格旁邊填寫一些證明文字,表示我只是要試聽而已,所以巨匠美語的小姐就寫了『5/1體驗課程後,再決定,xxx』,但我也是怕她寫的這句話沒什麼作用,怕她還是有辦法跟銀行那邊請款。
後來我回到家後越想越不對勁,上網查詢有很多此類型詐騙案例,就是讓消費者用試聽的方式收取幾百塊的費用,並在請消費者簽貸款的申請書,結果消費者就會收到銀行的帳單了。
而信用卡號和財力證明那些我都沒填,但這張通信貸款單子的最下面,有一個申請人聲明書說明的申請人中文簽名這部份我有簽名。但是我後來想一想我沒有填我的信用卡號碼這樣他們是否有辦法向遠東銀行那邊用帳單的方式請我付費。
申訴事由:(爭議所在):由於本人只是想要先試聽,當下也告知巨匠美語補習班的員工(對方有兩個人在場),但巨匠美語補習班卻拿這張通信貸款的單子給我填,而巨匠美語補習班的人員在最右上角的地方填上了金額,有點像強迫銷售方式,意思要叫我直接付錢分期付款。
我明天一早去他們店裡用錄音的方式跟他們說我沒有要試聽了(如果試聽費用300塊拿不回來沒關係),並且取消我和巨匠美語所有的合約,告知他們不得使用我的通信貸款申請書向銀行進行請款動作。我會去消保官那邊備案,去郵局買存證信函。
請問我上述的作法是否具有終止課程合約的效力?
除了上述的方式外,請問我目前該怎麼辦。
那份通信貸款申請書的正本還有我有簽一份個人資料保護法,他們影印我身分證的部份,這些資料我是否有辦法拿回來呢?
感謝各位律師的回覆!!
我填的那張通信貸款申請書,我有拍照,請參考http://ppt.cc/B~kK
感謝


於104 4/20號巨匠美語報名,那時候迷迷糊糊填寫了遠東銀行的信貸,
信貸金額88500 , 每月3688/24期。
那時候支付了訂金500元,但離開時卻沒有給我任何的收據方面,
只有一本介紹巨匠的課程方面的書。
回家有跟家人討論,發現其實信貸很複雜,要求我馬上取消
隔天4/21號 我向遠東商銀申請了 信貸暫緩,並錄音說明內容為:
{我於4/20辦理一筆信貸,想註銷(但遠東方面是說 不能由我單方面去註銷,要跟補習班填寫資料後才能申請動作),故先申請暫緩,只有我同意放款才能去有後續動作,補習班方面想申請都不行。}
那時候有一在確定補習班是拿不到貸款費用了,所以今日晚上去補習班跟他們商量是否能讓我取消信貸。
我之後自己準備了一份存證信函,內容為:
敬啟者:本人於民國104年4月20日至貴補習班參觀巨匠美語之補習課程,並於參觀當日即與貴補習班簽具補習契約書,因本人覺得貴補習班課程費用過於昂貴,遂於該契約簽具之五日審酌期間內,函請貴補習班解除補習契約,實為感德!
我有幾個問題,要麻煩律師們幫我解答
1.已申請信貸暫緩,但補習班一再拖延時間,不同意申請註銷,
我該怎麼做呢?
2.續一,如果我一直不同意貸款給補習班,我會不會有什麼風險呢?
3.如果補習班要求註銷時,還必須賠償一成費用,
我可以拒絕嗎? 拒絕理由是消費不成立,所以不需支付違約金。
訂金方面我也可以不要了。
感謝律師們解答,如果今天晚上沒有申請完成,會先在22號寄存證信函到補習班。

你好,我在4/13於學承電腦,在服務人員告知學費每月3000元,還能另外每月申請政府就業輔導補助金3000~9000元的情況下簽定下列合約:
信貸申請書/契約書(有學生證與健保卡影本,無身分證件影本)(36期,每期3000元)
補習服務契約書(修業時間為104/4/19至104/8/19,開課日為4/20)
排課表
報名費100元
無身分證件影本情況下,信貸合約是否成立? 如果已成立該如何撤銷? 現在撤銷是否違約?需要付違約金嗎? 該如何確認合約已撤銷? 個資與當時簽訂之合約紙本是否該取回? 需不需要印上作廢或是撤銷等字樣?
