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您所提到的問題可以參照刑法第75條的規定,若在緩刑期間內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為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依法會遭到撤銷緩刑宣告。
刑法第75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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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四年多前~因為一位朋友跟我借戶頭~
然後被起訴詐欺 結果經過了快五年的審判~
我被判是共犯~然後判了八個月有期徒刑
我想詢問說~因為我爸在去年12月5號中風住院後~
出院後醫生評定是中度殘障 且需要人照顧~也領到了殘障手冊
家裡只剩我在賺錢養家~我還有一個妹妹就是在照顧我爸
我有一個哥哥 可是2.3年前跟我爸吵架就離家出走到現在~
連我爸住院他都說不會回來照顧~等於我一個人要養三個人
如果能改判易科 就算去地下錢莊我也一定會去借...
因為我如果去關 我真的不知道我爸該怎麼辦 不知道家裡該怎麼辦
我是在8月23號收到判決書的 他說只有十天的上訴期~
請各位專業的律師們能幫我解決這個問題~很火急




(1)○○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2)○○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兩者是不同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所以如果沒有及時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之後則只能聲請上訴救濟了,無形中審級利益是會因此滅損的(等同於一審直接飛掉)。總之,如果收到的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可能就要儘快具狀到法院聲請調查證據...否則結果恐怕就不太妙了。
本件依您所述,極可能收到的是有可能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但您又提到有載明緩刑,則似乎也有可能是刑事簡易判決,究竟係為何者,煩請您進一步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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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因本人想說下午沒有事情 結果拿求職便利通看到廣告內的貸款廣告
想說怎麼貸款那麼好康,結果我上班才剛滿60天而已 然後對方就著急的詢問我
是否有(身分證.提款卡正本.健保卡)然後還接一連三的打電話來催我
然後要我們把這些東西都寄去某些地方 結果知道後要去攔截才知道來不及了
然後詢問我需要多少金額 結果寄給他身分證(印本).提款卡(正本).提款卡密碼
結果我上班後過沒幾天公司的人事部找我詢問一些事情 結果帳戶變成警示戶
而我們後來嘉義第二分局與新北市土城分局通知去做筆錄是有去
然後這個月8/22日要回去嘉義法院開庭應訊.很害怕法官詢問時
回答錯誤答案.
這件事情內 不只我被牽扯以及我的女友(保人)
我該如何讓我女朋友百分百被判緩刑? 因他8/22日就要開庭了

依【公布日期】民國102年1月16日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
第6條(刑事案件紀錄資料不予記載之情形)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因曾在大約13年前因打工的漫畫店有放賭博性電玩機台,而被處以賭博罪(好像是常業賭博罪)3個月得易科罰金之處分,當時已繳交易科罰金結案了...如以現行規定看來,我在易科罰金後已經超過五年未再受有期徒刑宣告了,我申請出來的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該不會登載該紀錄對嗎??且常業賭博罪似乎也已經廢除了...因為新工作必須檢附良民證,有點擔心申請出來的結果。另外,如果我所申請的良民證沒有記載該紀錄,公司有可能以另外管道查到這些紀錄嗎??若查到是否是公司違法查詢呢??麻煩律師解惑...感激不盡

我是原告,
被告於今年自韓國進口侵害我"圖形"著作及"圖形"商標的服飾!(該圖形印在服飾上)
已向保智報案,保智也查扣商品8件,被告第一次偵查庭未到。
1.被告不願提供韓國廠商資料
2.被告口頭告知是韓國設計師在日本雜誌上看到,並將該圖形印在衣服上。(我著作確實有刊登在日本雜誌,且產品有輸出到日本)
3.被告認識去年度其中一家侵害我著作之和解人,且知我和解金額,要求用去年度著作和解金,和解被告的著作與商標。(去年度侵害人僅侵害著作,當時商標尚未通過,去年度侵害人為被告之商業合作對象,去年度侵害人以進貨資料已經不再,無法得知上游而完成著作和解)
我針對著作和解部分:
1.蘋果日報頭版最小單位一次道歉啟事
2.去年和解金1.25倍
1.被告店面刊登道歉啟事
當然,從金額到道歉啟事未達共識!被告說法院見,反正初犯老人家會被緩判,且到時候也沒錢賠。
從上述的內容,我希望知道,
我的和解條件是否真的不合理?
法院是否會因為初犯或老人家不適合服刑而給予改過自新判緩刑?
因仿冒品的出現,我已經失去訂單長達2年多,其中的損失我該如何計算向"多位"侵權人請求賠償!
或者律師們有更好之建議?




就您所提到的問題可以參照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的規定,若施用毒品案件嗣後在緩刑期間內遭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而為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才會有遭到撤銷緩刑的可能性。
而K他命為法定第三級毒品,施用第三級毒品而遭查獲後,其經由驗尿採證鑑定結果呈陽性反應者,後續會由查獲地之直轄市、縣(市)警察局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進行裁處罰鍰,不會移送法院判刑,故當然不構成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的撤銷緩刑事由,是以吸食或持有K他命來偵辦,則基本上不會造成撤銷緩刑之結果。
刑法第75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條之1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第三級、第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無正當理由,不得擅自持有。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少年施用第三級或第四級毒品者,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二項裁罰之基準及毒品危害講習之方式、內容、時機、時數、執行單位等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內政部、行政院衛生署定之。
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5條第1項
無正當理由持有或施用第三級毒品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接受六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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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其您好,
一、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規定,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倘同您所述朋友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手槍, 係屬重罪,請謹慎為之。
二、由於本罪為重罪,訴訟策略上得往您朋友之手槍並未具有殺傷力辯論。但由於您所述尚屬簡單,建議您攜帶所有卷證資料到事務所,由律師專業判斷,為您打造最適合您的訴訟策略。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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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提到的問題可以參照刑法第75條及第75條之1的規定,若該誣告案件嗣後在緩刑期間內判決有罪確定者,則會有遭到撤銷緩刑的可能性。
刑法第75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刑法第75條之1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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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件被告經判處罪刑並諭知緩刑(受緩刑之宣告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於緩刑期間,其宣告刑暫不執行,所以暫時無須執行有期徒刑,當然在執行前也就不用易科罰金。
2.受緩刑之宣告及在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者,於接獲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知後,應立即前往報到;於保護管束期間並應接受住居所地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觀護人之輔導、監督,以利保護管束之執行。
3.若有其他刑罰執行的問題可以洽詢地方法院檢察署進一步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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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判決罪行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一、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九條之罪。
二、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四條至第二十七條之罪。
三、曾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罪。
四、曾犯懲治走私條例之罪。
五、曾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六、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
而酒駕是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並不在上述條文限制範圍內,何況前案乃是緩起訴結案,並不是判決罪行確定,應沒有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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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建議您應攜帶判決書及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上訴的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另外請務必留意上訴期間,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量刑仍需符合比例原則,所以上訴仍有機會,但不上訴案件即確定,就沒有機會再判更輕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 條之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本案您既已委任律師,可進一步與律師討論認罪協商進行之狀況是否樂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8 條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二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轉讓第四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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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 小雨 的發言內容:
你都請律師,直接問他不就行了。
兩者均獲緩刑,算好結果。
除非你律師認為以你的案情,另一罪無罪機會很高(那麼一緩刑+一無罪)當然更好。
緩刑只要在緩刑期間遵守下列刑法規定,就不會受刑罰。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第 75-1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 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 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亦適用之。