以上麻煩律師幫忙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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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早上9:00打去遠東商銀詢問
服務人員說“目前完全沒有資料”,但我除了要在之後照會中拒絕,還必須要跟補習班取消課程才算完成
請問除了取消是否還需要跟學承要求其他後續的證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散布之行為,有構成誹謗之可能,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截圖,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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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關係要旨: 申訴人於2014/9/15向巨匠電腦淡水分校購買三年套課及先修課程,總價99000,以遠信銀行分三十期支付。 處理經過事由: 一、申訴人已於2015/2/3向巨匠淡水分校提出終止課程和銀行貸款,經辦人員表示申訴人所報的課程大多已開課,無法依新北市教育局人員所說的法規進行自開課日後天數依比例計算退課程退款。 二、依巨匠電腦職涯學習地圖,先修課程系列總計1275小時,加上主修課程(見契約書),各為105、54和105小時,總計1539小時;而自2014/9/16至2015/2/1止,2014年實際上課285小時,2015年實際上課75小時,共360小時,遠未達學習權益總時數三分之一,但巨匠卻堅稱因此不能依教育局規定退費。 三、至2015/2/1,申訴人已支付頭期款1500元和四期遠信銀行分期付款共13000元,共14500元;依教育局人員述,申訴人依已開課後天數比例支付巨匠電腦五個月費用,未上課部分不必付款,故申訴人僅需支付13750元;但於2015/2/4巨匠電腦淡水經辦人員表示退課程後仍須再繳60950元。 (1)於巨匠上課數月,發現巨匠電腦只重複出現部分先修課程,並無當初報名時經辦人員所說的各先修系列課程。 (2)當初報名因其就業保證,但去年巨匠電腦所辦理的徵才活動,卻無與平面設計相關的廠商出席徵才。 (3)未提供五天契約審閱期,並要求申訴人於諮詢日以500元支付為保證金。 請求內容: 自2014/9/16起,未達5個月,依據向教育局相關人員進行法規諮詢表示,申訴人僅需支付13750元 (實際已支付14500元),故申訴人僅須再支付已使用的500G行動硬碟1650元,不再另行支付巨匠電腦淡水認證分校所要求的60950元,欲盡早終止與巨匠電腦補習班契約及終止遠信銀行貸款事宜。
以上為與事發經過,而也與消保官和巨匠代表人員開過會了
而問題的癥結點是,契約中有一項熱門課程任選(未填寫時數為多少),而依照當初報名前的巨匠服務人員說是以他們提供的職涯學習地圖(共1275小時)為任選課程內容,但是,巨匠人員卻在申請退費的過程都一直說是附加課程,所以不能列入總時數裡。請問這部分如果上法院的話,是否對於我會有利?(因為該熱門選修沒有在契約上明確填寫總時數,感覺巨匠就是為了鑽這個漏洞)
另外,我之前詢問過教育局,他們說,補習班的部分是六個月為一期,有上課的部分依比例繳費,沒有上的部分也依比例退費;請問這條法規是哪一條?明確地哪一個法哪一條法規....???(消保官問我的時候我答不出來...)
先在此謝謝您們的回覆,我真的很慌亂也很無奈............




律師您好,有以下問題請教:本人已與前妻協議離婚八年四個月了(白紙黑字兩造雙方因個性不合難以白頭偕老),最近忽然提出兩個民事訴訟:
民事暫時處分: 當初因為離婚,目前念國小的女兒跟她住,監護權一人一半,離婚時以遷過一次戶口。後來因為為了念A國中,又遷了一次戶口,哪知道A國中被裁撤,所以會被分到B國中,但是現在B國中因為據說名聲不好,又要遷到補習班老師家中以唸C明星國中,要求法院讓我在5/1前簽字同意,這可能嗎?唸明星國中可是有所謂就學之急迫性與必要性嗎? 改訂親權行使: 她主張我在11年8個月前就外遇,且未盡保護教養之責。初是協議離婚,也未有告訴之事,論刑事與民事也早已超過追訴期間,她這樣無的放矢,法官會採信?我可以如何主張反擊? 當初是要求監護權一人一半,但是跟她住。住的地方又差得很遠,怎可能拿一般關愛的方式來衡量?週末我都是跟女兒在爺爺家相聚,國內外出國無數次,倒是前妻未有一次提供成績單給我,這法官會怎麼看呢? 如果真的改判監護權給前妻,我想問,既然是兩造雙方協議離婚,也是契約的一種,今天如果拿走我的監護權,我有正當工作,無不良嗜好,已再婚,也有兩名幼子,且姊弟間互動良好,法官可能改判嗎? 如果改判,我可以主張降低當初給付的金額嗎?當初金額分兩塊,一個是給女兒,一個是給前妻的,是否可以主張這兩者金額降低,可以在本案提嗎?還是要另外提出案件? 本案目前是強制調解中,但是我實在太忙無法請假,要五月才較有空。我已書面跟法官請假與書面狀詳細答覆原告之告訴。但是法官通知我,日期不變更。請問,我不去就是調解不成立,是否就進入司法程序?因為到了民事庭,如果還是5月前,我是否仍可以主張時間往後?因為我不識刑事案件,我也需要充分時間準備,倉然開庭對我也是不利阿? 最後,請問如果我覺得法官不顧慮我的時間,我是否可以主張法官迴避因為有偏頗之嫌?該如何提出?最遲該如何提出?如果開庭後我先沒請律師,但是後來需要我是否可以主張暫停,需要延請律師,以免我的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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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先前辦理銀行貸款,結果繳不出來被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現在每個月都被扣1/3,
而且後來被美語補習班說動又辦了一貸款, 也是後來無力繳納...
現在都收到法院通知了,
遠銀當初貸了60萬,大眾16萬,渣打14萬,之後的美語補習班是快要7萬,
而且先前借錢也用門號換現金...共8支借了一萬五, 但現在每個門號加上違約金總和大概都要超過20萬了~~
我外面跟朋友借的債也欠了133萬左右...
也有欠當舖四萬, 每月利息都要3,600, 先前為了借錢也被詐騙集團騙走提款上和密碼又變警示戶...
現在真的欠債欠很大, 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讓負債減清的~~
我查了不少知識+說要前置協商...先前本來打算要辦, 後來朋友說會被銀行坑, 叫我不要辦...現在感覺越欠越多, 到底該怎麼辦才好?? 我想請問若我去打工, 是不是打工的錢也會被強扣??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找打工領現金之工作,若匯進銀行帳戶,均會被強制執行扣1/3。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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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位大學生,去年跟了一位老師去做跑班的補習班老師,當時說好上課的薪水我拿,然後我再拿10分之1出來給團隊,我都有照做並且都毫無糾紛的過了一年,最近那位老師說要改成鐘點來計算,我說可以但過了一個月我發現有一個班並不是用鐘點計算的(用鐘點他會虧錢),今天我跟他說這樣子我做不下去,請他將班收回去,然後他就說要告我侵占,要我將去年一整年的不法得利還他,我問哪裡有不法得利,他說他要算我時薪120所以剩下的都是我不法得利,但明明一開始就說好了也過了一年他突然就這樣改,而且我每個月領薪水都有跟班主任簽名,補習班都有記錄,我真的不曉得哪裡有不法得利,所以想請問這樣子他告我侵占告的成嗎? 謝謝 有點擔心又很無奈


我是一位大學生,去年跟了一位老師去做跑班的補習班老師,當時說好上課的薪水我拿,然後我再拿10分之1出來給團隊,我都有照做並且都毫無糾紛的過了一年,最近那位老師說要改成鐘點來計算,我說可以但過了一個月我發現有一個班並不是用鐘點計算的(用鐘點他會虧錢),今天我跟他說這樣子我做不下去,請他將班收回去,然後他就說要告我侵占,要我將去年一整年的不法得利還他,我問哪裡有不法得利,他說他要算我時薪120所以剩下的都是我不法得利,但明明一開始就說好了也過了一年他突然就這樣改,而且我每個月領薪水都有跟班主任簽名,補習班都有記錄,我真的不曉得哪裡有不法得利,所以想請問這樣子他告我侵占告的成嗎? 謝謝 有點擔心又很無奈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與團隊有簽立契約,您即無侵占之疑義,對方可對您提告,但您亦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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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對您之請求,您可無須理會之,待對方對您提告,您再委任律師為您答辯,目前無需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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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為金額其實不大
對方應該只是欺負你是學生
讓檢察官去逼他處理即可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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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近日因遇到補習班退費爭議,努力上網搜尋相關資料才知道原來大部分的人都被補習班蒙蔽了...
1月初接到台南市區中山路頗具規模的"成X"補習班電話,提到有專為國三全科加強的假日班次可供試聽,基於為孩子加強成績的心態下便姑且一試,在1/10前往試聽。試聽一堂後孩子並不排斥,在補習班主任的說服下填寫報名表並預付5000元(學費全額是15000),主任給予收據並告知下次上課時(1/18)補足尾款即可。回家後我多次詢問孩子意願並討論上課時間及規劃後,考量路程及上課時間實在不便,在1/17至補習班告知原由並請求退費,但對方卻說,依據台南市教育局....規定,僅能退除全額之90%,也就是我的5000元只退3500元!!
我說,我可以理解為保障及避免未規範時雙方可能的損失及糾紛,才會有相關規定的建立,但補習班(1)未依自治條例於明顯處標示規定之公告(2)填寫報名表時未事先告知契約內容及規定亦未做解釋(3)學生未開始上課也未領取任何教材資料,有什麼道理不能退費呢?但對方僅是一再強調"不是有沒有講,是大家都知道的規定",我說"你是業者才知道規定,你沒講一般人哪知道?"
況且,其他立案補習班為了名聲及長久經營,也不會為了沒有任何損失卻硬要收取區區小錢來破壞補習班及顧客間的情面吧!!
我查了各地區的規定,好像金門就可以退100%...我不知道只是填一張報名表就必須花掉一般人一天的薪水....一堂課都沒有上,就是一定不退錢嗎??他們有任何的損失需要我的錢作賠償??
如果找消保官,我有機會拿回全額嗎?我需要寄存證信函嗎?麻煩律師大人們的釋疑幫忙了,謝謝!!

Dear 阿汝,
如果您僅申請試聽,則可儘量爭取退回全額。另台北市教育局針對退費規定如下供參:
「臺北市短期補習班管理規則」業經臺北市政府95年9月11日府法三字第09532299200號令修正發布實施,有關補習班退費規定(第33條)修正如后,補習班學生繳納費用後離班者,應依下列規定退費:(計算方式以雙方約定費用為準)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60日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95,惟補習班所收取之百分之5 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學生於開課日前第59日至實際開課日前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九十。所收取之百分之10 部分超過新臺幣一仟元者之部分,仍應退還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或次)上課前(不含當次)提出退費申請者,補習班應退還當期開班約定繳納費用總額百分之七十。 學生於實際開課日期起第2日(或次)上課後且未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期間內提出退費申請,補習班應退還約定繳納費用百分之五十。 學生於實際開課期間已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一者,補習班所收取之當期費用得全數不予退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陪通前往開庭,並於開庭前與律師討論辯護策略與回答之方向,主張您無違反契約造成他人受有損失之犯罪行為,不構成背信犯罪,應為民事契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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